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基本情况 |
||||||||||||||||||||||||||||||||||
债权基本情况 |
标的名称 |
江苏依莱特石油等2户债权资产包 |
||||||||||||||||||||||||||||||||
债权总额 |
1715.53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费用 |
|||||||||||||||||||||||||||||||||
本金 |
1715.53万元 |
|||||||||||||||||||||||||||||||||
利息 |
对应的利息 |
|||||||||||||||||||||||||||||||||
费用 |
对应的费用 |
|||||||||||||||||||||||||||||||||
债务人所属行业 |
|
|||||||||||||||||||||||||||||||||
债务人注册地址 |
|
|||||||||||||||||||||||||||||||||
债务人经济性质 |
|
法定代表人 |
|
|||||||||||||||||||||||||||||||
债务人经营范围 |
|
|||||||||||||||||||||||||||||||||
债权抵押情况 |
|
|||||||||||||||||||||||||||||||||
债权现状 |
|
|||||||||||||||||||||||||||||||||
其他需要披露内容 |
1.转让方对挂牌标的的权利及从属权利能否实现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对未知或将来瑕疵不负有披露义务,并不为此等瑕疵承担责任; 2.受让方受让债权后,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限制,导致受让方能够行使的标的债权数额可能小于包内列明的标的债权数额; 3.受让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对该标的债权在基准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的请求权,受让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4.受让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可能无法享有转让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5.转让方转让给受让方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已经发现或尚未发现的瑕疵,以至于受让方预期利益无法实现。受让方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的瑕疵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A.与标的债权相关的债务人和/或担保人和/或第三方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B.标的债权可能已超过诉讼时效或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成为自然债; C.标的债权附属的担保协议本身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或被撤销,担保人没有过错或仅承担一部分过错责任; D.标的债权附属的保证协议约定主债权不可转让或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E.标的债权的保证担保在保证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因没有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权利,而造成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或免责; F.标的债权的保证已过诉讼时效; G.标的债权的担保物权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完成后未予行使; H.标的债权的担保物权因担保物灭失而消灭,且没有代位物或其他物上代位权可行使; I.标的债权的抵押物实际不存在,抵押物重复抵押,抵押协议实际未生效,抵押担保应办理抵押登记而未办理;或因动产抵押协议未办理登记而抵押物已为第三人善意取得; J.标的债权及其附属的最高额抵押,可能因最高额抵押的决算期未届满而发生一次或数次转让,从而可能造成抵押权甚至主债权落空的风险; K.部分标的债权可能已被全部或部分减免、被抵销、被清偿; L.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因超过法定上诉期限、申请执行期限而无法获得法律保护;全部或部分债权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未获得其支持而败诉或部分败诉、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等诉讼风险; M.主从债权证明文件仅为复印件,或者主从债权证明文件缺失或不完整; N.原债权人未就标的债权的转让通知债务人使得债权转让尚未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 O.标的债权及其从权利的其他瑕疵或重大缺陷; P.抵债资产可能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买受人须在受让后自行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可能涉及两次或以上权属变更,所需承担的一切税费或所需补交的相关税费,以及可能存在的物业、水电、项目等欠费或欠税,均由买受人承担; Q.本协议附件《标的债权清单》中所列之债权金额仅为甲方根据截至交易基准日的统计资料所作的一般性描述,可能存在计算误差,或因其他原因导致受让方实际接收的标的债权所涉金额(包括但不限于本息数)与附件《标的债权清单》所列金额不完全一致。 |
|||||||||||||||||||||||||||||||||
二、转让方情况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200067695492H |
|||||||||||||||||||||||||||||||||
法定代表人 |
汤兴良 |
|||||||||||||||||||||||||||||||||
经济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 |
2500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重要事项 |
1、该债权系金融资产,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特性以及清收的困难性。 2、截至2018年7月30日,该债权总金额为17,155,300.00 元本金以及对应的利息及费用。 3、利息计算截止日为2018年7月30日,由于可能存在的计算误差、计算方法错误或其他原因,受让方实际接收的债权资产金额与挂牌交易价格可能不完全一致。基于有关的司法政策文件,受让方受让债权资产后向债务人或担保人所能主张并获得司法支持的利息可能与本协议附表中所列明的利息不完全一致。 4、该债权项下借款人、担保人或其他责任主体可能存在破产、被吊销、被撤销、注销、解散、关闭、歇业、停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续存性瑕疵的情形。 5、该债权无抵押担保,仅有保证人提供连带担保责任。 6、本公告关于该债权的描述是基于债权现状确定的。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当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债权资产转让合同》;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未与转让方签署《债权资产转让合同》的,转让方有权要求江苏省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交中心”)扣收全部保证金,且有权单方面宣布本次转让无效并有权另行处置转让债权。 2、最终受让方在《债权资产转让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向金交中心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除保证金以外的全部剩余价款。 3、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同意金交中心按照双方签订的《债权资产转让合同》约定,将收到的交易价款划转到转让方指定账户。 4、转让方在收到标的资产全部交易价款且金交中心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的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标的资产权属资料移交。标的资产涉案诉讼主体、抵押权人等手续由受让方负责办理,转让方给予必要协助。 5、如挂牌公告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保证金直接转为竞价保证金。通过竞价确定的最终受让方,其交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为部分交易价款。未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余意向受让方,其所交纳的保证金由金交中心负责在最终受让方确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将被扣除: (1)意向受让方存在不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意向受让方提供的资料和信息存在虚假、不真实、不完整、不具有效力、不符合要求等情形; (2)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3)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 (4)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意向受让方不应价的; (5)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资产转让合同》的; (6)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6、受让人未按要求签订《债权资产转让合同》或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交易价款的,转让方有权要求金交中心没收其全部保证金,在扣除交易服务费后,将剩余款项作为违约金在3个工作日内支付给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债权转让合同,有权另行处置转让债权,受让人之前支付的交易款项不再退还。 7、受让方承担本次债权转让交易的全部交易服务费。 8、除转让方向金交中心的支付产权交易服务费外(如有),其余一切费用均由意向受让方、受让方承担。 |
|||||||||||||||||||||||||||||||||
受让方资格 |
1、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3、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交易对象须为合格的境内外投资者,其中境内投资者须为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合法存续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境外投资者须为按照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合法成立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外投资者均应具备财务状况良好等条件,交易对象不得为中国境内以下人员: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 |
|||||||||||||||||||||||||||||||||
报名程序 |
一、意向受让方须报送材料(一式两份) (一)意向受让方为企业法人的应提供: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2、企业的基本情况; 3、公司制企业应提供股东会(或有权的董事会)同意受让标的物的决定; 4、其他材料。 (二)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提供: 1、身份证复印件; 2、自然人基本情况; 3、其他材料。 二、申请程序及相关事项 意向受让方应按本公告要求提交相关报名材料(一式两份),于挂牌公告截止日17:00前向金交中心提出受让申请(金交中心地址:南京市山西路128号和泰国际大厦29楼),并填写《债权资产意向受让登记表》(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须本人至金交中心现场办理),金交中心接受报名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节假日除外。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金额 |
750万元 |
||||||||||||||||||||||||||||||||
保证金收取方式 |
保证金由金交中心代转让方收取,意向受让方需将足额保证金存入以下指定账户: 户名:江苏省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账号:523566665503 开户行:中国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 |
|||||||||||||||||||||||||||||||||
交纳时间 |
挂牌公告截止日下午17:00时前到账为准 |
|||||||||||||||||||||||||||||||||
交纳方式 |
电汇、网银转账 |
|||||||||||||||||||||||||||||||||
保证事项 |
意向受让方提出意向受让申请后参与标的交易活动 |
|||||||||||||||||||||||||||||||||
四、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挂牌之日起 7 日(2018年12月14日至2018年12月20日) |
|||||||||||||||||||||||||||||||||
项目竞价日期 |
|
|||||||||||||||||||||||||||||||||
挂牌公告期满后,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公告条件,延长公布7日 |
|||||||||||||||||||||||||||||||||
挂牌公告期(或延长期)满后,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由金交中心依照本中心交易规则并通过竞价方式确定最终受让方 |
|||||||||||||||||||||||||||||||||
挂牌公告期(含延长期)满后,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由金交中心组织转让方与最终受让方按挂牌价直接签订《债权资产转让合同》 |
|||||||||||||||||||||||||||||||||
挂牌公告期(含延长期)满后,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发布终结(或不变更公告条件,自动延长公布7日,最长公告期限不超过6个月) |
|||||||||||||||||||||||||||||||||
五、其他需要披露内容
资产清单
截至 2018年7月30日 单位:元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唐先生 覃女士 |
||||||||||||||||||||||||||||||||
联系电话 |
025-83163372 83163391 |
|||||||||||||||||||||||||||||||||
传真 |
025-8316339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