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
采购人按实际需求采购,货品及数量可按实际需求调整,但总价不超中标价,中标人收到采购人需求通知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供货。
1 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2 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3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4 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5 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6 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
7乙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由于包装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
8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交货地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9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10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以实际供货量和中标单价结算。所有设备到货并安装完好且经双方联合验收合格后支付货物总额的95%,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付剩余5%
1.本合同货款结算支付方式为:财政集中支付,发票为普通发票。
2.若本合同履行过程中遇甲方结算程序问题,乙方无条件接受甲方按合同约定付款期限适当延期付款。
乙方应对上述账户信息之准确性负责,如上述账户信息变更,乙方须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并提供变更后的账户信息;任何因账户信息有误或账户信息变更而未及时通知甲方所造成之损失(无论是甲方之损失或乙方自己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乙方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相关产品国家标准的规定提供合格的、全新的货物,其质量保证和性能必须符合本合同的技术规范。
2.乙方应保证所供应的货物,在所有权移交给甲方时除符合上述第1款要求外,还应符合甲方质量要求。甲方在验收时如与合同不符,可拒收产品,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重新更换,甲方不再增加费用。
3.如果发现由于乙方责任造成任何货物缺损,或所交货物不符合其特性和技术规范要求,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第四大点1、2条的约定向乙方提出索赔。
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进入系统售后服务期,乙方向甲方提供一年原厂售后维修服务;在重大观摩活动期间,乙方向甲方提供技术上门支持的服务。
在售后服务期内,除人为原因及重大灾难(如:战争、洪灾、火灾、地震、风灾等引发普遍性损失的灾难)外,其它任何情况(包括产品质量问题、天气潮湿、雷电、未成灾雨天、未成灾的大风等等情况)都要按生产厂家标准进行维修或更换产品。
在售后服务期内,乙方提供以下服务:
1、在长沙市宁乡市设有长期稳定的售后服务机构,技术服务人员3名。
2、提供7×24小时的故障服务受理,设置24小时服务热线。
对重大故障提供7×24小时的现场支援,一般故障(部分设备损坏)提供5×8小时的现场支援。
故障服务的现场响应时间小于4小时,即4小时内有能够处理故障的技术人员到达现场,排除故障时间不超过6小时。
乙方承诺针对本项目配备足够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检测仪器及维修设备。
对一般情况的小故障,在问题不算复杂、或者维护人员对某些技术问题存在疑问时我方将采用电话技术支持的方式进行服务。通过电话、传真、EMAIL等指导方式解决问题。
保修期满后,如系统出现故障,只要通过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能解决问题的,不收取任何费用。如需更换零件或需委派人员去现场解决问题的,只收取材料成本费。
1、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中标人需委托经采购人认可的检测机构对本项目进行验收,测试的技术参数必须达到其投标文件中的承诺,验收费用由中标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中标人原因造成的,由中标人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中标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投标人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保证所有产品质量符合合同的约定。如因质量问题造成甲方经济损失,乙方应当赔偿甲方所有损失。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甲方指定的时间安全运送到甲方指定的地点,运输中的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
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协助甲方进行装卸,并确保货物安全。
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不合格的货物及时更换,并有权要求乙方履行合同后续更换义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当为甲方提供产品合格证及其它技术资料和技术服务。
2.乙方应当按甲方指定的时间安全运送到甲方指定的地点,运输中的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
3.乙方应当按甲方指定的时间将设备安装到甲方指定的地点,安装过程中的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
4.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时支付货款。
5.向甲方提供安装方案及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报表,并应严格根据活动设计和技术标准实施,不得擅自减少设备和降低设备质量。
6.乙方在安装过程中严格按规范操作,自觉遵守有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制度。在安装过程中因设备安装发生一切伤亡和财产损失均由乙方负责,甲方无任何连带责任。
7.乙方应加强安装现场的管理,使用材料、使用的设备由乙方负责保护并应堆放整齐、安装现场的垃圾和杂物应及时清理。
8.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
9、乙方在工作中有违章和不安全行为的,甲方有权停止乙方工作,并要求乙方进行限期整改或整顿。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人身、设备等),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0、乙方承诺具有履行本合同的法定资质,并提供给甲方有关营业执照等资质证明复印件。
11、乙方应当及时发放其工作人员工资,因工资、劳动报酬等产生的法律纠纷,甲方概不负责。
12、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为其员工购买社会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员工在本项目工作期间发生工伤及伤亡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与甲方无关。
13、乙方员工在甲方工作期间给第三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由乙方处理,甲方概不负责。
14、乙方在本合同的执行期内应保守甲方的各项秘密,不得将工作中知悉的有关信息透露给任何第三方。乙方应教育员工保守甲方的各项秘密,如因乙方员工的原因导致甲方有关的秘密泄露,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如果由于乙方的原因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交货期交货,乙方延迟交货7天以内(含七天)的,每天(不满1天按1天计算)按迟交货物价款的 1% 向甲方交付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的 5% 。乙方支付迟延交货违约金并不解除乙方继续履行交货的义务。
2.乙方迟交货物达7天以上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可对乙方已供货物按部分或全部退货处理。乙方无条件接受并承担由此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3.如因乙方未按时发放员工工资,未按时购买社会保险,或工伤处置不力,造成其员工有不同形式的投诉、上访、闹访、集访等事件发生的,影响甲方的正常运转或甲方的声誉,每出现一次,乙方支付甲方违约金2000元,累计超过3次,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按照总合同的10%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甲方还可继续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4.如因乙方员工工在甲方工作期间给第三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乙方处理不当,造成第三人有不同形式的投诉、上访、闹访、集访等事件发生,乙方支付甲方违约金2000元每次,累计超过3次,甲方可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按照总合同的10%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甲方还可继续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5.因一方违约,发生诉讼,则违约方还应承担守约方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实际支付的其它费用。
6.乙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要求,乙方应当立即更换相应货物,并承担更换相应货物产生的费用以及赔偿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更换的货物再次不符合要求,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对乙方已供货物按退货处理,不支付任何货款,乙方还应赔偿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7.乙方安装调试设备未达到甲方要求,乙方应当继续安装调试直至达到甲方要求,并且工期不予顺延。
11.1、安全注意事项
根据要求,乙方必须严格执行以下安全注意事项:
1、乙方对进入安装现场的工作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专业培训,并交代危险点和安全注意事项,未经安全培训和教育者不得进入活动现场。
2、作业用的电源、电缆线、开关箱及开关、闸刀、触电保安器应完好无损,并由专职电工进行管理,接线或拆除,其它人员不得乱拉乱拆。(所有操作行为必须符合行业管理规定)。
3、所用的高空作业吊篮、工器具,必须牢固、安全、无损坏,所用的材料必须用绳索传递,严禁高空乱扔,高空作业架下必须有专人监护,设好围栏,并挂好警示牌,严禁人员、车辆靠近。高空作业人员应系好安全带,安全带应系在牢固的构件上。
4、进入安装现场的所有工作人员,要防火、防盗,严禁吸烟,工作前四个小时严禁喝酒,所用一切易燃物品应有专人保管,门上的钥匙有专人保管,安装结束时应把所用的电源全部拉闸,做到万无一失后,人员方可撤离。
5、安装现场的电缆、电线、照明器材、消防器材、通讯线路、电视网络等一切设施应保持完好无损,不得拆除和破坏,必须拆除时需经甲方同意,活动结束后应恢复完好。
6、乙方所用的车辆应完好无损,做到安全行驶、文明行驶。严禁酒后驾驶、疲劳驾驶,乙方在施工中造成车辆事故、人身伤害和一切经济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7、乙方必须派专职安全监护人配合甲方对安装进行全过程安全监护,乙方监护人不在活动现场的不得施工,甲方监护行为不代替乙方自行监护,不保证乙方绝对安全,也不对乙方产生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承担责任。
8、乙方人员必须在甲方指定的工作范围内施工,不得跨越、移动安全围栏;不得进入非工作区以外的带电区域进行其它活动。
11.2、合同的终止与解除
1.若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则可以解除合同。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或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一方拒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责任、并且已经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3.一方依据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
4.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可解除承包合同:
(1)履行合同时,出现了乙方未按甲方要求质量和进度完成主要承包指标的情况;
(2)乙方没有全面履行约定责任,管理混乱,经甲方考核,认为难以完成承包指标的情形;
(3)送货、施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4)送货、施工过程中,给甲方教育教学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况。
11.3、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以依法向甲方所在地宁乡市人民法院起诉。
11.5、通知与送达
1、甲方和乙方按以下列注明的地址发送通知:
甲方地址:宁乡市玉潭街道二环路100号 。
收 件 人:卢文敏。
联系电话:13407313588。
传 真:0731-87806818 。
乙方地址:宁乡市楚沩路御景名城
收 件 人:杨伊。
邮政编码:410600。
联系电话:15116139179。
传 真:87891258。
2、一方若指定其他地址或地址变更,须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怠于通知的一方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3、除本合同及本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甲方给乙方的所有通知可用传真、挂号邮寄、特快专递、电话、短信、专人手递等方式送达,或已在网络媒体、当地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布公告等方式送达。文件送达的时间为: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以发出日期为送达日;以专人手递方式发出的,以乙方签收日为送达日[如乙方拒绝签收,则以该通知留置于乙方的住所或本合同中载明(含乙方有效送达变更情形)的地址之日为送达日];以挂号邮寄发出的,寄出后第7日为送达日;以特快专递发出的,以乙方或乙方员工签收日为送达日;在网络媒体或当地公开发行报纸上公告发出的,则公告发布规定的时间为送达日;多次通知或以多种方式通知的,以第一次通知到达的日期为送达日。
4.以上送达地址适用于诉讼。
11.4、不可抗力
1、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它本合同各方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不能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
2、本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时,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向另一方提供由有关部门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
3、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受影响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1.5、知识产权
本合同项下所有工作成果的知识产权均归属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擅自将本合同项下的工作成果向第三方复制或转让,也不得用于其他商业用途。
[if !supportLists]1、[endif]乙方保证提交给甲方的工作成果未侵犯第三人权利,否则由乙方自行承担侵权责任及并承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if !supportLists]2、[endif]乙方应保证甲方使用合同成果的任何一部分时均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的诉求,否则由此产生侵权纠纷,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如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承担后有权向乙方追索。
11.6、保密条款
1、乙方对甲方所提供的所有资料以及在本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所接触到的甲方及其关联方的秘密、资料等资料和信息(统称“保密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不得将保密资料的部分或全部用于本合同约定事项以外的其他用途。乙方有义务对保密资料采取不低于对其本身秘密所采取的保护手段予以保护。乙方可仅为本合同目的向其确有知悉必要的雇员披露保密资料,但同时须指示其雇员遵守本条规定的保密及不披露义务。
2、乙方违反本条约定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及损失由乙方负责。
11.7、其他
1、本合同由双方法人或法人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伍份,甲方持叁份,乙方持贰份。
3、其他未约定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执行。
4、 无论本合同是否有效,不影响双方的结算、赔偿和违约责任的执行。
5、验收、结算完成,合同自动终止。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可以提前依法解除合同。
6、合同订立地点:宁乡市第一高级中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