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安溪县人民法院高清科技法庭设备及服务采购项目
金额
117.3万元
项目地址
福建省
发布时间
2018/06/15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350524]fjlq[gk]2018012
预算金额117.3万元
招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曾昭瑜13505090672
公告正文
安溪县人民法院高清科技法庭设备及服务采购项目

泉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安溪县人民法院

乙方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溪分公司 中型企业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524]FJLQ[GK]2018012安溪县人民法院高清科技法庭设备及服务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品目号 品目名称 商品名称 数量 金额 基本需求
(品牌、型号技术指标等)
交货期 售后服务要求 采购单位 联系人 报价单位 联系方式
1 1-1 其他计算机设备及软件 其他计算机设备及软件 1 1173000 集成 45天内完成验收 全部产品三年免费上门服务和三年质保
合计: 1173000.0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佰壹拾柒万叁仟元整(¥1173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中标人在通知中 标后的2个日历天内派出项目人员到现场勘察,10个日历天内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后5个日历天内管理人员及施工队伍进场施工,并进行约定的深化设 计工作;签订合同后30个日历天内完成所有系统的安装;在签订合同后45个日历天内完成本项目调试,移交给采购人开始试运行;试运行完成进行正式验收并办理付款手续。

4.2交付地点: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安溪县人民法院

4.3交付条件:全部交货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交付使用。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及要求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a.第一步:出厂检验。中标人需提供设备、安装材料、工具、软件包和文件的发货清单和计划,发货计划应经采购人认可后实施。中标人负责所提供产品的出厂检验,保证产品原 产地和技术指标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在采购人指 定地点进行统一软件设置和安装,并负责将产品送达交货地点,并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制造厂的出厂检验报告、质量合格证书、原装拼配设备的证明资料和文件以及生产厂家供货确认函。采购人(或采购人授权单位)在设备(含软件)到货后,将按合同规定对所交货物进行清点、核对和商检。b.安装调试和初验收。货物送至采购人安装现场后,由采购人(或采购人授权单位)和中标人共同对货物的数量、基本质量、外包装等逐项检验,并由中标人负责安装调试、集成,系统集成完成后,由采购人(或采购人授权单位)对设备和系统集成组织初验。初验后进入系统设备的试运行阶段。本次采购货物的安装调试,检验结果应符合制造厂产品标准、国家有关标准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 c.项目验收:系统设备运行3个月后(试运行期间,出现的任何软硬件问题,应由中标人及时处理修正),由采购人组织,对所购货物主要指标(如设备配置、品 牌指标、可靠性、稳 定性等)、集成情况和培训情况进行验收,如设备测试不合格,或中标人提供的培训服务未能满足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规定要求,验收将不予通过。 d.在采购人安装现场进行最终检验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若验收不能符合要求,采购人将按合同商务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7.1、项目经正式验收合格后30日内,采购人向中标人支付中标总金额的100%(1173000.00元),7.2、中标人应提供以下资料审批付款:7.2.1中标通知书、货物验收单、税务发票及合同的原件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8.1中标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向采购人缴纳合同金额的5%的履约及维护保证金。提交方式:现金、电汇、商业保函或银行转帐至采购人要求的银行帐户内。8.2该履约及维护保证金在项目验收合格满1年后无息退还

9、合同有效期

直至项目质保期满(2018年6月8日-2021年6月7日)

10、违约责任

逾期未交货,每日支付未交货部分响应货款的5‰的违约金;逾期未付款的,每日支付未付款的5‰的违约金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甲方有权不支付该货款项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向 泉州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依照招标文件第五章的所有内容规定及要求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甲方: 安溪县人民法院 乙方: 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溪分公司
住所: 安溪县河滨南路 住所:
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 曾昭瑜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法: 23289651
联系方法: 13505090672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签订地点:安溪县

签订日期:2018年0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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