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国道335线科布尔至乌兰花段公路竣(交)工验收质量检测服务招标KWJGJC标段
金额
-
项目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
发布时间
2023/10/17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
招标代理机构内蒙古海维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孙先生18547109089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2023/11/08
公告正文
国道335线科布尔至乌兰花段公路竣(交)工验收
质量检测服务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国道335线科布尔至乌兰花段公路工程已由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国道335线科布尔至乌兰花段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内发改基础字﹝2020﹞289号文件批准建设,初步设计已由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以《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国道335线科布尔至乌兰花段公路两阶段初步设计的批复》内交发﹝2020﹞667号文件批复,施工图设计已由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以《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国道335线科布尔至乌兰花段公路两阶段施工图设计的批复》内交发﹝2020﹞713号文件批复。项目业主为国道335线科布尔至乌兰花段公路建设管理办公室,建设资金来自上级补助及地方自筹,招标人为国道335线科布尔至乌兰花段公路建设管理办公室。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竣(交)工验收质量检测服务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国道335线科布尔至乌兰花段路线总体呈东西走向,项目起点位于乌兰察布市察右中旗科布尔镇西,顺接国道 335 线集宁至科布尔段一级公路终点,经米粮局乡、黄羊城乡、广益隆镇、库伦图镇,终点止于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乌兰花镇国道 335 线与国道 209 线共线段。路线全长 100.07 公里,其中新建 40.67 公里,利用既有旧路改建 59.4公里。全线在科布尔西、乌兰花东设置互通式立交 2 处。
全线采用双向四车道一级公路标准建设,设计速度采用 100 公里/小时,其中 K50+740-K55+593 段采用分离式,路基宽2×13 米,其余路段采用整体式,路基宽 26 米。桥涵设计汽车荷载等级采用公路-I级,其他技术指标满足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14)中的规定。
2.2 服务期限
服务期限:签订合同之日起至竣工验收之日止。
2.3 标段划分及招标范围
标段编号
招标范围
KWJGJC
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规定内容及其他相关专业检验评定标准的要求,对本项目全线的路基工程、路面工程、桥涵工程、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机电工程、房建工程、钢结构工程等进行竣(交)工验收质量检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实体检测、外观检查、试验资料审查,并出具检测报告,且提交的各项成果报告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规范规定。

3.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有国内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及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并具备以下资格:
①具有交通质量监督机构颁发的公路工程综合甲级试验检测资质且该试验检测机构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试验检测管理信息系统”中查询属实并处于有效状态;
②具有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并在有效期内;
③近5年(2018年1月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少承担过1 项一级及以上公路工程的竣(交)工验收质量检测任务。
3.2 投标人资格要求详见招标公告及附件。
3.3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4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
3.5 在“信用中国”网站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3.6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事业单位可以不提供)。
3.7已在本项目中标的施工单位及施工监理单位的工地试验室的母体试验检测机构不允许参加本次投标,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
4. 评标办法
本次招标评标办法采用双信封形式的““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详见招标公告附件。
5.报名方式及招标文件获取
5.1 乌兰察布市公共资源交易诚信信息库办理地址:乌兰察布市察哈尔东街商务科技中心B区2#楼249房间,办公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30-18:00。联系电话:0474-8182238。
5.2 招标文件获取时间:2023年10月18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至时间前,逾期不予受理。
5.3 招标文件获取网址:乌兰察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http://1.24.238.225:9000/)。
5.4 投标人应随时登录乌兰察布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答疑澄清文件”栏目中招标人关于本次招标相关答疑和补遗通知,招标人不另行通知。
6. 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6.1工程现场踏勘及投标预备会
招标人不统一组织工程现场踏勘及投标预备会。
6.2送交投标文件前,投标人每标段需提供人民币2万元投标保证金。
6.3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3年11月8日9时30分(北京时间),投标人应于当日9时00分至9时30分将投标文件乌兰察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新区察哈尔东街商务科技文化中心B区二号楼)。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及第二个信封同时递交。
6.4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7.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以下网站上发布: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www.cebpubservice.com)、
内蒙古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www.nmgztb.com.cn)、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政务网站(http://jtyst.nmg.gov.cn)、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ggzyjy.nmg.gov.cn)、
乌兰察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http://1.24.238.225:9000/)。
8. 监督部门联系方式
监督机构:乌兰察布市交通运输局
地    址:乌兰察布市交通运输信息指挥中心
电    话:0474-8981941
9.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国道335线科布尔至乌兰花段公路建设管理办公室
地    址: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察哈尔东街与满达东街交汇处
邮    编:012000
电    话:邢先生
联 系 人:15248107433
 
招标代理:内蒙古海维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海拉尔大街8号
邮    编:010051
电    话:18547109089
联 系 人:孙先生
公告附件
一、项目概况及招标人联系方式
详见公告正文
二、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
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
资质等级要求

①具有国内独立法人资格及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②具有交通质量监督机构颁发的公路工程综合甲级试验检测资质,且该试验检测机构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试验检测管理信息系统”中查询属实并处于有效状态;
③具有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并在有效期内。

注:
1.当试验检测机构为独立法人机构时,试验检测机构与投标人名称必须完全一致,否则不予认定。
2.当试验检测机构为投标人所属的非独立法人机构且试验检测机构名称为“投标人名称+…检测中心(监测中心或研究中心或检测站或试验室等)”时,均视为试验检测机构与投标人名称一致。
3.当试验检测机构为投标人隶属的非独立法人机构且试验检测机构名称不能体现投标人名称时,应提供上级单位或交通质量监督机构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否则不予认定。
4.对于法人发生重组或变更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附有法人重组或变更时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以证明其资格的继承性。
 
 
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业绩要求
近5年(2018年1月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少承担过1 项一级及以上公路工程的竣(交)工验收质量检测任务。

 
 
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信誉要求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招标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
(2)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事业单位可以不提供);
(5)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主要人员最低要求)
人  员
数量
资历要求
项  目
负责人
1名

1、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以职称证书为准);
2、持有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颁发的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工程师资格证书(专业范围要求同时具有材料、公路、桥梁3个专业,取得道路专业视为具备公路和材料两个专业)或持有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颁发的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师职业资格证书(专业范围要求具有道路工程与桥梁隧道工程专业),试验检测工程师资格证书、试验检测师职业资格证书必须在投标人提供的试验检测资质单位进行岗位登记(以“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试验检测管理信息系统”查询信息为准);
3、至少担任过1项一级及以上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质量检测任务的项目负责人职务(以证明材料为准)。

 
 
 
 
 
 
 
 
 
 
 
 
 
 
 
 
 
 
 
 
 
 
 
 
 
 
 
 
 
 
 
 
 
 
 
 
三、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1
评标
方法
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依次按照以下优先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1)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分较高的优先;
(2)评标价低的投标人优先;
(3)企业营业执照注册资金金额较高的优先。
2.1.1
2.1.3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澄清文件编号(如有)、服务期限、质量要求及安全目标;
b.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c. 投标函签署日期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书出具日期同日或其之后;
d.投标文件所附身份证均指第二代身份证(含正、反面),且在有效期内;
e.投标人提供的各类证照(指身份证、职称证、试验检测师资格证书或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工程师资格证书、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副本、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均指彩色扫描件或彩色复印件,其他资料的复印件可为黑白扫描件或黑白复印件。所有复印件应清晰可辨。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a.投标保证金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且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不少于投标有效期;
b.若投标保证金采用电子保函形式提交,提交的投标保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c.若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提交,银行保函的实质性内容、开具保函的银行、银行保函的有效期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向招标人提交了银行保函原件。
(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且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授权委托书出具的日期在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日期同日或在其之后并在投标截止日期同日或在其之前。
(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且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出具的日期在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日期同日或在其之后并在投标截止日期同日或在其之前。
(6)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7)投标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8)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9)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10)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b.投标人未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支付办法;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11)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4项规定。
(12)投标函上填写的标段号与投标文件封套上标记的标段号一致。
(13)投标函上填写的投标人名称与投标文件封套上标记的投标人名称一致。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内容齐全完整: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澄清文件编号(如有)、投标价(包括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
b.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c.投标函签署日期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出具日期同日或其之后。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如有)。
(4)投标报价的大写金额能够确定具体数值。
(5)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6)投标函上填写的标段号与投标文件封套上标记的标段号一致。
(7)投标函上填写的投标人名称与投标文件封套上标记的投标人名称一致。
2.1.2
资格评审标准
(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如有)、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副本、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2)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5)投标人的主要人员资格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6)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或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条款号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2.2.1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分分值构成:
技术建议书:40分
主要人员:20分
业绩:20分
履约信誉:10分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分分值构成:
评标价:10分
2.2.2
评标基准价
计算方法
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在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现场,招标人将当场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四舍五入保留整数)。
(1) 评标价的确定:
评标价=投标函大写文字报价。
(2) 评标价平均值的计算(四舍五入保留整数):
除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有关规定开标现场被宣布为不进入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投标报价之外,按以下方法计算评标价平均值:
a、如果有效投标报价数量小于等于5家时,直接计算算术平均值即为评标价平均值;
b、如果有效投标报价数量大于5家时,计算评标价平均值时去掉1个最高和1个最低的投标单位投标报价。
(3)评标基准价的确定:
将评标价平均值直接作为评标基准价。
2.2.3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偏差率=100%×(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偏差率保留10位小数

评分因素与权重分值
评分标准
条款号
评分因素
评分因素权重分值
各评分因素细分项
分值
2.2.4(1)
技术
建议书
40分
对招标项目的理解和建设条件概况分析
10分

根据对招标项目的理解和建设条件概况分析等情况,得6~10分
服务工作内容及方案
10分

根据对服务工作内容及方案等情况,得6~10分
服务承诺、质量承诺及管理措施
7分

根据对服务承诺、质量承诺及管理措施等情况,得4.2~7分
安全保障方案
7分

根据对招标项目安全保障方案等情况,得4.2~7分
后续服务工作安排及承诺
6分

根据对后续服务工作安排及承诺等情况,得3.6~6分
2.2.4(2)
主要
人员
20分
项目负责人任职资格与业绩
20分
满足资格审查条件(主要人员最低要求)得15分。
在资格审查条件(主要人员最低要求)的基础上,近5年内(2018年1月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每增加1 项一级及以上等级公路项目竣(交)工检测任务的项目负责人职务的加1分,本项最高得5分。
2.2.4(3)
评标价
10分
评标价得分计算公式示例:(四舍五入,保留2位小数):
(1)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F-偏差率×100×E1;
(2)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F+偏差率×100×E2。
其中:F=10,E1是评标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E2是评标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E1=0.2;E2=0.1;投标价最低得分为0分。
2.2.4(4)




业绩
20分
类似项目
业绩
15分
满足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得15分;
5分
在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的基础上,近5年内(2018年1月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每增加1 项一级及以上公路工程的竣(交)工验收质量检测业绩的加1分,本项最高得5分。
履约信誉
10分
满足强制性标准
10分
满足满足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得10分。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第 3.6.1 项细化为: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查询以下网站对投标人提供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实。
(1)“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试验检测管理信息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进行核实;
(2)“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投标人失信信息进行核实;
(3)“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投标人股东信息进行核实(事业单位可以不提供);
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相关网站发布的信息不符,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注:各评分因素(评标价、主要人员、业绩、履约信誉除外)得分一般不得低于其权重分值的60%,且各评分因素得分应以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打分平均值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为7人及以上时,该平均值以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某一项评分因素的评分低于权重分值60%的,应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
1. 评标办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优先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技术建议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主要人员: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技术建议书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主要人员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2 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各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
(1)按本章第2.2.4项(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建议书部分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4项(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主要人员部分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4项(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D。
3.2.2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A+B+D。
3.3 第二个信封开标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1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
3.4 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
3.4.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2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3.4.3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4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参与评标价得分的计算。
3.5 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
3.5.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4项(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评标价计算出得分C。评标价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5.2 投标人综合得分=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C。
3.5.3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6 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
3.6.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查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等信息进行核实。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信息不符,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6.2 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7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3.7.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7.2 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的修正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3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7.4 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8 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
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3项所列情形的,均视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不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4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3.9 评标结果
3.9.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9.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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