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沙溪小学以西耕地(178号地)招标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广东省
发布时间
2023/10/13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洛浦街沙溪村耕地竞投公告 【前言】 1.本公告是交易服务机构接受本项目权属人的委托而发布的。本次项目所有信息均由项目权属人以书面形式提供,由项目权属人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2.本项目以现状为准,本交易公告提供的本项目的说明和提供的图片资料等,仅供竞投人参考,不构成对项目的任何担保。请竞投意向人在报名参与竞投前必须仔细审查本项目的情况,调查项目的权属情况、合法性、是否存在未决的纠纷等(不限于上述情形)情况和是否存在其他瑕疵,认真研究查看项目的实际情况,并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投人视为对本项目现状的确认,竞投意向人一旦作出交易报名的,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项目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责任自负,并对有关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3.交易服务机构不对进场交易的项目的质量瑕疵、权属合法性瑕疵以及合同违约等风险承担法律责任。 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沙溪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定于2023年10月27日下午2:30分在洛浦街道办事处对洛浦街沙溪村164至180号共17块耕地进行公开竞投,本项目采用举牌方式进行,欢迎有意参加单位前来竞投。本次交易是根据广州人民政府第119号令《广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公开竞价,不属于公开招投标。 一、竞投项目基本情况 交易范围:本次耕地的范围是原六标(54-59)土里海北61、62、66、67、68、71、72、73、109、110、111号耕地,现在已重新规划为164至180号共17块耕地(详见示意图)。 交易面积:约68.8亩(具体以公布的耕地面积数据为准)。 租赁年限:1年 。 交易底价:出租范围内的164至180号共17块耕地3100元/亩/年。 经营事项:仅限于种植用途,不得硬底化、不得用作停车场、不得挖塘养鱼。 免租期:无 。 二、竞投资质要求:竞投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竞投保证金银行回单、竞投人股权证。 三、投标个人准入条件:沙溪村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社员股东 四、本次项目采用价高者得确定竞得人,每次举牌价格为:(1)164至180号耕地举牌价格不低于100元/亩/年或其整数倍,但不得超过交易底价的20%。 五、报名时间、地点和办法: 1.领取资料时间2023年10月16日至2023年10月24日,上午9:00至11:30、下午2:30至17:00(节假日除外),携带相关资料(沙溪村股民股权证)到沙溪村委会财务室索取竞投详细资料,再凭有效身份证明及竞投保证金银行存款凭证原件到洛浦街道办事处一楼大堂报名受理处登记报名。 2.报名登记时间:2023年10月24日,上午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凭有效身份证明及竞投保证金银行存款凭证原件到街道办事处一楼大堂报名受理处登记报名,受理处负责开具收据给竞投者并确认其竞投资格。 六、竞投保证金:4000元。 竞投人必须在2023年10月24日下午5时前按照约定方式交纳竞投保证金。(竞投人本人以转账方式汇入以下账户) 开户许可证账户名称: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洛浦街道办事处 银行户名: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城支行 银行账号: 06181975000000490 交保证金方式:在规定时间内报名。有意竞投耕地的人士先到沙溪村委员会财务室领取银行送款单,再到银行交纳竞投保证金,然后将《银行送款回单》、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交到洛浦街道办事处一楼大堂报名受理处开具《竞投资格确认书》。(请竞投人先自行用A4纸复印身份证,凭身份证复印件开具《竞投资格确认书》,多谢合作!)。 竞投人中标后竞投保证金转为合同保证金。 七、交易时间:经确认竞投资格并提交标书的竞投人请于2023年10月27日下午2点30分前,本人携带相关资料到洛浦街办事处参与竞投会,逾期恕不接受,携带资料明细如下:(1)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或委托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以及委托材料;(2)竞投资格确认书。 八、交易说明: 1.凡交纳竞投保证金后,表明竞投人已完全了解和接受本竞投公告的全部内容,了解耕地现状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本竞投公告所描述的基本情况),认可我社提供的合同文本内容并自愿参与竞价招租。若缴交了交易保证金但无故不到场参加竞投,则我社有权没收竞投人的竞投保证金。 2.只有1名竞价人参加的,以底价成交;如竞投人放弃承租该耕地的,我社将没收该项目的竞投保证金。 3.有2名或以上竞价人参加的,应当采取公开竞投(举牌)的方式交易进行,价高者为中标。采取公开竞投(举牌)的,每次报价不得超过底价的20%,否则视为无效报价。如果竞价人全部不竞投(举牌),采取现场摇珠或抽签的形式,确定中标者,该项目的价格以底价成交。如中标者放弃承租该耕地,我社将没收该中标者的竞投保证金。 4. 享有优先承租权的个人或单位参加竞投的,应于2023年10月24日下午5:00前向洛浦街三资管理交易中心提交有效证明(如股权证、原合同等)。经本中心确认后方可在竞投中主张优先承租权,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项目享有的优先承租权。竞投现场同时存在2个(或2个以上)享有优先承租权的最高价竞投人,以现场抽签方式确定竞得人。 5、竞投人中标后办理承租手续时需交全年租金及保证金,中标者缴纳的竞投保证金在交易成功时自动转为合同保证金。 九、备注:1.每一标书收取资料费50元,该费用由沙溪村股份合作经济社收取。 (收费户名: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沙溪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账号:959901001000001959 开户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浦街沙溪支行) 2.拖欠我社租金的个人或单位不能参加竞投。 十、温馨提示: 竞投人在交纳交易保证金时,必须在摘要栏中注明:u201cXXX(姓名)交纳XX项目的交易保证金。竞投人在交纳交易保证金时,应做到一项目一交纳,不接受任何方式的现金缴款和副卡转账。交纳交易保证金的基本账户名称必须与交易中心报名参与竞投的竞投人名称一致。原则上,竞得人的竞投保证金,在交易结果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交易机构将收到的竞投保证金款项转至我社指定的账户。竞投人未能成功竞得的,在该项交易结果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额无息原路返还。如遇到特殊原因未能在上述时间内进行竞投保证金的处理,则顺延5个工作日。 十一、特别说明 1.本次竞投是根据《广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广州市番禺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公开竞投,不属于公开招投标。 2.竞得人在经营过程中如需办理合同转租的,必须向我社提交书面申请,并经村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表决同意方可办理。 3.竞投人必须认真阅读竞投公告和合同文本等相关条款,竞投人报名参加竞投便视作完全同意上述资料的各项条款,并对合同文本中的各项条款无异议。 4.凡列入番禺辖区内镇(街)三资交易中诚信黑名单的单位或个人禁止报名参与竞投。 5.在报名截止期结束前,竞投人在洛浦街辖区内有拖欠村集体租金的(无论在履约期间还是履约期满)取消竞投资格。 6.参与竞标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依法竞投,不能串标,如发现有向其他竞投人士或原租户索取茶水费、好处费等财物的(无论是已发生的行为或暗示性语言、信息的),均取消本次竞投资格,且将其列入洛浦街诚信黑名单,列入洛浦街或番禺区诚信黑名单的个人或单位将取消以后参与洛浦街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的资格。 7.禁止进入交易场所的任何个人或单位在竞投现场进行拍照或录像、录音,不允许非竞投人进入竞投场所。 8.竞得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必须依照土地性质、用途及规划依法依规使用,一旦发现违法现象,必须立即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整改费用由竞得人自负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9.竞得人已清晰了解该租赁物的所有现状并同意按现状承租。如不符合有关规定遇上级部门要求整改,竞得人必须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并达到复耕条件,费用由竞得人自负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竞得人继续使用土地的,应按《沙溪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约定足额交租。 10.承包地范围内严格控制树木砍伐,禁止擅自砍伐树木和擅自迁移树木。如需砍伐、迁移、修剪树木的,须向沙溪村委会提出申请,内容应包含修剪、迁移、砍伐树木的原因、地点、数量、树种、胸径等事项。沙溪村委会按有关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审批通过后方可砍伐、迁移、修剪树木。如因违反《广州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破坏树木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及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竞得人自行承担。 11.竞得人在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沙溪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约定允许范围内合理利用出租土地,确保农地农用,符合当地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该地块只能用于粮食和棉、油、粮、蔬菜等农产品,不得在地上种植草皮、不得用作停车场,禁止违法违规建设占用耕地,禁止占用出租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出租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挖塘养鱼,不得弃耕抛荒、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一旦发现上述现象,必须立即按照我社以及相关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整改费用由竞得人自负及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12.竞得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u201c非农化u201d行为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u201c非粮化u201d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 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耕地保护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府函〔2021〕130 号)、《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 号)等政策法规和文件精神落实耕地保护。 13.竞得人清楚知道沙溪村城市更新改造实施方案已取得政府批复,目前正在进行实施方案批后表决工作。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包括但不限于随时因城市更新需要收回土地或政府征用、征收(以政府发布建设通告或征收土地预公告等文件之日为准)),我社均有权随时终止《沙溪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并收回该土地(但必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竞得人)。竞得人必须无条件服从,并按通知要求的时间交还土地,我社不需向竞得人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损失赔偿责任或给予竞得人任何补偿。 u201c本公告同步在番禺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平台网站对外公布,网址:http://nclqyj.panyu.gd.cn:8026/u201d。 十二、投诉和咨询联系方式 投诉地址:洛浦街三资交易中心;联系人:陈绚、郭楚君(34708776) 咨询地址:洛浦街沙溪村委会;联系人:陈锦秀(15920135691) 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沙溪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2023年10月13日
附件 1
沙溪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 农业农村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 二〇二一年九月 使 用 说 明 一、本合同为示范文本,由农业农村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供农村土地(耕地)经营权出租(含转包)的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参照使用。 二、合同签订前,双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特别是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对合同中的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咨询。 三、合同签订前,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出租取得土地经营权的,应当依法履行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等相关程序。 四、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者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依法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者删减。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 双方同意内容。 五、双方当事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选择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所提供的选择项,同意的在选择项前的□打√,不同意的打×。 六、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七、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应当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 八、本合同文本u201c当事人u201d部分,自然人填写身份证号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填写农业农村部门赋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其他市场主体填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赋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九、本合同编号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按统一规则填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有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土地经营权出租事宜,签订本合同。 一、当事人 甲方(出租方): □社会信用代码: □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农户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经营主体类型:□自然人 □农村承包经营户 □农民专业合作社 □家庭农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公司 □其他: 乙方(承租方): □社会信用代码: □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农户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经营主体类型:□自然人 □农村承包经营户 □农民专业合作社 □家庭农场 □公司 □其他: 二、租赁物 (一)经自愿协商,甲方将 亩土地经营权(具体见下表及附图)出租给乙方。
(二)出租土地上的附属建筑和资产情况现状描述: 。 出租土地上的附属建筑和资产的处置方式描述(可另附件): 。 三、出租土地用途 出租土地用途为一般耕地,只能用于种植用途,乙方不得改变承包土地原有的使用性质及其使用功能。 四、租赁期限 租赁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租赁期限为 年。 五、出租土地交付时间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完成土地交付。 六、租金及支付方式 (一)租金标准 双方当事人选择 种租金标准。 1.现金。即每亩每年人民币 元(大写: )。 2.实物或实物折资计价。即每亩每年公斤(大写: ) □小麦 □玉米 □稻谷 □其他: 或者同等实物按照□市场价 □国家最低收购价 为标准折合成货币。 3.其他:(1)承租土地为地号 号地,承租面积和计价标准为: 耕地面积约 亩,租金3100元/亩/年,租金共 元。 (2)承租土地为地号 号地,计价标准为:租金 元/年。 租金变动:根据当地土地流转价格水平,每 年调整一次租金。 具体调整方式: 。 (二)租金支付 双方当事人选择第 种方式支付租金。 1.一次性支付。乙方须于 年 月 日前支付租金 元(大写: )。 2.分期支付。乙方须于每年月 日前支付(□当 □后一)年租金 元(大写: )。 3.其他:一次性支付。乙方须于 年 月 日(办理承租手续当天)前支付租金¥ 元(大写: 元 )以及保证金为¥ 元(大写: 元),乙方在中标时的竞投保证金可在交易成功后自动转为本合同约定保证金。。 (三)付款方式 双方当事人选择第 种付款方式。 1.现金 2.银行汇款 甲方账户名称: 银行账号: 开户行: 3.其他: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2.监督乙方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依法合理利用和保护出租土地; 3.制止乙方损害出租土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4.租赁期限届满后收回土地经营权; 5.其他: 。 (二)甲方的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出租土地; 2.合同生效后 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向发包方备案; 3.不得干涉和妨碍乙方依法进行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4.其他: 。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出租土地; 2.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3.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依法投资改良土壤,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并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其投资部分获得合理补偿。 4.租赁期限届满,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承租; 5.其他:本合同期满后或本合同租赁期内被国家、各级政府征用或甲方因旧村改造或征地拆迁需要而收回承包土地时,乙方投资改良土壤、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的费用,甲方不作任何补偿。 (二)乙方的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接受出租土地并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租金; 2.在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允许范围内合理利用出租土地,确保农地农用,符合当地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不得弃耕抛荒,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3.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出租土地,禁止改变出租土地的农业用途,禁止占用出租土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出租土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出租的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4.其他:(1)乙方在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允许范围内合理利用出租土地,该地块只能用于粮食和棉、油、粮、蔬菜等农产品,不得在地上种植草皮或挖塘养鱼,禁止违法违规建设占用耕地,不得弃耕抛荒,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否则由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按照政府主管部门和甲方的要求拆除违法建构筑物、履行复垦、复耕、承担罚款等措施,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如乙方导致甲方垫付拆除、复耕、复绿、恢复原状等有关费用的,乙方需双倍赔付给甲方所垫付的本金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且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承包合同,没收合同保证金及已收取的全部租金。拒不承担义务的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在沙溪村的股份分配中直接扣除,以弥补甲方的损失,直至抵扣完毕为止。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严格控制树木砍伐,禁止擅自砍伐树木和擅自迁移树木。如需砍伐、迁移、修剪树木的,须向沙溪村委会提出申请,内容应包含修剪、迁移、砍伐树木的原因、地点、数量、树种、胸径等事项。沙溪村委会按有关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审批通过后方可砍伐、迁移、修剪树木,如因违反《广州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破坏树木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及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按政府有关部门通知改正、恢复原状。造成甲方罚款的,由乙方承担一切费用,拒不承担的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在沙溪村的股份分配中直接扣除,以弥补甲方损失,直至抵扣完毕为止。 (3)出租土地范围内河基、水利堤属甲方所有,乙方只能合理使用和收益,禁止开发种植农作物。村因水利防洪等需要可随时使用,乙方无条件配合。 (4)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内,供水、供电、排灌等设施由乙方自行解决,但必须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同意后方可安装设施,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内必须自行将内河水利堤围加高到能抵御珠基水位1.2米以上的防汛能力,如遇到自然灾害,或因水闸关水水位在1.2米以下(含1.2米水位)造成旱灾或洪水水浸耕地、鱼塘及地上物业等一切损失的,一律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作任何补偿或赔偿。 (5)本合同租赁期内,乙方为租赁物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需对土地上的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等做好消防安全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配备足够且能正常使用的消防器材),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等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物品,不得出现 u201c二合一u201d、u201c 三合一u201d及u201c多合一u201d的违法情形,因火灾或发生消防责任事故、安全责任事故或其它安全事故等造成自身及或第三人的损失赔偿均由乙方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如因此导致甲方损失或被判承担赔偿责任的,甲方有权没收乙方合同保证金,并向乙方追回一切损失。 (6)乙方清楚知道沙溪村城市更新改造实施方案已取得政府批复,目前正在进行实施方案批后表决工作。在本合同租赁期内,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甲方随时因城市更新需要收回土地或政府征用、征收(以政府发布建设通告或征收土地预公告等文件之日为准)),甲方均有权随时终止本合同并收回该土地(但必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并按通知要求的时间交还土地,甲方不需向乙方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损失赔偿责任或给予乙方任何补偿。租金结算至乙方交还土地之日,乙方必须在通知到期之日无条件退场,清理乙方所有的一切地上附着物,并恢复土地原状。逾期不处理视为乙方放弃,甲方有权可以自行收回土地及处理土地上的一切附着物。乙方未按通知到期之日交还土地的,收到通知后的占有使用费按本合同租金标准的两倍收取,乙方缴纳的合同保证金不予退还。 (7)乙方已清晰了解该租赁物的所有现状并同意按现状承租。如不符合有关规定遇上级部门要求整改,乙方必须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并达到复耕条件。一切后果以及拆除费用由乙方负责,乙方继续使用土地的,应按本合同约定足额交租。 (8)如乙方在合同租赁期内单方面解除合同的,甲方无须退还合同约定的保证金和乙方已付的租金,且乙方在合同解除当天须将出租土地交还给甲方,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年租金的万分之五作为违约金。逾期交还日期超过十天的,视为乙方放弃一切农作物、地上附着物及堆放物,甲方可以自行收回土地及处理土地上的一切附着物,并按本合同租金标准的两倍收取占有使用费,造成其他损失由乙方个人承担。 九、其他约定 (一)甲方同意乙方依法 ?投资改良土壤 □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 □以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 □再流转土地经营权 其他:乙方租赁土地后,不得分租、抵押土地,在经营过程中如需办理合同转租的,必须向甲方提交书面申请,并经村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表决同意方可办理。 (二)该出租土地的财政补贴等归属: 。 (三)乙方向 □缴纳 □不缴纳 风险保障金 元(大写: ),合同到期后的处理: 。 (四)本合同期限内,出租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的归属: 。 (五)其他事项:该地块只能用于粮食和棉、油、粮、蔬菜等农产品,不得在地上种植草皮或挖塘养鱼,禁止违法违规建设占用耕地。 十、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合同有效期间,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全部不能履行时,本合同自动终止,甲方将合同终止日至租赁到期日的期限内已收取的租金退还给乙方;致使合同部分不能履行的,其他部分继续履行,租金可以作相应调整。 (二)如乙方在合同期满后需要继续经营该出租土地,必须在合同期满前 日内书面向甲方提出申请。如乙方不再继续经营的,必须在合同期满前 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在合同期满后 日内将原出租的土地交还给甲方。 (三)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甲方依法提前收回出租土地时,乙方依法投资建设的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处置方式: ?由甲方无偿处置。 □经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后,由甲方支付价款购买。 □经双方协商后,由甲方支付价款购买。 □由乙方恢复原状。 □其他: 十一、违约责任 (一)任何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甲方应按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交付土地,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当年租金的万分之 (大写: )作为违约金。逾期超过 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当赔偿损失。 (三)甲方出租的土地存在权属纠纷或经济纠纷,致使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的,乙方可请求解除合同,甲方应当赔偿损失。 (四)甲方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干涉和破坏乙方的生产经营,致使乙方无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当赔偿损失。 (五)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租金,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年租金的万分之五(大写: )作为违约金。逾期超过 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当赔偿损失。乙方未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租金的,甲方有权延迟交付土地时间,不承担违约责任。 (六)乙方擅自改变出租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出租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该土地经营权,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七)合同期限届满的,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原出租土地交还给甲方,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年租金的万分之五(大写: )作为违约金。逾期交还日期超过十天的,视为乙方放弃一切农作物、地上附着物及堆放物,甲方可以自行收回土地及处理土地上的一切附着物,乙方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按本合同租金标准的两倍收取占有使用费,造成其他损失由乙方个人承担。 (八)其他: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u201c非农化u201d行为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u201c非粮化u201d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耕地保护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府函〔2021〕130 号)、《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 号)等政策法规和文件精神落实耕地保护。 十二、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发生争议的,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附则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方、乙方协商一致后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补充条款(可另附件): 。 (二)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由甲方、乙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 ,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农户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农户代表人)签字: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附件清单:
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补充协议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了《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合同约定出租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出租面积为 亩(地址: ),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甲乙双方一致确认,在租赁期内,租赁地块的维护管理由乙方(承租方)负责,签订本合同当天,乙方需向甲方缴纳土地保证金(3个月租金)¥ 元(大写 : 元)。 二、甲乙双方一致确认,按实际情况,对保证金进行如下处理: 1、租赁期限届满,乙方无违法用地行为的,由甲方无息退还土地保证金;如乙方发生违法行为,则抵扣违法用地整改费用后无息退还。 2、租赁期间,因乙方擅自改变租赁地的用途或违规使用租赁地块等行为的,由乙方承担一切整改费用。如产生违法用地图斑,且政府部门发出限期整改通知的,乙方必须按要求按时整改;如乙方在限期内仍不整改恢复土地原状的,甲方有权没收土地保证金用于违法用地的整改费用,当土地保证金不足以完成违法用地整改的费用时,甲方代完成整改后有权向乙方追索有关费用,同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土地、保留追究乙方法律责任的权利。乙方对此无异议。如涉及转租第三人纠纷的,由乙方全责处理,不得主张对甲方索赔。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共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日期: 编号:(沙溪)2023-00XX 农用地保护责任书 监督方(下称甲方):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洛浦街道办事处 责任方(出租方,下称乙方):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沙溪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责任方(承租方,下称丙方): 为切实落实最严格农用地保护,保障促进洛浦街农用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促进农业生产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三方签订本责任书。 一、农用地租赁合同情况 丙方承租乙方辖区内位于 的农用地(以下简称u201c农用地u201d),面积为 亩,合同编号为 。 二、保护措施 (一)对农用地保护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种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 (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化建设(包括但不限于将农用地硬底化、铺碎石、搭建构筑物、用于停车出租等),不得擅自变更土地用途,只能用于农业生产,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丙方应按土地类别依法使用土地,涉及转出租的,应对转出租方履行监督义务,如涉及违法用地的,丙方与转出租方均承担整治责任。 (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农用地。如出租合同标的土地出现连续1年弃耕抛荒的,或被政府有关部门书面通知整改1个月内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是否完成整改以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为准),乙方应当终止租赁合同并没收合同履约保证金,收回农用地,恢复土地原状,由此产生的费用及责任由丙方自行承担,丙方无异议。如有关整改措施涉及丙方与转出租方经济纠纷的,由丙方全责处理,并不得主张对乙方索赔。 (四)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永久基本农田和一般耕地区域种植草皮;永久基本农田应重点用于粮食生产,特别是保障稻谷、玉米和薯类等粮食作物种植,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均不得擅自用于种植以上农作物之外其他农业用途。如发生有关违法用地情况被政府部门责令整改的,参照保护措施第三款处理。 三、三方责任 (一)甲方负责对农用地使用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乙方、丙方合法使用农用地情况进行监督。如收到有关部门或个人举报、投诉,经核实后,甲方有权责成乙方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包括但不限于终止租赁合同、没收合同履约保证金、收回出租土地)。 (二)乙方应采取上述切实有效措拖,做好对本村农用地的保护工作。贯彻u201c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u201d的方针,确保农用地面积不减少。地力不降低,防止水土流失和环境污染;加强农用地的监管,建立台账,及时并制止违法占用和破坏农用地的行为,定期向甲方报告农用地的情况。 (三)丙方不得改变农用地的用途,不得占用、破坏,不得闲置、荒芜农用地或行使其他破坏农用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租赁合同约定的行为,如出现上述情况丙方应立即恢复土地原状,并承担全部相关费用,否则乙方有权立即收回丙方所承租的农用地,并代丙方支付费用开展整治工作恢复有关农用地原状,由此造成的相关损失、责任及乙方代支付的整治费用由丙方承担,丙方拒不承担的,乙方保留通过法定途径追索的权利。 (四)因发生事故或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农用地环境污染的,乙丙双方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阻止污染事故的发生或扩大,并立即报告甲方。如需采取措施消除环境污染并涉及费用的,由乙丙双方共同承担。乙丙双方对责任分担有异议的,乙方先行承担,再参照三方责任第三款处理。 四、乙、丙方责任 乙、丙任何一方违反法律或本责任书规定,导致农用地被侵占、破坏或被闲置、荒芜等的,甲方有权按照《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报请有关职能部门处理,并有权要求乙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及费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责任书一式三份,经三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本责任书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本人完整、全面、准确阅读了本责任书,承诺遵守相关要求。 丙方本人抄写: 签名: 甲方: 乙方: 丙方: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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