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江财采管〔2024〕33号)
金额
-
项目地址
四川省
发布时间
2024/12/31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n5106232024000018
预算金额-
招标公司中江县财政局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丰瑞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
中标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一、项目编号:N5106232024000018
二、项目名称:中江县2023年耕地轮作休耕扩种油菜试点工作项目油菜绿色防控(太阳能杀虫灯)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深圳市汉成印刷包装有限公司
地  址: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上李朗洲腾工业区一栋三楼
被投诉人1:中江县农业农村局
地  址:中江县凯江镇一环路中段618号
被投诉人2:四川丰瑞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四川省德阳市长江东路211号1栋F7-1号
四、基本情况
深圳市汉成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不服四川丰瑞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7日就中江县2023年耕地轮作休耕扩种油菜试点工作项目油菜绿色防控(太阳能杀虫灯)采购(项目编号:N5106232024000018)作出的质疑答复,2024年4月11日通过快递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4月13日收到并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1:
采购文件中的付款方式:签订合同后30天内支付40%货款(乙方向甲方提供有效的收款单据),货物验收合格30天内,支付60%货款给中标人。而验收时间为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90日内组织验收,严重违反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是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投诉事项2:
本项目是普通的货物类采购,是能够完全确定的客观指标,不需要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项目,却将实施方案作为评分项。
投诉事项3:
质量保障方案、项目实施方案、售后服务方案,不属于采购人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但采购文件的评审因素当中,却将质量保障方案、项目实施方案、售后服务方案作为评分项,没有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人投诉事项均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予以驳回。
                                    中江县财政局
                                    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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