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名称、规模、工作量比率阶段及设计费等见下表。
2.1项目名称:宁乡市晋湘文化园新建停车场及旧卫生院提质改造项目设计服务
2.2 设计内容:宁乡市晋湘文化园新建停车场及旧卫生院提质改造项目设计服务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1、新建停车场约10000㎡,包含:雨水管网设计、土方平衡计算、强弱电设计、景观设计、车位设计、前坪集散广场设计及新建停车场管理用房等。2、对原卫生院进行改造,改造内容包含:对原有卫生院进行屋面改造、外立面翻新、内墙顶棚、门窗、改造卫生间、水电改造、强弱电改造、部分墙体拆除新建、部分外立面清洗、部分地面改造等。本项目实行设计总包,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深化、施工图设计,各阶段评审、工程报建、验收等所有资料文件、施工阶段配合及缺陷责任期服务。
2.3本合同根据《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2002】10号的标准;通过邀请招标程序,确定中标金额:326800元(叁拾贰万陆仟捌佰元整)。(中标通知书附后)。
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提交日期
有关事宜
1
项目计划批文
签合同后3天内
2
用地红线图
3
规划设计要点、规划依据图
4
地质勘探报告
第四条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工程设计文件目录
整体规划方案设计及优化
/
各阶段成果都还需提供电子版壹份,施工图为dwg格式
初步设计
施工图设计(包括相关专业设计、基础配套设施等)
8
合同签订后15 天内
特别约定:
1.在发包人所提供的设计资料(含设计确认单、规划部门批文、政府各部门批文等)能满足设计人进行各阶段设计的前提下开始计算各阶段的设计时间。
2.上述设计时间不包括法定的节假日。
3.图纸交付地点:发包人指定地。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供电子版设计文件时,设计人有权对电子版设计文件采取加密、设置访问权限、限期使用等保护措施。
4.如发包人要求提供超过合同约定份数的工程设计文件,则设计人仍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供,但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支付工本费。
设计费支付方式
提交施工图并通过施工图审查后支付不超过设计费用总额的60%,工程施工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图纸无设计问题并经宁乡市财政预决算(投资)评审中心结算评审后三个月内支付剩余设计费用。发包人支付款项前设计人向发包人开具等额有效且符合发包人财务要求的税务发票,且发包人有权根据合同的约定扣除设计人应支付的费用、违约金、赔偿金等。
如因设计失误引起工程变更造价增减金额在施工合同价5%-10%的,扣除30%的设计费。因设计失误引起工程变更造价增减金额在施工合同价10%以上的,不支付设计费。因设计单位原因造成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设计单位应该承担工程价款的增加额。
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现行的与本工程相关的国家技术规范、标准及规程。
双方责任
6.1 发包人责任:
6.1.1 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员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6.1.2 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文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重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
在未签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应按收费标准,相应支付设计费。
6.1.3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如果设计人能够做到,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
6.1.4 发包人应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条件。
6.1.5 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6.2 设计人责任:
6.2.1 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6.2.2 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6.2.3 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伍拾年。
6.2.4 设计人按本合同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
6.2.5 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本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但应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
6.2.6 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
违约责任
7.1 发包人违约责任
7.1.1 发包人支付设计人违约金: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因非设计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收取设计费;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按照设计人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计算设计费。 。
7.1.2 发包人逾期支付设计费的违约金:双方协商解决。
7.2 设计人违约责任
7.2.1 设计人支付发包人的违约金:合同生效后,设计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发包人不予结算费用,设计人还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总设计费的2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
7.2.2设计人逾期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违约金:非因发包人原因,设计人未能按本合同约定期限交付设计成果的,每延误一天,设计人应承担本合同约定总设计费的千分之二的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时,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设计人退还发包人已支付的所有款项,并按照本合同约定总设计费的2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设计人逾期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违约金的上限:不限定 。
7.2.3 设计人设计文件不合格的损失赔偿金的上限: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序和设计人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数额由双方商定为实际损失的100%,总额不超过设计费总额。
7.2.4 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分包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解除终止合同,不予支付设计费,并按照本合同约定总设计费的2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及损失由设计人负责 。
7.2.5设计人提交的设计成果未达到本合同约定及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进行调整,如设计人累计调整达三次以上,仍无法达到发包人要求或通过施工图审查的,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扣除全部设计费余款,并要求设计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总金额的2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1.1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定补充协议或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11.2 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自费向有关部门购买。本合同第四条规定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份数超过《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规定的份数,设计人另收工本费。
11.3 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册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的设计人员配合加工定货时,所需要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1.4 发包人委托设计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它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11.5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
11.6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1.7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二)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宁乡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11.8 本合同一式陆份,发包人叁份,设计人叁份。
11.9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并在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订金后生效。
11.10 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11.1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12 其它约定事项:双方的要求、建议、变更、调整、意见等均应以函的形式需经办人签字盖公章后进行沟通与协调,其它形式均为无效或不予确认。
11.13 永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总公司委托长沙分公司全权代收设计款项,转入公司银行账号如下:
开户名称:永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花明北路支行
银行帐号:4305 0178 38630 0000 420
核准号:J5510063868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