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nxcg-f202106150098
预算金额32.68万元
招标联系人-0731-88980799
中标公司永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32.68万元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宁乡市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宁乡市晋湘文化园新建停车场及旧卫生院提质改造项目设计服务合同公告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NXCG-CS-F202106150098-1


采购人(全称): 宁乡市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永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宁乡市晋湘文化园新建停车场及旧卫生院提质改造项目设计服务   
(3)采购计划编号: NXCG-F202106150098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宁乡市晋湘文化园新建停车场及旧卫生院提质改造项目设计服务 其他服务 见附件 平方米 1 326800
 合计金额小写: 326800
 合计金额大写:叁拾贰万陆仟捌佰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名称、规模、工作量比率阶段及设计费等见下表。

2.1项目名称:宁乡市晋湘文化园新建停车场及旧卫生院提质改造项目设计服务

2.2 设计内容:宁乡市晋湘文化园新建停车场及旧卫生院提质改造项目设计服务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1、新建停车场约10000㎡,包含:雨水管网设计、土方平衡计算、强弱电设计、景观设计、车位设计、前坪集散广场设计及新建停车场管理用房等。2、对原卫生院进行改造,改造内容包含:对原有卫生院进行屋面改造、外立面翻新、内墙顶棚、门窗、改造卫生间、水电改造、强弱电改造、部分墙体拆除新建、部分外立面清洗、部分地面改造等。本项目实行设计总包,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深化、施工图设计,各阶段评审、工程报建、验收等所有资料文件、施工阶段配合及缺陷责任期服务。

2.3本合同根据《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2002】10号的标准;通过邀请招标程序,确定中标金额:326800元(叁拾贰万陆仟捌佰元整)。(中标通知书附后)。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1-07-06 —— 2021-08-06

3.2 履行地点:宁乡市道林古镇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提交日期

有关事宜

1

项目计划批文

1

签合同后3天内

2

用地红线图

1

签合同后3天内

3

规划设计要点、规划依据图

1

签合同后3天内

4

地质勘探报告

1

签合同后3天内

第四条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工程设计文件目录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提交日期

有关事宜

1

整体规划方案设计及优化

/

/

各阶段成果都还需提供电子版壹份,施工图为dwg格式

2

初步设计

/

/

2

施工图设计(包括相关专业设计、基础配套设施等)

8

合同签订后15 天内

特别约定:

1.在发包人所提供的设计资料(含设计确认单、规划部门批文、政府各部门批文等)能满足设计人进行各阶段设计的前提下开始计算各阶段的设计时间。

2.上述设计时间不包括法定的节假日。

3.图纸交付地点:发包人指定地。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供电子版设计文件时,设计人有权对电子版设计文件采取加密、设置访问权限、限期使用等保护措施

4.如发包人要求提供超过合同约定份数的工程设计文件,则设计人仍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供,但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支付工本费。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设计费支付方式

提交施工图并通过施工图审查后支付不超过设计费用总额的60%,工程施工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图纸无设计问题并经宁乡市财政预决算(投资)评审中心结算评审后三个月内支付剩余设计费用。发包人支付款项前设计人向发包人开具等额有效且符合发包人财务要求的税务发票,且发包人有权根据合同的约定扣除设计人应支付的费用、违约金、赔偿金等。

如因设计失误引起工程变更造价增减金额在施工合同价5%-10%的,扣除30%的设计费。因设计失误引起工程变更造价增减金额在施工合同价10%以上的,不支付设计费。因设计单位原因造成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设计单位应该承担工程价款的增加额。

4.2 收款账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会展支行(永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52050146433600000880)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现行的与本工程相关的国家技术规范、标准及规程。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双方责任

6.1 发包人责任:

6.1.1 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员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6.1.2 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文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重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

在未签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应按收费标准,相应支付设计费。

6.1.3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如果设计人能够做到,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

6.1.4 发包人应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条件。

6.1.5 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6.2 设计人责任:

6.2.1 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6.2.2 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现行的与本工程相关的国家技术规范、标准及规程。

6.2.3 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伍拾年。

6.2.4 设计人按本合同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

6.2.5 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本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但应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

6.2.6 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违约责任

7.1 发包人违约责任

7.1.1 发包人支付设计人违约金: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因非设计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收取设计费;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按照设计人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计算设计费。

7.1.2 发包人逾期支付设计费的违约金:双方协商解决。

7.2 设计人违约责任

7.2.1 设计人支付发包人的违约金:合同生效后,设计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发包人不予结算费用,设计人还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总设计费的2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7.2.2设计人逾期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违约金:非因发包人原因,设计人未能按本合同约定期限交付设计成果的,每延误一天,设计人应承担本合同约定总设计费的千分之二的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时,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设计人退还发包人已支付的所有款项,并按照本合同约定总设计费的2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设计人逾期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违约金的上限:不限定

7.2.3 设计人设计文件不合格的损失赔偿金的上限: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序和设计人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数额由双方商定为实际损失的100%,总额不超过设计费总额。

7.2.4 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分包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解除终止合同,不予支付设计费,并按照本合同约定总设计费的2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及损失由设计人负责

7.2.5设计人提交的设计成果未达到本合同约定及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进行调整,如设计人累计调整达三次以上,仍无法达到发包人要求或通过施工图审查的,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扣除全部设计费余款,并要求设计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总金额的2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宁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11.1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定补充协议或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11.2 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自费向有关部门购买。本合同第四条规定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份数超过《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规定的份数,设计人另收工本费。

11.3 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册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的设计人员配合加工定货时,所需要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1.4 发包人委托设计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它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11.5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

11.6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1.7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宁乡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11.8 本合同一式份,发包人份,设计人份。

11.9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并在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订金后生效。

11.10 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11.1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12 其它约定事项:双方的要求、建议、变更、调整、意见等均应以函的形式需经办人签字盖公章后进行沟通与协调,其它形式均为无效或不予确认。

11.13 永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总公司委托长沙分公司全权代收设计款项,转入公司银行账号如下:

开户名称:永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花明北路支行

银行帐号:4305 0178 38630 0000 420

核准号:J5510063868201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宁乡市八一西路老质量监督局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岭街道奥克斯广场A座1411
法定代理人: 黄友良 法定代理人: 周永健
委托代理人: 文有望 委托代理人: 刘自力
电话: 0731-88980799 电话: 0731-87858779
传真: 0731-87573896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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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标通知书.pdf中标通知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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