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黄山风景区节水型景区创建服务采购项目(二次)成交结果公告
金额
68.9万元
项目地址
安徽省
发布时间
2023/08/29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hjacg2023c123-2
预算金额68.9万元
招标联系人-0559-2355179
招标代理机构黄山诚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江工0559-2554466
中标公司合肥昊禹水资源技术咨询有限公司68.9万元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一、项目编号:HJACG2023C123-2
二、项目名称:黄山风景区节水型景区创建服务采购项目(二次)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合肥昊禹水资源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合肥市包河区西藏路1775号丽水家园3幢2401
中标(成交)金额:68.9万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胡永政、王顺利、汪宏娟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按合同约定,6000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2.是否中小微企业中标(成交):是
3.无效供应商及原因:无
4.中标(成交)供应商业绩:
4.1黄山风景区创建省级节水型示范景区实施方案编制采购项目;
4.2黟县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采购项目;
4.3五河县污水处理厂中水综合利用试点实施方案编制服务。
5.对中标(成交)结果有质疑的,供应商最迟应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和本项目采购文件的规定以书面形式(纸质提交或登录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系统在线提交)在工作时间内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若供应商对质疑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纸质提交或登录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系统在线提交)向黄山市财政局(联系电话:0559-2355179)提出投诉。
质疑函、投诉书范本详见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门户网站——服务指南——资料下载专区。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黄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
地 址:黄山市黄山区黄山风景区南大门汤泉大酒店南侧
联系方式:0559-556836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黄山诚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屯溪区江南新城北区梧桐苑10幢403室
联系方式:0559-255446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江工
电 话:0559-2554466
十、附件
二、项目名称:黄山风景区节水型景区创建服务采购项目(二次)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合肥昊禹水资源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合肥市包河区西藏路1775号丽水家园3幢2401
中标(成交)金额:68.9万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服务类 |
名称:黄山风景区节水型景区创建服务采购项目 服务范围:黄山风景区 服务要求:包括黄山风景区节水型景区创建全过程技术指导;开展景区内节水载体(节水型机关、节水型酒店等)创建技术服务;开展节水宣传,制作具有黄山特色的节水宣传短视频、设计制作节水宣传标识标牌等相关工作;统计、汇编各类数据成果、制度、文件、资料等,具体详见采购文件 服务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120 日历天内完成 服务标准:完成申报材料汇编工作并通过上级主管部门验收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胡永政、王顺利、汪宏娟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按合同约定,6000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2.是否中小微企业中标(成交):是
3.无效供应商及原因:无
4.中标(成交)供应商业绩:
4.1黄山风景区创建省级节水型示范景区实施方案编制采购项目;
4.2黟县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采购项目;
4.3五河县污水处理厂中水综合利用试点实施方案编制服务。
5.对中标(成交)结果有质疑的,供应商最迟应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和本项目采购文件的规定以书面形式(纸质提交或登录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系统在线提交)在工作时间内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若供应商对质疑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纸质提交或登录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系统在线提交)向黄山市财政局(联系电话:0559-2355179)提出投诉。
质疑函、投诉书范本详见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门户网站——服务指南——资料下载专区。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黄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
地 址:黄山市黄山区黄山风景区南大门汤泉大酒店南侧
联系方式:0559-556836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黄山诚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屯溪区江南新城北区梧桐苑10幢403室
联系方式:0559-255446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江工
电 话:0559-2554466
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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