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采购人和长沙县污普办工作实施方案,编制长沙县污染源工作计划与安排表,对长沙县范围内新增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开展网格化地毯式入户清查,形成清查资料台账和普查名单。开展入户普查,根据普查名单,入户核查,核定排放污染因子,核算污染物产生量与排放量,并按市、县污普办核查结果,开展清查和核查的查漏补缺工作。
质量标准
(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第七章采购需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
乙方提供的进口产品,乙方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采购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甲方
1、甲方应留置有效的联系方式,便于乙方信息反馈,若遇电话变更,应及时通知乙方。
2、如遇特殊要求,经乙方同意,甲方可对乙方的工作进行现场跟踪,对技术管理有建议权。
3、甲方对乙方的成果有异议时,有权提出复检的要求。对检测报告的任何异议及要求于收到报告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出。
4、甲方有义务按合同约定付款给乙方。
乙方
(一)按照长沙县污染普办印发的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编制长沙县污染源工作计划与安排表,对长沙县范围内新增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开展网格化地毯式入户清查,形成清查资料台账和普查名单。开展入户普查,根据普查名单,入户核查,核定排放污染因子,核算污染物产生量与排放量,并按市、县污普办核查结果,开展清查和核查的查漏补缺工作。调查数量:工业源:250家、生活锅炉:28个单位(57台锅炉)、生活源行政村:114个、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13处、非规模畜禽养殖场:84家。种植业199家,移动源64家,种植业199家、移动源64家。根据长沙市污普办要求,我市需要在国家污普范围之外新增了其他行业污染源、调查数量:加气站5家、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15家、汽车4S店及修理厂264家、中学8家、医疗机构25家。(调查数量具体以实际操作中确定的量为准)
(二)对清查和普查的数据进行整理,按市、县污普办要求完成污染源普查报表。
1、普查准备阶段
(1)资料收集。收集污染源资料,形成清查名单。
(2)按照长沙县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制定工作管理办法。
(3)开展普查员、普查指导员技术培训。配备相应的普查员、普查指导员以及手持终端系统设备,并开展污染源普查相关技术内部培训以及企业工作人员培训。
(4)物资准备。普查工作所需物资准备。
(5)污普宣传动员。对长沙县污普工作进行宣传,开展企业宣传动员活动。
2、污染源清查阶段
(1)入户清查。对长沙县普查工作范围内的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开展网格式地毯式清查工作。
(2)分类形成清查台账。数据录入及汇总整理校核,形成污染源清查电子台账,并将纸质资料归类建档。
(3)配合质量评估单位开展清查验收工作,对验收不合格的,重新开展入户清查工作。
(4)形成普查名单。对污染源清查台账进行筛选,形成普查名单。
3、污染普查阶段
(1)入户详查。根据普查名单,对污染源开展入户详查工作。
(2)核算污染物排放量。对污染源的污染因子进行判定,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3)形成普查台账。数据录入及汇总整理校核,形成污染源清查电子台账,并将纸质资料归类建档。
(4)配合质量评估单位开展普查验收工作,对验收不合格的,重新开展入户详查工作,直至验收合格。
4、数据会审
按照上级普查部门具体安排,参加数据会审,进一步校核普查数据,确保数据合理性及真实性。
服务要求
(一)根据《关于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选聘及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污普【2017】10号)规定配备具有环保工作经历的普查队伍。指派具有环保工作经历的2人常驻县污普办,全面跟进污普工作的开展。(具体普查人员的任命由采购人进行最终审核后进行上岗执业。)
(二)设施配置:
(1)3台台式电脑、1台笔记本电脑作为普查专用;
(2)5台车辆;
(3)根据上级污普部门要求,本次需采购专用手持终端设备用于现场数据采集,所需设备由中标单位自行采购。所需设备配备为每两名普查员人一台。手持终端数量:30台,手持终端设备须包含两年的流量套餐。
(三)维护服务:
(1)积极与上级普查部门联系,了解项目普查要求及进度要求,与其保持良好沟通;
(2)配合上级普查部门不定期督查,完成督查任务;
(3)不定期向县污普办汇报污普工作进度、成果以及下一步工作安排,并根据上级污普部门要求做出适当调整。
(四)针对普查人员及长沙县政府机关单位、乡镇、街道、社区等专干人员开展不少于2次污染源普查相关技术培训。
(五)属于保密范围的数据、资料、成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进行管理。
最终成果包括但不限于:
1、“长沙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全过程记录(含方案、调查表格、宣传培训活动资料、工作照片等);
2、污染源清查和普查电子台账及纸质档案。
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