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20230028495
预算金额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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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正文
东莞市来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第二次迁改扩建项目 受理号(号)20230028495项目名称东莞市来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第二次迁改扩建项目建设地点广东省东莞市茶山镇粟边兴业路9号之一1号楼建设单位东莞市来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深圳市德瑞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项目概况东莞市来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单位”或“项目”)厂址位于广东省东莞市企石镇永光路2号3号楼,中心坐标:北纬:23°3'11.74";东经:114°1'19.54",现有项目总投资120万元,占地面积2500m2,建筑面积2500m2,年加工生产金属模具及配件900吨。现因发展需要,建设单位拟进行第二次迁改扩建,主要内容如下:(1)地址搬迁:生产地址由广东省东莞市企石镇永光路2号3号楼搬迁至广东省东莞市茶山镇粟边兴业路9号之一1号楼,租用1栋9层现有厂房的1F作为生产车间;(2)调整产品方案:①保持原有金属模具及配件900吨/年(其中热处理600吨/年,TD表面处理300吨/年)不变,②新增产品:金属模具及配件(PVD表面处理)100吨/年;(3)配套生产设备及原辅材料:增加一系列生产设备,设备变化情况详见表2-4;增加一系列原辅材料,原辅材料变化情况详见表2-6。(4)变更清洗用水:清洗用水由原来普通自来水改成纯水,纯水由迁扩建后新增的纯水机制成。迁改扩建后,项目总投资300万元,占地面积1944m2,建筑面积1944m2,年加工生产金属模具及配件1000吨。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1、废气:项目喷砂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配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项目抛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配套的喷淋除尘柜处理后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项目淬火油浸泡、TD处理工序产生的油雾(颗粒物)、烟尘经收集后由油烟净化器处理,随后由排气筒高空排放,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磨底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通过加强车间管理减少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项目拟将排放口设置在远离环境敏感目标的一侧,排放口距离环境敏感目标最近距离为76m,环境敏感目标均不在项目所在地主导风下风向,且项目喷砂、抛光、淬火油浸泡、TD处理工序颗粒物经均废气治理措施处理后能够达标排放,再经过一段距离的扩散和稀释,预计不会对周边敏感点造成明显影响。综上,在保证污染防治措施正常运营的情况下,本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对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现状影响较小。2、废水:项目雨水和污水分开收集、分开处理。雨水经厂区雨水管网收集渠收集后排入市政雨水管网;冷却用水、喷砂用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新鲜水,不外排;喷淋用水循环使用,定期捞渣及补充新鲜水,不外排;纯水机浓水经收集后用于园区植物灌溉;清洗用水循环使用一定时间,定期更换,更换的废水经收集后交具有相应处理能力的单位处理;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市政截污管网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级标准的较严值,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3、噪声:采取经墙体隔音、减振和消声等措施处理后,经过一段距离的衰减作用,使项目产生的噪声得到控制,这样使厂界噪声控制在昼间60dB(A)以内,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的要求,对周边声环境影响较小,再经过一段距离的衰减作用后,敏感保护目标声环境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2类标准的要求。项目没有大型噪声设备,生产设备产生的噪声不大,经过合理布局、墙体隔音、减振和距离衰减等措施后,对周边声环境影响较小,则项目噪声不会对周边环境及声环境保护目标产生明显影响。4、固废:项目员工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交环卫部门清运处理;项目拟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经分类收集后交专业公司回收处理,并按有关规定落实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公众参与情况相关环保措施承诺我公司确认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防范措施,认可其评价内容与评价结论。在项目运营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防范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环境影响责任由我公司承担。公示时间2023-12-01联系人东莞市生态环境局松山湖直属分局联系电话22890039通讯地址东莞市松山湖园区红棉路6号创新科技园10号楼228初步审查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见附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不予批准的审批意见。初步审查意见附件备注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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