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2022年第四季度山东能源榆树井、长城、福城煤矿至淄博公司电煤运输竞价标段YS04榆树井煤矿至淄博公司电煤运输
金额
-
项目地址
山东省
发布时间
2022/10/18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基本信息
竞价编号:YSJJ18FK202210181318
标段:2022年第四季度山东能源榆树井、长城、福城煤矿至淄博公司电煤运输竞价
开始报价时间:2022-10-18 15:18:43
报价截至时间:2022-10-19 16:00:00
发布人:马炳垒
发布单位:华电集团北京燃料物流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收货单位:华电淄博热电有限公司
标段属性
保证金(元):
交货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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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运输合同
(公铁联运)
合同编号:
合同签订地点:
(甲方)委托人:
(乙方)被委托人:
国家发改委中长协全覆盖履约指定-----公司供应
发电有限公司-万吨,因本合同属于国家发改委中长协全
覆盖保障电煤供应的特殊性,乙方擅自处置的,甲方有权提请国家
相关部门予以追责。为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委托人(以下
简称:“甲方”)和被委托人(以下简称:“乙方”)双方本着平
等互利、自愿一致的原则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收货人名称、到站、发货时间、合同数量
(一)收货人:
(二)到站:
(三)发货时间:年_二-月二二日至一一年二-月(火车大票
时间为准)。
(四)合同数量:一万吨。
第二条品种规格、质量
品种 | 产地 | 干基灰分A% | 收到基全水M.ar% | 干燥无灰基挥发分V% |
气肥煤 | --煤矿 | ≤00 | ≤00 | W00 |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kcal/kgQnet.n | 干基全硫S% | 灰熔点ST℃ | 粒度(mm) | 其他 |
4800川 | 川00 | 0000 |
第三条交货方式、运输方式、货权转移及风险承担
(一)交货方式:甲方指定乙方---煤矿坑口提货,到_交
货。
(二)运输方式:公铁联运
运输单位;----公司托运单位由乙方指定,运输
费用由乙方全部负责。
(三)通知:乙方提货时须按甲方计划量、装车提货。乙方批
车后1日内电话通知甲方,装车后1日内短信预报装车信息。
第四条数量和质量验收标准及确认
(一)数量、质量验收标准
数量、质量以-----煤矿计量、化验标准为准,作为结算依据。
(二)质量和数量验收确认
1.数量检验确认:以收货人轨道衡计量路耗差异小于2%结果
为准(以出矿装车磅单或轨道衡数量对应到厂轨道衡对比),并作
为结算依据。到厂验收数量损耗大于2%时,超出部分煤价+运费合
计金额由乙方全部承担,并作为结算依据。
2.质量检验确认:以收货人验收质量指标差异小于150大卡,
(以矿方质量对应到厂化验指标对比),并作为结算依据,质量差
异大于-150天卡时,到产化验指标超出部分煤价+运费合计金额由
乙方全部承担,并作为结算依据。
(三)数量结果异议的处理
双方协商解决。如异议成立,产生的所有费用由被异议方承担;
如异议不成立,产生的所有费用由异议方承担。
(四)质量检验结果异议的提出
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自该批煤炭到厂质检报告出具三个工作
日内书面提出复检,否则视为无异议。
(一)履约保证金收取:
中标后三个工作日内,乙方按5元/吨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
00万元整。
(二)履约保证金退还:
1.乙方按合同正常履约完毕后,无违约行为,履约保证金5
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至乙方原账户。
2.合同签订后,如因煤矿原因造成煤炭未发运则无息退还履约
保证金。
(三)发生以下情况之一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乙方若中标、缴纳保证金后未签订合同,执行扣款金额为本
批次缴纳的全部履约保证金。
2.乙方若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未按约定时间缴纳履约保证金
的,取消本次入选资格并扣除相应的竞价保证金,一个自然年内累
计发生两次、视供应商违约情况拉入分公司或公司黑名单。
3.乙方若签订合同后未发运,执行扣款金额为本批次缴纳的全
部履约保证金。
4.乙方在履约过程中发生违反约定的廉洁从业条款事件及法
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六条煤炭单价及奖罚标准
结算价格=运费基本价格-质量调整价-数量调整价。
(一)基本价格
1、煤炭基本价格为含税坑口出矿价,以矿方价格确认函为准。
2、运费基本价格(基本价格包括汽运短倒、站台使用费、铁
路运输费用、防冻液、增值税等与本次运输相关的一切费用。其中
不含税到厂价为----元/吨、税率9%、含税到厂价为----元/吨)。
(二)质量、数量调整价格以到厂实际验收为依据。
第七条乙方运输的煤炭出现丢失,被盗、煤质不一,一经
发现,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相应损失的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
第八条结算与付款
(一)结算方式:一票结算。执行期内到厂数量、质量与矿方
数量、质量最后对比累计加权平均结算。
(二)付款方式:1、乙方提供9%全额增值税运输发票,甲方
收到发票后次月中旬双方对结算金额无异议后7个工作日付款。3、
本合同结算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小数点后保留两位。结算数量以吨
为单位,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以质计价时,发热量以kcal/kg计价
保留至个位数。
违约责任
第九条
(一)任何一方未履行或未按约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
除应立即继续履行外,还应对由此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
任。如乙方违约且未按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甲方有权
在以后结算货款中予以相应扣除;如甲方违约且未按约向乙方支付
违约金或赔偿金,乙方有权在以后结算价款中增加该费用。
(二)本合同述及损失为直接损失。违约方应就其违约行为导
致另一方处理争议而支付的诉讼费、公证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进
行赔偿。
(三)乙方运输的煤炭来自非合同约定的矿点、发站或非合同
煤种品种时,甲方(或收货人)有权拒收,相应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严禁乙方人员以任何方式向甲方(或收货人)人员及其
配偶、子女、其他特定关系人提供财物以及其它有价物品;严禁提
供私人便利、行赔、或非正常商务宴请。因此导致验收化验结果不
实,一经查实,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拒付全部运费等一切应
付费用。
第十条其他约定事项
(一)不可抗力:如在甲、乙双方履行合同期间及区域内因
发生不可抗力(如战争、疫情、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使合同无
法正常履行时,双方册须对不能正常履行合同负责。发生不可抗力
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一方应第一时间将详情通知对方,并有义务
尽量将损失降到最低。不可抗力解除后,甲、乙双方是否延期履行、
部分履行或取消履行本合同,双方应本着相互谅解、互惠互利原则
协商确定。
(二)商业秘密:本合同中涉及的煤种质量指标、煤炭供应
数量及价格均为甲、乙双方需保密的信息,在合同有效期内及合同
终止两年内,除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求披露或法律另有规定外,合同
任何一方均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其内容。因一方泄密而致另一方
遭受损失,泄密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本合同不得用于任何形式的融资担保业务(包括货款质
押等)。除双方另行签署补充协议单独约定外,本合同项下双方权
利义务不得转让任何第三方。
(四)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
生效,有效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五)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决合同纠纷的方
式: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争议解决期间除涉及争议的合同条款外,甲、乙双方
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其他条款。
(七)双方应确保本合同联系方式保持畅通、有效,合同一
方按本合同联系方式所发出的信息均视为可送达的,因合同一方原
因导致未能及时准确接收到对方的信息,由其自己承担相应的责
任。本合同签章处甲、乙双方的办公地址为双方联系的唯一固定通
讯地址,若在履行本合同中双方有任何争议,发送往来函件,甚至
涉及诉讼时,该地址为双方法定地址,若其中一方通讯地址发生变
化,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
(八)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均有权对本合同提出
书面修改意见,对此双方应本着相互理解合作的精神进行协商,在
双方未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及制作书面文件作为本合同有效组成
部分之前,提出的修改意见不视为对本合同之修改。一旦甲、乙双
方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应以书面补充协议形式经双方加盖公章或
合同章确认,视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
(九)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为合同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合同签字页,合同编号:--------------)
甲方名称(公章/合同专用章):华电集团北京燃料物流有限公司内
蒙古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铁西区煤炭信息大厦10
层1001房间
邮编:017000
电话:0471-6224511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巨海城第二支行
账号:060200790920000933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3078356840T
签约日期:年月日
乙方名称(公章/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办公地址:
邮编: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签约日期:
华电集团北京燃料物流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运输竞价文件
华电集团北京燃料物流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关于2022年第四季度山东能源榆树井、长城、福城煤矿至
淄博公司电煤运输竞价的通知
各运输服务单位,华电集团北京燃料物流有限公司内蒙分公司
(以下简称内蒙分公司)在2022年第四季度山东能源榆树井、长城、
福城煤矿至淄博公司8万吨电煤运输中,承运人采用竞价方式,现将
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内蒙古分公司采购山东能源集团煤炭营销(鄂尔多斯)有限
公司煤炭,现需委托承运人负责相关运输业务,第四季度计划采购煤
炭8万吨,其中:榆树井2万吨、长城三矿3万吨、长城五矿1万吨、
福城矿2万吨。目的地:收货单位煤场。承运单位按照内蒙古分公司
运输计划、提煤单调运组织装车。
二、各运输服务单位根据内蒙分公司运输要求进行报价,同时报
该价格下的计划承运煤量,报价除包含煤炭运输所产生的汽车运费、
铁路运费、站台费、车辆绑扎加固、抑尘、防冻及业务过程开展协调
等一切费用。还应包括为完成本竞价文件所述工作内容需要的人工、
材料、机械(工器具)等全部费用,以及为完成本合同内容而需发生
的交通、食宿、培训、劳动保护、消耗性材料、运杂费、运输损耗费、
办公用品等费用以及承包方人员的人身保险、承包方的财产保险等各
类保险费用;包括承包方承担所控范围内一切环境保护、安全责任及
费用;包括由于承包方所控范围内的不当行为所造成的各种赔款事
件,由承包方承担全部责任及费用;包括在合同实施期间的各类风险
华电集团北京燃料物流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运输竞价文件
费用;包括矿方装车费、到厂卸车及清扫费等(如有)。
三、为确保各运输服务单位报价能够真实反应自身意愿,本次报
价统一采用线上方式报价,在规定时间内所有标段需通过华电集团北
京燃料物流有限公司竞价平台(http://rljj.chd.com.cn)进行报价,
在本次竞价截止日期后报价视为无效,本次报价不接收线下方式报
价,不接受口头报价。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竞价平
台进行综合评定,采用“低价、质优”客户入选的方式。各运输服务
单位不得采用串标、围标等方式恶意竞价,也不得采用恶意报低价等
方式进行竞价。
四、合格的报价单位应具体应符合下列条件:
1.报价单位应具备合格经营资质和能力资质。经营资质包含营业
执照(经营范围符合公司业务要求)、银行基本账户信息、法定代表
人身份证、以及企业获得的由地方、国家、专业机构、行业协会颁发
的相应运输资质证书等;
2.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与营业执照一致;由法人委托被授权人负
责全业务流程的,必须有委托代理单位法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
3.具有良好的资金状况,具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能力;
4.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没有煤炭运输的不良业绩,有相应的履
约能力及运输能力,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冻结、接管、破产等
非正常运营状态;
5.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与已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无关联;
6.报价单位与公司系统各单位不存在未解决争议及司法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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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运输服务单位应服从分公司客户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五、保证金
(一)竞价保证金收取、考核及退还
1.报价供应商需在报价截止时间前交纳保证金,缴纳单位与报价
供应商要一致,到期未缴纳保证金的供应商按报价无效处理;缴纳保
证金时在银行汇款摘要处注明“运输竞价保证金”,竞价保证金缴纳
时间截止工作日下午15时,缴纳保证金后请将银行回单发送至
15754835169。
2.保证金金额,按报价数量,每吨收取壹拾元即:报价数量*10
元/吨=保证金金额。保证金请按如下账户汇款:
收款单位名称:华电集团北京燃料物流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巨海城第二支行
账号:0602007909200009332
3.若报价供应商未入选且无违约行为的,竞价保证金可在竞价结
束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申请退还,退还审批完成后无息退还至报价
供应商账户,若不申请退还的自动转为下次竞价的保证金。
4.若报价供应商入选并签订合同,竞价保证金可在合同签订后,
5个工作日内办理申请退还,退还审批完成后无息退还至报价供应商
账户,若不申请退还的自动转为下次竞价的保证金。
5.若报价供应商入选但逾期未签订合同;按照报价供应商入选数
量*10元/吨进行扣罚,剩余保证金可在违约处罚确认后,5个工作日
内办理申请退还,退还审批完成后无息退还至报价供应商账户,若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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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退还的自动转为下次竞价的保证金。
(二)合同履约保证金收取及考核标准
1、履约保证金收取及考核:
(1)中标后三个工作日内,承运人按照中标数量*5元/吨向内
蒙古分公司缴纳履约保证金。
(2)承运人在完成双方合同签订并收到提煤单后,在1天启动
内拉运。如非不可抗力原因,1天内如未拉运,扣除保证金的20%,
如3天未拉运,扣除保证金的50%,并解除合同。
2、履约保证金退还:
(1)入选单位按合同正常履约完毕后,无违约行为,履约保证
金1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至原账户。
(2)合同签订后,如因煤矿原因造成煤炭未发运则无息退还履
约保证金。
3、发生以下情况之一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入选单位若中标、缴纳保证金后未签订合同,执行扣款金
额为本批次缴纳的全部履约保证金。
(2)入选单位若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未按约定时间缴纳履约保
证金的,取消本次入选资格并扣除相应的竞价保证金,一个自然年内
累计发生两次、视供应商违约情况拉入分公司或公司黑名单。
(3)入选单位若签订合同后发运,执行扣款金额为本批次缴纳
的全部履约保证金。
(4)入选单位在履约过程中发生违反约定的廉洁从业条款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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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八、报价期限:2022年10月18日至10月19日16:00止
九、报价形式:00.00元/吨,一票含税价(9%增值税)。
十、收货单位及目的地
标段名称 | 数量 | 收货单位 | 执行期 | 目的地及铁路到站 |
标段YS04榆树井煤矿至淄博公司电煤运输 | 2万吨 | 华电淄博热电有限公司 | 至2022年12月31日 |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张南路131号华电淄博热电有限公司煤场,铁路到站:南定 |
标段YS05长城三矿/五矿、福城煤矿至淄博公司电煤运输 | 6万吨 | 华电淄博热电有限公司 | 至2022年12月31日 |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张南路131号华电淄博热电有限公司煤场,铁路到站:南定 |
十一、运输考核条款及结算参考
不同的运输方式应承担对应的运输损耗,数、质量损耗以煤矿出
矿的数量和热值结果为基础,与收货人验收数量和验收热值进行比
对。(具体条款以实际签订合同为准)
(一)运输方式:公铁联运
1、数量确认:以收货人轨道衡计量路耗差异小于2%为准(以出
矿装车磅单或轨道衡数量对应到厂轨道衡对比),并作为结算依据。
到厂验收数量损耗大于2%时,超出部分煤价+运费合计金额由承运方
全部承担,并作为结算依据。
2、质量确认:以收货人验收质量指标差异小于150大卡(以矿
方质量对应到厂化验指标对比)为准,并作为结算依据。质量差异大
于150大卡时,到厂化验指标超出部分煤价+运费合计金额由承运方
全部承担,并作为结算依据。
(二)运输方式:汽运直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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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数量确认:以煤矿出矿磅单为结算依据。数量损耗=(出矿数
量-收货人验收数量)/出矿数量。数量损耗不超过1%,对于超出的
部分,按照(煤炭出矿价格+运费单价)×超出量×2进行考核,结
算时在承运方运输费中扣除;损耗数量超出2%的部分,按照(煤炭
出矿价格+运费单价)×超出量×3进行考核,结算时在承运方运输
费中扣除。
2、质量确认:以煤矿出矿化验单为结算依据。热值损耗=出矿热
值-收货人验收热值。热值损耗小于等于100千卡/千克以内,不做考
核,超出100大卡部分,每100大卡扣款10元/吨,单卡折价计算;
热值损耗大于200千卡/千克时,对于超出的部分,每100大卡扣款
20元/吨,结算时在承运方运输费中扣除。
十二、运输费用结算与付款
(1)运费结算方式:一票结算,到厂验收数量、质量与矿方数量、
质量最后对比累计加权平均结算。
(2)运费付款方式:承运方提供9%全额增值税运输发票,内蒙古
分公司收到发票后次月中旬双方对结算金额无异议后7个工作日付
款。
十三、其他事项
1.承运人严格按煤矿的装车计划,安排符合国家环保要求车辆提
前抵达煤矿待装,因违反环保要求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及责任由承运人
负责。如因运力未到位导致交货期限延迟造成影响的,承运人按照内
蒙古分公司实际损失额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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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承运人应确保运煤车辆司机身体状况良好,具有与驾驶车辆匹
配的驾驶资格;运煤车辆需定期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车况良好,运煤
车辆应证件齐全及具备相应的运输资质;如违反以上条款所发生一切
责任由乙自行承担。
3.承运人在装货期间,承运人需派专人全程监督运煤车辆装卸情
况;承运人拉煤车应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要求执行,确保煤炭安全运输
到收货单位指定场地。
4.承运人接到内蒙古分公司或收货单位运输计划后,应及时组织
汽车运输,每台运输车辆都打定制化带编号的铅封。以承运人收到每
批次的提货单为一个周期,承运人在收到提货单后,1小时内将本批
次运输车辆的车号发给甲方及收货单位,并授权内蒙古分公司及收货
单位通过承运人信息平台查询承运车辆运输轨迹。
5.承运人负责驾驶员及运输车辆在收货单位场地违章及误操作
造成设备损坏、人身伤亡等损失赔偿,并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
6.承运人负责对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涉及安全、环保、水保、社会
关系事宜无条件处理;承运人承担完成本合同内容需要的矿方装车费
(如有)、到厂卸车及清扫费等一切费用。
7.承运人负责对所属车辆进行收货单位厂外运输道路秩序维持,
做好常态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管理。特殊情况下,按照当地政府疫情
防控管理要求执行,并承担因防控不力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
8.若因承运人车辆违章、违法导致煤炭被卸,承运人除依法依规
承担相应责任外,还应赔偿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卸煤炭等值的损失,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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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被卸煤炭总值的全额赔偿内蒙古分公司。该约定不足以弥补实际
损失的,承运人按实际损失赔偿。
9.发运期间,每日在17:30前及时报送发运信息,将发运台账以
文件形式报送计划调运部工作人员;并配合开展监质监装工作。
十四、出现以下情况供应商将被强制退岀,并视情节轻重可列为
分公司级黑名单或公司级黑名单黑名单:
1.资质材料弄虚作假,采用欺骗手段获得准入资格;
2..中标运输企业不履行合同;
3.未与分公司沟通且无计划、无合同发运;
4.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贿赂、威胁或恐吓相关人员;
5.违反商业道德,发生掺杂使假行为,且情节较严重;
6.欺行霸市、串通其他供应商,扰乱市场秩序;
7.发生其他违法或不诚信行为,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
合同编号:18FKQC--202200000
煤炭购销运输合同
(汽车)
委托方(甲方):华电集团北京燃料物流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承运方(乙方):-----------
收货单位:----------------
签订地点:呼和浩特赛罕区
签订时间:2022年00月00日
因本合同属于国家发改委中长协全覆盖保障电煤供应的特殊性,乙方擅自
处置的,甲方有权提请国家相关部门予以追责。为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自愿一致的原则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货物名称、起运地点、交货地点、运输方式、量、单价、及执行日
期
(一)货物名称:末煤。
(二)起运地点:煤矿。
(三)交货地点:----------。
(四)运输方式:汽运。
(五)运输量:00万吨。
(六)运输单价:不含税到厂价00元/吨、税率9%,含税到厂价00元/
吨。运输价格包含煤炭公路运输所产生的包括汽车运费、抑尘、防冻液等一切
费用。价格为含税包干价(含税9%若遇国家税率调整,不含税价不变)。
(七)发货时间:2022年00月00日至2022年00月00日。(以煤矿提货
单时间为准)
第二条验收方式及损耗
(一)数量验收:以煤矿出矿磅单为结算依据。(月度补充协议)数量
损耗=(出矿数量-收货人验收数量)/出矿数量。数量损耗不超过1%,对于超出
的部分,按照(煤炭出矿价格+运费单价)×超出量×2进行考核,结算时
在乙方运输费中扣除;损耗数量超出2%的部分,按照(矿煤炭出矿价格+
运费单价)×超出量×3进行考核,结算时在乙方运输费中扣除。
(二)质量检验确认:以煤矿出矿化验单为结算依据。(月度补充协议)
热值损耗=出矿热值-收货人验收热值。执行期内累计加权平均计算。热值损耗
小于等于100千卡/千克以内,不做考核,超出100大卡部分,每100大卡扣款
20元/吨,单卡折价计算;热值损耗大于200千卡/千克时,对于超出的部分,
每100大卡扣款40元/吨,单卡折价计算;结算时在乙方运输费中扣除。
第三条结算与付款
(一)结算方式:一票结算。
(二)结算周期:按自然月次月中旬结算,
(三)开票时间:甲方出具结算单,待甲乙双方确认后五日内乙方为甲方
出具发票。
(四)付款方式:乙方开具9%的增值税运输发票,甲方15个工作日内以现
汇方式付款。
第四条缴纳履约保证金及注意事项
(一)履约保证金收取:
1.中标后三个工作日内,乙方按5元/吨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00万元。
2.乙方在完成双方合同签订并收到提煤单后,于1日内启运。如非不可抗
力原因,1日内未启运,扣除保证金的20%;3日内未启运,扣除保证金的50%,
并解除合同。
(二)履约保证金退还:
1.乙方按合同正常履约完毕后,无违约行为,履约保证金10个工作日内无
息退还至乙方原账户。
2.合同签订后,如因煤矿原因造成煤炭未发运则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三)发生以下情况之一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乙方若中标、缴纳保证金后未签订合同,执行扣款金额为本批次缴纳的
全部履约保证金。
2.乙方若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未按约定时间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取消本次
入选资格并扣除相应的竞价保证金,一个自然年内累计发生两次、视供应商违
约情况拉入分公司或公司黑名单。
3.乙方若签订合同后发运,执行扣款金额为本批次缴纳的全部履约保证金。
4.乙方在履约过程中发生违反约定的廉洁从业条款事件及法律法规规定的
其他情形的。
第五条甲乙双方的义务和责任
(一)甲方应及时支付运费,如不能按照合同要求及时支付运费,乙方可
以暂停运输,因甲方欠付运费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二)甲方负责装卸、煤源协调事宜,均衡安排调运计划。
(三)因煤矿装车或电厂卸货不畅通造成的合同无法及时兑现,乙方不承
担该损失责任。
(四)乙方按照甲方运输计划、提煤单调运组织装车。
(五)合同执行期内,运输量低于60%合同量时(由于收货电厂原因书面通
知停发、限发除外),视为违约,按照(合同量×60%-出矿量)×10元/吨进行
考核。
(六)乙方如无特殊理由必须保证货物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运输
计划。在双方协议合作期限内,如果乙方运输效率和运输质量达不到甲方要求,
严重影响电厂供应,甲方有权对乙方作出责令整改、直至取消营运资格等决定,
乙方应予服从。
(七)乙方如未按合同约定的范围拉运、途中丢失、被盗、换煤等弄虚做
假的行为,经查证后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罚并追究乙方的赔偿责任。
(八)乙方对整个运输过程及安全责任进行全程负责,包括乙方造成的各
种赔款事件,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及费用,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包括在合同
实施期间的各类风险费用;通过对车辆轨迹进行实时跟踪、按甲方规定打压铅
封,并对运输进程中的情况及时反馈给甲方。若发生异常情况,应即时通知甲
方。如乙方刻意隐瞒车辆在途情况、提供虚假反馈信息,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
(九)乙方在发运期间,每日应当在17:30前及时报送请批车信息,将发
货人、发站、结算单位、请批车数以短信、微信、电话形式通知甲方计划调运
部工作人员(马炳垒15754835169)。
(十)本合同述及损失为直接损失。合同生效后;如有一方违约,守约方
为维护权益向违约方追偿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
鉴定费、差旅费由违约方承担。
第六条其他约定事项
(一)不可抗力:如在甲、乙双方履行合同期间及区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
(如战争、疫情、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时,双方毋须
对不能正常履行合同负责。发生不可抗力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一方应第一时
间将详情通知对方,并有义务尽量将损失降到最低。不可抗力解除后,甲、乙
双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取消履行本合同,双方应本着相互谅解、互惠
互利原则协商确定。
(二)商业秘密:本合同中涉及的煤种质量指标、煤炭供应数量及价格均
为甲、乙双方需保密的信息,在合同有效期内及合同终止两年内,除政府及相
关部门要求披露或法律另有规定外,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其
内容。因一方泄密而致另一方遭受损失,泄密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本合同不得用于任何形式的融资担保业务(包括货款质押等)。除双
方另行签署补充协议单独约定外,本合同项下双方权利义务不得转让任何第三
方。
(四)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有效
期为2022年00月00日至2022年00月00日。
(五)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双方友好
协商,协商不成,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争议解决期间除涉及争议的合同条款外,甲、乙双方应继续履行本
合同的其他条款。
(七)双方应确保本合同联系方式保持畅通、有效,合同一方按本合同联
系方式所发出的信息均视为可送达的,因合同一方原因导致未能及时准确接收
到对方的信息,由其自己承担相应的责任。本合同签章处甲、乙双方的办公地
址为双方联系的唯一固定通讯地址,若在履行本合同中双方有任何争议,发送
往来函件,甚至涉及诉讼时,该地址为双方法定地址,若其中一方通讯地址发
生变化,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
(八)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均有权对本合同提出书面修改意见,
对此双方应本着相互理解合作的精神进行协商,在双方未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
及制作书面文件作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之前,提出的修改意见不视为对本合
同之修改。一旦甲、乙双方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应以书面补充协议形式经双
方加盖公章或合同章确认,视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
(九)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
(以下无正文,为合同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合同签字页,合同编号:18FKQC--202200000)
委托方:华电集团北京燃料物流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50103078356840T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巨海城第二支行账户:0602007909200009332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铁西区煤炭信息大厦10层1001房间电话:0471-6224511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 承运方: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开户银行:账户:地址:电话: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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