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师大附中植基中学2024年物业服务采购合同公告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24年10月08日
3.3.1、服务期限:服务期三年(合同一年一签)
3.3.2、付款人:湖南师大附中植基中学
3.3.3、付款方式:每个季度验收合格并依据考核情况进行结算。
3.3.4、履行方式:湖南师大附中植基中学现场履约
5.3.1、验收的主体:采购人。
5.3.2、组织方式:采购人自行组织。
5.3.3、时间或条件:中标人应在次季度初提交上季度验收申请书,申请之日起7 日内组织验收。
5.3.4、验收方式:本项目采取分期验收。在合同签订后根据项目考核实施细则(详见附件:物业管理服务采购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由采购人完成验收。
5.3.5、验收程序:
5.3.5.1采购人派工作人员对中标人提供的服务质量进行不定期检查,对未按合同落实服务质量的事项,填写《物业服务质量考核表》(附件)交中标人负责人签收,并对整改结果进行监督。
5.3.5.2出具项目验收书:验收小组在次季度内对上季度物业服务进行考核,对未按要求落实整改项进行扣分并填写《物业管理服务采购工作考核汇总表》和出具个人验收意见、项目验收书,待中标人和采购人确认后,经采购人审核通过,按《物业管理服务采购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约定扣分值,计算减付当季度物业服务费总额。
5.3.5.3采购人收到中标人支付费用申请后,采购人按程序办理支付手续。
5.3.5.4验收资料归档:每季度验收完成后,采购单位应当将验收小组成员名单、验收过程资料、验收原始记录、验收结果等资料作为采购项目档案妥善保管、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违规销毁,验收资料保存期与采购项目采购档案保存期一致,为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15年。
5.3.5.5验收不合格的,验收小组需要出具书面整改意见,中标人整改后3 日内重新申请验收。
5.3.6、验收内容:根据项目采购需求内容、标准及要求结合物业管理服务采购工作考核暂行办法进行验收。
5.3.7、验收要求:按照《物业管理服务采购工作考核暂行办法》执行
6.1、采购人(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中标人服务内容按照《物业管理服务采购工作考核暂行办法》进行验收。
(2)采购人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支付手续。
(3)如中标人的服务达不到采购人要求的,采购人有权要求返工并整改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 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项目中标人承担。累计两个月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项目中标人承担。
6.2、中标人(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按照投标响应文件履行合同义务;服务质量必须符合验收要求。
(2)按照采购人提出的书面整改意见及时整改,整改后3 日内申请重新验收。
(3)中标人对验收结果存在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采购人对质疑内容及时作出答复。
7.4中标人对验收结果不认可的,提交书面申请,因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11.1、维修资金
(1)大楼主体、设施设备在规定保修期间内,由物业部门联系保修单位负责保修。
(2)维修养护项目和房屋本体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由中标人报请采购人实施。
2、由学校提供物业公司办公、仓库用房、员工住宿用房,水电费由学校负责。该用房在委托管理期限内由物业公司免费使用,合同终止后交回采购人。
3、物业使用的职员劳保用品(含制服)由物业公司负责,学校负责督查。
4、对物业管理公司安全防火的要求: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严格管理工作人员,确保全年无一例安全防火事件,因物业公司管理不善,或工作人员失误造成的损失由物业公司承担。
5、对物业管理公司工作人员流动及必要的保险和人员意外伤害及费用的要求:全部由物业管理公司承担。
6、对物业管理公司员工统一着装,持证上岗及健康状况的要求:统一着装,持证挂牌上岗,健康状况无传染疾病,仪容合格。
7、对物业管理公司的其他要求:(如保密等)不得透露本校有关重要消息和情况,对外不得损害我校名誉,和我校师生交往不得散布流言蜚语,遵守我校各项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要求。
8、私人财产自己保管,丢失自负。学校尽可能为物业员工提供生活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