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大田县农业农村局
乙方:福建省国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425]ZF[CS]2020003-1的食用农产品定量(实验室)检测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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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编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产品属性 | ||||
1 | 1-1 | A031211 | 食品检测、监测设备 | 食品检测、监测设备 | 1 | 批 | 国内 | 108558 | 108558 | / | / | 无 | ||||
合计: | 108558.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拾万零捌仟伍佰伍拾捌元整(¥108558.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参照招标文件第三章招标内容及要求(技术和服务要求);
4.2交付地点: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农业农村局,具体以采购人指定的地点为准。;
4.3交付条件:按招标文件要求。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5.1项目概况 5.1.1开展食用农产品定量(实验室)检测170个样,其中:饲料20个样,食用农产品150个样(具体样品由招标方确定)。 5.1.2实施食用农产品农兽药残留快速检测100个样,样品由招标方确定。 5.1.3实施水产品快速检测55个样,样品由招标方确定。 5.2技术要求 5.2.1开展食用农产品定量(实验室)检测170个样,其中:饲料20个样,食用农产品150个样(具体样品由招标方确定)。 检测项目:依据三明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明农办【2020】30号)执行。检测项目见该文件表4中的监测项目。 检测方法、判定依据等依据国家标准GB2763-2019执行。 5.2.2实施食用农产品农兽药残留快速检测100个样,样品由招标方确定。检测项目与本合同定量检测的检测项目一致如果某项检测项目没有快检方法,则依据国家标准GB2763-2019进行定量检测 5.2.3实施水产品快速检测55个样,样品由招标方确定。检测项目依照《三明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水产品中药物残留快速检测工作方案的通知》(明农办[2020]26号)文件要求。 5.2.4样品采集方式: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中标方需按县农业农村局监测需要,派员协助取样30个样品左右。甲方应足量寄送样品:定量检测(除茶叶外)的样品重量为1-2千克;茶叶检测(快检重量+定量检测)的重量为350克-500克;农产品快检(快检+定量检测)的样品重量为1-2千克;水产品快检的样品重量为500克。 5.2.5检测报告出具时间: (1)定量检测原则上中标人应在收到样品后,两周内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检测报告并寄送给招标方。 (2)快速检测:中标人必须在收到样品后2天内得出检测结论,以邮件或微信即时通知招标方,并在1周内将快速检测报告寄送招标方。否则,每延迟1天,中标人必须支付赔偿金1000元给招标方。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验收期次:1;验收期次说明:中标方按照相关标准,对招标方提供的样品开展快检、实验室检测,据实得出结论,同时依据检测结果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检测报告或鉴定文书(快检报告不需要具有法律效力),并将检测报告或鉴定文书一式三份寄送招标方。。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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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
1 | 100 | 2021年1月5日后,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结算。中标方按验收办法开展检测,当检测的食用农产品等于或大于合同数时,则业主需一次性支付全部款项;当检测的食用农产品样品不足合同数时,则按照已完成的数量,以招标时提供的单价计算应付款,而后一次付清。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根据招标文件要求。。
10、违约责任
根据招标文件要求。。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大田县人民法院。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四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磋商文件第四章未作规定的条款及格式,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五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无 。
甲方: | 大田县农业农村局 | 乙方: | 福建省国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
住所: | 大田县凤山中路219号 | 住所: | 福建省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孵化基地崇敏街4号厂房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许剑华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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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法: | 13328901330 |
联系方法: | 13559219740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清濛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3500 1656 8400 5251 0781 |
签订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