招标
广西畅鑫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横州市电子政务外网三期建设项目(项目编号:NNZC2023-G2-270103-GXCX)质疑函的回复函
金额
-
项目地址
-
发布时间
2023/10/25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nnzc2023-g2-270103-gxcx
预算金额-
招标公司-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广西畅鑫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广西锐鑫达商贸有限公司:
贵公司送达的关于横州市电子政务外网三期建设项目(项目编号:NNZC2023-G2-270103-GXCX)的质疑函,我公司于2023年10月17日已收悉。针对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我公司高度重视,同时将该质疑函报送采购人,现受采购人委托,就贵公司质疑函中提出的质疑事项进行回复。具体内容如下:
质疑事项1
采购文件的分标1采购需求入侵防御系统、上网行为管理及流控、负载均衡三项,和融合多业务安全网关结合紧密,招标文件将以上需求拆分,将融合多业务安全网关放在3分标采购需求。属于刻意割裂采购需求。
入侵防御系统:通过融合多业务安全网关的电源模块供电进行工作。
上网行为管理及流控:通过融合多业务安全网关的电源模块供电进行工作。
负载均衡:通过融合多业务安全网关的电源模块供电进行工作。
事实依据:采购需求中1分标:入侵防御系统、上网行为管理及流控、负载均衡系统三个系统同时占用融合多业务安全网关一个业务槽位,也要通过它供电。而融合多业务安全网关设备却放到了3分标。从招标文件中可以看到如果没有融合多业务安全网关,1分标三套设备无法加电,这几样设备应该放在同一分标,现在却割裂开来放在两个分标,有理由怀疑是为了排斥其他企业,为某些企业专门设置。
法律依据:参照南宁财政局《南宁市财政局关于汇编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政策的通知》(南财采【2019】196号)4.4设定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不相适应或者合同履行无关的采购需求《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针对质疑事项1的答复如下:
1、把项目划分为3个分标实施采购,对于采购人来说,可加快项目实施,分散采购风险;对于供应商来说,可选择自身优势明显的分标参与竞争。采购人可以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产品的价格、分类、用途,以及在网络中所处的位置等各种因素进行标段划分。
2、该项目分标1与分标3同时招标,均在同一个完整的项目中,供应商可选择合适产品同时对分标1与分标3进行投标,不存在排斥其他企业的情况。
综上所述,该项质疑缺乏事实依据予以驳回。
质疑事项2
在采购文件中,对于分标1的评分办法,关于售后服务方案的评分(满分为18分)存在不合理之处。特别是第二和第三档中,“在项目地点有本地化服务机构”这一条件并不适当。
事实依据:这一条件可能会对非本地供应商造成歧视,事实上排除了外省或外地的供应商。虽然依据国家法律,供应商应该能够在本地提供服务,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将是否有本地化服务机构作为评审因素。这样的要求并不合理,应该对售后服务方案的评分标准进行修改,以避免对非本地供应商歧视。
法律依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针对质疑事项2的答复如下:
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服务可以是综合评分法中的评分因素之一。对投标人的本地化服务情况进行科学合理的考查,可以更直观地反映出投标人在售后服务能力等方面的差异,有助于形成公平合理的评标结论。
2、该评分项没有限定供应商设立本地化服务机构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本地化服务机构并非只有本地供应商才能提供,外省或外地供应商可以在本地设立网点、办事处、分公司等分支机构,或与本地供应商签订服务协议等多种方式提供本地化服务。贵公司说法显然不成立。
综上所述,该项质疑缺乏事实依据予以驳回。
质疑事项3
采购文件中,1分标采购需求一览表采购需求--1 入侵防御系统:
1、▲设备高度≤1U,占用融合多业务安全网关一个业务槽位,通过融合多业务安全网关的电源模块供电进行工作,通过融合多业务安全网关的主控模块进行业务管理,在融合多业务安全网关的管理页面,通过同一IP界面进行配置和管理,与融合多业务安全网关兼容;2、▲业务接口:8个千兆光口、2个千兆复用电口、2个万兆光口;
事实依据:我司通过市场调研,发现主流网络设备厂商,例如:华为、中兴、迈普、普联TPlink等均无法同时完全满足以上两条参数要求。具有如满足这两条参数的产品,请举证3家以上生产厂商和具体的设备型号。
针对质疑事项3的答复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第十条 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本参数是根据业主实际需求调研进行设置,是经过专业设计公司设计,经过专家评审后形成实质参数,接口均为常规接口,并且数量不多,该项内容为符合采购人实际使用需求的合理性要求,并且是有三家以上品牌符合,该参数并未要求提供官网截图进行证明,根据质疑人反馈的事实依据看,质疑人仅经过部分厂商的官网查询查证,查证途径单一,且过程不够仔细和严谨,错漏百出,例如:
质疑人提出中兴未宣称支持安全业务板卡,实际上在中兴另一款产品上是支持安全业务模块的,如下图:(详见附件描述)
且很多电子产品的更新迭代十分频繁,很多设备厂家并未将所有产品信息在官网进行公布,由此可见,质疑人所提供的事实依据不充分,市场调研不足,建议质疑供应商增加信息获取渠道,加强市场调研,选择合适的产品参与投标。因此,该项质疑缺乏事实依据予以驳回。
质疑事项4
采购文件的分标2评分办法中,售后服务方案(满分24分),三,四档有1名售后服务负责人同时具备计算机应用(高级)工程师、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高级)、系统分析师(高级)和系统架构设计师(高级)证书。不符合政府采购法要求。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三个档次同时对售后服务负责人提出四个证书要求,我公司认为这是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其他中小型供应商。
针对质疑事项4的答复如下:
1、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规定,采购单位可以根据项目的情况编制招标文件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的规定,采购人可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设置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质量相关的相关要求。
2、该评分项是根据项目实际需求而设置,本项目服务内容包含计算机应用系统软、硬件以及系统集成等内容,项目建设复杂,服务和保障要求高,评分项要求负责本项目的售后服务负责人具备项目集成技能、计算机应用和系统设计、分析等专业技能,是保证项目能够获得专业服务的关键,同时,评分项也没有忽略管理技能要求,要求售后服务负责人具备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高级)证书,就是对管理技能高要求的直观体现,作为一名负责人,评分项选择对其综合能力进行评价是非常合理的。此外,此项要求只是加分项,并非实质性的要求和条件,能提供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均能获得进入相应得分档次的机会。不存在倾向于某一特定供应商的特定人员资质,评审办法并不具有唯一性、排他性。
3、该评分项总共四档,不同档位之间,在售后服务人员数量、质量以及售后服务内容等方面有明显的差距,且一档、二档、三档和四档,不同档位之间为递进关系,最低为一档,最高为四档,层次清晰、明了,不存在档次划分不合理的问题。
综上所述,该项质疑缺乏事实依据予以驳回。
质疑事项5
采购文件中的分标2评分办法中,售后服务方案(满分24分),二,三,四档“有本地售后服务机构”不符合政府采购法要求。
事实依据:通过政策法规查询,可以提供本地化服务,但是不能排斥外省或外地供应商。不能将有“本地化机构”设置作为评审因素。
针对质疑事项5的答复如下:
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服务可以是综合评分法中的评分因素之一。对投标人的本地化服务情况进行科学合理的考查,可以更直观地反映出投标人在售后服务能力等方面的差异,有助于形成公平合理的评标结论。
2、该评分项没有限定供应商设立本地化服务机构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本地化服务机构并非只有本地供应商才能提供,外省或外地供应商可以在本地设立网点、办事处、分公司等分支机构,或与本地供应商签订服务协议等多种方式提供本地化服务。贵公司说法显然不成立。
综上所述,该项质疑缺乏事实依据予以驳回。
质疑事项6
3分标采购需求一览表采购需求--3 融合多业务安全网关采购清单及服务参数第四条:▲4.单套配置1张防火墙业务板卡,板卡默认配置千兆光口≥8个、千兆复用电口≥2个、万兆光口≥2个,
事实依据:我司通过市场调研,发现主流网络设备厂商,例如:华为、中兴、信锐、锐捷、迈普、普联TPlink等均无法同时完全满足以上两条参数要求。具有如满足这两条参数的产品,请举证3家以上生产厂商和具体的设备型号。
针对质疑事项6的答复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第十条 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本参数是根据业主实际需求调研进行设置,是经过专业设计公司设计,经过专家评审后形成实质参数,接口均为常规接口,并且数量不多,该项内容为符合采购人实际使用需求的合理性要求,并且是有三家以上品牌符合,该参数并未要求提供官网截图进行证明,根据质疑人反馈的事实依据看,质疑人仅经过部分厂商的官网查询查证,查证途径单一,且事实依据不够仔细和严谨,例如:
质疑人提出中兴未宣称支持安全业务板卡,实际上在中兴另一款产品上是支持安全业务模块的,如下图:(详见附件描述)
且很多电子产品的更新迭代十分频繁,很多设备厂家并未将所有产品信息在官网进行公布,由此可见,质疑人所提供的事实依据不充分,市场调研不足,建议质疑供应商增加信息获取渠道,加强市场调研,选择合适的产品参与投标。因此,该项质疑缺乏事实依据予以驳回。
如贵公司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采购代理机构:广西畅鑫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日期:2023年10月25日
附件信息:
广西锐鑫达—横州市电子政务外网三期建设项目(项目编号:NNZC2023-G2-270103-GXCX)质疑函有关问题的回复函.pdf
2.5 M
贵公司送达的关于横州市电子政务外网三期建设项目(项目编号:NNZC2023-G2-270103-GXCX)的质疑函,我公司于2023年10月17日已收悉。针对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我公司高度重视,同时将该质疑函报送采购人,现受采购人委托,就贵公司质疑函中提出的质疑事项进行回复。具体内容如下:
质疑事项1
采购文件的分标1采购需求入侵防御系统、上网行为管理及流控、负载均衡三项,和融合多业务安全网关结合紧密,招标文件将以上需求拆分,将融合多业务安全网关放在3分标采购需求。属于刻意割裂采购需求。
入侵防御系统:通过融合多业务安全网关的电源模块供电进行工作。
上网行为管理及流控:通过融合多业务安全网关的电源模块供电进行工作。
负载均衡:通过融合多业务安全网关的电源模块供电进行工作。
事实依据:采购需求中1分标:入侵防御系统、上网行为管理及流控、负载均衡系统三个系统同时占用融合多业务安全网关一个业务槽位,也要通过它供电。而融合多业务安全网关设备却放到了3分标。从招标文件中可以看到如果没有融合多业务安全网关,1分标三套设备无法加电,这几样设备应该放在同一分标,现在却割裂开来放在两个分标,有理由怀疑是为了排斥其他企业,为某些企业专门设置。
法律依据:参照南宁财政局《南宁市财政局关于汇编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政策的通知》(南财采【2019】196号)4.4设定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不相适应或者合同履行无关的采购需求《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针对质疑事项1的答复如下:
1、把项目划分为3个分标实施采购,对于采购人来说,可加快项目实施,分散采购风险;对于供应商来说,可选择自身优势明显的分标参与竞争。采购人可以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产品的价格、分类、用途,以及在网络中所处的位置等各种因素进行标段划分。
2、该项目分标1与分标3同时招标,均在同一个完整的项目中,供应商可选择合适产品同时对分标1与分标3进行投标,不存在排斥其他企业的情况。
综上所述,该项质疑缺乏事实依据予以驳回。
质疑事项2
在采购文件中,对于分标1的评分办法,关于售后服务方案的评分(满分为18分)存在不合理之处。特别是第二和第三档中,“在项目地点有本地化服务机构”这一条件并不适当。
事实依据:这一条件可能会对非本地供应商造成歧视,事实上排除了外省或外地的供应商。虽然依据国家法律,供应商应该能够在本地提供服务,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将是否有本地化服务机构作为评审因素。这样的要求并不合理,应该对售后服务方案的评分标准进行修改,以避免对非本地供应商歧视。
法律依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针对质疑事项2的答复如下:
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服务可以是综合评分法中的评分因素之一。对投标人的本地化服务情况进行科学合理的考查,可以更直观地反映出投标人在售后服务能力等方面的差异,有助于形成公平合理的评标结论。
2、该评分项没有限定供应商设立本地化服务机构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本地化服务机构并非只有本地供应商才能提供,外省或外地供应商可以在本地设立网点、办事处、分公司等分支机构,或与本地供应商签订服务协议等多种方式提供本地化服务。贵公司说法显然不成立。
综上所述,该项质疑缺乏事实依据予以驳回。
质疑事项3
采购文件中,1分标采购需求一览表采购需求--1 入侵防御系统:
1、▲设备高度≤1U,占用融合多业务安全网关一个业务槽位,通过融合多业务安全网关的电源模块供电进行工作,通过融合多业务安全网关的主控模块进行业务管理,在融合多业务安全网关的管理页面,通过同一IP界面进行配置和管理,与融合多业务安全网关兼容;2、▲业务接口:8个千兆光口、2个千兆复用电口、2个万兆光口;
事实依据:我司通过市场调研,发现主流网络设备厂商,例如:华为、中兴、迈普、普联TPlink等均无法同时完全满足以上两条参数要求。具有如满足这两条参数的产品,请举证3家以上生产厂商和具体的设备型号。
针对质疑事项3的答复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第十条 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本参数是根据业主实际需求调研进行设置,是经过专业设计公司设计,经过专家评审后形成实质参数,接口均为常规接口,并且数量不多,该项内容为符合采购人实际使用需求的合理性要求,并且是有三家以上品牌符合,该参数并未要求提供官网截图进行证明,根据质疑人反馈的事实依据看,质疑人仅经过部分厂商的官网查询查证,查证途径单一,且过程不够仔细和严谨,错漏百出,例如:
质疑人提出中兴未宣称支持安全业务板卡,实际上在中兴另一款产品上是支持安全业务模块的,如下图:(详见附件描述)
且很多电子产品的更新迭代十分频繁,很多设备厂家并未将所有产品信息在官网进行公布,由此可见,质疑人所提供的事实依据不充分,市场调研不足,建议质疑供应商增加信息获取渠道,加强市场调研,选择合适的产品参与投标。因此,该项质疑缺乏事实依据予以驳回。
质疑事项4
采购文件的分标2评分办法中,售后服务方案(满分24分),三,四档有1名售后服务负责人同时具备计算机应用(高级)工程师、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高级)、系统分析师(高级)和系统架构设计师(高级)证书。不符合政府采购法要求。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三个档次同时对售后服务负责人提出四个证书要求,我公司认为这是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其他中小型供应商。
针对质疑事项4的答复如下:
1、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规定,采购单位可以根据项目的情况编制招标文件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的规定,采购人可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设置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质量相关的相关要求。
2、该评分项是根据项目实际需求而设置,本项目服务内容包含计算机应用系统软、硬件以及系统集成等内容,项目建设复杂,服务和保障要求高,评分项要求负责本项目的售后服务负责人具备项目集成技能、计算机应用和系统设计、分析等专业技能,是保证项目能够获得专业服务的关键,同时,评分项也没有忽略管理技能要求,要求售后服务负责人具备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高级)证书,就是对管理技能高要求的直观体现,作为一名负责人,评分项选择对其综合能力进行评价是非常合理的。此外,此项要求只是加分项,并非实质性的要求和条件,能提供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均能获得进入相应得分档次的机会。不存在倾向于某一特定供应商的特定人员资质,评审办法并不具有唯一性、排他性。
3、该评分项总共四档,不同档位之间,在售后服务人员数量、质量以及售后服务内容等方面有明显的差距,且一档、二档、三档和四档,不同档位之间为递进关系,最低为一档,最高为四档,层次清晰、明了,不存在档次划分不合理的问题。
综上所述,该项质疑缺乏事实依据予以驳回。
质疑事项5
采购文件中的分标2评分办法中,售后服务方案(满分24分),二,三,四档“有本地售后服务机构”不符合政府采购法要求。
事实依据:通过政策法规查询,可以提供本地化服务,但是不能排斥外省或外地供应商。不能将有“本地化机构”设置作为评审因素。
针对质疑事项5的答复如下:
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服务可以是综合评分法中的评分因素之一。对投标人的本地化服务情况进行科学合理的考查,可以更直观地反映出投标人在售后服务能力等方面的差异,有助于形成公平合理的评标结论。
2、该评分项没有限定供应商设立本地化服务机构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本地化服务机构并非只有本地供应商才能提供,外省或外地供应商可以在本地设立网点、办事处、分公司等分支机构,或与本地供应商签订服务协议等多种方式提供本地化服务。贵公司说法显然不成立。
综上所述,该项质疑缺乏事实依据予以驳回。
质疑事项6
3分标采购需求一览表采购需求--3 融合多业务安全网关采购清单及服务参数第四条:▲4.单套配置1张防火墙业务板卡,板卡默认配置千兆光口≥8个、千兆复用电口≥2个、万兆光口≥2个,
事实依据:我司通过市场调研,发现主流网络设备厂商,例如:华为、中兴、信锐、锐捷、迈普、普联TPlink等均无法同时完全满足以上两条参数要求。具有如满足这两条参数的产品,请举证3家以上生产厂商和具体的设备型号。
针对质疑事项6的答复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第十条 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本参数是根据业主实际需求调研进行设置,是经过专业设计公司设计,经过专家评审后形成实质参数,接口均为常规接口,并且数量不多,该项内容为符合采购人实际使用需求的合理性要求,并且是有三家以上品牌符合,该参数并未要求提供官网截图进行证明,根据质疑人反馈的事实依据看,质疑人仅经过部分厂商的官网查询查证,查证途径单一,且事实依据不够仔细和严谨,例如:
质疑人提出中兴未宣称支持安全业务板卡,实际上在中兴另一款产品上是支持安全业务模块的,如下图:(详见附件描述)
且很多电子产品的更新迭代十分频繁,很多设备厂家并未将所有产品信息在官网进行公布,由此可见,质疑人所提供的事实依据不充分,市场调研不足,建议质疑供应商增加信息获取渠道,加强市场调研,选择合适的产品参与投标。因此,该项质疑缺乏事实依据予以驳回。
如贵公司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采购代理机构:广西畅鑫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日期:2023年10月25日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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