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宜宾市翠屏区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翠财采﹝2024﹞160号)
金额
-
项目地址
四川省
发布时间
2024/12/06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n5115022024000068
预算金额-
招标公司宜宾市翠屏区财政局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翠屏区分中心
代理联系人-
中标公司乐山乐瑞商贸有限公司
中标联系人-
中标公司成都顺之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一、项目编号:N5115022024000068
二、项目名称:宜宾市中山街小学校天池校区设备采购项目(电脑)(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同创蜀安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36号
被投诉人1: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翠屏区分中心
住所地: 宜宾市翠屏区岷江新区东山路25号1号楼4楼
相关供应商:成都顺之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光华村南街50号3栋8层45号
四、基本情况
2024年9月11日,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翠屏区分中心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宜宾市中山街小学校天池校区设备采购项目(电脑)(二次)(项目编号:N5115022024000068)竞争性谈判公告。2024年9月24日,经专家评审,采购人确认后,2024年9月25日发布成交公告,成交供应商为乐山乐瑞商贸有限公司,2024年9月30日,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翠屏区分中心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更正公告,结果变更为成都顺之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投诉事项1:成交供应商成都顺之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便携式计算机型号配置参数处理器要求不满足采购文件主频≥2.7GHz的要求。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二项“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投诉事项成立,成交结果无效,鉴于本项目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责令采购人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宜宾市翠屏区财政局
2024年12月2日
二、项目名称:宜宾市中山街小学校天池校区设备采购项目(电脑)(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同创蜀安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36号
被投诉人1: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翠屏区分中心
住所地: 宜宾市翠屏区岷江新区东山路25号1号楼4楼
相关供应商:成都顺之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光华村南街50号3栋8层45号
四、基本情况
2024年9月11日,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翠屏区分中心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宜宾市中山街小学校天池校区设备采购项目(电脑)(二次)(项目编号:N5115022024000068)竞争性谈判公告。2024年9月24日,经专家评审,采购人确认后,2024年9月25日发布成交公告,成交供应商为乐山乐瑞商贸有限公司,2024年9月30日,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翠屏区分中心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更正公告,结果变更为成都顺之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投诉事项1:成交供应商成都顺之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便携式计算机型号配置参数处理器要求不满足采购文件主频≥2.7GHz的要求。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二项“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投诉事项成立,成交结果无效,鉴于本项目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责令采购人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宜宾市翠屏区财政局
2024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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