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标的5:设备呆滞零备件
金额
9100.00元
项目地址
四川省
发布时间
2021/10/08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gr2021sc1002409
预算金额9100.00元
招标联系人何先生
招标代理机构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
代理联系人-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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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标题
标的5:设备呆滞零备件
项目简介
标的名称: 标的5:设备呆滞零备件
项目编码: GR2021SC1002409 挂牌价格(万元): 0.91
价格说明:
首次挂牌公告期: 10个工作日 首次挂牌起始日期: 2021-10-08
挂牌截止日期: 2021-10-20
转让方
转让方承诺
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名称:成都博瑞印务有限公司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成都博瑞印务有限公司
主管集团部门名称 成都传媒集团
住所/注册地址 锦江区三色路333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余吉平
注册资本(万元) 10100.000000
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企业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所属行业 研究和试验发展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106580001965E
经营规模 小型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市级国资委监管
主管集团或其他部门名称 成都传媒集团
批准单位名称 成都传媒集团
批准文件类型及文号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评估信息
标的企业评估核准或备案情况 评估机构 四川新智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成都传媒集团
核准(备案)日期 2021-06-30
评估基准日 2021-04-30
评估报告文号 川新智评报字(2021)第050号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价值(万元) 0.9067
账面净值 113.04
备注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挂牌价格(万元) 0.91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一、本次交易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专用账户结算。

二、转、受双方于成交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三、付款期限:

一次性付款:受让方应于《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成交价款。

受让方资格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本次转让不接受联合受让。

重大事项披露

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资产转让的提示提醒内容:

1、根据《成都传媒集团董事会会议纪要》(2021年第6次会议纪要)和2021年5月17日《成都博瑞印务有限公司情况说明》,除本次委托的交通工具类资产尚可使用外,其余委估的闲置设施设备及其备件等资产均已闲置多年且无法正常使用,故本次评估范围内的资产除交通工具按照公允市场价值评估外,其余设施设备及其备件等资产按照残余市场价值评估。

其它披露事项:

1、本次转让标的按现场展示的状况及状态进行现状转让和移交,转让方对标的所作出的说明及相关资料均是对标的所作的参考性说明,不作为转让方对标的品质和数量的任何担保,也不作为标的现状的法律依据和标的移交的凭据。

2、本次转让标的实物资产包中子资产1、子资产2与子资产5以《资产清单》为参考?,受让方受让成功后,以《标的现场查看确认书》附件《资产明细表》所列资产明细为准现场按资产现状进行交割,不影响本次成交金额。

3、意向受让方报名前须前往标的现场查证标的物,请与转让方提前联系,意向受让方到现场查证标的物后,本次转让标的实物资产包中子资产1、子资产2与子资产5须与转让方现场签订《标的现场查看确认书》与《资产明细表》,对标的物现状、范围等进行确认(盖章签字)。意向受让方凭签字盖章的《标的现场查看确认书》与《资产明细表》进行报名。大部分拟处置资产的零部件缺失、无法完整交付,转让方不保证本次转让实物的材质、质量、重量、规格、尺寸、完整及性能等,本次转让资产存在的瑕疵和其他问题,请意向受让方慎重对待、认真调研并自行或聘请专家对标的及标的的相关资料进行全面勘察、鉴定。成交后,不论标的存在任何问题,均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4、本次转让的资产虽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的评估,但设备参数等数据可能有误,仅供参考,资产清单不作为交接依据。

5、转让方已对标的资料进行了全面如实的披露,并不表明能够对标的所有瑕疵,特别是隐蔽的瑕疵进行了全部揭示,意向受让方在受让前应自行或聘请专家对标的及标的相关资料进行全面勘察、鉴定,并充分了解标的可能存在的风险和瑕疵(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标的技术参数偏差、零部件缺失、使用功能不全、运行状态不稳定等方面的风险),成交后,受让方不能以此为由拒不按时足额支付成交价款、进行资产移交。

6、竞买人参与竞买,视为已进行现场勘查,对公示清单中的实物现状已进行了解,并确认了实物数量。不得对实物数量及实物能否正常使用提出异议。若竞价成功后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接受实物,否则,保证金不予退还。

7、本次转让的车辆虽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的评估,但车辆参数等数据可能有误,仅供参考。

8、转让方已对标的资料进行了全面如实的披露,并不表明能够对标的所有瑕疵,特别是隐蔽的瑕疵进行了全部揭示,意向受让方在受让前应自行或聘请专家对标的及标的相关资料进行全面勘察、鉴定,并充分了解标的可能存在的风险和瑕疵(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标的权证、年审、违章、限行范围、行驶公里数、排放标准,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过户及使用等方面的风险),若意向受让方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报名后,则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同意按照标的现状受让。因此,意向受让方受让成功后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9、特别提示:由于车辆停放一定时间可能存在的车胎漏气、油料不足和电瓶以及其它可能存在的部件及备品损坏、缺失等现象,竞买成交后,受让方不得以以上事项为理由要求退换交易标的,成交价和交易服务费不作调整。本次处置的车辆过户前的违章由转让方负责。

10、本次车辆交易中涉及的机动车交易税费、牌照工本费、行驶证(含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过户费等相关税费由受让方承担,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的挂牌交易服务费由双方各自承担。成交后,受让方不能以此为由拒不按时足额支付成交价款、进行资产交接。

11、转让方承诺配合受让方办理过户手续,前期有未处理完的违章扣分由转让方承担。

12、转让成交后,转、受双方按车辆现状进行交割。

13、车辆交接事项:转、受让方应当共同配合,于合同生效及受让方付清全部交易价款,并在获得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易标的及其过户。

14、子资产1、子资产2与子资产5交接事项: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付清全部交易价款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易标的交接。并在受让方进场施工当日(受让方进场时间以转让方书面通知为准,转让方通知进场时间即受让方进场施工起算日。)起60日内全部完成资产的拆除、搬运、清场工作。拆除、搬运及垃圾清理过程中,原则上不得对不在本次处置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及设施设备进行拆除和损坏。如必须进行拆除的,须经转让方同意后方可进行破拆。

15、意向受让方成功受让后,物资拆除、搬运、垃圾清理及管理费用自理,自行承担拆除、搬运及垃圾清理等工作过程中发生的全部安全事故责任,与转让方无关。

16、产权交易中涉及的税费及交易服务费由转受双方各自承担。

17、转让开票方式:受让方为一般纳税人的,按13%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受让方为小规模纳税人和自然人的,按13%税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18、现场看货地址:锦江区三色路333号?联系人:何先生?联系电话:13882012385

? ? ? ?看货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00?

19、资产评估报告不备查。

20、?受让方已支付完全部交易价款,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在确认已收到双方应支付交易服务费后5个工作日内将应划转的交易价款划转到转让方指定的账户。

保证金条款 交纳金额(万元) 0.2
交纳截止时间 2021-10-20 16:00:00
保证金处置方式

一、确认投资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投资方经本所确认为投资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转为交易价款。其他意向投资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挂牌申请人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投资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投资方被确认为投资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挂牌申请人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投资方经本所确认为投资方后,投资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交易合同;

8.交易合同签订后,投资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投资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挂牌申请人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投资方和挂牌申请人应支付的服务费用

?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挂牌申请人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保证金及价款结算账户

账户:

收款单位: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中信银行成都分行

账号:7411010182600211211

披露附件
名称 操作
交易合同 下载
资产信息汇总表 下载
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无合格意向受让方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征集到两家或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动态报价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交易机构 项目咨询联系人: 贺老师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028-85337216
项目报名联系: 袁老师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028-86123311
交易须知
交易须知

总则

第一条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 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 本所官网(www.swuee.com)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所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五条 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本所官网及第四产权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六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七条 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 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九条 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 】,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条 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 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三条 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四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五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操作规则》 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六条 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十七条 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由本所按网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十八条 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十九条 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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