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湖南师大附中星城实验青石学校物业服务外包项目续签合同合同公告
金额
53.98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2/11/30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WCCG-CS-202211290100-1 采购人(全称): 湖南师大附中星城实验青石学校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长沙联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物业服务外包项目续签合同 (3)采购计划编号: WCCG-202211290100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详见附件。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2-12-01 —— 2023-11-30 3.2 履行地点:湖南师大附中星城实验青石学校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湖南师大附中星城实验青石学校指定方式。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4988.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签订合同成交供应商人员到位并经采购人考核后,开具正规税务发票按月支付。采购人每月对成交供应商进行考核(总分400分),月度考核在360分(含)以上的,每月按合同款项全额发放;月度考核人在320分至359分(含)之间的,按400元/分在月度物业费中扣除;要求全年管理优秀,无任何违反合约的事宜。如采购人对成交供应商月度考核低于320分,属于服务质量严重不达标,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4988.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4988.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 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4988.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 第5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4988.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 第6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4988.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 第7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4988.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 第8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4988.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 第9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4988.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 第10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4988.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 第1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4988.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 第1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4988.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 4.2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瑞支行(长沙联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810000358944000001)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服务内容及标准校园内及校门口卫生保洁要求:1.1卫生保洁保洁内容:服务范围内的公共建筑物、地面设施、外墙、建筑物周边、护栏、道路广场、校门口、标识标牌、绿化带卫生工作,垃圾站设备保洁及维护工作(不包含教师办公室、教室内及学生宿舍室内的卫生保洁)。服务标准:(1)屋面平顶无堆积杂物,墙壁无灰尘蛛网,大理石地面定期清洗,保证没有污渍;灯具、天花板上不得有蜘蛛网出现;(2)门窗保证清洁明亮,无水渍、无污渍;(3)楼梯扶手、室内外休息座椅、标识标牌要求每天进行擦洗,不得有污渍和灰尘;(4)公共地面每天打扫,地板、扫脚、窗台不得有污渍和灰尘;楼道、走廊地面,每天用“大地拖”全面清洁,加强随时保洁;(5)根据办公室的要求,做好会议前的准备工作,布置好各会议室;会议室会前会后要进行专门的打扫,要保持干净整洁;(6)道路、广场田径场保证没有垃圾和杂物,及时清除污迹;房屋及公共部位无乱贴、乱画、无乱放杂物的现象;(7)学校景观池保证池内无污垢,池水清澈,无杂物;(8)遇文明创建,大型接待,大型考试等重大活动开展时,成交供应商需无条件配合学校做好保卫保洁工作;(9)楼栋的下水道、化粪池、建筑物四周排水沟的定期清理(每期不少于一次); (10)室内风扇、灯、空调每期统一清洁一次。 1.2公共卫生区域的保洁保洁要求:专人管理,地面无积水,无污渍,纸篓垃圾及时收集,无蚊蝇,空气清新无异味,洁具表面清洁干净,洗手台面无积水,无污渍。所需的保洁耗材(如扫把、拖把、卫生球、清洁剂、垃圾筒、废纸筒、茶叶篓等)由采购人负责。卫生间堵塞,成交供应商应及时进行疏通,如遇严重堵塞成交供应商提出合理建议与采购人协商解决。 1.3公共区域的垃圾箱保洁成交供应商根据情况配置公共区域垃圾箱,费用由学校承担。保洁要求:定期清洗,保持干净,无污渍。1.4垃圾收集及外运要求要求:(1)做到及时清扫、收集;垃圾日产日清、密封存放,无乱堆、乱倒、乱放现象,并负责集中托运处理,所产生的垃圾拖运费用由成交供应商负责。(2)垃圾通过垃圾分类收集,从中分捡出可回收的物品(纸张、塑料、橡胶、玻璃等)绿化养护要求 服务内容:物业管理范围的树森、花草、绿地等的日常维护、修整、管理和施肥,病虫害防治。 服务标准: (1)有绿化管理措施,花草树木生长正常,定期进行病虫害防治,无黄土裸露,修剪及时,无枯枝死枝及病虫害现象; (2)定期进行苗木修剪、及时清除杂草,绿地管理和养护措施落实,无破坏、践踏及随意占用现象,保证绿化完好率98%,草坪纯度95%; (3)室内外花木摆放及养护(不含教师办公室及教室内); (4)采购人提供绿化所需水、电、绿化用具、农药、肥料、工具、汽柴油等。 设施、设备维护及水电维修1.1给排水系统设备运行维护服务内容:给排水系统的设备、设施,如消火栓、管道、管件、阀门、水嘴、卫生洁具、排水管、室内外排水管及其附属构筑物、引水管道等正常支行使用,进行日常养护维修。服务标准:加强日常检查巡视,保证给排水系统正常运行使用。防止跑、冒、滴、漏,零星维修合格率100%,故障排除不过夜,做好节约用水工作。1.2供电系统设备管理维护服务内容:对物业管理范围的高压配电系统、低压供电系统、电气照明系统、宿舍热水系统、电梯、空调系统、监控系统等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和养护,确保正常运行使用,空调每年清洁2次(每年4月和11月)。服务标准:做到安全、合理、节约用民;维修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建立运行维修值班制度,及时排队故障,零星维修合格率100%;加强日常维护检修,全校的照明、指示灯具线路、开关要保证完好,确保用电安全;避雷系统每年遥测一次。1.3消防系统设备管理维护服务内容:每月检查一次,做好记录,及时报修。服务标准:定期对消防系统和设施进行维护、检修,保证系统灵敏有效,消火栓启动灵活;定期对员工开展消防培训,提高人防技能。1.4房屋本体及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护服务内容:负责所有设施和附属建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路灯、门锁、办公座椅柜、道路、室内外上下水管道、水箱、排污管理、沟渠、池、井等。服务标准:房屋管理制度完善。 1.5房屋门窗维修要求服务内容:门窗框松动、开户不灵活、脱榫、开焊、小五金件缺损、窗纱、玻璃破损的修理。服务标准:确保门窗完好和正常使用,合格率100%。1.6学习办公生活家具维修要求服务内容:学习办公生活家具破损的修理。 1.7本学校为新建学校,所有设施设备均在质保期内,房屋的共用部,公共场地的维修养护、单项工程费用和涉及公用设备设施维修、更换、改造元器件的材料费用均由长沙市望城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或由采购人另行安排处理。 1.8服从完成临时调派的任务。 保健管理1.1在学校政教、安保科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教育部颁发的《学校体育卫生工作暂行规定》,并按学校有关规章制度搞好学校的卫生保健工作。1.2建立必要的卫生规章制度。定期向学校领导汇报卫生工作。1.3保健员是学校体育卫生工作小组成员,参加卫生工作大检查,督促搞好学校的环境卫生及个人卫生。1.4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卫生保健常识、生理卫生及青春期卫生教育。1.5对学校各项工作进行卫生监督,使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能符合学生生活和心理发展的要求。1.6抓好学校的防病、防疫工作,抓好学生的近视眼的防治工作。1.7组织学生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建立健康卡片。协助学校部门做好各项检查工作。1.8及时做好学校教职员工和学生临时或突发的一般病症的治疗和救护工作。1.9协助体育教师做好学生体质健康测评工作。1.10保健室在工作时间内必须有专门保健员值班,在岗保健员必须穿着专用服装,服从学校统一管理,参与学校所有大型活动。1.11保健室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材均由学校负责提供。1.12完成学校交给的其他工作。 弱电维护管理1.1负责学校计算机维护工作。1.2负责学校打印机的墨粉更换、硒鼓的清理等维护工作。1.3负责学校监控的维护工作。1.4负责学校网络的维护工作。1.5负责做好学校交给的其他弱电管理和使用工作。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本项目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验收。若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本项目采购人每季度将对成交供应商进行考核,具体考核细则见《湖南师大附中星城实验青石学校物业管理考核实施细则》( 附件)。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权利瑕疵担保1.1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1.2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1.3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2.知识产权保护2.1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2.2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3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3.保密义务3.1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8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 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 索赔事宜: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 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 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 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2、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展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 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2)除本合同第19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 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日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 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 甲方可以终止合同。(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 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无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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