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xscg-2019110401142
预算金额160.88万元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XSCG-GK-201911040114-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品标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长沙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入户调查采购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XSCG-201911040114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长沙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服务采购项目 其他环境治理服务 工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入河排污口等污染源普查 752 1608800
 合计金额小写: 1608800
 合计金额大写:壹佰陆拾万零捌仟捌佰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19-12-23 —— 2020-12-22

3.2 履行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按照采购人和长沙县污普办工作实施方案,编制长沙县污染源工作计划与安排表,对长沙县范围内新增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开展网格化地毯式入户清查,形成清查资料台账和普查名单。开展入户普查,根据普查名单,入户核查,核定排放污染因子,核算污染物产生量与排放量,并按市、县污普办核查结果,开展清查和核查的查漏补缺工作。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96528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60,说明:一期期款:完成污染源清查及数据录入工作后,支付合同金额的60%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8264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二期款:完成污染源普查及数据录入工作后,支付到合同金额的90%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6088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00,说明:尾款:项目规定时间内,完成并通过行政验收后支付剩余合同金额的10%,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2 收款账户: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凤凰城支行(湖南品标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731904820410706)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质量标准

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第七章采购需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

乙方提供的进口产品,乙方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采购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甲方

1、甲方应留置有效的联系方式,便于乙方信息反馈,若遇电话变更,应及时通知乙方。

2、如遇特殊要求,经乙方同意,甲方可对乙方的工作进行现场跟踪,对技术管理有建议权。

3、甲方对乙方的成果有异议时,有权提出复检的要求。对检测报告的任何异议及要求于收到报告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出。

4、甲方有义务按合同约定付款给乙方。

乙方

(一)按照长沙县污染普办印发的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编制长沙县污染源工作计划与安排表,对长沙县范围内新增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开展网格化地毯式入户清查,形成清查资料台账和普查名单。开展入户普查,根据普查名单,入户核查,核定排放污染因子,核算污染物产生量与排放量,并按市、县污普办核查结果,开展清查和核查的查漏补缺工作。调查数量:工业源:250家、生活锅炉:28个单位(57台锅炉)、生活源行政村:114个、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13处、非规模畜禽养殖场:84家。种植业199家,移动源64家,种植业199家、移动源64家。根据长沙市污普办要求,我市需要在国家污普范围之外新增了其他行业污染源、调查数量:加气站5家、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15家、汽车4S店及修理厂264家、中学8家、医疗机构25家。(调查数量具体以实际操作中确定的量为准)

(二)对清查和普查的数据进行整理,按市、县污普办要求完成污染源普查报表。

1、普查准备阶段

1)资料收集。收集污染源资料,形成清查名单。

2)按照长沙县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制定工作管理办法。

3)开展普查员、普查指导员技术培训。配备相应的普查员、普查指导员以及手持终端系统设备,并开展污染源普查相关技术内部培训以及企业工作人员培训。

4)物资准备。普查工作所需物资准备。

5)污普宣传动员。对长沙县污普工作进行宣传,开展企业宣传动员活动。

2、污染源清查阶段

1)入户清查。对长沙县普查工作范围内的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开展网格式地毯式清查工作。

2)分类形成清查台账。数据录入及汇总整理校核,形成污染源清查电子台账,并将纸质资料归类建档。

3)配合质量评估单位开展清查验收工作,对验收不合格的,重新开展入户清查工作。

4)形成普查名单。对污染源清查台账进行筛选,形成普查名单。

3、污染普查阶段

1)入户详查。根据普查名单,对污染源开展入户详查工作。

2)核算污染物排放量。对污染源的污染因子进行判定,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3)形成普查台账。数据录入及汇总整理校核,形成污染源清查电子台账,并将纸质资料归类建档。

4)配合质量评估单位开展普查验收工作,对验收不合格的,重新开展入户详查工作,直至验收合格。

4、数据会审

按照上级普查部门具体安排,参加数据会审,进一步校核普查数据,确保数据合理性及真实性。

服务要求

(一)根据《关于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选聘及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污普【2017】10号)规定配备具有环保工作经历的普查队伍。指派具有环保工作经历的2人常驻县污普办,全面跟进污普工作的开展。(具体普查人员的任命由采购人进行最终审核后进行上岗执业。)

(二)设施配置:

1)3台台式电脑、1台笔记本电脑作为普查专用;

2)5台车辆;

3)根据上级污普部门要求,本次需采购专用手持终端设备用于现场数据采集,所需设备由中标单位自行采购。所需设备配备为每两名普查员人一台。手持终端数量:30台,手持终端设备须包含两年的流量套餐。

(三)维护服务:

1)积极与上级普查部门联系,了解项目普查要求及进度要求,与其保持良好沟通;

2)配合上级普查部门不定期督查,完成督查任务;

3)不定期向县污普办汇报污普工作进度、成果以及下一步工作安排,并根据上级污普部门要求做出适当调整。

(四)针对普查人员及长沙县政府机关单位、乡镇、街道、社区等专干人员开展不少于2次污染源普查相关技术培训。

(五)属于保密范围的数据、资料、成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进行管理。

最终成果包括但不限于:

1、“长沙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全过程记录(含方案、调查表格、宣传培训活动资料、工作照片等);

2、污染源清查和普查电子台账及纸质档案。

7.违约责任

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提请仲裁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2019年12月27日 生效

11.其他条款 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协商解决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长沙县板仓路164号 地址: 长沙经济开发区三一路1号三一工业城老研发楼3楼、4楼
法定代理人: 0 法定代理人: 夏亮
委托代理人: 林娜 委托代理人: 李怡
电话: 0731-84070137 电话: 0731-82757312
传真: 0731-84070137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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