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租赁数量
租赁时长
总价(元)
1
执勤新能源车租赁服务
车辆及其他运输机械租赁服务
天际ME5纯电版
30台
3年
5779800
年度租赁费用为:1926600元(大写:壹佰玖拾贰万陆仟陆佰元整)
合计租金总额为:5779800元(大写:伍佰柒拾柒万玖仟捌佰元整)
3.3.1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交付工作。
3.3.2车辆交付地点为:长沙市高新区公安分局大院前坪。乙方应提前一天通知甲方接受车辆,乙方出具相关交接文件,作为乙方向甲方交付车辆的凭证,经甲方现场验收并签字确认后完成交付。如存在质量问题影响正常使用的,甲方在交付之日起一个月内有权要求乙方予以更换。
3.3.3车辆归还地点为:长沙市高新区公安分局大院前坪,乙方应派专人接收,乙方现场验收确认后接收车辆,并向甲方出具交接文件。甲方有义务派专人协助乙方进行车辆上牌及交接。
3.3.4车辆在确认交付之后,在可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合同期内不予更换新车。
5.2.1交付的汽车要求车内设施齐全、性能良好、卫生整洁、安全舒适,提供的车辆各项机械电气性能正常无故障,座椅、空调等设施无故障,每张座椅配置安全带,并按规定配置安全警示牌等。
5.2.2车辆技术状况必须是全新的,办理好服务车辆正常行驶所需的各种证件,车上配备灭火器及警示性标志牌。
5.2.3车辆的维修、保养以及零配件更换等服务由车辆制造商或乙方指定授权的服务机构来进行。
5.2.4提供给采购人的车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经指定的检测站检测,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车辆
(2)在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注册、登记
所有服务要求按照【招标】文件的第四章《采购需求》内容执行
6.1甲方权利与义务
6.1.1甲方有权按照本项目磋商文件、本协议、乙方的资料(响应文件)等文件文本对乙方承诺和实际提供的服务等与本项目相关的事项进行日常考核、监督检查和管理。
6.1.2甲方有权对乙方承诺的协议价格、服务承诺等履约情况进行监督,也可以委托第三方对乙方的市场服务情况进行调查,收集数据。
6.1.3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解决在本项目汽车租赁服务开展中的关系和矛盾,与有关部门一起解决、处理本项目汽车租赁服务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6.1.4租赁期内,甲方应约束车辆使用部门,不得将车辆转租、出售、典当、抵押、改装,不得将车辆提供给未取得驾驶证或准驾车型与本合同项下车辆不符的人员驾驶,由此造成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6.1.5甲方在租用期内享有车辆合法的使用权,并具有妥善保管、正确使用车辆及随车证件物品的义务。在租用期内车辆出现故障或异常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由乙方按照保养手册及时进行保养及修理。因甲方不按正常操作规程使用而造成车辆故障、异常或损坏的,由甲方负责维修并承担有关费用。
6.1.6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甲方应确保归还给乙方的车辆不存在人为故意造成的故障、异常或损坏等情形。
6.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6.2.1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合法经营,自觉维护用户的利益,全面履行报价承诺,自觉接受甲方考核评定、监督和管理,为甲方提供符合要求的汽车租车服务,确保高标准服务质量,以维护双方的信誉和利益。
6.2.2乙方有权根据合同内容向甲方收取合同款项。
6.2.3乙方依约为甲方提供正常车况车辆及车辆行驶必备的法定证件,如有效的行驶证、营业性保险以及国家要求缴纳的各项规费凭证;乙方提供的资料应保证真实有效,否则就此产生的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6.2.4乙方承担车辆本身质量问题所发生的故障维修及易损耗件的更换(因甲方不按正常操作规程使用而造成的故障除外),车辆定期保养的费用由乙方承担。6.2.5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情况下,车身贴的形式与内容须经甲方书面同意。
6.2.6定期保养:车辆每次保养后行驶10000公里或半年(以先到为准),接甲方通知后,乙方应负责进行例行保养维修,甲方不得强行指定车辆维修的维修厂。6.2.7甲方租赁乙方车辆期间,因甲方人员使用车辆发生交通违章情形的,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及时消除违章并承担相应费用,如因甲方未及时按要求消除违章等情形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单个租赁年度内及时消除当年违章,具有提醒甲方违章事项的义务。
6.2.8租赁期满时,乙方有权对交还车况进行检查,在车况良好、设施设备齐全、证件齐备的情况下予以收车,否则可要求甲方按照相关规定赔偿或补办。
6.2.9乙方承诺对因出租车辆所有权问题引发的纠纷负责,如因此给甲方带来损失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7.4乙方承诺向保险公司投保,但实际协议履行过程中并未向保险公司投保或未及时向保险公司投保,致使发生保险事故后无法向保险公司要求赔付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如因甲方或甲方人员不子/消极配合等原因造成事故损失扩大或无法获得保险公司赔付的,甲方应对因此给乙方带来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7.5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的,应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承担逾期付款的责任。
7.6甲方收到乙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30】天内,仍未纠正其下述任何一种违约行为,乙方有权向甲方发出合同解除通知:
(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
(2)甲方或甲方人员擅自将车辆对外转租、出售、典当、抵押、改装;
(3)甲方严重违反本合同项下约定的。
7.7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30】天内,仍未纠正其下述任何一种违约行为,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合同解除通知:
(1)乙方提供的车辆规格型号、质量标准、数量、品牌等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
(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车辆维修、保养、救援等义务经甲方多次提醒,仍未改正的;
(3)一年度内车辆累计无法正常使用超过900天的;
(4)乙方严重违反本合同项下约定的。
7.8本合同协议书履行期限届满且双方未办理延期手续,甲方逾期归还车辆的,逾期期间的日租金按原合同日租金标准收取,逾期不足一天按一天计算。
7.9不可抗力
7.9.1合同任一方由于受诸如战争、骚乱、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是指甲乙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故。
7.9.2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详细情况报告以及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影响程度的说明送达对方。
7.9.3发生不可抗力时,任何一方均不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合同义务而使另一方蒙受损失承担责任,但受不可抗力一方有责任尽可使及时采取适当或必要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对因未尽本项义务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7.9.4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持续120天以上,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确认进一步履行合同或终止合同。
7.9.5迟延履行义务后发生不可抗力的,迟延履行义务的一方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