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服务名称
具体内容
分项价格
备注
1
专题研究1
国内外轨道交通站点及周边地块TOD导则及相关研究
284000
/
2
专题研究2
轨道站点周边地块地下空间开发研究
3
专题研究3
轨道交通站点周边地块立体慢行系统研究
4
城市设计
典型TOD地块城市设计
613000
合计
1465000
送至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5.2.1验收成果满足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相关质量要求
5.2.2研究范围:三大专题及TOD开发导则研究范围为湘江新区所有规划轨道交通站点周边地块;典型地块城市设计分两种,综合性轨道交通站点及周边地块详细城市设计范围为轨交站点500米半径内用地2处,每处用地面积约80公顷,一般性轨道交通站点周边地块详细城市设计为轨交站点250米半径内用地2处,每处用地面积约20公顷,因此本次典型地块详细城市设计总用地面积约为2平方公里。
5.2.3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4.《长沙市城市综合交通规划》、《长沙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修编》等相关专项规划成果
5.《长沙市容积率管理规定》(2015)
6.《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年修订版)》(长政发〔2018〕12号)
5.2.4主要内容
(一)专题1:国内外轨道交通站点及周边地块TOD导则及相关研究
1、国内TOD相关政策规范解读
2、国内外TOD相关导则借鉴
3、国内外TOD相关技术标准分析
4、国内外城市TOD地块城市设计案例与经验分析
5、总结与启示
(二)专题2:轨道站点周边地块地下空间开发研究
1、水平圈层分布规划
2、竖向分层利用
3、轨道站点与市政管网、开发地块竖向连接关系、建设时序要求
4、地铁四小件与地块建筑的结建要求
5、地下空间主要设计指标及设计标准
6、地块开发主体与地铁开发主体衔接模式
(三)专题3:轨道交通站点周边地块立体慢行系统研究
1、立体慢行体系构建
2、空中慢行系统
3、地面慢行系统
4、地下慢行系统
5、站点出入口与垂直/慢行交通设施
(四)湘江新区轨道站点等级划分及周边TOD地块及范围划定、类型划分
1、湘江新区轨道交通发展历程分析
2、轨道站点类型及等级划分
3、轨道站点周边TOD地块范围划定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4、轨道站点周边TOD地块的具体范围
5、轨道站点周边TOD地块的类型划分
(五)轨道站点周边地块TOD设计导则管控要求及指标体系
1、导则编制的导向与目标
2、分类型TOD地块控规指标体系探讨
3、分类型TOD地块城市设计管控要素
4、近期实施与应用
(六)轨道站点周边地块TOD设计导则成果体系及实施机制
1、城市设计文本要求及内容构成
2、城市设计图纸要求及内容构成
3、实施流程及实施保障
4、规划调整及弹性控制
5、突破技术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审定
6、规划激励机制
7、地块开发主体与地铁建设主体间的协调机制
(七)分类型典型TOD地块详细城市设计实践
1、建设现状分析(用地、交通、空间环境、建筑等)
2、相关规划评估
3、需求特征与调整建议
4、规划构思及规划结构
5、方案设计总平面
6、土地利用规划
7、空间效果展示
8、功能结构规划
9、综合交通规划
10、空间系统规划
11、地下空间系统规划
12、竖向系统规划
(1)本项目按照财采购[2016]6号文的规定,以简易程序验收方式进行验收。若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中标单位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项目总实施(包括项目成果评审)以项目最终成果报告获得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的审查和验收通过为最终完成标志。
(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中标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6.1.甲方按本合同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提交资料及文件,提交时间超过规定期限15日以内,乙方按本合同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5日以上时,乙方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6.2.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征询有关方面意见,并在规划方案编制过程中做好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进行设计。不得擅自修改乙方的设计资料和文件。
6.3.在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无需另行立项实施政府采购的前提下,甲方变更设计范围、内容和深度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乙方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之外,甲方应按乙方所耗工作量向设计单位增付设计费(详见《湖南省城乡规划设计费指导意见》(2013年版))。
6.4.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设计费。甲方要求乙方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如果乙方能够做到,甲方应根据乙方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乙方支付赶工费。
6.5.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设计团队成员,但需向乙方说明理由。乙方不得随意更换设计团队成员,如因工作需要更换的,应征得甲方同意。
6.6.乙方承接规划设计业务时,不得超越其《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范围,否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6.7.乙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甲方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设计,按本合同规定的内容、份数及进度要求向甲方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文件,并对其负责。
6.8.乙方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因乙方提交的编制成果存在遗漏或者错误等致使甲方遭受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6.9.乙方应使用CAD系统软件,并按编制办法要求制作规划成果。
7.1.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要求中止或解除合同,乙方已开始设计工作时,甲方应根据乙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支付设计费,但乙方存在违约行为致使甲方不能实现本合同目的的除外。
7.2.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时间交付设计成果,则每延误一天,应按照甲方应付设计费的2‰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7.3.本合同生效后乙方要求终止或者解除合同,乙方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本合同中“8.解决争议的方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指“向采购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