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招标公告]渠县贵福镇千佛社区山坪塘维修项目竞争性磋商(工程类)采购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四川省
发布时间
2022/10/26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渠县贵福镇千佛社区山坪塘维修项目竞争性磋商(工程类)采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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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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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代理机构:渠县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人:渠县賨成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四川(达州)资格预审文件采购项目名称:渠县贵福镇千佛社区山坪塘维修项目采购项目编号:渠政采磋[2022]12号
渠县政府采购中心受渠县賨成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委托,拟对渠县贵福镇千佛社区山坪塘维修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项目资格预审公告要求的申请人参与资格预审,资格预审通过后的申请人可参加后续采购活动。第一章资格预审邀请━目录2022年10月共同编制
二、资金情况:4、采购代理机构:渠县政府采购中心3、采购人:渠县賨成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2、项目名称:渠县贵福镇千佛社区山坪塘维修项目1、项目受理编号:渠政采磋[2022]12号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一)参与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应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四、资格预审申请人参加本次资格预审应具备下列条件:三、资格预审申请人邀请方式:公告方式:本次资格预审邀请在渠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http://www.dzggzy.cn/qxweb/)上以公告形式发布,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资金来源及金额:采购预算价115.1333万元,最高限价109.2916万元,资金来源为专项资金。
7.1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以上资质7、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六、禁止参加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本项目向所有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发出采购文件(参与资格预审的供应商不足3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本次资格预审活动终止,将重新组织资格预审。)五、资格预审方法:7.4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投标。7.3省外注册企业提供在四川省建设厅办理的有效的《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备案证》或《四川省省外施工、监理入川承揽业务信息录入证》。7.2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九、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地点:渠县政府采购中心(渠县小溪路宏溪苑三楼)开标1厅。八、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开始及截止时间:2022年11月2日9:00-9:30(北京时间)资格预审的资格不能转让,递交资格预审文件的供应商名称应与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供应商名称一致,资格预审文件上的采购项目编号、包号(如有分包)应与登录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下载的采购项目名称编号、包号(如有分包)一致。资格预审文件获取及报名截止时间:2022年10月26日起至2022年11月1日止9:00-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报名方式:网上报名。(未注册用户名的登录渠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http://www.dzggzy.cn/qxweb/)“招/投标人系统登录”窗口注册账户。)网上获取和下载资格预审文件。(不接受现场和邮寄报名方式。)七、资格预审文件获取方式、时间、地点: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通过“信用中国”网(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申请人在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前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申请人报名参加本项目的资格预审。
联系人:汪先生通讯地址:渠县天星街道怡康路68号采购人:渠县賨成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十一、联系方式十、资格预审申请开启时间及地点:2022年11月2日9:30(北京时间)在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地点开启。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必须在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日期当日的截止时间前送达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地点。逾期送达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恕不接收。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第二章资格预审申请人须知联系电话:0818-7151070联系人:宋先生通讯地址:渠县小溪路宏溪苑三楼采购代理机构:渠县政府采购中心联系电话:18228615151
1.2本资格预审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所有。本资格预审文件仅适用于本次资格预审所叙述的工程采购。适用范围:二、总则一、资格预审申请人须知附表
序号 | 条款名称 | 说明和要求 |
1 | 最高限价(实质性要求) | 人民币 109.2916 万元, 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为无效报价。 |
2 | 项目类型 | 根据《四川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规定》(川财采[2016]35号)的规定,本次采购项目系:1、□ 一般采购项目2、☑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3、□专门面向小微企业的采购项目本项目标的所属行业:建筑业 |
3 | 采购方式 | 竞争性磋商 |
4 | 联合体 |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5 |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数量 | 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
6 | 资格预审合格的申请人在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 | 资格预审合格的申请人在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书面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并按本资格预审文件要求另行提供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采购人审查后,若不能满足本项目资格要求的,其申请文件作无效处理。 |
7 | 资格预审文件咨询 | 联系人、联系电话:详见第一章资格预审中的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8 | 申请人询问/质疑 | 1.对资格预审文件资格要求的询问、质疑: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并由采购人按相关规定作出答复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质疑时间:领取资格预审文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2.对资格预审过程和结果的询问、质疑: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并由采购人按相关规定作出答复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对资格预审过程质疑时间:为预审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资格预审结果提出质疑时间: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3.询问、质疑必须以书面形式(原件)提出,以其他形式提出的询问、质疑均不接受和回复。采 购 人:渠县賨成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渠县天星街道怡康路68号 联 系 人:汪先生 联系电话:18228615151采购代理机构:渠县政府采购中心联系人:邓先生联系电话:0818--7151071注:申请人按要求报名成功并领取资格预审文件的, 为依法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申请人,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规定,申请人质疑不得超出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过程、资格预审结果的范围,申请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 |
9 | 申请人投诉 | 投诉受理单位:本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即渠县财政局。联系电话:0818-7219716。地址:渠县工农街22号渠县财政大厦。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658 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的规定,投标人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
10 | 中小微企业融资 |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申请人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 号)文件要求,为助力解决政府采购中标、成交申请人资金不足、融资难、融资贵的困难,促进申请人依法诚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融资需求的申请人可根据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的银行及其“政采贷”产品,自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 “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凭中标(成交)通知书向银行提出贷款意向申请。申请政采贷具体 相 关 流 程 请 查 看 http://202.61.88.41:9009/static/log in/login.html。 |
11 | 建设工程项目散装水泥的使用 | 建设工程项目中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使用执行《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的规定。 |
12 | 声明承诺提醒 | 申请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提供的各种声明和承诺应当真实有效,无效声明和承诺、虚假声明和承诺将由申请人自己承担由此带来的任何不利后果,虚假声明和承诺还将报告监管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
13 | 资格预审文件内容冲突的解决及优先适用次序 | 资格预审文件(包括修改、澄清或补遗文件)作为评审的依据。资格预审文件中编制的内容前后有矛盾或不一致时,有时间先后顺序的,以时间在后的修改、澄清或补正文件为准;没有时间先后顺序的,以资格预审申请人须知附表为准,如附表中无相关内容,在保证国家、集体和采购人利益不受损害的情况下有利于申请人的原则进行处理;必要时,可以暂停本次采购活动,待修改完善后重新组织资格预审。 |
14 | 其他说明 | 申请人发现采购文件存在某些错误(例如:关键性字句错、乱,意思表示前后不一致等),应当及时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询(或反映),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将给予以解答,并纠正采购文件中的错误。但是,申请人不得就属于保密内容(比如:申请人报名情况、如何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等)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询或咨询。 |
备注:本附表以外的相关内容是对资格预审申请人须知附表的具体补充,如有矛盾,以本附表为准。 |
本资格预审文件所称“鲜章”,是指加盖的印章原始印痕(印迹),即把印章直接在纸页上盖出的印痕(印迹)。无特殊说明,本资格预审文件凡是要求“申请人盖章”的地方,均应加盖申请人的“行政公章”,不得使用专用印章(如合同章、税务专用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本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原件,是指原始件(即:资料生成时的原始形态,包括所加盖的印章、相关人员签字笔迹等均是原始印痕、印迹和笔迹。)“申请人”系指按要求报名成功拟资格预审、参加资格预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本次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是渠县政府采购中心。本次采购项目的采购人是渠县賨成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2.定义:
申请人准备和参加本次资格预审所发生的费用由资格预审申请人自行承担。4.资格预审费用3.3按规定获取了资格预审文件,属于实质性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申请人。3.2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申请人;3.1具备法律法规和本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3.合格的申请人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实质性要求)
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只能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不得以不同申请人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申请人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前期参与申请人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申请人,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申请人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申请人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两家以上的申请人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代表,否则,其申请文件作为无效处理。利害关系申请人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申请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申请人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申请人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申请文件作为无效处理。5.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④与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③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申请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②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申请人的董事、监事;①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回避。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申请人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申请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三、资格预审文件本项目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有效期为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起90天。申请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必须载明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有效期,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载明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6、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有效期(实质性要求)申请人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资格预审小组成员。⑤与申请人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8.2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获取了资格预审文件的申请人。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申请人;不足3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8.1在递交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资格预审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8、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和修改7.2申请人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资格预审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申请人应详细阅读资格预审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提供申请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资格预审或后续采购活动的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7.1资格预审文件是申请人准备申请文件和参加资格预审的依据,同时也是资格预审的重要依据。资格预审文件用以阐明资格预审项目所需的资质、项目需求等要求。7、资格预审文件的构成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申请人的申请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以及申请人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资格预审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申请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申请人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申请人的申请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说明: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申请文件的语言(实质性要求)资格预审申请人应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正本一份和副本两份。9、申请文件的组成四、申请文件
申请文件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用不褪色、不变质的墨水书写,并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和盖章。申请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申请文件为准。申请文件至少提交正本1份、副本2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号及名称(如有)、申请人名称、年月日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12、申请文件的编制和签署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资格预审文件由申请人自行编写。申请人应执行资格预审文件的规定要求。11、申请文件格式
申请文件统一用A4幅面纸印制,除另有规定外。申请文件应根据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申请文件正本和副本尽量采用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申请文件正本和副本需要逐页编码。申请文件应由申请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在申请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或加盖私人印章),要求加盖公章的地方加申请人公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申请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申请人公章。字迹潦草、表达不清或可能导致非唯一理解的申请文件可能被作为无效处理。
14.2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申请文件。14.1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于递交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申请文件。14、申请文件的递交13.2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13.1申请人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正本、副本可以单独密封包装,也可以全部密封包装在一个密封袋内,密封袋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申请人名称、包号及名称(如有)、资格性申请文件字样。13、申请文件的密封和标注(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接收申请文件时及时处理)
16、资格预审五、资格预审和评审15.3申请人对其提交的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15.2申请人对申请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该按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申请文件”字样。15.1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文件后可对其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须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且该通知需经正式授权的申请人代表签字方为有效。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与申请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15、申请文件的修改和撤回(补充、修改申请文件的密封和标注按照本章“13.申请文件的密封和标注”规定处理)
17、对资格预审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完毕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资格预审审查结果现场告知申请人,资格审查不通过的,将书面告知并详细说明理由。无论资格审查通过与否,资格预审申请人的资格审查申请文件不予退还,采购方对资格预审申请人所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将给予保密。六、资格预审结果16.4资格预审小组的组建及其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的规定进行。16.3本项目资格预审审查结果将现场告知申请人,资格审查不通过的,还将书面告知并详细说明理由。16.2本项目资格预审以申请人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要求提供的纸质资格证明材料为依据。审查申请人资格证明材料过程中,不要求资格证明材料中涉及的申请人工作人员必须到场核对身份,不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原件现场核对,不会有其他不合理要求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16.1本项目资格预审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实施资格审查等。本项目向所有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发出采购文件(参与资格预审的供应商不足3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本次资格预审活动终止,将重新组织资格预审)。本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保证资格预审公平公正。
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申请人恶意串通;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申请人参加本项目资格预审不得有下列情形:18、申请人不得具有的情形七、资格预审纪律要求
八、询问、质疑和投诉申请人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7)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被确认为资格预审合格的资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在资格预审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资格预审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20.2本资格预审文件中作为实质性的内容,除明确要求需要在申请文件中提供承诺函或证明材料的以外,资格预审小组在评审时,仅对申请文件是否违背实质性要求进行审查。20.1本资格预审文件中未引用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规章的规定执行。20、本资格预审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递交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资格预审文件不再做调整。九、其他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库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和《四川省政府采购申请人投诉处理工作规程》(川财采〔2007〕13号)的规定办理(详细规定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政策法规模块查询)。针对资格预审过程及资格预审文件其他内容提出的询问、质疑由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回复。19、询问、质疑、投诉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一)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一、参加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第三章申请人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7.2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7.1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以上资质7、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2.申请人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合同)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处理)的,本项目不认定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1.资格要求中“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中的重大违法记录,即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其中较大数额罚款的具体金额标准是指:若采购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有明文规定的,以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若采购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未明文规定的,以四川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听证标准金额。具体金额标准详见《附件一各行政监管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一览表》。注:7.4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投标。7.3省外注册企业提供在四川省建设厅办理的有效的《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备案证》或《四川省省外施工、监理入川承揽业务信息录入证》。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1.提供2022年任意1个月的缴纳税收的银行电子回单或者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或有效票据的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2.依法免税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不含供应商承诺);3.可提供承诺函)。5、具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1.提供2022以来任意1个月的缴纳社保的银行电子回单或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保缴纳证明材料或有效票据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2.可提供承诺函)。3、具备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证明材料。{注:①可提供2020年或2021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包含审计报告和审计报告中所涉及的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②也可提供2020或2021年度供应商内部的财务报表复印件(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③也可提供距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一年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④供应商注册时间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不足一年的,也可提供在工商备案的公司章程(复印件)。}2、具备良好商业信誉的证明材料。(可提供承诺函);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注:①供应商若为企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副本”;②若为事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登记证书”;③若为其他组织:提供“对应主管部门颁发的准许执业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④若为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以上均提供复印件)(一)供应商应提交的资格证明材料第四章申请人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资质性要求相关证明材料:10、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本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内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可提供承诺函);9、供应商截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可提供承诺函);8、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可提供承诺函)7、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承诺函;(可提供承诺函)6、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可提供承诺函)
(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代理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注: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代理书原件需加盖公章;②如响应文件均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的且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本人参与磋商的,则可不提供;(1)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三)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相关证明材料:3.省外注册企业提供在四川省建设厅办理的有效的《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备案证》或《四川省省外施工、监理入川承揽业务信息录入证》(提供备案证复印件并加盖鲜章)。2.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鲜章)。1.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以上资质(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鲜章)。
“申请文件”格式四、未提供具体格式的由申请人自拟。三、本章所制申请文件格式中需要填写的相关内容事项,可能会与本采购项目无关,在不改变申请文件原义、不影响本项目采购需求的情况下,申请人可以不予填写,但应当注明。二、本章所制申请文件格式有关表格中的备注栏,由申请人根据自身情况作解释性说明,不作为必填项。一、本章所制申请文件格式,除格式中明确将该格式作为实质性要求的,一律不具有强制性,但是,申请人申请文件相关资料和本章所制格式不一致的,需涵盖所有要求内容,未按要求提供导致申请文件被判为无效申请文件,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第五章申请文件格式
供应商名称:包号(如有):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申请文件XX项目(正本/副本)
XXXX(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姓名)在XXXX(申请人名称)处任XXXX(职务名称)职务,是XXXX(申请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致:渠县政府采购中心一、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个人名章):日期:XX年XX月XX日
说明:日期:XXX年XXX月XXX日。授权代表(签字或盖个人名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个人名章):。申请人名称:公章。特此证明。
致:渠县政府采购中心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书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书仅在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自己参加资格预审活动时提供。上述证明文件在申请文件中附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两面均应复印)或护照复印件(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则提供护照复印件)时才能生效。
被授权人(签字):。职务:。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个人名章):。职务:。申请人名称:公章。特此声明。(被授权人姓名、职务)为我方参加XXXX项目(采购项目编号:XXXX)资格预审采购活动的合法代表,以我方名义全权处理该项目有关资格预审的一切事宜。本授权声明:XXXX(申请人名称),XXXX(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姓名、职务)授权XXXX
应提供自然人身份证。2.非法人单位参与资格预审活动的应提供单位介绍信原件,自然人参加资格预审活动的1.上述证明文件在申请文件中附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两面均应复印)时才能生效。说明:联系电话(座机):;(手机)。日期:XXX年XXX月XXX日有效通信地址:。电子邮箱:。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我公司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申请人,根据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现郑重承诺如下: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本项目规定的条件:致:渠县政府采购中心三、申请人承诺函
三、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不存在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申请人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二、完全接受和满足本项目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如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已经在递交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前依法进行维权救济,不存在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同时又参加资格预审活动以求侥幸成交或者为实现其他非法目的的行为。(七)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八、我单位及我单位提供的产品均满足法律法规强制性要求的其他许可或认证资格。九、我单位/公司完全同意并满足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须知要求的非资格性条件的实七、申请文件中提供的任何资料和技术、服务、商务等响应承诺情况都是真实的、有效的、合法的。诚信档案的失信行为,将在申请文件中全面如实反映。六、如果有《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规定的记入五、参加活动前未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也不是国家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申请人。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不存在和其他申请人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代理人的行为。
授权代表(签字或盖个人名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个人名章):。申请人名称:公章。本公司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虚假,我公司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追究法律责任。十、本项目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有效期为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起天。质性条款要求。
申请人名称:公章。本公司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虚假,我公司愿意接受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被追究责任。本公司XXXX(申请人名称)参加XXXX(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XXXX)的政府采购活动,现郑重承诺,我公司及我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不具有行贿犯罪记录。致:渠县政府采购中心四、无行贿犯罪记录承诺函日期:XXX年XXX月XXX日。
致:渠县政府采购中心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承诺函。日期:XXX年XXX月XXX日。授权代表(签字或盖个人名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个人名章):。
日期:XXX年XXX月XXX日。授权代表(签字或盖个人名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个人名章):。申请人名称:公章。本公司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虚假,我公司愿意接受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被追究责任。本公司XXXX(申请人名称)参加XXXX(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XXXX)的政府采购活动,现郑重承诺,我公司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本公司XXXX(申请人名称)参加XXXX(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XXXX)的政府采购活动并郑重承诺:致:渠县政府采购中心六、不属于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申请人承诺函重大违法记录中的较大数额罚款的具体金额标准:采购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有明文规定的,以采购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为准;采购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未明文规定的,应当以四川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听证标准金额为准;省外较大数额的标准应以作出行政处罚地域的政府规定为准。重大违法记录是指申请人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说明:
申请人名称:公章。本公司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愿意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虚假,我公司愿意接受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被追究责任。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被有关部门处罚(处理)过,不属于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申请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诚信守法经营,不属于财政部门、人民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2016〕125号)规定的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本公司未被列入按《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
申请人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前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四川政府采购网等渠道自行查询其主体在递交申请文件截止之日前一个工作日的相关信用信息记录。温馨提示:日期:XXX年XXX月XXX日。授权代表(签字或盖个人名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个人名章):。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七、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
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日期:XXX年XXX月XXX日。授权代表(签字或盖个人名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个人名章):。申请人名称:公章。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个人名章):。申请人名称:公章。我公司/单位对以上填写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实,本公司/单位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本公司/单位(申请人名称)参加XXXX(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XXXX)的政府采购活动,现根据《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的相关规定,针对本公司/单位的诚信情况作出以下承诺:我公司/单位具有《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所规定的失信行为XXXX次(填写失信行为的次数时,建议使用大写数字,如零、壹、贰、叁、肆等。);(仅限递交申请文件截止当日仍在有效期的次数)致:渠县政府采购中心八、申请人诚信情况承诺函
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失信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处理后,应当向社会公告,并记入诚信档案,有效期为1年。工商部门、税务部门、审判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认定申请人的失信行为明确了有效期的,不再重复计算。申请人存在以上所述失信行为的,将按照第二章申请人须知附表的要求进行处理;本表格式及内容仅供参考,申请人也可提供自己的格式;注:日期:XXX年XXX月XXX日。授权代表(签字或盖个人名章):。
资格预审申请人对不存在项,填写“/”,并不影响其申请文件的资质及效力。事业单位或团体组织根据实际情况提供此表信息,若未提供完善信息并不影响其申请文件的资质及效力。注:九、申请人基本情况表申请人的失信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司法惩处的,评审时不再对其以价格加成或扣分的方式进行惩戒。
申请人名称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话 | ||||
联系方式 | 传真 | 网址 | ||||
组织结构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成立时间 | 员工总人数: | |||||
企业资质等级 | ||||||
营业执照号 | ||||||
注册资金 | ||||||
开户银行 | ||||||
账号 | ||||||
经营范围 | ||||||
备注 |
日期:XXX年XXX月XXX日。授权代表(签字或盖个人名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个人名章):。申请人名称:公章。
第六章评审方法注: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第四章相关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有格式要求的从其要求,无格式要求的格式自拟,前面已提交证明材料的不再重复提交。格式自拟十、申请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资格预审小组审核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响应性,对于申请人而言,除审核小组要求其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而提供的资料外,仅依据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审核过程独立、保密。申请人非法干预审核过程的行为将导致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作为无效处理。资格预审小组依法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本次资格预审,由采购人依据资格预审文件的审查标准和程序,对申请人的申请文件进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小组(以下简称审核小组)由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人员共同组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规章,结合采购项目特点制定本资格预审审核标准和方法。一、总则
三、资格预审审核标准审核小组依法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结束后,出具资格预审报告。审核小组应依据法律法规和本资格预审文件的规定,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提供资格证明材料、是否属于禁止参加资格预审的申请人等进行审查,以确定申请人是否通过资格预审。二、审核程序如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足3家的,由项目实施机构调整资格预审公告后重新组织资格预审。
序号 | 项目 | 合格条件 | 结论 |
1 | 参加本项目资格预审活动的申请人须为按要求报名成功的申请人 | 由代理机构提供申请人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不用提供证明材料。 | |
2 |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按要求提供以下资料之一) | ①供应商若为企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副本”;②若为事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登记证书”;③若为其他组织:提供“对应主管部门颁发的准许执业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④若为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以上均提供复印件 | |
3 |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 提供申请人承诺函原件 | |
4 | 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按要求提供以下资料之一) | ①可提供2020年或2021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包含审计报告和审计报告中所涉及的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②也可提供2020或2021年度供应商内部的财务报表复印件(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③也可提供距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一年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④供应商注册时间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不足一年的,也可提供在工商备案的公司章程(复印件)。 | |
5 |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 提供承诺函原件 | |
6 | 具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 | 1.提供2022年任意1个月的缴纳税收的银行电子回单或者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或有效票据的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2.依法免税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不含供应商承诺);3.可提供承诺函 | |
7 | 具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 1.提供2022以来任意1个月的缴纳社保的银行电子回单或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保缴纳证明材料或有效票据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2.可提供承诺函 | |
8 | 供应商截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 可提供承诺函 | |
9 | 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本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内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 可提供承诺函 | |
10 |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投标适用) | 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要求 | |
11 |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书原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非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投标适用) | 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要求 | |
12 |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 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 提供承诺函原件 | |
13 | 不属于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申请人承诺 | 提供承诺函原件 | |
14 | 申请人诚信情况承诺 | 提供承诺函原件 | |
15 | 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以上资质 | 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鲜章 | |
16 | 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鲜章 | |
17 | 省外注册企业提供在四川省建设厅办理的有效的《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备案证》或《四川省省外施工、监理入川承揽业务信息录入证》 | 提供备案证复印件并加盖鲜章 | |
18 |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 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 |
19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提供申请人承诺函原件 |
审核结果,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原因等;领取资格预审文件的申请人名单、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申请人名单和资格预审审核小组成员名单;资格预审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日期和地点;根据审核小组成员签字的原始审核记录编写资格预审报告。资格预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四、出具资格预审报告注:以上审核内容均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的,结论为通过资格预审。
3、采购人不得暗示或者诱导申请人作出澄清、说明或纠正,对申请人递交的澄清、说明或纠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2、申请人的澄清或说明应采用书面形式,不得改变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澄清或说明需加盖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作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1、在审查过程中,采购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申请人对所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说明。采购人不接受申请人主动提出的澄清和说明。五、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澄清审核小组成员应当在资格预审报告中签字确认。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包括审核过程中申请人根据审核小组要求进行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审核小组成员的更换等。
采购项目概况及需求采购人资格预审人员发现资格预审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审。停止评审采购人按照规定的程序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完成审查后,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名单,并出具书面资格预审报告。采购人资格预审人员应当在资格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审核小组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审核小组成员应当在审核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资格预审报告。提交评审报告六、审查结果
1、工程质量要求:符合并满足国家规范、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采购人使用要求,达到现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中的合格标准。二、技术、服务要求3、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2、本项目标的所属行业:建筑业。1、维修整治山坪塘3口,筑坝长度约130m,清除淤泥约8508立方米,坝顶硬化325平方米,坝体护坡浇筑混凝土780立方米,坝底新建混凝凝土齿墙220米及其它附属配套工程等。项目概况:
1、报价方式及要求:本项目采用项目单价报价。供应商的报价,应包含材料、运输、土建、安装、调试、保险、税费等完成本项目验收的一切费用。三、商务要求5、服务要求:对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工期及后期服务作出详细、完整的承诺。4、安全责任:在整个工程活动期间,在工程实施地点范围内,所有安全责任均由施工方负责。3、施工要求: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现行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并满足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定。2、材料要求:磋商文件工程量清单中若涉及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的,按磋商须知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7、验收方式:按照采购项目具体要求制定验收方案。6、验收标准:采购人将参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号)的要求,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及响应文件应答等内容进行验收。5、付款方式:项目进场开展工作后,预付中标价的30%,施工中根据进度支付中标价的5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审计后再付清余下的20%。4、缺陷责任期:12个月(具体以签订合同为准)。3、采购项目实施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2、采购项目服务时间(工期):签订合同6个月内,具体起止时间以合同约定为准。
各行政监管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一览表附件一:各行政监管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一览表注:供应商自行踏勘项目实施现场,采购方不统一组织。不踏勘项目现场的,视为知悉项目现场及本项目要求,一切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8、其他商务要求:供应商的报价是满足采购需求全部内容的价格体现,即为完成本项目所涉及的一切费用。
序号 | 部委名称 | 规章名称 | 规章条文 | 「较大数额罚款」简易标准 |
国务院组成部门 | ||||
1 | 公安部 |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 定》 | 第一百二十三条 | 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 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责令停产停业;(二) 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三) 较大数额罚款;(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违法嫌疑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其他 情形。 前款第三项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对违 反边防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六千元 以上罚款。对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罚款处罚,适用听证的罚款数额按照地方规定执行。 |
2 | 财政部 | 《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 法》 | 第六条 | 财政机关在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终结后,对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依法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暂停会计师事务所经营业务;(二)暂停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三)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四)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五) 撤销会计师事务所;(六) 取消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七)较大数额罚款(八)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听证权利的事项。财政部以及专员办作出罚款行政处罚的, 其“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为对公民作出 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 5 万元以上罚款。地方财政机关作出罚款行政处罚的, 其“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
3 | 教育部 | 《教育行政 | 第二十七条 | 教育行政部门在作出本办法第九条第(三)(四)、(五)、(六)、(七)、(八)、(九)项之一以及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决定前, 除应当告知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外,还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前款所指的较大数额的罚款,标准为: 由国务 |
处罚暂行实施 办法》 | 院教育行政部门作出罚款决定的,为五千元以上;由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作出罚款决定的,具体标准由省一级 人民政府决定。当事人在教育行政部门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举行听证要求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组织听证。 | ||||
4 | 司法部 |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 第二十条 | 司法行政机关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之前,案件调查部 门应当告知当事人在三日内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 责令停业;(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业证书;(三)对个 人处以三千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二万元 以上罚款;(四)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
5 | 应急管理部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 第三十二条 |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 停业、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或 者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 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安全监管监察 部门应当组织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听证费用。前款所 称较大数额罚款,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 人民政府规定的数额;没有规定数额的,其数额对个人罚款为 1 万元以上,对生产经营单位罚款为 3 万元以上。 | |
6 | 生态环境部 | 《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规定》 | 第五条 |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 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环 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一)拟对法人、其他组 织处以人民币 50000元以上或者对公民处以人民币 5000 元以上罚款的;(二)拟对法人、其他组织处以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50000 元以上或者对公民处以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5000 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的;(三) 拟处以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的;(四)拟责令停产、停业、关闭的。 | |
7 |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 | 《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规定》 | 第三条 | 劳动行政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 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 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的,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根据国务院的规定,较大数额罚款的听证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确定。 | |
8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 第三十条 | 通信主管部门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关闭网 站)、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本条前款所称较大数额,是指对公民罚款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10万元以 上;地方通信主管部门也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 | |
9 | 自然资源部 | 《测绘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 第二十六条 | 测绘主管部门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测绘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听证:(一) 取消测绘资格;(二)停止测绘活动、停止地图编制活动;(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测绘成果; (四) 对公民处以一千元以上罚款、对法人处以一万元以上罚 款,省级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对罚款数额另有规定的,也可以依规定进行。 | |
9 | 自然资源部 | 《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 第四十一条 | 重大海洋违法案件,是指拟作出下列海洋行政处罚的案件:(一)责令停止经批准的海底电缆管道海上作业、责令停止经批准的涉外海洋科学研究活动、责令停止经批准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或者生产、使用的以及其他责令停止经批准的作业活动的;(二)吊销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的;(三)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 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四)对个人处以超过五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以超过五万元罚款等海洋行政处罚的。 | |
10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 第三十条 | 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 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卫生行政 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听证由卫生机关内部法制机构或主 管法制工作的综合机构负责。对较大数额罚款的听证范 围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的具 体规定执行。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二万元以上数额的罚款实行听证。 | |
执法部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在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时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 利:(一)责令停产停业;(二) 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三)较大数额罚款;(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当 | |||||
11 | 交通运输部 | 《交通远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 第七十六条 | 事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其他情形。前款第(三)项规定 的较大数额,地方执法部门按照省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 政府规定或者其授权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海事执法部门按照对自然人处 1 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0万元以上执行。 | |
12 | 水利部 |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 法》 | 第三十四条 | 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对公民处以超过五千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五万元罚款以及吊销许可证等水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 |
13 | 农业农村部 |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 第五十九条 | 对需要继续行驶的农业机械、渔业船舶实施暂扣或者 吊销证照的行政处罚,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 的同时,应当发给当事人相应的证明,允许农业机械、渔业船舶驶往预定或指定的地点。 | |
14 | 商务部 | 《商务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 第十九条 | 法制机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委员会审理会的处理意见制 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拟作出 3万元以上(不含 3 万元)罚款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的行政处罚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告知 书中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 3 日内向法制机构提出。 法制机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对有关情况进行复核。 | |
15 | 国家文化与 旅游部 | 《旅游行政处罚办法》 | 第三十八条 | 旅游主管部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 得、取消出国(境)旅游业务经营资格、责令停业整顿、吊 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等行政处罚决 定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听证 告知的内容应当包括,提出听证申请的期限,未如期提出申 请的法律后果,以及受理听证申请的旅游主管部门名称、地 址等内容。第一款所称较大数额,对公民为 1 万元人民币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 5 万元人民币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
16 | 中国人民银行 | 《关于确定中国人民银行举行听证的较大数额罚款幅度的通知》 | / | 为保障中国人民银行听证工作的顺利进行,现规定中国 人民银行举行听证的“较大数额的罚款”为:县级支行五万 元以上,地(市)级分行二十万元以上,省级分行五十万元 以上,总行三百万元以上(均不含本数)。 | |
国务院直属机构 | |||||
17 | 海关总署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听办法》 | 第三条 | 海关作出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撤销海关注册登记、对公 民处 1 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 10 万元以上罚款、没收有关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等行政处罚决 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海关应当组织听证。 | |
18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 | 第五条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 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责令停产停业;(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三)对自然人处以一万元以 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十万元以上罚款;(四) 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 值达到第三项所列数额的行政处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所列罚没数额有具体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 | |
19 | 国家税务总局 |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 | 第三条 | 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 2000 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 罚之前, 告知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 |
20 | 国家版权局 | 《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 第三十三条 |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决定或者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听证的其他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 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前款所称“较大数额款”, 是指对个人处以两万元以上、对单位处以十万元以上的罚款。地方性法规、规章对听证要求另有规定的,依照地方性法规、规章办理。 | |
21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处 | 第三十八条 | 对较大数额罚款的听证标准,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执 行。 广播电影电视部决 |
罚程序暂行规定》 | 定罚款十万元以上(含十万元)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 | |||
国务院直事业单位 | ||||
22 | 中国气象局 | 《气象行政处罚办法》 | 第四十六条 | 本办法第三十四条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公民 处以 5000 元(不含 5000 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 3 万元(不含 3 万元)以上罚款。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对“较大数额罚款”的限额另有规定的,可以不受上述数额的限制。 |
23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 | 第五条 | 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拟对当事人作出以下一项或者 一项以上行政处罚的,应当在向当事人送达的《行政处罚事 先告知书》中载明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一)责令 停止发行证券;(二)责令停业整顿;(三)暂停、撤销或 者吊销证券、期货、基金相关业务许可;(四)暂停或者撤 销任职资格、从业资格;(五)对个人没收业务收入、没收 违法所得、罚款, 单独或者合计 5 万元以上;(六)对单位没收业务收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单独或者合计 30 万元以上;(七)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或者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为可以听证的其他情形。 |
24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 办法》 | 第六十七条 |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拟作出以下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当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中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 权利:(一)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作出较大数额的罚款。包括:银监会作出的 500 万元以上罚款;银监局作出的 100 万元以上罚款;银监分局作出的 50 万元以上罚款;(二)对个人作出较大数额的罚款。包括:银监会作出 的 50 万元以上罚款;银监局作出的 30 万元以上罚款;银监分局作出的 10 万元以上罚款;(三)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包括:银监会作出的没收 500 万元以上违法所得;银监局作出的没收 100 万元以上违法所得;银监分局作出的没收 50 万元以上违法所得;(四)责令停业整顿;(五)吊销金融许可证;(六)取消董(理)事、高级管理 人员任职资格;(七)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未达到听证标 准的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申请听证的,行政处罚委员会办 公室认为有必要的,经行政处罚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可以举行听证。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 定》 | 第四十七条 | 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拟依法作出下列行政处罚的, 应当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一并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 行听证的权利: (一)对保险机构及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法人处以 100万元以上的罚款或者对其分支机构处以 20 万元以上的罚款;对保险中介机构法人处以 30 万元以上的罚款或者对其分支机构处以 10 万元以上的罚款;对其他法人、组织处以 100 万元以上的罚款; (二)对个人处以 5 万元以上的罚款; (三)限制业务范围; (四)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五)责令停业整顿; (六)吊销业务许可证; (七)撤销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 (八)撤销任职资格; (九)责令撤换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 (十)禁止进入保险业;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章规定可以要求听证的其他处罚。 | ||
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 ||||
25 | 国家外汇管理局 |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 第三条 | 外汇局作出下列重大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 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责令暂停或者停止经营结售汇业 务;(二)责令暂停经营外汇业务或者吊销经营外汇业务许 可证;(三)较大数额罚没款;(四)其他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应当举行听证的。前款(三)项所称较大数额罚没款, 是指对自然人的违法行为处以 5 万元人民币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罚没款。 |
26 | 国家烟草专卖局 |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 第四十四条 |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一万元以上 的罚款;(二)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或者违法烟草专卖 品;(三) 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四)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调整和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或者违法烟草专卖品的听证数额标准,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施行。 |
27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 《林业行政 | 第五条 |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 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听证 权利告知书。 前款所称较大数额的罚款,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国 |
处罚听证规则》 | 家林业局依法作出十万元以上(含十万元)罚款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 |||
28 | 国家铁路局 | 《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 第七十六条 | 本办法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 1 万元以上的罚款,对单位处以 10 万元以上的罚款。 |
29 | 中国民用航空局 | 《中国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 法》 | 第四十一条 | 民航行政机关法制职能部门收到案件承办部门提出的民 用航空行政案件调查报告后,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对拟同意 进行下列行政处罚的, 应当在报民航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 前,按本办法附件七的规定制作《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 要求组织听证的,民航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一)不少 于人民币 30000 元的罚款;(二)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执照;(三)责令停产停业。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应 当由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表签字或者盖章。该告知书一式两 份,一份送达当事人, 一份归入民航行政机关案卷。 不属于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不组织听证,由法制职能部门提出行政处罚意见,报民航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30 | 国家邮政局 | 《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 第四十二条 | 邮政管理部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之一的,当事人有要求 举行听证的权利:(一)责令停产停业的;(二)吊销许可 证的;(三)较大数额罚款的;本条第一款所称较大数额, 是指对公民罚款五千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罚款超过 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五十且在三万元以上的。 |
31 | 国家档案局 | 《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 规定》 | 第二十三条 |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对 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上罚款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被告知后三 日内提出,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听证的费用。 |
《四川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本规定所称较大数额,是指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 2000 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 2 万元以上;对在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 5 万元以上。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较大数额标准低于前款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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