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2024年合肥市市本级食品产品抽检监测质控项目第1包合同履约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安徽省
发布时间
2024/04/15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2024bfafn00390-2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13739273080
中标联系人-18919666348
公告正文
2024年合肥市市本级食品产品抽检监测质控项目第2包
 
一、合同编号: 2024BFAFN00390-2-001
二、合同名称: 2024年合肥市市本级食品产品抽检监测质控项目第2包
三、项目编号: 2024BFAFN00390-2
四、项目名称: 2024年合肥市市本级食品产品抽检监测质控项目第2包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合同甲方编号: 11340100MB1889454W
地址: 合肥市庐阳区沿河路111号
联系方式: 0551-62315085
供应商(乙方): 合肥海关技术中心
合同乙方编号: 121000007178062712
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屯溪路329号
联系方式: 18919666348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 2024年合肥市市本级食品产品抽检监测质控项目第2包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
组织对合肥市2024年度市本级食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承检机构、合肥市落实省转移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承检机构和根据工作需要对县区局部分食品承检机构开展监督管理;对市本级食品承检机构开展日常工作质量考核、数据抽查以及不少于一次的现场检查(约8家);协助开展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培训指导工作及备份样品处置工作;全年从全市食品承检机构检验合格的备样中抽取100批次食品备样进行留样复核检验;组织全市食品检验机构盲样考核(理化指标)不少于一次;撰写2024年全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半年和全年分析报告;根据工作需要对县区局部分食品承检机构(如:仅承担县区局食品抽检任务而未承担市本级食品抽检任务的承检机构)开展延伸监督管理工作
主要标的数量: 见合同
主要标的单价: 见合同
合同金额: 26.600000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1.服务期限:240(日历天) 2.服务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3.服务方式:按采购需求约定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项目所属行业类别:政府采购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4年04月15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4年04月15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根据本页面提供的交易合同是按照《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皖政办〔2016〕65号)文件要求由市场主体发布,本网对其内容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024年合肥市市本级食品产品抽检监测质控项目第1包
 
一、合同编号: 2024BFAFN00390-1-001
二、合同名称: 2024年合肥市市本级食品产品抽检监测质控项目第1包
三、项目编号: 2024BFAFN00390-1
四、项目名称: 2024年合肥市市本级食品产品抽检监测质控项目第1包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合同甲方编号: 11340100MB1889454W
地址: 合肥市庐阳区沿河路111号
联系方式: 0551-62315085
供应商(乙方): 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合同乙方编号: 1234000048500077X3
地址: 合肥市包河工业园延安路13号
联系方式: 13739273080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 2024年合肥市市本级食品产品抽检监测质控项目第1包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
2024年合肥市市本级食品产品抽检监测质控服务; 1.2.2服务内容:组织对合肥市2024年度市本级食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承检机构、合肥市落实省转移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承检机构和根据工作需要对县区局部分食品承检机构开展监督管理;对市本级食品承检机构开展日常工作质量考核、数据抽查以及不少于一次的现场检查(约8家);协助开展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培训指导工作及备份样品处置工作;全年从全市食品承检机构检验合格的备样中抽取100批次食品备样进行留样复核检验;组织全市食品检验机构盲样考核(理化指标)不少于一次;撰写2024年全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半年和全年分析报告;根据工作需要对县区局部分食品承检机构(如:仅承担县区局食品抽检任务而未承担市本级食品抽检任务的承检机构)开展延伸监督管理工作
主要标的数量: 见合同
主要标的单价: 见合同
合同金额: 27.900000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1.服务期限:240(日历天) 2.服务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3.服务方式:按采购需求约定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项目所属行业类别:政府采购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4年04月15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4年04月15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根据本页面提供的交易合同是按照《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皖政办〔2016〕65号)文件要求由市场主体发布,本网对其内容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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