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分项名称
单位
规格型号
品牌场地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备注
1
油烟净化器
台
CXW-238-C6
800*325*390mm
讯风、长沙
3000
900.00
2700000.00
无
2
厨房改造
项
定制
/
30000.00
3
设备安装服务及售后服务
520.00
1560000.00
4
废油回收服务
15000.00
5
回收兑换物品
6
公益宣传服务
合计报价
4350000.00
合同签订后60天内交货,并安装调试合格。
免费运送至招标人指定地点并安装调试合格。
(1)乙方保证所投产品已在市场上销售的,原产地、原包装、手续合法完整、渠道正规,所供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设备及其辅助装置的铭牌、使用指示、警告指示应以中文或易懂符号来表示。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性能要求。
(2)乙方严格遵守《产品质量法》,提供的产品应是原装全新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
(3)本项目整体质保期5年,质保期从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在质保期内,乙方及时免费维修、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如果乙方收到买方通知后,未在规定的响应时间内赶到现场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并从质量保证金中抵扣。
(4)提供针对本项目的详细售后服务方案(质保期:五年),此方案的合理及完善程度也将作为评标的重要依据。
(5)项目清单中的主要产品,我公司收到中标通知书后10天内提交有效证明确保为原厂产品,能按厂家规定在长沙地区享受厂家售后服务;否则,取消成交资格。
(6)质保和售后要求超出厂家正常质保期限和要求的,乙方收到中标通知书后10天内提交有效证明确保能履行承诺。否则,取消中标资格。
(7)乙方承诺经改造后的餐饮油烟排放必须达到或优于现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排放至空气中的污染物浓度必须达到现行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相关要求。
1、本项目按一般程序验收。货物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验收标准及验收方法:
1)本项目中的所有货物应符合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以及招投标文件的要求,(如以上要求不一致的,以最高要求为准)进行。招标人逾期验收不视为默认质量符合约定。
2)验收方法:
①出厂检验:交货前,乙方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质量进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提供一套完整的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出厂检验报告、合格证书,该证书作为招标人收货的依据之一,但并不视为验收合格。
货物到达交货地点后,在招标人相关人员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开箱,包装箱内应包括装箱清单、安装操作手册、维修保养手册和货物使用说明书、品质证书等资料,如有缺失,招标人有权拒收且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经招标人现场清点、初步检验后的日期为供货日期,不视为招标人认可质量合格,最终应以安装调试试运行后招标人书面出具的验收报告结论为准。
②现场验收和测试:按照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及投标文件中中标货物的主要技术规格型号、功能及主要货物说明书对货物的各项指标进行验收、测试。在上述测试中若发生一项指标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乙方免费更换,使之达到技术规范要求,所有费用由乙方负担。
③货物验收不合格的,由乙方免费无条件更换新的货物,有关更换货物、再行验收以及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货物验收不合格的,招标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3、在项目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并办理移交手续前产生的货物毁损、灭失的责任及在此过程中(包括运输、装卸、安装调试等阶段)产生的对招标人或第三方的财产损失/人身伤害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在项目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并办理移交手续后货物毁损、灭失风险转移给使用单位承担。但因货物本身质量问题或安装不当/保修期内维护不及时/修理失误等乙方原因导致的损失除外。
权利瑕疵担保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知识产权保护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保密义务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20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1.1合同的变更
(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2)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3)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11.2合同中止与终止
11.2.1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投标人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11.2.2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11.3合同转让和分包
(1)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2)乙方未在投标文件中说明,不得将合同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3)根据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规定,经甲方同意,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可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