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漳州市芗城区芝山镇人民政府
乙方:福建琦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602]HHG[TP]2018010的漳州市芗城区芝山镇人民政府漳州市芗城区芝山镇市容环境管理与整治服务项目服务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
1 | 1-1 | 其他城镇公共卫生服务 | 其他城镇公共卫生服务 | 366 | 天 | 国内 | 943 | 345138 | / | / | ||||||
合计: | 345138.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叁拾肆万伍仟壹佰叁拾捌元整(¥345138.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366 )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芝山镇;
4.3交付条件:验收符合采购文件及合同要求。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乙方按要求完成甲方指定的市容环境管理与整治服务,价格根据单项任务、按下表单价计算: 项 目 数量(天数) 中标单价 巡查员 366 220元/人/天 农用车 366 723元/辆/天 中标人服务费用按照实际工作量签证清单实行月结,服务期限一年。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验收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合同约定条款,均为验收依据。 验收标准:采购方根据《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与中标人签订的采购合同进行数量、质量等方面的验收,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如不符合,须按采购文件要求施工直至验收合格为止,采购人施工现场进行最终验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中标人承担(包含在所投价格中)。 验收时中标人必须派代表参加 。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100 | 满足采购人要求 |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履约保证金为10000元,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前须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期限为2年,如不能完成投标中承诺的龙文区郭坑镇违法建筑拆除工程,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如约完成的,在合同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9、合同有效期
合同签订之日起2年,合同一年一签。若服务到期之日,成交人仍然有拆除项目正在进行的,则要全部工程完成后,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才能解除。。
10、违约责任
中标供应商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放弃成交,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导致采购人从其他中标候选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的,应当向采购人赔偿中标差价等损失;导致采购人重新采购的,应当向采购人赔偿本次采购和重新采购所发生的费用等损失。并须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无。。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人员配备 年龄在45周岁以下,初中以上学历,且中标方应根据采购人要求比例配备男女人员,签订服务合同后1个月内提供所有人员保安证、劳动合同、基本社会保障金缴纳证明等材料供采购单位核对无误后进行备案。 2、服务具体项目 (1)协助镇城管站做好沿路 “门前三包”规定工作,对出店经营、占道经营、店外作业、乱悬乱挂、乱晾乱晒、乱堆乱放、乱搭乱建等脏乱差现象进行提醒、劝导; (2)对擅自占路堆物、乱设摊、乱搭建、非机动车无序停放影响通行、占道洗车、占道经营等行为进行提醒、劝导,对未经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批准设立的摊点进行提醒、劝导; (3)对设置落地招牌、悬挂软体条幅及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现象进行及时发现、及时劝导、及时报告;提醒改正沿街建(构)筑物外立面以及店招店牌等影响市容行为。对破旧损坏、未批先设或不按审批要求设置灯箱、招牌、条幅、汽拱、空飘、厨窗、门楣、宣传点等现象能够得到及时发现、及时劝导、及时报告; (4)建筑工地文明施工,对未经批准擅自倾倒、堆放建筑垃圾,擅自开墙破路、占道施工作业、占道堆放物料以及运输车辆未覆盖“滴、洒、漏”污染路面等违法违章行为能够得到及时发现、及时劝导、及时报告。 (5)沿路焚烧垃圾、砍伐树木、侵占绿地及其它破坏绿化的行为能够得到及时发现、及时劝导、及时报告。 (6)对餐饮业油烟污染、小煤炉烟尘扰民、污水直排等行为及时发现、及时劝导、及时报告。 (7)对市容疏导点出店经营、乱悬乱挂、乱堆乱放、乱搭乱建等违规行为进行及时发现、及时劝导、及时报告。 3、服务工作标准 总体要求是:满足国家、福建省、漳州市以及芗城区有关城市容貌标准和路段管理标准要求。具体如下: (1)沿路单位、店铺和个人严格遵守“门前三包”规定,保持“三包”区域内市容环境卫生整洁有序,无出店经营、占道经营、占道洗车、店外作业、乱泼污水、乱倒垃圾、乱悬乱挂、乱晾乱晒、乱贴乱画、乱堆乱放、乱搭乱建等脏乱差现象。 (2)沿路原则上不设摊点,主次干道保持畅通有序。特殊情况经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批准设立的摊点应严格遵守相关管理规定,达到文明、规范、整洁、有序。 (3)户外广告和门头招牌按照规定标准设置,保持整洁、美观、安全;店面门前、人行道、绿化带、花坛游园无条幅、落地招牌及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现象;对破旧损坏、未批先设或不按审批要求设置灯箱、招牌、条幅、宣传点等现象能够得到及时发现、及时劝导、及时报告。 (4)沿路建筑物装饰装修和建筑工地施工严格遵守文明施工相关规定,设置施工围挡,按照规定处置建筑垃圾,保持市容整洁、道路畅通、文明安全;对未经批准擅自倾倒、堆放建筑垃圾,擅自开墙破路、占道施工作业、占道堆放物料以及运输车辆未覆盖“滴、洒、漏”污染路面等违法违章行为能够得到及时发现、及时劝导、及时报告。 (5)餐饮业油烟污染、小煤炉烟尘扰民、焚烧垃圾及破坏绿化的行为能够得到及时发现、及时劝导、及时报告。 (6)承包服务区域内其它影响市容市貌或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能够得到及时发现、及时劝导、及时报告。 4、中标人管理要求 (1)中标方派出的参与市容环境管理与整治人员统称为巡查员,不具有行政管理权、执法权,不得实施行政处罚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巡查员在工作中只能采取提醒、告知、劝导、定点看守等方式,协助维护市容环境管理与整治。 (2)每天工作时间8小时,以机动车和徒步巡逻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各项工作。若发现违反市容秩序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说服教育,如不能解决应通报镇城管站进行执法处置,确保各类违反城市管理违法行为得到及时处理。 (3)根据芝山镇的实际情况,中标方按采购人要求确定重点区域、重点路段,确保工作实效管理到位。中标方要根据合同要求派出足够巡查员数量,并接受镇城管站的统一管理和调配。 (4)派出人员需经公安部门审核,无不良或违法记录。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或者2次以上行政拘留的;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不得聘为市容环境管理与整治人员。 (5)巡查人员必须穿着统一工作服装,佩戴上岗证。 (6)采购单位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以及取证设备。 (7)巡查员不得利用占道经营收取摊位费或保护费,不得借工作之便谋取其它私利,不得参加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8)中标方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实行准军事化管理,完善内部人员轮岗机制,确保足够的人员力量做好服务工作。巡查人员在公共场所不得有吸烟、着装不整等有损形象的行为,提高市容环境管理与整治队伍形象。 5、监管举措 (1)由芗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指导,芝山镇城管站组织考核小组,制定考核办法和实施细则,对中标方进行绩效考核。集中考核以市执法局为主,日常考核以镇为主,考核结果须经镇城管站领导签字确认,再根据检查考核结果,确定服务费支付比例。 (2)定期组织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聘请社会力量参与市容环境管理与整治工作进行视察,督促中标方及有关部门对存在问题进行及时整改。 (3)聘请村(居)两委成员,每半年对中标人服务成效进行调查评估。 6.合同续存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满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续签。 7.费用及结算方式 7.1费用结算:甲方按实际工作工程量向乙方支付费用,每月结算一次。 7.2甲方在进场前临时取消任务的,不支付费用。 7.3乙方结算应提供:甲方用工量的依据、正式发票、乙方开户账号资料,甲方认为须提供的其他资料。 8.其他条款 8.1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将拆除工程私自转包、分包,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如因此而造成的法律责任及经济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8.2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由龙文区人民法院管辖。 以上合同,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署合同附件或补充协议。合同附件或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4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无 。
甲方: | 漳州市芗城区芝山镇人民政府 | 乙方: | 福建琦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住所: | 胜利西路869号 | 住所: | 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长乐乡南庭村水井仔组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赖小阳 | |
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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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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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法: | 13607589416 |
联系方法: | 15695961699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清华园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161050100100140589 |
签订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