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项目名称
总价(元)
1
抖音开屏广告投放
180000
2
网红推广
322000
3
快闪短视频营销
138000
总计
大写:陆拾肆万元整
640000
3.履行方式:按项目开展情况,以甲方实际要求为准。(履行方式指的是本合同主要履行内容,如“甲方委托乙方负责抖音开屏广告推广、网红推广、快闪短视频营销整体宣传引流服务”此种形式)
四、结算方式
1.资金支付方式:
签订本合同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80%,即512000元(大写:伍拾壹万贰仟元整);
2021年10月28日履行期限届满前,甲方凭验收报告支付合同总额20%,即128000元(大写:壹拾贰万捌仟元整)。
2. 每次付款前,乙方须提供给甲方合法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开具信息:公司名称-长沙市道林古镇影视城开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301243528358618,地址电话-宁乡市道林镇道林社区柿下塘组(道林镇政府办公楼一楼)0731-87129968,开户行及账号-长沙银行宁乡支行800173531103018,如乙方未提供或提供错误的,甲方有权不予付款且不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在付款时,有权扣减乙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应承担的未付费用、违约金、赔偿金等款项。
3.乙方收款账户:
(1)开户名称:湖南盘古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2)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方支行
(3)账号:800174071409012
合同履行期间,乙方指定汇款账户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否则因此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
质量要求
《千年铁魂.湖南人》景区线上营销(抖音网红及快闪营销)项目宣传推广执行严格按照确定的进度和内容落实;
每项工作须及时汇报工作进度。
乙方提供各项的服务应达到国家、行业和甲方要求的质量标准。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验收材料:符合采购人要求并提供所有工作进度电子版和纸质版一份。
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1甲方负责指导、协调“《千年铁魂.湖南人》景区线上营销(抖音网红及快闪营销)项目”相关工作的开展,并指定专人负责本项目对接。
1.2甲方有权最终确定“《千年铁魂.湖南人》景区线上营销(抖音网红及快闪营销)项目”的相关执行细则并监督、协助乙方具体实施;有权随时向乙方了解服务进度,并要求乙方提供服务相关资料。
1.3甲方负责给乙方提供“《千年铁魂.湖南人》景区线上营销(抖音网红及快闪营销)项目”的相关背景素材、宣传资料、客观数据等,甲方享有源文件所有权及知识产权。
1.4 甲方通过各种形式协调、组织相关单位配合乙方执行本项目的顺利进行。
1.5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全部创作成果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
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2.1乙方组建专门团队负责策划和执行“《千年铁魂.湖南人》景区线上营销(抖音网红及快闪营销)项目”具体细案,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要求和时间完成服务内容。
2.2 乙方对“《千年铁魂.湖南人》景区线上营销(抖音网红及快闪营销)项目”进行宣传推广,项目稿件应给予甲方审核方可发布。
2.3乙方必须对甲方提供的资料和数据,以及因本合同履行贰知悉的甲方信息予以保密。
2.4乙方不得使用甲方名义做与本项目无关的事。
2.5 项目结束后,乙方将对自身宣传工作进行整理,印刷成册交由甲方存档。
2.6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协议中的全部或者部分义务转让或委托给第三方。
2.7乙方应全面履行本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相关安全管理职责,因乙方未尽到管理职责发生安全事故的,由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8乙方承诺根据本合同提供的服务及相关的软件和技术资料,均已取得有关知识产权的权利人的合法授权。如发生涉及到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争议,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及经济责任。
1.在协议期内,任何一方违约,做出损害双方合作利益之事,受害方有权追究违约方的相关法律责任,如因甲方原因导致本次比赛终止或者滞后而给乙方带来损失,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实际产生费用进行赔偿。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本次比赛终止或滞后而给甲方带来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已支付的经费并按合同项下赔偿违约金10%。
2.乙方有权对甲方提供的素材、数据等资料进行审核,若发现可能存在侵犯第三方权益的资料,可采取删除侵权内容、停止宣传等措施,但需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因本项目所涉资料侵犯第三方权益的,由提供资料的一方向第三方承担责任,且甲乙双方因此造成的损失亦由提供资料的一方予以承担。
3.未乙方泄漏甲方秘密或乙方擅自转包的,则乙方应支付给甲方本合同总服务费20%的违约金。
八、合同变更、终止与解除
1.如本合同一经生效,甲、乙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期履行其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未经对方同意擅自随意更改合同履行内容或终止本合同。否则,违约方应当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法律后果及相关经济责任。
2.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则可以解除合同。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合同:
3.1乙方惰于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经甲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然惰于履行义务致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3.2乙方在履行合同义务时,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爆出重大丑闻,对甲方造成严重恶劣影响,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3.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任何一方因故需解除合同时,应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对方,并支付合同中已完成事项的费用,对合同中的遗留问题应取得一致意见并形成书面协议。
九、通知及送达
本合同中记载的双方通讯地址为合同履行期限内通知相关事项和送达书面文书的联系方式、送达地址。如发生变化,一方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对方,否则一方一旦按此地址送达,即视为履行了通知义务。
十、不可抗力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且发生在本合同签订之后出现的不可抗力情形,致使本合同客观上不能部分或者全部履行的,合同一方可以在发生不可抗力期间中止合同的部分或者全部履行义务。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当在发生不可抗力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在发生不可抗力后20日向另一方提供发生不可抗力的书面证据材料。
3.声称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当采取一切补救措施防止因此造成的损失扩大;怠于履行补救措施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违约责任,具体违约责任的承担参照本合同违约责任条款适用。
4.发生不可抗力后,双方应协商解决因此所带来的影响。不可抗力结束后,应当恢复合同的履行。如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双方可以协商暂停或者解除合同,且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以免除责任。
5.因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遭受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向宁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
十二、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本合同文件
3.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4.响应文件
5.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6.其他合同文件。
十三、其他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盖章并签字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3.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宁乡市司法局备案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