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东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铜陵镇城区单行道电警抓拍系统货物类采购项目合同公告
金额
352.98万元
项目地址
福建省
发布时间
2020/05/08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350626]fjmh[gk]2020001
预算金额352.98万元
招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黄江波13605058866
公告正文
东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铜陵镇城区单行道电警抓拍系统货物类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350626]FJMH[GK]2020001 作者:东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发布时间:2020-05-08 12:19

漳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东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乙方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山分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626]FJMH[GK]2020001东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铜陵镇城区单行道电警抓拍系统货物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品目号 品目编号 品目名称 商品名称 数量 计量
单位
产地
类型
单价 金额 品牌 型号技术
指标等
产品属性
1 1-1 A032502 交通管理设备 交通管理设备 1 国内 3529805.3 3529805.3 详见投标文件 详见投标文件
合计: 3529805.300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叁佰伍拾贰万玖仟捌佰零伍元叁角(¥3529805.3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30 )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漳州市东山县交通警察大队

4.3交付条件:验收合格后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5.1、所提供的货物及服务完全符合招标文件及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并保证所提供的货物正确施工和维护保养,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满意的性能。 5.2、售后服务从系统验收通过之日起计算,高清卡口逆行及禁左抓拍系统、违停抓拍系统、LED显示屏系统及后端中心设备部分三年期间提供现场保修;在保修期间,由于设备故障、安装工艺出现的问题,负责及时处理;设备硬件和软件故障负责更换,所有费用包含在总价中(由第三方原因造成的,由中标人自行追加第三方责任,与采购人无关)。 5.3、标志标线质保期从系统验收通过之日起计算为一年。根据道路条件、车辆通行流量,热熔型标线为12 个月,常温型标线为6个月,期限内所有标线完好率必须达到国家相关规定,其中12个月内路口50 米内(停止线以外)的热熔标线、路段 20 米内的热熔标线(停止线以外),包括斑马线、导向箭头等标线的完好率必须达到 95%,6 个月内常温型标线的完好率必须达到95%。时效:按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若工程质量无法达到要求,工程应返工并重新报验,重新计算质保期限。质保期内,中标人应提供属于质量问题的一切免费维护维修。 5.4、为保证售后服务质量及便捷性,中标人须承诺中标后在采购人单位派驻至少1名专业技术人员,接受采购单位日常管理,负责日常技术指导、软硬件巡查、系统维护、故障排除等。未派驻人员的,业主有权中止合同(投标人须提供书面承诺,承诺函加盖投标人公章,未提供的视为未实质性响应,并作为验收前置条款不予验收)。 5.5、系统开通期间,施工单位委派工程师到现场进行系统的培训; 5.6、所有保修服务方式均为上门保修,即由施工单位派员到业主使用现场维护。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施工单位承担。 5.7、中标人在中标并签订合同后须按要求在90日历日内完成项目并交付验收,如果中标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项目并交付验收,每逾期1天,中标人应向采购人支付3000元违约金。并累加之前违约金(即为3000+6000元)。超过15天采购人有权取消合同)(不可抗拒或特殊情况的时间扣除)。 5.8、免费保修期结束后,采购人若需要中标人应在设备使用地区指定有维修能力的代理维修机构对设备在必要时进行定期维护和修理,可合理收取维修成本费。 5.9、权利及义务 (1)在乙方达到合同要求的条件时,甲方有义务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无条件的为乙方办理相关流程表单签署、支付合同款项等与合同规定有关的工作。 (2)乙方维护人员不得无故脱岗、离岗,应随时保持通讯畅通,有急事外出时应征求相应负责人员同意。 (3)维护人员应该积极配合甲方与客户的各项工作,应提供随时电话咨询,在客户要求下应提供上门服务,不得无故推托或延误。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验收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厂家货物技术标准说明及国家有关的质量标准规定,均为验收依据。 货物验收:货物运抵采购人处安装摆放完毕后由双方对照采购清单及技术要求进行验收。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1 95 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金额的95%
2 5 三年质保期结束,完整移交后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

8、履约保证金

9、合同有效期

9.1、一方破产或其它原因致使资不抵债的另一方可以立即终止合同。 9.2、任何一方需提前终止合同,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应在收到所述文件或传真后二十天内对终止合同的通知做出答复。如果在上述时限内未做答复,视为双方认可合同终止。 9.3、在正常情况下,双方履行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并经双方认可后本合同即终止。

10、违约责任

10.1、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规定开具、提供发票的,乙方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0.2、乙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通过税务部门认证,造成甲方不能抵扣的,乙方应按甲方要求采取重新开具发票等补救措施。乙方未按甲方要求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10.3、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开具、送达发票的,应按甲方要求采取重新开具发票等补救措施,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该发票对应结算总额【5】%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包括但不限于出现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开具、送达发票次数达【3】次及以上的、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失的、乙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等情况,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乙方在甲方终止本合同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参加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相同/类似项目的合作。 10.4、如果乙方有赔偿和/或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则甲方有权从最近一笔付款中扣除相应金额,如果最近一笔付款不足以抵扣的,则可从下一笔付款中继续扣除。 10.5、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且在甲方书面通知后仍无法在书面通知上载明的时限内纠正违约行为或过错行为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10.6、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解除本合同的,甲方有权拒绝向乙方支付任何款项,且乙方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费用,并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同时因乙方违约,甲方为实现债权及甲方为行使解除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评估鉴定费、执行费、拍卖费、差旅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10.7、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解除本合同的,乙方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法院起诉,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评估鉴定费、执行费、拍卖费、差旅费等)均由甲方承担,并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施工完毕后提供全套的系统和设备技术资料、说明书,包括技术指标、工作原理、系统方框图、详细布线图;同时还应提供系统运行维护手册、技术规范及合同中规定的其他资料。技术文件和资料的形式和内容,应尽量详细和易于理解,满足设计、运行、维护技术人员的工作需要。 14.2、合同履行期内,跟本项目有关的一切法律责任由施工单位承担。合同履行期满后,整体项目(含本项目投入的所有设备设施、系统软件等)完整、无偿移交给建设单位。(不含运营光纤)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甲方: 东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乙方: 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山分公司
住所: 东山县西埔镇白石街育新路403号 住所: 东山县西埔镇白石街泽园路337号
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 许建松
委托代理人:
何先生
委托代理人:
单位负责人已更换:黄江波
联系方法: 18405967665
联系方法: 13605058866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山西埔支行
账号: 账号: 414363194991

签订地点:漳州市

签订日期: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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