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北京市朝阳区安慧里二区4号一层部分面积出租项目
金额
328.54元
项目地址
北京市
发布时间
2024/08/26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gl2024bj1001277
预算金额328.54元
招标公司北京北辰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招标联系人谢春华13522198291
招标代理机构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高经理010-66295595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北京市朝阳区安慧里二区4号一层部分面积出租项目
项目名称 | 北京市朝阳区安慧里二区4号一层部分面积出租项目 | 项目编号 | GL2024BJ100127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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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名称 | 北京北辰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辰运物业管理中心 | |||
出租方承诺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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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价格 | 328.54元/平方米/月 | 出租面积 | 305.92平方米 | |
租赁期 | 3年 | 房屋出租用途 | 美容美发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年08月27日 |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 2024年09月02日 | |
委托会员 | 机构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高经理 / 联系电话:010-66295595 | 部门负责人:刘经理 / 联系电话:010-66295769 |
- 出租方及出租房屋简况
- 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 披露信息
- 项目图片
- 项目附件
一、出租方及出租房屋简况
出租方基本情况 | 出租方名称 | 北京北辰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辰运物业管理中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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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集团/主管部门 | 北京北辰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出租方联系人 | 谢春华 | |||
出租方联系电话 | 13522198291 |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 所在地区 | 北京市市辖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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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落位置 | 北京市朝阳区安慧里二区4号 | |||
房屋使用现状 | 出租 | |||
建筑面积 | 9629.1平方米 | |||
房屋用途 | 商业 | |||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 是 |
出租行为批准情况 | 决策类型 | 《经营中心北交所披露》审批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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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单位名称 | 北京北辰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辰运物业管理中心 | 批准文号 | ||
租金估价情况 | 估价单位名称 | 北京北辰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辰运物业管理中心 | 租金估价 | 328.54元/平方米/月 |
其他权利情况 | 无 | |||
其他披露事项 | 1、原房屋租赁合同于2024年11月30日到期,现租户尚未撤离。原承租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2、承租方摘牌后,需与现租户协商解决腾退事宜,承租方清退实际经营单位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扰乱社会秩序,由此所产生的任何后果及附加费用由承租方负责。 3、意向承租方可自行前往查看房产外部相关情况,房屋内部查看需提前预约,预约电话:64991522。 |
二、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出租条件 | 租金挂牌价 | 328.54元/平方米/月 | 拟征集承租方个数 | 1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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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挂牌价补充说明 | ||||
拟出租面积(平方米) | 305.92 | 租赁期 | 3年 | |
起租日 | 2024年12月01日 | 免租期 | 以合同签订为准 | |
租金调整方式 | ||||
租金及押金支付要求 | 三个月的房屋租金作为房屋租赁押金。租金每季度为一个交付期。 | |||
承租方需承担费用 | 水;电;气;热;物业费 使用房屋所产生的其它费用,以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 |||
房产使用用途要求 | 美容美发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1、租赁期内未经出租方同意,意向承租方不得就该承租场所进行任何形式的改建(含隔断)、增建、扩建(包括装修等)、或变更原有设施设备(含新增)。如需变更,应事先提供变更方案,经出租方核准后方可实施,且出租方有权监管。擅自变更,或变更超出出租方许可范围、或变更后不符合北京市、国家和行业相关规定要求的,出租方有权要求拆除恢复至原状。如意向承租方拒不履行,出租方有权予以自行处理,相关责任损失由意向承租方承担。2、意向承租方若对租赁场所进行任何装修工程,应按出租方规定缴付装修押金,且设计方案应事先取得出租方的同意,并自行履行向相关部门的报批手续,费用自行承担。3、意向承租方不得安装任何超出租赁房屋电力荷载的设备、设施,不得私自搭建临时电路。意向承租方在负荷范围内更改、迁移或增大在租赁场所内的用电、用水装置,应征得出租方同意,相关费用由意向承租方自行承担。 4、意向承租方不得对建筑结构及外观、消防、安防、空调系统及主电源等系统进行任何的修改或遮挡。5、意向承租方装修应与主体建筑立面风格相一致。牌匾和商号名称可以使用意向承租方的专属图案、字体、颜色、标识等,但须严格执行“一店一标”的规定,牌匾和商号的悬挂位置、规格应与周边商户相统一,牌匾和商号的内容不得与主体建筑的标识等相冲突或混淆。 6、意向承租方装修房屋不得对任何第三方造成不利影响。若意向承租方装修行为给任何第三方造成任何财产损失或人身损害,或对其他租户形成干扰,意向承租方应当承担全部责任。若出租方因此遭受任何损失或支付任何费用,除出租方原因之外,意向承租方应当予以全额赔偿。 7、若租赁期内,政府部门对意向承租方装修部分提出整改要求的,意向承租方应立即整改至达标。因意向承租方整改行为造成的出租方或者任何第三人损失的,意向承租方应予以全额赔偿。8、因意向承租方进行室内装修、添置设备设施的费用,一律由意向承租方负担。如因意向承租方装修施工原因造成房屋延期交付使用,视为出租方已经按期交付合格房屋,不影响起租日期的计算。9、在合同到期终止或提前终止时,意向承租方须将房屋恢复原状,费用自付。如意向承租方不能恢复原状,则视为意向承租方放弃对装修部分和室内设备、设施的所有权,意向承租方不得要求任何补偿,且不得要求退还装修押金。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承租方递交本项目承租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出租房屋状况及所有出租条件,自愿接受出租房屋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承租方后不得以不了解出租房屋状况及瑕疵为由主张退还出租房屋或拒付租金,否则即视为违约。2.承租方承租房屋的用途需符合最新版《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的要求。3.本项目采用分档递减累加法收取服务费:年平均租金500万(含)以下部分,收取8‰服务费;年平均租金500万至1000万(含)部分,收取7‰服务费;年平均租金1000万至5000万(含)部分,收取6‰服务费;年平均租金5000万以上部分,收取5‰服务费。4、意向承租方不得分租、转租或交换租赁场所。5、在出租方已承诺保护意向承租方租赁权的情况下,出租方转让、出售、抵押房产建筑、或对租赁建筑物进行整体改造时,意向承租方无权就此要求出租方减免租金、赔偿损失或提出其它要求。6、由于意向承租方或租赁场所内的使用人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租赁场所或其设施设备损坏或发生故障,经出租方警告后仍未改正,或因此造成出租方重大损失的(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上)。出租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收回租赁场所,押金不予退还,且意向承租方须按合同约定履行赔偿责任。7、如意向承租方延期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的,自逾期之日,每迟缴1日,按逾期费用的 5‰ 支付滞纳金。8.该项目免租装修期以合同签订为准。9、意向承租方在租赁期间不得以加盟、合作、联营等形式改变实际经营者。10、承租方需自行办理营业执照,并自行承担办理、使用证照的相关法律风险。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承租方须为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2、意向承租方为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须提供法人授权文件。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承租。 | |||
意向承租方其他承诺 | ||||
保证金事项 | 交纳金额(万元) | 40 | 交纳时间 | 意向承租方在信息发布截止日17时前交纳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
交纳方式 | 电汇;网上银行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扣除服务费后剩余保证金返还承租方,未成为最终承租方:无息返还 | |
保证金扣除条款 | 如因非出租方原因,意向承租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出租方有权扣除意向承租方交纳的全部保证金,作为对出租方经济补偿: (1)意向承租方提出承租申请后单方面撤回承租申请的; (2)信息披露期满,意向承租方未按照信息披露要求参加后续遴选的; (3)承租方未能在出租方通知时间内与出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 (4)承租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关款项的。 |
三、披露信息
信息披露期 | 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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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信息披露终结。 | |||
遴选方式 | 网络竞价(一次报价) | |||
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
四、项目图片
项目图片 | VR全景:请点击查看本项目的"VR全景"展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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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项目附件
项目附件 | 附件: 如何实名认证-企业用户.pdf 附件: 如何意向承租申请-房屋出租(企业用户).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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