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WCCG-GK-202308290030-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广东汉普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司法辅助事务社会化服务   
(3)采购计划编号: WCCG-202308290030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司法辅助事务社会化服务 其他商务服务 为进一步明晰法院审判辅助岗位职责,优化人员配置,创新审辅工作机制,法院拟采购诉讼服务辅助事务、民商事审判辅助事务、执行辅助事务、无纸化卷宗档案辅助事务、现场管理(业务调度、综合事务管理、质量检查)等辅助工作服务。 1 免费注册即可查看.55
 合计金额小写: 免费注册即可查看.55 元
 合计金额大写:陆佰玖拾柒万伍仟叁佰肆拾叁元伍角伍分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一、合同金额
1、合同总金额:免费注册即可查看.55元(大写:人民币陆佰玖拾柒万伍仟叁佰肆拾叁元伍角伍分整),合同总金额应包括:有关本项目辅助工作的所有人员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所有人员薪资及福利待遇、餐补、工装费, 保险费, 技术培训、验收费, 部分办公用品(见辅助设备表),免费期维护费及售后服务(仅限于辅助设备表内的产品)、所有税金等。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3-11-06 —— 2024-11-05
3.2 履行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一、服务期限
1、服务期限:共计 12个月 ,即自 2023年 11月 6日起至 2024年 11 月 5日止。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免费注册即可查看.5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0,说明:具体分期支付详见合同补充协议,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2 收款账户: 中国工商银行中山市银苑支行(广东汉普人力资源有限公司:2011028919024887817)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按照合同和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验收说明
(1)验收主体:甲方。
(2)验收时间:乙方应在当年合同期满 10 个工作日前, 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申请进行验收, 甲方须在收到验收申请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复乙方。因故不能组织的,应在收到申请后 2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另行约定时间。
(3)验收方式:严格按照采购合同开展履约验收。 甲方应当成立验收小组,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乙方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4)验收程序:验收时,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履约情况进行确认。验收结束后,应当出具验收书,列明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履约验收的各项资料应当存档备查。
(5)验收内容:以本项目采购合同、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及考评结果对乙方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6)验收标准: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 号)、长沙市望城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工作指南》规定的要求进行验收。
2、实施时间及地点
(1)实施时间:签订正式合同并进场后一年,具体以线下合同签订为准。
实施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提供约定服务场地、必要的办公条件和工作用品及耗材(见相关辅助设备要求表),并提供服务所需要的资料和数据。
(2)负责协调各项目相关部门配合开展工作,提供审判执行辅助事务咨询支持。
(3)配合乙方开展服务培训、业务培训、员工管理等事项。
(4)按约定时间向乙方支付服务管理费用。
(5)对乙方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其中对于驻地项目经理,甲方有权提出管理要求或者予以更换,以保证项目管理实效。
(6)乙方在服务期内对工作人员进行管理等,需要甲方配合的工作时甲方应协调配合。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所有服务人员招录。按照甲方工作要求, 择优录取服务人员, 并做好人事管理。
(2)负责服务人员技能培训和思想政治、工作纪律、安全等教育培训工作。
(3)负责根据甲方辅助工作需要,派出足额服务人员保障服务(须承诺在合同签订后 10 日内组建完成) 。
(4)负责服务人员薪酬工资、福利待遇的制定与发放(乙方人员平均薪酬等不得低于甲方现有合同制人员平均薪酬),按相关规定购买工伤、医疗、养老、生育失业等社会保险, 发放劳保福利,承担税费扣缴、服装经费及完成审判辅助服务项目的相关费用;乙方需提供书面承诺。
(5)负责处理有关服务人员的劳动争议、意外事故等情况处理。
(6)负责服务人员日常考勤、绩效管理和工作调度安排等工作。
(7)乙方承诺服务人员离职等流失情形在 5 个工作日内按照相应辅助岗位招录条件和要求补充人员到岗。
(8)乙方在提供服务时不得将服务内容及职责转给第三方。
(9)对因甲方审判工作需要,可征得甲方同意对服务人员增减调整变动。
(10)如因服务人员的工作失误、泄露审判秘密或违反工作管理制度等情形给甲方造成损失或负面影响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乙方派驻员工就餐费由乙方自行承担。若乙方人员工要在甲方食堂用餐的,应按甲方餐费标准交纳餐费(餐标月标准是440元/人。每季度一收取)。 乙方须在报价时将员工餐费考虑至人工成本,但不得变相克扣员工工资。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一、违约责任
1、中标后,乙方需在签订合同前落实场地,设备、人员,并接受甲方的审核确定。乙方如未能落实场地、设备、人员等要求,视为不具备诚信履约条件,甲方有权上报采购监管部门取消其中标资格。乙方应合理高效使用甲方提供场地设施设备用品,不合理使用造成甲方场地设施设备用品损失应据实赔偿。乙方所提供的设施设备应能高效低耗满足甲方业务要求, 乙方应自行负责该设施设备及时维修更换,不得耽误工作。
2、如因乙方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疏忽、失职、过错等故意或者过失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或侵害, 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本身的财产损失、由此而导致的甲方对任何第三方的法律责任等,乙方对此均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且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3、乙方在具体工作中造成纰漏的,应由乙方承担责任。若因乙方工作人员未按规范开展审判执行辅助工作,造成案件程序错误致案件被发回重审、改判、进入再审的,经核实属实,由乙方按每件 100000 元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
4、乙方工作人员不服从甲方因工作需要对本项目所采取的各项管理措施,情节严重的, 甲方可解除合同。
5、由于乙方原因未按约定时间进场完毕,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每逾期 1 日, 乙方按照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3 日的,甲方可解除合同。
6、若乙方工作开展不力,达不到服务要求或未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要求提供服务,经甲方要求限期整改而拒不整改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在 20 日内做好退场准备,并在甲方与新的服务单位签订合同后 10 日内完成交接。乙方在交接完成前,须按甲方要求继续正常提供服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7、乙方及其工作人员禁止对外泄漏甲方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审判执行信息或其他涉密信息)。如乙方对外泄漏甲方信息的,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合同总金额 20%的违约金,并追究法律责任。
8、如因乙方原因导致事故(包括但不限于安全事故、违法违纪行为、卷宗材料遗失、因管理不善给甲方造成负面影响等),由乙方承担所有责任,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合同总金额 20%的违约金,并追究乙方其他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9、合同期内,乙方不得非法转包、分包、发包,若有上述违约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 20%的违约金。
10、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因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提请长沙仲裁委员会仲裁。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按照合同和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望城区雷锋东路31号 地址: 广东省中山市中山市全区中山市东区长江北路9号恒泰大厦901卡-911卡、1001卡-1011卡

法定代表人: 龙兴盛 法定代表人: 宋润发

委托代理人: 何鸣 委托代理人: 钟启业

电话: 免费注册即可查看 电话: 0760-89993293

传真: 0731-88179320 传真:


附件列表:
长沙市望城法院主合同.pdf 长沙市望城法院补充协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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