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山西工程技术学院竞争性磋商山西工程技术学院两馆及体育场场地平整项目的结果公告
两馆及体育场场地平整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方案创新产品和服务活页装订现场考察整体设计规范编制项目管理监理检测仪器设备节能产品承诺书无线局域网正版软件信息安全产品残疾人就业绿色建材绿色建筑清表土方中风化泥岩临时工程永久工程临时占地永久占地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施工设备计日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图纸修改图修改后的图纸施工补充大样图加工图承包人文件的保管化石文物工程设备安装专利技术古迹遗迹钱币其他物品施工场地进行清理地下管线地下设施发出开工通知组织竣工验收设计交底施工措施计划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劳务复核性材料试验建造试运行维护拆除照管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分包工程专业技工普工防止粉尘降低噪声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伤病防治急救医务人员医疗设施查勘地质勘探水文气象交通条件风俗习惯当地资料交通运输抽样检验检验测试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随机资料临时道路的通行权场外设施道路通行权道路和桥梁场外公共道路养路费税款场外交通交通设施修建临时设施维修养护场内施工道路水路运输航空运输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船舶飞机运输超大件超重件测量放线仪器施工测量施工控制网点修复测量基准点基准线水准点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工程测量施工安全治安保卫环境保护抽样复测安全检查救助物资和器材劳动保护用具地下工程施工治安管理社会治安排水设施水土保护技术培训隐蔽部位覆盖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工艺试验现场材料试验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缺陷修补尾工整修施工期运行竣工清场场地清理施工堆积物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工程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工伤事故的保险第三者责任险持续保险主要材料品牌表
金额
254.86万元
项目地址
山西省
发布时间
2022/08/02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sxzb-22070646z012/011499002022bcs01295
预算金额300万元
招标公司山西工程技术学院
招标联系人张老师
招标代理机构山西省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刘黎黎18635157677
中标公司山西鑫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54.86万元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一、项目编号:1499002022BCS01295 SXZB-2207 0646Z012/01
二、项目名称:山西工程技术学院两馆及体育场场地平整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1.中标结果:
序号 | 标项名称 | 数量 | 单位 | 总价(元) | 中标供应商名称 | 中标供应商地址 | 中标供应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 | 山西工程技术学院两馆及体育场场地平整 | 1 | 项 | 报价:2548610.6(元) | 山西鑫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山西省阳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科技园1#标准厂房 | 911403113170935088 |
2.废标结果:
序号 | 标项名称 | 废标理由 | 其他事项 |
/ | / | / | / |
四、主要标的信息
工程类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 标项名称 | 标的名称 | 施工范围 | 施工工期 | 项目经理 | 执业证书信息 |
1 | 山西工程技术学院两馆及体育场场地平整 | 山西工程技术学院两馆及体育场场地平整 | 清表,挖运土方,挖运中风化泥岩,按图纸上技术要求及位置回填回运土方 | 合同签订后30日历天 | 石蔼芳 | 晋214192054440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郝丽华,贾文斌,王海俊(采购人代表)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本次磋商参照原国家发改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规定的收取标准的70%向成交供应商收取代理服务费。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1500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山西工程技术学院
地 址:阳泉市开发区学院1路山西工程技术学院
联系方式:0353-239665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山西省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太原市坞城南路50号山西省政务服务中心B座13层
联系方式:18635157677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刘黎黎 曹晓明 王恩瑞 王凌然 李捷
电 话:18635157677
附件信息:
7.21两馆及体育场场地平整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docx7.21两馆及体育场场地平整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docx
283.3K
采购人:山西工程技术学院项目名称:山西工程技术学院两馆及体育场场地平整项目项目编号:SXZB-22070646Z012/011499002022BCS01295(工程)竞争性磋商文件山西工程技术学院两馆及体育场场地平整项目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2目录日期:2022年7月代理机构:山西省招标有限公司
四、磋商响应文件23三、竞争性磋商文件22二、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18一、总则11磋商须知前附表5第二章磋商须知及前附表5
十、合同签订和履约担保33九、采购代理服务费33八、采购结果确认与公告32七、评审31六、开标29五、磋商响应28
3.监理人422.发包人义务411.一般约定37第四章合同37第三章采购内容35十一、其他事项说明34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498.测量放线497.交通运输48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475.材料和工程设备464.承包人43
15.变更5614.试验和检验5513.工程质量5412.暂停施工5311.开工和竣工5210.进度计划51
21.不可抗力6820.保险67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6618.竣工验收6417.计量与支付6016.价格调整59
★一、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执业许可证或自然人有效身份证明)89资格证明文件格式89第五章磋商响应文件格式8524.争议的解决7323.索赔7222.违约70
★七、没有失信记录承诺函95★六、《政府采购活动承诺书》94★五、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承诺函93★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金的承诺函92★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函91★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90
★一、响应函101商务技术文件格式101十一、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100十、监狱企业证明文件99★九、特定资格要求证明文件97★八、非联合体声明书96
七、拟派项目经理类似项目业绩情况108六、磋商响应供应商类似项目业绩情况107★五、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授权委托书106★四、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105★三、节能、环保产品证明材料103★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02
第六章评审办法118十二、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商务技术文件117十一、主要材料品牌表115十、中小企业声明函114九、施工组织设计110八、商务技术偏离表109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四、其他评审事项规定126三、评分标准包1的评分方法123二、评审程序118一、总则118
项目概况 山西工程技术学院两馆及体育场场地平整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登录山西省政府采购信息平台(http://www.ccgp-shanxi.gov.cn/home.html)获取电子招标文件,使用投标文件编制工具编制电子投标文件,并于2022-08-01 09:30:00(北京时间)前提交(上传)响应文件。 |
5.最高限价:2977109.13元4.预算金额:3000000元3.采购方式:在线投标响应2.项目名称:山西工程技术学院两馆及体育场场地平整项目1.项目编号:SXZB-22070646Z012/011499002022BCS01295一、项目基本情况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8.质量要求:按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规范、规程及技术标准施工,工程质量要求达到相关规范合格标准。7.合同履行期限(工期承诺):合同签订后30日历天内完成。6.采购需求:本工程主要包括:清表,挖运土方,挖运中风化泥岩,按图纸上技术要求及位置回填回运土方。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线上获取(下载):00:00~12:00,12:00~23:59(北京时间,双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1.时间:2022-07-21至2022-07-2823:59:00(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三、获取采购文件(2)项目负责人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和安全生产考核B证。(1)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截止时间:2022年8月1日9时30分(北京时间)四、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磋商开启时间)和地点备注:未按规定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提起的质疑、投诉将不予受理。4.售价:免费领取3.方式:电子交易2.地点:山西省政府采购网,网址:http://www.ccgp-shanxi.gov.cn/home.html
3.供应商(供应商)到达开标现场时须携带加密响应文件时所使用的数字证书(CA),在磋商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后使用数字证书(CA)对已递交的电子响应文件进行解密。2.纸质响应文件叁份(应由电子响应文件导出)请在磋商截止时间前到开标现场递交。电子响应文件须在磋商截止时间前在山西省政府采购网-政采云平台完成递交(上传),磋商截止时间前未完成响应文件上传,视为撤回响应文件,供应商(供应商)自行承担责任。1.电子响应文件递交及格式要求:太原市坞城南路50号山西省政务服务中心B座13层一会议室(纸质投标地点)地点:山西省政府采购网-政采云平台提交响应文件
1.采购人信息七、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本磋商公告在《山西省政府采购网》发布,未经许可不得转载。六、其他补充事宜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五、公告期限
名称:山西省招标有限公司2.招标代理机构信息联系方式:0353-2396651联系人:张老师地址:山西省阳泉市郊区开发区学院路1号名称:山西工程技术学院
磋商须知前附表磋商须知及前附表电子邮箱:sxzb@vip.163.com电话:0351-8267068项目联系人:刘黎黎曹晓明王凌然王恩瑞李捷地址:太原市坞城南路50号山西省政务服务中心B座13层
条款号 | 内容 | 说明或要求 |
1.2.1 | 项目名称 | 山西工程技术学院两馆及体育场场地平整项目 |
1.2.2 | 项目编号 | SXZB-2207 0646Z012/01 1499002022BCS01295 |
1.2.3 | 采购内容 | 山西工程技术学院两馆及体育场场地平整项目 |
1.2.44.5.2 | 最高限价 | 最高限价:2977109.13元最后报价超过最高限价,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
1.2.5 | 资金落实情况 | 财政资金,已落实 |
1.2.6 | 采购人 | 单位名称:山西工程技术学院 地 址:山西省阳泉市郊区开发区学院路1号 联 系 人:张老师 联系方式:0353-2396651 |
1.2.7 | 招标代理机构 | 单位名称:山西省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太原市坞城南路50号山西省政务服务中心B座13层 项目联系人:刘黎黎 曹晓明 王凌然 王恩瑞 李捷电 话: 0351-8267068 电子邮箱: sxzb@vip.163.com |
1.2.8 | 合同履行期限(工期承诺): | 合同签订后30日历天内完成。 |
1.3.1 | 采购方式 | 竞争性磋商 |
1.7.1 | 是否接受联合体磋商响应 | 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
1.11.1 | 现场考察 | 不组织 |
1.12.1 | 磋商前答疑会 | 不召开 |
1.15.2 | 分包 | 不允许 |
1.17 | 磋商保证金 | 本项目不收取响应保证金 |
2.5.1 | 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定向采购) | 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不执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支持监狱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价格优惠政策。本项目不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
2.5.42.5.5 | 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价格优惠政策 | 小型企业给予15%的价格扣除;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给予15%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报价参与评审。 |
2.1-2.10 | 是否落实政府采购相关政策要求 | (详见第二章第2.1、2.2、2.3、2.4、2.5、2.6、2.7、2.8、2.9、2.10款相关规定) |
3.2.1 | 竞争性磋商文件提疑截止时间 | 供应商认为其磋商未获公平评审或采购过程和磋商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 |
4.2.2 | 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 | 完整的《磋商响应文件》由资格证明文件、商务技术文件组成。一、资格文件:以下★内容证明文件未提供或提供的证明材料不齐全的,资格审查作不通过处理,不得进入下一评审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的证明文件:★(一):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执业许可证或自然人有效身份证明):提供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复制件加盖磋商响应供应商公章);★(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证明材料:承诺函(格式见第五章);★(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承诺函(格式见第五章);★(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金的良好记录的证明材料:承诺函(格式见第五章);★(五)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材料:承诺函(格式见第五章);“与采购人不存在利害关系及其他违规行为”的证明材料★(六)《政府采购活动承诺书》(格式见第五章)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证明材料:★(七)《没有失信记录承诺函》(格式见第五章),信用信息记录资格审查时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统一查询后存档;非联合体的证明材料:★(八)非联合体声明书(格式见第五章);★(九)特定资格要求证明文件:(1)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2)项目负责人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和安全生产考核B证。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规定的证明文件: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残疾人及监狱企业的规定已在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中说明。(十)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格式见第五章);(十一)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见第五章);二、商务技术文件(带★内容证明文件未提供或提供的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商务审查作不通过处理,不得进入评审程序,其余部分为技术打分内容):★(一)响应函(格式见第五章);★(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格式见第五章);★(三)节能、环保产品证明材料(格式见第五章)★(四)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格式见第五章);★(五)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授权委托书(格式见第五章);(六)磋商响应供应商类似项目业绩情况(格式见第五章); (七)拟派项目经理类似项目业绩情况(格式见第五章); (八)商务技术偏离表(格式见第五章); (九)施工组织设计; a.施工组织方案; b.施工进度计划方案; c.施工质量、控制方案; d.安全文明施工保障措施方案; e.技术人员配备情况; f.创新产品和服务(如本项目涉及); g. 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表; h.建造师(项目负责人)简历表; i.项目技术负责人简历表; j.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其它辅助说明资料。(十)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第五章)(十一)主要材料品牌表(格式见第五章)(十二)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商务技术文件(格式自拟) |
4.3 | 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 | 本项目通过“山西省政府采购网”(电子交易平台,网址:http://www.ccgp-shanxi.gov.cn/)实行电子交易(在线投标响应)。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电子交易应当安装“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并按照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和“山西省政府采购网”的要求编制并加密磋商响应文件(1份)。供应商未按规定加密的磋商响应文件,“山西省政府采购网”将予以拒收并提示。 |
4.4 | 磋商响应文件的签章形式 | 电子签章。按《第二章磋商须知及前附表》和《第五章 响应文件格式》标注的要求进行盖章、签署(电子签章)。 |
4.6 | 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 | 自磋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之日起90日历天内保持有效,否则磋商响应无效。 |
5.1.1 | 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 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
5.2.1 | 磋商响应文件提交地点 | 山西省政府采购网,网址:http://www.ccgp-shanxi.gov.cn/l |
6.1.1 | 磋商时间 | 同磋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
6.1.2 | 磋商地点 | 山西省政府采购网,网址:http://www.ccgp-shanxi.gov.cn/ |
6.2.2 | 磋商邀请 | 本项目采用电子交易,采购组织机构将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通过“山西省政府采购网,网址:http://www.ccgp-shanxi.gov.cn/”组织开标、开启磋商响应文件,所有供应商均应当准时在线参加。 |
6.3.1 | 磋商响应文件的解密 | 开标后,采购组织机构在山西省政府采购网在线发出“磋商响应文件解密”通知,启动磋商响应文件的解密程序;各磋商响应供应商应当在解密通知发出后30分钟内自行完成磋商响应文件的在线解密。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其报价视为无效;备注:磋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除供应商补充、修改或者撤回磋商响应文件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解密或提取磋商响应文件。 |
7.7.1 | 评审方法 | 综合评分法,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六章 评审方法》 |
8.1.1 | 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结果确认) | 本项目由采购人根据磋商小组递交的《评审报告》,通过“山西省政府采购网”依法确定成交供应商。 |
9.1.1 | 代理服务费 | 本次磋商参照原国家发改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规定的收取标准的70%向成交供应商收取代理服务费。请供应商在测算报价时充分考虑这一因素。 |
10.1.1 | 合同签订时间期限 | 《成交通知书》发出后30天内,成交供应商应持《成交通知书》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
10.3.1 | 合同款支付方式 | 按合同约定执行 |
10.3.2 | 质量保证金 | 按合同约定执行 |
10.3.3 | 施工用水电费 | 按合同约定执行 |
10.4 | 预付款担保 | 按合同约定执行 |
11.1.1 | 重要提醒 | (1)磋商响应供应商应仔细对照磋商须知条款阅读本表,如本表与须知内容就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表为准;(2)磋商响应供应商在编制磋商响应文件时应作出符合客观事实的真实响应,采购人不接受任何不符客观事实的“响应”或者“应标”,情节严重的可视为“提供虚假材料”行为,并参照“提供虚假材料”进行处理;(3)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标注“★”的技术或商务条款均为实质性要求条款,不满足实质性要求条款的磋商响应无效;(4)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所有加粗及加下划线的条款着重提请各供应商注意,请各供应商认真查看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每一个条款及要求,因误读、漏读、错读竞争性磋商文件内容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采购组织机构概不负责;(5)供应商在平台需上传最后报价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格式如下: 供应商在通过资格性及符合性审查后由磋商小组发起进入最后报价阶段,供应商需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竞争性磋商报价以最后报价为准,在进行最后报价时,需在附件中将(PDF\SXTB)格式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压缩后上传,其中PDF格式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需按规定签署,报价表和(PDF\SXTB)格式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无需在线签章。 最后报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在上传单价同比例下浮(不可竞争费含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临时设施费费率、环境保护费费用费率、税率、暂列金及暂估价不下浮)。 |
11.2.1 | 竞争性磋商文件解释权 | 本文件的解释权属于山西省招标有限公司所有。 |
1.2.1项目名称:见《磋商须知前附表》;1.2项目基本信息1.1.2本竞争性磋商文件适用于本项目的采购、响应、磋商、评标、定标、验收、合同履约、付款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1.1实施依据:本次采购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等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规定组织和实施;1.1、实施依据及适用范围一、总则
1.2.7代理机构机构:见《磋商须知前附表》;1.2.6采购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1.2.5资金落实情况:见《磋商须知前附表》;1.2.4最高限价:见《磋商须知前附表》;1.2.3采购内容:见《磋商须知前附表》;1.2.2项目编号: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4.2合格供应商“特定资格”要求: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1.4.1合格供应商“基本资格”要求: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1.4合格供应商资格要求1.3.1采购方式:见《磋商须知前附表》;1.3采购方式1.2.8工期: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5.5“磋商联合体”:是指两个或以上供应商组成联合体,以一个磋商响应供应商的身份参加磋商响应;1.5.4“磋商响应供应商代表”:是指参加本项目磋商活动的磋商响应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1.5.3“磋商响应供应商”(或磋商供应商或供应商):是指响应采购、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1.5.2“招标代理机构”:是指受采购人委托,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采购事宜的机构;1.5.1“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即政府采购合同中的“甲方”;1.5定义
1.5.10“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是指符合《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单位;1.5.9“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1.5.8“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1.5.7“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见《磋商须知前附表》;1.5.6“成交供应商”:是指经磋商小组推荐并经采购人确认的成交单位,即政府采购合同中的“乙方”;
1.5.16“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1.5.15“竞争性磋商文件(或磋商文件或采购文件)”:是指本文件;1.5.14“制造商”:是指拥有投标产品自主知识产权的单位;1.5.13“个人有效身份证明”:是指有效的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有期限规定的证件在有效期内方为有效;1.5.12“书面形式”:是指加盖有单位公章的信函、传真、电子扫描件等;1.5.11“项目”:是指磋商响应供应商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向采购人提供的货物或服务或工程;
磋商响应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授权其单位的其他在职员工全权代表其处理与本次磋商有关的事项,但其授权代表必须持有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见第五章磋商响应文件格式),《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必须经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否则视为无效授权(等同未提供)。1.6磋商响应委托1.5.20“细微偏离”:是指磋商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的非实质性内容存在不完全响应或不响应。1.5.19“重大偏离”或“保留”:是指将会影响到磋商文件规定的服务范围、质量标准,或会给合同中规定的采购人的权利和磋商响应供应商的责任造成实质性限制,而纠正这些偏离或保留将对其他递交了实质性响应的磋商响应文件的磋商响应供应商产生不公平影响的。1.5.18“活页装订”:是指不借助工具的情况下就随时可以拆卸替换复原或翻阅时容易自行脱落的装订方式。1.5.17“实质性条款(或要求)”:是指本文件《第三章采购内容及技术要求》中标注“★”号的技术或商务条款(或要求),供应商磋商响应时应对所有“实质性条款(或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且不得出现负偏离,否则磋商响应无效;
(4)联合体各方之间须签订《联合投标协议书》,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在《联合投标协议书》中指定本项目主办人,并将《联合投标协议书》作为磋商响应文件组成的一部分;本项目的主体、关键性工作须由主办人完成,并在《联合投标协议书》中进行说明;(3)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本项目磋商的,联合体的各成员均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以及荣誉、等级证书等资信内容)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以及荣誉、等级证书等资信内容)等级;(2)两个或以上供应商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磋商响应的,在登记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时应予以说明备注,并在资格文件中递交《联合投标协议书》,未递交《联合投标协议书》的联合体无效;(1)两个或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磋商响应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磋商;1.7.2《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磋商的,参加磋商的联合体应遵守以下规定:1.7.1是否接受联合体磋商响应: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8.1是否允许进口产品磋商响应:见《磋商须知前附表》;1.8进口产品磋商响应(8)采购代理服务费可由主办人一方缴纳,也可以由联合体各方共同缴纳(具体缴纳金额须在《联合投标协议书》中明确)。(7)联合体磋商响应文件应由主办人按规定进行签章;(6)联合体各方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5)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投标协议书》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本项目中参加磋商,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本项目磋商;
1.10.1语言文字:除专业术语、签名、盖章、名称等特殊情形外,与本次采购工作有关的所有材料、来往函电语言均应使用中文,专业术语、名称应附有中文注释。仅以中文以外的文字表述的材料视同未提供。1.10语言文字及计量单位1.9.2合同实施过程中,成交供应商须与采购人积极配合。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本次采购活动中所发生的全部费用。1.9.1不论磋商结果如何,磋商响应供应商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采购组织机构概不负责;1.9磋商费用1.8.2《磋商须知前附表》未标明允许进口产品磋商的合同项(标项)一律拒绝“进口产品”参加磋商响应。“进口产品”系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国外品牌产品”不等于“进口产品”。
1.11.4现场考察过程中,供应商应注意考察安全,除采购人的原因外,供应商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供应商自行承担;1.11.3供应商应自行前往规定的地点参加现场考察,因参加现场考察而发生的所有费用由供应商自行承担;1.11.2《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统一现场考察的,采购人将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统一开放现场场地以便供应商进行现场考察,此外其他任何时间采购人不再统一安排供应商进行现场考察工作(特殊情形除外);1.11.1现场考察时间、地点、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1.11现场考察1.10.2计量单位:竞争性磋商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使用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计量单位;竞争性磋商文件没有规定的,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否则视同未响应。
1.12.4不召开磋商前答疑会或磋商前答疑会完成后的其他时间,采购组织机构将按本章第3.2款“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提疑”、第3.3款“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更正)”相关规定对供应商所提问题进行澄清答复。1.12.3供应商应在答疑会时间的2日前,以书面形式将需要提出的问题送达采购组织机构,以便采购组织机构在会议期间澄清;1.12.2前附表规定召开磋商前答疑会的,采购组织机构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磋商前答疑会,澄清供应商提出的问题;1.12.1磋商前答疑会:见《磋商须知前附表》;1.12磋商前答疑会1.11.5采购人在现场考察中介绍的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仅供供应商在编制磋商响应文件时参考,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直系血亲关系;(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夫妻关系;1.13.2不同供应商之间存在以下利害关系并且存在影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行为的,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相关磋商响应供应商的磋商响应均作无效处理:1.13.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磋商响应供应商均作资格无效处理。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所称“关联企业”,是指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关联关系”的界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17条之规定。1.13关联供应商投标限制
1.13.3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相关磋商响应供应商的磋商响应作无效处理。(7)存在分级代理或代销关系、同一生产制造商关系、管理关系、重要业务(占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或重要财务往来关系(如融资)等其他实质性控制关系。(6)存在共同直接或间接投资设立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情况;(5)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存在股份控制或实际控制关系;(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存在近姻亲关系;(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存在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1.15.1转包:不允许。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成交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实质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1.15转包、分包本项目是否具有行业特殊情况,见《磋商须知前附表》;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法人的分支机构获得法人授权后,允许法人的分支机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采购组织机构按照其特点在采购文件中作出专门规定,允许其独立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1.14特殊供应商投标规定
1.16.2.1上述所指“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1.16.2质疑:供应商认为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供应商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1.16.1询问:在采购活动中供应商可以就某一事项向采购组织机构发出“询问”,采购组织机构将在收到供应商“询问”后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但规定不予答复的内容除外。1.16供应商询问、质疑和投诉1.15.3《磋商须知前附表》中声明允许分包的,磋商响应供应商可以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分包。磋商响应供应商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磋商响应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成交供应商的主要合同义务。分包供应商履行的分包项目的技术要求等,必须与成交的一致。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1.15.2分包: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1.16.2.2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递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3)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期限届满之日(竞争性磋商文件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以竞争性磋商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但须在磋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提出;
1.16.2.3供应商认可采购组织机构在质疑答复程序中启用的调查和重新评审等程序,在该程序操作过程未明显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时,不得再提出异议;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上身份证明;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6)提出质疑的日期。(5)必要的法律依据;(4)事实依据;(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1.17.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1.17.2采购人因重大变故取消采购任务的,采购组织机构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终止公告,并以发布公告的形式通知已经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磋商供应商,对已经交纳响应保证金的,采购组织机构在终止公告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1.17.1未按上述要求提交保证金或提交的保证金金额不足的,其响应文件无效。本项目是否要求磋商响应供应商提交保证金,及要求磋商响应供应商应提交的保证金金额及相关规定见《磋商须知前附表》。1.17磋商保证金1.16.2.4质疑、投诉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原件一式三份),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后加盖单位公章,质疑书、投诉书均应明确阐述竞争性磋商文件、磋商过程和成交结果中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实质性内容,供应商提出的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诉求(即通过质疑所要达到的具体目标)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即通过合法手段获得的能够证明供应商的诉求成立的必要材料);
1.17.4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国库。逾期退还磋商保证金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供应商损失。E.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D.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C.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B.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A.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1.18.5磋商响应供应商对所响应项内的采购内容必须全部进行响应。1.18.4竞争性磋商文件所涉及的产品品牌或型号为建议性要求或档次选择要求或为代替部分技术指标描述,磋商响应供应商可以自行选择其他品牌型号的产品参加磋商,但所投产品应当具有相等或更优于磋商文件要求的指标、性能、档次,否则,磋商小组将对其作出不利的评审。1.18.3磋商响应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递交《磋商响应文件》。《磋商响应文件》应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并对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1.18.2磋商响应供应商在磋商活动中提供任何虚假材料或从事其他违法活动的,其磋商响应无效,并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查处;成交后发现的,成交结果无效,并须依照相关规定双倍赔偿给采购人。且民事赔偿并不免除违法磋商响应供应商的行政与刑事责任。1.18.1磋商响应供应商磋商所使用的资格、信誉、荣誉、磋商响应供应商业绩与企业认证必须为本法人所拥有。磋商响应供应商磋商所使用的项目实施人员可以为其控股公司的工作人员。在组织资格审查、商务技术评审时,属于磋商响应供应商母公司(总机构)或者同一母公司下属的其他子公司(同一总机构下属的其他分支机构)的人员、业绩、荣誉、知识产权、项目案例等,不得作为该磋商响应供应商的资信文件予以确认或审查通过。1.18其他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条的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2.1支持本国企业二、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1.18.8供应商须对所提供产品、方案、技术、服务等拥有合法的占有和处置权,并对涉及项目的所有内容可能侵权行为指控负责,保证不伤害采购人的利益。在法律范围内,如果出现文字、图片、商标和技术等侵权行为而造成的纠纷和产生的一切费用,采购人概不负责,由此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供应商应承担相应后果,并负责赔偿。供应商为执行本项目合同而提供的技术资料等归采购人所有。1.18.7响应文件的响应内容必须真实、明确、准确。否则,磋商小组将对其作出不利的评审。1.18.6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如有描述歧义或前后不一致的地方,磋商小组有权按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评判,但对同一条款的评判适用于每个供应商。
2.2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政策:本项目不允许中国境外工程供应商参加。前款所称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
2.2.6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为准。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以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最新一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为准。2.2.5本次采购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但不属于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的,实施优先采购,并提供承诺书,未承诺书的,磋商响应文件无效。2.2.4《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详见《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如遇调整,按最新清单执行)。2.2.3本次采购需落实《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规定的属于国家强制性采购的,必须符合要求,并提供承诺书,未提供承诺书的,磋商响应文件无效。2.2.2《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详见《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如遇调整,按最新清单执行)。2.2.1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文件规定,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
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布的《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且在有效期内的,提供《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布的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封面及对应页,实行优先采购。2.4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政策:(2)本项目涉及信息安全产品的要求:投标货物中如含有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下发的《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中的产品(8类13项),需提供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或中国网络安全审查技术与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1)本项目涉及正版软件的要求:供应商需承诺投报的计算机产品预装正版操作系统,投报的硬件产品内的预装软件为正版软件。2.3正版软件及信息安全产品政府采购政策:2.2.7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为准(如遇调整,请以最新公布的为准)。
(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如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2.5.3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2.5.2本项目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见《磋商须知前附表》:2.5.1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见《磋商须知前附表》;2.5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2.5.7中小企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2.5.6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供应商应按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2.5.5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本项目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见《磋商须知前附表》)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2.5.4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见《磋商须知前附表》)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2.7.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证明材料: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见第五章)。2.7.1符合《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全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参加本政府采购活动时,视同小型、微型企业。2.7促进残疾人就业2.6.2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省级或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2.6.1符合《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的监狱企业在全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监狱企业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监狱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参加本政府采购活动时,视同小型、微型企业。2.6支持监狱企业发展
2.10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磋商响应供应商需填写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承诺函,承诺商品包装符合《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符合《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格式见第五章),未提供承诺书的,磋商响应文件无效。2.9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2.8.2磋商响应供应商投报创新产品或创新服务的,应在响应文件中“施工设计”中提供《创新产品或创新服务明细表》。2.8.1磋商响应供应商投报产品或服务属于《山西省创新产品和服务推荐清单》中创新产品或创新服务的,在评审时享受评审加分。2.8创新产品、创新服务
第二章磋商须知及前附表;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3.1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三、竞争性磋商文件2.10.2供应商须落实绿色建材采购要求,鼓励供应商提供获得绿色建材评价标识、认证或者获得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绿色建材产品,满足《基本要求》的有关规定。2.10.1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建材产品在政府采购工程中的应用情况、市场供给情况和相关产业升级发展方向等,结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绿色建材产品标准,制定发布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基本要求(试行,以下简称《基本要求》)。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根据试点推进情况,动态更新《基本要求》,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www.mof.gov.cn)、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www.mohurd.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发布。
3.2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提疑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文件以及磋商过程中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如有,另册)。第六章评审办法第五章磋商响应文件格式;第四章合同;第三章采购内容及技术要求;
3.3.2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均有约束力;当原竞争性磋商文件与澄清、修改的内容就同一事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3.3.1采购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修改将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或更正公告,并以传真或邮件(原文扫描件)或网上公告等形式告知所有已登记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3.3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更正)3.2.3采购组织机构将在收到供应商递交的《疑问函》后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供应商提出的问题,并将不包含问题来源的答复通知所有已登记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3.2.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通过“山西省政府采购网”获取的竞争性磋商文件,如发现竞争性磋商文件或清单、图纸中有前后不一致或不清楚或有误的内容,应在“竞争性磋商文件提疑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组织机构提出,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采购组织机构概不负责;3.2.1竞争性磋商文件提疑截止时间: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供应商认为竞争性磋商文件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向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质疑函范本、投诉书范本请到山西省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3.4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质疑3.3.6任何口头形式的答复、说明均不属于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3.3.5供应商对收到的澄清、修改(更正)文件内容有疑问的,应当同时在书面回执中加注说明并与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确认,疑问内容应加盖单位公章、写明日期;3.3.4供应商收到采购组织机构发出的澄清、修改(更正)文件后,应在24小时内向采购组织机构递交书面回执;3.3.3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的内容影响到供应商磋商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将按相关规定顺延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开启时间,使之满足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4.2.2磋商响应文件内容组成4.2.1完整的磋商响应文件由《资格文件》、《商务技术文件》和《报价文件》三个部分组成(以下统称“磋商响应文件”)。4.2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4.1.1磋商响应文件的形式:电子加密磋商响应文件(是指通过“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完成磋商响应文件编制后生成并加密的数据电文形式的磋商响应文件,文件格式“.jmbs”)。4.1磋商响应文件的形式四、磋商响应文件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金的良好记录的证明材料:承诺函(格式见第五章);★(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承诺函(格式见第五章);★(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证明材料:承诺函(格式见第五章);★(1):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执业许可证或自然人有效身份证明):提供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复制件加盖磋商响应供应商公章);★1-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的证明文件:第一部分:《资格文件》组成内容(资格证明文件未提供或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不齐全的,资格审查作不通过处理,不得进入下一评审程序。)
提示和说明: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残疾人及监狱企业的规定已在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中说明(格式见第五章);★1-4“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规定的证明文件★1-3非联合体的证明材料:非联合体声明书(格式见第五章)。★1-2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证明材料:《没有失信记录承诺函》(格式见第五章),信用信息记录资格审查时由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统一查询后存档。★(6)“与采购人不存在利害关系及其他违规行为”的证明材料(格式见第五章)★(5)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材料:承诺函(格式见第五章);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其公司员工签署及参加磋商响应的,在磋商响应文件中同时出具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及此授权书)(格式见第五章);★(1)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格式见第五章);第二部分:《商务技术文件》组成内容,带★内容证明文件未提供或提供的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商务审查作不通过处理,不得进入评审程序。★1-6“符合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的证明文件:见《磋商须知前附表》★1-5磋商保证金的交纳情况及开户许可证(提供磋商供应商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已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的提供银行证明或提供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的相关公告)扫描件)符合《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的条件并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如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还须同时提供该企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供应商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的(如提供其他监狱企业制造的货物,还须同时提供该企业为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视同为小型和微型企业。
b.施工进度计划方案;a.施工组织方案;(6)施工组织设计;(5)商务技术偏离表(格式见第五章);(4)拟派项目经理类似项目业绩情况(格式见第五章);(3)磋商响应供应商类似项目业绩情况(格式见第五章);
h.建造师(项目负责人)简历表;g.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表;f.创新产品和服务(如本项目涉及)。e.技术人员配备情况;d.安全文明施工保障措施方案;c.施工质量、控制方案;
第三部分:《报价文件》组成内容,以下★内容文件未提供或提供的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商务审查作不通过处理:(10)其他资料(格式自拟)(9)主要材料品牌表(格式见第五章)(8)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第五章)j.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其它辅助说明资料。i.项目技术负责人简历表;
4.3.1本项目通过“山西省政府采购网”(网址:http://www.ccgp-shanxi.gov.cn/)实行电子交易(在线磋商响应)。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电子交易应当安装“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并按照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和“山西省政府采购网”的要求编制并加密磋商响应文件。供应商未按规定加密的磋商响应文件,“山西省政府采购网”将予以拒收。4.3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注:以上目录是编制响应文件的基本格式要求,各供应商可根据自身情况进一步细化。(3)供应商认为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格式自拟)。★(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响应函;
4.3.7《磋商响应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磋商响应供应商负责。4.3.6《磋商响应文件》内容不完整、编排混乱导致《磋商响应文件》被误读、漏读或者查找不到相关内容的,是磋商响应供应商的责任。4.3.5本章节第4.2.2款内容中标注“★”的内容为必须提供的内容,未提供的磋商响应文件无效。4.3.4本章节第4.2.2款内容中约定可以提供复印件(或复制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必须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视为未提供(例如:各类资格资质证书、业绩材料、许可材料、荣誉证书、产品注册登记材料、产品检测材料、验收材料等)。4.3.3本文件《第五章磋商响应文件格式》中有提供格式的,供应商应按照格式进行编制(格式中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还需后附相关证明材料),并按格式要求在指定位置根据要求进行签章,否则视为未提供;本文件《第五章磋商响应文件格式》未提供格式的,请供应商自行拟定格式,并加盖单位公章,否则视为未提供。4.3.2供应商应当按照本章节第4.2.2款规定的内容在“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编制磋商响应文件。
4.5.1磋商报价应按《第五章磋商响应文件格式》中提供的相关报价格式填写;4.5磋商报价4.4.2《磋商响应文件》内容应按《第二章磋商须知及前附表》规定和《第五章磋商响应文件格式》标注的要求进行盖章、签署,应签章而未签章的材料视为未提供。请各供应商详细查阅本章节第4.3款“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规定(磋商响应供应商为自然人的,须由自然人本人签字(或盖章),同时提供自然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否则视为未提供)。4.4.1磋商响应文件的签章形式:见《磋商须知前附表》;4.4磋商响应文件的签章4.3.8磋商响应供应商没有按照本章节第4.2.2款“磋商响应文件内容组成”要求提供全部资料,或者没有仔细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或者没有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在各方面的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是磋商响应供应商的风险,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磋商响应供应商自行承担。
4.5.8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的,磋商响应供应商应按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项目填报单价和合价。每一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磋商响应供应商未填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在实施后,采购人将不予以支付,并视作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其它有价款的单价或合价内。4.5.7磋商报价为磋商响应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4.5.6★本次磋商报价为含税人民币价。4.5.5最低报价不是成交的保证,采购人及招标代理机构不作任何落标解释。4.5.3《磋商响应文件》针对每个标项每一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不接受有选择报价的磋商响应(作无效标处理);4.5.2本项目最高限价: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4.5.14本项目磋商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是根据采购人提供的图纸(如有)及工作联系函的要求按工程量计算规则的要求计量并提供的,供应商在提疑截止时间前同样应根据采购人提供的图纸(如有)及工作联系函按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并对工程量及列项的完整性进行复核。供应商对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及项目中不合理或缺漏项部分可以书面形式提出疑问,采购人将以磋商文件补充文件或答疑文件的形式书面给以解答和修订。采购人最终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及提供的图纸(如有)、联系函即作为本工程报价的依据,各供应商须严格按照最终确认的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任何偏离工程量清单的响应报价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4.5.13除非本磋商文件对工程量清单编制和报价另有说明的,否则,磋商响应供应商应按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和数量进行报价。4.5.12磋商响应供应商应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它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获批准;4.5.11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磋商响应供应商在磋商总价中的价格均包括完成该工程项目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风险费等所有费用;4.5.10最后报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在上传单价同比例下浮(不可竞争费含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临时设施费费率、环境保护费费用费率、税率、暂列金及暂估价不下浮)。4.5.9技术规范要求和设计施工图中所列的施工技术要求所产生的费用均应包括在磋商报价中。上述要求凡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未列入的,由磋商响应供应商在相应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中考虑,采购人不单独列项支付;
4.6.5磋商响应供应商在《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内强行撤回(撤销)其磋商响应文件的,采购组织机构将上报至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4.6.4成交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作为合同组成部分,其有效期自动延长至合同履行完毕止;4.6.3磋商响应供应商可拒绝接受延期要求,同意延长有效期的磋商响应供应商不能修改《磋商响应文件》;4.6.2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可与磋商响应供应商协商延长《磋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期,协商过程以书面形式进行;4.6.1《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见《磋商须知前附表》,《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少于这个规定期限的投标将作无效标处理;4.6磋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期
4.7.4备份磋商响应文件的使用与失效(1)递交与接收:见《磋商须知前附表》,备份磋商响应文件逾期送达的视为未递交。4.7.3备份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与接收4.7.2备份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见《磋商须知前附表》。4.7.1备份磋商响应文件的约定:见《磋商须知前附表》。4.7备份磋商响应文件
5.2磋商地点5.1.1磋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见《磋商须知前附表》。5.1磋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五、磋商响应4.7.5“备份磋商响应文件”与电子加密的“磋商响应文件”同时生成,不属于磋商响应备选(替代)方案。合格的备份磋商响应文件在电子加密“磋商响应文件”解密异常时拆封、使用,电子加密“磋商响应文件”正常解密的备份磋商响应文件自动失效,不再使用。“磋商响应文件解密异常情况处理”办法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5.4.2磋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供应商不得对磋商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5.4.1磋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磋商响应文件。供应商补充或者修改磋商响应文件的,应当先行撤回已传输递交的原文件,补充、修改后重新传输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未重新完成传输的,视为撤回磋商响应文件。磋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传输递交的磋商响应文件,“山西省政府采购网”将予以拒收。5.4磋商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撤回5.3.1电子加密“磋商响应文件”的传输递交:见《磋商须知前附表》。5.3磋商响应文件的传输递交5.2.1磋商响应文件提交地点: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不再进行开标,将本标项作废标处理,重新组织采购;5.6.1到磋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止,若某个标项成功解密(备份磋商响应文件成功上传的视为成功解密)《磋商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少于三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采购人可选择以下方式之一处理:5.6磋商响应供应商不足法定数量的处理5.5.2与“电子加密磋商响应文件”同时生成的“备份磋商响应文件”不是磋商响应备选(替代)方案。5.5.1磋商响应供应商不得递交任何的磋商响应备选(替代)方案,否则作无效标处理。5.5磋商响应文件的备选方案
6.2磋商组织与邀请6.1.2磋商地点:见《磋商须知前附表》。6.1.1磋商时间:见《磋商须知前附表》;6.1磋商时间、地点六、开标(2)按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批意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组织采购。
6.3.1开标流程:6.3开标流程(两阶段)6.2.4供应商对磋商过程和磋商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回避申请。供应商未参加磋商的视同认可磋商结果。6.2.3磋商响应文件开启顺序:资格文件、商务技术文件、报价文件。6.2.2磋商邀请:本项目采用电子交易,采购组织机构将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通过“山西省政府采购网,网址:http://www.ccgp-shanxi.gov.cn/”组织开标、开启磋商响应文件,所有供应商均应当准时在线参加。6.2.1磋商准备:本项目磋商现场活动由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采购组织机构”)组织实施,准备工作由采购组织机构负责落实,磋商过程由采购组织机构负责记录,磋商现场由采购组织机构人员主持。
(6)开启有效磋商响应供应商的《报价文件》,由磋商小组对报价的合理性、准确性等进行审查核实。(5)商务技术磋商、评审结束后,公布商务技术评审无效供应商名称及理由及经商务技术评审的有效磋商响应供应商名单。(4)开启标书信息(资格文件、商务技术文件)。标书信息开启后,首先由磋商小组依法对磋商响应供应商的资格文件进行审查,审查磋商响应供应商的资格符合情况。资格审查结束后进入商务技术评审。资格审查合格的磋商响应供应商数量不足三家的,项目不再进行评审。(3)公布磋商响应文件解密情况(磋商响应文件成功解密的供应商名单等信息);(2)磋商响应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法完成已递交的“电子加密响应文件”解密的,按磋商响应文件解密异常情况处理(处理办法见《磋商须知前附表》);磋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止,由招标代理机构向各磋商响应供应商发出电子加密响应文件的【开始解密】通知,由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内自行进行磋商响应文件的解密(解密规定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本项目采用电子交易,如遇“山西省政府采购网”电子化开标或评审程序调整的,按调整后程序执行。6.3.2特殊情况说明(10)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家以上(符合政府采购规定特殊情形的,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9)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8)已提交磋商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若因磋商文件实质性变动导致供应商无法满足采购需求的,允许供应商退出磋商。(7)经磋商小组对报价文件的评审及磋商后,要求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招标代理机构向各磋商响应供应商发出最后报价通知,由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填写最后报价无需盖签章并上传,未按磋商小组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的所导致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7.2.1磋商小组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依法组建,成员人数为三人或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7.2磋商小组的组建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负责组织本项目的评审工作,并依据相关规定履行职责。7.1评审工作的组织七、评审(2)磋商过程中需要相关当事人进行签字或盖章确认的材料将通过“山西省政府采购网”进行,若因“山西省政府采购网”技术问题无法进行签字或盖章确认的,采购组织机构将通过邮件、传真等形式予以确认。
(3)对磋商响应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2)要求磋商响应供应商对磋商响应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1)审查、评价磋商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资格、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7.3.1磋商小组负责具体评审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7.3磋商小组的职责7.2.2评审专家从省级或以上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产生。磋商小组成员名单在采购结果公告前保密。
7.5评审意见的争议处理7.4.2评审工作将依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磋商响应文件及竞争性磋商文件中事先已列明的内容进行(如现场方案讲解、演示、样品等)。7.4.1评审原则:磋商小组按照客观、公正、审慎、择优的原则,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7.4评审原则(5)向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4)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
7.7.2标书信息开启后,磋商小组首先依法对磋商响应供应商的资格文件进行审查,审查各磋商响应供应商的资格符合情况。7.7.1评审方法和标准:见《磋商须知前附表》;7.7评审方法和标准磋商小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评审的有关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影响评标的正常进行,磋商小组成员不得私下与磋商响应供应商接触,不得出现政府采购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7.6评委纪律磋商小组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2)采购人将在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中按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确认意见以书面形式回复招标代理机构。(1)招标代理机构将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8.1.1采购结果确认(确定成交供应商):本项目由采购人根据磋商小组递交的《评审报告》,通过“山西省政府采购网”依法确认采购结果、确定成交供应商。具体流程如下:8.1采购结果确认(确定成交供应商)八、采购结果确认与公告7.7.3资格审查结束后,磋商小组将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磋商响应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详细评审方法和标准见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六章《评审办法》。
8.3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质疑8.2.3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成交。8.2.2成交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8.2.1采购结果公告及《成交通知书》签发:见《磋商须知前附表》;8.2采购结果公告和成交通知书签发8.1.2采购组织机构不对评审结果做任何解释。
9.1.4成交供应商确定后,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合同的,或因自身原因被取消成交资格或放弃成交的,已收取的采购代理服务费不予退还。9.1.3采购代理服务费缴纳凭证将作为采购人合同付款和验收的前提条件,成交供应商未按磋商文件规定和投标承诺缴纳采购代理服务费的,合同款不予支付、合同验收不予通过。9.1.2中标(成交)通知书签发后,成交供应商因自身原因被取消成交资格或放弃成交的,仍须支付采购代理服务费。9.1.1是否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计费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见《磋商须知前附表》;九、采购代理服务费磋商响应供应商认为采购过程、采购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按照本章节第1.16.2款规定,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向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质疑函范本、投诉书范本请到山西省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
10.1.4原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10.1.3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将对其失信行为上报至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其依法处理。10.1.2成交供应商应在《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时间内,与采购人通过“山西省政府采购网”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和成交供应商磋商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10.1.1合同签订时间期限:见《磋商须知前附表》;10.1签订合同十、合同签订和履约担保
10.2.3履约保证金在成交供应商按约定履约完毕后退还。(2)采购人还未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合同款的,成交供应商须一次性向采购人支付合同总额30%的违约金。(1)采购人已向成交供应商支付了合同款的,成交供应商须一次性退还采购人已支付的合同款,并向采购人支付等额违约金;10.2.2采购合同签订后,成交供应商不按合同约定履约的,采购人可以解除采购合同,并对成交供应商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作“不予退还”处理。同时,成交供应商还须按以下约定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10.2.1履约担保递交要求:成交供应商应递交而未递交履约担保的,合同款不予支付、合同验收不予通过。10.2履约担保(履约保证金)
预付款担保:见《磋商须知前附表》。10.4预付款担保10.3.3施工用水电费:见《磋商须知前附表》。10.3.2质量保证金:见《磋商须知前附表》。10.3.1合同款支付方式:见《磋商须知前附表》。10.3合同款支付方式等
第三章采购内容11.2.1竞争性磋商文件解释权:见《磋商须知前附表》。11.2竞争性磋商文件解释权11.1.1磋商重要提醒:见《磋商须知前附表》。11.1重要提醒十一、其他事项说明
具体内容详见附件清单描述。4.编制范围:山西工程技术学院两馆及体育场场地平整项目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全部内容。3.工程主要内容:清表,挖运土方,挖运中风化泥岩,按图纸上技术要求及位置回填回运土方。2.建设地点:山西省阳泉市开发区学院路1号1.工程名称:山西工程技术学院两馆及体育场场地平整项目一、工程概况
缺陷责任期:2年。文明施工要求:应文明施工,爱护施工现场周围的物品和设施。如在施工中造成物品设施损坏或丢失,经查实,全部由承包方维修和赔偿。要有安全施工措施,保证施工期间的施工安全。出现安全问题由承包方负责。工程质量要求:按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规范、规程及技术标准施工,工程质量要求达到相关规范合格标准。三、施工程序及质量要求合同签订后30日历天内完成。二、工期
绿色文明施工地标准费率按一级费率执行晋建标字【2018】295号文件,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执行晋建字【2020】86号文件。税金按晋建标字【2019】62号文件计取材料价格执行2022年第2期《阳泉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定额采用晋建标字【2018】10号《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山西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一般计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山西省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补充规定》及相关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四、编制依据
预算金额:3000000.00元,最高投标限价:2977109.13元。如报价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其报价将被否决。六、本项目预算金额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内全部工程。五、工程范围按专业承包工程计取各项应计费用人工单价执行晋建科字【2022】65号文件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词语定义1.一般约定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条款第四章合同七、支付方式:施工竣工完成验收合格后支付到合同金额的70%,审计完成后支付到审计工程款的97%,剩余3%审计工程款在缺陷责任期满后无质量问题无息付清。
1.1.1.5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1.1.1.4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1.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1.1.1.2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合同
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21.1.1.7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2.7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1.1.2.6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5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1.1.2.4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1.1.2.3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1.1.2.2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3.5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4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1.1.3.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2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工程和设备
1.1.3.11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1.1.3.10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9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1.1.3.7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6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4.5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1.1.4.4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1.1.4.2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1.1.4.1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1.1.4日期
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2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4.6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
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6其他1.1.5.7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1.5.6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1.1.5.5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1.1.5.4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1.3法律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2语言文字
(6)技术标准和要求;(5)通用合同条款;(4)专用合同条款;(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2)中标通知书;(1)合同协议书;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1.5合同协议书(9)其他合同文件。(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7)图纸;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1.6.3图纸的修改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1.6.1图纸的提供
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7联络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项、第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1.6.4图纸的错误
1.10化石、文物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9严禁贿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1.8转让1.7.2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11.3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1.11.2承包人在响应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1.11.1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1.11专利技术1.10.2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1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1遵守法律2.发包人义务1.12.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2.1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2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2.4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2.3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2.2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7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6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2.5组织设计交底
3.1.2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3.1.1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监理人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2.8其他义务
3.3.2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3.3.1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3.3监理人员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3.2总监理工程师3.1.3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4.3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3.4.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处理。3.4.1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3.4监理人的指示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3.3.3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4.承包人3.5.2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3.5.1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3.5商定或确定3.4.5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3.4.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4.1.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4.1.2依法纳税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4.1.1遵守法律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6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应按第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4.1.5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4.1.4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4.1.8为他人提供方便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4.1.7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承包人应按照第9.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3分包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4.2履约担保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4.1.10其他义务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4.4联合体4.3.5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4.3.4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4.3.3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4.3.2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4.3.1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4.5.2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4.5.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4.5承包人项目经理4.4.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4.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4.4.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4.6.2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4.6.1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4.5.4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4.5.3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4.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4.6.4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4.6.3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4.8.5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4.8.4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4.8.3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4.8.2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4.8.1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4.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10.2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4.10.1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4.10承包人现场查勘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4.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4.8.6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5.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材料和工程设备4.11.2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5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4.11.1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4.11不利物质条件
5.2.3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5.2.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5.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1.3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1.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5.3.2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5.3.1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5.3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5.2.6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5.2.5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2.4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5.4.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5.4.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4.1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4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6.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6.1.1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7.交通运输6.4.2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6.4.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6.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7.3.2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7.3.1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7.3场外交通7.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7.2.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7.2场内施工道路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7.6水路和航空运输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7.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7.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8.2.1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8.2施工测量8.1.2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8.1.1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8.1施工控制网8.测量放线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8.4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8.3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8.2.2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9.1.3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9.1.2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9.1.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5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9.2.4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9.2.3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9.2.2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9.2.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3.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9.3.2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9.3.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9.3治安保卫9.2.7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9.2.6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4.5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9.4.4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9.4.3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9.4.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9.4.1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9.4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10.1合同进度计划10.进度计划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9.5事故处理9.4.6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11.1.2承包人应按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11.1.1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11.1开工11.开工和竣工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款的约定办理。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在接收证书中写明。11.2竣工
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5)提供图纸延误;(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12.暂停施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11.6工期提前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
(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12.3.2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12.3.1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12.3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2.5.2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款的规定办理。12.5.1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2.1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5.1(1)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22.2款的规定办理。12.5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12.4.2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12.4.1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12.4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3.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13.1.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3.1.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1.1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13.1工程质量要求13.工程质量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13.4监理人的质量检查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13.3承包人的质量检查13.2.2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13.2.1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监理人审批。
13.5.3监理人重新检查监理人未按第13.5.1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5.3项的约定重新检查。13.5.2监理人未到场检查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13.5.1通知监理人检查13.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6.2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3.6.1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6清除不合格工程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5.4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按第13.5.1项或第13.5.2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4.2现场材料试验14.1.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4.1.2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14.1.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4.试验和检验
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15.变更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14.3现场工艺试验14.2.2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14.2.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3.3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15.3.1变更的提出15.3变更程序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15.2变更权
(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15.3.2变更估价(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15.1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15.4.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5.4变更的估价原则(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15.3.3变更指示
15.6暂列金额15.5.2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15.5.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5.4.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5.4.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15.7.2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15.7.1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15.7计日工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8.1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5.8暂估价15.7.3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3.2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16.1.1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16.价格调整15.8.3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15.4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5.8.2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5.1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P0--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5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16.1.1.1价格调整公式
16.1.1.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Fo1;Fo2;Fo3·····Fo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16.1.2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16.1.1.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16.1.1.4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按第15.1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16.1.1.3权重的调整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17.1.1计量单位17.1计量17.计量与支付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16.1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16.2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17.1.4单价子目的计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17.1.3计量周期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并在合同中约定执行。17.1.2计量方法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4)除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2)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总价支付分解表所表示的阶段性或分项计量的支持性资料,以及所达到工程形象目标或分阶段需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16.1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17.1.5总价子目的计量
17.2.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17.2.2预付款保函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17.2.1预付款17.2预付款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7.3.2进度付款申请单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17.3.1付款周期17.3工程进度付款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5)根据第17.4.1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4)根据第17.2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3)根据第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2)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17.3.4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7.5竣工结算17.4.3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9.3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17.4.2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17.4.1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17.4质量保证金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17.5.2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2)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17.5.1竣工付款申请单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17.6最终结清(4)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18.竣工验收(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17.6.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18.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18.1.3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18.1.2国家验收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18.1.1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18.1竣工验收的含义
18.3验收(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18.3.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18.3.4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第18.3.1项、第18.3.2项和第18.3.3项的约定进行。18.3.3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18.3.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18.3.1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18.2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8.5.1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8.4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18.5施工期运行18.4.2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8.4.1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18.2款与第18.3款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验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18.4单位工程验收18.3.6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
18.7.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8.7竣工清场18.6.2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8.6.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18.6试运行18.5.2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9.2款约定进行修复。
18.7.2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19.2缺陷责任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19.1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18.8施工队伍的撤离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19.3缺陷责任期的延长19.2.4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19.2.3项约定办理。19.2.3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9.2.2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19.2.1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19.3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19.6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19.5承包人的进入权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19.4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20.2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0.1工程保险20.保险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19.7保修责任
20.3.1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3人身意外伤害险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2.2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2.1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20.5其他保险20.4.2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20.4.1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0.4.1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20.4第三者责任险20.3.2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6.3持续保险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20.6.2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20.6.1保险凭证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20.6.5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20.6.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21.1.2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21.1.1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21.1不可抗力的确认21.不可抗力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20.6.6报告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21.3.1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21.2.2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21.2.1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21.2不可抗力的通知
21.3.2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2.违约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5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4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21.3.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21.3.3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3)承包人违反第5.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2)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1)承包人违反第1.8款或第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22.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22.1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22.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22.1.4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22.1.3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2)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22.1.5协议利益的转让(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23.4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22.2.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22.2发包人违约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22.1.6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发包人发生除第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22.2.2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22.2.4解除合同后的付款(2)承包人按22.2.2项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1)发生第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22.2.3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23.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23.索赔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22.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18.7.1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22.2.5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23.2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23.3.2承包人按第17.6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23.3.1承包人按第17.5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23.3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2)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24.1争议的解决方式24.争议的解决23.4.2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23.4.1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3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23.4发包人的索赔
24.3.1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24.3争议评审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24.2友好解决(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4.3.7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24.3.6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24.3.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24.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24.3.3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24.3.2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
1.1.2.6监理人:。1.1.2.2发包人: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词语定义1.一般约定第二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2)中标通知书;(1)合同协议书;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1.4.5缺陷责任期期限:月。1.1.4日期
(8);(7);(6);(5)通用合同条款;(4)专用合同条款;(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5承包人项目经理4.承包人施工场地应当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天前具备施工条件并移交给承包人。2.3提供施工场地2.发包人义务(9)。
5.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1.2承包人将由其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项目经理应在开工日期天前到职。
10.进度计划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2发包人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的范围:。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11.开工和竣工,施工进度计划中还应载明要求发包人组织设计人进行阶段性工程设计交底的时间。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11.1.1项发出的开工通知后7天内,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并报送监理人。承包人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10.1合同进度计划
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和标准: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等延误承包人关键线路工作的情况。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除发包人原因延期开工外,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还包括:
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12.暂停施工提前竣工的奖励办法:。11.6工期提前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应当进行变更的其他情形: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15.变更13.工程质量。
。15.8.1发包人和承包人权力义务关系:15.8暂估价。因变更引起价格调整的其他处理方式:15.4变更的估价原则
17.计量与支付其他约定。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法:。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16.价格调整15.8.3最终价格的估价人为:或者按照下列约定:。
17.1.5总价子目的计量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确定。17.1.3计量周期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执行。17.1.2计量方法17.1计量
预付办法:。预付款额度:。17.2.1预付款17.2预付款。总价子目计量的其他约定:
17.3工程进度付款预付款的扣回办法:。17.2.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预付款保函的其他约定:17.2.2预付款保函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进度付款申请单的内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17.3.2进度付款申请单
18.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18.竣工验收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方式:。17.4.1质量保证金的金额或比例:。17.4质量保证金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性资金的支付方法:。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19.7保修责任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竣工验收资料的费用支付方式:。竣工验收资料的份数:。竣工验收资料的内容:。
。21.1.1通用合同条款第21.1.1项约定的不可抗力以外的其他情形:21.1不可抗力的确认21.不可抗力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工程质量保修期限:。
(合同协议书编号:)1400002011000000。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的其他约定:21.3.1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法定代表人:承包人(全称)法定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发包人(全称):合同协议书(格式)
工程内容:工程地点:工程名称:(项目名称)标段一、工程概况发包人为建设(以下简称“本工程”),已接受承包人提出的承担本工程的施工、竣工、交付并维修其任何缺陷的投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共同达成并订立如下协议。法定注册地址:
详细承包范围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承包范围:二、工程承包范围资金来源:工程立项批准文号: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质量标准:四、质量标准工期总日历天数天,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三、合同工期
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元(小写)¥:元金额(大写):元(人民币)六、签约合同价本合同采用合同形式。五、合同形式
身份证号:;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号:;姓名:;职称:;七、承包人项目经理:专业工程暂估价:元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元暂列金额:元(其中计日工金额元)
1、本协议书;下列文件共同构成合同文件:八、合同文件的组成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建造师执业印章号:。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7、图纸;6、技术标准和要求;5、通用合同条款;4、专用合同条款;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2、中标通知书;
十一、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十、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交付并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工程缺陷承担维修责任。九、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定义与合同条款中的定义相同。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9、其他合同文件。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盖单位章)十三、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但不得背离本协议第八条所约定的合同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补充协议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份,其中一份在合同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留存。十二、本协议书连同其他合同文件正本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签约地点:年月日年月日
序号 | 材料设备名 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交货方式 | 交货地点 | 计划交货时间 | 备注 |
序号 | 材料设备名 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交货方式 | 交货地点 | 计划交货时间 | 备注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正/副本)(未提供格式的由供应商自拟)第五章磋商响应文件格式备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表所列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数量不考虑施工损耗,施工损耗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投标价格中。
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电子签章):________________磋商响应供应商(电子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编号:____________响应文件
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金的承诺函…………………………………………………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函………………………………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一、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执业许可证或自然人有效身份证明)……………第一部分资格证明文件
十、监狱企业证明文件………………………………………………………………………九、特定资格要求证明文件…………………………………………………………………八、非联合体声明书…………………………………………………………………………七、没有失信记录承诺函……………………………………………………………………六、《政府采购活动承诺书》…………………………………………………………………五、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承诺函…………………………………
六、磋商响应供应商类似项目业绩情况……………………………………………………三、节能、环保产品证明材料…………………………………………………………………四、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五、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授权委托书…………………………………………………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一、响应函……………………………………………………………………………………第二部分商务技术文件十一、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十二、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商务技术文件…………………………………………十一、主要材料品牌表………………………………………………………………………十、中小企业声明函…………………………………………………………………………九、施工组织设计……………………………………………………………………………八、商务技术偏离表…………………………………………………………………………七、拟派项目经理类似项目业绩情况………………………………………………………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一、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执业许可证或自然人有效身份证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的证明文件资格证明文件格式
证明材料: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执业许可证或自然人有效身份证明)(提供复印件加盖投标供应商公章)。提示和说明: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提供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文件;自然人(中国公民)提供个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
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磋商响应供应商名称(电子签章):_____________特此承诺我方参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依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相关规定,郑重承诺:我方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符合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响应供应商资格要求,如中标,我方将按我方磋商响应文件承诺,保证合同顺利履行。如有虚假或隐瞒,采购人可取消我方任何资格(投标/谈判/中标(成交)/签订合同),我方对此无任何异议,并愿意承担一切后果和责任。致:山西省招标有限公司★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
磋商响应供应商名称(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特此承诺我方郑重声明,我方具有履行______________项目;[项目编号:__________]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如中标/成交,我方将按我方磋商响应文件承诺,保证合同顺利履行。如有虚假或隐瞒,愿意承担一切后果。致:山西省招标有限公司★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函★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函
特此承诺我公司郑重声明,我公司严格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金,本文件中所提供的相关材料均真实有效,不存在虚假、造假行为。如有违反,愿承担一切责任。致:山西省招标有限公司:★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金的承诺函★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金的承诺函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我方(磋商响应供应商名称)在参加本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没有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没有被责令停产停业、被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被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没有因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而被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没有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期限未满情形)。如有虚假或隐瞒,采购人可取消我方任何资格(投标/谈判/中标(成交)/签订合同),我方对此无任何异议,并愿意承担一切后果和责任。致:山西省招标有限公司:★参加本次政府采购项目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承诺函★五、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承诺函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磋商响应供应商名称(盖章):_________________
山西省招标有限公司:★六、《政府采购活动承诺书》★“与采购人不存在利害关系及其他违规行为”的证明材料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磋商响应供应商名称(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特此承诺
□不存在围标串标行为/□存在围标串标行为:本单位与其他供应商之间:A.投资关系;B.行政隶属关系;C.业务指导关系;D.其他可能影响采购公正的利害关系:(如有,请如实说明)□不存在利害关系/□存在下列利害关系:本单位与采购人之间:我方参加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______项目编号_______)的政府采购活动,就有关公平竞争事项郑重声明如下:
★七、没有失信记录承诺函★“未被'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证明材料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磋商响应供应商名称(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特此承诺现已清楚知道并承诺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严格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签署本承诺书,如有任何存在围标串标行为,将自行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磋商响应供应商名称(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特此承诺我方上述承诺内容如有虚假或隐瞒,采购人可取消我方任何资格(投标/谈判/中标(成交)/签订合同),我方对此无任何异议,并愿意承担一切后果和责任。我方已经清楚了解本次项目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有关“供应商信用信息查询、存档与使用”的相关规定,同意由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按采购文件规定对我方的信用信息记录进行统一查询,并以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统一查询的结果为准。到本项目磋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为止,我公司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山西省招标有限公司:
我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或隐瞒,采购人可取消我方任何资格(投标/谈判/中标(成交)/签订合同),我方对此无任何异议,并愿意承担一切后果和责任。我方参加______项目名称_______(项目编号:)的政府采购活动,未与其他单位组成联合体。山西省招标有限公司:★八、非联合体声明书★“非联合体”的证明材料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2)★项目负责人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和安全生产考核B证。★(1)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九、特定资格要求证明文件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磋商响应供应商名称(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不属于残疾人福利性企业的无需填写)十一、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不属于监狱企业的无需填写)十、监狱企业证明文件“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的证明文件
备注:(1)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符合规定要求的供应商视同为小型和微型企业。(2)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省级或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如提供其他监狱企业制造的货物,还须同时提供该企业为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提供复印件加盖磋商响应供应商公章 |
(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证明材料: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还须同时提供该企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备注:(1)符合《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全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参加本政府采购活动时,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日期:________________磋商响应供应商名称(盖章):________________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
3.如我方成交:2.我方承诺在竞争性磋商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磋商响应文件。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施工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的磋商总报价,工期日历天,项目经理:(身份证号码:),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标准。山西省招标有限公司:★一、响应函商务技术文件格式
说明:磋商响应供应商在“山西省政府采购网”进行标书关联时,在政采云系统上填报的投标报价(总价,元)金额与加密的报价文件中所列的投标报价(总价,元)金额不一致时,以加密的报价文件中所列的金额为准进行修正。5.(其他补充说明)。4.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磋商响应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3)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2)我方承诺按照磋商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预付款担保。(1)我方承诺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在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年月日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磋商响应供应商(盖章):______________
项目编号:项目名称:节能产品承诺书★三、节能、环保产品证明材料★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本公司现参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的采购活动,工程内容中涉及《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产品,属于国家强制性采购的,一定符合要求;工程内容中涉及《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但不属于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的,实施优先采购;并单独做出承诺。如上述声明不真实,愿意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处罚。特此申明磋商响应供应商名称(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承诺本公司现参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项目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的采购活动,本公司承诺所供商品包装符合《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符合《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如上述声明不真实,愿意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处罚。特此申明磋商响应供应商名称(盖章):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 |
经营期限:成立时间:年月日地址:单位性质:单位名称:★四、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
特此证明。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号:职务:姓名:性别:
山西省招标有限公司:★五、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授权委托书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有效的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供应商:(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粘贴处 |
供应商:(电子签章)委托代理人:(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电子签章)本授权书于年月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注册于(供应商住址)的(供应商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姓名、职务、身份证号)代表本公司授权(供应商代表姓名、职务、身份证号)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贵方组织的项目,项目编号:,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项目名称:磋商响应供应商同类型工程表及证明材料六、磋商响应供应商类似项目业绩情况说明:应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日期:年月日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粘贴处 |
磋商响应供应商名称(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没有同类型工程的,此表可以不提供。(1)后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详见评审办法要求。备注:项目编号:
序号 | 甲方单位 | 项目名称 | 合同金额 | 合同主要内容 | 合同签订时间 | 甲方联系人 | 甲方联系电话 |
项目编号:项目名称:拟派项目经理同类型工程表及证明材料七、拟派项目经理类似项目业绩情况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序号 | 甲方单位 | 项目名称 | 合同金额 | 合同主要内容 | 合同签订时间 | 甲方联系人 | 甲方联系电话 |
八、商务技术偏离表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磋商响应供应商名称(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没有同类型工程的,此表可以不提供。(1)后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详见评审办法要求。备注:
九、施工组织设计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磋商响应供应商名称(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备注:根据磋商文件要求,如有偏离均应填写偏离表,不填写或未提供偏离表均视为无偏离且完全响应磋商文件要求。商务技术偏离表
序号 | 磋商文件要求 | 响应情况 | 正/负偏离 | 理由 |
1 | ||||
2 | ||||
3 | ||||
… | ||||
… | ||||
… | ||||
… | ||||
… | ||||
… | ||||
… |
(3)针对本项目制定的施工质量控制方案(工程技术管理、施工管理等)施等)(2)针对本项目制定的项目施工进度计划方案(包括施工过程、工期计划安排和保障措工验收等组织方案)(1)针对本项目提供的项目施工组织方案(包括技术、物资、劳动组织准备,施工到竣1.磋商响应供应商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磋商供应商应根据磋商文件和对现场的勘察情况,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参考以下要点编制本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和装订应按附表七“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及装订要求”编制和装订施工组织设计。2.若磋商供应商须知规定施工组织设计采用技术方式评审,则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6)创新产品和服务(5)针对本项目拟投入的技术人员配备情况作规程、现场管控等)(4)针对本项目制定的安全文明施工保障措施方案(在施工的各个环节、管理制度和操
附表五、宗族劳动力计划表附表四、项目经理简历表附表三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表附表二拟配备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附表一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3.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
附表三、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表附表二:拟配备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附表一:拟投入的主要施工设备表附表六: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序号 | 设备名称 | 型号规格 | 数量 | 国别产地 | 制造年份 | 额定功率(KW) | 生产能力 | 用于施工部位 | 备注 |
序号 | 仪器设备名称 | 型号规格 | 数量 | 国别产地 | 制造年份 | 已使用台时数 | 用途 | 备注 |
职务 | 姓名 | 职称 | 上岗资格证明 | 已承担在建工程情况 | |||||
证书名称 | 级别 | 证号 | 专业 | 原服务单位 | 项目数 | 主要项目名称 | |||
本工程一旦我单位成交,将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并配备上述项目管理班子。上述填报内容真实,若不真实,愿按有关规定接受处理。项目管理班子机构设置、职责分工等情况另附资料说明。 |
附表五:劳动力计划表附表五、技术负责人简历表备注:后附项目经理注册证书、B证、职称证等附表四、项目经理简历表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
职务 | 职称 | 学历 | |||
参加工作时间 | 从事项目经理年限 | ||||
项目经理资格证书编号 | |||||
在建和已完工程项目情况 | |||||
建设单位 | 项目名称 | 建设规模 | 开、竣工日期 | 在建或已完 | 工程质量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
职务 | 职称 | 学历 | |||
参加工作时间 | 从事技术负责人年限 | ||||
资格证书名称及编号 | |||||
在建和已完工程项目情况 | |||||
建设单位 | 项目名称 | 建设规模 | 开、竣工日期 | 在建或已完 | 工程质量 |
十、中小企业声明函2.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或横道图)表示。1.磋商响应供应商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磋商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附表六: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单位:人
工种 | 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 ||||||
日期:企业名称(盖章):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1、,属于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的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企业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主要材料品牌表十一、主要材料品牌表备注: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序号 | 材料名称 | 备选品牌、厂家 | 投标品牌、型号 | 备 注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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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
14 | ||||
15 | ||||
16 | ||||
⑥请将本表放置在商务技术文件中最后一页。若磋商响应文件未按要求放置或未填写,磋商小组可能做出不利于该磋商响应供应商的评审。⑤若磋商响应供应商未明确品牌,采购人将在此表“推荐品牌或厂家”中指定品牌及型号,磋商报价不予调整。④发包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在发包人推荐的供应商(厂家)或品牌范围内进行调整,承包人须接受调整,并不得因此而要求调价。③磋商文件中对材料的品牌、规格、型号没有具体规定的,由磋商响应供应商按磋商文件及施工图的要求按中高档进行磋商报价,采购人有权指定品牌,磋商价格不调整。②磋商文件中对主要材料设备品牌、厂家、规格、型号有推荐的,磋商响应供应商应采用并选用其中高档产品,或选用与采购人推荐的品牌相当及以上的中高档产品,如磋商响应供应商所选材料设备的材质、规格、颜色、档次与磋商文件及施工图纸要求的存在明显差别,或虽按磋商文件推荐的材料品牌选择但该材料因某种原因停产或其他原因而不能供应的,则实际施工过程中采购人有权在磋商文件推荐的材料品牌中自行确定,且投标价格不予调整。注:①磋商响应供应商可在“备选品牌、厂家”选择一项填写在“投标品牌”一栏中,如在此表“备选品牌、厂家”之外选择的,需要在“投标品牌”一栏中注明所选品牌。
本项目为工程类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满分100分。磋商小组将对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磋商响应供应商,根据商务技术、最后报价情况由各成员独立记名打分。评分过程中采用四舍五入法,并保留小数2位。一、总则本办法适用于本磋商文件规定项目的评审。为公正、公平、科学地选择中标(成交)供应商,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项目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六章评审办法十二、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商务技术文件
2.2.1开标(标书信息开启)后,磋商小组首先依法对磋商响应供应商的资格文件进行审查,审查各磋商响应供应商的资格符合情况。磋商小组对磋商响应供应商所递交的资格证明材料仅负审核的责任。如发现磋商响应供应商所递交的资格证明材料不合法或与事实不符,采购人可取消其成交资格并追究磋商响应供应商的法律责任。2.2磋商响应文件的资格、符合性审查组织磋商小组签到、核对评委身份,推选磋商小组组长,由组长召集成员阅读磋商文件及相关补充、质疑、答复文件、项目书面说明等材料,了解采购项目基本情况、磋商有关事项等。2.1评审前二、评审程序磋商响应供应商最终得分=商务技术分+最后报价分
2.2.2对符合资格的磋商响应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2)按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批意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组织采购。1)将本标项作废标处理,重新组织采购;(3)资格审查合格的磋商响应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项目不再进行评审。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采购人可选择以下方式之一处理:(2)供应商信用记录查询与使用:见《磋商须知前附表》;(1)磋商响应供应商递交的资格证明材料无法证明其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响应供应商资格要求”的,磋商小组将对其作“资格审查不合格”处理(无效投标),并不再进行后续评审。
(5)磋商响应文件组成内容不齐全,本磋商文件规定必须提供而未提供的(属于资格审查范围的除外);(4)磋商响应文件未按本磋商文件《第二章磋商须知及前附表》或《第五章磋商响应文件格式》标注的要求进行盖章或签署的;(3)仅提交“备份磋商响应文件”的;(2)磋商响应文件存在一个或一个以上备选(替代)方案的;(1)磋商响应文件没有对本采购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或不满足(不响应)本磋商文件中标注“★”的实质性要求条款的;2.2.3《商务技术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磋商小组认定后作无效标处理:
2.2.4《磋商响应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磋商小组认定后作无效标处理:(10)存在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的。(9)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政府采购活动的不同供应商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并且存在影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行为的;(8)磋商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7)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不符合本磋商文件要求的;(6)磋商响应文件标注的响应或偏离情况与事实不符,或提供了虚假材料的;
(6)报价超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5)磋商报价具有选择性的;(4)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时拒绝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错误修正原则进行修正的;(3)未按照磋商文件标明的币种报价的,或者磋商报价涵盖的内容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2)磋商响应文件存在一个或一个以上备选(替代)投标方案的;(1)磋商响应文件没有对本采购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或不满足(不响应)本采购文件中标注“★”的实质性要求条款的;
2.3磋商响应文件的磋商、澄清、说明或补正(11)存在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的。(10)磋商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9)磋商小组认为磋商响应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的磋商响应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时,磋商响应供应商不能在规定的时间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8)磋商响应文件组成内容不齐全,本磋商文件规定必须提供而未提供的(属于资格审查范围的除外);(7)磋商响应文件未按本磋商文件《第二章磋商须知及前附表》或《第五章磋商响应文件格式》标注的要求进行盖章或签署的;
2.3.6按磋商程序规定开始并完成磋商。2.3.5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通过“山西省政府采购网”在线询标的方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2.3.4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2.3.3评审过程中如有商务技术、报价磋商的,磋商小组所有成员汇总所有变动情况及要求通过“山西省政府采购网”在线询标的方式与每个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要求磋商响应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重新提交响应文件(须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磋商响应供应商响应回复时间为30分钟。2.3.2磋商响应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通过“山西省政府采购网”在线答复的方式提交,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磋商响应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磋商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磋商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3.1对于磋商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磋商小组将通过“山西省政府采购网”在线询标的方式要求磋商响应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磋商响应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补正时间为30分钟。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1)《磋商响应文件》中响应函与磋商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响应函为准。2.4.1《磋商响应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2.4磋商响应文件的错误修正2.3.7上述询标、澄清、说明和补正工作如因客观原因无法通过“山西省政府采购网”在线进行的,将采用书面(含邮件)形式进行。2.3.7所有磋商结束后,确定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名单,确定提交最后报价的时间,并告知相关供应商,要求在规定时间内(30分钟内)通过“山西省政府采购网”在线上传最后报价(须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
2.5磋商响应文件的评价、评分2.4.3《磋商响应文件》要求提供正、副本时,正、副本内容不一致的,以正本为准。2.4.2对不同文字文本《磋商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备注: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本章节第2.3.2款的规定经磋商响应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磋商响应供应商不确认的,其磋商响应无效。(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应以响应函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2)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1)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2.6.1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2.6修改评审结果2.5.2对采购组织机构工作人员汇总的评审结果进行确认。如发现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评分不一致以及存在畸高、畸低情形的,磋商小组组长应提醒相关评审人员当场改正或书面说明理由,拒不改正又不作书面说明的,由现场监督员如实记载后存入项目档案资料。2.5.1磋商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对资格、符合性审查合格的磋商响应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价与评分。评标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将独立对每个磋商响应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进行评价,并汇总每个磋商响应供应商的得分。
2.7.1磋商小组根据各磋商响应供应商的综合得分(商务技术分与最后报价得分之和)从高到低依次进行排名排序。特殊情形按以下原则处理:磋商小组根据以下规定确定供应商排名并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2.7供应商排序及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2.6.2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将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4)经磋商小组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3)磋商小组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评审结束后,磋商小组将通过“山西省政府采购网”起草评审报告,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或加注电子签章),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2.8起草、签署评审报告2.7.2根据最终得分排序,磋商小组直接确定供应商或通过书面评审报告的形式,向采购人推荐综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3)综合得分、最后报价和商务技术得分均相同的由磋商小组全体成员记名投票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排名。(2)综合得分和最后报价均相同的,按技术指标得分从高到低确定排名;(1)综合得分相同的,按最后报价低的优先原则确定排名;
(4)经磋商小组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3)磋商小组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2)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1)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评审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组织原磋商小组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将书面报告同级财政部门:2.9重新评审
(2)评分细则(2)符合性审查(1)资格性审查三、评分标准包1的评分方法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1 | 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执业许可证或自然人有效身份证明 | 提供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按照磋商文件签署公章 |
2 |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证明材料 | 提供《承诺函》,按照磋商文件签署公章 |
3 |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 提供《承诺函》,按照磋商文件签署公章 |
4 | 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金的良好记录的证明材料 | 提供《承诺函》,按照磋商文件签署公章 |
5 | 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 提供《承诺函》,按照磋商文件签署公章 |
6 | “与采购人不存在利害关系及其他违规行为”的证明材料 | 提供《承诺函》,按照磋商文件签署公章 |
7 | 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证明材料: | 提供《没有失信记录承诺函》,按照磋商文件签署公章 |
8 | 非联合体的证明材料 | 如本项目要求联合体,需提供《非联合体声明书》,并按照磋商文件签署公章 |
9 | 本项目其他特定资格条件 | (1)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2)项目负责人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序号 | 评审标准 | 评审要求 |
1 | 响应函 | 内容齐全,签署符合磋商文件要求; |
2 |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 内容齐全,签署符合磋商文件要求; |
3 | 工期 | 符合磋商文件要求 |
4 | 工程质量 | 符合磋商文件要求 |
5 | 响应性有效期要求 | 符合磋商文件要求 |
6 | 总报价 | 低于(含等于)控制总价 |
7 |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按照现行的《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等相关规定及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要求 |
8 | 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承诺 | 提供《承诺函》,符合磋商文件要求, |
9 | 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承诺格式 | 提供《承诺函》,符合磋商文件要求 |
10 | 围标、串标 | 不存在围标、串标行为 |
评 定 内 容 及 标 准 | ||
评审内容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技术部分施工组织设计(60分) | 施工方案(10分) | 全面完整、针对性强、切实可行。磋商小组根据响应文件内容打分,优秀10分,良好8分,较好6分,一般4分,差2分,不提供0分。 |
施工总平面图设计合理(5分) | 设计合理,科学。磋商小组根据响应文件内容打分,优秀5分,良好4分,较好3分,一般2分,差1分,不提供0分。 | |
项目班子(5分) | 班子机构健全、人员齐备、专业配套、具备相关岗位证书,劳动力安排合理。磋商小组根据响应文件内容打分,优秀5分,良好4分,较好3分,一般2分,差1分,不提供0分。 | |
材料供应(5分) | 材料供应安排合理,科学。磋商小组根据响应文件内容打分,优秀5分,良好4分,较好3分,一般2分,差1分,不提供0分。 | |
关键部位施工方法(5分) | 施工方法明确、切实可行。磋商小组根据响应文件内容打分,优秀5分,良好4分,较好3分,一般2分,差1分,不提供0分。 | |
质量安全管理,保证措施(5分) | 措施明确、切实可行。磋商小组根据响应文件内容打分,优秀5分,良好4分,较好3分,一般2分,差1分,不提供0分。 | |
机械设备配置(5分) | 机械设备配置科学、合理。磋商小组根据响应文件内容打分,优秀5分,良好4分,较好3分,一般2分,差1分,不提供0分。 | |
工期计划及保证措施(5分) | 计划合理、保证措施切实可行。磋商小组根据响应文件内容打分,优秀5分,良好4分,较好3分,一般2分,差1分,不提供0分。 | |
施工现场环保、消防、降噪声、文明等施工技术措施(5分) | 措施针对性强、切实可行。磋商小组根据响应文件内容打分,优秀5分,良好4分,较好3分,一般2分,差1分,不提供0分。 | |
合理化建议(5分) | 具有可行的提高工程质量、保证工期、降低造价的合理化建议。磋商小组根据响应文件内容打分,优秀5分,良好4分,较好3分,一般2分,差1分,不提供0分。 | |
应急处理方案(5分) | 面对突发情况时,具备完整、合理的应急处理方案。磋商小组根据响应文件内容打分,优秀5分,良好4分,较好3分,一般2分,差1分,不提供0分。 | |
商务部分供应商及项目经理资信(20分) | 供应商近三年(2019年7月至2022年7月)承担过的同类工程(10分) | 附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须提供与最终用户签订的合同首页、合同金额、工程规模所在页、签字盖章页)、竣工验收证明的复印件,每项1分,共10分。注: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
项目经理近三年(2019年7月至2022年7月)承担过的同类工程(10分) | 附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须提供与最终用户签订的合同首页、合同金额、工程规模所在页、签字盖章页)、竣工验收证明复印件,每项2分,共10分。注: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业绩证明材料必须体现项目经理。 | |
价格部分(20分) | 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终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20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得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最终报价)×20%×100注:按照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晋财购[2022]6号),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为15%,用扣除后的报价参与评审。依据《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第三条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价格扣除政策,价格给予1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依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第二条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价格扣除政策,价格给予1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监狱企业又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
(3)不同磋商响应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联系人员为同一人;(2)不同磋商响应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1)不同磋商响应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4.1.1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形,被视为串通投标的:4.1串通投标的认定四、其他评审事项规定
(1)未如实提供债权债务、重大违法记录、利害关系等信息,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磋商响应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响应无效且将《磋商响应文件》、《询标记录》等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或有关职能部门查处:4.2磋商响应供应商违法等重大事项的处理4.1.2磋商响应供应商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磋商响应供应商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磋商响应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磋商响应供应商有上述串通投标情形的,磋商响应无效,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5)不同磋商响应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互相混装。(4)不同磋商响应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1)将本标项作废标处理,重新组织采购;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在评审过程中,若某个标项的有效磋商响应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采购人可选择以下方式之一处理:4.3评审中合格磋商响应供应商不足法定数量的处理(4)其他严重干扰招投标秩序的行为的。(3)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的;(2)不遵循公平竞争原则、恶意串通、妨碍其他磋商响应供应商的竞争、损害采购人或其他磋商响应供应商合法权益的;
(3)磋商响应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将予以废标:4.4废标适用情形(2)按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批意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组织采购。
(三)电子交易平台发现严重安全漏洞,有潜在泄密危险的;(二)电子交易平台应用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一)电子交易平台发生故障而无法登录访问的;采购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导致电子交易平台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时,采购组织机构可中止电子交易活动:4.5可中止电子交易活动的情形(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出现前款规定情形,不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性的,采购组织机构可以待上述情形消除后继续组织电子交易活动,也可以决定某些环节以纸质形式进行;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性的,将重新采购。(五)其他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的情况。(四)病毒发作导致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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