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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医学科设备及配套设施采购(项目编号:WZZC2023-J1-30002-TXJK(重))质疑答复函
金额
-
项目地址
广西壮族自治区
发布时间
2023/05/23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质 疑 人: 广西华辉医疗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 柳州市柳南区竹鹅村竹鹅塘屯262号
法定代表人: 赵志辉
委托代理人: / 电话: 18077221990
核医学科设备及配套设施采购
WZZC2023-J1-30002-TXJK(重)质疑答复函
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
质疑供应商:广西华辉医疗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柳州市柳南区竹鹅村竹鹅塘屯262号
邮编:545004
联系人:赵志辉
联系电话:18077221990
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核医学科设备及配套设施采购
项目编号:WZZC2023-J1-30002-TXJK(重)
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为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现要求采购人按法规审查修改,代理机构就上述质疑事项依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在限期内作出回复。
于2023年5月15日收到质疑供应商以顺丰快递邮寄方式(快递单号:SF1501477482666)送达的《质疑函》原件壹份。我司于2023年5月17日向质疑供应商发出《关于限期补齐补正及修改完善政府采购质疑函一次性告知函》(快递单号:SF1448994258643),告知质疑供应商对已递交的质疑函进行补正补齐及修改完善。应于2023年5月22日前,将质疑书修改补充完整,重新提出质疑。2023年5月19日收到质疑供应商重新递交的质疑函原件壹份(快递单号:
SF150965359647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你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第一章 第二条申请人的资格要求;第3点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国内注册(指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注册的)生产或经营本次招标采购货物,具有医疗器械生产或经营许可证,且具备法人资格的供应商;入围的供应商是否都具备医疗器械生产注册证或经营许可证?
质疑答复1:进入资格审查阶段,经谈判小组成员审查,成交供应商在资格审查阶段评审结果为:“符合”,进入下一阶段审查。经翻阅,成交供应商在提供的资格审查资料提交了医疗器械经营等凭证。我司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https://www.nmpa.gov.cn)”-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备案)查询,成交供应商经营范围包含6834医用射线防护用品、装置(网上查询截图见附件)。
质疑事项 2、:不符合要求(详见附件):招标文件内未见有办理进口产品采购手续,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中国海关进口报关验放手续,而该公司在投标响应文件中未见提供。入围的供应商是否在投标响应文件里提供有?
事实依据1: 本项目采购需求中:患者及陪护人员防护用品、医护人员防护 用品、X 射线防护屏、分装防护屏、铅玻璃以上货物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6834规定属于医用射线防护用品、装置,按国家文件要求还必须具备有辐射与核安全的检测资质的单位出具的CMA检测合格报告;
事实依据2、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中第三章第四条进口产品已讲明白是中标后:产品要求:本项目表面沾污仪、辐射防护检测仪已按规定办理进口产品采购 审核有关手续,竞标产品可选用进口产品,如选用进口产品时必须为全套原装进口产品… (即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竞标人必须负责办理进口产品有关报关等手续。
我公司还没有中标,没有进行产品采购,无法提供中国海关进口报关验放手续放在标书内,而且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明确是中标后采购人协助办理免税手续;办理免税手续完成后才取得进口产品有关报关的手续资料。
事实依据3、我公司网上查询到入围的公司有些不具备《医疗器械监督管理 条例》6834.规定属于医用射线防护用品、装置的医疗器械生产注册证或经营许可证,按国家41号文件要求还必须具备有辐射与核安全的检测资质的单位出具的CMA 检测合格报告。
质疑答复2:(1)贵公司提出的“必须具备有辐射与核安全的检测资质的单位出具的CMA检测合格报告”不属于本项目要求提供的证明资料;(2)根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本项目表面沾污仪、辐射防护检测仪已按规定办理进口产品采购审核有关手续,详见广西政府采购网(http://zfcg.gxzf.gov.cn/)-信息公告 >采购公告>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公示 >《藤县人民医院关于核医学科设备及配套设施采购-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公示更正》;(3)经翻阅,成交供应商在符合性审查阶段评审结果为:“符合”,并在响应文件中提交了进口产品的相关资料;谈判小组是依据本项目的采购文件及响应文件作出评审的,并没有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故并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任何情形之一”;(4)贵公司第3项产品“近距离治疗质控系统”所提供应标货物为产地“法国(进口)”国家进口产品,根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第七条“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获得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该采购标的未办理进口论证,依法不能选用进口产品进行应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条“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第三十条“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的规定,其按无效响应处理;(5)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但因项目结果无论如何都不再影响贵公司权益,因此贵公司不符合94号令规定的质疑提出条件,所提质疑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质疑。
如贵公司认为本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的相关规定,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我公司将把有关情况向藤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特此复函。
广西建坤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3年5月23日
附件信息:
质疑回复函5.23.PDF
571.2 KB
地 址: 柳州市柳南区竹鹅村竹鹅塘屯262号
法定代表人: 赵志辉
委托代理人: / 电话: 18077221990
核医学科设备及配套设施采购
WZZC2023-J1-30002-TXJK(重)质疑答复函
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
质疑供应商:广西华辉医疗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柳州市柳南区竹鹅村竹鹅塘屯262号
邮编:545004
联系人:赵志辉
联系电话:18077221990
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核医学科设备及配套设施采购
项目编号:WZZC2023-J1-30002-TXJK(重)
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为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现要求采购人按法规审查修改,代理机构就上述质疑事项依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在限期内作出回复。
于2023年5月15日收到质疑供应商以顺丰快递邮寄方式(快递单号:SF1501477482666)送达的《质疑函》原件壹份。我司于2023年5月17日向质疑供应商发出《关于限期补齐补正及修改完善政府采购质疑函一次性告知函》(快递单号:SF1448994258643),告知质疑供应商对已递交的质疑函进行补正补齐及修改完善。应于2023年5月22日前,将质疑书修改补充完整,重新提出质疑。2023年5月19日收到质疑供应商重新递交的质疑函原件壹份(快递单号:
SF150965359647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你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第一章 第二条申请人的资格要求;第3点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国内注册(指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注册的)生产或经营本次招标采购货物,具有医疗器械生产或经营许可证,且具备法人资格的供应商;入围的供应商是否都具备医疗器械生产注册证或经营许可证?
质疑答复1:进入资格审查阶段,经谈判小组成员审查,成交供应商在资格审查阶段评审结果为:“符合”,进入下一阶段审查。经翻阅,成交供应商在提供的资格审查资料提交了医疗器械经营等凭证。我司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https://www.nmpa.gov.cn)”-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备案)查询,成交供应商经营范围包含6834医用射线防护用品、装置(网上查询截图见附件)。
质疑事项 2、:不符合要求(详见附件):招标文件内未见有办理进口产品采购手续,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中国海关进口报关验放手续,而该公司在投标响应文件中未见提供。入围的供应商是否在投标响应文件里提供有?
事实依据1: 本项目采购需求中:患者及陪护人员防护用品、医护人员防护 用品、X 射线防护屏、分装防护屏、铅玻璃以上货物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6834规定属于医用射线防护用品、装置,按国家文件要求还必须具备有辐射与核安全的检测资质的单位出具的CMA检测合格报告;
事实依据2、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中第三章第四条进口产品已讲明白是中标后:产品要求:本项目表面沾污仪、辐射防护检测仪已按规定办理进口产品采购 审核有关手续,竞标产品可选用进口产品,如选用进口产品时必须为全套原装进口产品… (即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竞标人必须负责办理进口产品有关报关等手续。
我公司还没有中标,没有进行产品采购,无法提供中国海关进口报关验放手续放在标书内,而且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明确是中标后采购人协助办理免税手续;办理免税手续完成后才取得进口产品有关报关的手续资料。
事实依据3、我公司网上查询到入围的公司有些不具备《医疗器械监督管理 条例》6834.规定属于医用射线防护用品、装置的医疗器械生产注册证或经营许可证,按国家41号文件要求还必须具备有辐射与核安全的检测资质的单位出具的CMA 检测合格报告。
质疑答复2:(1)贵公司提出的“必须具备有辐射与核安全的检测资质的单位出具的CMA检测合格报告”不属于本项目要求提供的证明资料;(2)根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本项目表面沾污仪、辐射防护检测仪已按规定办理进口产品采购审核有关手续,详见广西政府采购网(http://zfcg.gxzf.gov.cn/)-信息公告 >采购公告>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公示 >《藤县人民医院关于核医学科设备及配套设施采购-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公示更正》;(3)经翻阅,成交供应商在符合性审查阶段评审结果为:“符合”,并在响应文件中提交了进口产品的相关资料;谈判小组是依据本项目的采购文件及响应文件作出评审的,并没有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故并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任何情形之一”;(4)贵公司第3项产品“近距离治疗质控系统”所提供应标货物为产地“法国(进口)”国家进口产品,根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第七条“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获得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该采购标的未办理进口论证,依法不能选用进口产品进行应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条“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第三十条“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的规定,其按无效响应处理;(5)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但因项目结果无论如何都不再影响贵公司权益,因此贵公司不符合94号令规定的质疑提出条件,所提质疑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质疑。
如贵公司认为本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的相关规定,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我公司将把有关情况向藤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特此复函。
广西建坤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3年5月23日
附件信息:
质疑回复函5.2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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