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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正文

现将《崇川区经营性国有资产租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全社会公示,并就公示文件的内容、要求说明如下:

一、公示文件说明

    为规范经营性国有资产租赁管理,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损失,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实现国有资产的安全运行和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各级政府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区国资办牵头起草了《崇川区经营性国有资产租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公开征求意见期限、反馈途径

《崇川区经营性国有资产租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公示期为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如有意见建议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反馈至以下邮箱:303578518@qq.com(联系人:季丽洁,联系方式:0513—69985093)

特此公告。

附:《崇川区经营性国有资产租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南通市崇川区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2023年9月10日


                 崇川区经营性国有资产租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全区国有经营性资产出租行为,提高资产经营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各级政府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崇川区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各区直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委员会)以及区属企业(包括国有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实控企业)的经营性国有资产租赁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资产租赁,是指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占有、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出租人”)在保障职能履行、业务需要的前提下,将可以出租的房屋等资产交付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承租人”)使用、收益,并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用于对外出租的资产,包括各类办公性用房、商业(生产)性用房、仓储性用房及其他构筑物、土地使用权等(以下简称“租赁物”)。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出租人作为租赁合同主体,是做好资产出租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坚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业态匹配、高效利用的原则,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条 出租人为区属企业的,其所属集团是本集团资产租赁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统一管理集团资产租赁事项,制定适用本集团及所属子企业的资产租赁管理制度。

第六条 出租人为区直行政事业单位,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其主管部门为本部门资产租赁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对本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实施监督管理,制定适用本部门国有资产租赁管理制度。

第七条 出租人为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委员会的,本单位为资产租赁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实施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本单位资产租赁管理制度。

第八条 区国资办是全区经营性国有资产租赁的监管主体,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区属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建立健全资产出租管理制度、完善信息化管控机制、承担资产出租管理责任、落实相应整改工作,组织开展考核工作。

                         第三章  实施程序

出租人出租资产时应当制订详细的出租方案,出租方案主要包括租赁物产权、实物现状、出租期限、租金收缴、承租条件、招租底价确定、招租方式以及其他特别约定条款等。资产出租原则上不得针对承租人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所设资格条件应当包括在出租方案中。出租方案必须严格按规定履行集体研究决策程序,严禁个人擅自决定或改变集体决策意见。

资产出租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出租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资产租赁专业平台机构、区政府网站、相关报刊、其他公开媒介等渠道发布信息进行公开招租,非本区资产出租信息应在资产所在地媒体或专业信息平台同时发布信息,信息公告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出租人不得以拆分面积降低年租金底价方式规避公开招租、不得以邀请招标代替公开招租。公开招租若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的可适当延长挂牌期限,需调整底价的,每次降低幅度不超过10%,并按照出租人内部制度规定履行集体决策程序。

为满足特定功能需求或者对于大型商业综合体等竞争性较强的行业招租,可通过公开招标选择第三方机构实行委托代理招租,招租的整体方案及招租对象的最终确定,按照出租人内部制度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非公开招租(协议租赁)方式进行:

(一)承租人为行政事业单位、区属企业的;

(二)经公开招租累计降幅超过20%仍未产生报名者的;

(三)需要主动邀请国内外知名品牌等特定承租人的;

(四)其他经出租人认定确需采取非公开招租情形的。

具备上述情形之一,采取非公开招租(协议租赁)方式出租资产的,出租人应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区属子企业还应报所属集团公司集体决策审批,区直行政事业单位还应报所属主管部门集体决策审批。

第十二条 出租人公开出租资产的,原则上不允许承租方转租。资产出租后,承租人不得擅自将承租资产部分或者全部再出租给第三方(招租公告中约定的可分租的物业、招商招租项目除外)。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转租的,承租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出租人对次承租人进行资格审查,并由原决策机构批准后方可转租。转租合同内容必须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且转租期限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的剩余期限。

第十三条 资产出租应合理确定租金底价,原则上出租人应当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房屋出租价格进行评估,以评估值为基准合理确定租金挂牌底价。协议租赁价格可参照周边同期、同类房屋出租价格,综合考虑房屋实际用途和市场供求等因素协商确定。资产出租期限超过3年的,应当建立合理的租金增长机制,并在出租合同内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资产租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如承租人出资装修的,可由双方协商适当延长租赁期。根据行业性质、承租人的投入等因素,租期可延长至10年以上,但不得超过《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超长租期理由和必要性认证不充分,无租金增长机制,公开招租竞争不充分的,不适用超10年租期。租赁期限超过10年的,须履行集体决策程序,报区国资办备案。

到期后原则上不得直接续签租约,应当于租约到期前重新拟定出租方案公开招租。原承租户在租赁期无拖欠租金行为、服从出租人管理且经营业态与招租意向吻合的前提下,同等条件可以享有优先承租权。

第十五条 承租人一旦确定,出租人应当与承租人签订规范的资产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但不仅限于:资产基本情况、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金及支付方式、履约保证金比例、提前终止约定、违约责任及免责条款等事项。其中,涉及房产租赁的还应包括装修条款及安全责任、房屋修缮责任、物业管理等事项。出租人要加强对合同内容的法律审核,不得设置损害国有权益或者明显有失公允的条款。出租合同应按《民法典》的规定规范管理。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各出租人要加强本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基础管理,明确机构(部门)和人员负责出租资产的梳理、分类、登记、租金收缴及其他日常管理工作,科学做好租期接续规划,加大对低效闲置资产的盘活利用。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资产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在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云平台登记和完善资产台账信息,区属企业在崇川国资信息化管理平台中登记和完善资产管理、资产运营信息,确保资产信息的真实、完整。

第十七条 出租人要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权益,定期对资产出租情况进行全面梳理排查,及时制止承租人的违约和违法行为,如有必要应当及时依法按约解除合同或终止合同。对于因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导致租赁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或合同终止的,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采取应对措施,保护国有资产权益不受侵害。

第十八条 出租人应加强租赁合同签订前的摸底调查,对承租者进行资信审查,不得将相关资产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防止承租人利用租赁资产进行违法活动,损害出租人利益、声誉和社会公共利益。出租人应加强租赁合同履约管理,合理收取履约保证金,并可要求承租人提供必要的财产担保。出租人应加强履约行为事后约束,对租期内长期拖延租金的承租人,要通过法律等手段追讨租金,收回租赁资产,并列入单位(集团)失信名单,不得参与续租或承租单位(集团)内的其他资产。

第十九条 各出租人及所属集团、主管部门要加大对资产租赁事项的监督检查力度,并自觉接受区国资办、纪委监委、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在资产租赁过程中存在程序不规范、定价不合理、合同不完善,以及超期限出租、擅自续租和减免租金等问题,要加强清查整改,严禁私设“小金库”截留资产出租收入、坐支资产出租收入或以消费方式冲抵租金收入等违法违规行为。不得违规将国有经营性资产无偿提供给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使用,如发现经营性国有资产被无偿占用的情况,要及时纠正,限期整改。

第二十条 区国资办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依托信息化技术,加强对国有资产租赁管理的跟踪督导和业务指导,会同纪委监委、审计等部门不定期开展资产租赁工作专项检查。对存在违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 保障性住房、人才公寓、公建配套设施等指定用途的房屋资产,以及因涉及招商引资、招才引智、产业引导等因素的资产租赁,区委区政府以文件形式部署安排的,在承租人的确定、租期等事项上可不适用本办法相关规定,出租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和具体工作情况另行制定管理制度或操作规则,依法进行租赁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以上,包含本数。所称以下,不含本数。

第二十本办法自印发之日30日后起施行。《崇川区经营性国有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崇川政规〔2021〕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本办法由崇川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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