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湖南省电化教育馆培训项目团体意外保险成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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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
2765.00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3/02/16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湖南省电化教育馆培训项目团体意外保险成交公告
湖南省电化教育馆培训项目团体意外保险(项目编号:62023021396739533)采购已经结束,现将采购结果公示如下:
一、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湖南省电化教育馆培训项目团体意外保险
项目编号:62023021396739533
项目联系人:湖南省电化教育馆
项目联系电话:18670060382
项目所在行政区划编码:439900
项目所在行政区划名称:湖南省本级
报价起止时间:2023-02-13 11:19-2023-02-16 11:19
二、采购单位信息
采购单位名称:湖南省电化教育馆
采购单位地址:湖南省 长沙市 芙蓉区 文运街15号
采购单位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124300004448761852
采购单位预算编码:100041
三、成交信息
成交日期:2023年02月16日
总成交金额:0.2765(万元)
成交供应商名称、联系地址及成交金额:
序号 | 成交供应商名称 | 成交供应商地址 | 成交金额(元) |
1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开福支公司 |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161号新时代商务广场106 | 2765.0 |
四、成交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成交金额
序号 | 标的名称 | 品牌 | 规格型号 | 数量 | 单价(元) | 成交金额(元) | 报价明细 |
1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意健险服务 | - | - | 140件 | 19.75 | 2765.00 | 需求响应:该保险被保人员共140人(年龄范围18周岁-65周岁),为长沙地区开展业务培训人员,保险期限7天,承保险种包含:意外伤害险(意外身故、残疾 每人赔偿限额 30万),意外医疗险(意外伤害医疗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3万),意外住院津贴(津贴日额200元,最多180天,累计津贴金额3.6万)。 特别约定及条款详见附件“湖南省电话教育馆短期意外险投保单”。 采购需求:长沙地区开展业务培训,共140人,该保险应包含意外伤害险(不少于30万),意外医疗险(不少于3万),意外住院津贴(不少于3000元)。 报价明细:湖南省电化教育馆短期意外险投保单.pdf湖南省电化教育馆短期意外险投保单.pdf |
五、参与报价供应商情况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报价时间 | 原始报价 | 惠政策扣除后报价 | 审核理由 | 响应需求审核结论 | 优惠政策附件 |
1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开福支公司 | 2023-02-16 08:50:57 | 2765.0 | 2765.0 | 符合 | - | |
2 |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 | 2023-02-14 12:29:00 | 3500.0 | 3500.0 | 符合 | - | |
3 |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 | 2023-02-15 16:07:49 | 4186.0 | 3934.84 | 符合 | - | |
4 |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 2023-02-13 16:21:04 | 4200.0 | 4200.0 | 符合 | - |
更多咨询报价请点击:
https://hunan.zcygov.cn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团意安心保2.0•投保单
投保单号:52023003902470056655
1、投保须知
(1)本《投保单》和适用条款是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请您仔细阅读该条款,特别注意有关责任免除、投保
单、被保险人义务的规定。
(2)本《投保单》是保险公司为您提供理赔及售后服务的重要依据,请您如实填写并仔细核对。如果有故意
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或不承担保险责任;对已支付的赔偿,本公司
有权要求退还。
(3)本保险适用条款由《平安产险意外伤害保险(B款)》及其附加险组成,本保险仅承保投保方案中列明
责任损失项目,其他未列明损失不属于本保险的保障内容。
(4)同一保险期间,每一被保险人限投保一份,多投保无效。
(5)请您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缴纳保险费。
(6)币值单位:人民币元。
2、适用客户
3、投保方案
险种 | 保障项目 | 保险金额/人(人民币) |
意外住院津贴 | 津贴日额200元/日 | |
平安产险意外伤害保险(B款) | 意外身故、残疾 | 每人赔偿限额300000元 |
平安产险意外伤害保险(B款) | 意外伤害医疗 | 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30000元 |
保费合计:小写2765元大写贰仟柒佰陆拾伍元整 | 保费合计:小写2765元大写贰仟柒佰陆拾伍元整 | 保费合计:小写2765元大写贰仟柒佰陆拾伍元整 |
免赔说明:(1)意外伤害医疗:员工:每次事故医疗费用绝对免赔100.0元后赔付100.0%; | 免赔说明:(1)意外伤害医疗:员工:每次事故医疗费用绝对免赔100.0元后赔付100.0%; | 免赔说明:(1)意外伤害医疗:员工:每次事故医疗费用绝对免赔100.0元后赔付100.0%; |
4、投保信息
投保情况:●新保○续保 | 投保情况:●新保○续保 |
投保人 | 正式名称:湖南省电化教育馆证件号码:124300004448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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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类型: | 行业类型: | |
证件号码:12430000444876**** | 证件号码:12430000444876**** | |
被保险人 | 正式名称:湖南省电化教育馆 | 正式名称:湖南省电化教育馆 |
投保场所:中国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定王台街道文运街23号湖南省电化教育馆办公楼 | 投保场所:中国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定王台街道文运街23号湖南省电化教育馆办公楼 | |
通讯地址:长沙市芙蓉区文运街23号,邮编 | 通讯地址:长沙市芙蓉区文运街23号,邮编 | |
联系人姓名: | 联系方式: |
5、标的信息:
申请保险期间:自2023年02月17日00时至2023年02月23日24时止。保险合同的生效日期,以保险单载明时间为准。自收齐有关投保资料及保费后,保险人应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
特别约定:1、未取得对应的特种作业证书进行特种作业操作引起的意外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特种作业定义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为准2、每一被保险人限投保一份,多投保无效。3、本产品附加《平安附加调整被保险人范围保险》、《平安附加调整被保险人年龄范围保险》条款,本产品投保人数范围是3-299人,被保险人年龄范围为18周岁-65周岁。被保险人从事工作的职业类别为1-5类职业,6类职业不予承保;保险事故发生时,若被保险人实际职业类别危险程度超出投保时职业类别时,本公司按照该被保险人已缴保费/实际职业应缴保费比例进行赔付4、本产品附加《平安产险附加及时通知保险》条款,被保险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的48小时内向保险人报案,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延迟报案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于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特别约定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特别约定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5、本产品附加《平安产险附加高处作业除外保险》条款,被保险人在高处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保险事故,我司不予赔付;“高处作业”指《高处作业分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8年发布,标准编号为GB/T3608-2008)规定的“高处作业”,即“在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或2米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6、本产品附加《平安附加承保地域特约》条款,仅承保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发生的保险事故。7、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医院进行治疗,保险人就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实际支出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部分按100%的比例给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8、本产品附加《平安附加适用医疗机构范围约定保险》条款,本产品就诊医院限定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除北京平谷、密云、怀柔、河北三河、承德市兴隆县的所有医院、天津滨海、静海地区、吉林四平地区、山东省栖霞市、金乡县、四川省宜宾市所属医院、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医院、四川省雅安市第二人民医院、辽宁铁岭、河北青龙县、廊坊、山东禹城及河南信阳的所有医院。9、5类员工占比不能超过投保总人数的20%;如有5类职业员工投保,本企业所有意健险被保人的意外身故伤残保额不超过50万元10、无其它特别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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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声明:1、本投保人确认已收到了《平安产险意外伤害保险(B款)》,且贵公司已向本投保人详细介绍了条款的内容,特别就保险条款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内容和手写或打印版的特别约定内容作出明确说明,本投保人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均因保险人的明确说明已完全理解,并同意投保。 |
投保人签章或企业法人签字:日期:2023年02月13日 |
【关于我司偿付能力的说明】
◇请您了解我司在保险合同、公司官网等披露的最近一期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风险综合评级结果是否达到了监管
要求,该信息可作为您决定是否投保的参考信息。
◇截至2022年三季度,我司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14.67%,该指标已达到监管要求;我司最近一期的风险综合评级
结果为BBB类
以下由保险公司内部人员填写 | 以下由保险公司内部人员填写 |
机构代码:业务员姓名:业务员手机:介绍人姓名:代理人名称:备注:审核人代码: | 业务渠道代码:业务员代码:业务员签名:主介绍人代码:代理人协议号:申请日期:20年月日审核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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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和健康保险投保人员清单
被保险人 | 人员类型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性别 | 出生日期 | 职业类别 | 职业代码 | 岗位名称 | 受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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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产险意外伤害保险(B款)条款
注册号:C00001732312022081013191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
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符合保险合同约定条件的,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
有保险利益的其他组织或个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
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
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
先。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
的人为受益人。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
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对因身
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伤残、医疗或津贴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伤残、医疗或津贴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必选责任”及“可选责任”。投保人在已选择投保
“必选责任”的前提下,可以选择投保“可选责任”中的一项或多项,若投保人未投保“必
选责任”,则投保“可选责任”的行为不产生任何效力。保险责任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
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六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下
列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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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必选责任:意外伤害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
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后,对该
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
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二)款约定的伤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
给付的保险金。
(二)必选责任:意外伤害伤残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
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原保监会保监发〔2014〕6号发布,标准编号
为JR/T0083—2013,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伤残评定标准》
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
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1.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
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
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
伤残,不应采用《伤残评定标准》条文两条或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或以上进行评定。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伤
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
标准》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针对单个被保险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及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累计给付不超过意外
伤害保险金额,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前述第(一)、
(二)项保险责任终止。
(三)可选责任: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此在符合本保险合同释义的医院(以
下简称“释义医院”)进行治疗,保险人就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实际支出的按
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用按保险单载明的免
赔额和赔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保险事故,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伤
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
额达到其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
保险、其他商业保险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或应由依法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第三人
承担的医疗费用补偿,则保险人仅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医疗费用补偿后
的剩余部分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部分支出视为个人支
付,不属于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四)可选责任: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
事故在释义医院进行住院治疗,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合理住院天数,按照保险单载明的意
外伤害住院津贴日额计算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多次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进行住院治疗,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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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津贴保险金,但保险人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天数以一百八
十天为限,累计给付天数达到一百八十天时,对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责任
终止。
责任免除
第七条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五)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恐怖袭击;
(九)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十)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第八条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期间;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第九条对于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费用;
(二)因椎间盘膨出和突出造成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
(三)营养费、康复费、辅助器具费、整容费、美容费、修复手术费、牙齿整形费、
牙齿修复费、镶牙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费、误工费、丧葬费;
(四)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额或按免赔率折算的免赔额。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十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分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意外伤害住院
津贴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免赔额(率)、给付比例由投保人、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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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
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
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
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做
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
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
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
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
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
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六条投保人符合保险法规定的退还保险费相关要求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法相
关规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第十八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
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
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
付保险金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
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
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九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因被保险人的职业或工种等变更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
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本保险合同项下对
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被保险人职业或工种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
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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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
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
保人。
第二十一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
保险人。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保险金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增加的
勘查、检验等项费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
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
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需要治疗的,应在释义医院就诊,若因急诊未在释义医院
就诊的,应在三日内通知保险人,并根据病情及时转入释义医院。若确需转入非释义医院
就诊的,应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保险人在接到申请后三日内给予答复,对于保险人同
意在非释义医院就诊的,对这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本保险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二十二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
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如保险人对保险金申请材
料存疑,有权要求被保险人在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复检确认;被保险人应予
配合。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
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单号或其他有效保险凭证;
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
申请人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如本保险合同要求的死亡证明可证明死亡
原因的,可用死亡证明;否则,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司法鉴定机构或保险人认可的机构出
具的死因鉴定报告;
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
明和资料;
6.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
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二)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单号或其他有效保险凭证;
3.保险金申请人身份证明;
4.具有对应的合法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诊断书;
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
明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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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
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单号或其他有效保险凭证;
3.保险金申请人身份证明;
4.释义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和医疗费用原始凭证及费用明细单据等;
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
明和资料;
6.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
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四)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单号或其他有效保险凭证;
3.保险金申请人身份证明;
4.释义医院出具的病历和住院证明及费用明细单据等;
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
明和资料;
6.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
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三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
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
行,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六条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者投
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二十七条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但保险
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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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二)保险单原件;
(三)保险费交付凭证;
(四)投保人身份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
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释义
第二十八条
【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
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医院】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的定点医院,未约定定点医院的,则指经中华人民共和
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括主要作为诊所、康复、护理、
休养、静养、戒酒、戒毒等或类似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
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
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
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酒后驾车】指车辆驾驶人员在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时的驾
驶行为。
【无有效驾驶证】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
(2)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
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
(4)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许可证
书或其他必备证书,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
其他必备证书。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
(2)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其计算方法如下:
保险期间为一年及以内的,计算方法为净保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
数)],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上的,计算方法由投保人、保险人依据法律法规、人身保险精算规定
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如保险合同未载明的,则计算方法为净保费×[1-(保险单已
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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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保险金申请人】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
【高风险运动】指比一般常规性的运动风险等级更高、更容易发生人身伤害的运动,在
进行此类运动前需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和行动上的准备,必须具备一般人不具备的相关知识和
技能或者必须在接受专业人士提供的培训或训练之后方能掌握。被保险人进行此类运动时须
具备相关防护措施或设施,以避免发生损失或减轻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潜水,滑水,滑雪,
滑冰,驾驶或乘坐滑翔翼、滑翔伞,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柔
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特技表演,驾驶卡丁车,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
蹦极。
【辅助器具费】指购买、安装或修理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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