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
招标公司长沙县水务局
招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XSCG-GK-202302230006-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县水利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275条水利监测网光纤链路租赁   
(3)采购计划编号: XSCG-202302230006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275条水利监测网光纤链路租赁服务项目 其他租赁服务 详见“ 第四章 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 1 2077350
 合计金额小写: 2077350 元
 合计金额大写:贰佰零柒万柒仟叁佰伍拾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序号
项目
单位
数量
单价
年度费用
服务期
总价
1
275条水利监测网光纤链路租赁服务

275条
2518元
692450元
3年
2077350元
2
合计
/
/
/
692450元
3年
2077350元

备注: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乙方牵头单位):负责其中的125条光纤链路租赁服务,共计944250元;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 (乙方成员单位):负责其中的150条光纤链路租赁服务并提供网络延伸服务,共计1133100元。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3-04-10 —— 2026-04-09
3.2 履行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双方约定的方式。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46225元,其中甲方向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支付157375元、向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支付18885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6.667,说明:项目实施完成并验收合格,20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一年度合同金额的50%。如服务期内甲方有增加的光纤链路或拆除链路,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按实结算,该期为履约验收期。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46225元,其中向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支付157375元、向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支付18885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6.667,说明:第一年度服务期满,根据该年度服务考核结果扣款结算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一年度结算金额。如服务期内甲方有增加的光纤链路或拆除链路,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按实结算。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46225元,其中向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支付157375元、向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支付18885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6.667,说明:第二年度服务期满半年,20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二年度合同金额的50%。如服务期内甲方有增加的光纤链路或拆除链路,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按实结算。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46225元,其中向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支付157375元、向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支付18885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6.667,说明:第二年度服务期满,根据年度服务考核评价结果扣款结算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二年度结算金额。如服务期内甲方有增加的光纤链路或拆除链路,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按实结算。第5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46225元,其中向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支付157375元157375元、向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支付18885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6.667,说明:第三年度服务期满半年,20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三年度合同金额的50%。如服务期内甲方有增加的光纤链路或拆除链路,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按实结算。第6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46225元,其中向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支付157375元、向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支付18885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6.667,说明:第三年度服务期满,根据年度服务考核评价结果扣款结算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三年度结算金额。如服务期内甲方有增加的光纤链路或拆除链路,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按实结算。
4.2 收款账户: 中国银行东塘支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587257352200)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序号
服务名称
技术参数要求
单位
数量
服务期(年)
1
链路租用服务
1、链路租用
本次租赁275条千兆、百兆光纤链路,用于长沙县辖区内的水库、水闸、泵站、灌区、河道等监测站点的数据接入,链路要求能承载数据、语音、视频的传输,支持视频会议。

275
3
2
网络链路资源监控服务
2、提供网络链路资源监控服务
提供一套专线网络链路资源监控平台,对所有链路资源进行7*24小时监控,及时发现链路故障,对故障或风险预警进行有效跟踪及处理;

1
3
3
网络设备租用服务
3、网络设备租用
(1)提供一台高性能防火墙,性能:≥8Gbps网络层吞吐量,最大并发连接数≥500万,IPsec VPN并发隧道数≥20000,≥10个千兆电口,≥10个千兆SFP、≥2个万兆SFP+,冗余电源,支持路由模式、透明(网桥)模式、混合模式,具备VPN模块,支持IPSEC/SSL等VPN功能,提供≥15个SSLVPN授权;三年质保、三年病毒库和三年入侵特征库升级,三年原厂技术支持服务;
(2)提供250台无风扇导轨式工业交换机,工作温度-40℃~75℃,工作湿度5%~95%(非凝结),提供双电源1+1冗余接入;
设备性能:交换容量≥330Gbps, 包转发率≥95Mpps, 最大功耗(满负荷时)≤15W;
接口:10/100/1000Base-T电口≥8个,100/1000Base-X SFP光口≥4个(可支持双芯40km、70KM模块,可支持BIDI 10km、40km模块),配置4块≥10KM宽温模块;运行环境温度:-15oC-75oC;运行环境温度:10%-95%;
告警功能:支持Dying Gasp掉电告警,在设备完全掉电之后,可以发送报文发出告警;(含光模块、尾纤等相关配件)。
(3)提供25台无风扇机架式工业交换机,工作温度-40℃~75℃,工作湿度5%~95%(非凝结),提供双电源1+1冗余接入;
设备性能:交换容量≥330Gbps, 包转发率≥95Mpps, 最大功耗(满负荷时)≤30W;
接口:10/100/1000Base-T电口≥8个, 100/1000Base-X SFP光口≥8个(可支持双芯40km、70KM模块,可支持BIDI 10km、40km模块),配置8块≥10KM宽温模块;
设备功能:支持 IP+MAC+PORT+VLAN 绑定、支持支持报文的 802.1p 和 DSCP 优先级重新标记、支持 IPv4 路由,RIP 等三层动态路由协议、支持SNMP V3,支持 Ping、Tracert;
支持单路电源失电告警;

1
3

5.2.1服务内容
链路以甲方提供的实际接入点信息为准,按实际接入条数结算。
5.2.2链路基本要求:
(1)光纤线路要求提供单模双芯裸光纤或数字电路;
(2)要求所提供的线路性能指标符合数字传输网络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有关国际建议标准,且达到每条端到端线路可用率≥99.90%;
(3)要求乙方在其线路建设完成后,进行全面性能指标测试和线路安全测试,确保线路技术能达到前述相关要求。
5.2.3链路开通
(1)如需新增开通接入点的,甲方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指定联系人,乙方应在收到通知 10 个工作日内按时开通该接入点网络。如未能按时开通,则甲方根据考核办法对乙方进行考核。
(2)新开通链路由乙方提供与本合同约定的相同所需配套设备,乙方只按本合同约定的租赁费相同标准收取链路租赁费,并负责满足服务所需网络设备调试配置,保证网络通畅,合同期内甲方具有配套设备使用权。乙方在链路施工完毕后,应向甲方提交有关测试报告和该链路竣工图等资料,2 个工作日内,如经核实测试报告与事实相符,甲方在测试报告上签字确认,视此条链路开通,开始计算此条链路租赁费;如经核实测试报告与事实不符,则视此条链路没有开通,须由乙方重新开通,造成开通时间延迟的,乙方须按考核办法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2.4链路变更
(1)撤销情况。因实际情况变更,接入点需撤销其网络链路的,甲方至少提前 10 个工作日通知乙方撤销该接入点网络链路,租赁费按接入点实际使用时间计算。
(2)迁移情况。此次租赁的网络链路需要迁移的,乙方在接到搬迁要求后 10 个工作日内免费为其迁移网络,并保证搬迁后的链路符合要求,网络畅通。迁移范围超过 300 米,按照新增计算。如未能按时开通,则甲方根据考核办法对乙方进行考核。
5.2.5链路故障扣费标准
(1)因乙方的原因造成链路中断,或超出乙方承诺的指标,乙方应对甲方予以补偿,补偿服务时间的最小单位为 1 小时。链路故障应扣费用在当年的租赁费中统一抵扣。
(2)当月未满足单条链路 99.9%的可用率,单条链路累计中断时间超过 24 小时,扣除 7 日的链路租赁费;全年单条链路累计中断时间超过 7 日,扣除一个月的链路租赁费。
5.2.6满足服务所需的设备实施要求
5.2.6.1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本项目采购的所有满足服务所需的设备的安装、调试、维护服务等。若本项目采购的服务中设备产品等方面的配置或要求中出现不合理或不完整的问题时,乙方有责任和义务提出补充修改方案并征得甲方同意后付诸实施。
5.2.6.2服务中所需的设备及设备安装方面对乙方要求:
(1)要求乙方必须具有良好信誉和相关实力的技术队伍。
(2)乙方应本着认真负责态度,组织技术队伍,做好整体方案,并书面提出长期保修、维护、服务以及今后技术支持的措施计划和承诺。
(3)所有服务中的设备均须由乙方送货上门并安装调试,甲方就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5.2.6.3本项目服务中所需的设备要求:
(1)乙方提供的本服务项目中所需的设备(含零配件、随机工具等)须是全新、合格的原厂正品,符合国家节能环保要求,配备相应的合格证明,服务中设备无所有权及知识产权争议、无侵权行为,在中国境内可合法使用。本合同所指的服务及其包含的设备应符合合同附件的技术规格和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相关标准的,则服务中采用的设备来源国适用的官方标准。这些标准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乙方违约未能及时交货的,产品的灭失、毁损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5.2.7系统维护服务
5.2.7.1所有此次采购的网络平台配套设备、链路(含 3年内新增接入点或链路需要变更或迁移的)的日常管理维护期为 3年,自项目完成安装并经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乙方在维护期限内须提供免费技术售后服务。
5.2.7.2维护期内,每个季度乙方需对网络所有节点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并统计该季度链路故障报表,将检测报告报送甲方。
5.2.8技术支持
5.2.8.1提供7×24小时电话服务热线和传真服务热线;
5.2.8.2在甲方申告障碍后,1小时内响应,6小时到达现场,24小时内排除障碍,特殊情况经采购人同意可适当延长。
5.2.9服务考核要求
光纤链路租赁及服务考评办法
序号
服务
内容
分类
权重
指标
标准
计分办法
评分
备注
1
链路
租赁
服务保障
10
服务电话
接通率
服务热线电话畅通性
如服务热线电话无人接听,发生一次扣0.2分


2
故障恢复
35
故障处理时间
故障排除≤24小时
每超过24小时扣0.5分


3
服务质量
15
满意度
用户回访满意度≥90%
满意度每低于90%一个百分点扣1分,每发生一起投诉事件扣1分


4
链路开通
15
链路开通
时间
链路开通时间≤10个工作日
每超过1天扣0.5分


5
链路迁移
15
链路迁移
时间
链路迁移时间≤10个工作日
每超过1天扣0.5分


6
售后服务
10
响应时间
服务中设备、平台功能故障,修复、更换完成时间≤5个工作日
每超过1天扣0.5分


合计


长沙县水利局考核意见:
项目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每季度采购人对投标人进行评分,年度服务完成后,对于投标人综合评价得分≥90分的,付全额年度项目款;评分≥80且<90分时,扣除年度项目款的10%;评分≥60 且 <80分时,扣除年度项目款的50%;低于60分,将不支付年度项目款。
5.2.10产品运输、保险及保管
5.2.10.1乙方负责产品到施工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装卸及现场搬运等,由此所需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5.2.10.2乙方负责产品在施工地点的保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在此期间产品灭失、损毁等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5.3.1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本项目按一般程序验收。甲方将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长县财发〔2022〕3号)要求,严格组织履约验收。
(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
(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5.3.2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建设,乙方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负责项目所需的服务中包含的设备(软件开发)及材料购置,以及产品运输保险保管、项目安装调试、链路及服务中设备租赁、试运行测试通过验收、培训、质保期免费保修维护、驻场维护等所有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乙方免费提供,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项目实施过程中,甲方可以提出建设内容变更要求,双方照变更管理流程解决,若变更导致相应费用变化,甲乙双方应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合同。
(2)甲方有义务负责内部协调,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货物存放点、工具存放点、工人休息室),以便乙方顺利开展建设工作并提供质保、运行维护服务。
(3)按照合同约定达到付款条件时,甲方应及时、分别向乙方牵头单位和乙方成员单位支付应付款项。如甲方未及时支付应付款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合同总金额的30%支付违约金。
(4)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项目必要的资料,数据和其他相关信息,以使乙方能顺利提供运维服务,同时甲方还应提供乙方履行服务所必需的协助和配合,包括合同正常终止时,协调所选定的新的服务商配合乙方完成过渡性服务。
(5)甲方有义务负责将可能影响乙方服务的,需要乙方遵守的内部政策和规定告知乙方
(6)甲方有义务及时完成初验、及时提请竣工验收。
(7)经双方协商同意,甲方有义务保障由甲方提供的其他支持按时到位。
(8)甲方按照本合同5.2条款对乙方进行考核。
6.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技术服务享有合法的权利;
(2)乙方保证其提供的产品不会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商业秘密或对第三人构成不正当竞争;
(3)乙方应按合同规定按期完成甲方采购服务各项内容,交付并通过项目验收,乙方应加强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所有工作及施工人员须遵守文明安全施工的有关规章制度,持证上岗。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所交付的产品中附带其他非合同项下的需另行付费产品。
(5)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项目建设,保证建设质量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标准、规范等要求并达到双方约定标准。
(6)乙方遵守甲方告知的内部政策和规定,如果违反相关内部政策和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责任。
(7)乙方有义务为甲方人员提供技术支持,直至甲方人员正确使用、管理、维护乙方提交的工作成果。
(8)乙方需与甲方签订保密协议,乙方需与所有参与本服务项目的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对在项目实施全过程中所知悉的甲方或其他方有关信息、资料(不论是否定密,除非社会公众能从合法渠道自由获得)承担保密义务,乙方(包括其人员及委托、聘请的专家、顾问等)不得以任何理由泄露、截留、使用(商业或非商业用途)。保密义务不因合作关系终止、解除而失效,除非有关信息、资料已经成为公知信息。乙方在项目服务过程中,可能涉及使用涉密数据的,须严格按照涉密规定,规范涉密数据、涉密设备、涉密介质、涉密人员等的管理,由乙方原因造成任何泄密事件的,乙方须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
(9)乙方在实施本项目的全部过程中(包括但不限于调研、踏勘、安装、运维服务等各环节)。甲方不承担乙方工作人员因意外(包括但不限于:在现场工作中发生的意外以及现场往返途中发生的意外)所致的任何责任。且应对其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及培训,若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乙方或第三方人员人身、财产损害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0)乙方应亲自履行本合同义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合同义务部分或全部转由第三方承接。
(11)在乙方服务期间,相关链路、服务中的设备等未置于甲方控制之下的设备由乙方进行保管,若服务中设备毁损、丢失、被盗等,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且服务期满,若双方不再继续合作的,乙方应及时将服务中设备、链路、线路撤回,甲方对相关服务中的设备、链路、线路等不承担任何保管责任。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6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 本合同生效后,对甲乙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均应承担违约责任。
7.5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履行本协议其他义务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整改,且还有权要求乙方按照1000元/次的标准支付违约金。乙方拒绝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或整改三次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除不支付费用外,还有权要求乙方将费用退回,且有权要求乙方承担合同金额30%的违约金。
7.6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甲方除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外,还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甲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鉴定费、担保费等全部合理费用。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 生效
11.其他条款
11.1实施时间、地点及服务期限
11.1.1实施时间要求:
(1)项目实施时,乙方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不影响重要单位及应用系统中断的情况下,有序完成网络的调测工作并保障业务的平滑过渡。
(2)项目所含链路、服务中的设备配置必须在签订合同后60个工作日内实施完成,开通率达到100%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否则每超过1天,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总额的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超过30个工作日还未实施完成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甲方除有权不支付任何费用外,还有要求乙方将已收取的费用退回,且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金额30%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11.1.2实施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11.1.3服务期限:3年,自乙方完成所有的满足服务所需的设备安装、开通率达到100%并经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在此期间,如出现乙方服务质量不合格,或出现重大违约情况,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重新招标采购,甲方除有权不支付任何费用外,还有要求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
11.1.4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1.5合同载明的地址、联系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联系人、联系电话等)系接收文件、函告、通知、法律文件以及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判决书、裁定书、开庭通知、举证通知等)的合法途径,一方向上述地址送达,专人送达的,签收之日为送达日,邮寄送达的,邮寄三日后即视为送达(非通知方原因导致的拒收、拒签、退件、第三方代收均视为送达),电子邮箱发出的,自发出之日即视为送达;一方地址、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否则不发生地址、联系方式变更的法律后果。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长沙县星沙街道望仙东路598号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439号

法定代理人: 栗柱 法定代理人: 周小玩

委托代理人: 童亚祁 委托代理人: 赵帅鹏

电话: 0731-84012136 电话: 0731-84717640

传真: 0731-84012136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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