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中核新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增资项目招标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北京市
发布时间
2023/10/27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1、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 | G62023BJ100005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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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中核新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 ||
融资方所在地区 | 市辖区 | 融资方所属行业 | 水利管理业 |
拟募集资金金额 | 择优确定 | 拟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或股份数 | 0-26.3756% |
增资方案主要内容 | - | ||
增资达成或终止的条件 | 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投资方,增资价格不低于经备案的评估结果,且经融资方有权批准机构确认后签订增资协议,则本次增资达成。 | ||
信息发布期满的安排 | - | ||
募集资金用途 | 本次增资引战募集资金用于新增项目投资、进行项目收购、偿还银行贷款、日常经营等。 |
2、融资方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 | 名称 | 中核新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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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 市辖区 | 注册资本 | 113547.95万元(人民币) | |
法定代表人 | 股东个数 | 4 | ||
经营范围 | 投资及投资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中介除外);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工程招标代理;计算机自动化控制系统的软硬件开发、应用、调试、培训;环境保护设备研发、销售、安装、调试;污水处理厂运营、维护;销售环保设备、仪器仪表、电子产品、橡胶制品、建筑材料、五金交电、金属材料、机械电器设备、汽车配件、电子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承办展览展示;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企业股东结构 | 股东名称(前十位) | 出资比例(%) | ||
中核投资有限公司 | 66.88 | |||
中国国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14.9 | |||
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有限公司 | 13.67 | |||
嘉兴源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4.55 | |||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 ||||
近三年年度审计报告 | ||||
2022年度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907704.03 | 609428.83 | 298275.2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166179.26 | 30095.27 | 25432.77 | ||
2021年度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561797.36 | 257063.97 | 304733.39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106029.42 | 22393.56 | 19687.04 | ||
2020年度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469117.13 | 215058.18 | 254058.94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73964.76 | 15874.95 | 13797.9 | ||
最近一期财务数据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0 | 0 | 0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0 | 0 | 0 | ||
增资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
批准单位名称 | 批准文件类型 | 其他 | ||
批准文件名称 | 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2023年第十次总经理办公会纪要 | |||
其他披露事项 | 1、本次增资募集资金超出新增注册资本的部分计入融资方资本公积,归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2、本次增资完成后,融资方的相关债权债务由增资后的公司承继履行。 3、融资方有权视募集情况对各意向投资方的拟投资金额、拟投资金额对应股数做出调整。 4、意向投资方须向北交所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委托函件、受托方身份证复印件及已签署的《保密承诺函》(融资方处领取,融资方联系人:翟爽,联系电话:010-68041836)后,方可查阅融资方置于北交所备查的相关文件,同时融资方有权对意向投资方进行反向尽职调查。 5、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投资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己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涉及相关文件所披露的内容,并以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信息披露公告内容及融资方现状,并以不低于经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进行增资。 6、本次增资完成后,融资方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及相关规章制度。 7、投资方须在本项目出具交易凭证前将交易服务费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 8、其他项目信息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
3、投资方资格条件与增资条件
投资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投资方应为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其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 2、意向投资方不得通过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参与投资;意向投资方的出资结构应可以穿透识别最终受益人,意向投资方及其逐层穿透至最终受益人中存在自然人股东的,不得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的情况。 3、意向投资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财务状况及支付能力,近三年无逾期尚未偿还贷款,无不良经营记录。 4、意向投资方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本次增资不接受联合体投资或委托持股投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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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置 | 保证金金额或比例 | 交纳时间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4、遴选方案
遴选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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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 - |
5、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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