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 目 编 号:DZC20181060
计 划 编 号:ZCB20180931
甲 方: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政府农业局
乙 方: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
鉴证方:大庆市政府采购中心
甲、乙双方根据DZC20181060大庆市大庆市让胡路区农业局农业保险服务采购项目的中标结果,签署本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第一条 合同标的
为了更好的给甲方提供优质、专业的服务,甲、乙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DZC20181060项目的中标结果,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协商一致,签署本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种植险、养殖险服务(以下简称“服务”)。
注:以下项目明细与中标通知书明细表相符(如有不符以中标通知书明细为准) 单位:元
1.服务内容:种植业、养殖业保险服务。
2.数量:以每年实际发生数量为准。
3.单价:玉米25元/亩,水稻25元/亩,大豆18元/亩,小麦18元/亩;奶牛480元/头。
4.金额:以每年实际发生金额为准。
5.履约期限:种植业保险服务期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养殖业保险服务期为:2019年11月15日至2021年11月14日。
第二条 服务项目与标准
(一) 服务项目与标准:
1、适用范围
让胡路区
2、适合品种
玉米、大豆、水稻、小麦和奶牛。
3、被保险人
大庆市让胡路区各种植户、各奶牛养殖场(户)、种植类专业合作组织和奶牛专业合作组织。
4、保险责任
(1)种植业保险:主险的保险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等自然灾害,泥石流、山体滑坡等意外事故,以及病虫草鼠害等。
(2)养殖业保险:
①重大疾病包括: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焦虫病、炭疽、伪狂犬病、副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日本血吸虫病、食道梗塞、瘤胃积食、瓣胃阻塞、创伤性网胃腹膜炎、创伤性心包炎、胃肠炎、支气管肺炎、难产、生产瘫痪、产后败血症;
②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
③意外事故包括: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及淹溺、野兽伤害、互斗。
5、财政补贴标准
(1)种植业:种植业分档设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我区均选择高档保障产品,遵循由中央、省、区和农户按照40%、25%、15%和20%的补贴比例。按实际参保面积进行补贴。
(2)养殖业:每头奶牛保费由国家财政承担保费的50%,区财政承担30%,被保险人自负保费的20%。
6、承保服务
①乙方成立农业保险项目专属服务领导小组,加强领导,保证服务质量。
②本项目要落实当地服务。
③乙方派专人,在确定的服务区域负责处理保险相关事宜,服务机构人员应保持稳定。若需调整服务负责人,应及时函告让胡路区农业局,相关替代人员的资质和能力不低于原有服务人员以及项目服务所需的资质和能力。
④保险服务手册或特色宣传。制作本年度农业保险项目保险服务手册,交省保监督局审阅。另尽可能的利用各种媒体进行防灾防损的特色宣传。
7、业务管理
(1)乙方在承保完毕后,及时向让胡路区农业局等监管部门上报承保情况,承诺统计填报的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2)乙方对本项目建立专门的业务档案,实行专项管理,开展跟踪服务。
(3)保险服务期间,乙方对保险项目服务人员进行保险业务培训,义务开展保险和防灾防损工作宣传。
(4)乙方应确保农户的知情权和自主权,不得欺骗误导农户(养殖户)投保,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强迫农户(养殖户)投保或限制农户(养殖户)投保。
(5)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承诺给予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8、工作进度安排
(1)种植业:
①宣传组织实施。拟开展种植业保险的镇场于5月15日之前,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发动广大农民积极参保。
②启动种植业保险承保工作。农业保险经办公司全面启动验标、核保、公示、保费收取、出单等工作,要确保保险凭证到户。签单截止日期不得迟于出苗期结束后10日内,出苗具体日期以省农业、气象等部门公布的相关数据为准。要尊重农户意愿,提倡整村投保。
③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农业保险经办公司应在严格执行“五公开、三到户”基础上,于本区全部承保期结束后20日内向农业局提供种植业保险承保信息,并在三四季度末提供理赔信息,并在相关网站公布。并通过区政府信息平台,向政府部门和广大农户及时公开种植业保险承保理赔信息,构建全民参与的监督机制。
(2)养殖业:
①培训阶段(每年的11月1-11月2日)
由保险公司对协办人员进行奶牛保险的培训工作,包括奶牛保险的保险金额、费率、如何收取保费、如何进行赔偿处理等事项。
②宣传、统计阶段(每年11月3日-8日)
由各地协办人员具体对养殖户进行奶牛保险的宣传。在宣传过程中遇到疑难问题时,由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进行解释说明工作。宣传结束后,对各自所辖地有意向投保的养殖户进行统计,包括奶牛的头数、饲养情况、奶牛的死亡率、淘汰率、有无耳标号等相关情况,统一报到乘风庄支公司。(联系电话:0459-6348365,13329594777,联系人:黄经理)
③保险标的拍照、验标和投保单、明细表填写阶段(每年的11月8日-15日)
由各地协办人员协助保险公司进行保险奶牛的拍照和验标工作,如遇奶牛无耳标时,需由被保险人及协办人员和保险公司共同确认后,进行特殊标记在进行拍照。协办人员进行投保单、投保明细清单的填写,确定奶牛的畜龄,耳标号,同时收集被保险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照片、联系电话、银行卡(折),核对准确后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统一交到保险公司人员手中。
④投保人缴纳保费、系统出单及保险单发放阶段(每年的11月16日-20日)
保险标的在进行拍照、验标、登记后,被保险人投保资料收集齐全时,由各地协办人员组织被保险人进行保费的交纳工作,打入公司指定账户。
9、规范承保流程
(1)种植业:
①乙方提前与镇(场)对接,确定镇(场)种植业保险协办员后,协助乙方收集被保险人资料、保险费,开具收据。被保险人资料包括被保险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同名银行账号、耕地合同(交款票据)等,并由被保险人签名确认。
②乙方收到参保资料进行审核确认,收到保险费(或办理缴费手续),打印保险单,并交付至镇(场)或村(队)协办机构,并由其转发给镇(场)被保险人。
③乙方按相关规定,制定规范、明晰、农民易接受、切实可行的理赔实施细则,统一承保、查勘定损以及理赔服务标准。发生定损和理赔案件时,应严格按照保险条款和业务流程进行查勘、定损和理赔兑现。保险条款实际操作中不得有封顶赔付、平均赔付、协议赔付等约定和行为。原则上,当发生全部损失时,三大口粮作物苗期赔偿标准不得低于保险金额的40%。投保农作物损失率在80%(含)以上应视为全部损失。
(2)养殖业:
①镇(场)养殖业保险协保员协助经办保险机构收集被保险人资料。被保险人资料包括被保险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奶牛耳标号、奶牛畜龄、联系方式、同名银行帐号等,并由被保险人签名确认。
②经办保险机构收到参保资料进行审核确认,收取保费(或办理扣缴手续),打印保险单,并交付至镇(场)或村(队)协保机构,由其转发给镇(场)被保险人。
10、查勘定损
(1)报案报损:发生保险事故时,可拨打公司统一报案电话:400-735-5555,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将及时进行现场勘查服务。
(2)查勘定损:一般理赔案件由乙方与镇(场)协办人员组成查勘理赔小组,进行现场查勘、定损,确定损失原因面积,做好记录,并取得被保险人(代表)的签字认可。发生重大疑难案件时,由市、区政策性农业保险联席会议牵头,由甲方、乙方、镇(场)协保员、种植户代表、养殖户代表、畜牧、兽医专家、农业专家等组成核损理赔小组,共同查勘定损。
(3)如参保农户对乙方所定亩产的数据有异议,可由区农业部门或上级部门出具的数据为准。
11、理赔公示及方式
乙方要将理赔明细张榜公布,公示三天后,如无异议,由乙方委托相关金融机构,应在与被告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协议后10日内,将赔款“零现金”转账到户。公示期间如有异议,乙方立即派人查明原因,妥善处理,杜绝群众越级上访事件的发生。
12、保费缴交与保费补贴资金拨付
(1)种植业:
在参保玉米亩数确定后,被保险人自负部分保费由镇(场)协保员协助乙方向被保险人收齐后统一上缴乙方。区级财政补贴凭《参保种植玉米数量确认书》、发票、镇场报表等相关材料,审核通过后,区财政通过银行划账方式把补贴款划到乙方指定账户。
(2)养殖业:
①保费缴交方式:被保险人自负部分保费由镇(场)协保员协助经办保险机构向被保险人收取统一上缴经办保险机构。
②各级财政承担的奶牛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足额安排。
③各级财政部门设立专门科目管理保费补贴资金,保费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
④定期对保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如发现经办保险机构和有关单位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保费补贴资金的,财政部门将扣回相应补贴资金,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⑤市、区参照省级规定制定保费补贴资金具体管理和拨付办法,并报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和黑龙江保监局备案。
13、种植业保险协办业务
乙方要加强服务体系建设,可以聘请协办机构及人员,协助乙方做好种植业保险服务工作。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要与协办机构签订协办合同,明确工作职责。
14、风险管理
(1)乙方应遵照国家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按种植业当年保费收入的6%-8%比例计提大灾风险准备金,按奶牛保险当年保费收入的4%-6%比例计提大灾风险准备金;并按财政部规定足额提取利润准备金。
(2)乙方要强化风险管理意识,做好农业保险的再保险安排,防范巨灾风险。要承担因风险管控不到位,再保险保障不足而导致巨灾情况下赔付不足,最后损害被保险人权益行为的一切法律责任。
15、双方的权力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相关参保、理赔等相关材料,并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2)甲方负责核实补贴险种情况,申报种植业承保规模,将财政承担的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足额安排,符合拨付要求后及时拨付补贴资金。
(3)甲方应协调镇场与乙方对接,配合乙方宣传农业保险政策和保险知识,引导和鼓励农户、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积极参加种植业保险,推动保险业务的开展,支持乙方为新型农业新型主体提供风险保障服务,确保种植业保险工作顺利推进。
(4)乙方要承诺保证合同期内,每年的1月至12月份完成让胡路区种植业保险工作,每年11月至次年11月完成让胡路区奶牛保险。
(5)乙方要加强与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农业部门、镇场等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和信息反馈。依法依规制定有关制度、协议、技术规范和标准,报请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备案和实施。
(6)乙方要建立与农业部门同一统计口径实际数据相一致的动态性可调整机制;乙方要做好参保被保险人档案资料的收集、审核、保存和管理工作,建立被保险人参保资料数字化信息登记管理制度,确保档案资料的真实、完整性;加强承保、防火防损、查勘定损、理赔等专业化服务,及时做好有关统计、报送、核算工作。要把维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放在首位,做到理赔服务“三到户”,即查勘定损到户、赔款支付到户、理赔信息公开到户,接受政府部门和社会监督。
(7)乙方要不断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通过召开专题会议、编印、张贴、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农业保险的重要意义和政策内容,增强广大被保险人的保险意识、风险防范意识,引导被保险人积极主动投保。
(8)乙方要本着服务到位的原则,强化区域网点和农险专职人员的落实工作,要按照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文件规定,委托基层镇(场)协保机构办理种植业保险业务,并对镇(场)、村(连队)两级协保员进行指导、培训,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服务期限:种植业保险服务期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养殖业保险服务期为:2019年11月15日至2021年11月14日。
提交成果验收时间:种植险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提交成果验收完毕;养殖险在每年的11月14日前提交成果验收完毕。
(三)服务地点:大庆市让胡路区
(四)服务质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条 付款方式(具体以招标或谈判文件为主)
由采购单位自行结算付款给供应商。(付款时需依据采购申报单、中标(或成交)通知书、验收结算书、设备验收单、发票复印件、采购合同、固定资产验收单等采购资料结算)。按年度依据经办机构的承保进度及签单实际情况支付。
第四条 履约保证金(具体以招标或谈判文件为主)
1、成交方应按合同总价提交3万元履约保证金,可在谈判保证金的基础上多退少补。由成交方提交给大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企业或个人以现金方式交纳的合同履约保证金(包括直接将现金存到大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账户上的行为),不得以其他单位或以个人名义代交。
2、以担保保函方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提交经财政部认定的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或经黑龙江省财政厅认定的黑龙江省鑫正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或大庆市财政局认定的大庆市工商业担保有限公司、大庆市国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履约保函,或对公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履约保函应按文件中规定的“政府采购履约保函”样式出具,不按文件规定的“政府采购履约保函”样式出具的履约保函,大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予接受。同时在鉴证合同时应将履约保函原件带到大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并提供履约保函复印件一份,否则不予鉴证。
3、成交方的履约保证金在服务期满验收合格后无产品质量及服务问题,经采购单位确认且我中心财务收到符合退款要求的全套资料后两周内无息退还。
4、履约保证金以转账方式退还。
5、履约保证金退还申请表见文件第六部分商务文件格式或大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办事指南http://www.dqgpc.gov.cn/infodetail.do?id=994。
第五条 保密责任及知识产权
保密责任:
服务过程中任何一方向对方所披露的任何商业机密,信息接收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知识产权: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咨询成果文件或其任何一部分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或著作权。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乙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六条 终止和赔偿
(一)因甲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二)因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予以整改,如乙方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甲方要求进行整改,甲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
(三)因甲方违约导致乙方目标无法实现,给乙方造成损失,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四)因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或未按甲方要求及时做出问题整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五)因乙方工作失误、执行政策规定显失公平等原因造成的群众信访工作,每年累计出现3次越级上访或集体上访的,造成不良影响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照相关规定重新确定新的承保机构。
(六)因乙方不及时足额支付基层协办机构代办费,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提供服务的,乙方应按总额每日千分之六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由甲方从成交总额中扣除。逾期超过约定日期10个工作日不能提供服务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乙方因逾期提供服务或因其他违约行为导致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值5%的违约金,如造成甲方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超出部分由乙方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2、 乙方所提供服务不符合合同规定及招标文件规定标准的,甲方有权拒绝该服务并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3、其他由双方约定。
第八条 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 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
3、 不可抗力事件延续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第九条 解决合同争议或纠纷的方式
1、双方协商解决 ;
2、向大庆市让胡路区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向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合同生效及其它
1 、合同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2、合同须经大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合同的公平、自愿性进行鉴证。
3、 合同执行中,如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由双方协商另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报大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核准后方可执行。
4、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合同法》有关条文执行。
甲方: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政府农业局
地址:大庆市让胡路区中央大街区政府三楼
法定代表人:刘峰
授权委托代理人:
电话:5906123
传真:5912428
邮政编码:163412
签订地点:大庆市让胡路区中央大街区政府三楼
签订日期:2018-07-16
乙方: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
地址: 大庆市高新区景程小区27号商业楼1、2、3号
法定代表人: 王喜涛
授权委托代理人:许佳斌
电话:15734590888
传真: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大庆分行营业部
账号:23001665051050509549
签订日期:2018-07-16
户名:大庆市政府采购中心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直支行
账号:23050166930000000031
地址: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纬二路2号(大庆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
电话:0459-6981694
签订日期:2018-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