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长沙市大数据中心长沙城市超脑数据异地备份与市直单位数据一级治理项目合同公告
金额
1202.98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1/11/24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服务类合同预览
附件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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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通知书.pdf
技术响应偏离表.pdf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GK-202110180074-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大数据中心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长沙数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长沙城市超脑数据异地备份与市直单位 数据一级治理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2110180074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1-11-24 —— 2023-11-23 3.2 履行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现场服务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608942.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提交相关支付材料后 15 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 30%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608942.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本项目建设内容交付完成(异地备份部分设备安装调试完成,达到交付使用标准;部门数据治理与数仓的建设完成、系统部署完毕,能上线正常运行),经整体初步验收合格,凭甲方开具的《初步验收报告》办理初验款项支付手续,甲方在收到支付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608942.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整体初步验收合格后,进入试运行阶段,试运行期3个月。试运行期间系统运行正常,且达到甲方要求,则在试运行期结束后(以最后试运行结束时间为准)适时组织竣工验收。整体竣工验收合格后,凭甲方开具的《政府采购验收单》和竣工验收报告办理合同款项结算手续,甲方在收到支付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202981.06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说明:整体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进入1年运维服务期。运维服务期内系统正常运行,考核合格(无质量问题、 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期满后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支付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10%的质保金。(如乙方考核有被处罚的情形,甲方有权从质保金中扣除;每次付款的前提条件还包括:财政资金指标下达、乙方提供相应数额发票) 4.2 收款账户: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潇湘支行(长沙数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431101888013000885738)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一)数据异地备份部分性能要求 1、针对重要核心业务系统数据能够完成数据实时备份。备份操作对生产系统无明显性能影响;备份操作不会影响生产系统的稳定性;备份操作不会由于网络的稳定性和带宽的限制而导致失败。针对重要核心业务系统数据能够完成数据的实时备份,RPO达到1微秒,即备份颗粒度能够达到1微秒。备份操作对生产系统无明显性能影响;备份操作不会影响到系统稳定性;备份操作不会由于网络稳定性和带宽限制而导致失败。 2、针对重要核心业务系统数据能够完成分钟级的数据副本挂载恢复。恢复操作不会影响到其他备份业务的运行。数据恢复操作不会影响到其他业务系统的正常运行。异地数据在执行恢复操作前,具备操作权限验证与操作确认机制。针对重要核心业务系统数据能够实现分钟级RTO,从数据恢复操作开始到系统恢复所需时间小于1小时。数据恢复操作不影响其他备份操作的进行。 3、针对非重要核心业务系统数据能够完成定时异地备份。备份操作对生产系统无明显性能影响;备份操作不会影响生产系统的稳定性;备份操作不会由于网络的稳定性和带宽的限制而导致失败。在本地机房,万兆备份网络带宽的环境下,本地备份速度需要达到200MB/s。 4、针对非重要核心业务系统数据能够完成数据恢复。数据恢复操作不会影响到其他备份业务的运行。异地数据在执行恢复操作前,具备操作权限验证与操作确认机制。 5、针对重要核心业务系统的数据库,采用基于日志解析的数据库逻辑实时复制的方式将数据库实时同步到中台系统的数据库审计平台。操作不会对重要核心业务系统数据库的正常运行产生影响。 6、通过统一备份管理平台能够对所有的备份和恢复操作进行统一的监控和运维管理。统一管理覆盖的管理范围包括包括资源管理、租户管理、策略管理,流程管理,预警与通知,多层级管理员权限分配等功能。 (二)部门数仓管理平台性能指标要求 1、登陆时间≤1秒。 2、页面间跳转时间≤1秒。 3、精确查询(包括请求服务)响应时间≤800毫秒。 4、模糊查询响应时间≤10秒。 5、全文检索、综合查询响应时间≤3秒。 6、各类固定统计报表查询展示时间≤20秒。 7、各种比对、分析、布控等复杂事务处理≤120秒。 8、支持动态用户(在线用户)在1万以上。 9、在交互最高峰时CPU占用率和内存使用率≤75%。 10、在交互最高峰时API的TPS≥4000。 11、系统有效工作时间要求≥99.99%。 12、系统故障平均间隔时间≥30天。 13、系统一年的故障停机时间不超过15分钟(停电等不可预测因素除外)。 14、避免出现以下情况:无故退出系统;出现系统不可控的故障提示;因系统故障导致操作系统或机器无法正常工作。 (三)数据治理服务质量要求 1、针对数据治理范围,应满足长沙市政府制定的数据标准(含国际国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长沙市定义的标准); 2、数据治理后应满足规范性,完整性,准确性,一致性,唯一性等标准。 (四)安全要求 符合招标文件第四章之五安全要求的有关规定。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本项目验收参照《长沙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长政办发〔2021〕20号)、《长沙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阶段实施细则(暂行)》(长数管发〔2020〕8号)及相关验收要求、标准、规范执行。 1、投标人必须对其所提供的全部系统进行安装,其中包括:安装、测试和联网调试、试运行。 2、竣工验收的前提条件: 1)项目所有系统必须经甲方认可的第三方测评机构检测(等保测试、软件测试、密码应用评估),检测结果满足招标文件以及投标文件解决方案中承诺的所有功能、性能和安全要求,信息安全保护等级应达到《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 22239-2019)的第三级标准; 2)项目验收前,乙方应提交本项目的所有成果,以及项目产品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全部有关技术文件、资料、安装调试、操作和维护技术手册、验收报告等文档,汇集成册交付给甲方,应以存储介质提交项目全套软件产品以及配套的文档,提交应属于甲方共有的知识产权的所有系统源代码。 3、乙方须为验收提供必需的一切条件及相关费用,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具体验收方法按照长沙市相关政策文件要求组织。 4、项目验收中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与本项目有关的国家、行业、地方、团体标准亦成为本项目验收标准。招标文件、乙方的承诺及投标文件、本合同及补充协议均成为本项目验收依据。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或存在异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出具检测报告,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 5、达到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若有该等标准规范)。 6、符合招标文件第四章的其他有关要求,达到甲方的采购目的。 7、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 8、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认证的产品目录》的产品,必须具有CCC认证证书。对有必要进行检测的产品提供质检报告。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项目实施过程中,甲方可以提出建设内容变更要求,双方按照变更管理流程解决,若变更导致相应费用变化,甲乙双方应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合同。 2.甲方有义务负责内部协调,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以使乙方顺利开展建设工作并提供质保、运行维护服务。 3.按照合同约定达到付款条件时,甲方应向乙方及时支付应付款项。 4.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项目必要的资料、数据和其它相关信息,以使乙方能顺利提供运维服务,同时甲方还应提供乙方履行服务所必需的协助和配合,包括合同正常终止时,协调所选定的新的服务商配合乙方完成过渡性服务。 5.甲方有义务负责将可能影响乙方服务的、需要乙方遵守的内部政策和规定告知乙方。 6.甲方有义务及时完成初验、及时提请竣工验收。 7.甲方有权对定期及(或)不定期对本项目进行监督和检查,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监督检查情况制定相应措施并加以整改。 (二)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提交相关文件、资料,配合甲方的检查与监督。 2.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建设内容进行项目建设,保证建设质量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有关标准、规范等的要求并达到双方约定标准,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未达到标准乙方应承担责任。 3.乙方应遵守甲方告知的内部政策和规定,如果违反相关内部政策和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责任。 4.乙方应协调内部资源,确保为甲方提供服务人员的数量、业务素质满足要求,且乙方在建设、质保、运维及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全部由乙方负责。 5.乙方有义务为甲方人员提供技术支持,确保甲方人员正确使用、管理、维护乙方提交的工作成果。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一)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釆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 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二)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釆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5% (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三)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服务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服务质量缺陷或不符合本合合同约定、招标文件第四章有关规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履行质量保障义务或要求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甲方亦有权向乙方提出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服务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服务的价格或者直接向甲方支付赔偿款。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服务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即本合同金额的5%),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四)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①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甲方同意延期并不意味着甲方放弃追索违约责任的权利。 ②除本合同第3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逾期违约金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违约金按每日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逾期时间超过20日的,甲方还有权终止合同。 ③如果乙方迟延交货,导致甲方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甲方有权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服务,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服务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 生效 合同签订时间: 双方签章时间 --> 11.其他条款 (一)项目质保运维要求 1.本项目的开发建设乙方必须提供专业有经验的开发实施团队进行服务,系统免费质保运维期为1年,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质保运维期内,要求常驻服务人员≥8人(其中异地备份部分至少2人,数据治理部分至少6人)。要求有备件库或常用备件或核心备件,故障解决时效2-4小时;对于硬件设备应提供三年硬件质保服务(自竣工验收之日起算),三年硬件质保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由供应商负责全免费(免全部工时费、材料费、管理费、财务费等等)更换或维修。质保期满后,无论甲方是否另行选择维保供应商,供应商均应及时优惠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 2.质保运维期内,软件系统(包括软件产品及定制开发软件)享受免费升级服务和技术支持,乙方对甲方提出的运维需求能及时响应。质保运维期内,乙方需提供7x24小时值班运维工程师服务,系统出现故障,30分钟响应, 4小时内无法解决直接升至高级运维工程师处理,直至故障问题解决。为更好的保障运维服务工作的稳定开展,将对运维服务进行考核。本项目所依存的数据标准将持续更新,在运维期内,乙方负责对数据产品进行相适应的维护和调整,以提高其质量。 本运维项目由甲方对乙方工作实行月度考核(见下表:服务考核计分表),并根据考核结果平均得分及后附的价款计算办法支付第4期款项: 服务考核计分表
评分与第4期款挂钩方式:平均分90分以上的付100%,平均分低于90分(但高于80分)的,每低1分,扣3%,低于80分且经整改仍未达到80分及以上的,甲方有权不予支付第4期款。 3.乙方需制定详细的运行维护方案和运行维护规范,提交甲方审核同意后,该方案成为乙方日常运行维护的重要依据。 (二)安全保密要求 1.乙方应承诺遵守有关保密规定,满足甲方及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 2.乙方需与甲方签订保密协议,所有参与项目建设的人员均需签订保密协议或保密承诺书,约定在开发、实施、质保运维过程中的保密条款。在项目建设及质保运维过程中所承载、生产数据的所有权以及使用权均属于甲方,乙方不能以任何理由泄露、截留、使用(商业或非商业用途)本项目所产生的相关数据,乙方未经本项目甲方的许可,不可在此数据基础上做任何处置。 3.乙方在项目建设、质保运维过程中,可能涉及到使用涉密数据或接触涉密相关文件、资料、软硬件的,需制定涉密管理办法,规定涉密数据、涉密设备、涉密介质、涉密人员的管理。 4.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或有关方的信息、资料、数据均属于保密的内容(不论是否定密),双方均有保密义务,除非该信息、资料、数据已经合法公开。 (三)项目工期要求 因格式所限3.1所示为预计合同履行期限。本项目工期要求如下:①建设期:本项目建设要求合同签订后12个月(自然日)内完成(其中,数据异地备份部分要求合同签订后3个月(自然日)内完成)②质保运维期:本项目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乙方免费提供一年质保运维服务。质保运维期满后乙方应完成所有质保运维期资料移交工作。 注:1.因不可抗力引起工期推迟,经双方认可,可相应延长工期,但不因此增加价款。2.项目地点:甲方指定的地点 (四)知识产权及数据相关约定 1.乙方应保证其所提供的产品及服务不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如有使用第三方产品必须获得正式永久授权,且包含在投标价格内,甲方不再支付任何第三方软件费用,如因此发生法律纠纷,投标人承担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2.本项目承载和产生的数据资源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乙方无权在本项目之外使用上述数据资源,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3.在合同本项目中,乙方根据甲方的需求定制开发的软件及其知识产权归甲乙双方共同所有,乙方向甲方交付该部分软件源代码和开发文档,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披露、转让或许可有关的技术成果、计算机软件、技术诀窍、秘密信息、技术资料和文件,不得以任何商业性地利用上述规定的资料和技术。 4.甲方拥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新产生的全部知识产权,乙方须协助甲方办理知识产权登记。本项目所依存的数据标准将持续更新,在运维期内,乙方负责对数据产品进行相适应的维护和调整,以提高其质量。 (五)培训 供应商应为甲方及用户单位提供培训。 1、供应商须组织甲方及用户单位系统使用人员对应用系统中不同角色进行分角色培训; 2、供应商须提供系统维护培训。使系统管理维护人员能对系统安装、应用及维护和故障的处理有全面的了解和认识,通过培训和实战相结合的方式,不断提升运维人员的技术水平以及相应的维护经验; 3、培训内容、时间及相关安排须与甲方(或用户单位)协商,在征得同意后方可实施; 4、供应商应为所有被培训人员提供培训所需的资料和讲义等,有必要的,应结合现场实操; 5、由于本项目系统涉及到的人员数量多、范围较广,因此在实施培训阶段,供应商应针对不同对象采用定期与不定期方式分步的组织培训工作;对于其他未能参加集中培训的人员,应整理相应的资料供下载学习。从而实现对本项目中涉及到的各类人员全面展开实施培训工作。 (六)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建设,乙方已根据项目现状、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系统资源以及乙方进行项目调研、设计、安装部署调试、试运行测试通过验收、质保运维期期服务、人员培训等所有费用。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乙方免费提供,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七)乙方负责为其派出的所有工作人员(含建设阶段、质保运维阶段派出人员及驻场工程师)购买足额的工伤及人身意外保险,乙方承担其派出人员受到人身伤害(包括但不限于工伤、交通事故、意外、第三人侵权等)引发的责任、损失和所有费用。甲方不承担乙方工作人员因受到人身伤害(包括但不限于:在项目地点工作中发生以及抵达项目地点途中及返程中发生)所致的任何责任。 (八)4.1中第4期应付款项为理论应付款,实际应付款可能因为服务考核结果而调减。 (九)本合同未约定,但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开展详细设计,并通过评审。通过评审的设计文件亦成为本项目验收的标准之一。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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