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合经区翠微路海恒大厦楼顶-2通信基站场地租赁
金额
-
项目地址
安徽省
发布时间
2023/09/27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合经区翠微路海恒大厦楼顶-2通信基站场地租赁
合经区翠微路海恒大厦楼顶-2通信基站场地租赁公告
图一:标的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二:标的外观(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房屋出租方(甲方):合肥海恒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房屋承租方(乙方):
合 同 签 订 地 点:中德合作创新园
合 同 签 订 时 间: 年 月 日
第一部分 序 言
1、本合同项下租赁物(场地)由合肥海恒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统一授权合肥海恒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出租、经营、管理。
2、为构建畅通的公用移动通信网络,完善本区域内公共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向本区域公众提供优质的通信服务,甲乙双方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之规定,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后,就乙方承租甲方租赁物用于设置公用移动通信基站(以下简称:基站)等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以期共同遵守。
第二部分 合同正文
第一条 租赁物位置、面积、用途及现状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场地)位于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 ,面积约 (以下简称租赁物),作为乙方设置移动通信基站使用。乙方承诺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租赁物转租或改变用途。
第二条 租赁期限、用途
2.1租赁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2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租赁物,乙方应按期无条件交还,甲方将依法重新选择承租方。
2.3乙方承租租赁物用于______________,租赁物使用需符合环保、消防法律法规及甲方有关不得经营相关行业的规定(如有)。
第三条 租金、履约保证金及支付方式
3.1租金标准按照第一年为 元,以后每年租金均在前一年租金标准上递增 %。
3.2租金按年为一个计算周期(自租赁期限开始日起算),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支付第一年租金(大写):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元),以后每期租金,乙方应在每个租金计算周期开始前30日内向甲方支付。
3.3 履约保证金: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前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大写):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元)的履约保证金(首年3个月租金)。本合同履行完毕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租赁物完好,且乙方已结清所有相关费用且无违约扣除后,甲方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3.4本合同项下租金、履约保证金等款项交至下述账户,相关税票由合肥海恒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乙方开具:
房屋租金账号:
户名:合肥海恒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账号:1022001021000255426
开户行:徽商银行合肥经济开发区支行
房屋保证金账号:
户名:合肥海恒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账号:1022001021000002369
开户行:徽商银行合肥经济开发区支行
第四条 租赁期间费用承担
4.1 租赁期间,乙方因使用租赁物所产生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电话费、燃气费、有线电视费(如有的话)、网络使用费及其他一切因乙方使用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4.2租赁期间的水、电费由乙方按经营性用水用电交纳,并承担相应损耗,按月向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或相关部门支付。
4.3租赁期间的物业管理费按 出租物所属物业公司 物业费标准,由乙方向甲方委托的物业公司交纳。
4.4上述属乙方应承担的费用,乙方应在相关单位规定的期限内交付,逾期导致相关单位收取违约金的,由乙方承担,且乙方应向甲方另行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第五条 房屋交付及收回的验收
5.1甲方保证该租赁物无产权纠纷,可依法出租。甲方的租赁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均按现状交付。具体交付时间由甲方书面通知乙方为准。因甲方原因未能在租赁期限起始之日完成交付的,则将租赁期限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租赁期限保持不变。非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未能按时接收的,视为甲方已完成房屋交付。
5.2乙方应于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解除之日,将租赁物交还甲方。交还租赁物时应保证租赁物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乙方实施的依附于租赁物的装饰、装修及固定的附属设施等归甲方无偿取得(不得故意破坏),甲方不对乙方进行任何补偿。乙方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租赁物的正常使用。对于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遗留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由此产生的责任和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5.3乙方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应结清所有相关费用。
第六条 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6.1租赁物以现状出租(包括但不限于水电),如租赁物水电不能满足乙方需要,乙方自行向相关部门提出增容改造等申请,改造费用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改造后的产权归甲方所有。甲方承诺对乙方设备安装及日常设备维护给予必要的配合,
6.2租赁期内,租赁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修缮均由乙方负责。
6.3租赁期内,乙方如对租赁物进行装修、改造,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者破坏原租赁物的结构。如有损坏或擅自改动,乙方应立即负责恢复原状,如给甲方或第三人造成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关赔偿及法律责任。乙方装潢不得损坏甲方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因装修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租赁物的装修、装潢工作及费用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此施工如需向政府相关部门报批,报批、验收工作及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乙方的装修、装潢部分不负有修缮义务。
6.4租赁期满后或合同提前解除的,乙方应保证租赁物及其属设施、设备整体完好,乙方实施的依附于租赁物的装饰、装修及固定的附属设施等归甲方无偿取得(乙方不得破坏),甲方不对乙方进行任何补偿。
6.5乙方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市政、市容及甲方的有关规定并得到甲方同意及有关部门的批准。乙方应确保悬挂在租赁物上的设施牢固、安全,如发生脱落或其他原因致使他人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乙方应独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6.6乙方在租赁期间,乙方是该租赁物的实际管理人,应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承担全部管理和安全责任。乙方使用租赁物不得损坏甲方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因使用租赁物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该租赁物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所有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应与甲方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该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7乙方保证基站通信设备及通信电磁波强度符合国家标准,对附近居民的人身安全和电气器设备不造成损害。
6.8乙方应按照物业公司的要求使用水、电,不得私自乱接、乱搭、乱排水。
6.9乙方应加强消防安全等安全防范,发生消防安全等所有安全事故引起的责任和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七条 租赁物的转租
租赁期间,乙方不得将承租物进行转租、分租、出借、转让或与他人调换使用。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8.1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终止本合同。除本合同约定的解除情形外,一方单方面原因提出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日书面告知对方,经对方同意后方可解除,并须办理合同解除手续。
8.2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乙方向甲方支付首年一个月租金的违约金,并全额赔偿甲方损失,且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
8.2.1存在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行为。
8.2.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对租赁物进行装修、改造的。
8.2.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实施或将会实施有可能会影响租赁物结构的行为。
8.2.4损坏承租租赁物及其属设施、设备,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8.2.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的租赁物用途。
8.2.6逾期交付租金或物业管理费等费用超过30日的。
8.2.7有碍文明创建及消防安全的行为,经甲方通知整改后仍未按期改正的。
8.2.8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私建乱搭。
乙方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自甲方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乙方时,本合同立即解除。 乙方须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搬出租赁物。如乙方逾期不搬迁,甲方有权实施停水、停电等甲方认为必要的措施促使乙方尽速搬迁。
8.3租赁期满,合同自然终止。
第九条 乙方违约责任
9.1乙方迟延支付租金、物业管理费或其他费用的,按拖欠费用总额日万分之二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9.2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退租的,按剩余租期租金总额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9.3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解除的,乙方应如期交还租赁物;否则,乙方应按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解除之日租金标准的120%按日向甲方支付租赁物占用费。
第十条 特别约定
10.1 甲方转让租赁物的,乙方应与受让人签订主体变更协议,将本合同条件履行至租赁期限届满。
10.2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10.3 因国家、地方政策、规划、招商引资项目需要拆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及场地,甲方提前15天通知乙方,本合同解除,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任何违约金和补偿,乙方应在接到通知15日内无条件搬迁并退还租赁物及场地。若政府单独对乙方出资的房屋装修、装饰给予补偿,则该部分补偿由乙方享有。
10.4因上述原因而解除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每月按30天计)。
10.5非整数租金的计算规则:取整计取,四舍五入。
10.6如乙方逾期支付租金,甲方有权实施停水、停电等甲方认为必要的措施促使乙方支付租金,因此产生的任何损失和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10.7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的物业管理,物业管理合同由乙方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
10.8第三人干扰乙方基站运行,致使乙方基站不能正常使用和运行,解除合同的,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10.9经乙方设计院设计勘察后,确认基站所在房屋及周边环境不符合建站要求,解除合同的,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10.10.如因乙方拖欠租金或其他违约行为致甲方采取发律师函、上门催收、诉讼或仲 裁等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时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律师费、特快专 递费、诉讼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10.11 双方确认本合同落款处填写的双方联系人、联系地址、电话均为真实有效的,并保 证可随时收发。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传递给另一方的通知,或在诉讼程序中,法院对一方 或双方进行书面通知的,按照落款处填写地址进行送达。如一方的通讯地址有误或者未按照本 条的规定履行变更通知义务或接收通知的一方拒收,则通知或函件被退回之日视为送达日。如 一方联系人、联系地址、电话任何一项发生变更,有义务及时通知另一方。书面通知包括但不 限于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和传真等电子方式,在采用电子方式进行书面通知的情况下发送即视为送达。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11.1双方协商解决。
11.2协商不成的,提请租赁物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第十二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注合同签订日期)、盖章后生效。合同签订地点: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德合作创新园。本合同一式 柒 份,其中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份,相关部门备查壹份。
甲 方(签章): 乙 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代 理 人: 代 理 人:
电 话: 电 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同附件: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经协商,就安全生产、治安、消防等方面的问题,达成如下安全管理(包括安全生产、治安、消防等,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租赁房屋概况
1、租赁房屋位置:
2、房屋建筑面积:
3、租赁房屋用途:
二、安全管理原则
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和各级政府、部门有关安全生产、治安、消防等管理要求,根据“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安全责任原则,加强属地管理,强化联动配合,共同维护安全环境。
三、甲方安全责任和义务:
1、出租的房屋、场所(包括特种设备、消防设施设备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
2、认真贯彻执行安全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并配合应急部门、公安部门等对安全生产、治安、消防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3、甲方应对乙方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安全生产、治安、消防等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要求乙方对所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4、发现乙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违法生产的,甲方有权责令其停产,并有权向所在地的应急部门、公安部门等相关部门报告。
5、出租房屋用作生产、经营、办公场地的,或者用作文化娱乐、体育活动等公共场所的,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6、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作为租赁合同附件,乙方须与租赁合同同时签订,一式两份,存档备查。
四、乙方安全责任和义务:
(一)厂房和仓库租赁
1、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性质,严禁“三合一”场所违规住人。
2、乙方不得利用租赁房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以及具有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3、不得利用承租房屋从事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4、乙方发现承租房屋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甲方。
5、乙方的主要负责人是乙方的安全生产、治安、消防责任人,对承租区域内的安全生产、治安、消防工作全面负责。
6、乙方必须对从业员工进行安全管理教育培训,让从业人员学习掌握各种安全防范知识和安全技能,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7、乙方必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并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均应持证上岗;制订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开展各项安全管理活动,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治安消防事件,对承租房屋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治安消防事件及有关侵权行为负责并赔偿甲方或第三方的损失。
8、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演练。
9、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租赁房屋以任何方式转租给第三方。乙方不得采取瞒报等手段将不具备安全管理条件的经营者,作为乙方的合作(伙)经营方,不得擅自暗中转让给不具备安全管理能力的或无能力承担安全责任的经营方。
10、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对承租的房屋进行装饰装修、铺设线路管道及施工改造等。经甲方同意的,乙方应当严格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甲方要求,进行相关的施工作业,同时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11、乙方在进行有限空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时,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12、应保持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禁止锁闭消防出口,不在消防通道处堆放杂物;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13、承租房屋内既有消防设施设备,规定设置地点的不准随意挪用,不准在消防器材附近堆放任何物品,定期检查,确保完好无损。乙方应根据自身实际配备足够的消防设备设施并定期进行维修维护。
14、乙方必须依法对经营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及时登记和定期检验,并留存相关记录。
15、乙方务必确保各种电气线路、设备设施符合国家规定要求,严禁超负荷运行,严禁设备设施带病作业。
16、乙方必须保证使用的生产设备安全防护装置齐全有效。
17、乙方在使用租赁的房屋期间对其承租范围内的人、财、物负有安全管理的义务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安全、人员、电、水、气(如有的话)、消防、防火、通行、环境、卫生、设施设备等的安全管理。
18、乙方应严格履行双方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条款,自觉接受公安、消防等法定部门及甲方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对所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19、乙方对运输车辆安全负责。运输车辆如发生各类人身、财产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自行负责。乙方应按照规定在停车场或地下车库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不得占用公共区域长期停放车辆。
20、乙方不得擅自设置叉车、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等充电装置。经甲方同意的,乙方应当严格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甲方要求,进行相关的施工作业,同时做好安全管理工作。不得违反用电安全要求。
(二)商业租赁
1、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性质,严禁“三合一”场所违规住人。
2、乙方不得利用租赁房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以及具有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3、不得利用承租房屋从事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4、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乙方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5、乙方发现承租房屋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甲方。
6、乙方的主要负责人是乙方的安全生产、治安消防责任人,对承租区域内的安全生产、治安消防工作全面负责。
7、乙方必须对从业员工进行安全管理教育培训,让从业人员学习掌握各种安全防范知识和安全技能,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8、乙方必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并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均应持证上岗;制订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开展各项安全管理活动,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治安、消防事件,对承租房屋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治安消防事件及有关侵权行为负责并赔偿甲方或第三方的损失。
9、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演练。
10、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租赁房屋以任何方式转租给第三方。乙方不得采取瞒报等手段将不具备安全管理条件的经营者,作为乙方的合作(伙)经营方,不得擅自暗中转让给不具备安全管理能力的或无能力承担安全责任的经营方。
1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对承租的房屋进行装饰装修、铺设线路管道及施工改造等。经甲方同意的,乙方应当严格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甲方要求,进行相关的施工作业,同时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12、乙方在进行有限空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时,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13、应保持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禁止锁闭消防出口,不在消防通道处堆放杂物;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14、承租房屋内既有消防设施设备,规定设置地点的不准随意挪用,不准在消防器材附近堆放任何物品,定期检查,确保完好无损。乙方应根据自身实际配备足够的消防设备设施并定期进行维修维护。
15、乙方在使用燃气(或液化石油气)应按规定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液化石油气瓶不得超量存放,灶具应设置熄火保护装置。
16、乙方务必确保各种电气线路、设备设施符合国家规定要求,严禁超负荷运行,严禁设备设施带病作业。
17、乙方在使用租赁的房屋期间对其承租范围内的人、财、物负有安全管理的义务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安全、人员、电、水、气(如有的话)、消防、防火、通行、环境、卫生、设施设备等的安全管理。
18、乙方应严格履行双方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条款,自觉接受公安、消防等法定部门及甲方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对所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三)住房租赁
1、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性质。
2、乙方不得利用租赁房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以及具有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3、不得利用承租房屋从事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4、乙方发现承租房屋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甲方。
5、乙方不得损坏公共安全防护设施设备。
6、乙方应按照规定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不得占用公共区域长期停放车辆。
7、乙方不得擅自设置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充电装置,不得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汽车及电动自行车充电。
8、乙方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得妨碍消防车通行及安全疏散。
9、乙方应遵守应急管理规定,不得妨碍社区和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相关工作。
10、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对承租的房屋进行装饰装修、铺设线路管道及施工改造等。经甲方同意的,乙方应当严格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甲方要求,进行相关的施工作业,同时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11、乙方在使用租赁的房屋期间对其承租范围内的人、财、物负有安全管理的义务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安全、人员、电、水、气(如有的话)、消防、防火、卫生、设施设备等的安全管理。
12、乙方应严格履行双方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条款,自觉接受公安、消防等法定部门及甲方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对所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四)写字楼
1、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性质,严禁“三合一”场所违规住人。
2、乙方不得利用租赁房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以及具有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3、不得利用承租房屋从事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4、乙方发现承租房屋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甲方。
5、乙方的主要负责人是乙方的安全生产、治安消防责任人,对承租区域及相应的共有部分区域内的安全生产、治安、消防工作全面负责。
6、乙方必须对从业员工进行安全管理教育培训,让从业人员学习掌握各种安全防范知识和安全技能,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7、乙方必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并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均应持证上岗;制订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开展各项安全管理活动,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治安消防事件,对承租房屋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治安消防事件及有关侵权行为负责并赔偿甲方或第三方的损失。
8、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演练。
9、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租赁房屋以任何方式转租给第三方。乙方不得采取瞒报等手段将不具备安全管理条件的经营者,作为乙方的合作(伙)经营方,不得擅自暗中转让给不具备安全管理能力的或无能力承担安全责任的经营方。
10、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对承租的房屋进行装饰装修、铺设线路管道及施工改造等。经甲方同意的,乙方应当严格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甲方要求,进行相关的施工作业,同时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11、乙方在进行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时,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12、应保持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禁止锁闭消防出口,不在消防通道处堆放杂物;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13、乙方对承租房屋及相应的共有部分区域内(需管理的共有区域自行约定,并在租赁合同中体现)既有的消防设施设备负有安全管理责任,规定设置地点的不准随意挪用,不准在消防器材附近堆放任何物品,定期检查,确保完好无损。乙方应根据自身实际配备足够的消防设备设施并定期进行维修维护。
14、乙方在使用燃气(或液化石油气)应按规定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液化石油气瓶不得超量存放,灶具应设置熄火保护装置。
15、乙方务必确保各种电气线路、设备设施符合国家规定要求,严禁超负荷运行,严禁设备设施带病作业。
16、乙方在使用租赁的房屋期间对其承租范围内的人、财、物负有安全管理义务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安全、人员、电、水、气(如有的话)、消防、防火、通行、环境、卫生、设施设备等的安全管理。
17、乙方应严格履行双方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条款,自觉接受公安、消防等法定部门及甲方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对所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18、乙方应按照规定在停车场或地下车库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不得占用公共区域长期停放车辆。
19、乙方在停车场或地下车库不得擅自设置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充电装置,不得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汽车及电动自行车充电。
五、工作联系制度
1、甲、乙双方应建立安全联系制度,定期召开工作联系会议,相互通报安全管理情况,洽商和协调处理相关的安全管理工作。
2、甲、乙双方应将管理人员及联络电话的变更情况及时告知对方。
3、对较重要安全管理工作的衔接,甲、乙双方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由双方代表签署意见。
六、违约责任
1、乙方存在违反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协议约定的行为,拒不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2、如因乙方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当、违反有关安全规程(规定)、使用不当或未尽安全职责及本协议所列安全事项未落实,而造成的一切事故或对甲方、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3、因甲方出租的房屋、场所(包括特种设备、消防设施设备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七、其他事项
l、本协议作为甲、乙双方房屋租赁合同的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随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一同生效。双方履行完本协议约定义务时,本协议终止。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进行明确。
3、本协议条款履行过程中,如遇法律法规相应修改的,则以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4、因本协议所产生的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租赁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
5、本协议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合经区翠微路海恒大厦楼顶-2通信基站场地租赁公告
项目名称 | 合经区翠微路海恒大厦楼顶-2通信基站场地租赁 | ||||||||
项目编号 | 2023AJJCJ00069 | ||||||||
委托方 | 合肥海恒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 ||||||||
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
交易监督部门 |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联系方式:0551-63679206 | ||||||||
公告、 竞价期限 | 1.公告期:2023年9月27日9:00始至2023年10月17日17:00止。 2.网络连续竞价自由报价期:2023年9月27日9:00始至2023年10月18日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延时竞价期,延时竞价周期为180秒。 | ||||||||
一、出租标的情况 | |||||||||
出租标的 | 所在层数 | 结构 | 建筑面积(㎡) | 租期(年) | 租金底价(万元/年)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
合经区翠微路海恒大厦楼顶-2通信基站场地 | 楼顶 | / | 约15 | 6 | 1.566 | 0.5 | |||
1.标的坐落位置: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翠微路海恒大厦楼顶,标的具体坐落位置由意向承租人现场踏勘时自行向委托方了解确认。 2.标的权属情况:该标的无土地使用权证,无房地产权证,建筑面积为委托方估算面积,仅供参考。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或租赁证明,方便承租人办理相关证照。 3.标的以现状移交。 | |||||||||
房屋租赁用途要求 | 1.根据委托方对标的房屋所在区域整体规划要求,租赁房屋的用途仅为通信基站场地。 2.承租人不得在标的场地经营殡葬、殡仪业态。承租人使用上述房屋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 ||||||||
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 1.租金每年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成交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 20 日内 (合同签订前) 向委托方提交首期租金。租期内租金无递增。 2.本项目无免租金装修期。 3.履约保证金为成交后首年三个月租金总和,成交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20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 ||||||||
二、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 |||||||||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且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个体工商户、联合体登记及竞价。 | |||||||||
三、承租条件 | |||||||||
1.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房屋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位置、范围、面积和现状等并认可租赁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公告所列示的标的建筑面积仅作参考,不作为确定房屋租金的依据,最终以标的实际面积为准。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建筑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3.租赁期间,承租人不得将承租物进行转租、分租、出借、转让或与他人调换使用。 4.租赁期内,承租人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费、电费、卫生费、电话(网络)费、物业管理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等各项费用。 5.租赁期内,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所需全部费用由承租人承担;房屋进行装修前必须先以书面形式征得委托方同意,如按规定需要报相关部门批准或备案的须履行报批手续,承租人装修中应确保不会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并不得破坏或改变委托方与相邻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引起的产权纠纷责任全部由承租人承担;委托方有权监督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6.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7.《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或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时,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承租人必须在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之日无条件将房屋归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8.承租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 9.承租人须保证基站通信设备及通信电磁波强度符合国家标准,对附近居民的人身安全和电气器设备不造成损害。 10.如第三人干扰承租人基站运行,致使承租人基站不能正常使用和运行,解除合同的,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11.如经承租人设计院设计勘察后,确认基站所在房屋及周边环境不符合建站要求,解除合同的,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12.特别说明: (1)租赁房屋以现状出租;房屋按现状交付承租人后,在租赁期内房屋及房屋附属设施设备的修缮均由承租人负责,但非承租人原因引起的房屋主体结构(基础、柱、梁、板)的维修、房屋的房顶漏水及在施工单位质保期内的维修除外。 (2)承租人确认已对租赁房屋进行实地查看,同意按现状接收房屋;如该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非正常使用状态(房屋主体结构、房屋的屋顶漏水、在施工单位质保期内的除外)的,由承租人负责维修,产生的费用和责任由承租人承担,租赁合同中其它条款与本条款不一致的,以本条款为准。 (3)承租人同意接受委托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的物业管理,物业管理合同由承租人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 (4)如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委托方有权实施停水、停电等委托方认为必要的措施促使承租人支付租金,因此产生的任何损失和责任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5)如因承租人拖欠房屋租金或其他违约行为致委托方采取发律师函、上门催收、诉讼或仲裁等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时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律师费、特快专递费、诉讼费等,均由承租人承担。 (6)合同生效后,承租人须无条件积极配合委托方办理合同公开流程。 10.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本公告附件《房屋租赁合同》。 | |||||||||
四、承租人确定方式 | |||||||||
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人,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 |||||||||
五、意向承租人参与方式 | |||||||||
市场主体库登记 | 意向承租人须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意向承租人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ggzy.hefei.gov.cn)“办事指南”-主体库登记-《市场主体库登记服务指南》。 | ||||||||
项目登记 | 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承租人,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竞价”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承租人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标的进行登记。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交款账户须与意向承租人实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 ||||||||
交易保证金交纳 | 意向承租人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足额汇入标的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账号如下:
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承租人可登陆安徽合肥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保证金支付状态。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电话支持(0551-66223830、4009980000)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承租人须确保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保证金数额不足、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缴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及竞价成功,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 ||||||||
项目竞价 |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承租人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连续竞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1)。 3.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200元或其整数倍。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意向承租人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 ||||||||
注:意向承租人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详见《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本公告上传附件2)。 | |||||||||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合肥市滨湖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承租人为企事业单位的须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承租人为自然人的须携带本人身份证,若非承租人本人领取的,还须携带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 ||||||||
交易保证金处置 | 1.合同签订生效后,承租人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原额原途径返还,其他意向承租人缴纳的保证金在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承租人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承租人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承租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承租人参与交易活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承租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定《房屋租赁合同》的。 | ||||||||
异议方式 |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78室,联系电话:0551-66223642。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 ||||||||
交易服务费收取 | 承租人应在收到成交确认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按第一年实际月租金20%的标准一次性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支付交易服务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若承租人未按照前述约定交纳交易服务费,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从其交易保证金中抵扣。 | ||||||||
七、其他说明 | |||||||||
1.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承租人,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s://ggzy.hefei.gov.cn),该公告内容为出租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承租人具有约束力。意向承租人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承租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
八、联系方式 | |||||||||
现场踏勘 | 联系人:张工,联系电话:0551-63673245 | ||||||||
主体库登记 | 010-86483801转5-2 |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林工,联系电话:0551-66223295、66223290(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 ||||||||
技术支持 | 4009980000 | ||||||||
本项目意向承租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 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
图一:标的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二:标的外观(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房屋出租方(甲方):合肥海恒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房屋承租方(乙方):
合 同 签 订 地 点:中德合作创新园
合 同 签 订 时 间: 年 月 日
第一部分 序 言
1、本合同项下租赁物(场地)由合肥海恒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统一授权合肥海恒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出租、经营、管理。
2、为构建畅通的公用移动通信网络,完善本区域内公共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向本区域公众提供优质的通信服务,甲乙双方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之规定,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后,就乙方承租甲方租赁物用于设置公用移动通信基站(以下简称:基站)等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以期共同遵守。
第二部分 合同正文
第一条 租赁物位置、面积、用途及现状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场地)位于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 ,面积约 (以下简称租赁物),作为乙方设置移动通信基站使用。乙方承诺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租赁物转租或改变用途。
第二条 租赁期限、用途
2.1租赁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2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租赁物,乙方应按期无条件交还,甲方将依法重新选择承租方。
2.3乙方承租租赁物用于______________,租赁物使用需符合环保、消防法律法规及甲方有关不得经营相关行业的规定(如有)。
第三条 租金、履约保证金及支付方式
3.1租金标准按照第一年为 元,以后每年租金均在前一年租金标准上递增 %。
3.2租金按年为一个计算周期(自租赁期限开始日起算),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支付第一年租金(大写):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元),以后每期租金,乙方应在每个租金计算周期开始前30日内向甲方支付。
3.3 履约保证金: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前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大写):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元)的履约保证金(首年3个月租金)。本合同履行完毕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租赁物完好,且乙方已结清所有相关费用且无违约扣除后,甲方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3.4本合同项下租金、履约保证金等款项交至下述账户,相关税票由合肥海恒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乙方开具:
房屋租金账号:
户名:合肥海恒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账号:1022001021000255426
开户行:徽商银行合肥经济开发区支行
房屋保证金账号:
户名:合肥海恒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账号:1022001021000002369
开户行:徽商银行合肥经济开发区支行
第四条 租赁期间费用承担
4.1 租赁期间,乙方因使用租赁物所产生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电话费、燃气费、有线电视费(如有的话)、网络使用费及其他一切因乙方使用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4.2租赁期间的水、电费由乙方按经营性用水用电交纳,并承担相应损耗,按月向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或相关部门支付。
4.3租赁期间的物业管理费按 出租物所属物业公司 物业费标准,由乙方向甲方委托的物业公司交纳。
4.4上述属乙方应承担的费用,乙方应在相关单位规定的期限内交付,逾期导致相关单位收取违约金的,由乙方承担,且乙方应向甲方另行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第五条 房屋交付及收回的验收
5.1甲方保证该租赁物无产权纠纷,可依法出租。甲方的租赁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均按现状交付。具体交付时间由甲方书面通知乙方为准。因甲方原因未能在租赁期限起始之日完成交付的,则将租赁期限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租赁期限保持不变。非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未能按时接收的,视为甲方已完成房屋交付。
5.2乙方应于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解除之日,将租赁物交还甲方。交还租赁物时应保证租赁物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乙方实施的依附于租赁物的装饰、装修及固定的附属设施等归甲方无偿取得(不得故意破坏),甲方不对乙方进行任何补偿。乙方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租赁物的正常使用。对于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遗留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由此产生的责任和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5.3乙方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应结清所有相关费用。
第六条 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6.1租赁物以现状出租(包括但不限于水电),如租赁物水电不能满足乙方需要,乙方自行向相关部门提出增容改造等申请,改造费用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改造后的产权归甲方所有。甲方承诺对乙方设备安装及日常设备维护给予必要的配合,
6.2租赁期内,租赁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修缮均由乙方负责。
6.3租赁期内,乙方如对租赁物进行装修、改造,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者破坏原租赁物的结构。如有损坏或擅自改动,乙方应立即负责恢复原状,如给甲方或第三人造成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关赔偿及法律责任。乙方装潢不得损坏甲方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因装修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租赁物的装修、装潢工作及费用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此施工如需向政府相关部门报批,报批、验收工作及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乙方的装修、装潢部分不负有修缮义务。
6.4租赁期满后或合同提前解除的,乙方应保证租赁物及其属设施、设备整体完好,乙方实施的依附于租赁物的装饰、装修及固定的附属设施等归甲方无偿取得(乙方不得破坏),甲方不对乙方进行任何补偿。
6.5乙方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市政、市容及甲方的有关规定并得到甲方同意及有关部门的批准。乙方应确保悬挂在租赁物上的设施牢固、安全,如发生脱落或其他原因致使他人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乙方应独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6.6乙方在租赁期间,乙方是该租赁物的实际管理人,应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承担全部管理和安全责任。乙方使用租赁物不得损坏甲方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因使用租赁物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该租赁物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所有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应与甲方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该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7乙方保证基站通信设备及通信电磁波强度符合国家标准,对附近居民的人身安全和电气器设备不造成损害。
6.8乙方应按照物业公司的要求使用水、电,不得私自乱接、乱搭、乱排水。
6.9乙方应加强消防安全等安全防范,发生消防安全等所有安全事故引起的责任和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七条 租赁物的转租
租赁期间,乙方不得将承租物进行转租、分租、出借、转让或与他人调换使用。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8.1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终止本合同。除本合同约定的解除情形外,一方单方面原因提出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日书面告知对方,经对方同意后方可解除,并须办理合同解除手续。
8.2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乙方向甲方支付首年一个月租金的违约金,并全额赔偿甲方损失,且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
8.2.1存在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行为。
8.2.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对租赁物进行装修、改造的。
8.2.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实施或将会实施有可能会影响租赁物结构的行为。
8.2.4损坏承租租赁物及其属设施、设备,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8.2.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的租赁物用途。
8.2.6逾期交付租金或物业管理费等费用超过30日的。
8.2.7有碍文明创建及消防安全的行为,经甲方通知整改后仍未按期改正的。
8.2.8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私建乱搭。
乙方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自甲方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乙方时,本合同立即解除。 乙方须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搬出租赁物。如乙方逾期不搬迁,甲方有权实施停水、停电等甲方认为必要的措施促使乙方尽速搬迁。
8.3租赁期满,合同自然终止。
第九条 乙方违约责任
9.1乙方迟延支付租金、物业管理费或其他费用的,按拖欠费用总额日万分之二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9.2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退租的,按剩余租期租金总额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9.3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解除的,乙方应如期交还租赁物;否则,乙方应按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解除之日租金标准的120%按日向甲方支付租赁物占用费。
第十条 特别约定
10.1 甲方转让租赁物的,乙方应与受让人签订主体变更协议,将本合同条件履行至租赁期限届满。
10.2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10.3 因国家、地方政策、规划、招商引资项目需要拆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及场地,甲方提前15天通知乙方,本合同解除,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任何违约金和补偿,乙方应在接到通知15日内无条件搬迁并退还租赁物及场地。若政府单独对乙方出资的房屋装修、装饰给予补偿,则该部分补偿由乙方享有。
10.4因上述原因而解除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每月按30天计)。
10.5非整数租金的计算规则:取整计取,四舍五入。
10.6如乙方逾期支付租金,甲方有权实施停水、停电等甲方认为必要的措施促使乙方支付租金,因此产生的任何损失和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10.7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的物业管理,物业管理合同由乙方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
10.8第三人干扰乙方基站运行,致使乙方基站不能正常使用和运行,解除合同的,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10.9经乙方设计院设计勘察后,确认基站所在房屋及周边环境不符合建站要求,解除合同的,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10.10.如因乙方拖欠租金或其他违约行为致甲方采取发律师函、上门催收、诉讼或仲 裁等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时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律师费、特快专 递费、诉讼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10.11 双方确认本合同落款处填写的双方联系人、联系地址、电话均为真实有效的,并保 证可随时收发。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传递给另一方的通知,或在诉讼程序中,法院对一方 或双方进行书面通知的,按照落款处填写地址进行送达。如一方的通讯地址有误或者未按照本 条的规定履行变更通知义务或接收通知的一方拒收,则通知或函件被退回之日视为送达日。如 一方联系人、联系地址、电话任何一项发生变更,有义务及时通知另一方。书面通知包括但不 限于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和传真等电子方式,在采用电子方式进行书面通知的情况下发送即视为送达。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11.1双方协商解决。
11.2协商不成的,提请租赁物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第十二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注合同签订日期)、盖章后生效。合同签订地点: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德合作创新园。本合同一式 柒 份,其中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份,相关部门备查壹份。
甲 方(签章): 乙 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代 理 人: 代 理 人:
电 话: 电 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同附件: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经协商,就安全生产、治安、消防等方面的问题,达成如下安全管理(包括安全生产、治安、消防等,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租赁房屋概况
1、租赁房屋位置:
2、房屋建筑面积:
3、租赁房屋用途:
二、安全管理原则
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和各级政府、部门有关安全生产、治安、消防等管理要求,根据“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安全责任原则,加强属地管理,强化联动配合,共同维护安全环境。
三、甲方安全责任和义务:
1、出租的房屋、场所(包括特种设备、消防设施设备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
2、认真贯彻执行安全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并配合应急部门、公安部门等对安全生产、治安、消防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3、甲方应对乙方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安全生产、治安、消防等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要求乙方对所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4、发现乙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违法生产的,甲方有权责令其停产,并有权向所在地的应急部门、公安部门等相关部门报告。
5、出租房屋用作生产、经营、办公场地的,或者用作文化娱乐、体育活动等公共场所的,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6、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作为租赁合同附件,乙方须与租赁合同同时签订,一式两份,存档备查。
四、乙方安全责任和义务:
(一)厂房和仓库租赁
1、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性质,严禁“三合一”场所违规住人。
2、乙方不得利用租赁房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以及具有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3、不得利用承租房屋从事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4、乙方发现承租房屋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甲方。
5、乙方的主要负责人是乙方的安全生产、治安、消防责任人,对承租区域内的安全生产、治安、消防工作全面负责。
6、乙方必须对从业员工进行安全管理教育培训,让从业人员学习掌握各种安全防范知识和安全技能,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7、乙方必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并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均应持证上岗;制订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开展各项安全管理活动,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治安消防事件,对承租房屋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治安消防事件及有关侵权行为负责并赔偿甲方或第三方的损失。
8、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演练。
9、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租赁房屋以任何方式转租给第三方。乙方不得采取瞒报等手段将不具备安全管理条件的经营者,作为乙方的合作(伙)经营方,不得擅自暗中转让给不具备安全管理能力的或无能力承担安全责任的经营方。
10、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对承租的房屋进行装饰装修、铺设线路管道及施工改造等。经甲方同意的,乙方应当严格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甲方要求,进行相关的施工作业,同时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11、乙方在进行有限空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时,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12、应保持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禁止锁闭消防出口,不在消防通道处堆放杂物;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13、承租房屋内既有消防设施设备,规定设置地点的不准随意挪用,不准在消防器材附近堆放任何物品,定期检查,确保完好无损。乙方应根据自身实际配备足够的消防设备设施并定期进行维修维护。
14、乙方必须依法对经营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及时登记和定期检验,并留存相关记录。
15、乙方务必确保各种电气线路、设备设施符合国家规定要求,严禁超负荷运行,严禁设备设施带病作业。
16、乙方必须保证使用的生产设备安全防护装置齐全有效。
17、乙方在使用租赁的房屋期间对其承租范围内的人、财、物负有安全管理的义务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安全、人员、电、水、气(如有的话)、消防、防火、通行、环境、卫生、设施设备等的安全管理。
18、乙方应严格履行双方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条款,自觉接受公安、消防等法定部门及甲方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对所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19、乙方对运输车辆安全负责。运输车辆如发生各类人身、财产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自行负责。乙方应按照规定在停车场或地下车库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不得占用公共区域长期停放车辆。
20、乙方不得擅自设置叉车、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等充电装置。经甲方同意的,乙方应当严格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甲方要求,进行相关的施工作业,同时做好安全管理工作。不得违反用电安全要求。
(二)商业租赁
1、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性质,严禁“三合一”场所违规住人。
2、乙方不得利用租赁房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以及具有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3、不得利用承租房屋从事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4、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乙方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5、乙方发现承租房屋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甲方。
6、乙方的主要负责人是乙方的安全生产、治安消防责任人,对承租区域内的安全生产、治安消防工作全面负责。
7、乙方必须对从业员工进行安全管理教育培训,让从业人员学习掌握各种安全防范知识和安全技能,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8、乙方必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并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均应持证上岗;制订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开展各项安全管理活动,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治安、消防事件,对承租房屋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治安消防事件及有关侵权行为负责并赔偿甲方或第三方的损失。
9、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演练。
10、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租赁房屋以任何方式转租给第三方。乙方不得采取瞒报等手段将不具备安全管理条件的经营者,作为乙方的合作(伙)经营方,不得擅自暗中转让给不具备安全管理能力的或无能力承担安全责任的经营方。
1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对承租的房屋进行装饰装修、铺设线路管道及施工改造等。经甲方同意的,乙方应当严格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甲方要求,进行相关的施工作业,同时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12、乙方在进行有限空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时,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13、应保持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禁止锁闭消防出口,不在消防通道处堆放杂物;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14、承租房屋内既有消防设施设备,规定设置地点的不准随意挪用,不准在消防器材附近堆放任何物品,定期检查,确保完好无损。乙方应根据自身实际配备足够的消防设备设施并定期进行维修维护。
15、乙方在使用燃气(或液化石油气)应按规定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液化石油气瓶不得超量存放,灶具应设置熄火保护装置。
16、乙方务必确保各种电气线路、设备设施符合国家规定要求,严禁超负荷运行,严禁设备设施带病作业。
17、乙方在使用租赁的房屋期间对其承租范围内的人、财、物负有安全管理的义务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安全、人员、电、水、气(如有的话)、消防、防火、通行、环境、卫生、设施设备等的安全管理。
18、乙方应严格履行双方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条款,自觉接受公安、消防等法定部门及甲方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对所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三)住房租赁
1、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性质。
2、乙方不得利用租赁房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以及具有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3、不得利用承租房屋从事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4、乙方发现承租房屋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甲方。
5、乙方不得损坏公共安全防护设施设备。
6、乙方应按照规定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不得占用公共区域长期停放车辆。
7、乙方不得擅自设置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充电装置,不得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汽车及电动自行车充电。
8、乙方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得妨碍消防车通行及安全疏散。
9、乙方应遵守应急管理规定,不得妨碍社区和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相关工作。
10、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对承租的房屋进行装饰装修、铺设线路管道及施工改造等。经甲方同意的,乙方应当严格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甲方要求,进行相关的施工作业,同时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11、乙方在使用租赁的房屋期间对其承租范围内的人、财、物负有安全管理的义务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安全、人员、电、水、气(如有的话)、消防、防火、卫生、设施设备等的安全管理。
12、乙方应严格履行双方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条款,自觉接受公安、消防等法定部门及甲方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对所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四)写字楼
1、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性质,严禁“三合一”场所违规住人。
2、乙方不得利用租赁房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以及具有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3、不得利用承租房屋从事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4、乙方发现承租房屋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甲方。
5、乙方的主要负责人是乙方的安全生产、治安消防责任人,对承租区域及相应的共有部分区域内的安全生产、治安、消防工作全面负责。
6、乙方必须对从业员工进行安全管理教育培训,让从业人员学习掌握各种安全防范知识和安全技能,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7、乙方必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并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均应持证上岗;制订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开展各项安全管理活动,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治安消防事件,对承租房屋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治安消防事件及有关侵权行为负责并赔偿甲方或第三方的损失。
8、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演练。
9、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租赁房屋以任何方式转租给第三方。乙方不得采取瞒报等手段将不具备安全管理条件的经营者,作为乙方的合作(伙)经营方,不得擅自暗中转让给不具备安全管理能力的或无能力承担安全责任的经营方。
10、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对承租的房屋进行装饰装修、铺设线路管道及施工改造等。经甲方同意的,乙方应当严格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甲方要求,进行相关的施工作业,同时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11、乙方在进行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时,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12、应保持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禁止锁闭消防出口,不在消防通道处堆放杂物;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13、乙方对承租房屋及相应的共有部分区域内(需管理的共有区域自行约定,并在租赁合同中体现)既有的消防设施设备负有安全管理责任,规定设置地点的不准随意挪用,不准在消防器材附近堆放任何物品,定期检查,确保完好无损。乙方应根据自身实际配备足够的消防设备设施并定期进行维修维护。
14、乙方在使用燃气(或液化石油气)应按规定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液化石油气瓶不得超量存放,灶具应设置熄火保护装置。
15、乙方务必确保各种电气线路、设备设施符合国家规定要求,严禁超负荷运行,严禁设备设施带病作业。
16、乙方在使用租赁的房屋期间对其承租范围内的人、财、物负有安全管理义务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安全、人员、电、水、气(如有的话)、消防、防火、通行、环境、卫生、设施设备等的安全管理。
17、乙方应严格履行双方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条款,自觉接受公安、消防等法定部门及甲方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对所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18、乙方应按照规定在停车场或地下车库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不得占用公共区域长期停放车辆。
19、乙方在停车场或地下车库不得擅自设置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充电装置,不得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汽车及电动自行车充电。
五、工作联系制度
1、甲、乙双方应建立安全联系制度,定期召开工作联系会议,相互通报安全管理情况,洽商和协调处理相关的安全管理工作。
2、甲、乙双方应将管理人员及联络电话的变更情况及时告知对方。
3、对较重要安全管理工作的衔接,甲、乙双方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由双方代表签署意见。
六、违约责任
1、乙方存在违反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协议约定的行为,拒不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2、如因乙方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当、违反有关安全规程(规定)、使用不当或未尽安全职责及本协议所列安全事项未落实,而造成的一切事故或对甲方、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3、因甲方出租的房屋、场所(包括特种设备、消防设施设备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七、其他事项
l、本协议作为甲、乙双方房屋租赁合同的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随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一同生效。双方履行完本协议约定义务时,本协议终止。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进行明确。
3、本协议条款履行过程中,如遇法律法规相应修改的,则以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4、因本协议所产生的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租赁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
5、本协议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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