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长丰文化艺术中心片区城市更新(原海螺水泥厂)项目-地块五、地块六全过程代建管理、设计及代销服务澄清变更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安徽省
发布时间
2024/07/11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2024dfcbz01354
预算金额-
招标公司合肥皖新北城文旅创业发展有限公司
招标联系人贾经理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罗杰0551-62220296
标书截止时间2024/07/29
投标截止时间2024/07/29
公告正文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长丰文化艺术中心片区城市更新(原海螺水泥厂)项目-地块五、地块六全过程代建管理、设计及代销服务
原项目编号:2024DFCBZ01354
原公告日期:2024-06-25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长丰文化艺术中心片区城市更新(原海螺水泥厂)项目-地块五、地块六全过程代建管理、设计及代销服务项目答疑澄清公告(一)
各投标人:
我公司代理的长丰文化艺术中心片区城市更新(原海螺水泥厂)项目-地块五、地块六全过程代建管理、设计及代销服务项目(项目编号:2024DFCBZ01354/代理编号:JG2024-09-1239),现针对本项目作出如下答疑澄清:
1、本项目招标文件招标公告“2.8服务期限”中“缺陷责任期60个月”修改为“缺陷责任配合协调期60个月”。招标文件全文中涉及“缺陷责任期60个月”的表述均修改为“缺陷责任配合协调期60个月”。
2、删除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技术评审标准”中“品牌知名度”整个评审项,此评审项20%权重划分到其他评审项中。将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技术评审标准”中的“项目市场分析及项目定位”评审项权重调整为15%;“项目代建管理服务总体思路”评审项权重调整为10%;“项目代销服务总体思路”评审项权重调整为10%;“项目质量控制”评审项权重调整为10%。最终调整后的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技术评审标准”内容见下表。
3、本项目招标文件P66及P67的“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说明”一项内容现修改为以下内容。
4、招标文件P62页,对“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累计不多于2个投标人业绩,如提供多个,评标委员会仅评审前2个业绩。业绩要求为:自2019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具有单个合同总建筑面积不少于10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工程项目代建管理或开发管理业绩。”中业绩的要求进一步明确:投标人的全资子公司或全资控股公司的业绩予以认可(提供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需证明投标人与全资子公司或全资控股公司之间的关系)。
5、招标文件P113页“2.5 设计费用计价表”中第16项。服务项目由“施工图审查”修改为“设计成果文件通过施工图审查”;主要服务内容由“审查合格证,含消防、人防、绿建”改为“经过施工图审查后,获得图纸审查合格证,含消防、人防、绿建”。招标文件中要求中标人实施“施工图审查”相关表述均改为要求中标人“设计成果文件通过施工图审查”。
6、招标文件P113页“2.5 设计费用计价表”中第14项。“住宅装配式专项施工图”,建筑面积100000㎡,单价5元/㎡,合价45万元,单价与合价不符。现将单价调整为4.5元/㎡,合价及总价不变。
7、取消招标文件P4页“去化率指标考核费按总建安成本0.5%(总额不超过350万元)”该项费用,此项费用计入基础代建服务费。将“(1)代建、代销服务费(含品牌使用)及营销费8052万元(其中基础代建服务费2502万元,为本项目暂定总建安成本7.15亿元(含税)的3.5%。总建安成本费用为预估,最终以规划面积和结算审计的总建安成本核算。净利润指标考核费按总建安成本0.5%(总额不超过350万元),去化率指标考核费按总建安成本0.5%(总额不超过350万元),质量、安全、进度、成本、信访维稳考核费按总建安成本0.5%(总额不超过350万元)。营销费用不超过4500万元,据实发生、据实结算。”修改为“(1)代建、代销服务费(含品牌使用)及营销费8052万元(其中基础代建服务费2852万元,为本项目暂定总建安成本7.15亿元(含税)的4.0%。总建安成本费用为预估,最终以规划面积和结算审计的总建安成本核算。净利润指标考核费按总建安成本0.5%(总额不超过350万元),质量、安全、进度、成本、信访维稳考核费按总建安成本0.5%(总额不超过350万元)。营销费用不超过4500万元,据实发生、据实结算。”删除招标文件中P95页、P147页,“2、去化率指标考核奖励计算办法”整项内容,同时招标文件P97页、P98页、P140页、P144页及P164页等招标文件中相关内容随此调整。
8、调整:招标文件P100页,“基础代建服务费(含品牌使用费)按如下约定节点及比例支付:(1)按销售目标支付部分:总价为本项目总建安成本(暂定7.15亿元,最终以实际竣工结算为准)的1.5%。”不变。招标文件P101页,“按月支付部分:总价为本项目总建安成本(暂定7.15亿元,最终以实际竣工结算为准)的2%。”其中的2%调整为2.5%。招标文件中与此相关内容随此调整。
9、为不引起歧义,将招标文件P4页及P143页,“工作范围包括项目建设期全过程管理但不限于设计工作(除地质勘察、供配电设计、住宅及商业内装饰设计之外的所有设计工作,含规划方案设计、建筑施工图设计、外装饰设计、景观设计、内装饰设计、各类专项设计等)、目标成本(项目总体净利润测算)及清单控制价编制、营销指导、物业培训、品牌输出及全过程所有审批环节的论证、评审、评估工作(含发生的费用),直至项目验收合格整体移交、项目房产的集中交付并协助办理完所有的工程结算、不动产权证配合办理、工程质保相关事宜等。”中的“营销指导”修改为“代理销售管理”。招标文件中与此相关内容随此调整。
10、为不引起歧义,明确:“项目营销费暂定价4500万元,根据营销费各项开支经审核后据实拨付,累计支付不超过暂定价4500万元。”此费用中不包含分销费用。
11、根据公平原则,招标文件P98、P150页,“如解除合同时,甲方已使用且将继续使用乙方品牌销售时,乙方品牌的使用及品牌使用费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此项内容删除。
12、招标文件P93页及P144页,“乙方应保证项目实际施工成本不得超过甲方施工招标确定的签约合同价及共同确定的预算成本,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经甲方认可实施施工签证导致工程成本增加的,甲方就因此额外支出的费用可向乙方进行追偿。”修改为“乙方应保证项目实际施工成本不得超过共同确定的预算成本,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经甲方认可实施施工签证导致工程成本增加的,甲方就因此额外支出的费用可向乙方进行追偿。”
13、明确:招标文件中页码第25页,“本项目为装配式建筑”,本次招标仅在设计报价内容中考虑装配式问题。
14、本项目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开标时间统一调整为2024年7月29日11时00分,招标文件中涉及上述时间的同步调整。开标地点改为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要素交易市场A区(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2楼8号开标室。
15、本项目招标文件获取时间延期至2024年07月29日11时00分。
16、因本项目开标时间延期情况,投标人在投标时提供的电子保函、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等形式的投标保证金中,若涉及的开标时间为延期前的开标时间或者延期后的开标时间均予以认可。
此次澄清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澄清回复内容与招标文件不同之处,按本次澄清内容执行。
招标人:合肥皖新北城文旅创业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双墩镇阜阳北路与济河路交口长丰县南部政务服务中心北楼九楼
联系人:贾经理
电话:18133175955
招标代理: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236号
联系人:罗杰
电话:0551-62220296/18355431761
日期:2024年7月11日
原项目编号:2024DFCBZ01354
原公告日期:2024-06-25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长丰文化艺术中心片区城市更新(原海螺水泥厂)项目-地块五、地块六全过程代建管理、设计及代销服务项目答疑澄清公告(一)
各投标人:
我公司代理的长丰文化艺术中心片区城市更新(原海螺水泥厂)项目-地块五、地块六全过程代建管理、设计及代销服务项目(项目编号:2024DFCBZ01354/代理编号:JG2024-09-1239),现针对本项目作出如下答疑澄清:
1、本项目招标文件招标公告“2.8服务期限”中“缺陷责任期60个月”修改为“缺陷责任配合协调期60个月”。招标文件全文中涉及“缺陷责任期60个月”的表述均修改为“缺陷责任配合协调期60个月”。
2、删除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技术评审标准”中“品牌知名度”整个评审项,此评审项20%权重划分到其他评审项中。将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技术评审标准”中的“项目市场分析及项目定位”评审项权重调整为15%;“项目代建管理服务总体思路”评审项权重调整为10%;“项目代销服务总体思路”评审项权重调整为10%;“项目质量控制”评审项权重调整为10%。最终调整后的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技术评审标准”内容见下表。
2.2.2(2) | 技术评审标准 | 15% | 项目市场分析及项目定位 | 对投标人提供的项目市场分析及项目定 位的总体思路进行综合评审,评审因素包括:对项目所在地市场及项目周边潜在竞争项目的分析是否充分、宏观微观市场调研是否全面、数据是否准确、项目定位策略是否全面,可操作性是否强。 评审为优(应赋 100分),评审为良(应赋 90 分),评审为中等(应赋 80 分), 评审为一般(应赋 70 分),评审为差(应赋 60 分)。 注:评标委员会根据各投标人提供的材料进行综合评审。 |
10% | 项目代建管理服务总体思路 | 对投标人提供的代销服务的总体思路进 行综合评审,评审因素包括:本项目服务范围、营销目标、营销费使用计划、项目营销服务工作思路及相关保证措施。 评审为优(应赋 100分),评审为良(应赋 90 分),评审为中等(应赋 80 分), 评审为一般(应赋 70 分),评审为差(应赋 60 分)。 注:评标委员会根据各投标人提供的材料进行综合评审。 | ||
10% | 项目代销 服务总体 思路 | 对投标人提供的代销服务的总体思路进 行综合评审,评审因素包括:本项目服务范围、营销目标、营销费使用计划、项目营销服务工作思路及相关保证措施。 评审为优(应赋 100分),评审为良(应赋 90 分),评审为中等(应赋 80 分),评审为一般(应赋 70 分),评审为差(应赋 60 分)。 注:评标委员会根据各投标人提供的材料进行综合评审。 | ||
10% | 项目质量控制 |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代建管理中的质量控 制方案进行综合评审,评审因素包括: 1.总体质量管理目标; 2.质量目标控制的主要措施; 3.工程质量的控制点、重点分析; 4.各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控 制、施工技术应用控制及各种材料的质量保证措施。 评审为优(应赋 100分),评审为良(应赋 90 分),评审为中等(应赋 80 分), 评审为一般(应赋 70 分),评审为差(应赋 60 分)。 注:评标委员会根据各投标人提供的材料进行综合评审。 | ||
10% | 项目进度控制 |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代建管理中的进度控 制方案进行综合评审,评审因素包括: 1.总体进度目标及阶段目标; 2.前期实施阶段的管理; 3.进度目标控制的主要措施; 4.各阶段施工实施计划; 5.进度控制的重点、难点分析及临时补救措施。 评审为优(应赋 100分),评审为良(应赋 90 分),评审为中等(应赋 80 分), 评审为一般(应赋 70 分),评审为差(应赋 60 分)。 注:评标委员会根据各投标人提供的材料进行综合评审。 原则上投标人提供的进度控制方案将作 为后续项目实施的进度依据,中标后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有调整的,进度计划时序原则上不得长于投标时提供的进度控制计划。 | ||
15% | 项目成本控制 |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代建管理中的成本控 制方案进行综合评审,评审因素包括: 1.总体成本目标及阶段目标; 2.前期实施阶段的管理; 3.成本目标控制的主要措施; 4.成本控制的控制点、重难点分析及相应措施。 评审为优(应赋 100分),评审为良(应赋 90 分),评审为中等(应赋 80 分), 评审为一般(应赋 70 分),评审为差(应赋 60 分)。 注:评标委员会根据各投标人提供的材料进行综合评审。 | ||
30% | 项目设计方案建议 |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项目概念设计方案进 行综合评审,评审因素包括 1.项目定位与策划 2.项目须合理利用土地并与周边环境协调; 3.满足交通流线及开口要求; 4.满足消防及日照间距要求; 5.总平面布局符合规划要求、布局新颖、合理; 6.景观及配套设计对项目整体提升的亮点。 评审为优(应赋 100分),评审为良(应赋 90 分),评审为中等(应赋 80 分), 评审为一般(应赋 70 分),评审为差(应赋 60 分)。 注:评标委员会根据各投标人提供的材料进行综合评审。 |
3、本项目招标文件P66及P67的“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说明”一项内容现修改为以下内容。
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说明 | 1.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审标准对各投标人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商务评审标准、技术评审标准中每一项评审因素均根据所对应评审标准进行赋分。评委个人评审及赋分完成后,对各评委每一项评审因素所赋分值进行平均值计算,该平均值作为各投标人每项评审因素最终得分。 2.各投标人技术评审标准评价: (1)技术评审标准评审汇总结果=“技术评审标准中各项评审因素最终得分*对应权重”之和; (2)技术评审标准中: 技术评审标准评审汇总结果≥90分为A; 技术评审标准评审汇总结果≤70分为C; 其余为B。 3.各投标人商务评审标准评价: (1)商务评审标准评审汇总结果=“商务评审标准中各项评审因素最终得分*对应权重”之和; (2)商务评审标准中: 商务评审标准评审汇总结果>85分为A; 商务评审标准评审汇总结果≤70分为C; 其余为B。 注:以上计算保留两位小数(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即为*.**。 |
4、招标文件P62页,对“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累计不多于2个投标人业绩,如提供多个,评标委员会仅评审前2个业绩。业绩要求为:自2019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具有单个合同总建筑面积不少于10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工程项目代建管理或开发管理业绩。”中业绩的要求进一步明确:投标人的全资子公司或全资控股公司的业绩予以认可(提供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需证明投标人与全资子公司或全资控股公司之间的关系)。
5、招标文件P113页“2.5 设计费用计价表”中第16项。服务项目由“施工图审查”修改为“设计成果文件通过施工图审查”;主要服务内容由“审查合格证,含消防、人防、绿建”改为“经过施工图审查后,获得图纸审查合格证,含消防、人防、绿建”。招标文件中要求中标人实施“施工图审查”相关表述均改为要求中标人“设计成果文件通过施工图审查”。
6、招标文件P113页“2.5 设计费用计价表”中第14项。“住宅装配式专项施工图”,建筑面积100000㎡,单价5元/㎡,合价45万元,单价与合价不符。现将单价调整为4.5元/㎡,合价及总价不变。
7、取消招标文件P4页“去化率指标考核费按总建安成本0.5%(总额不超过350万元)”该项费用,此项费用计入基础代建服务费。将“(1)代建、代销服务费(含品牌使用)及营销费8052万元(其中基础代建服务费2502万元,为本项目暂定总建安成本7.15亿元(含税)的3.5%。总建安成本费用为预估,最终以规划面积和结算审计的总建安成本核算。净利润指标考核费按总建安成本0.5%(总额不超过350万元),去化率指标考核费按总建安成本0.5%(总额不超过350万元),质量、安全、进度、成本、信访维稳考核费按总建安成本0.5%(总额不超过350万元)。营销费用不超过4500万元,据实发生、据实结算。”修改为“(1)代建、代销服务费(含品牌使用)及营销费8052万元(其中基础代建服务费2852万元,为本项目暂定总建安成本7.15亿元(含税)的4.0%。总建安成本费用为预估,最终以规划面积和结算审计的总建安成本核算。净利润指标考核费按总建安成本0.5%(总额不超过350万元),质量、安全、进度、成本、信访维稳考核费按总建安成本0.5%(总额不超过350万元)。营销费用不超过4500万元,据实发生、据实结算。”删除招标文件中P95页、P147页,“2、去化率指标考核奖励计算办法”整项内容,同时招标文件P97页、P98页、P140页、P144页及P164页等招标文件中相关内容随此调整。
8、调整:招标文件P100页,“基础代建服务费(含品牌使用费)按如下约定节点及比例支付:(1)按销售目标支付部分:总价为本项目总建安成本(暂定7.15亿元,最终以实际竣工结算为准)的1.5%。”不变。招标文件P101页,“按月支付部分:总价为本项目总建安成本(暂定7.15亿元,最终以实际竣工结算为准)的2%。”其中的2%调整为2.5%。招标文件中与此相关内容随此调整。
9、为不引起歧义,将招标文件P4页及P143页,“工作范围包括项目建设期全过程管理但不限于设计工作(除地质勘察、供配电设计、住宅及商业内装饰设计之外的所有设计工作,含规划方案设计、建筑施工图设计、外装饰设计、景观设计、内装饰设计、各类专项设计等)、目标成本(项目总体净利润测算)及清单控制价编制、营销指导、物业培训、品牌输出及全过程所有审批环节的论证、评审、评估工作(含发生的费用),直至项目验收合格整体移交、项目房产的集中交付并协助办理完所有的工程结算、不动产权证配合办理、工程质保相关事宜等。”中的“营销指导”修改为“代理销售管理”。招标文件中与此相关内容随此调整。
10、为不引起歧义,明确:“项目营销费暂定价4500万元,根据营销费各项开支经审核后据实拨付,累计支付不超过暂定价4500万元。”此费用中不包含分销费用。
11、根据公平原则,招标文件P98、P150页,“如解除合同时,甲方已使用且将继续使用乙方品牌销售时,乙方品牌的使用及品牌使用费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此项内容删除。
12、招标文件P93页及P144页,“乙方应保证项目实际施工成本不得超过甲方施工招标确定的签约合同价及共同确定的预算成本,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经甲方认可实施施工签证导致工程成本增加的,甲方就因此额外支出的费用可向乙方进行追偿。”修改为“乙方应保证项目实际施工成本不得超过共同确定的预算成本,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经甲方认可实施施工签证导致工程成本增加的,甲方就因此额外支出的费用可向乙方进行追偿。”
13、明确:招标文件中页码第25页,“本项目为装配式建筑”,本次招标仅在设计报价内容中考虑装配式问题。
14、本项目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开标时间统一调整为2024年7月29日11时00分,招标文件中涉及上述时间的同步调整。开标地点改为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要素交易市场A区(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2楼8号开标室。
15、本项目招标文件获取时间延期至2024年07月29日11时00分。
16、因本项目开标时间延期情况,投标人在投标时提供的电子保函、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等形式的投标保证金中,若涉及的开标时间为延期前的开标时间或者延期后的开标时间均予以认可。
此次澄清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澄清回复内容与招标文件不同之处,按本次澄清内容执行。
招标人:合肥皖新北城文旅创业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双墩镇阜阳北路与济河路交口长丰县南部政务服务中心北楼九楼
联系人:贾经理
电话:18133175955
招标代理: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236号
联系人:罗杰
电话:0551-62220296/18355431761
日期:2024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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