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青钢主厂区整街坊区域热力管线配套工程(四流北路高温水管网项目)(工程总承包)1标段招标文件澄清
金额
-
项目地址
-
发布时间
2023/10/13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
招标公司-
招标联系人-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青钢主厂区整街坊区域热力管线配套工程(四流北路高温水管网项目)(工程总承包)1标段招标文件澄清
递交时间:2023-10-13 17:12
递交时间:2023-10-13 17:12
文件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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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资格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投标有效期 | 90天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300,000元 人民币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19,320,000元 人民币 |
评标办法 | 综合评估法 |
开标时间 | |
开标地点 | |
开标方式 | |
资格审查方式 | |
答疑澄清时间 | |
是否延期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澄清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 一、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中项目概况:本次项目重新敷设供热用一级网,管径DN400,长度2400米;管径DN300,长度1200米;管径DN200,长度1200米。自遵义路向北沿四流北路向东敷设供热管线至瑞金路。建成之后满足周边用户供热。 第二部分: 二、投标企业资质要求 1.具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 2.应满足以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要求: 2.1 设计资质: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具有市政行业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具有市政行业(热力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 2.2 施工资质: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并同时具有 GB2 级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 3.施工投标人须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 4.投标人须与持有各区(市)主管部门核发的《青岛市建筑废弃物经营性运输单位批准证书》或青岛市城市管理局(或市市政公用局)核发的《青岛市城市建筑垃圾运输特许经营权证书》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签订垃圾运输合作协议,投标单位本身具有上述证书的除外; 5.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参加投标;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不得参加该项目的投标; 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投标;如开标时出现前述情况,投标人应当做好协商,于资格后审前选出一个投标人参与资格后审,如不能按时选出投标人的,招标人有权否决相关投标人的投标资格。 三、项目负责人应具有的条件 1.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具有的条件: 1.1 应为投标人在职人员,取得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市政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注册执业资格包括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土木工程师、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或者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 1.2 担任过同类工程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或者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1.3 熟悉工程技术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1.4 具有较强得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1.5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 2.项目设计负责人要求:应为投标人正式人员,具有市政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若职称证不能体现专业,应提供毕业证); 3.项目施工负责人要求:应为投标人正式人员,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 4.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可以兼任设计项目负责人或施工项目负责人,但设计项目负责人与施工项目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四、联合体投标要求 本工程接受联合体投标,应满足下列条件: 1.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数量限定为2家,其中联合体设计成员方应满足上述'二、投标企业资格要求'中第1条、第2条2.1款、第5条、第6条的要求;联合体施工成员方应满足上述'二、投标企业资格要求'中第1条、第2条2.2款、第3条、第4条、第5条、第6条的要求;及'三、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中第3、4条的要求; 2.联合体投标人应具有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明确联合体主投标人和各成员方的工作范围、权利和义务; 3.联合体的各方(包括联合体各方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再以单独名义或参加新的联合体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五、投标标段要求 本工程不分标段。 第三部分: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2接受联合体投标应满足以下要求: 1.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数量限定为2家,其中联合体设计成员方应满足上述'二、投标企业资格要求'中第1条、第2条2.1款、第5条、第6条的要求;联合体施工成员方应满足上述'二、投标企业资格要求'中第1条、第2条2.2款、第3条、第4条、第5条、第6条的要求;及'三、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中第3、4条的要求; 2.联合体投标人应具有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明确联合体主投标人和各成员方的工作范围、权利和义务; 3.联合体的各方(包括联合体各方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再以单独名义或参加新的联合体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
递交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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