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中国电信黄石分公司2024-2025年度宣传宣传物料设计制作项目】成交候选人公示
金额
-
项目地址
湖北省
发布时间
2024/12/20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hbxt-2024-14220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湖北信通通信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程琳13385266864
公告正文

【中国电信黄石分公司2024-2025年度宣传宣传物料设计制作项目】成交候选人公示

【中国电信黄石分公司2024-2025年度宣传宣传物料设计制作项目(项目编号:HBXT-2024-14220)】评审委员会按照询比文件载明的评审方法和标准已完成对各响应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的评审,评审结果如下:

(一)成交候选人情况:

标包一:

1. 第一成交候选人

(1) 单位名称:【黄石市精峰广告装饰艺术有限公司

(2) 响应报价:【373,620.00元人民币不含税)

标包二:

2. 第一成交候选人

(1) 单位名称:【江苏欧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2)响应报价:【157,760.00元人民币不含税)

标包三:

3. 第一成交候选人

(1) 单位名称:【无锡思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2)响应报价:【121,200.00元人民币不含税)

(二)响应

标包一:

1.广州市联城中港广告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因不满足询比文件的初审中形式评审资格要求被否决

2.沈阳盛浦广告有限公司,因不满足询比文件的初审中资格评审资格要求被否决

3.安徽博翰通达实业有限公司,因不满足询比文件的初审中资格评审资格要求被否决。

4.广东精佰匠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因不满足询比文件的初审中资格评审资格要求被否决。

5.广东博威商务科技有限公司,因不满足询比文件的初审中形式评审资格要求被否决。

6.程华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因不满足询比文件的初审中资格评审资格要求被否决。

7.璟之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因不满足询比文件的初审中形式评审资格要求被否决。

标包二:

1.广州市联城中港广告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因不满足询比文件的初审中形式评审资格要求被否决

2.安徽博翰通达实业有限公司,因不满足询比文件的初审中资格评审资格要求被否决。

3.广东精佰匠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因不满足询比文件的初审中资格评审资格要求被否决。

4.广东博威商务科技有限公司,因不满足询比文件的初审中形式评审资格要求被否决。

5.程华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因不满足询比文件的初审中资格评审资格要求被否决。

6.璟之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因不满足询比文件的初审中形式评审资格要求被否决。

标包三:

1.广州市联城中港广告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因不满足询比文件的初审中形式评审资格要求被否决

2.安徽博翰通达实业有限公司,因不满足询比文件的初审中资格评审资格要求被否决。

3.广东精佰匠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因不满足询比文件的初审中资格评审资格要求被否决。

4.广东博威商务科技有限公司,因不满足询比文件的初审中形式评审资格要求被否决。

5.程华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因不满足询比文件的初审中资格评审资格要求被否决。

6.璟之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因不满足询比文件的初审中形式评审资格要求被否决。

公示期:【20241220日至20241224日】

公示期间,响应供应商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成交候选人有异议的,可向采购人提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电信集团采购异议处理办法(试行)》等企业制度,现将异议提出的要求告知如下:

1.异议提出人应为响应供应商或与本项目有关的利害关系人;

2.异议应【通过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招投标-采购异议-提出异议”模块提出】/【以书面形式通过异议接收邮箱实名提出[仅适用于未使用MSS系统的项目]】,书面异议材料应包括异议事项及证明材料等内容,异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异议项目名称、标段/包(如有);

3)具体明确的异议事项和相关的主张、诉求;

4)必要的证明材料和依据;

5)提出异议的日期;

3.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异议函应当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

4.异议应在公示期内提出;

5.异议人应提供关于异议事项的有效线索,且应配合查证;

6.书面异议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后以纸质文件或电子扫描件提交;

7.异议人对其他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评审资料等非公开内容提出异议的,应提供合法信息来源;

8.采购人认为异议材料不明确、不充分,需要异议人进一步明确或补充的,异议人应按要求进行明确或补充;

9.异议人提出的异议事项属于以下三种情况的,采购人有权不予受理:

1)异议提出不符合上述任意一项要求的;

2)已作出明确答复,且无新的事实证据,就同一事项反复提出异议的;

3)异议事项已进入行政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司法程序的;

10. 异议人应保证异议内容和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及其来源的合法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项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程琳】,【13385266864】

异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程琳】,【13385266864】

 

采购代理机构:湖北信通通信有限公司】

2024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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