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408-330703-04-01-150710
预算金额785.06万元
招标联系人龚先生15215881123
招标代理机构金华八达集团有限公司鹿田分公司
代理联系人徐女士0579-81238033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国网浙江金华供电公司带电作业用房 (招标编号:) 招标文件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招标人: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金华供电公司(盖单位公章) 招标代理机构:金华八达集团有限公司鹿田分公司(盖单位公章) 招投标监管:金华市金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盖单位公章) 编制时间: 2024 年 10月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1 -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5 - 第三章 评标办法-45 -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48 -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编制195 第六章 图纸199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201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203 第一章 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国网浙江金华供电公司带电作业用房已由金东区发展和改革局以2408-330703-04-01-150710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自筹,出资比例为100%,项目业主为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金华供电公司,委托代理机构为金华八达集团有限公司鹿田分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建安工程造价7850687.68元,建设规模:总地面积为10000㎡,项目为一栋带电作业办公用房,建筑占地面积为787.63㎡,总建筑面积为1977.46㎡; 2.2建设地点:金华市金东区双尖大道468号。 2.3招标范围:土建、室内外装修装饰、空调、水电、暖通、消防、智能化、室外附属及绿化工程等,详见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及附件说明,具体以招标人要求为准。招标控制价为7850687.68元。 2.4施工总工期:300日历天。 2.5工程质量: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合格要求 。 3.投标人资格要求 (一)投标人: 3.1☑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 (对应资质应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上资质动态核查结果处于“合格”状态)。 3.2☑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企业技术负责人、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A类证书和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副经理企业的任命书复制件。 3.3□自 年 月 日以来□承接/□完成过 业绩(仅适用于国家对投标人无资质要求的情形)。证明材料需提供: 。 3.4本次招标□接受/☑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3.5☑标人需提供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期间于“金华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中下载的《金华市建筑业企业信息表》(信息表中登记的企业资质类别及等级满足本工程招标要求)。 (二)拟派项目负责人: 3.6☑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注册在投标人单位的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执业资格,同时具有有效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B类证书。 □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 职称(仅适用于《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未作规定的情形)。 如在投标截止日有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或者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则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开始时间,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验收合格或合同解除日期)担任项目负责人(包括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人)的,不得以拟派项目负责人的身份参加本次投标。 3.7□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出具在本单位3个月(2024年8月、2024年9月、2024年10月)及以上的社保缴纳凭证及相关证明材料【以社保机构(盖章)出具养老保险交纳凭证为准,缴费单位(或代缴单位的委托单位)和投标人名称(或投标人分公司名称)须一致】。 (三)其他: 3.8☑拟派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类证书,人数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的规定。 3.9☑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未被列入招标投标失信黑名单(以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的披露期内的失信黑名单为准)。 3.10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自2021年10月01日(近三年内)起至投标截止日止无行贿犯罪记录,并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11□ (招标人需要增加的、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要求)如:投标人(或项目负责人)在投标限制期、招标投标活动失信黑名单、多个标段招标时的相关要求。 4.招投标方式 公开招标。 5.招标文件的获取 5.1本项目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图纸)和补充(答疑、澄清)、修改文件均以网上下载方式发放。 5.2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下载网址:潜在投标人登录金华市市县一体公共资源全流程电子交易综合系统(网址https://gcjs.ggzyjy.jinhua.gov.cn:5443/gbweb/#/login)自行下载。 5.3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下载时间: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 月 日 09 时30分。 6.投标文件的递交 6.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4年 月 日 09 时30分,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金华市市县一体公共资源全流程电子交易综合系统(网址https://gcjs.ggzyjy.jinhua.gov.cn:5443/gbweb/#/login)。 6.2其他要求: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评标,电子投标文件需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金华市市县一体公共资源全流程电子交易综合系统中上传电子投标文件,逾期上传的投标文件,招标(代理)人不予受理。制作电子投标文件的工具软件是“金华投标工具V2.7.1(2024-9-26)”版本,请各投标人到金华市市县一体公共资源全流程电子交易综合系统本项目的附件区下载工具软件并制作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办法和注意事项详见招标文件和相关说明文件。 6.3开标时间前30分钟,投标人应使用钉钉软件扫描下方二维码进入开标直播群。 6.4不见面开标系统网址为:https://gcjs.ggzyjy.jinhua.gov.cn:5443/open/login 请各投标单位使用CA锁登录,完成远程开标。 7.监督部门及投诉受理联系方式 金华市金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0579-82191586 8.联系方式 招标人: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金华供电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金华八达集团有限公司鹿田分公司 地址:金华市双溪西路428号 地址:金华市解放西路500号 联系人:龚先生 联系人:徐女士 联系电话:15215881123 联系电话:0579-81238033 注:1.本项目采用金华市县一体电子招标新系统,使用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招投标文件制作工具2.7.1(2024-9-26),投标人可通过账号登录金华市市县一体公共资源全流程电子交易综合系统( 网址:https://gcjs.ggzyjy.jinhua.gov.cn:5443/gbweb/#/login)在附件区下载工具。 使用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招投标文件制作工具2.7.1(2024-9-26)编制完成后缀名为“.JhZbs”的电子版招标文件并上传至网上交易系统,该文件内含工程量清单。投标企业自行下载后缀名为“.JhZbs”的电子版本招标文件,投标人必须使用2.7.1(2024-9-26)投标工具编制后缀名为“.JhZbs”的电子版本投标文件。投标企业必须将软件生成的投标文件(后缀名“.JhZbs”后缀名“.JhBfTbs”)上传至网上交易系统。本工程采用电子招投标不见面开标系统,各参投企业应注意:提交的投标文件应使用相应的投标工具(资料下载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进行编制并上传,后缀名为“.JhZbs”的电子版本投标文件必须要上传,后缀名“.JhBfTbs”的电子版本投标文件作为备份标书使用,自行选择上传或者不上传,若后缀名为“.JhTbs”的电子版本投标文件无法解密可以启用后缀名“.JhBfTbs”的电子版本投标文件。⑵由招标代理发起标书解密后各参投企业应在 60 分钟内完成标书的解密。建议参投企业应在开标前提早确认 CA 锁是否能登录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不见面开标系统,并在开标时间截止前进行签到,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不见面开标系统网址:https://gcjs.ggzyjy.jinhua.gov.cn:5443/open/login。若不能登录,及时联系技术人员 0579-83180571、0579-83181910 QQ 请咨询:800181896 选择 金华地区(正常工作时间在线 8:30-17:00)⑶网上提交的投标文件电子版出现无法打开等异常情况,导致投标文件电子版无法导入时,按无效标处理。 6.在使用招投标工具及上传招投标文件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服务电话:15988502558(程工)、 4000166166 转 7 转 1 (8:30-20:30),4000166166 转 3 加区号(20:30 以后),QQ 请咨询:400001 9090。 7.评标专家将使用新版评标系统对各企业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8.其他 潜在投标人可在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 (http://ggzyjy.jinhua.gov.cn /)中浏览招标文件。如已注册账号且办理过浙江 CA 证书和电子签章,在市交易平台均可直接绑定使用,无需另行付费(咨询电话:0579-83180571), 可通过账号登录金华市市县一体公共资源全流程电子交易综合系统(网址:https://gcjs.ggzyjy.jinhua.gov.cn:5443/gbweb/#/login)下载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或招标补充文件等有关招标信息刊登在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http:/ /ggzyjy.jinhua.gov.cn/)的公告内,投标人应及时关注网站公告下本项目的补遗文件并下载。因未及时知悉补遗文件内容而引起投标文件无效或废标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责任。缴纳投标保证金需从 CA 锁办理,网上缴纳投标保证金,缴纳后进入 CA 锁复核是否缴纳成功,若未缴纳成功请及时与 0579-83180571 联系。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1.1.2招标人名称: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金华供电公司 地址:金华市双溪西路428号 联系人:龚先生 电话:15215881123
1.1.3招标代理机构名称:金华八达集团有限公司鹿田分公司 地址:金华市解放西路500号 联系人:徐女士 电话:0579-81238033
1.1.4工程名称国网浙江金华供电公司带电作业用房
1.1.5建设地点金华市金东区双尖大道468号
1.2.1资金来源及比例 自筹100%
1.2.2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00%
1.3.1招标范围详见招标公告
1.3.2计划工期计划工期:300日历天。投标承诺工期不得超过该计划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1.3.3质量要求 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合格要求
1.4投标人资格要求☑见招标公告 □见投标邀请书
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见□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及投标人须知相应条款内容要求。
1.4.3资格审查方式采用资格后审
1.9踏勘现场☑建议投标人自行踏勘。 □由招标人组织。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
1.10投标预备会☑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 召开地点: 。
1.11招标工程是否允许分包☑不允许 □允许。分包的工程内容: / 。 分包金额要求: / 。 分包企业应符合规定的资格要求。
1.12.1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详见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其他要求: / 。
1.12.2偏差☑不允许 □允许偏差的内容、范围和幅度: 。
2.1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料□招标控制价及明细 □若采用评定分离,需要提供如下推荐、定标申报资料: 。
2.2.1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截止时间:2024年 月 日17时,投标人通过金华市市县一体公共资源全流程电子交易综合系统网上提出。
招标文件澄清 发出的形式1.澄清、补充、修改的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将在投标截止时间15个日历天前,在http://ggzyjy.jinhua.gov.cn/公布,并以电子文件形式上传至金华市市县一体公共资源全流程电子交易综合系统(网址https://gcjs.ggzyjy.jinhua.gov.cn:5443/gbweb/#/login)供投标人下载,不足15个日历天的,招标人将顺延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 2.招标人对投标人疑问作出统一的解答,并以招标补充文件的形式发出。 在当地招投标交易平台上公开发布。在开标前,投标人须随时关注网站的最新答疑信息,自行下载。
2.2.3投标人确认 收到招标文件澄清潜在投标人应自行关注当地招投标交易平台发布的补充文件信息,招标人不再逐一通知。投标人因自身贻误行为导致投标失败的,责任自负。
2.3.1招标人修改文件发出的形式招标人在http://ggzyjy.jinhua.gov.cn/公布,并以电子文件形式上传至金华市市县一体公共资源全流程电子交易综合系统(网址https://gcjs.ggzyjy.jinhua.gov.cn:5443/gbweb/#/login)供投标人下载。
3.1投标文件的组成商务标,□其他投标资料: / 。
□技术标(适用于明标), □技术标(适用于暗标),暗标编制要求: / ; □其他投标资料: / 。
☑资信标,□其他投标资料: 。
资格审查资料,□其他投标资料: / 。
3.2.1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一般计税法 □简易计税法
3.2.3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法
3.2.4最高投标限价1.招标控制价7850687.68元。暂列金额199972.53元 2.最高投标限价7850687.68元。 3.风险控制价;为防止投标人恶意低价竞标,最高投标限价的%作为风险控制价(万元)。
3.2.5投标报价的 其他要求□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其他:本工程执行《金华市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文明绿色施工整治方案》投标人在报价时自行考 虑 该 项 因 素。
3.3.1投标有效期6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起算)。
3.4.1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壹拾伍万元缴纳截止时间: 2024年 月 日(以到账时间为准) 二、投标保证金形式:投标人可以采用以下任意一种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 1.以银行转账形式从企业基本账户汇出,网上缴纳投标保证金 账户全称: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金东区分中心投标保证金专户账号、开户行信息获取方式:登录“金华市市县一体公共资源全流程电子交易综合系统”,在“我的投标项目管理”菜单的项目列表里找到参与投标的标段,点击“进入项目”,点击“银行转账”获取缴纳订单,选择订单中的一个子账号,线下完成转账递交; 投标人在转账时请按照“缴纳订单”中的信息填写收款账号、开户行信息。 注: (1)缴款子账号根据不同项目(标段)随机生成,此账号只在本项目(标段)中使用有效,请注意核对。账号漏填、混填或错填均视为未按时缴纳保证金。 (2)投标保证金要求单笔付款,并且与“缴纳订单”中的金额一致。未在规定时间内足额到账的,其投标文件将不予受理。 2.数字保函缴纳: 登录“金华市市县一体公共资源全流程电子交易综合系统”,在“我的投标项目管理”菜单的项目列表里找到参与投标的标段,点击“进入项目”,点击“数字保函”按钮跳转至数字保函平台并按系统提示完成购买。 注: (1)投标人应当以基本账户购买数字保函; (2)数字保函的出单时间应当在投标保证金截止时间之前,逾期视作无效; (3)投标人不按流程操作,导致交易系统无法记录数字保函信息的,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3.纸质保函或纸质保单(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单或保函、融资性担保公司保函)缴纳: 登录“金华市市县一体公共资源全流程电子交易综合系统”,在“我的投标项目管理”菜单的项目列表里找到参与投标的标段,点击“进入项目”,点击“纸质保函”按钮并确认采用此方式递交保证金;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单或保函、融资性担保公司保函上须明确注明用于本项目投标保证金,保函额度须满足投标保证金额度要求。出具保函的银行需满足以下条件: (1)按规定需要使用保证金时,可立即使用现金支付; (2)纸质保函或纸质保单有效期须大于等于投标有效期。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视为未按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人以纸质保函方式投保的,须在开标当天携带纸质保函至开标现场。经评标委员会查验,确认纸质保函属实有效的,视为投标保证金缴纳成功。投保专员联系电话:17357935408。地址:金华市金瓯路 299 号(非工作日正常营业)。 4.信用免缴:符合金华市建筑企业信用等级(专业:房屋建筑)B级及以上的,可免缴投标保证金。登录“金华市市县一体公共资源全流程电子交易综合系统”,在“我的投标项目管理”菜单的项目列表里找到参与投标的标段,点击“进入项目”,点击“信用免缴”按钮并确认采用此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 企业信用等级以投标项目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在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方网站(jsj.jinhua.gov.cn)公布的最新一个季度信用评价结果为准。
3.4.4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1.经查实,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存在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隐瞒不报的。 2.☑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日有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上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情形。 3.其他: 注:本招标文件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是指: (1)以现金转账形式,转账现金不予退还。 (2)以银行保函形式,招标人作为受益人向银行提起索赔。 (3)以保证保险形式,招标人作为被保险人(受益人)向保险人提起索赔。 (4)以担保公司担保形式,招标人作为受益人向担保人提起索赔。 (5)以信用免缴形式,招标人作为受益人向投标人提起索赔。
3.5资格审查证明资料1.投标人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制件(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复制件)、☑投标人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等材料的复制件。 提供投标人2024年 月 日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上,参与投标资质的“资质动态核查结果证明” 注:原则上开标时间为周一周二的项目采用上周一资质动态核查结果,开标时间为周三、周四、周五开标的项目采用本周一资质动态核查结果。 2.☑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企业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A 类证书和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副经理企业的任命书复制件。☑企业经理、技术负责人任命书复制件。 3.拟派项目负责人的身份证、☑建造师执业资格同时具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B类证书复印件(建造师以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信息,或注册执业证书,或建设主管部门相关证明材料为准)、□职称证书。建造师以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信息或注册执业证书或建设主管部门相关证明材料为准。 注: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须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号)文件规定。 4.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效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类证书复印件。 5.□联合体各方签订的共同投标协议(联合体投标的提供)。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7.投标承诺书。 8.投标保证金缴纳证明资料(银行转账记录或银行保函或投标保险保单或保证金联保证明或满足信用免缴的证明材料)。 9.财务状况:《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10.业绩汇总表。 ☑(招标人需要增加的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料)投标人须提供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期间从“金华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中下载的《金华市建筑业企业信息表》,表中登记的企业资质等级、承包业务范围满足本工程招标要求,并注明可用于投标;
3.7.3 (1)电子投标文件签字盖章要求1.投标文件格式文件要求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印章的地方,投标人均应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个人电子印章。联合体投标的,除联合体协议书格式之外的仅由联合体牵头人加盖单位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个人电子印章即可。 2.☑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业绩证明文件、投标保证金等证明材料用原件扫描件并加盖投标单位电子印章。
3.7.3 (2)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制作电子投标文件的工具软件是“金华投标工具”V2.7.1(2024-09-26)版本,请各投标人到金华市市县一体公共资源全流程电子交易综合系统本项目的附件区下载工具软件并制作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办法和注意事项详见招标文件和相关说明文件。 其他:电子投标文件的编制和递交,应依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如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递交电子投标文件,将可能导致无效标,其后果由投标人自负。投标工具的开发商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术指导。 投标工具开发商:广联达软件开发 联系电话:0579-88894332、15167153142。 其他: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评标,无需递交纸质投标文件。但中 标单位须在中标公示结束后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供完整的纸质投标文件四套(包含一套正本,三套副本)。
□3.7.3(3)证书证件及业绩证明文件要求□业绩汇总表须按所附证明材料如实填写,未录入的不作为评审依据。其他: /
4.1.1电子投标文件密封、标记和电子投标加密要求使用投标工具软件编制生成的电子投标文件。
4.2.1投标截止时间/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截止时间详见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4.2.2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平台使用专用密钥上传至金华市市县一体公共资源全流程电子交易综合系统https://gcjs.ggzyjy.jinhua.gov.cn:5443/gbweb/#/login。
4.2.3投标文件退还投标截止时间止,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开标,投标文件退还: 1.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2.其他: / 。
4.2.5电子投标文件的拒收情形1.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上传)的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上传的。 2.投标人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文件,应当拒收并提示。 3.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拒收: (1)电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 (2)电子投标文件解密后无法正确读取的; (3)电子投标文件无法导入成功的。 □4.未被邀请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 5.其他: / 。
5.1开标时间和地点1.开标时间:同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截止时间。 2.开标地点: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金东区分中心一楼开标室。 3.开标平台: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投标人须在开标前登录不见面开标大厅,不见面开标大厅网址:https://gcjs.ggzyjy.jinhua.gov.cn:5443/open/log in。 4.其他: / 。
5.2开标程序投标文件开启顺序:同开评标流程。商务标评标基准价K值应当在商务标符合性评审完成后由招标人代表在开标现场抽取。2.由招标代理建立钉钉群,投标人应在开标前扫描招标公告中的二维码进入直播群。开标全程录像由交易中心录制保存备查。 3.由代理公司(或软件公司)在系统中发起解密,投标单位自行解密。投标单位在开标时间后,应根据系统提示在60分钟倒计时内解密,超过时间未完成解密而无法进入评标环节的视为投标无效。如遇解密问题,及时联系代理机构或软件公司。☑公证机构☑代理工作人员将现场宣布解密情况。 4.由代理公司(或软件公司)在系统中进行智能检测是否存在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文件制作机器码(指硬盘号、MAC地址和CPU号)相同;两个及以上投标文件被评标系统确认,采用同一计价软件加密锁编制;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存在以上情形的,经评标委员会核实后否决其投标文件。 5.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规定的评标程序对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6.宣布开标结束。 7.以上环节均由行业监管部门、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招标人代表、☑公证处共同监督见证下进行。 8.其他: / 。
5.4特殊情况处置1.因网络、系统、电力等不可抗力因素延期开标的,需更新制作投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要求重新递交。 2.开标特别说明: (1)因投标人原因造成其电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投标人的“.JhTbs”无法解密,且未上传“.JhBfTbs”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在规定时间内投标人无法完成电子投标文件解密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 (2)投标人必须使用生成电子投标文件的CA数字证书解密电子投标文件。 3.其他: / 。
6.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共(5)人。其中招标人代表( 1)人;从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4)人【其中:经济专家( 1)人,技术专家(3)人,其他专家人】;异地远程评标专家随机抽取人(其中:经济专家( )人,技术专家( )人,其他专家( )人); 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组长 1 人(招标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主持评标工作。 注:评标费用由招标代理机构支付,若代理合同中另有规定的,从其约定。
6.3评标办法1.☑金华市建设工程施工类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一):投标人总得分=资信标评分5分+商务总报价评分85分+报价质量分10分。 2.□金华市建设工程施工类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二):投标人总得分=信用评价评分 8 分+商务总报价评分 82 分+报价质量分 10 分。 3.□金华市建设工程施工类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三):投标人总得分=技术标评分25分或30分+资信标评分8分或8.2分或8.3分或8.5分+商务标评分62分。 4.□金华市建设工程施工类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四):投标人总得分=商务标评分95分+资信标评分5分。 5.□金华市建设工程施工类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五):投标人总得分=技术标评分10分+资信标评分5分+商务标评分85分。
6.3.1评标基准价的确定方法评标基准价确定方法详见评标办法。
6.3.2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不采用评定分离招标的,评标委员会推荐1名中标候选人; □采用评定分离方式招标的,评标委员会推荐5名中标候选人 ·注:出现特殊情况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1.投标人少于3家时,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2.有效投标人为1家时,评标委员会应否决所有投标人。 3.有效投标人为2家时,若不采用评定分离方式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判定投标是否明显缺乏竞争,根据判定结果,推荐1名中标候选人或否决所有投标人;若采用评定分离方式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所有投标人。 4.有效投标人为3家时,采用评定分离方式招标的,评标委员会推荐2名中标候选人;定标委员会采取票决定标法,淘汰一名票数最少的中标候选人,最终确定中标人。票数最少中标候选人出现并列时,抽签确定淘汰者。 5.有效投标人为4至5家时,采用评定分离方式招标的,评标委员会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 6.有效投标人为6家及以上时,采用评定分离方式招标的,评标委员会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
7.1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公示媒介: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公示期限:不少于3日(公示截止日必须为工作日)。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应顺延至法定休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7.2(A)不采用评定分离定标方式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是。 ☑否。
7.4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的金额:中标价的2% 履约担保的形式:现金转账或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单或保函、融资性担保公司保函(出具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单或保函、融资性担保公司保函需满足以下条件:按规定需要使用保证金时,可立即使用现金支付 注:四舍五入至万元,在中标通知书送达之日算起的 15 个工作日内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保函、保单,否则招标人有权取消中标人资格。履约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提交完整的结算送审资料且资料归档后 30 天内扣除各项违约金后无息退还。保函或保单形式:保函或保单有效期须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若期间保函或保单失效,由中标单位在保函或保单失效前重新办理,有效期须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若履约保证金不够扣除时发包人有权在工程款中扣除 。
7.5工程款支付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的金额:合同总价的 2% ,四舍五入至万元(专业工程暂估价(含税)、暂列金额(含税)不计入履约保证金缴纳基数)。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形式:银行保函。 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按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金融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建(2024)5号)文件相关要求执行。
8.1重新招标其他情形1.招标投标过程中,因项目发生变更,现有招标资格条件与项目工程规模不符的。 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2不再招标的情形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10需要补充的 其他内容☑公证机构:金华市公信公证处。 行政监督部门:金华市金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招投标监管联系方式:0579-82191586 招投标投诉受理联系方式:0579-82191586。
10.1商务标编制 相关规定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建设主管部门对造价从业人员执业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建筑工程 面 积 计算规范》GB/T50353-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 及有关补充规定、《浙江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8 版)》、《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8 版、《浙江省园林绿化与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8 版、《浙江省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8 版)》、《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 版)》及现行其它定额的规定,投标报价的编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投标报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2.投标文件的编制人不得接受同一工程招标人委托编制招标文件(含招标控制价),并不得接受其他投标人委托编制投标文件。
10.2投标文件的澄清、质询1.澄清回复时间不得超过在发出通知后 15分钟,投标人逾期或未按要求澄清回复的,将视为不予回复或确认,评标委员会有权否决其投标。投标人通讯不畅通,导致不能及时联系的,视作为投标人不予回复或确认。 2.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10.3发放中标通知书前核查1.招标人在发放中标通知书前,将组织: (1)核验《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上最新资质动态核查结果处于“合格”状态。 (2)查询拟中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等是否符合招标公告“(三)其他”的要求。
□10.4陈述和答辩1.陈述和答辩人:通过初步评审和技术评审的有效投标人的拟派项目负责人。 2.答辩方式:□现场语音答复□书面答复□电子平台在线答复。 3.陈述和答辩通知方式及相关规定: (1)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达开标现场验证身份并签到,未按规定时间签到或核验不通过的,视为自动放弃陈述和答辩,该项按0分处理; (2)答辩开始前正式通知项目负责人参与答辩,并在核对身份后集中监控,项目负责人须在收到通知后15分钟内参与答辩,同时上交通讯工具,未按规定时间到场的,该项按0分处理。 (3)陈述和答辩人应在陈述和答辩问题的范围内进行陈述和答辩。 4.陈述和答辩地点: 。 5.陈述和答辩问题: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及评审因素内容拟定。 □6.参加答辩人员在进入答辩区域后须缴存通讯工具,进场不允许携带资料。
10.5在建合同工程的认定及变更证明1.对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合同工程”的认定标准: (1)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尚有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中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情形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2)其他工程项目,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建设工程,不受地域、行业和投资性质的限制。 (3)在建合同工程的时间界定: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或者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则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开始时间,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验收合格或合同解除日期)。 以下情形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1)合同协议书尚未签订的,中标通知书中载明的项目负责人; (2)合同协议书已经签订,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的项目负责人; (3)项目负责人发生更换的,以现任项目负责人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2.在建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办理更换后,投标时需提供的资料: (1)项目业主同意更换的证明; (2)原项目负责人在建项目信息有备案在建设主管部门的,应提供建设主管部门同意更换的证明或网上变更信息扫描件。 3.在建合同工程和人员信息可参照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和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发布的信息。
10.6否决投标的情形投标文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审核并经过询标程序,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一)智能检测内容: 1.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文件制作机器码相同(指硬盘号、MAC地址、CPU号三项均相同); 2.两个及以上投标文件被评标系统确认采用同一计价软件加密锁编制。 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 (二)初步评审内容: 无需评审 (三)资信标评审内容: 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人盖章的;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经法定代表人(或提供有效“授权委托书”的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2.未按要求提供拟派项目负责人承诺书; 3.未按招标文件电子投标的要求制作投标文件的; 4.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5.其他:/。 (四)商务标评审内容: 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人盖章的;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经法定代表人(或提供有效“授权委托书”的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2.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以上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 3.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完整提交投标资料的; 4.未按招标文件电子投标的要求制作投标文件的; 5.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包括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和创建安全文明施工标化工地增加费)未按照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要求填报的; 6.规费、税金报价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 7.改变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含分部分项工程及措施项目、其他项目清单项目的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数量、项目特征描述)的; 8.改变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明确的暂列金额和暂估价的; 9.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且投标人对其报价不能充分说明理由,或提供的相关资料无法证明报价不低于其成本价的; 10.投标文件的编制人接受同一工程招标人委托编制招标文件(含招标控制价),或接受其他投标人委托编制投标文件的; 11.投标报价存在下列情形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12.投标文件中投标函或投标承诺书未按要求填写; 13.投标文件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载明的工程质量、施工工期要求的; 14.投标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的; 15.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16.其他: / 。 (五)资格审查内容: 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人盖章的;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经法定代表人(或提供有效“授权委托书”的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2.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3.投标人不满足招标文件载明的企业资质、人员资格、安全生产许可证、业绩条件的;投标内容不符合本招标文件(招标公告)规定的招标范围; 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2024年 月 日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上,资质动态核查结果处于“不合格”状态的(或者资质“合格”状态的等级低于投标要求的资质等级); 4.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5.投标人被有关行政监管部门依法限制投标且在限制期内的; 6.委托代理人未提供有效的授权委托书的; 7.未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提交投标承诺书的; 8.有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投标人不得存在的情形”的; 9.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10.其他: / 。 (六)其他: 1.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2.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的; 3.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4.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5.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否决投标情况的。 注:凡评标委员会拟作出否决投标决定的,应先向投标人进行书面询问核对。
10.7特别说明1.本前附表是投标人须知正文内容的补充和细化,应当与正文内容一致。如本前附表与正文内容表述不一,以本前附表为准。 2.价款结算方式: ☑竣工后一次性结算 □施工过程分段结算:□房建工程分段节点按 划分(节点划分:如可按桩基工程、地下室工程、地上主体结构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划分,或分专业、分单项等);□市政工程分段节点按 划分(节点划分:如道路工程、给排水燃气工程、隧道工程、河道护岸工程、综合管廊工程等市政工程可按施工段合理划分过程结算周期节点;水处理构筑物工程和生活垃圾处理工程可参照建筑工程划分过程结算周期节点;桥梁工程可按下部结构、上部结构、附属工程划分过程结算周期节点)。 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工资支付按照当地相关文件执行,具体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 4.□实施BIM的内容: 。 5.☑投标人存在撤销投标文件和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不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等情形或被行政部门查实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重新招标的,招标人可以拒绝投标人再次投标该项目。 6.本招标文件项目负责人一般情况下是指项目经理。 7.中标单位如为未办理进浙备案的省外企业,须在获得中标通知书后签订施工合同前办理进浙备案相关手续。 8.投标人应在投标前自行做好“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相关信息的维护工作,并对企业资质、人员资格、项目状况、信用评价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9.其他: 。
10.8自行放弃提疑在招标文件下载截止时间之前,潜在投标人均可以下载本项目的招标文件,但必须注意: 1.潜在投标人在提疑截止时间前下载文件的,如对招标文件有疑问,应按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匿名在网上提出,逾期提出的,招标人及代理机构不予受理答复; 认为招标文件有违法、违规的,潜在投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格式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提出; 2.潜在投标人在提疑截止时间后下载文件的,视为自行放弃提疑权力。
投标人须知 总则 1.1 招标项目概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项目施工进行招标。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工程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工程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工程承包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联合体的各专业资质等级,根据共同投标协议约定的专业分工,分别按照承担相应专业工作的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同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互相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为本标段的监理人;为本标段的代建人;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1 分包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1.12 偏差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差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和幅度。投标人应响应评标委员会要求,对存在的细微偏差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细微偏差做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合同条款及格式;工程规范;工程量清单;图纸及其他资料;投标文件格式;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做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要求提疑,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招标文件的澄清将按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发布,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当招标文件的澄清内容与招标文件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补充文件为准。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任何工作人员对投标人所作的任何口头解释、介绍、答复,不具备法律效力。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7日的,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将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发布修改文件;不足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当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与招标文件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补充文件为准。 3.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根据评标办法由投标文件商务标、技术标、资信标、资格审查资料组成(注:招标人可将下列投标资料按相应的评标办法进行组合)。 (一)商务标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投标函;投标函附录;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具体格式以投标工具生成为准);品牌推荐表;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资料。 招标人根据拟建工程的构成、发包方式及报价要求,将在工程量清单编制总说明中明确投标人具体需填报的表格。 (二)技术标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总体施工部署、场地平面布置及说明;主要施工方案;工程质量保障措施;施工进度计划和保障措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措施;项目管理人员配置情况;主要施工设备配置情况;针对本工程的重点、难点和关键部分进行分析并阐明可行的施工组织方案;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资料。 资信标主要包括下列内容:《投标人资信分自评表》;拟派项目负责人承诺书根据资信标评分条款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资料。资格审查资料:见投标人须知条款第3.5条款。其他资料: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3.2 投标报价 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应按照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投标报价。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投标报价”中的相应报价,投标报价总额为各分项金额之和。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编制”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具体表式按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提供并报价。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报价的说明及报价格式: 3.2.6.1投标报价编制主要依据及格式:工程量清单报价格式按照最新的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1)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 (2)2013版建设工程计价计量规范及浙江省补充规定(适用于国标清单招标); (3)国家或省级、市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4)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5)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 (6)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7)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市场的实际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及投标人结合自身能力编制的施工技术措施和施工组织措施等情况,同时考虑一定的风险。 (8)其他相关资料:如图纸等 。 3.2.6.2工程量清单报价包括完成本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全部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等费用。 3.2.6.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为综合单价报价,综合单价由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工程量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风险费用等组成。 3.2.6.4 风险费用的计取范围投标人应考虑为了防范、化解、处理由于施工期内可能出现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价格上涨、人员伤亡、质量缺陷、工期拖延及政策风险等不利事件所需的费用。 本工程项目施工期间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价格涨跌调价方案为: 详见合同条款 。 3.2.6.5投标人应根据自身编制的施工方案计算施工技术措施费用和施工组织措施费用,不得删除招标人在投标文件格式中提供的不发生的措施项目。 措施清单项目计价,对于不发生的措施项目,金额一律以“0”计价。 3.2.6.6各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施工组织措施费中的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不得低于《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中规定的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下限值(取费基数额度大小按规定采用分档累进以递减方式计算)(最终已清单为准)。其中: 土建工程下限:9.86%;市政工程下限:8.81%;绿化工程下限:6.64%;安装工程下限:7.35% 3.2.6.7各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根据“关于颁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版)的通知”(浙建建<2018>61号文件):规费取费投标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自身缴纳规费的实际情况,自主确定其投标费率,但在规费政策平稳过渡期内不得低于标准费率的30%。当规费相关政策发生变化时,再另行发文规定。 1)土建工程下限:7.73%; 2)市政工程下限:5.62%; 3)绿化工程下限:9.29%; 4)安装工程下限:9.19% 3.2.6.8各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税金按 9.00% 计取。 工程量清单及计价格式(详见附件)中的任何内容不得随意删除或涂改,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报的综合单价和合价,投标人均应填报,未填报的综合单价和合价,在工程实施 后招标人将不予支付,并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中的其他综合单价和合价中。中标人未填报单 价的项目,结算时有数量减少,其减少部分的费用按投标文件的组价原则结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8-2013)及有关补充规定、《浙江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8 版)》、《浙江省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8 版)》、《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8 版)、《浙江省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8 版)、2018 版《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 版)及现行其它定额有关子项重新组价出综合单价进行调整。 3.2.6.10暂列金额:199972.53元 详见工程量清单,列入其它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在竣工结算时按实结算。 3.3 投标有效期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或电子交易平台)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缴纳投标保证金,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招标项目无异议或投诉的,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退还;招标项目有异议或投诉,但处理所需时间较长的,招标人将酌情退回与异议或投诉无关的未中标人投标保证金。中标单位的在合同签订后退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撤销其投标文件的;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 (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3.5 资格审查证明资料 3.5.1 投标人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制件(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复制件)、☑投标人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等材料的复制件。 提供投标人2024年 月 日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上,参与投标资质的“资质动态核查结果证明”注:原则上开标时间为周一周二的项目采用上周一资质动态核查结果,开标时间为周三、周四、周五开标的项目采用本周一资质动态核查结果。 3.5.2 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企业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A类证书和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副经理企业的任命书复制件。 3.5.3 拟派项目负责人的身份证、☑建造师执业资格同时具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B类证书复印件(建造师以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信息,或注册执业证书,或建设主管部门相关证明材料为准)、□职称证书。 3.5.4 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效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类证书复印件。 3.5.5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2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5.6 其他见须知前附表。 3.6 备选投标方案 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电子投标的要求 (1)电子投标文件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电子投标文件制作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制作电子投标文件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①投标人应按电子招标文件和补充招标文件(若有)内容,通过“投标工具”分别编制商务标、技术标、资信标、资格审查资料并生成电子标书。编制完成后通过“投标工具”合成一份电子投标文件并使用CA锁(含企CA证书和电子签章的介质)进行签章和加密(加密后的电子投标文件后缀为“.JhTbs”),完成后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上传至开标服务器。投标单位在开标时间后,应根据系统提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解密,超过时间不进行解密而无法进入评标环节的由投标单位自行承担。如遇解密问题,及时联系代理机构或软件公司。不按本项规定制作的,按否决投标处理。 ②投标人在编制电子标书时,应分别将电子标书包括的各部分内容(含与投标相关的证件、文件等材料的扫描件)导入到“投标工具”指定位置。由于导入位置不正确,造成评审内容与投标人导入的标书内容不对应,评标专家无法进行评审的,按否决投标处理。 ③投标人应将最后一次编制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至开标服务器,如果要重新编制电子标书,无论是否修改了电子标书内容,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重新上传,新上传的文件会覆盖之前已上传的投标文件。 ④投标人在编制商务标投标文件时,分部分项工程量项目同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及变更书面通知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应一致(包括清单排序、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否则按否决投标处理。 ⑤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制作电子投标文件导致电子标书无法录入“金华市市县一体公共资源全流程电子交易综合系统”造成评标委员会无法对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的 ,按否决投标处理。如经查实属故意情形的,将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 (3)电子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及业绩证明文件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3.7.4 投标文件格式 投标文件包括本须知第3.1条中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全部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3.7.5 其他:投标人递交的电子标书无法录入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的,无法对电子标书进行评审的,作否决投标处理,招标人可以拒绝该投标人的投标,如果经查实属故意废标情形的,将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 4. 投标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投标文件的密封、标记和电子投标加密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投标人完成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即时向投标人发出递交回执通知。递交时间以递交回执通知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 4.2.5 电子投标文件的拒收情形:见投标须知前附表。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加盖电子印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收到通知后,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确认回执通知。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开标时间和地点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开标程序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时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特殊情况处置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 评标 评标委员会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评标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 合同授予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A)不采用评定分离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7.2(B)采用评定分离定标方式 7.2.1 定标方法采用:□票决法; □集体议事法。 7.2.2 定标由招标人组建的定标委员会负责。定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2.1 定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3)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7.2.3 定标时间、定标地点、定标材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4 定标原则: (1)定标应遵循机会平等、权责对等、公开透明、诚信守约的原则; 7.2.5 定标程序: (1)定标委员会组长宣读定标委员会组建情况及成员名单,宣读定标纪律;定标委员会成员签订承诺书。 (2)招标项目负责人向定标委员会介绍项目情况、招标情况、评标情况。如已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质询的,还应介绍考察、质询情况。同时提供相关资料(包括招标文件、开标记录、评标报告、定标要素的基本情况表以及涉及定标的其他资料)。 (3)如招标文件规定需要现场面试的,定标委员会需对中标候选人进行面试。 (4)定标。根据定标结果形成书面定标报告。 7.2.6 评标、定标结果公示 7.2.6.1 招标人将评标结果、定标结果在本章第7.1条规定的媒介公示不少于3日,截止时间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的,应顺延至法定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公示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向招标人提交异议书,对公示的定标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定标结果公示期间向招标人提交异议书。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人异议处理不满意的,可在招标人异议回复或明确拒绝异议受理后十日内向行业监管部门提交投诉书。 7.2.6.2 评标或定标结果未被质疑、投诉的,公示结束后招标人向拟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并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向社会公布中标结果。 7.2.6.3 评标结果被质疑或投诉,使中标候选人失去中标候选资格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所有中标候选人失去中标候选资格的,招标人应重新组织招标。剩余中标候选人为两家时,中标候选人不另行替补,可按程序进入定标。剩余中标候选人为一家时,确定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7.2.6.4 定标结果被质疑或投诉,使中标人失去中标资格的,招标人应重新组织招标或重新组织定标。 7.2.7 定标报告 (1)定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定标报告。定标报告由定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2)定标报告应包括内容:定标委员会的产生过程;定标程序;定标结果;定标委员会名单。 7.3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4 履约担保 7.4.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银行保函或保险公司保函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形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缴纳,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要求。 7.4.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4.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 签订合同 7.5.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5.3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出现本章3.3.3项特殊情况,但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4)其他情形见须知前附表。不再招标 不再招标的情形见须知前附表。 9. 纪律和监督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异议和投诉 9.5.1 异议 (1)投标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是投诉的前提,未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的投诉概不受理,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对不接受招标人答复的,应当以不接受招标人答复的事项向招投标监管部门提出投诉,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向招投标监管部门提出投诉应在规定期限提出,逾期概不受理。 (2)投标人认为开标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在开标时提出异议。应当在开标现场直播群(或不见面开标系统)提出,招标人应当场对异议给予处理或者告知处理的办法。异议和答复应记入开标记录或者制作专门记录以存档备查。 (3)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定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收到异议后应及时告知招投标监管部门并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对3日内难以查实的,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受理异议的书面答复,查实后应及时作出书面答复并及时告知招投标监管部门;未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若不接受招标人答复的,应当自招标人作出答复的次日起10日内以不接受招标人答复的事项向招投标监管部门提出投诉。 (4)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应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规定的时间和内容。书面异议材料按照投诉书的要求执行。 (5)异议人单独或者在向招标人提出异议的同时,向招投标监管部门提交异议书的,不得视为已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上述时限最后一日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的,顺延至法定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9.5.2 投诉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资料,具体要求按国家、省及当地招投标主管部门制定的规定。就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上述时限最后一日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的,顺延至法定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表一:开标记录表 (项目名称) 施工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开标地点: (一)唱标记录
序号投标人投标报价(元)质量承诺工期项目负责人备注
(二)开标过程中的其他事项记录 (三)出席开标会的单位和人员(附签到表) 招标人代表: 记录人: 监标人: 年 月 日 附表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 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本通知所附的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于 年 月 日 时前予以回复。 问题:1、 问题:2、 ....... (工程名称) 评标委员会 年 月 日 附表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编号: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如下: 1. 2. …… 投标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表四: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招标人名称)建设的位于 (地点)的 (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规模: (建筑面积、层数、跨度、管径、长度等),招标内容及范围为 。于 年 月 日公开开标后,已完成评标工作,并经过3日公示无异议,现确定你单位为中标人,项目负责人为 ,中标价为 (币种,金额,单位),大写 ,中标总工期为 日历天,工程质量要求符合 标准。 你单位收到中标通知书后,须在年月日时分前到 (地点)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7.4款规定向招标方提交履约担保。
招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20 年 月 日招标代理机构:(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20 年 月 日
交易见证单位:(盖章) 该项目已进场交易 20 年 月 日监管单位:(盖章) 20 年 月 日
注:此表一式八份 附表五:确认通知 确认通知 (招标人名称): 你方 年 月 日发出的 (项目名称) 关于 的通知,我方已于 年 月 日收到。 特此确认。 投标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表六:异议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异议 年 月 日
异议提出人名称(名称及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人*(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职务
联系电话固定电话: 手机电话:
异议受理人 (招标人)名称
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人联系电话
异议的基本事实
相关请求及主张
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可以另附材料)
备注
注:异议人应当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诉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住建部等七部委第11号令)规定提出异议。 附表七:投诉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投诉书 受理单位: 年 月 日
投诉人名称(名称及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人(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职务
联系电话固定电话: 手机电话:
被投诉人名称
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人联系电话
投诉的基本事实
相关请求及主张
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可以另附材料)
备注
注:投诉人应当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诉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住建部等七部委第11号令)规定提起投诉。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投诉,将不予受理:1、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2、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3、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4、超过投诉时效的;5、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6、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第三章 评标办法 ☑ 金华市建设工程施工类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一) 适用于最高投标限价在1000万元以内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最高投标限价在500万元以内的其他工程施工总承包。 评标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 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一、评标程序 (一)资信标评审; (二)商务标评审; (三)投标人总得分计算; (四)资格审查; (五)推荐中标候选人; (六)出具评标报告 二、资信标评审(5分) 信用评价评分:与招标项目相同专业类别的投标人信用等级 C 级及以上得 5 分;D 级得 4.5 分;E 级得 0 分;未取得与招标项目相同专业类别信用等级的投标人得 3.5 分。 备注:暂未实施建设工程信用评价的其他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资信标评审标准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评标时,投标人信用等级、类别以投标截止时间前在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方网站(http://jsj.jinhua.gov.cn/)公布的最新信用评价结果为准。 三、商务标评审(95 分) 商务标评审是对投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的范围、数量、报价进行全面审核和对比分析。 (一)商务标符合性评审 投标人存在否决投标的情形的,商务标符合性评审不予通过,否决其投标。 (二)商务总报价评分(85 分) 评标基准价的确定: 1.最高投标限价乘以调整系数作为评标基准价,即评标基准价=最高投标限价×调整系数(计算结果以元为单位,保留整数,小数点后第1位四舍五入)。 2.调整系数=(100-K)%,K为Z.XY,K值在Z.00~Z.99范围内随机抽取产生。X、Y分别从0~9中抽取; Z值为:3 。 报价分的确定: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 85 分。偏离评标基准价的,每低于评标基准价 1 个百分扣1分,即商务总报价得分=85-|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100×1;每高于评标基准价1个百分点扣2分,即商务总报价得分=85-|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100×2;计算结果小数点后保留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四舍五入。计算精度保留到元,除计算差错外,评标过程中基准价保持不变。 计算差错,仅限于以下两种情况:(1)纯算术性四则运算差错;(2)未按约定的计算方法,多计或者少计投标人报价的。由于评标差错,导致否决投标错误,重新评标纠正等其他情况,不属于计算差错。 (三)报价质量分(10分)
报价质量分(10分)①投标报价大小写不符,扣2分; ②主要材料(或设备)价格表中的品牌或规格未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每发现一处扣2分; ③主要材料价格表中材料(或设备)的价格与工料分析表内的材料报价不一致的,每发现一处扣2分; ④未达到废标规定的算术性错误,每发现一处扣2分; ⑤其他: 暂定综合单价、暂定主材价与招标人提供不一致的,每发现一处扣 2 分;投标人《品牌推荐表》的格式、内容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扣 2 分 ; 注:异常报价按以上评分原则进行统一扣分,扣分总值累计大于 10 分的,按10 分扣。
四、投标人总得分计算 投标人总得分=资信标评分 5 分+商务总报价评分 85 分+报价质量分 10 分。 五、资格审查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按总分从高到低进行推选(如总分相同的,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总分、报价都相同的由招标人代表用随机方式在开标现场确定),并按照推选依次进行资格审查,直至产生 1 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投标人存在否决投标的情形的,资格审查不予通过,否决其投标 六、推荐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推荐通过资格审查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七、出具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出具评标报告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使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及当地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合同专用条款(范本)。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金华供电公司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国网浙江金华供电公司开发区供电中心(雅畈供电所)项目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国网浙江金华供电公司带电作业用房 2.工程地点:金华市金东区双尖大道468号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408-330703-04-01-150710 4.资金来源:自筹 5.项目概况:建安工程造价785万元,建 设 规 模:总用地面积为10000㎡,项目为一栋带电作业办公用房,建筑占地面积为787.63㎡,总建筑面积为1977.46㎡; 6.工程承包范围:施工图纸范围内的所有工程(详见工程量清单及附件说明,具体以招标人要求为准)。 二、合同工期 工期总日历天数: 300 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不低于国家相关验收的合格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 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 分 (¥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不含税): 人民币(大写) (¥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4)暂列金额(不含税): 人民币(大写) (¥ 元)。 2.合同价格形式: 。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其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2024年 月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人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合同专用章) 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拾份,正本贰份,副本捌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伍份,承包人执伍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浙江千木建设有限公司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91330701147301940U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金华市花溪路878号 地 址: 邮政编码: 321000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金华市工行婺城支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1208015009021003026 账 号: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二部分执行。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7 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 1.1.1.9 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 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5 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6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7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 1.1.2.8 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2.9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9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0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1.1.4.2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3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4.4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1.4.5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1.4.6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1.1.5.5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1.1.5.6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1.5.7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1.1.5.8 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6.2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 1.6.3 图纸的修改和补充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 1.6.4 承包人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8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1.9化石、文物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10.2 场外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 1.10.3场内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1.10.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1.10.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1.11知识产权 1.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12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 (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 (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发包人 2.1 许可或批准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 2.3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2.4.2 提供施工条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4.3 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 2.4.4 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 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 (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 (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 3.2.3 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4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5 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3.3 承包人人员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3.3.2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 3.3.3 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 承包人现场查勘 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3.5.2 分包的确定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10.7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3.5.3 分包管理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3.5.4 分包合同价款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 (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 3.5.5 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 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7 履约担保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8 联合体 3.8.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8.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2监理人员 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 4.3监理人的指示 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 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4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4.4 商定或确定 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工程质量 5.1质量要求 5.1.1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5.2质量保证措施 5.2.1 发包人的质量管理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 5.2.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 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5.2.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 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1承包人自检 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 5.3.2检查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5.3.3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 5.3.3 重新检查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5.3.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5.4.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13.2.4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 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5 质量争议检测 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 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7.8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 6.1.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6.1.3特别安全生产事项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7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 6.1.4 治安保卫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1.5 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6.1.6 安全文明施工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7 紧急情况处理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8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6.1.9 安全生产责任 6.1.9.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 6.1.9.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6.2 职业健康 6.2.1 劳动保护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6.2.2 生活条件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 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6.3 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 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工期和进度 7.1施工组织设计 7.1.1 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 (1)施工方案;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 (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 (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 (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1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 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 7.3.2 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7.4测量放线 7.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 7.4.2 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 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 (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8 暂停施工 7.8.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7.8.4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7.8.2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84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 7.8.3 指示暂停施工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 7.8.4 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 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7.8.5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7.8.6 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取消工作。 暂停施工持续84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16.1.3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 7.8.7 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 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7.8.8 暂停施工的措施 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工扩大损失。 7.9提前竣工 7.9.1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 7.9.2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材料与设备 8.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 承包人应提前30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承包人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 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 8.3.1 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16.1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 8.3.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8.4.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8.6 样品 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 (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 (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8.6.2 样品的保管 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 8.7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 8.7.1 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8.7.2项约定的程序执行: (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 (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 (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 8.7.2 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28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 (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 (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 (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 8.7.3 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既无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价格。 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8.8.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8.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9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 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9.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监理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 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 9.1.3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9.2取样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监理人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 9.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9.3.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9.3.2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监理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 9.3.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9.4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查。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10.2变更权 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 10.3变更程序 10.3.1 发包人提出变更 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10.3.2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 10.3.3 变更执行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10.4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0.4.2 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奖励,奖励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6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 10.7暂估价 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 第1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7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 (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14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7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 (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7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3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2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 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 第1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 (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28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4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 (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 (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2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10.7.1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1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 10.7.3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0.8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 10.9计日工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价格调整 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1)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公式中: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签约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标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无前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代替。 (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格指数计算。实际价格指数有调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 (3)权重的调整 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 (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 (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5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 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 (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第3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 11.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11.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3.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12.2预付款 12.2.1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7天前支付。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12.2.2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7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 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12.3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2.3.2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12.4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12.3.2项〔计量周期〕的约定与计量周期保持一致。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2)根据第10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12.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4)根据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5)根据第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 (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12.3.3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目按月进行支付分解,并汇总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总价合同按月计量支付的,承包人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应按照第12.4.6项〔支付分解表〕及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和提交程序。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3)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12.4.5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2.4.6 支付分解表 1.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 (1)支付分解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第(1)目的估算金额; (2)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修改支付分解表; (3)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分解表,用于支付参考。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约定的施工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按月进行分解,编制支付分解表。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支付分解表及编制支付分解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监理人。 (2)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表为有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 (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和总价项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程量等因素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表,其编制与审批参照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 12.5支付账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1 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 13.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提前48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 13.2竣工验收 13.2.1竣工验收条件 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 (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13.2.2竣工验收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 (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13.2.3竣工日期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13.2.4 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 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13.3工程试车 13.3.1试车程序 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一致,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1)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监理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自试车结束满24小时后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2)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合同当事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13.3.2 试车中的责任 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如需进行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车。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有关事项。 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投料试车不合格的,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3.4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 13.4.1 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付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且经发包人同意的,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第13.2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 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3.4.2 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3.5 施工期运行 13.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3.4款〔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3.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5.2款〔缺陷责任期〕约定进行修复。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 (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 (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 (5)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 13.6.2 地表还原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其他工程质量担保方式的除外;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4.2 竣工结算审核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14.3 甩项竣工协议 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议中应明确,合同当事人按照第14.1款〔竣工结算申请〕及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结算,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缺陷责任与保修 15.1 工程保修的原则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15.2 缺陷责任期 15.2.1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15.2.2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15.2.3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5.2.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14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5.3 质量保证金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 (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15.3.3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20条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15.4 保修 15.4.1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15.4.2 修复费用 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15.4.3 修复通知 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48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15.4.4 未能修复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4.5 承包人出入权 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密等规定。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6.1.4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约担保: (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 (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 (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4)承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 (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 (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 (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6.2.4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合同解除后,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 (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6.2.5采购合同权益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14天内,协助发包人与采购合同的供应商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 16.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17.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17.3.2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 (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 (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 (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28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保险 18.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8.2 工伤保险 18.2.1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2.2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3其他保险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18.4持续保险 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18.5 保险凭证 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 18.6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8.6.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发包人负责补足。 18.6.2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人负责补足。 18.7 通知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索赔 19.1承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19.2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3发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 19.4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 (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5 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人按第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按第14.4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争议解决 20.1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2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3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 20.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第三节 专用合同条款 只列主要条款,其他条款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三部分执行 一般约定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本合同协议书,本合同专用条款,本合同通用条款,中标通知书,施工招标文件,补充文件,投标文件,相关技术标准及规范,其他有关变更文件和有关资料,双方有关工程洽商、变更书面协议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 称:  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 ; 联系电话: 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 1.1.2.5 设计人: 名 称:  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 ; 联系电话:   ;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另定。 1.1.3.9 永久占地包括:本工程红线范围内的场地。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本工程红线范围内的场地 。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地方性法规和省、市相关行政规章。 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现行的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及规范。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按施工图、洽商单及变更联系单要求实施。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投标函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及要求、图纸及图纸会审纪要、施工招标文件(含招标控制价)及其补充修改文件(招标答疑纪要及招标有关说明)、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其他合同文件。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劳动力计划、材料设备进场计划、工程量报表、工程款拨款申请、工程验收报告等;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相关节点前10天;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一式六份;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纸质文件;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 1.7 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 。 1.7 交通运输 1.7.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7.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以用地红线范围以外的为场外交通,用地红线范围以内的为场内交通。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由承包人自行负责,费用已含在合同总价中不另行增加。 1.7.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1.8 知识产权 1.8.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 。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提供给第三方 。 1.8.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 。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承包人自行解决 。 1.8.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 1.9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调整。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2%及以上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其工程量增减超过本项工程量15%及以上,或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不到2%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但其工程量增减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25%及以上时予以调整,工程量变化项目的相应单价按以下程序进行调整: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增加部分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相应单价由承包人按招标控制价编制口径组价并按投标下浮率下浮,最终在竣工结算时由发包人委托的审核单位审定后的价格作为结算单价。以上合同总价是指中标价扣除含税暂列金额及暂估价。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身份证号:  ; 职 务:  ; 联系电话: 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代表发包人在施工现场行使权利。协调有关各方关系,对施工现场的质量、进度、造价、安全文明施工等进行全过程管理和监督,对工程量增减、工程变更和相关费用进行预审。开工、停工、复工的确认,施工图纸技术问题处理,延长工期签证,工程量调整签证,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图纸会审、交底及各项验收组织等。涉及到工程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材料价格签证等相关经济签证及工期顺延的认可或确认须按发包人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加盖公章。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竣工图、技术资料、保证资料等。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纸质4套、电子版1套。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竣工后15日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纸质及电子版。 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协助发包人向城建档案馆办理资料移交。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  ; 身份证号:  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 ;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按照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安全和工期要求。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工程项目经理每月出勤(以脸部考勤为准)均不少于22天。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取消其承包资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项目经理必须实际主持现场工作,如发现不在现场主持工作的,处1万元罚款,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如发现项目经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处500元/次罚款,最高处罚工程中标造价1%。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变更项目经理处工程中标造价1%的罚款;若确因特殊原因需更换,经发包人同意并向行业监管部门备案后可更换项目经理,但更换仅限壹次,更换后的资格不低于原资格。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因项目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发包人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更换,如果承包人未更换,则处15万元罚款,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履约保证金不足的从工程款中扣除)。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取消承包人的承包资格。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需征得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书面同意。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变更技术负责人处2万元罚款、五大员处每人1万元的罚款。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工程项目管理班子人员每月出勤均不少于22天,由监理单位负责人脸识别考勤,若缺勤或擅自离岗,则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其他项目班子管理人员分别按1000元/天、800元/天、500元/天计算违约金,对项目经理每月出勤比率少于15天的,发包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的履行,其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并不再支付工程款。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不允许分包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 。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按通用条款执。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是。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若采用现金转账,中标公示结束后5日历天内缴纳履约保证金,按照中标价的2%(四舍五入到万元)至甲方指定账户,若采用银行保函或保单,在中标通知书发放之日算起的15个日历天内,中标人以银行转账或银行保函或保险保单(出具保函和保单的银行和保险公司需满足以下条件:1、在金华市的银行和保险公司;2、按规定需要使用保证金时,可立即使用现金支付)的方式向招标人提供履约担保。上述中标价的暂列金额及暂估价不计入履约担保缴纳基数,履约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提交完整的结算送审资料后30天内扣除相应违约金后一次性无息退还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按本工程《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执行。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对施工图纸范围内的施工全过程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工期进度、文明施工、成本控制、施工信息、工程合同、现场协调等方面进行全面管理,各节点完成工程量核实及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核实。详见监理合同条款。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进行变更;重大事项的组织协调;根据合同及工程需要下达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增加的工程量、设计变更、经济方面等签证;在工程实施中发包人根据实际情况另行授予的职权。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施工单位提供并承担费用。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 ; 职 务: 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由监理人与发包人之间进行协商解决; (2)无; (3)无。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不低于国家相关验收的合格标准。发包人与监理人针对承包人现场质量问题未得到及时整改的情况进行处罚,每次处50-10000元罚款。当初验不合格,承包人必须无条件进行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合格验收标准,承包人将按100%的履约保证金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并无条件整改直至合格,同时工期不予顺延。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按工程所在地安全文明施工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按工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承包人在工程开工前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 。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承包人必须按金华市、浙江省及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实行文明施工,工程竣工时必须做到工完场清、料清、障清,若违反文明施工方面的有关规定,发包人有权从履约保证金、文明施工保证金及工程款中扣除相应发生的实际费用。 扬尘防治的要求及处理: 1、施工工地周围密闭围挡措施;2、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公示牌;3、场内堆场硬化及易扬尘堆放物降尘措施;4、场内车辆行驶道路硬化或其他降尘措施;5、施工工地出入口配置车辆冲洗设备、以及出入口通道及其两侧道路各30米范围内的清洁措施;6、对暂时不建设的施工场地扬尘防治措施,如违反以上规定每次按2000以上20000元以下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发包人授权监理人针对承包人违反安全文明施工规定未得到及时整改的情况进行处罚,每次处50-10000元罚款。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执行通用条款 。 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开工前7天 。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 。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计划开工前7天 。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开工前7天 。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①重大设计变更而影响施工进度;②政策处理问题影响施工进度;③不可抗力,按监理人、发包人签证的天数给予相应顺延,但费用不予补偿 。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发包人授权监理人针对承包人施工过程中周计划、月计划进行监督监控,若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计划滞后的情况进行处罚,每次处1万元-10万元罚款。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合同工期,提前或按期完工,工期不奖不罚;若承包人达不到本工程施工工期的要求,延期按10000元每天处罚;以现金方式缴纳,否则发包人有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及合同款中扣除相应的违约金。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若中途实际施工进度严重延期影响进度工期20%及以上时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同时不支付工程款 。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以当地气象部门公告为准。 (1)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10级以上,或者阵风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10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3)6小时内降雪量将达15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5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 (4)6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者阵风11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10~11级,或者阵风11~12级并可能持续。 (5)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升至40℃以上。 (6)2小时内发生雷电活动的可能性很大,或者已经受雷电活动影响,且可能持续,出现雷电灾害事故的可能性比较大。 (7)日气温低于-5℃ 的严寒大于3天。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 按合同工期,提前或者按期完工,工期不奖不罚。材料与设备 8.2招标文件中发包人有推荐品牌的承包人应使用推荐品牌,有特殊原因,采用推荐品牌以外的材料或设备,须经发包人同意,价格按实由发包人签证。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 。 8.6 样品 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1)材料设备采购应根据招标文件、设计技术文件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具体要求进行采购,所有材料应选用具有一定生产规模和市场信誉好的生产厂和品牌,生产厂和品牌需经发包人和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单位确认后方可采购,否则,因此引起的一切后果都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在采购前应先不少于25天按发包人要求提交其样品(质量等级、规格等)经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代表确认是否符合上述所规定的要求后方可采购; (2)承包人使用的材料必须与设计提供的样品一致,并须得到设计签字确认。当采购同一系列材料时必须统一品牌,不允许参插其他品牌的材料。特选苗木、造型苗木、景观造型石等,采购前需经设计、建设、监理等单位实地考察、实物确认。 (3)在材料和半成品用于工程之前10天,必须向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出具质量合格证和出厂检验证明,并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签字确认后方可施工; (4)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及监理单位提交与材料供应商的供应合同副本各一份; (5)如事后发现不合格材料或不符合设计、投标文件承诺的材料,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代表将拒绝使用,承包人应无条件负责更换或返工,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工期损失; (6)发包人根据实际需要更换设计材料,新增或减少分部分项工程或工作内容,承包人必须无条件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因增减分部分项工程或工作内容及更换材料导致合同价款变更的,其调整方式按照本合同相关约定执行; (7)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合格、凡安装调试、设备试运转过程中发现的设备质量问题,承包人必须无偿返工直至符合质量要求。承包人应无偿更换材料或设备,并承担返工发生的一切费用。返工修复二次达不到承诺要求的,承包人应无偿更换材料或设备,并承担返工发生的一切费用和发包人的直接经济损失。 (8)设备投入使用后,如发生质量问题,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须在两小时内派人赴现场处理 。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按当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要求执行,费用自理。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按当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要求执行,费用自理。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按当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要求执行,费用自理。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按当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要求执行,费用自理。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1)增加或减少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所有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2)取消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所有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3)改变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所有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4)改变工程的功能、标高、位置和尺寸;(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a、如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漏项,或经发包人批准设计变更产生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单价按下列原则确定: (1)投标报价中已有适用于漏项或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其已有的价格确定调整价款; (2)投标报价中已有类似于漏项或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其类似的价格确定调整价款; (3)投标报价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漏项或变更工程的价格,按现行(2018版)的浙江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及省市配套政策性计价文件等为合同价款调整依据。其中:企业管理费、利润费率按招标控制价编制口径计取,规费(按2018版计价规则规定费率的50%计取)、税金按规定计取,人工、材料价格按招标控制价编制基期的(除税信息价)或签证价(注明除税到场价)。根据上述依据计算出的价格乘以(1-投标下浮率),得出的价格为漏项或变更新增项目的结算价格。投标下浮率=(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中标价及招标控制价在计算投标下浮率时应扣除暂列金额、暂定价,下同)。 新增材料价格:编制招标控制价时采用的《金华造价信息》信息期刊为准,若《金华造价信息》信息期刊中不具有的信息价则以《浙江造价信息》为准,若在《金华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浙江造价信息》均没有相关材料的价格时,该材料价格由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五方询价后签证确定或招标确定)。 签证价格在列入结算时不做下浮。 b、投标报价中设立品牌、规格的材料设备,一般不允许施工变更,确需变更的,发包人有权审查该材料设备报价的合理性,如有异常报价的,承包人应承担相应经济责任。新增加材料设备按除税信息价(或除税市场价)乘以(1-投标下浮率)进行结算。 c、暂定综合单价按招标控制价编制口径进行组价的价格乘以(1—投标下浮率)或参照市场询价签证。 d、设计变更产生的新材料、新设备达到规定额度的,必须依法招标或采购。 e、投标综合单价异常的处理: (1)投标综合单价遇下列情况,应对其异常性进行判定: ①投标综合单价与按合同约定的计价依据计算的综合单价偏差+30%以上; ②虽然综合单价正常,但组成综合单价的人、材、机消耗量或单价与按合同约定计价依据计算的人、材、机消耗量或单价相比偏差+30%以上; ③其他异常情况:/。 (2)综合单价异常且工程量增减超过本项工程量 15%以上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①工程量增加超过本项工程量 15%以内的,按原综合单价计算,增加超过 15%以外部分工程量,按投标报价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漏项或变更工程的价格重新确定综合单价,计算合价; ②工程量减少超过本项工程量 15%以内的,按原综合单价在该项目合价中扣除减少超过15%以外部分工程量,按投标报价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漏项或变更工程的价格重新确定综合单价,计算合价后,在该项目合价中扣除。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收到合理化建议后7天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收到合理化建议后7天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具体约定 。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1 种方式确定。 第1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若承包人为投标单位,发包方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7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 (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14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7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 (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7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3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2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1种方式确定。 第1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 (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28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4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 (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 (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2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10.7.1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1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允许调整的内容:钢材(包含钢筋、钢型材、钢管、钢网架)、预制PC构件、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砖(砌块)、瓦、水泥、砂、碎石、模板、柴油、汽油、电线、电缆、安装管材(仅包含直径大于或等于75mm的管材)、石材、墙地面饰面砖、胶合板、纸面石膏板、涂料及人工市场单价。 除人工市场单价外,若单种规格材料的合价占工程合同造价的比例在1%及以上的,应列入允许调整内容。以上所有允许调整价格的材料,只限招标控制价编制时套用招标控制价编制时的基期《金华造价信息》、《浙江造价信息》的材料,且有效施工期内《金华造价信息》、《浙江造价信息》中仍有的材料。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3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 。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允许调差的材料及人工市场单价若有效施工期间的《金华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信息期刊计算平均价与招标控制价编制信息价(基价)(招标控制价编制基期,除税信息价)涨跌幅度在±5%以上时,超过部分予以调整。调整方法为:有效施工期涨幅在5%以上时需追加单价=有效施工期金华市平均信息价-基价×105%;有效施工期跌幅在5%以上时需扣减单价=基价×95%-有效施工期金华市平均信息价;上述追加或扣减单价所形成的价差只计取税金,不计费也不让利。 有效施工期的确定:按合同约定工期的前80%为有效施工期。 上述有效施工期是指发承包双方签订合同的正常工期,如遇违约造成的合同工期延误的,按照谁违约谁承担的过失原则,确定有效施工期。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除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之外的一切风险。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 3、其他价格方式: /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 。 预付款支付期限: /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 。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国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2013)及浙江省补充条款的计算规则按实计算。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承包人应于每月10日向监理人、发包人报送上月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含工程量Excel表格),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尽快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按月支付 。 12.4.1.1工程款支付方法为: (1)每月按经审核的招标清单完成实物量的85%支付工程款,若有违约金则予以扣除,每次付款金额计算如下: 工程性工程款=按经审核的招标清单完成实物量的工程造价×85% (2)承包人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及竣工技术资料给发包人后支付至合同价款(扣除暂列金额及甲供材料)的85%。 (3)其余工程款待竣工结算按规定审价后,按金市财建【2016】183号文件规定,竣工结算审核结果出具后支付至工程审定造价的98.5%,扣留1.5%作为质保金。 (4)余款待保修期满无质量问题扣除各项违约金后一次性无息结清。 注:承包人每期工程款时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 。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承包人应于每月10日向监理人、发包人报送。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收到承包方报送材料14日历天内。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10日历天内。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承包人本月10日前提交进度款支付申请报告,经监理人、全过程造价控制人、发包人审批程序办理完毕后支付该期进度款。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无 。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1)施工中无设计变更,由承包人在发包的施工图上加盖竣工图章提交发包人;(2)施工中有少量设计变更,承包人在施工图变更位置注明,并连同经发包人同意的变更联系单,在竣工后由承包人加盖竣工图章提交发包人;(3)施工中对原设计变更较多,原施工图不能作为竣工图的,由承包人委托原设计单位组织重新绘制竣工图,并承担相应费用;(4)初验前向总承包人提交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图6套、光盘6套,并无条件配合总包完成本项目的竣工验收,其余执行通用条款 。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 。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 。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四份,发包人在接到完整的结算资料后120天内完成结算审计。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承包人盖章、承包人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有效的结算资料(工程联系单的有效性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执行,竣工图纸套数按合同中其他条款约定执行,工期确认单等),另必须提供由预算软件导出的带有计价软件格式的电子结算文件。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以审计单位审核进度为准。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8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按发包人单位相关规定执行。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按发包人单位相关规定执行。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自竣工之日起24个月。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工程结算经有关部门审定后扣留1.5%的质量保修金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7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2) 1.5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 。 15.4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不少于《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的保修期限。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承包人派员驻点维修,及时处理解决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 。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 。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 。 (7)其他: /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执行通用条款。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承包人应与发包人和相关单位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并遵守《廉政协议书》中规定的内容 。 (2) 处罚:①如本项目发生了特大质量事故(或特大安全事故)或两起及以上相同性质的重大质量事故(或重大安全事故),则甲方将最高扣减乙方履约保证金的100%作为处罚金; ②如本项目发生了重大质量事故(或重大安全事故),则甲方将最高扣减乙方履约保证金的80%作为处罚金; ③如本项目发生了较大质量事故(或较大安全事故),则甲方将最高扣减乙方履约保证金的50%作为处罚金; ④如本项目发生了一般质量事故(一般安全事故),则甲方将最高扣减乙方履约保证金的30%作为处罚金; ⑤工程验收未能一次性达到合格工程,甲方将最高扣减乙方履约保证金的10%作为处罚金作为处罚金; ⑥如本项目发生质量事故,以金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质量事故认定单为依据,按本合同约定进行相应处罚; ⑦如本项目发生质量事故,导致甲方遭受有关部门处罚或当事人索赔以及其他损失时,由此引起的甲方损失由乙方承担; ⑧发生第①、②、③时,除按上述处罚金以外,甲方视情况有权单方面中止合同,并依法追究乙方责任。 (3)项目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到岗率以项目部现场人脸识别考勤为准(早晚各考勤一次,作为缺勤处罚依据),违约条款以合同专用条款3.2和3.3为准 。 (5)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应保障民工工资的支付和民工工伤保险费的支付。如因承包人拖欠民工工资或不缴纳民工工伤保险费等造成政府相关部门的处罚或新闻媒介报道,发包人将追加处10万元/次的违约金。 (6)发包人有权取消或调整合同范围内的任何工程内容,承包人无条件接受,调整部分按实结算,取消部分相应扣除投标相对应的费用。 (7)承包人的投标文件必须完全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书中一切有悖于招标文件的条款均视作无效条款;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单方面设置限制发包人的条款和内容均将被视作无效内容,并且出现上述现象时,承包人应自行承担风险。投标文件中所有在招标文件约定内容之外的与费用、进度、质量、索赔等有关的制约性内容,经发包人作出书面确认之前,均视作无效; (8)承包人对投标文件所承诺的服务未落实的,未按图纸施工的,未经监理单位下达隐蔽指令擅自隐蔽的工程扣罚全额履约保证金,以上情形同时承包方需承担为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发包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壹万元以上或损失的5倍以上罚款。 (9)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工作不负责任、管理不力、贻误工期和造成严重的安全事故和工程质量事故、违法乱纪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或项目负责人,如更换后的项目班子仍不能对工程质量有改观的,发包人有权单方中止合同,其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10)进场项目班子应当是投标人建制内的,挂靠投标承包人或临时拼凑的施工班子一经发现并经查实后,其全部履约担保将被没收,施工合同将被终止,并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派驻现场的施工班子人员数量、年龄结构、专业配备应满足工程实际需要。在合同执行期间发包人有权对不称职的工程技术、管理人员提出更换,承包人应在一个工作周内作出更换,并报发包人批准,不得拒绝和拖延,逾期作该班子成员未到位处罚。承包人应严格按已确认的施工技术方案实施,并接受发包人派遣的现场代表及委托的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进度、安全、投资及协调方面的监督和管理。 (11)本项目将严格执行《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招标人有权对承包人的违法行为进行上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违约金在工程款中扣除: (1)承包人应与发包人和相关单位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并遵守《廉政协议书》中规定的内容。 (2)安全、文明施工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安全建设、文明施工内容标准为准,因承包人原因违反安全、文明施工规定,在金华市相关部门检查中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或被发包人(监理人)查处下发整改通知单的,每项处违约金1000-5000元;被市级及以上媒体曝光的,发包人将追加处10万元/次的违约金。 (3)质量验收按质量监督部门监督意见为准,因承包人原因由政府质监部门或发包人、监理人查出较大质量缺陷、偷工减料现象、使用不合格或以次充好的材料,承包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毕并报监理和发包人复验,并处违约金2-10万元;因承包人原因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除由承包人无条件负责返工补修合格,并承担返工费用和延误所造成的工期损失外(返工引起的工期延误列入工期考核),并处违约金30万元。 (4)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应保障民工工资的支付的支付。如因承包人拖欠民工工资或不缴纳等造成政府相关部门的处罚或新闻媒介报道,发包人将追加处10万元/次的违约金。 (5)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发包人的样板先行制度,做到样板先行,否则每发现一次罚违约金人民币10000元。 (6)承包人应严格遵守“五水共治”相关制度要求,做好五水共治工作,凡发现有违反“五水共治”相关要求的,每发现一次罚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整。 (7)严格控制场地内施工扬尘和道路扬尘,如造成环境不良影响及损害甲方利益等情况,每次予以1万元违约金处罚。 (8)承包人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做好安全文明标化建设以及工程质量建设,监理、项目管理、建设单位日常检查发现的安全、质量问题要积极组织整改,并避免重复,若经常发生类似隐患、问题,或整改不及时,监理、项目管理单位有权进行1000-10000元/次的经济处罚。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若承包人的违约金总额达到履约保证金的总额时,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由承包人承担。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 。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28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由承包人办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由承包人办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由承包人办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否。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种方式解决: (1)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 协议书附件: 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附件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7: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8:履约担保格式 附件9:预付款担保格式 附件10:支付担保格式 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 附件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程名称建设规模建筑面积(平方米)结构形式层数生产能力设备安装内容合同价格(元)开工日期竣工日期
附件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材料、 设备品种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元)质量等级供应时间送达地点备注
附件3: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甲方):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金华供电公司 承包人(乙方):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 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地下室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本合同施工承包范围内的所有工程。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地下室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5年; 3.装修工程为2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6.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 7. 电梯工程为3年; 8.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按国家规定执行 。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最终保修期限按照施工单位承诺本工程质量保证期在国家有关规定基础上延长 / 年执行。(若有)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24小时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外,如承包人承建的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系承包人偷工减料或使用不合格原材料、成品、半成品(不包括甲供材料)引起的,发包人有权无限期追溯,承包人承担由此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24小时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应再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费用在质保金中扣回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附件4: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文件名称套数费用(元)质量移交时间责任人
附件5: 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序号机械或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产地制造年份额定功率(kW)生产能力备注
附件6: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 称姓名职务职称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
质量管理
材料管理
计划管理
安全管理
其他人员
附件7: 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 称姓名职务职称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
质量管理
材料管理
计划管理
安全管理
其他人员
附件8: 履约担保 (发包人名称): 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年月日就(工程名称)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签订的合同,向你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担保有效期自你方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你方签发或应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附件9 :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名称): 根据(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 于年月日签订的(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你方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你方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为承包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你方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说明已完全扣清止。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你方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扣除的金额。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附件10: 支付担保 (承包人): 鉴于你方作为承包人已经与(发包人名称)(以下称“发包人”)于年月日签订了(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应发包人的申请,我方愿就发包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本保函所称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合同价款。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元(大写:)。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后日内。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发包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 四、代偿的安排 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发包人未支付主合同约定工程款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在出现你方与发包人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拒绝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情形时,你方要求我方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支付的,需提供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后7天内无条件支付。 五、保证责任的解除 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你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发包人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工程款的全部支付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金额达到本保函保证金额时,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你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 六、免责条款 因你方违约致使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发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发包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如加重发包人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但主合同第10条〔变更〕约定的变更不受本款限制。因不可抗力造成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七、争议解决 因本保函或本保函相关事项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附件11:11-1:材料暂估价表
序号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元)合价(元)备注
11-2:工程设备暂估价表
序号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元)合价(元)备注
11-3: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序号专业工程名称工程内容金额
小计:
廉 政 合 同 发包人(甲方): 承包人(乙方): 根据金华市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总体要求,以及建设工程管理、廉政建设的有关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为了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商业贿赂工作,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完成,确保国有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达到投资的预期效益,经甲乙双方共同商议,现就 的廉政事宜订立如下合同。 第一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同时做到: (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监察、人民检察院、财政、审计、建设等部门的有关规定。 (二)双方按法定部门备案的招标文件和乙方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并按法规规定备案,以备案合同作为双方最终结算价款的唯一依据。双方不私下签订“黑白”和“阴阳”等不良行为的合同。 (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纪检监察、财政、审计和工程建设管理的规定。 (四)建立健全廉政建设、监督制度和处罚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行为时,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六)发现对方有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时,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二条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 1、必须秉公办理,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2、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礼券、有价证券和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自身支付的费用等。 3、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操办婚丧嫁娶、安排配偶子女的工作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 4、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和自定材料供应商。 (二)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及下属单位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等经济活动。 (三)甲方按经过法定部门备案的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不得有意刁难、拖欠乙方工程款,不得违反规定批拨工程建设费用等。 (四)按照工程招标投标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金华市政府的规定,甲方不得肢解工程发包等。 (五)甲方不得违反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经过法定部门备案的招标文件以及合同规定: 1、指定乙方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2、强制乙方垫付工程建设资金。 3、应属甲方交纳的规费不得由乙方垫付。 第三条乙方义务 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赠送礼金、礼券、有价证券和物品。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自身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乙方不得要求甲方违反规定批拨、追加工程费用等。 (四)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违反规定的宴请及娱乐活动。 (五)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违反规定的高档办公用品等。 第四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以上规定的,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以赔偿。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以上规定的,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赔偿;情节严重被有关部门书面通报处理的,乙方承诺无条件接受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乙方一至三年内不得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投标的处罚。 第五条本合同有效期限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工程款支付完结时止。 第六条本合同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单位:(公章) 乙方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建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业主 (以下简称“甲方”)与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一、甲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乙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乙方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6、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重要物件的保护工作。 二、乙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自然资源部、水利部、建设部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1 %~3 %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乙方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乙方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悉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上岗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乙方不得将任何种类的危险物品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械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良好状态;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乙方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11、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重要物件的保护工作。 三、违约责任 如因甲方或乙方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本合同文本一式陆份,合同双方各执三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甲方单位: (公章) 乙方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编制 (一)工程量清单编制须按《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实施,所采用的表格格式如下(具体详见附件): 招标工程量清单封面招标工程量清单扉页编制说明分部分项工程和施工技术措施费项目清单与计价表施工组织(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暂列金额明细表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及调整表专业工程暂估价表专项技术措施暂估价表计日工表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主要工日一览表发包人提供材料和设备一览表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主要机械台班一览表 (二)招标控制价编制应按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和省发改委联合颁布的计价政策性文件以及建设主管部门颁布的相关政策性文件实施。 (三)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专门条款明确最高投标限价,防止投标人围标抬价。最高投标限价即为招标控制价,不得高于批准的概算造价。 (四)为防止投标人恶意低价竞标,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设置风险控制价。 (五)工程量清单计价相关事项依据《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实施。 (六)投标人应根据工程的实际,结合现行安全文明施工规范、施工现场管理规定要求、扬尘污染防治标准、安全文明施工标化工地创建等要求,采取合理措施,进行相应报价。 附:1.招标工程量清单封面(格式) 2.招标工量清单扉页(格式) 3.招标工量清单编制说明(格式) 4.工程量清单格式详见投标文件商务标格式中的有关栏目(略) 附件1: 招标工程量清单封面
工程 招标工程量清单 招标人: (单位盖章) 造价咨询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招标工程量清单扉页
工程 招标工程量清单 招标人: 造价咨询人: (单位盖章)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人: 或其授权人: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编制人: 复 核 人: (造价工程师签字盖专用章) (造价工程师签字盖专用章) 编制时间: 年 月 日 编制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3: 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 工程名称:国网浙江金华供电公司带电作业用房
一、工程概况 1.国网浙江金华供电公司带电作业用房位于浙江省金华市。 2.本项目为新建工程,项目建筑占地面积为77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1990平方米,地上面积为1990平方米。檐高13.1m,主要结构类型为框架结构,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 二、招标范围 本次招标范围为招标图纸范围内的土建及装修、安装工程、消防工程、市政工程、场外设施及绿化等。 三、编制依据 1.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2.委托咨询合同。 3.经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金华供电公司认可的施工图纸、浙江中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编制的招标控制价清单等。 4.委托方提供的招标范围说明。 5.相关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计价依据: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GB/T51095-2015) (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 (4)《仿古建筑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5-2013) (5)《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 (6)《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 (7)《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8-2013) (8)《矿山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9-2013) (9)《构筑物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0-2013) (10)《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1-2013) (11)《爆破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2-2013) (12)《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审规程》(CECA/GC 6-2011) (1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CECA/GC 7-2012)。 6.施工现场情况、地勘水文资料、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7.其他相关资料。 四、相关说明 土建及市政 1、本工程自卸汽车外运距离按10KM考虑。 2、本工程土方按三类土,机械挖土计入。 3、本工程砂浆均采用预拌砂浆(散装)计入。 4、本工程预算土建综合考虑挖掘机按1台,场外道路综合考虑挖掘机按1台,多于标底编制数量时不增加费用。 5、混凝土均采用商品混凝土,其中构造柱、窗台板、坡道、散水、地面砼为非泵送商品混凝土,其余均按泵送商品混凝土。 6、卫生间隔断暂按高度2米计入,结算时按实调整。 7、墙面吊顶以上粉刷计入,如实际未施工,结算时调整。 8、场外管道土方按三类土,开挖按机械90%,人工辅挖10%考虑,结算时该口径不作调整。 9、本工程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计入,如实际未按盘扣式钢管脚手架,结算时应扣除。 10、根据甲方要求,暂列金额按199972.53元计入。 11、根据甲方要求,雨水收集装置暂估价按100000元计入。 12、根据甲方要求,埋地式一体化消防泵站108T暂估价按400000元计入。 安装 1、本次智能化工程只计取综合布线系统,其余系统暂不计入,范围从机柜出线开始计算,监控摄像头像素按400W考虑。 2、室外电气充电桩部分本次清单暂不考虑。
第六章 图纸 (内容由招标人提供) □图纸清单 设计人: 第 页共 页
序号图号图纸名称日期备注
技术标准和要求 (内容由招标人提供) 标准图集清单 以下标准图集,限于招标文件中指明的章节和内容,构成图纸的一部分。 第 页共 页
序号图集编号图集名称日期编写人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招标人可将下列投标资料按相应的评标办法进行组合,投标文件格式可根据实际要求进行增减。 目录 (招标人可参考投标人须知第3.1条款根据实际要求编辑目录内容) 一、投标文件商务标 (一)投标函; (二)投标函附录; (三)品牌选择承诺表 (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具体格式以投标工具生成为准); (五)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资料。 二、投标文件资信标 (1)《投标人资信分自评表》; (2)根据资信标评分条款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 (3)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资料。 三、投标文件资格审查资料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投标人基本情况,联合体协议书(如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 <加盖单位公章(法人章)的复印件> (三)企业“三类人员”证书【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企业安全生产副经理(须附任职文件) 、企业技术负责人 A 类证书;项目负责人 B 类证书;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 C 类证书】;(项目管理人员须配备符合国家、浙江省、金华市相关规定); (四)符合招标公告 3.9、3.10 条的承诺书; (五)项目负责人无在建工程的承诺书; (六)提供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期间于“金华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中下载的《金华市建筑业企业信息表》(信息表中登记的企业资质等级、承包业务范围满足本工程招标要 求); (七)拟分包项目情况表(如有) ; (八)《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九)工期、质量、安全文明及人员配备承诺书; (十)一般纳税人资料; (十一)投标承诺书; (十二)提供投标人 2024 年 月 日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上,参与投标资质的“资质动态核查结果证明” 注:原则上开标时间为周一周二的项目采用上周一资质动态核查结果,开标时间为周三、周四、周五开标的项目采用本周一资质动态核查结果 (适用于明标): 施工投标文件 (封面) 工程名称: 投标文件内容:商务标/资信标/资格审查资料 投标人: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格式1: 联合体投标协议书 (格式供参考)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项目名称)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某成员单位名称)为(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 5、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关于收取招标人支付项目各项费用的约定如下: 。 6、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7、本协议书一式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注: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牵头人名称:(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成员名称:(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_____年____月____日 格式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单位名称: 地址: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的法定代表人。 附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面复印件粘贴处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背面复印件粘贴处
特此证明。 投标人:(单位盖章) _____年____月____日 (注:此证明书格式供参考,可根据实际需求更改) 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 (姓名) 系 (投标单位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 (姓名) 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代理时限)为我公司的代理人,以本公司的名义参加 工程 的投标活动。代理人在代理时间内参加投标、开标、询标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相关的一切事务,本人均予以承认。 代理人无权转委托。特此委托。 附
代理人身份证正面复印件粘贴处
代理人身份证背面复印件粘贴处
投标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注:此委托书格式供参考,可根据实际需求更改) 格式3: 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贵方的招标编号为 (若有) 的(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元(¥ )的投标总报价,项目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工期 ,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 。 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我方承认投标函附录是我方投标函的组成部分。投标人投标函与投标函附录不一致的,以投标函为准;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函的投标报价与工程量清单汇总报价不一致的,以投标函报价为准。 4.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 5.如我方中标: (l)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缴纳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交付全部合同工程。 6.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7.(招标人可补充其他说明)。 投标人: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联系人: 联系地址: 电话: 邮编: _____年____月____日 格式4: 投标函附录
序号项目内容约定内容备注
1履约担保 银行保函金额 履约担保书金额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2施工准备时间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3逾期违约金额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4误期赔偿费限额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5提前工期奖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6施工总工期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附《工期、质量、安全文明及人员配备承诺书》
7质量标准: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附《工期、质量、安全文明及人员配备承诺书》
8工程质量违约金最高金额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9预付款金额: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10预付款保函金额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11进度款付款金额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12竣工结算款付款时间: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13保修期: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14安全文明施工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附《工期、质量、安全文明及人员配备承诺书》
15人员配备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附《工期、质量、安全文明及人员配备承诺书》
工期、质量、安全文明及人员配备承诺书(格式) (招标人名称): 我公司在收到 施工招标文件后,经公司研究决定,如我公司中标作如下承诺: 工期承诺: 质量承诺: 安全文明施工承诺: 扬尘治理措施承诺:本项目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金市建建〔2014〕115号文件要求规定。 标后项目管理人员配备承诺:承诺标后项目管理人员配备符合《金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并缴纳社会保险。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量清单报价 (一)投标报价应根据下列依据进行编制:相关专业工程的国家标准《工程量计算规范》;省、市建设主管部门以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颁发的相关计价规定;本企业定额或参照省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达到规定设计深度的施工图纸;与工程项目有关的规范、标准、技术资料;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工程特点和投标人自行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市场价格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信息;其他相关资料。 (二)投标人应当根据本企业的具体经营状况、技术装备水平、管理水平,视工程的实际情况、风险程度,自主报价。投标人不得以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投标报价竞标。 投标人应根据其投标报价情况提供书面报价说明。报价说明的主要内容包括:投标报价的编制依据;对投标工期、质量、安全、材料、施工等方面的承诺;综合单价中考虑的风险因素、风险范围(幅度);措施项目的依据;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三)投标报价应按照以下原则计价: 1.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费用 (1)投标人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投标报价采用综合单价计价,投标人应根据综合单价的组成、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和工程内容确定综合单价。综合单价包括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并考虑一定的风险因素。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确定的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 (2)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的费用所涵盖内容可自主确定或按省级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确定。 (3)综合单价应包括招标人自行采购材料的价款。招标文件提供暂估价的材料,投标人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暂估价的材料如遇本省计价依据中无相类似的材料时,投标人应该在投标文件报价说明中明确该材料的损耗率。 (4)企业管理费、利润的费用计算由投标人自主确定或参照省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计算。 投标报价时,企业管理费中应包括施工企业现场监控和现场临时宿舍取暖降温费用,以及施工企业对建筑以及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检验试验费等相关费用。为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企业管理费报价可参照省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和相关取费计价文件规定由投标人自主确定。 (5)综合单价中的风险费计算应根据招标文件中所明确的投标人应承担的风险范围和幅度由投标人自主确定。 2.措施项目清单费用 (1)投标人应根据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和投标人自行确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填报数量和价格,不发生的措施项目金额以“0”计价。遇有措施项目清单未列项的,投标人可补充措施项目并报价。 (2)技术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报价可参照综合单价的组成自主确定或参照省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依据。 (3)措施项目中凡属周转使用的设备、材料,均应按单次使用摊销量报价。 (4)并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措施清单提供数量和报价。遇有缺项时,投标人可补充措施项目。 (5)施工取费费率依照本省现行计价依据的有关规定执行。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不得挪作他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根据投标文件的承诺和合同约定,经监理单位审查认可后由建设单位足额支付。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取费计价文件规定的弹性费率下限计算值。 (6)投标人措施项目各分项之间不得重复报价。 3.其他项目清单费用 (1)暂列金额,投标人按招标工程量清单确定的金额填报;总承包服务费,投标人按招标工程量清单确定的项目内容和要求自主确定费率并报价;计日工费,投标人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项目内容和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报价。招标人对计日工费内容和数量未作要求的,投标人不需要作出报价。 (2)其他项目清单中的暂列金额和计日工,均为招标人估算、预测数量,投标时计入投标人的报价中,竣工结算时应按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内容结算。 4.规费、税金 规费、税金按省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规则内容和计费标准计算报价。省、市政府及有关权力部门颁发的政策性文件对规费、税金的内容和计费标准有调整的,按其规定执行。 规费费率不得低于现行标准费率的30%; 税金作为不可竞争费用,投标税率必须与现行规定相符; (四)投标人不得擅自修改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内容。 工程量清单报价应与工、料、机报价及对应的报价分析相符,与拟建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相符。 投标人应根据自己的企业定额或参照省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规则向招标人提供具体的报价计算分析,其各项报价分析表与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之间的金额(价格)应前后对应一致。 (五)清单报价中的任何算术性错误,招标人按下列原则予以调整: 1.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以大写金额为准; 2.合价金额与单价金额和工程量的乘积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合价累计金额与小计(合计)金额不一致的,以合价累计金额为准,并修改小计(合计)金额及总报价。 (六)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级造价主管部门对造价从业人员执业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规定,投标报价的编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投标报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投标人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投标报价书的,投标文件中应附情况说明、委托编制投标报价的咨询合同书等。 2.投标文件的编制人不得接受同一工程招标人委托编制招标文件(含招标控制价),并不得接受其他投标人委托编制投标文件。 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根据招标人工程量清单编制要求填报具体的表格(具体格式以投标工具生成为准)。 格式5: 国网浙江金华供电公司带电作业用房主要材料、设备推荐品牌表
序号材料设备名称推荐品牌及厂家备注其他说明
1钢材沙钢、萍钢、中天相同档次及以上1、同一种材料/ 设备原则上选用同一品牌;材料/ 设备需要选用两个及以上推荐品牌的,采购前要经招标人同意。 2、施工期间有下列特殊情况发生的,经招标人同意后,中标人可以选择与推荐品牌相同档次的其他品牌,但价格不作调整: ①中标人发现材料/ 设备中有特殊规格,招标人推荐的品牌厂家均不生产的。 ②中标人发现招标人推荐品牌的材料/ 设备市场供应不足,均无法满足工程施工进度要求的。 3、招标人推荐品牌在标后原则上不作修改,若招标人在标后修改推荐品牌的,中标人可要求重新确定材料/设备的单价。 4、所有推荐品牌内的材料采购前,需将采购品牌报招标人同意。
2挤塑聚苯板华美、博恩、汇利相同档次及以上
3防水材料科顺、宏源、卓宝、东方雨虹相同档次及以上
4外墙涂料三棵树、多乐士、立邦相同档次及以上
5不锈钢(304)采用广东产304系列不锈钢相同档次及以上
6玻璃耀华、南玻、信义相同档次及以上
7铝合金门窗之铝型材凤铝、兴发、坚美 配件采用广东坚朗、北京诺托、北京必凯威相同档次及以上
8门窗五金配件坚朗、兴三星、合和相同档次及以上
9防火门唐门、亿品、王力相同档次及以上
10木门盼盼、梦天、天天相同档次及以上
11轻钢龙骨、石膏板杰科、龙牌、可耐福相同档次及以上
12板材千年舟、莫干山、兔宝宝相同档次及以上
13保温一体板 立邦、卓宝、三棵树相同档次及以上
14电线、电缆杭策、菊花、蓝天相同档次及以上
15非金属管材中财、公元、伟星相同档次及以上
16金属管材华岐、天津友发、天津利达相同档次及以上
17桥架天天升、安凯、桥母相同档次及以上
18灯具三极雄光、欧普、雷士相同档次及以上
19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上海宝星、博朗耐、浙江台谊相同档次及以上
20开关插座正泰、鸿雁、西门子相同档次及以上
21配电箱及元器件上海人民电气厂(上联)、常熟开关厂、 上海华通电气(华五)相同档次及以上
22阀门(含过滤、软接头、含金属垫片)上海正丰、上海开维喜、上阀控股集团CNSFV相同档次及以上
23泵类东方、南方、熊猫相同档次及以上
24消火栓丽消、元安、鸿安相同档次及以上
25橡塑保温材料赢胜、凯门福乐斯、华美相同档次及以上
26通风设备齐力、嵊州金顺、上虞欧盾风相同档次及以上
27水表宁波、东海、连利相同档次及以上
28消防报警海湾、北大青鸟、国泰怡安相同档次及以上
29抗震支架普康泰克、合核、优尚相同档次及以上
30地砖、墙砖诺贝尔、东鹏、冠珠、马可波罗相同档次及以上
31井盖源成、井字牌、华发相同档次及以上
32卫生洁具及配套五金恒洁、箭牌、九牧相同档次及以上
33防静电地板沈飞、华集、天开相同档次及以上
34铝合金扣板奥华、法狮龙、欧陌天花相同档次及以上
35空调海尔、格力、美的相同档次及以上
36埋地式一体化泵站盐城磊晶、苏州建达、江苏铭星相同档次及以上
37雨水收集装置制作及安装河马井、司邦齐、杭州冠河 相同档次及以上
投标人承诺: 1、我方根据以上推荐品牌及规定进行投标报价。 2、我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填品牌与本表规定不符的,以本表为准。 3、若我方中标,严格按本表的规定进行材料/设备的采购,因特殊情况更换同档次品牌的,价格不作调整。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格式6: 投标人资信分自评表
序号评分内容自评得分证明材料页码备注
1
2
3
4
5
投标人: (盖章) _____年____月____日 格式7: 投标承诺书 (招标人名称): 本公司已详细阅读(工程名称及招标编号)招标文件,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及当地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定,自觉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现自愿就参加该工程投标有关事项郑重承诺如下: 1.承诺投标文件无虚假、伪造、隐瞒的内容。若投标文件中存在虚假、伪造、隐瞒的内容,同意作无效投标处理,投标保证金并不予退还;若中标之后被查实弄虚作假,同意取消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并不予退还; 2.承诺无串通投标行为,若存在与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投标文件两处及以上错误一致、内容多处雷同、电子检测码一致的情况,同意作无效投标处理, 并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调查和处罚; 3.承诺无恶意报价行为,若被认定存在严重哄抬标价或影响合同履行的异常低价竞标行为,同意作无效投标处理,并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调查和处罚; 4.承诺按照投标文件派驻管理人员及投入机械设备,若存在不到位的情况, 同意接受合同约定的处罚。若严重影响合同履约的,同意接受招标人解除合同的要求。 5.承诺本项目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日无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上担任项目负责人(包括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人)的情形。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开始时间为合同签订日期),结束时间为该合同通过合同验收或合同解除日期。 6.承诺本招标文件要求的人员和单位没有被人民法院列入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至投标截止时间三年内没有行贿犯罪记录。 7.承诺未被暂停或取消金华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投标资格。 8.承诺本项目投标时拟派项目负责人的信用评价分如实呈报。承接的项目, 近 24 个月内在竣工验收前有调离(变更)的,相应专业的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分已予以扣分。 9.承诺本公司及拟派项目负责人未被列入建筑市场严重失信名单(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和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为准)。 10.承诺若我单位中标后因不可抗力之外的原因放弃中标的,招标人可没收我单位投标保证金,并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将其按照省、市不良行为管理办法处理。 11.其他:(招标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相应的条款)。 12.以上承诺如有虚假或隐瞒不报,愿意接受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处罚并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已中标,同意招标人取消我单位中标资格的处理。我单位如被查实在本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围标串标行为,愿承担被执行失信惩戒并被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的后果。 投标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 格式8: 业绩汇总表(资格后审业绩条件的汇总)(若有)
序号该业绩证明对象项目名称建设单位(项目业主)与评审有关的时间、规模、技术指标及其他要求提交证明材料内容在投标文件的位置
1例如:企业名称或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名字等例如:XX工程等例如:XX公司或指挥部等例如:X年X月X日完成长度或深度X米等例如:施工合同或中标通知书等例如:投标文件第X页
2……
备注:不填写此表的不作为评审依据,并附上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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