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和睦未来社区提升改造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
金额
9390.59元
项目地址
浙江省
发布时间
2022/06/24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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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睦未来社区提升改造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
2022-06-24
合同甲方: | 杭州拱宸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和睦街道办事处 |
---|---|
合同乙方: | 浙江工业大学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
合同价款: | 9390.5913 |
合同期限: | 365 |
履约时间: | 2022/2/16 15:59:58 |
合同履行: | |
合同变更: |
GF-2020-0216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
(示范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杭州拱宸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和睦街道办事处
承包人(全称):浙江工业大学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人)、杭州华和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和睦未来社区提升改造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和睦未来社区提升改造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
2. 工程地点:位于杭州市拱墅区和睦街道内。
3. 工程审批、核准或备案文号:拱发改经信〔2021〕81号。
4. 资金来源:国有自筹。
5. 工程内容及规模:总面积约21.63公顷,涉及改造建筑面积约17.8万平方米。从数字化、建筑、景观等方向对和睦社区进行九大场景的整体优化提升。
6. 工程承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数字化展厅及双创办公、体育中心、休闲驿站、便民网点、非机动车棚等项目改造(含装修),电梯井改造,社区景观提升改造及室外工程、与数字化软件建设相衔接改造内容等。
建设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深化设计(含各专业、各专项)、报批报建、工程相关的设备及材料的采购、工程施工、验收、移交、备案及质保期保修等内容,设计及施工过程中需要满足未来社区验收要求,最终工程交付成果应落实本项目实施方案相关要求。
二、合同工期
工期总日历天数:365天(其中数字化临时展厅改造要求在开工后150日历天内完成)。工期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开始计算,中标后60日历天内完成施工图并需达到发包人的要求,施工工期 275日历天,完成竣工验收移交 30日历天。实际开工日期以开工报告签发日期为准,如与上述工期约定有出入的,应由承包人在总工期内自行采取赶工措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1)发包人与承包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承包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廉政责任书,如未在期限签订的,将没收投标保证金;(若承包人规定时间内未签订,视为自动放弃,发包人有权另行招标。)
(2)合同协议书签署7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3)现场满足开工条件或有开工行为的,承包人未提交开工报审表至监理单位,发包人有权单方下发开工通知单作为开工日,或按违约处理,没收履约保证金及投标保证金;
(4)发包人发送开工通知后3天内,承包人必须上报开工报审表,如未按时上报,则以发包人开工通知时间作为开工时间,由监理单位核发开工令;
(5)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后365天内完成;
以上时间包含节假日,因本项目为改造项目,承包人须充分考虑周边环境对项目推进干扰的因素,承包人在投标时已自行考虑风险。
三、质量标准
工程设计质量标准: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设计质量评定标准的合格要求,同时须满足省市未来社区相关标准及要求并通过未来社区最终验收。
工程施工质量标准: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合格要求,同时须满足省市未来社区相关标准及要求并通过未来社区最终验收。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 签约合同价(含税)为:
人民币(大写) 捌仟玖佰零陆万玖仟零柒拾元整(¥89069070元)(不含暂列金额)。
具体构成详见价格清单。其中:
(1) 设计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贰佰壹拾伍万元整 (¥2150000元);适用税率:6 %,税金为人民币(大写)壹拾贰万壹仟陆佰玖拾捌元整(¥121698元);
(2) 设备购置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柒拾玖万陆仟叁佰零叁元整 (¥796303元);适用税率:9%,税金为人民币(大写) 陆万伍仟柒佰伍拾元整 (¥ 65750 元);
(3) 建筑安装工程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捌仟伍佰捌拾壹万柒仟零壹拾捌元整 (¥85817018元);适用税率:9%,税金为人民币(大写) 柒佰零捌万伍仟捌佰零玖元整 (¥ 7085809 元);
(4) 暂估价(含税):
人民币(大写) / (¥ / 元)。
(5) 暂列金额(含税):
人民币(大写) 肆佰捌拾叁万陆仟捌佰肆拾叁元整(¥4836843元)。
(6)双方约定的总承包管理及其他费用(含税):
人民币(大写)叁拾万伍仟柒佰肆拾玖元整(¥305749元);适用税率:6%,税金为人民币(大写) 壹万柒仟叁佰零柒元整(¥ 17307 元);
2. 合同价格形式:
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除根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予调整,但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当事人对合同价格形式的其他约定:详见专用条款约定。
五、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范弘烨(身份证号:360781198410182017);
设计负责人:张万斌(身份证号:330725198311090217);
施工负责人:叶海江(身份证号:330683198612194712)。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 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
(3) 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
(4) 通用合同条件;
(5) 价格清单;
(6) 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双方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合同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 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 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的设计、采购和施工等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八、订立时间
本合同于2022年2月 16 日订立。
九、订立地点
本合同在杭州市拱墅区订立。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成立,并自生效。
十一、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贰拾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拾份,承包人执拾份。
发包人:(公章) | 承包人:(公章)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号: |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件
第1条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和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件、专用合同条件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件、《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建议书、价格清单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发包人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其中列明工程的目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项目清单:是指发包人提供的载明工程总承包项目勘察费(如果有)、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暂估价、暂列金额和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内容的项目明细。
1.1.1.8 价格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的项目清单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清单。
1.1.1.9 承包人建议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承包人建议书的文件。承包人建议书由承包人随投标函一起提交。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实施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受人。本合同中“因发包人原因”里的“发包人”包括发包人及所有发包人人员。
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受人。
1.1.2.4 联合体:是指经发包人同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的,作为承包人的临时机构。
1.1.2.5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工作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和履行发包人义务的人。
1.1.2.6 工程师:是指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授权进行合同履行管理、工程监督管理等工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法人或其他组织应雇用一名具有相应执业资格和职业能力的自然人作为工程师代表,并授予其根据本合同代表工程师行事的权利。
1.1.2.7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的,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的管理,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2.8 设计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设计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1.1.2.9 采购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采购工作的人员。
1.1.2.10 施工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施工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1.1.2.11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订立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或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工程实施:是指进行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和竣工以及对工程任何缺陷的修复。
1.1.3.3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4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5 单位/区段工程:是指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特定范围的,能单独接收并使用的永久工程。
1.1.3.6 工程设备: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包括其配件及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等。
1.1.3.7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8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9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始工作通知:指工程师按第8.1.2项[开始工作通知]的约定通知承包人开始工作的函件。
1.1.4.2 开始工作日期:包括计划开始工作日期和实际开始工作日期。计划开始工作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工作日期;实际开始工作日期是指工程师按照第8.1款[开始工作]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
1.1.4.3 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和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是指工程师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始现场施工日期。
1.1.4.4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8.2款[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5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及按合同约定承包人有权取得的工期延长。
1.1.4.6 缺陷责任期:是指发包人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保证承包人履行第11.3款[缺陷调查]下质量缺陷责任的期限。
1.1.4.7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对工程质量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该期限自缺陷责任期起算之日起计算。
1.1.4.8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订立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9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4.10 竣工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根据第9条[竣工试验]要求进行的试验。
1.1.4.11 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1.4.12 竣工后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第12条[竣工后试验]约定进行的试验。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人工费:是指支付给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作业的建筑工人的各项费用。
1.1.5.5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项目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服务、材料、设备、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项目清单中给定的,用于在订立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设计、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7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1.5.8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第14.6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担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电子邮件、会议纪要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6.2 承包人文件:指由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提交的所有图纸、手册、模型、计算书、软件、函件、洽商性文件和其他技术性文件。
1.1.6.3 变更:指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经指示或批准对《发包人要求》或工程所做的改变。
1.2 语言文字
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与合同有关的联络应使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语言。如没有约定,则应使用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
1.3 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4.3 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准、规范时,由发包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列明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承包人需要对实施方法进行研发试验的,或须对项目人员进行特殊培训及其有特殊要求的,除签约合同价已包含此项费用外,双方应另行订立协议作为合同附件,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4.4 发包人对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发包人要求》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订立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 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
(4) 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
(5) 通用合同条件;
(6) 承包人建议书;
(7) 价格清单;
(8) 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发包人文件的提供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前期工作相关资料、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条件进行工程设计、现场施工等工程实施所需的文件。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文件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照第8.7.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6.2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文件应包含下列内容,并用第1.2款[语言文字]约定的语言制作:
(1) 《发包人要求》中规定的相关文件;
(2) 满足工程相关行政审批手续所必须的应由承包人负责的相关文件;
(3) 第5.4款[竣工文件]与第5.5款[操作和维修手册]中要求的相关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向工程师提供应当由承包人编制的与工程设计、现场施工等工程实施有关的承包人文件。工程师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工程师。合同约定承包人文件应经审查的,工程师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审查完毕,但工程师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承包人文件的提供和审查还应遵守第5.2款[承包人文件审查]和第5.4款[竣工文件]的约定。
1.6.3 文件错误的通知
任何一方发现文件中存在明显的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另一方。
1.6.4 文件的照管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发包人要求》中列出的所有文件、承包人文件、变更以及其他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发包人和工程师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和使用上述所有文件。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如无约定,应在合理期限内)通过特快专递或专人、挂号信、传真或双方商定的电子传输方式送达收件地址。
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方式和收件地址。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送达方式或收件地址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通过约定的送达方式送达至收件地址的来往文件。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7.4 对于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由工程师或其代表签认后送交承包人实施,并抄送发包人;对于合同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任何通知,均应抄送工程师。对于由工程师审查后报发包人批准的事项,应由工程师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批准文件。
1.8 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工程师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工程师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工程师支付报酬。
1.9 化石、文物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工程师。
发包人、工程师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知识产权
1.10.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由发包人(或以发包人名义)编制的《发包人要求》和其他文件,就合同当事人之间而言,其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应归发包人所有。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0.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由承包人(或以承包人名义)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就合同当事人之间而言,其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应归承包人享有。发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承包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0.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工程设计、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0.4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商业软件、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10.5 合同当事人可就本合同涉及的合同一方、或合同双方(含一方或双方相关的专利商或第三方设计单位)的技术专利、建筑设计方案、专有技术、设计文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订立知识产权及保密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11 保密
合同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任何一方明确要求保密的其它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对方提供的文件、技术秘密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或者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
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应予以提供。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订立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1.12 《发包人要求》和基础资料中的错误
承包人应尽早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以及其提供的基础资料,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补正。发包人作相应修改的,按照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处理。
《发包人要求》或其提供的基础资料中的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13 责任限制
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赔偿最高限额。若专用合同条件未约定,则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签约合同价。但对于因欺诈、犯罪、故意、重大过失、人身伤害等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失,赔偿的责任限度不受上述最高限额的限制。
1.14 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
如果项目中拟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合同双方应遵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并符合项目所在地的相关地方标准或指南。合同双方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就建筑信息模型的开发、使用、存储、传输、交付及费用等相关内容进行约定。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与本项目中其他使用方协商。
第2条 发包人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给承包人造成的任何费用和损失。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环保标准,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或者降低工程质量。
2.2 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
2.2.1 提供施工现场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给承包人进入和占用施工现场各部分的权利,并明确与承包人的交接界面,上述进入和占用权可不为承包人独享。如专用合同条件没有约定移交时间的,则发包人应最迟于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但承包人未能按照第4.2款[履约担保]提供履约担保的除外。
2.2.2 提供工作条件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条件。专用合同条件对此没有约定的,发包人应负责提供开展本合同相关工作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 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2) 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3) 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文物、化石及坟墓等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4) 对工程现场临近发包人正在使用、运行、或由发包人用于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设施、设备等,设置隔离设施,竖立禁止入内、禁止动火的明显标志, 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须遵守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
(5) 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2.3 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3 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和《发包人要求》中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实施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上、地下管线和设施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根据第1.12款[《发包人要求》和基础资料中的错误]承担基础资料错误造成的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实施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履约为限。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相应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
2.4 办理许可和批准
2.4.1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许可和批准。对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的有关设计、施工证件、批件或备案,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2.4.2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5 支付合同价款
2.5.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5.2 发包人应当制定资金安排计划,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如发包人拟对资金安排做任何重要变更,应将变更的详细情况通知承包人。如发生承包人收到价格大于签约合同价10%的变更指示或累计变更的总价超过签约合同价30%;或承包人未能根据第14条[合同价格与支付]收到付款,或承包人得知发包人的资金安排发生重要变更但并未收到发包人上述重要变更通知的情况,则承包人可随时要求发包人在28天内补充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2.5.3 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2.6 现场管理配合
发包人应负责保证在现场或现场附近的发包人人员和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如有):
(1) 根据第7.3款[现场合作]的约定,与承包人进行合作;
(2) 遵守第7.5款[现场劳动用工]、第7.6款[安全文明施工]、第7.7款[职业健康]和第7.8款[环境保护]的相关约定。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其他承包人(如有)订立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2.7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件内对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进行补充约定。
第3条 发包人的管理
3.1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任命发包人代表,并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应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
除非发包人另行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代表应被授予并且被认为具有发包人在授权范围内享有的相应权利,涉及第16.1款[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权利除外。
发包人代表(或者在其为法人的情况下,被任命代表其行事的自然人)应:
(1) 履行指派给其的职责,行使发包人托付给的权利;
(2) 具备履行这些职责、行使这些权利的能力;
(3) 作为熟练的专业人员行事。
如果发包人代表为法人且在签订本合同时未能确定授权代表的,发包人代表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向双方发出书面通知,告知被任命和授权的自然人以及任何替代人员。此授权在双方收到本通知后生效。发包人代表撤销该授权或者变更授权代表时也应同样发出该通知。
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14天将更换人的姓名、地址、任务和权利、以及任命的日期书面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不得将发包人代表更换为承包人根据本款发出通知提出合理反对意见的人员,不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3.2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工程师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发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发包人人员的姓名、职务及职责等事项。发包人或发包人代表可随时对一些助手指派和托付一定的任务和权利,也可撤销这些指派和托付。这些助手可包括驻地工程师或担任检验、试验各项工程设备和材料的独立检查员。这些助手应具有适当的资质、履行其任务和权利的能力。以上指派、托付或撤销,在承包人收到通知后生效。承包人对于可能影响正常履约或工程安全质量的发包人人员保有随时提出沟通的权利。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3.3 工程师
3.3.1 发包人需对承包人的设计、采购、施工、服务等工作过程或过程节点实施监督管理的,有权委任工程师。工程师的名称、监督管理范围、内容和权限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写明。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本合同工程属于强制监理项目的,由工程师履行法定的监理相关职责,但发包人另行授权第三方进行监理的除外。
3.3.2 工程师按发包人委托的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实施监督管理。若承包人认为工程师行使的职权不在发包人委托的授权范围之内的,则其有权拒绝执行工程师的相关指示,同时应及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书面确认工程师相关指示的,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3.3.3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提供证明、行使决定权或处理权时,工程师应作为独立专业的第三方,根据自己的专业技能和判断进行工作。但工程师或其人员均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当事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3.3.4 通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由工程师行使的职权如不在发包人对工程师的授权范围内的,则视为没有取得授权,该职权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若承包人认为工程师的职权与发包人(包括其人员)的职权相重叠或不明确时,应及时通知发包人,由发包人予以协调和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3.4 任命和授权
3.4.1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更换工程师的,发包人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在通知中写明替换者的姓名、职务、职权、权限和任命时间。工程师超过2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4.2 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工作,但第3.6款[商定或确定]下的权利除外。工程师应将被授权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工程师的同意,与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5 指示
3.5.1 工程师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指示。工程师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盖有工程师授权的项目管理机构章,并由工程师的授权人员签字。在紧急情况下,工程师的授权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或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工程师应在授权人员发出口头指示或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在24小时内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口头指示或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工程师的正式指示。
3.5.2 承包人收到工程师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如果任何此类指示构成一项变更时,应按照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办理。
3.5.3 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3.6 商定或确定
3.6.1 合同约定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工程师应及时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工程师应将商定的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由双方签署确认。
3.6.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商定的期限应为工程师收到任何一方就商定事由发出的通知后42天内或工程师提出并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期限。未能在该期限内达成一致的,由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确定的期限应为商定的期限届满后42天内或工程师提出并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期限。工程师应将确定的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
3.6.3 任何一方对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应在收到确定的结果后28天内向另一方发出书面异议通知并抄送工程师。除第19.2款[承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另有约定外,工程师未能在确定的期限内发出确定的结果通知的,或者任何一方发出对确定的结果有异议的通知的,则构成争议并应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如未在28天内发出上述通知的,工程师的确定应被视为已被双方接受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3.6.4 在该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对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责任方承担。
3.7 会议
3.7.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可向另一方发出通知,要求另一方出席会议,讨论工程的实施安排或与本合同履行有关的其他事项。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承包人的分包人和其他第三方可应任何一方的请求出席任何此类会议。
3.7.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保存每次会议参加人签名的记录,并将会议纪要提供给出席会议的人员。任何根据此类会议以及会议纪要采取的行动应符合本合同的约定。
第4条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
(1) 办理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并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或合同约定给发包人造成的任何费用和损失;
(2) 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作并在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内承担缺陷保证责任和保修义务,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
(3) 提供合同约定的工程设备和承包人文件,以及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 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进度要求,编制设计、施工的组织和实施计划,保证项目进度计划的实现,并对所有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 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安全文明施工、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员工工伤保险等相关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实施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6) 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包括建筑工人)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7) 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
4.2 履约担保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提交的时间等,并应符合第2.5款[支付合同价款]的规定。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承包人为联合体的,其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代表联合体提交,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竣工验收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7天内将履约担保款项退还给承包人或者解除履约担保。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3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4.3.1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姓名、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具备履行其职责所需的资格、经验和能力,并为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同时,发包人有权根据专用合同条件约定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4.3.2 承包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工程项目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施工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含施工总承包工程、专业承包工程)。工程在现场实施的全部时间内,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天数。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工程师,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经验和能力。
4.3.3 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授予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所需的权利,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权限以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权限为准。经承包人授权后,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工程师按第3.5款[指示]作出的指示,代表承包人负责组织合同的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发包人和工程师取得联系时,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人身、工程和财产的安全,但须在事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书面报告。
4.3.4 承包人需要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并抄送工程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在发包人未予以书面回复期间内,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将继续履行其职责。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突发丧失履行职务能力的,承包人应当及时委派一位具有相应资格能力的人员担任临时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履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职责,临时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将履行职责直至发包人同意新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任命之日止。承包人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3.5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要求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如承包人没有提出改进报告,应在收到更换通知后28天内更换项目经理。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3.6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事先将上述人员的姓名、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信息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并抄送工程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4.4 承包人人员
4.4.1 人员安排
承包人人员的资质、数量、配置和管理应能满足工程实施的需要。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始工作通知之日起14天内,向工程师提交承包人的项目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关键人员名单及注册执业资格等证明其具备担任关键人员能力的相关文件,以及设计人员和各工种技术负责人的安排状况。
关键人员是发包人及承包人一致认为对工程建设起重要作用的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关键人员的具体范围由发包人及承包人在附件5[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中另行约定。
4.4.2 关键人员更换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关键人员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关键人员时,应提前14天将继任关键人员信息及相关证明文件提交给工程师,并由工程师报发包人征求同意。在发包人未予以书面回复期间内,关键人员将继续履行其职务。关键人员突发丧失履行职务能力的,承包人应当及时委派一位具有相应资格能力的人员临时继任该关键人员职位,履行该关键人员职责,临时继任关键人员将履行职责直至发包人同意新的关键人员任命之日止。承包人擅自更换关键人员,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工程师对于承包人关键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工程师所质疑的情形。工程师指示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4.3 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在岗要求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现场管理关键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7天的,应报工程师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7天的,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抄送工程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因故离开施工现场的,可授权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但承包人应将被授权人员信息及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取得其同意。现场管理关键人员未经工程师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5 分包
4.5.1 一般约定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支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法律或专用合同条件中禁止分包的工作事项分包给第三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4.5.2 分包的确定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对工作事项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
专用合同条件未列出的分包事项,承包人可在工程实施阶段分批分期就分包事项向发包人提交申请,发包人在接到分包事项申请后的14天内,予以批准或提出意见。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发包人未能在14天内批准亦未提出意见的,承包人有权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但应在分包人确定后通知发包人。
4.5.3 分包人资质
分包人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资质等级,否则不能作为分包人。承包人有义务对分包人的资质进行审查。
4.5.4 分包管理
承包人应当对分包人的工作进行必要的协调与管理,确保分包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分包事项的管理规定。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分包人的主要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工作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4.5.5 分包合同价款支付
(1) 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
(2) 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将扣款直接支付给分包人,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4.5.6 责任承担
承包人对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责,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6 联合体
4.6.1 经发包人同意,以联合体方式承包工程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6.2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联合体各成员的分工、费用收取、发票开具等事项。联合体各成员分工承担的工作内容必须与适用法律规定的该成员的资质资格相适应,并应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且不应根据其就承包工作的分工而减免对发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
4.6.3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变更联合体成员和其负责的工作范围,或者修改联合体协议中与本合同履行相关的内容。
4.7 承包人现场查勘
4.7.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按照第2.3项[提供基础资料]的规定承担责任。承包人发现基础资料中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
4.7.2 承包人应对现场和工程实施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承包人提交投标文件,视为承包人已对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了踏勘,并已充分了解评估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对工程可能产生的影响,自愿承担相应风险与责任。在全部合同工作中,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但属于4.8款[不可预见的困难]约定的情形除外。
4.8 不可预见的困难
不可预见的困难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困难时,应采取克服不可预见的困难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工程师并抄送发包人。通知应载明不可预见的困难的内容、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以及承包人制定的处理方案。工程师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3条[变更与调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4.9 工程质量管理
4.9.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规范,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系统,确保设计、采购、加工制造、施工、竣工试验等各项工作的质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质量保修责任书的形式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4.9.2 承包人按照第8.4款[项目进度计划]约定向工程师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工程师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
4.9.3 承包人应对其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相关规范和操作规程。
4.9.4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设计、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工程师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第5条 设计
5.1 承包人的设计义务
5.1.1 设计义务的一般要求
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以及《发包人要求》和合同约定完成设计工作和设计相关的其他服务,并对工程的设计负责。承包人应根据工程实施的需要及时向发包人和工程师说明设计文件的意图,解释设计文件。
5.1.2 对设计人员的要求
承包人应保证其或其设计分包人的设计资质在合同有效期内满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或合同约定的相关要求,并指派符合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或合同约定的资质要求并具有从事设计所必需的经验与能力的的设计人员完成设计工作。承包人应保证其设计人员(包括分包人的设计人员)在合同期限内,都能按时参加发包人或工程师组织的工作会议。
5.1.3 法律和标准的变化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师应在收到建议后7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如果该项建议构成变更的,按照第13.2款[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的约定执行。
在基准日期之后,因国家颁布新的强制性规范、标准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变化的,发包人应合理调整合同价格;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合理延长工期。
5.2 承包人文件审查
5.2.1 根据《发包人要求》应当通过工程师报发包人审查同意的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约定的范围和内容及时报送审查。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自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文件以及承包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承包人文件审查期不超过21天。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对于合同约定有偏离的,应在通知中说明。承包人需要修改已提交的承包人文件的,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向工程师提交修改后的承包人文件,审查期重新起算。
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文件的,应及时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不同意承包人文件的,应在审查期限内通过工程师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说明不同意的具体内容和理由。
承包人对发包人的意见按以下方式处理:
(1) 发包人的意见构成变更的,承包人应在7天内通知发包人按照第13条[变更与调整]中关于发包人指示变更的约定执行,双方对是否构成变更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执行;
(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无法通过审查的,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书面说明,对承包人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因此引起的工期延长和必要的工程费用增加,由承包人负责。
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承包人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
发包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和同意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
5.2.2 承包人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或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第三方审查单位审查或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承包人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
发包人需要组织审查会议对承包人文件进行审查的,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时间安排、费用承担,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发包人负责组织承包人文件审查会议,承包人有义务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承包人文件,并提供有关补充资料。
发包人有义务向承包人提供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承包人有义务按照相关审查会议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承包人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5.2.3 承包人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或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第三方审查单位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发包人审查同意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报送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查单位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应按第13.2款[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的约定执行。上述情形还应适用第5.1款[承包人的设计义务]和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有关约定。
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查单位审查批准后,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后的承包人文件实施工程。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查单位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时间延长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此给双方带来的费用增加,由双方在负责的范围内各自承担。
5.3 培训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对发包人的雇员或其它发包人指定的人员进行工程操作、维修或其它合同中约定的培训。合同约定接收之前进行培训的,应在第10.1款[竣工验收]约定的竣工验收前或试运行结束前完成培训。
培训的时长应由双方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承包人应为培训提供有经验的人员、设施和其它必要条件。
5.4 竣工文件
5.4.1 承包人应编制并及时更新反映工程实施结果的竣工记录,如实记载竣工工程的确切位置、尺寸和已实施工作的详细说明。竣工文件的形式、技术标准以及其它相关内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与《发包人要求》执行。竣工记录应保存在施工现场,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份数提交给工程师。
5.4.2 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前,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的份数和形式向工程师提交相应竣工图纸,并取得工程师对尺寸、参照系统及其他有关细节的认可。工程师应按照第5.2款[承包人文件审查]的约定进行审查。
5.4.3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工程师收到本款下的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10.1款[竣工验收]和第10.2款[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的约定完成验收。
5.5 操作和维修手册
5.5.1 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暂行的操作和维修手册并负责及时更新,该手册应足够详细,以便发包人能够对工程设备进行操作、维修、拆卸、重新安装、调整及修理,以及实现《发包人要求》。同时,手册还应包含发包人未来可能需要的备品备件清单。
5.5.2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文件后,应依据第5.2款[承包人文件审查]的约定对操作和维修手册进行审查,竣工试验工程中,承包人应为任何因操作和维修手册错误或遗漏引起的风险或损失承担责任。
5.5.3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交足够详细的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以及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相关操作和维修手册。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工程师收到上述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10.1款[竣工验收]和第10.2款[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的约定完成验收。
5.6 承包人文件错误
承包人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论承包人是否根据本款获得了同意,承包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并按照第5.2款[承包人文件审查]的要求,重新送工程师审查,审查日期从工程师收到文件开始重新计算。因此款原因重新提交审查文件导致的工程延误和必要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要求》的错误导致承包人文件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或其他缺陷的除外。
第6条 材料、工程设备
6.1 实施方法
承包人应按以下方法进行材料的加工、工程设备的采购、制造和安装、以及工程的所有其他实施作业:
(1) 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方法;
(2) 按照公认的良好行业习惯,使用恰当、审慎、先进的方法;
(3)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规定外,应使用适当配备的实施方法、设备、设施和无危险的材料。
6.2 材料和工程设备
6.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订立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件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主要参数、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交接地点等。
承包人应根据项目进度计划的安排,提前28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承包人按照第8.4款[项目进度计划]约定修订项目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发包人应按照上述进场计划,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工程师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发包人需要对进场计划进行变更的,承包人不得拒绝,应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规定执行,并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以及引起的工期延误。承包人需要对进场计划进行变更的,应事先报请工程师批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6.2.2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技术要求、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工程师批准。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根据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
承包人应按照已被批准的第8.4款[项目进度计划]规定的数量要求及时间要求,负责组织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供的技术文件),负责运抵现场。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工程师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工程师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工程师,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因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所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承包人自费修复,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国家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规范,造成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虽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但不符合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时,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重新订货,相关费用支出及导致的工期延长由发包人负责。
6.2.3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
(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并接收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必要的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指示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工程师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2.4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所有权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第6.2.2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约定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后,材料及工程设备的价款应列入第14.3.1项第(2)目的进度款金额中,发包人支付当期进度款之后,其所有权转为发包人所有(周转性材料除外);在发包人接收工程前,承包人有义务对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保管、维护和保养,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运出现场。
承包人按第6.2.2项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确保发包人取得无权利负担的材料及工程设备所有权,因承包人与第三人的物权争议导致的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3 样品
6.3.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
(1) 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工程师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2) 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工程师审批意见栏。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3) 经工程师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
(4) 工程师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6.3.2 样品的保管
经批准的样品应由工程师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
6.4 质量检查
6.4.1 工程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6.4.2 质量检查
发包人有权通过工程师或自行对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工程师或发包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工程师或发包人指示,进行施工现场的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工程师或发包人指示进行的其他工作。工程师或发包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6.4.3 隐蔽工程检查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书面通知工程师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工程师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工程师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工程师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工程师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工程师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提前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顺延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顺延超过48小时的,由此导致的工期延误及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师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工程师,工程师应签字确认。工程师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下列约定重新检查。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工程师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未通知工程师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工程师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6.5 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
6.5.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工程师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工程师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试验内容、时间和地点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工程师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
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工程师与承包人共同校定。
(3) 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6.5.2 取样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工程师抽检性质的,可由工程师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工程师的监督下取样。
6.5.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试验和检验,并为工程师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工程师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2)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工程师抽检性质的,工程师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工程师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工程师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工程师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工程师,工程师应承认该试验结果。
(3) 工程师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工程师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6.5.4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发包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发包人审查。
6.6 缺陷和修补
6.6.1 发包人可在颁发接收证书前随时指示承包人:
(1) 对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任何工程设备或材料进行修补,或者将其移出现场并进行更换;
(2) 对不符合合同的其他工作进行修补,或者将其去除并重新实施;
(3) 实施因意外、不可预见的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的、为工程的安全迫切需要的任何修补工作。
6.6.2 承包人应遵守第6.6.1项下指示,并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根据上述指示中规定的时间完成修补工作。除因下列原因引起的第6.6.1项第(3)目下的情形外,承包人应承担所有修补工作的费用:
(1) 因发包人或其人员的任何行为导致的情形,且在此情况下发包人应承担因此引起的工期延误和承包人费用损失,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的利润。
(2) 第17.4款[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中适用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形。
6.6.3 如果承包人未能遵守发包人的指示,发包人可以自行决定请第三方完成上述修补工作,并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因未履行指示而产生的所有费用,但承包人根据第6.6.2项有权就修补工作获得支付的情况除外。
第7条 施工
7.1 交通运输
7.1.1 出入现场的权利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工程实施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工程实施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7.1.2 场外交通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7.1.3 场内交通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工程师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场内交通与场外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7.1.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7.1.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现场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7.1.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7.2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2.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应按项目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现场的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需经工程师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的,应报工程师批准。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7.2款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临时占地资料,因承包人未能按时提交资料,导致工期延误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7.2.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7.2.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项目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2.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现场建设的临时设施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
7.3 现场合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发包人的指示,与发包人人员、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等人员就在现场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各项工作进行合作并提供适当条件,包括使用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或进入现场等。
承包人应对其在现场的施工活动负责,并应尽合理努力按合同约定或发包人的指示,协调自身与发包人人员、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等人员的活动。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承包人提供上述合作、条件或协调在考虑到《发包人要求》所列内容的情况下是不可预见的,则承包人有权就额外费用和合理利润从发包人处获得支付,且因此延误的工期应相应顺延。
7.4 测量放线
7.4.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工程师。
7.4.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承包人负责对工程、单位/区段工程、施工部位放线,并对放线的准确性负责。
7.4.3 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基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7.5 现场劳动用工
7.5.1 承包人及其分包人招用建筑工人的,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建筑工人订立劳动合同,实行建筑工人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和保障该工程建设项目建筑工人工资。
7.5.2 承包人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及工资发放实施监督管理。承包人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分包人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的,由承包人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因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建筑工人工资拖欠的,发包人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建筑工人工资。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具体的清偿事宜和违约责任。
7.5.3 承包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劳动用工管理和建筑工人工资支付。
7.6 安全文明施工
7.6.1 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安全生产标准化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工程师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工程师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采取应急措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需上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应依法上报。
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8.9款[暂停工作]的约定执行。
7.6.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工程师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对于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7.6.3 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7.6.4 事故处理
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工程师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和抢修,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和抢修。此类抢救和抢修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6.5 安全生产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1) 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 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现场及其毗邻地带、履行合同工作中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3) 由于发包人原因对发包人自身、承包人、工程师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承包人应负责赔偿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现场及其毗邻地带、履行合同工作中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如果上述损失是由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原因导致的,则双方应根据过错情况按比例承担。
7.7 职业健康
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职业健康的法律和合同约定(包括对雇用、职业健康、安全、福利等方面的规定),负责现场实施过程中其人员的职业健康和保护,包括:
(1) 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劳动法规,保护承包人员工及承包人聘用的第三方人员的合法休假权等合法权益,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酬劳。
(2) 承包人应依法为承包人员工及承包人聘用的第三方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员工及分包人聘用的第三方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必要的现场食宿条件。
(3) 承包人应对其施工人员进行相关作业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危险及危害因素交底、安全操作规程交底、采取有效措施,按有关规定为其现场人员提供劳动保护用品、防护器具、防暑降温用品和安全生产设施。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
(4) 承包人应在有毒有害作业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和说明,对有毒有害岗位进行防治检查,对不合格的防护设施、器具、搭设等及时整改,消除危害职业健康的隐患。发包人人员和工程师人员未经承包人允许、未配备相关保护器具,进入该作业区域所造成的伤害,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和费用。
(5) 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持食堂的饮食卫生,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 在远离城镇的施工现场,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7.8 环境保护
7.8.1 承包人负责在现场施工过程中对现场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进行保护。因承包人未能通知发包人,并在未能得到发包人进一步指示的情况下,所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如承包人已及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未能及时作出指示的,所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发包人负责。
7.8.2 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并负责控制和(或)处理现场的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因此发生的伤害、赔偿、罚款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7.8.3 承包人及时或定期将施工现场残留、废弃的垃圾分类后运到发包人或当地有关行政部门指定的地点,防止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及对作业的影响。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违反上述约定导致当地行政部门的罚款、赔偿等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9 临时性公用设施
7.9.1 提供临时用水、用电等和节点铺设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承包人进场前将施工临时用水、用电等接至约定的节点位置,并保证其需要。上述临时使用的水、电等的类别、取费单价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发包人按实际计量结果收费。发包人无法提供的水、电等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相关费用由承包人纳入报价并承担相关责任。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的类别和时间完成节点铺设,使开工时间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未能按约定的品质、数量和时间提供水、电等,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9.2 临时用水、用电等
承包人应在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28天前或双方约定的其它时间,按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发包人能够提供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类别,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含工程物资保管)所需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的品质、正常用量、高峰用量、使用时间和节点位置等资料。承包人自费负责计量仪器的购买、安装和维护,并依据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单价向发包人交费,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时除外。
因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交上述资料,造成发包人费用增加和竣工日期延误时,由承包人负责。
7.10 现场安保
承包人承担自发包人向其移交施工现场、进入占有施工现场至发包人接收单位/区段工程或(和)工程之前的现场安保责任,并负责编制相关的安保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提交给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该等义务不因其与他人共同合法占有施工现场而减免。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负责协调他人就共同合法占有现场的安保事宜接受承包人的管理。
承包人应将其作业限制在现场区域、合同约定的区域或为履行合同所需的区域内。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预防措施,以保持承包人的设备和人员处于现场区域内,避免其进入邻近地区。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义务而占用的其他场所(如预制加工场所、办公及生活营区) 的安保适用本款前述关于现场安保的规定。
7.11 工程照管
自开始现场施工日期起至发包人应当接收工程之日止,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现场、材料、设备及承包人文件的照管和维护工作。
如部分工程于竣工验收前提前交付发包人的,则自交付之日起,该部分工程照管及维护职责由发包人承担。
如发包人及承包人进行竣工验收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
如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承包人自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不再对工程承担照管和维护义务。
第8条 工期和进度
8.1 开始工作
8.1.1 开始工作准备
合同当事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完成开始工作准备工作。
8.1.2 开始工作通知
经发包人同意后,工程师应提前7天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开始工作通知,工期自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迟于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后第84天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8.2 竣工日期
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工期内完成合同工作。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的竣工日期以第10.1条[竣工验收]的约定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因发包人原因,在工程师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
8.3 项目实施计划
8.3.1 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
项目实施计划是依据合同和经批准的项目管理计划进行编制并用于对项目实施进行管理和控制的文件,应包含概述、总体实施方案、项目实施要点、项目初步进度计划以及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其他内容。
8.3.2 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和修改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订立后14天内,向工程师提交项目实施计划,工程师应在收到项目实施计划后21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工程师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施的实际情况需要修改项目实施计划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修改后的项目实施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8.4款[项目进度计划]执行。
8.4 项目进度计划
8.4.1 项目进度计划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应按照第8.3款[项目实施计划]约定编制并向工程师提交项目初步进度计划,经工程师批准后实施。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21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项目初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对工程师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
经工程师批准的项目初步进度计划称为项目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工程师有权按照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承包人还应根据项目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的进度计划,由工程师批准。
8.4.2 项目进度计划的内容
项目进度计划应当包括设计、承包人文件提交、采购、制造、检验、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试验的各个阶段的预期时间以及设计和施工组织方案说明等,其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项目进度计划的具体要求、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承包人提交的份数和时间等,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
8.4.3 项目进度计划的修订
项目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修订的项目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工程师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发出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的通知,承包人如接受,应按该通知修订项目进度计划,报工程师批准。承包人如不接受,应当在14天内答复,如未按时答复视作已接受修订项目进度计划通知中的内容。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修订的项目进度计划后14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如未按时答复视作已批准承包人修订后的项目进度计划。工程师对承包人提交的项目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除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项目进度计划的修订并不能减轻或者免除双方按第8.7款[工期延误]、第8.8款[工期提前]、第8.9款[暂停工作]应承担的合同责任。
8.5 进度报告
项目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进行实际进度记录,并根据工程师的要求编制月进度报告,并提交给工程师。进度报告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1) 工程设计、采购、施工等各个工作内容的进展报告;
(2) 工程施工方法的一般说明;
(3) 当月工程实施介入的项目人员、设备和材料的预估明细报告;
(4) 当月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对比分析,以及提出未来可能引起工期延误的情形,同时提出应对措施;需要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的,应对项目进度计划的修订部分进行说明;
(5) 承包人对于解决工期延误所提出的建议;
(6) 其他与工程有关的重大事项。
进度报告的具体要求等,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
8.6 提前预警
任何一方应当在下列情形发生时尽快书面通知另一方:
(1) 该情形可能对合同的履行或实现合同目的产生不利影响;
(2) 该情形可能对工程完成后的使用产生不利影响;
(3) 该情形可能导致合同价款增加;
(4) 该情形可能导致整个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的工期延长。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根据第13.2款[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的约定提交变更建议,采取措施尽量避免或最小化上述情形的发生或影响。
8.7 工期延误
8.7.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 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构成一项变更的;
(2) 发包人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
(3) 发包人、发包人代表、工程师或发包人聘请的任意第三方造成或引起的任何延误、妨碍和阻碍;
(4) 发包人未能依据第6.2.1项[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约定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
(5)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6) 发包人未及时履行相关合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8.7.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未能按项目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并导致逾期竣工的,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作及修补缺陷的义务,且发包人有权从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或约定提交的履约担保中扣除相当于逾期竣工违约金的金额。
8.7.3 行政审批迟延
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需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发包人和(或)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职责分工完成行政审批报送。因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迟延造成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造成费用增加的,由双方在负责的范围内各自承担。
8.7.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3条[变更与调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8.8 工期提前
8.8.1 发包人指示承包人提前竣工且被承包人接受的,应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项目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增加的费用按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超过合理限度压缩工期。承包人有权不接受提前竣工的指示,工期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8.8.2 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且发包人接受的,应与发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项目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增加的费用按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执行,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相应奖励金。
8.9 暂停工作
8.9.1 由发包人暂停工作
发包人认为必要时,可通过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暂停工作通知,应列明暂停原因、暂停的日期及预计暂停的期限。承包人应按该通知暂停工作。
承包人因执行暂停工作通知而造成费用的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并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合理利润,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暂停工作的除外。
8.9.2 由承包人暂停工作
因承包人原因所造成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暂停,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尽快复工并赶上进度,由此造成费用的增加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此造成逾期竣工的,承包人应按第8.7.2项[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承担逾期竣工违约责任。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予以纠正,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工程师。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 发包人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证书,或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导致付款延误的;
(2) 发包人未按约定履行合同其他义务导致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或者发包人明确表示暂停或实质上已暂停履行合同的。
8.9.3 除上述原因以外的暂停工作,双方应遵守第17条[不可抗力]的相关约定。
8.9.4 暂停工作期间的工程照管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暂停工作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对工程、工程物资及文件等进行照管和保护,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按第8.9.1项[由发包人暂停工作]和第8.9.2项[由承包人暂停工作]的约定承担。
因承包人未能尽到照管、保护的责任造成损失的,使发包人的费用增加,(或)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8.9.5 拖长的暂停
根据第8.9.1项[由发包人暂停工作]暂停工作持续超过56天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复工的通知。如果发包人没有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工作的全部或部分继续工作,承包人有权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要求以变更方式调减受暂停影响的部分工程。发包人的暂停超过56天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的,承包人有权根据第16.2款[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约定,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8.10 复工
8.10.1 收到发包人的复工通知后,承包人应按通知时间复工;发包人通知的复工时间应当给予承包人必要的准备复工时间。
8.10.2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工作,双方均可要求对方一同对受暂停影响的工程、工程设备和工程物资进行检查,承包人应将检查结果及需要恢复、修复的内容和估算通知发包人。
8.10.3 除第17条[不可抗力]另有约定外,发生的恢复、修复价款及工期延误的后果由责任方承担。
第9条 竣工试验
9.1 竣工试验的义务
9.1.1 承包人完成工程或区段工程进行竣工试验所需的作业,并根据第5.4款[竣工文件]和第5.5款[操作和维修手册]提交文件后,进行竣工试验。
9.1.2 承包人应在进行竣工试验之前,至少提前42天向工程师提交详细的竣工试验计划,该计划应载明竣工试验的内容、地点、拟开展时间和需要发包人提供的资源条件。工程师应在收到计划后的14天内进行审查,并就该计划不符合合同的部分提出意见,承包人应在收到意见后的14天内自费对计划进行修正。工程师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竣工试验计划已得到确认。除提交竣工试验计划外,承包人还应提前21天将可以开始进行各项竣工试验的日期通知工程师,并在该日期后的14天内或工程师指示的日期进行竣工试验。
9.1.3 承包人应根据经确认的竣工试验计划以及第6.5款[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进行竣工试验。除《发包人要求》中另有说明外,竣工试验应按以下顺序分阶段进行,即只有在工程或区段工程已通过上一阶段试验的情况下,才可进行下一阶段试验:
(1) 承包人进行启动前试验,包括适当的检查和功能性试验,以证明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每一部分均能够安全地承受下一阶段试验;
(2) 承包人进行启动试验,以证明工程或区段工程能够在所有可利用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运行,并按照专用合同条件和《发包人要求》中的规定操作;
(3) 承包人进行试运行试验。当工程或区段工程能稳定安全运行时,承包人应通知工程师,可以进行其他竣工试验,包括各种性能测试,以证明工程或区段工程符合《发包人要求》中列明的性能保证指标。
进行上述试验不应构成第10条[验收和工程接收]规定的接收,但试验所产生的任何产品或其他收益均应归属于发包人。
9.1.4 完成上述各阶段竣工试验后,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试验结果报告,试验结果须符合约定的标准、规范和数据。工程师应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回复,逾期未回复的,视为认可竣工试验结果。但在考虑工程或区段工程是否通过竣工试验时,应适当考虑发包人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使用,对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性能、特性和试验结果产生的影响。
9.2 延误的试验
9.2.1 如果承包人已根据第9.1款[竣工试验的义务]就可以开始进行各项竣工试验的日期通知工程师,但该等试验因发包人原因被延误14天以上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同时,承包人应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进行竣工试验。
9.2.2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延误进行竣工试验的,工程师可向其发出通知,要求其在收到通知后的21天内进行该项竣工试验。承包人应在该21天的期限内确定进行试验的日期,并至少提前7天通知工程师。
9.2.3 如果承包人未在该期限内进行竣工试验,则发包人有权自行组织该项竣工试验,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应在试验完成后28天内向承包人发送试验结果。
9.3 重新试验
如果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竣工试验,则承包人应根据第6.6款[缺陷和修补]修补缺陷。发包人或承包人可要求按相同的条件,重新进行未通过的试验以及相关工程或区段工程的竣工试验。该等重新进行的试验仍应适用本条对于竣工试验的规定。
9.4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
9.4.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进行竣工试验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9.4.2 如果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根据第9.3款[重新试验]重新进行的竣工试验的,则:
(1)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根据第6.6款[缺陷和修补]继续进行修补和改正,并根据第9.3款[重新试验]再次进行竣工试验;
(2)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对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操作或使用未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自费修复,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和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并赔偿发包人的相应损失;无法修复时,发包人有权扣减该部分的相应付款,同时视为通过竣工验收;
(3)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使工程或区段工程的任何主要部分丧失了生产、使用功能时,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更换相关部分,承包人应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和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并赔偿发包人的相应损失;
(4)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使整个工程或区段工程丧失了生产、使用功能时,发包人可拒收工程或区段工程,或指令承包人重新设计、重置相关部分,承包人应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和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并赔偿发包人的相应损失。同时发包人有权根据第16.1款[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
第10条 验收和工程接收
10.1 竣工验收
10.1.1 竣工验收条件
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 除因第13条[变更与调整]导致的工程量删减和第14.5.3项[扫尾工作清单]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扫尾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区段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和竣工试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 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扫尾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实施计划;
(3) 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4) 合同约定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10.1.2 竣工验收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 承包人向工程师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工程师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工程师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14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工程师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工程师同意为止。
(2) 工程师同意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或工程师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收到并同意承包人的竣工验收申请,发包人应在收到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完成竣工验收但发包人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视为竣工验收合格,以完成竣工验收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3) 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师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4) 因发包人原因,未在工程师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作为工程实际竣工日期。
(5)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和第10.4款[接收证书]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违约金。
10.2 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
10.2.1 发包人根据项目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区段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区段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10.1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工程师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区段工程验收证书。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0.2.2 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区段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0.3 工程的接收
10.3.1 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可按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进行接收,并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接收的先后顺序、时间安排和其他要求。
10.3.2 除按本条约定已经提交的资料外,接收工程时承包人需提交竣工验收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10.3.3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10.3.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10.4 接收证书
10.4.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向发包人提交第14.6款[质量保证金]约定的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且工程具备接收条件后的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但承包人未提交质量保证金的,发包人有权拒绝颁发。发包人拒绝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说明理由并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需要做的工作,需要修补的缺陷和承包人需要提供的文件。
10.4.2 发包人向承包人颁发的接收证书,应注明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实际竣工日期,并列明不在接收范围内的,在收尾工作和缺陷修补完成之前对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预期使用目的没有实质影响的少量收尾工作和缺陷。
10.4.3 竣工验收合格而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10.4.4 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10.4.5 存在扫尾工作的,工程接收证书中应当将第14.5.3项[扫尾工作清单]中约定的扫尾工作清单作为工程接收证书附件。
10.5 竣工退场
10.5.1 竣工退场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并撤离相关人员,使得施工现场处于以下状态,直至工程师检验合格为止:
(1) 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 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约定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 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
(4) 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
(5) 施工现场其他竣工退场工作已全部完成。
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
10.5.2 地表还原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工程师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否则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0.5.3 人员撤离
除了经工程师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和工程师的要求将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撤离施工现场或拆除。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现场。
第11条 缺陷责任与保修
11.1 工程保修的原则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11.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原则上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单位/区段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区段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区段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未在合同约定期限进行验收,但工程经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未能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该项工程或工程设备的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4个月。
11.3 缺陷调查
11.3.1 承包人缺陷调查
如果发包人指示承包人调查任何缺陷的原因,承包人应在发包人的指导下进行调查。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指示中说明的日期或与发包人达成一致的其他日期开展调查。除非该缺陷应由承包人负责自费进行修补,承包人有权就调查的成本和利润获得支付。
如果承包人未能根据本款开展调查,该调查可由发包人开展。但应将上述调查开展的日期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可自费参加调查。如果该缺陷应由承包人自费进行修补,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发包人因调查产生的合理费用。
11.3.2 缺陷责任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费用超出质量保证金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修补的缺陷部位或部件还存在质量缺陷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11.3.3 修复费用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的费用。经查验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1.3.4 修复通知
在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48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11.3.5 在现场外修复
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为设备中的缺陷或损害不能在现场得到迅速修复,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请求发包人同意把这些有缺陷或者损害的设备移出现场进行修复,通知应当注明有缺陷或者损害的设备及维修的相关内容,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按移出设备的全部重置成本增加质量保证金的数额。
11.3.6 未能修复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如果工程或工程设备的缺陷或损害使发包人实质上失去了工程的整体功能,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回已支付的工程款项,并要求其赔偿发包人相应损失。
11.4 缺陷修复后的进一步试验
任何一项缺陷修补后的7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发出通知,告知已修补的情况。如根据第9条[竣工试验]或第12条[竣工后试验]的规定适用重新试验的,还应建议重新试验。发包人应在收到重新试验的通知后14天内答复,逾期未进行答复的视为同意重新试验。承包人未建议重新试验的,发包人也可在缺陷修补后的14天内指示进行必要的重新试验,以证明已修复的部分符合合同要求。
所有的重复试验应按照适用于先前试验的条款进行,但应由责任方承担修补工作的成本和重新试验的风险和费用。
11.5 承包人出入权
在缺陷责任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安保和保密等规定。
11.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前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即将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7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之日,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按第14.6.3项[质量保证金的返还]返还质量保证金。
如根据第10.5.3项[人员撤离]承包人在施工现场还留有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的,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后28天内,将上述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撤离施工现场。
11.7 保修责任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质量缺陷责任,由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件和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
第12条 竣工后试验
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后试验的,遵守本条约定。
12.1 竣工后试验的程序
12.1.1 工程或区段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后,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应根据合同约定尽早进行竣工后试验。
12.1.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提供全部电力、水、污水处理、燃料、消耗品和材料,以及全部其他仪器、协助、文件或其他信息、设备、工具、劳力,启动工程设备,并组织安排有适当资质、经验和能力的工作人员实施竣工后试验。
12.1.3 除《发包人要求》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进行每项竣工后试验,并至少提前21天将该项竣工后试验的内容、地点和时间,以及显示其他竣工后试验拟开展时间的竣工后试验计划通知承包人。
12.1.4 发包人应根据《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按照第5.5款[操作和维修手册]提交的文件,以及承包人被要求提供的指导进行竣工后试验。如承包人未在发包人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参加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可自行进行,该试验应被视为是承包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且承包人应视为认可试验数据。
12.1.5 竣工后试验的结果应由双方进行整理和评价,并应适当考虑发包人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使用,对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性能、特性和试验结果产生的影响。
12.2 延误的试验
12.2.1 如果竣工后试验因发包人原因被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2.2.2 如果因承包人以外的原因,导致竣工后试验未能在缺陷责任期或双方另行同意的其他期限内完成,则相关工程或区段工程应视为已通过该竣工后试验。
12.3 重新试验
如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则承包人应根据第11.3款[缺陷调查]的规定修补缺陷,以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并按照第11.4款[缺陷修复后的进一步试验]重新进行竣工后试验以及承担风险和费用。如未通过试验和重新试验是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则承包人还应承担发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
12.4 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
12.4.1 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且合同中就该项未通过的试验约定了性能损害赔偿违约金及其计算方法的,或者就该项未通过的试验另行达成补充协议的,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向发包人支付相应违约金或按补充协议履行后,视为通过竣工后试验。
12.4.2 对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的工程或区段工程,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建议,由承包人对该工程或区段工程进行调整或修补。发包人收到建议后,可向承包人发出通知,指示其在发包人方便的合理时间进入工程或区段工程进行调查、调整或修补,并为承包人的进入提供方便。承包人提出建议,但未在缺陷责任期内收到上述发包人通知的,相关工程或区段工程应视为已通过该竣工后试验。
12.4.3 发包人无故拖延给予承包人进行调查、调整或修补所需的进入工程或区段工程的许可,并造成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第13条 变更与调整
13.1 发包人变更权
13.1.1 变更指示应经发包人同意,并由工程师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除第11.3.6项[未能修复]约定的情况外,变更不应包括准备将任何工作删减并交由他人或发包人自行实施的情况。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发包人与承包人对某项指示或批准是否构成变更产生争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处理。
13.1.2 承包人应按照变更指示执行,除非承包人及时向工程师发出通知,说明该项变更指示将降低工程的安全性、稳定性或适用性;涉及的工作内容和范围不可预见;所涉设备难以采购;导致承包人无法执行第7.5款[现场劳动用工]、第7.6款[安全文明施工]、第7.7款[职业健康]或第7.8款[环境保护]内容;将造成工期延误;与第4.1款[承包人的一般义务]相冲突等无法执行的理由。工程师接到承包人的通知后,应作出经发包人签认的取消、确认或改变原指示的书面回复。
13.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3.2.1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工程师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13.2.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13.3.3项[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13.2.3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双方可以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进行利益分享。
13.3 变更程序
13.3.1 发包人提出变更
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书面形式的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13.3.2 变更执行
承包人收到工程师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在合理期限内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需要采取的具体措施及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3.3.3项[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13.3.3 变更估价
13.3.3.1 变更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 合同中未包含价格清单,合同价格应按照所执行的变更工程的成本加利润调整;
(2) 合同中包含价格清单,合同价格按照如下规则调整:
1) 价格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费率和价格;
2) 价格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费率或价格;
3) 价格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该工程项目应按成本加利润原则调整适用新的费率或价格。
13.3.3.2 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工程师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工程师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13.3.4 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3.6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
13.4 暂估价
13.4.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的,招标文件、评标方案、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批准。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中。
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作为招标人的,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具体的招标程序以及发包人和承包人权利义务关系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暂估价项目的中标金额与价格清单中所列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格。
13.4.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具体的协商和估价程序以及发包人和承包人权利义务关系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确定后的暂估价项目金额与价格清单中所列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格。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3.5 暂列金额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每一笔暂列金额只能按照发包人的指示全部或部分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付给承包人的总金额应仅包括发包人已指示的,与暂列金额相关的工作、货物或服务的应付款项。
对于每笔暂列金额,发包人可以指示用于下列支付:
(1) 发包人根据第13.1款[发包人变更权]指示变更,决定对合同价格和付款计划表(如有)进行调整的、由承包人实施的工作(包括要提供的工程设备、材料和服务);
(2) 承包人购买的工程设备、材料、工作或服务,应支付包括承包人已付(或应付)的实际金额以及相应的管理费等费用和利润(管理费和利润应以实际金额为基数根据合同约定的费率(如有)或百分比计算)。
发包人根据上述(1)和(或)(2)指示支付暂列金额的,可以要求承包人提交其供应商提供的全部或部分要实施的工程或拟购买的工程设备、材料、工作或服务的项目报价单。发包人可以发出通知指示承包人接受其中的一个报价或指示撤销支付,发包人在收到项目报价单的7天内未作回应的,承包人应有权自行接受其中任何一个报价。
每份包含暂列金额的文件还应包括用以证明暂列金额的所有有效的发票、凭证和账户或收据。
13.6 计日工
13.6.1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工程师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价格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价格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工程师按照第3.6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
13.6.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工程师审查:
(1) 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 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 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 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 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工程师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
13.7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13.7.1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13.8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13.7.2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工程师按第3.6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
13.7.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3.7.4 因法律变化而需要对工程的实施进行任何调整的,承包人应迅速通知发包人,或者发包人应迅速通知承包人,并附上详细的辅助资料。发包人接到通知后,应根据第13.3款[变更程序]发出变更指示。
13.8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13.8.1 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方式调整。
13.8.2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采用《价格指数权重表》的,适用本项约定。
13.8.2.1 双方当事人可以将部分主要工程材料、工程设备、人工价格及其他双方认为应当根据市场价格调整的费用列入附件6[价格指数权重表],并根据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1) 价格调整公式
公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O---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作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预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3条[变更与调整]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当期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且A+B1+B2+B3+……+Bn=1;
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当期价格指数,指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01;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投标函附录中载明的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当期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3) 权重的调整
按第13.1款[发包人变更权]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的,由工程师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4) 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本款第(1)项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当期价格指数。
(5) 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发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本款第(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高的一个作为当期价格指数。
13.8.2.2 未列入《价格指数权重表》的费用不因市场变化而调整。
13.8.3 双方约定采用其他方式调整合同价款的,以专用合同条件约定为准。
第14条 合同价格与支付
14.1 合同价格形式
14.1.1 除专用合同条件中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为总价合同,除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以及合同中其它相关增减金额的约定进行调整外,合同价格不做调整。
14.1.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
(1) 工程款的支付应以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签约合同价格为基础,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调整;
(2) 承包人应支付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由其支付的各项税费,除第13.7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外,合同价格不应因任何这些税费进行调整;
(3) 价格清单列出的任何数量仅为估算的工作量,不得将其视为要求承包人实施的工程的实际或准确的工作量。在价格清单中列出的任何工作量和价格数据应仅限用于变更和支付的参考资料,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
14.1.3 合同约定工程的某部分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支付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进行计量和估价,并据此调整合同价格。
14.2 预付款
14.2.1 预付款支付
预付款的额度和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执行。预付款应当专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的设计和工程实施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合同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5.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14.2.2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指示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7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
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14.3 工程进度款
14.3.1 工程进度付款申请
(1)人工费的申请
人工费应按月支付,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人工费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签发人工费支付证书,发包人应在人工费支付证书签发后7天内完成支付。已支付的人工费部分,发包人支付进度款时予以相应扣除。
(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每月月末向工程师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该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内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2) 扣除依据本款第(1)目约定中已扣除的人工费金额;
3) 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4) 根据第14.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 根据第14.6.2项[质量保证金的预留]约定应预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
6) 根据第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7) 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
8) 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4.3.2 进度付款审核和支付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包括因工程师原因延误报送的时间)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工程师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利息;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两倍支付利息。
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14.3.3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4.4 付款计划表
14.4.1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要求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付款计划表按如下要求编制:
(1) 付款计划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14.3.1项[工程进度付款申请]每期进度款的估算金额;
(2) 实际进度与项目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3.6款[商定或确定]修改付款计划表;
(3) 不采用付款计划表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付款计划表,用于支付参考。
14.4.2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与审批
(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8.4款[项目进度计划]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进行分解,确定付款期数、计划每期达到的主要形象进度和(或)完成的主要计划工程量(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等)等目标任务,编制付款计划表。其中人工费应按月确定付款期和付款计划。承包人应当在收到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付款计划表及编制付款计划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工程师。
(2) 工程师应在收到付款计划表后7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工程师审核的付款计划表后7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付款计划表为有约束力的付款计划表。
(3) 发包人逾期未完成付款计划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付款计划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
14.5 竣工结算
14.5.1 竣工结算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42天内向工程师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 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 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 采用第14.6.1项[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第(2)种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的,应当列明应预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采用第14.6.1项[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中其他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的,应当按第14.6款[质量保证金]提供相关文件作为附件;
(4) 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4.5.2 竣工结算审核
(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工程师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工程师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 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14.5.3 扫尾工作清单
经双方协商,部分工作在工程竣工验收后进行的,承包人应当编制扫尾工作清单,扫尾工作清单中应当列明承包人应当完成的扫尾工作的内容及完成时间。
承包人完成扫尾工作清单中的内容应取得的费用包含在第14.5.1项[竣工结算申请]及第14.5.2项[竣工结算审核]中一并结算。
扫尾工作的缺陷责任期按第11条[缺陷责任与保修]处理。承包人未能按照扫尾工作清单约定的完成时间完成扫尾工作的,视为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质量缺陷按照第11.3款[缺陷调查]处理。
14.6 质量保证金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提供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予以明确。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要求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
14.6.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
(1) 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
(2) 预留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3) 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且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承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时,发包人应同时返还预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如有)。但不论承包人以何种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累计金额均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14.6.2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
双方约定采用预留相应比例的工程款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的,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有以下三种方式:
(1) 按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预留,直至预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 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预留质量保证金;
(3) 双方约定的其他预留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预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发包人应同时返还预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发包人在返还本条款项下的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14.6.3 质量保证金的返还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缺陷责任期满,发包人根据第11.6款[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质量保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后,应于7天内将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后7天内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质量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14.7 最终结清
14.7.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2) 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4.7.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利息;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两倍支付利息。
(3) 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
第15条 违约
15.1 发包人违约
15.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开始工作日期延误的;
(2)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 发包人违反第13.1.1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
(4) 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工程暂停施工的;
(5) 工程师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6) 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7) 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15.1.2 通知改正
发包人发生除第15.1.1项第(6)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实施,并通知工程师。
15.1.3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5.2 承包人违约
15.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承包人违约:
(1) 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的承包人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不符合法律法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以及合同约定;
(2) 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3) 承包人违反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
(4)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5) 承包人未经工程师批准,擅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现场;
(6) 承包人未能按项目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
(7)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
(8) 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指示进行修复的;
(9) 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10) 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15.2.2 通知改正
承包人发生除第15.2.1项第(7)目、第(9)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工程师可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15.2.3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5.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第16条 合同解除
16.1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16.1.1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有权基于下列原因,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解除合同,解除通知中应注明是根据第16.1.1项发出的,发包人应在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14天前告知承包人其解除合同意向,除非承包人在收到该解除合同意向通知后14天内采取了补救措施,否则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解除日期应为承包人收到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的日期,但在第(5)目的情况下,发包人无须提前告知承包人其解除合同意向,可直接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
(1) 承包人未能遵守第4.2款[履约担保]的约定;
(2) 承包人未能遵守第4.5款[分包]有关分包和转包的约定;
(3) 承包人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进度计划,并且未按发包人的指令采取措施并修正进度计划;
(4) 工程质量有严重缺陷,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使修复开始日期拖延达28天以上;
(5) 承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承包人将进入破产和(或)清算程序,已有对其财产的接管令或管理令,与债权人达成和解,或为其债权人的利益在财产接管人、受托人或管理人的监督下营业,或采取了任何行动或发生任何事件(根据有关适用法律)具有与前述行动或事件相似的效果;
(6) 承包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或经发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其履约后仍未能依约履行合同、或以不适当的方式履行合同;
(7) 未能通过的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竣工后试验,使工程的任何部分和(或)整个工程丧失了主要使用功能、生产功能;
(8) 因承包人的原因暂停工作超过56天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或因承包人的原因暂停工作超过182天;
(9) 承包人未能遵守第8.2款[竣工日期]规定,延误超过182天;
(10) 工程师根据第15.2.2项[通知改正]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16.1.2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承包人的义务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以下约定执行:
(1) 除了为保护生命、财产或工程安全、清理和必须执行的工作外,停止执行所有被通知解除的工作,并将相关人员撤离现场;
(2) 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应将与被解除合同相关的和正在执行的分包合同及相关的责任和义务转让至发包人和(或)发包人指定方的名下,包括永久性工程及工程物资,以及相关工作;
(3) 移交已完成的永久性工程及负责已运抵现场的工程物资。在移交前,妥善做好己完工程和已运抵现场的工程物资的保管、维护和保养;
(4) 将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及承包人为本工程编制的设计文件、技术资料及其它文件移交给发包人。在承包人留有的资料文件中,销毁与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相关的数据及资料的备份;
(5) 移交相应实施阶段已经付款的并已完成的和尚待完成的设计文件、图纸、资料、操作维修手册、施工组织设计、质检资料、竣工资料等;
16.1.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估价、付款和结算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 合同解除后,按第3.6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 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
(5)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6.1.4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合同权益转让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以继续完成工程,和(或)安排第三人完成。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订立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合同或任何服务合同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发包人和(或)第三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
16.2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
16.2.1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有权基于下列原因,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解除通知中应注明是根据第16.2.1项发出的,承包人应在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14天前告知发包人其解除合同意向,除非发包人在收到该解除合同意向通知后14天内采取了补救措施,否则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解除日期应为发包人收到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的日期,但在第(5)目的情况下,承包人无须提前告知发包人其解除合同意向,可直接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
(1) 承包人就发包人未能遵守第2.5.2项关于发包人的资金安排发出通知后42天内,仍未收到合理的证明;
(2) 在第14条规定的付款时间到期后42天内,承包人仍未收到应付款项;
(3) 发包人实质上未能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构成根本性违约;
(4) 发承包双方订立本合同协议书后的84天内,承包人未收到根据第8.1款[开始工作]的开始工作通知;
(5) 发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发包人将进入破产和(或)清算程序或发包人资信严重恶化,已有对其财产的接管令或管理令,与债权人达成和解,或为其债权人的利益在财产接管人、受托人或管理人的监督下营业,或采取了任何行动或发生任何事件(根据有关适用法律)具有与前述行动或事件相似的效果;
(6) 发包人未能遵守第2.5.3项的约定提交支付担保;
(7) 发包人未能执行第15.1.2项[通知改正]的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8) 因发包人的原因暂停工作超过56天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或因发包人的原因暂停工作超过182天的;
(9)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开始工作日期迟于承包人收到中标通知书(或在无中标通知书的情况下,订立本合同之日)后第84天的。
发包人接到承包人解除合同意向通知后14天内,发包人随后给予了付款,或同意复工、或继续履行其义务、或提供了支付担保等,承包人应尽快安排并恢复正常工作;因此造成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顺延;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6.2.2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承包人的义务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以下约定执行:
(1) 除为保护生命、财产、工程安全的工作外,停止所有进一步的工作;承包人因执行该保护工作而产生费用的,由发包人承担;
(2) 向发包人移交承包人已获得支付的承包人文件、生产设备、材料和其他工作;
(3) 从现场运走除为了安全需要以外的所有属于承包人的其他货物,并撤离现场。
16.2.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退还履约担保:
(1) 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 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 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 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
(5) 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6) 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7) 按照合同约定应返还的质量保证金;
(8) 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16.3 合同解除后的事项
16.3.1 结算约定依然有效
合同解除后,由发包人或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结算及结算后的付款约定仍然有效,直至解除合同的结算工作结清。
16.3.2 解除合同的争议
双方对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后的结算有争议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第17条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定义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不能克服且不能提前防备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觉察或发现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有义务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工程师,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每隔28天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工程师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7.3 将损失减至最小的义务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使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减至最小。另一方全力协助并采取措施,需暂停实施的工作,立即停止。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17.4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 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 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及其他财产损失;
(4) 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现场必要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 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指示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 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工程师或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17.5 不可抗力影响分包人
分包人根据分包合同的约定,有权获得更多或者更广的不可抗力而免除某些义务时,承包人不得以分包合同中不可抗力约定向发包人抗辩免除其义务。
17.6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单次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10.5款[竣工退场]的规定进行。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3.6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
(1) 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2) 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当发包人支付上述费用后,此项材料、工程设备与其他物品应成为发包人的财产,承包人应将其交由发包人处理;
(3) 发包人指示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
(4) 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5) 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 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
(7) 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当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28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
第18条 保险
18.1 设计和工程保险
18.1.1 双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等保险。具体的投保险种、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应当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约定。
18.1.2 双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并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维持其持续有效。第三者责任险最低投保额应在专用合同条件内约定。
18.2 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
18.2.1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为其在施工现场的雇用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工程师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在施工现场的雇用人员依法办理工伤保险。
18.2.2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为其履行合同雇用的全部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雇用的全部人员依法办理工伤保险。
18.2.3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
18.3 货物保险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为运抵现场的施工设备、材料、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办理财产保险,保险期限自上述货物运抵现场至其不再为工程所需要为止。
18.4 其他保险
发包人应按照工程总承包模式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投保其他保险并保持保险有效,其投保费用发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应按照工程总承包模式所适用法律法规和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投保相应保险并保持保险有效,其投保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中,但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新颁布适用的法律法规规定由承包人投保的强制保险,应根据本合同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增加合同价款。
18.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18.5.1 持续保险
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18.5.2 保险凭证
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18.5.3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承担。
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负责按照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数额进行补足。
18.5.4 通知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当事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并通知工程师。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
双方按本条规定投保不减少双方在合同下的其他义务。
第19条 索赔
19.1 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任意一方认为有权得到追加/减少付款、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对方提出索赔:
(1) 索赔方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对方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索赔方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减少付款、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 索赔方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对方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 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索赔方应每月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 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索赔方应向对方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5) 承包人作为索赔方时,其索赔意向通知书、索赔报告及相关索赔文件应向工程师提出;发包人作为索赔方时,其索赔意向通知书、索赔报告及相关索赔文件可自行向承包人提出或由工程师向承包人提出。
19.2 承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
(1)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工程师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 工程师应按第3.6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及时书面告知发包人,并在42天内,将发包人书面认可的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索赔。
(3) 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3 发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
(1) 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
(2) 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承包人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索赔。
(3) 发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4 提出索赔的期限
(1) 承包人按第14.5款[竣工结算]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 承包人按第14.7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均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第20条 争议解决
20.1 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2 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及评审规则解决争议的,按下列约定执行: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如专用合同条件未对成员人数进行约定,则应由三名成员组成。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订立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为首席争议评审员。争议评审员为一人且合同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的,或争议评审员为三人且合同当事人就首席争议评审员未能达成一致的,由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
20.3.2 争议的避免
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共同书面请求争议评审小组,就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争议的情况提供协助或进行非正式讨论,争议评审小组应给出公正的意见或建议。
此类协助或非正式讨论可在任何会议、施工现场视察或其他场合进行,并且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出席。
争议评审小组在此类非正式讨论上给出的任何意见或建议,无论是口头还是书面的,对发包人和承包人不具有约束力,争议评审小组在之后的争议评审程序或决定中也不受此类意见或建议的约束。
20.3.3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或争议评审小组建议并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
20.3.4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并不影响暂时执行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直到在后续的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中对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进行了改变。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 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5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件
第1条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和解释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签署的补充协议、备忘录等文件。
1.1.3 工程和设备
1.1.3.5 单位/区段工程的范围:本工程规划用地红线范围之内。
1.1.3.9 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本工程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包括:规划用地红线范围之内占用的土地。
1.1.3.11 临时占地包括:承包人为实施本工程并履行占地手续后临时占用的土地,由承包人自行办理占地手续并承担占地费用。
1.2 语言文字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3.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建设部(或专业部门)规章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省、市、县)法规、规章。
1.3.2 杭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杭建市发〔2018〕578号);
1.3.3 《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杭建市发〔2018〕579号);
1.3.4 省市建设行政部门颁发的其他现行有效文件(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文件):
(1)《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杭建工发〔2011〕130号);
(2)《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物联网管理应用平台建设的通知》(杭建工发〔2012〕426号);
(3)《关于开展建筑工程扬尘在线监测设施安装工作的通知》(杭建工〔2019〕103号);
(4)《关于巩固G20杭州峰会成果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若干意见》(杭建工发〔2017〕112号);
(5)《杭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无欠薪”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杭建市〔2018〕161号);
(6)其他:《关于落实建筑工棚安装空调事宜的通知》(杭建工发【2011】237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推广应用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1)32号)。
1.3.5 新工艺、新技术的约定:按国家、省、市相关文件执行。
1.3.6 其他:
(1)《杭州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规定》(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77号)
(2)《杭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78号)
(3)《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
(4)《杭州市市政建设工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杭建监总〔2003〕38号)
(5)《关于打造“文明工地”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活动实施方案》(杭建监总〔2011〕21号)
(6)《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试行)》(杭发改投资[2013]422号)
(7)《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的通知(试行)》的通知》(拱建管办〔2021〕1号)
(8)《关于在区城建系统各单位深化开展“廉政文化进工地”活动的通知》(拱驻建纪〔2013〕2号)
(9)关于印发《拱墅区建设美丽杭州 打造“两美”浙江示范区建设工地环境专项 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拱住建局〔2015〕36号)
(10)《杭州市拱墅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加强拱墅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拱住建局〔2016〕101号
(12)《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拱墅区“拱墅无欠薪”行动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拱政办发〔2018〕9号
(13)《关于落实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分账管理的通知》拱住建局〔2018〕20号
(14)《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工程开展“无欠薪”行动有关事项的通知》拱住建局〔2018〕114号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本合同的标准、规范(名称)包括:现行国家建筑工程设计规范、施工规范、验收规范、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
1.4.2 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时间:/。
1.4.3 没有成文规范、标准规定的约定:/。
1.4.4 发包人对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详见设计文件和招标技术要求。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件
(3)中标通知书
(4)招标文件及其附件
(5)询标纪要(投标答疑)
(6)投标函及其附录
(7)本合同通用条款
(8)合同附件
(9)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10)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
(11)双方约定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它文件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的会议纪要、备忘录、补充文件、变更和洽商等书面形式的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发包人文件的提供
发包人文件的提供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合同签订后7天内,发包人提供经批复的初步设计批复文本壹份,初步设计电子版壹份,规划红线范围内原始地形建筑物图、前期的各项报批文件壹套。
1.6.2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承包人文件的内容、提供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
(1)合同签订后7天内,承包人提供项目总体进度计划,包括:设计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项目管理规划、材料设备采购计划、项目资金使用计划;
(2)每年12月25日及6月25日前提供下年度及半年度进度计划、资金使用计划,每月25日前上报下月度资金使用计划,因资金使用计划提交不及时导致的资金支付延期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3)每月25日前提供当月完成工程量和工作价款表、民工工资用工情况、安全施工措施费清单及价款、施工质量情况、原材料质量及检查情况、现场签证及设计变更情况。对于实际的进度与已批准的进度计划不符时,不论何种原因,承包人应按工程师批复意见的要求在3天内提交一式八份修订后的进度计划重新报送工程师审批。若承包人因其自身原因未能按批准的进度计划按期完工或完成预定的工作,工程师应通知承包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人收到通知后的3天内按经工程师批准后进度计划编制一式八份赶工措施报告报送工程师审批,承包人应承担采取赶工措施所增加的一切费用。如不按期提供或赶工措施未满足进度要求的,发包人有权拒付或扣减当期工程款。
(4)每周周报应包括上周计划完成情况、上周实际完成情况、下周计划情况(包括工程材料、设备的采购,安全文明施工,实测实量情况),现场人材机投入,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等。以上报表报监理、跟踪审计审核,审核后报发包人。
(5)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承包人向发包人上报本项目材料设备采购控制计划,对无价材料(设备)进行整理。正式采购2个月前上报无价材料(设备)明细表(含计划采购时间、参数、估算金额等),并梳理需要进行询价签证的无价材料清单。
(6)设备材料进场时,提交“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需包含材料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品牌、计量单位、数量、单价、供应时间、送达地点,并附送产品合格证复印件。
(7) 施工开工前7天提供(一式八份)总进度计划、施工组织设计(包括外加工计划)。逾期不提交,并因此影响工程施工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主要内容:(1)施工方案;(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3)EPC项目实施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4)劳动力及材料设备供应计划;(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6)EPC项目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含第三方检测保障措施);(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9)关键部位、重点难点施工内容应对措施;(10)EPC项目资金使用计划;(11)成品保护管理措施;(12)分包商及供货商管理措施;(13)试运行方案;(14)交付管理及措施;(15)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1.6.4 文件的照管
关于现场文件准备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7 联络
1.7.2 发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当面签收。
发包人的送达地址:发包人办公地点。
承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当面签收。
承包人的送达地址:承包人现场办公室。
1.10 知识产权
1.10.1 由发包人(或以发包人名义)编制的《发包人要求》和其他文件的著作权归属:按通用条款执行。
1.10.2 由承包人(或以承包人名义)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的知识产权归属:按通用条款执行。
1.10.4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1.11 保密
双方订立的商业保密协议(名称):/,作为本合同附件。
双方订立的技术保密协议(名称):/,作为本合同附件。
1.13 责任限制
承包人对发包人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为无。
1.14 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
关于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开发、使用、存储、传输、交付及费用约定如下: / 。
第2条 发包人
2.2 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
2.2.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的范围和期限:红线范围内,合同签署后7日历天内提供,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2.2.2 提供工作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的工作条件包括:发包人负责提供临水临电接入点,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交通等开通工作,开通手续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接入点后施工所需条件均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
2.3 提供基础资料
关于发包人应提供的基础资料的范围和期限:合同签订后7天内,发包人提供经批复的初步设计批复文本壹份,初步设计电子版壹份,规划红线范围内原始地形建筑物图、前期的各项报批文件壹套。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任何数据、资料、意见,不能减免或免除承包人承担的设计、采购、施工责任。
除发包人提供的基础资料外,承包人应自行踏勘现场,收集现场障碍物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设计、现场施工所需的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线缆、管道、受保护的古建筑、古树木等坐标方位、数据和其它相关资料,现场障碍物勘测和处理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5 支付合同价款
2.5.2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及资金安排的期限要求:自筹。
2.5.3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期限、金额(或比例):履约保函形式,形式:现金、支票、汇票、转账、银行保函或者保险公司保函。
2.7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3条 发包人的管理
3.1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 王勇 ;
发包人代表的身份证号: ;
发包人代表的职务: ;
发包人代表的联系电话: 13958098966 ;
发包人代表的电子邮箱: ;
发包人代表的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项目总负责,负责项目实施阶段全面协调管理工作;
发包人代表的职责:项目总负责,负责设计、施工、采购、试运行各阶段的协调管理工作。但涉及合同价格变更、工期变更、设计变更、安全事故、质量事故等重大事项的处理须经发包人按内控管理制度签证。
3.2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人员姓名: / ;
发包人人员职务: / ;
发包人人员职责:负责设计、施工、采购、试运行各阶段的协调管理工作。。
3.3 工程师
3.3.1 工程师名称:张潇琦;
工程师监督管理范围、内容:监理工程师按发包人委托监理的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实施监督;
工程师权限:监理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总监签字后送交承包人实施,并抄送发包人。但涉及合同价格变更、工期变更、设计变更、安全事故、质量事故等重大事项的处理须经发包人按内控管理制度签证。。
3.6 商定或确定
3.6.2 关于商定时间限制的具体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3.6.3 关于商定或确定效力的具体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关于对工程师的确定提出异议的具体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3.7 会议
3.7.1 关于召开会议的具体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3.7.2 关于保存和提供会议纪要的具体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第4条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1. 工程承包范围:1、包含建设内容的施工图深化设计(含各专业、各专项);2、包含所有前期报批报建工作;3、EPC总承包协调管理,包含工程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安全控制,投资(成本)控制,限额设计总协调,协助发包人完成数字化软件工程采购;4、包含与工程相关的主要设备及材料的采购、保管、安装及调试,数字化硬件设备应满足软件适配运行要求等;5、包含第三方服务费,指完成本工程建设所需的所有由第三方提供的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检测、检验、试验、评估、测量、测绘、评审等);6、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及移交等,包含但不限于工程竣工验收;相关职能部门的验收、移交;竣工图制作;竣工资料城建归档;工程备案;质保期的保修服务等及其他包含在本项目总承包范围内的内容。
2. 承包人应与本项目方案及初步设计单位做好充分的沟通和协调工作,承包人施工图设计应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初步设计图纸进行深化,设计及施工过程中需要满足未来社区验收要求,最终工程交付成果应落实本项目实施方案相关要求,未经发包人书面许可不得做大调整。承包范围内的施工图深化设计包含所有施工图设计和各类专项设计;所有设计成果必须经由发包人认可后方可实施,因修改完善产生的相关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3. 专项设计包含涉及本项目所有的专项设计(深化设计)以及限额设计总协调等。
4. 负责工程施工及各项竣工验收,专项验收,工程移交,结算审计送审,竣工图制作,竣工资料归档,试运行和质保期的保修服务等及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费用、合同、信息等管理和控制。
5. 工程主要材料、设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设施设备)的采购,采购前须经发包人认可方可实施,若未经发包人签字认可擅自采购安装产生的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6. 工程施工包含改造工程及做好工程进度控制,工程质量、安全控制,工程投资(成本)控制。
7. 负责总承包管理及所有前期报批报建工作,协助发包人取得各职能部门的审查意见,协助发包人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服务,负责承担第三方服务内容(指本工程所需的所有第三方服务)。
8.承包人应当在工程开工建设前,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和要求到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9.承包人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1)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行业监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2)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3)属地行业监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等信息。
11.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做好与交警、城管、环保及港航、地铁等部门的协调相关工作及审批手续。
12.承包人须自行解决由于施工原因造成的邻里纠纷、投诉、索赔、诉讼,由此造成的工期拖延或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4.2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是 。
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合同生效后7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中标价2%的履约保函,履约担保的形式:现金、支票、汇票、转账、银行保函或者保险公司保函。履约保函至本工程交付使用前一直有效。履约保证金中,工期履约保证金占25%,质量履约保证金占35%,安全文明施工履约保证金占20%,项目管理班子到位率履约保证金占15%,机械设备到位率履约保证金占5%。承包人违约发生履约保证金扣除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补足履约保证金,否则发包人有权扣除工程款补足履约保证金。
4.3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4.3.1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姓名:范弘烨 ;
执业资格或职称类型: 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 ;
执业资格证或职称证号码: 浙1332019202001855 ;
联系电话: ;
电子邮箱: ;
通信地址: 。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签订合同前须提供项目经理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由上述原因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未及时提供项目经理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导致合同签订延期的,每延期一天需支付违约金拾万元。
4.3.2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每月在现场的时间要求:不得少于24日历天。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项目经理到位率达不到合同约定比例的,扣减承包人10000元/月违约金,到位率严重不达标(低于70%)的,扣减承包人50000元/月违约金;项目经理未参加重要施工工序、环节、会议的,另按2000元/次扣减违约金。上述所有违约金直接在当次工程款中扣除,最终在结算金额中扣减。由上述原因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4.3.3 承包人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代表承包人承担本项目工程总承包的各项权利、义务和责任。全面负责本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及成本控制,做好本工程设计管理、施工管理、协调和监督工作,行使并履行本合同明确约定的项目经理的全部权力和职责,受理与其相关的所有通知、指示、同意、批准、决定及其通讯联络。
4.3.4 承包人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不允许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如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项目经理的,需报发包人、建设主管部门和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方可予以更换。承包人未按上述约定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并按50万元/人/次扣减承包人违约金。上述违约金直接在当次工程款中扣除,最终在结算金额中扣减。
4.3.5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按10000元/人/次扣减承包人违约金,上述违约金直接在当次工程款中扣除,最终在结算金额中扣减。由上述原因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4.4 承包人人员
4.4.1 人员安排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的期限:承包人应在合同签署后7日历天内按合同文件(投标承诺)提供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承包人实际到位的主要管理人员与合同文件(投标承诺)不一致时,发包人有权处以1万元/人/次的违约扣款,若确需调换部分人员,必须征得发包人的书面认同,并不得降低人员从业资格水平;若未经同意擅自调换,发包人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
承包人提交关键人员信息及注册执业资格等证明其具备担任关键人员能力的相关文件的期限:合同签署后7日历天内。
4.4.2 关键人员更换
承包人擅自更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不允许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如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须经发包人同意并备案。承包人未按上述约定擅自更换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并按 10000元/人/次付扣减承包人违约金。上述违约金直接在当次工程款中扣除,最终在结算金额中扣减。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按10000元/人/次扣减承包人违约金,上述违约金直接在当次工程款中扣除,最终在结算金额中扣减。由上述原因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4.4.3 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在岗要求
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到位率要求在85%(含)及以上,安全员要求到岗率为100%,以日历天为计算基数。承包人应在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场前24小时前,向监理人提交书面离场申请(还应注明临时代行人员情况及其职责范围),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后,方可离场。
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将扣减承包人5000元/月/人的违约金;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未参加重要施工工序、环节、会议的,另按500元/次/人扣减违约金。上述所有违约金直接在当次工程款中扣除,最终在结算金额中扣减。由上述原因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4.5 分包
4.5.1 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承包人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转包,也不得将项目的全部设计和施工业务肢解后发包给其他单位。施工分包单位除建筑劳务分包外,不得再分包;设计分包单位不得再分包。
4.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工程包括:如需进行分包的,分包人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企业资质等级,且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承包人有义务对分包人资质进行审查(需对分包单位及项目人员核实是否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若有,则不能分包给该单位),并须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应将发包人专业分包工程(如有)的进度、资料纳入承包人统一管理。承包人应明确专业分包工程的完工时间并提交给各专业分包单位进行工期安排(需经发包人、承包人、分包方等各方共同认可),并按时为分包单位提供工作面。承包人应在分包单位提交工程资料后10天内审核、盖章完毕,承包人应做好各分包单位技术上、交叉施工中的管理和配合协调工作。若因承包人违规分包而造成的后果由承包人全权承担,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相应分包合同价格10%的违约金。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承包人应当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分包单位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责,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所负的质量责任。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依法承担质量终身责任;承包人位对承包范围内工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4.5.5 分包合同价款支付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各分包单位进度款应纳入总承包单位统一申报。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单位代发制度。
4.6 联合体
4.6.2 联合体各成员的分工、费用收取、发票开具等事项:承包人为联合体的,应提供联合体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联合体协议应约定其中一方为牵头人,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就工程总承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工程款拨付给联合体牵头人,工资性工程款应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具体参照《建设项目工程款和工资款分账管理协议》执行。
4.7 承包人现场查勘
4.7.1 双方当事人对现场查勘的责任承担的约定:承包人提交投标文件,视为承包人已对发包人提供的基础资料及施工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了踏勘,并已充分了解评估原地形建筑物、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对工程可能产生的影响,承担相应风险与责任。
4.8 不可预见的困难
不可预见的困难包括:
(1)战争、敌对行动(不论宣战与否)、入侵、外敌行为;
(2)叛乱、恐怖主义、革命、暴动、军事政变或篡夺政权、内乱;
(3)承包人及其分包商雇员以外的人员骚乱、喧闹、罢工或停工;
(4)战争军火、爆炸物质、电离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5)自然灾害;
(6)传染病爆发、火灾、空中飞行物坠落等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的事件引发的后果;
(7)政府行为;
(8)社会异常事件;
(9)禁运、禁止令或其他政府的限制行动;
(10)国家法律法规变化;
(11)发生不可抗力情况时,承包人在有能力采取有效措施的情况不采取有效措施而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第5条 设计
5.2 承包人文件审查
5.2.1 承包人文件审查的期限: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设计审查阶段及其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提交相关阶段的设计文件,或提交的相关设计文件不符合相关审核阶段的设计深度要求时,须在3日内向发包人提出补充资料的要求,造成设计审查会议延误的,由承包人自费采取措施赶上;造成关键路径延误,或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包括审核会议准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2.2 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为:按通用条款执行,审查会议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2.3 关于第三方审查单位的约定:承包人应在设计审查阶段之前,根据限额设计及未来社区相关标准及要求自行对施工图、清单和造价进行审核,未达到限额设计和初步设计要求的应优化施工图设计。发包人对施工图深化设计提出的任何书面建议承包人应予响应,并按发包人提出的书面修改意见进行调整,直至发包人满意为止。施工图(含各专项设计)深化完成后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进行图纸审查,承包人应予配合,审查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3 培训
培训的时长为按通用条款执行,承包人应为培训提供的人员、设施和其它必要条件为提供专业人员、场地及设备进行培训,并承担相应费用。
5.4 竣工文件
5.4.1 竣工文件的形式、提供的份数、技术标准以及其它相关要求:竣工移交前承包人应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包括竣工图、隐检工程记录资料、性能测试报告及材料、设备的合格证、质保单及使用说明等资料等工程资料。竣工资料共需交四套原件(有一套如质保单等可以复印件),若房建项目资料需移交物业的,由承包人另行移交。相关资料分别按规定整理,工程各节点照片档案,以及声像资料需及时提交。提供工程竣工图光盘2 张,承包人负责资料归档工作。。
5.4.3 关于竣工文件的其他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5.5 操作和维修手册
5.5.3 对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第6条 材料、工程设备
6.1 实施方法
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实施方法、设备、设施和材料:按通用条款执行。
6.2 材料和工程设备
6.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6.2.2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类别、估算数量:承包人在采购前60天向发包人提供样品、有关资料和详细的采购计划明细表,经发包人、监理工程师书面确认后,方可采购进场。
竣工后试验的生产性材料的类别或(和)清单:试运行所需的材料、物资由承包人负责。
6.2.3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
发包人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和设备:/。
6.3 样品
6.3.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种类、名称、规格、数量:按有关规定和发包人、监理人要求执行。其中:(1)承包人在采购前应首先征得发包人和监理人对质量认可;(2)材料、设备,必须经发包人、监理人现场认可确认后才能大面积使用。所有工序必须样板先行;样板经设计、发包人、监理人书面确认后方可大面施工,如发包人认为暂定品牌材料需要甲定乙供的,承包人须无条件同意并积极配合,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内。(3)主要材料等到货时,应由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及承包人就材料设备的种类、产地、品牌、数量、规格等,按国家制定的有关质量标准规范要求进行验收或抽查试验,承包人并应向验收人员提供有关产品合格证、许可证、准用证等证明和出厂日期等以供核对。本工程所有材料的颜色及样式须经发包人同意后方可用于施工。所有的进场材料须提供质保书及合格证、并且符合施工图纸和规范要求。
6.4 质量检查
6.4.1 工程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
工程设计质量标准: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设计质量评定标准的合格要求。
工程施工质量标准: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合格要求。
本工程未设置优质工程奖励费,承包人如争创优质工程,争创费用在合同价中自行考虑。
6.4.2 质量检查
除通用合同条件已列明的质量检查的地点外,发包人有权进行质量检查的其他地点:/。
6.4.3 隐蔽工程检查
关于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的特别约定: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协议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发包人代表参加。通知包括承包人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发包人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发包人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6.5 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
6.5.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试验的内容、时间和地点:按国家及地方质量检验相关文件规范要求和发包人、监理人要求执行。
试验所需要的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所有工程试验必须在有关规定的测试中心进行。具体按有关规定和发包人要求执行。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按有关规定和发包人要求执行。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按国家及地方质量检验有关规定和发包人要求执行。
试验和检验费用的计价原则:本工程试验和检验相关第三方服务(指本工程所需的测绘、检验、试验、观测等所有由第三方提供的服务内容)费用,由承包人在合同价中包干。
6.5.3 承包人试验和检验其他约定:
(1)承包人及其分包人应随时接受发包人、监理人所进行的安全、质量的监督和检查。承包人应为此类监督、检查提供方便。
(2)承包人委托第三方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3)承包人应遵守施工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负有对其操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图纸交底、技术交底、操作规程交底、安全程序交底和质量标准交底,及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
(4)承包人应按照设计文件、施工标准和合同约定,负责编写施工试验和检测方案,对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配件)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并有义务自费修复和(或)更换不合格的工程物资,因此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
(5)承包人的施工应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施工质量评定以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施工部位,承包人应自费修复、返工、更换等。因此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
第7条 施工
7.1 交通运输
7.1.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1、由承包人协助发包人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规划场地红线外交通审批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施工现场内临时道路、场地硬化、给排水以及场地清理、平整由承包人负责实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其他:所在项目主通道养护(必须满足重型车辆通行要求,做好两侧绿化施工及维保),项目竣工后所在项目的临时便道拆除、清理需由承包人实施,以上费用均含在合同总价中,结算时不做调整。
7.1.2 场外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的特别约定:如因工程需要临时占用发包人提供的规划红线范围外的场地及公共道路,由承包人自行协调并负责办理审批手续,由发包人承担审批相应费用,场外交通开通施工及维护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1.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内交通的特别约定:具体道路由承包人在投标前自行踏勘确定,在施工期间的维护及相应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利用地下室顶板做为运输通道及材料堆放场地,必须提交设计院书面确认并符合相关规范要求,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加固才可以利用。
关于场内交通与场外交通边界的约定:以规划用地红线为界。
7.1.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2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2.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临时设施的费用和临时占地手续和费用承担的特别约定:
(1)合同签订后编制临时设施方案,30 天内完成场地七通一平及临时设施的搭建工作。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含租地),由承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手续费用及场地使用费。
(2)承包人应事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七通一平、场地现状(含地下障碍物)、周边环境、临时施工道路、当地的公安、市政、市容、交通、治安、环保、排污排水、环卫、城管、绿化、卫生、当地村民及任何其它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申请将不获批准。
(3)本工程承包人搭设的所有临时设施及临时道路及红线外的借地费用,所需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必须在发包人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清运完毕,否则发包人有权委托他人处理,但承包人应承担双倍的费用。
(4)临时设施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当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
(5)承包人向发包人免费提供办公用房3间、生活用房1间(包括空调、办公设施、桌椅、电脑、打印机、电话、网络等)。
7.2.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范围:/。
7.3 现场合作
关于现场合作费用的特别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7.4 测量放线
7.4.1 关于测量放线的特别约定的技术规范:按通用条款执行。施工控制网资料的告知期限:施工开工前7天内提供。
7.5 现场劳动用工
7.5.2 合同当事人对建筑工人工资清偿事宜和违约责任的约定:承包人应单独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承包人必须按期如实支付工人的劳工工资,发包人有权监督承包人对工人工资的发放,如工资专户资金不足的,承包人应从工程进度款中补足,必要时发包人有权直接扣除工程款用于支付工人工资,并视情提高工资性工程款支付比例,承包人不得提出异议。若发生集体讨薪、上访、投诉、诉讼、媒体曝光等事件,发包人有权视情节严重程度对承包人处以拖欠款总额5%至20%的罚金。
7.6 安全文明施工
7.6.1 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当事人对安全施工的要求:(1)施工现场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评定达到“合格”标准;(2)承包人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3)承包人应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员,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教育,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具,保证工程的施工安全和人身安全;(4)承包人应强化安全意识,抓好安全生产,杜绝事故发生,施工中若发生安全及人身事故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费用;(5)承包人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杭州市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有关规定,严格执行JGJ59-2011标准并参照通用条款及国家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6)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前7天内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
7.6.3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1)承包人须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安全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2)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尽量减小尘土和噪音污染,需要进行夜间作业时应经有关部门批准。
(3)承包人施工现场应满足拱墅区“美丽杭州”创建暨“‘迎亚运’城市环境大整治、城市面貌大提升”长效管理工作要求,做到无黄土裸露、无泥浆偷排、无卫生死角、无物料乱堆,出入口干净平整、工地围挡设置规范、扬尘治理措施到位、施工便道平整通畅、生活区管理有序。接受行政监督部门的检查考核。
(4)其他: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承包人文明施工还需做的其他工作:
①有现场作业人员必须统一着装,后背印有施工企业名称,夜间施工必须穿着反光背心,涉水施工必须穿戴救生衣。
②施工中产生的废土等必须随挖随运,堆放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堆放期间必须作覆盖处理,报价中已考虑土方短驳费用。
③协调好设备及电气安装、消防设施等施工安排,配合做好相关的安全文明施工工作。
7.9 临时性公用设施
关于临时性公用设施的特别约定:发包人负责提供用于本工程施工用水用电接入点,其余施工所需条件均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交通等开通工作,开通手续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接入点后施工所需条件均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
7.10 现场安保
承包人现场安保义务的特别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第8条 工期和进度
8.1 开始工作
8.1.1 开始准备工作: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编制临时设施方案,30 天内完成临时设施的搭建工作。
8.1.2 发包人可在计划开始工作之日起84日后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的特殊情形:按通用条款执行。
8.2 竣工日期
竣工日期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8.3 项目实施计划
8.3.1 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
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按通用条款执行。
8.3.2 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和修改
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及修改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8.4 项目进度计划
8.4.1 工程师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8.4.2 进度计划的具体要求:合同签订后7天内,承包人提供项目实施计划,包括:设计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项目管理规划、材料设备采购计划、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及项目重点难点和关键工序的施工计划。
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承包人应提供详细的项目实施计划,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后确定。
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合同签订后7天内提供项目实施计划,总进度计划、施工组织设计(包括外加工计划),一式八份。
8.4.3 进度计划的修订
承包人提交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批复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承包人答复发包人提出修订合同计划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8.5 进度报告
进度报告的具体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
8.7 工期延误
8.7.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使竣工日期延误,每延误1日的误期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或人民币金额为:20000元,累计最高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1.25%或人民币金额为:/。
8.7.3 行政审批迟延
行政审批报送的职责分工:按通用条款执行。
8.7.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双方约定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情形:
(1)启动台风橙色及以上预警的天气;
(2)启动防汛预案一级响应的天气;
(3)启动防冻预案一级响应的天气。
8.8 工期提前
8.8.2 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奖励:无。
第9条 竣工试验
9.1 竣工试验的义务
9.1.3 竣工试验的阶段、内容和顺序:按通用条款执行。
竣工试验的操作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
第10条 验收和工程接收
10.1 竣工验收
10.1.2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受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按通用条款执行。
10.3工程的接收
10.3.1工程接收的先后顺序、时间安排和其他要求:竣工后整体接收。
10.3.2 接受工程时承包人需提交竣工验收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竣工移交前承包人应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包括竣工图、隐检工程记录资料、性能测试报告及材料、设备的合格证、质保单及使用说明等资料、操作手册等工程资料。竣工资料共需交四套原件(有一套如质保单等可以复印件),若房建项目资料需移交使用人的,由承包人另行移交。相关资料分别按规定整理,工程各节点照片档案,以及声像资料需及时提交。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19)和杭州市城建档案馆进档要求。
10.3.3 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10.3.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10.4 接收证书
10.4.1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间:按通用条款执行。
10.5 竣工退场
10.5.1 竣工退场的相关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0.5.3人员撤离
工程师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的内容:按通用条款执行。
第11条 缺陷责任与保修
11.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期限:24个月。
11.3 缺陷调查
11.3.4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承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到达工程现场,遇紧急情况应在收到通知后2小时内到达 。
11.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7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1.7 保修责任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为:以工程质量保修书为准。
第12条 竣工后试验
本合同工程是否包含竣工后试验:是。
12.1 竣工后试验的程序
12.1.2 竣工后试验全部电力、水、污水处理、燃料、消耗品和材料,以及全部其他仪器、协助、文件或其他信息、设备、工具、劳力,启动工程设备,并组织安排有适当资质、经验和能力的工作人员等必要条件的提供方:由承包人提供并承担相应费用,试运行期间出现的质量问题由承包人免费维修。
第13条 变更与调整
13.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3.2.2 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日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日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 第13.3.3项[变更估价] 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13.2.3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变更建议的利益分享约定:双方协商确定。
13.3 变更程序
13.3.3 变更估价
13.3.3.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原则的约定:
变更范围:
(1)发包人要求发生变化,提出规模、功能和标准的变动;
(2)国家省、市政策发生的变化;
(3)人工、材料政策性文件调价(详见13.8)
双方根据本工程特点,商定的其它变更范围:
本工程为EPC总承包工程,除上述约定变更范围外,原则上不作变更,不增加费用。专用条款13.8条约定的材料、人工涨跌变化等变更费用经审计后计入。
本工程为EPC总承包工程,因承包人施工图修改完善原因产生的变更联系单均不影响合同总造价、总工期,不得改变招标文件第五章发包人要求。由此产生的变更联系单经发包人审批确认后根据限额设计原则在合同总价内进行投资控制。
限额设计审计后最终整体预算价未能达到工程费用的中标价的,则作为变更项需扣除相应差额,如达到或超过则不再增加费用。
13.3.3.2 变更价款确定
①工程变更发生的内容及工程量增减,按照已经审定的预算基准价编制口径进行测算,下浮率按投标总下浮率不变,材料、人工价格按照工程变更当期的杭州市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正刊信息价,机械价格按定额机械费计取;材料价格无信息价的,由发包人、承包人、跟踪审计单位、监理单位共同进行市场调查询价后确定。以上增减部分不另计组织措施费。变更价格最终以结算审计为准。
②合同工期内的人工材料的价格波动参照专用条款第13.8条约定执行,价格最终以结算审计为准。
③施工如承包人遇材料因实际情况需要变更,不得降低品质,并且须经发包方、监理方书面签证同意,材料变更应在招标文件选定的品牌、规格范围内或在不低于投标档次品牌中选择,单价不应突破投标同档次材料的价格水平。
④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承包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发包人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变更。
⑤实施过程中因故甩项或取消实施的内容,经发包人确认后将作为变更项从合同价中扣除。
关于变更的补充约定:
工程变更需严格执行拱墅区工程变更管理规定,未经过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同意的工程变更不得实施,否则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
13.4 暂估价
13.4.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可以参与投标的暂估价项目范围:/。
承包人不得参与投标的暂估价项目范围:/。
招投标程序及其他约定:/。
13.4.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协商及估价的约定: / 。
13.5 暂列金额
其他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3.8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13.8.2 关于是否采用《价格指数权重表》的约定:否。
13.8.3 关于采用其他方式调整合同价款的约定:
(一)除钢材、铜材、水泥、商品混凝土、沥青材料根据政策性文件调价外,本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市场价格波动不影响合同价格。可调规格材料(仅限钢材、铜材、水泥、商品混凝土、沥青材料)价款动态调整结算方式采用竣工后一次性结算调价:
工程竣工后,根据合同工期内各期材料信息价格相对于编制期信息价的变动幅度以及材料的风险承担幅度进行计量和结算。合同工期内月份的计算按照日历月份计,遇有小数即进位取整数。风险幅度以外材料价差计算公式如下:
①当单种规格材料价格上涨超过约定的风险幅度时,材料差价(正值)=〔合同工期内各月份信息价算术平均值-编制期信息价×(1+风险幅度)〕×单种规格材料用量。
②当单种规格材料价格下跌超过约定的风险幅度时,材料差价(负值)=〔合同工期内各月份信息价算术平均值-编制期信息价×(1-风险幅度)〕×单种规格材料用量。
(注:上述公式中的“单种规格材料用量”,是指可调规格材料合同用量与变更用量之和,材料包括工程实施过程中耗用的原材料、构配件、半产品、辅助材料和零件。“编制期信息价”,是指由杭州市造价管理部门在投标截止日前28日历天所在月份造价信息正刊发布的当期信息价。所在月份信息价如遇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信息价格调整的,则该月信息价格按所发布信息价执行天数加权平均。)
本工程约定:单种规格材料价格(仅限钢材、铜材、水泥、商品混凝土、沥青材料)风险幅度为5%。
按上述办法计算的材料价差款,待结算办理完毕与工程结算款一并支付。
(二)人工:当人工市场价格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时,发、承包双方按照竣工后一次性结算方式调整人工费价差。人工价差采用价格指数法调价,价差只计取税金。风险幅度以外人工价差计算公式为:
①当施工期人工价格指数平均值相对于编制期人工价格指数的比值上涨超过约定的风险幅度时,人工费价差(正值) = 〔合同工期内各月份人工价格指数算术平均值/编制期人工价格指数-(1+风险幅度)〕×人工费总额。
②当施工期人工价格指数平均值相对于编制期人工价格指数的比值下跌超过约定的风险幅度时,人工费价差(负值) = 〔合同工期内各月份人工价格指数算术平均值/编制期人工价格指数)-(1-风险幅度)〕×人工费总额。
(注:公式中的“人工费总额”,是指按原合同口径计算的结算造价的人工费,包括合同价及联系单调整部分的人工费。“编制期人工价格指数”,是指投标截止日前28日历天所在月份由杭州市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人工价格指数。)
人工费的风险幅度为5%。
上述合同价格调整以发包人委托的审计单位最终结算审计为准。
第14条 合同价格与支付
14.1 合同价格形式
14.1.1 关于合同价格形式的约定:
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除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以及合同中其它相关增减金额的约定进行调整外,合同价格不做调整。
本合同签约合同价(大写)捌仟玖佰零陆万玖仟零柒拾元整(¥89069070元)(不含暂列金额4836843元),其中设计费215.0000万元,建筑安装工程费8581.7018万元、设备购置费用79.6303万元、总承包管理及其他费用30.5749万元。
(1)设计费、总承包及其他费用:按照中标价包干。设计费的90%为基本费,10%为考评费;总承包及其他费用的80%为基本费,20%为考评费。考评费经发包人、全过程工程咨询管理单位(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监理单位考核合格后支付。
(2)本工程需进行限额设计。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提供的初步设计图纸的基础上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完成后,承包人应随同图纸报送施工图预算(同时附上预算套价及算量软件版电子稿及计算底稿)。
(3)合同总价确定原则
①“设计费”、“总承包及其他费”按照中标价包干。疫情防控专项费用按实际发生期间最新文件执行结算
②建筑安装工程费及设备购置费的确定口径:承包人应以工程费用中标价作为限额进行施工图深化设计,审定施工图工程预算价=施工图预算基准价×(工程费用中标价/工程费用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算价经跟踪审计单位审定后作为工程费用进度款支付及竣工结算审核依据之一,若经跟踪审计单位审计的工程预算价超过中标价,则以中标价作为限额进行进度款支付,若经跟踪审计单位审计的工程预算价低于工程费用中标价的,以工程预算价进行进度款支付。工程费用最终以竣工结算审计造价确定。
③零星人工无法套用定额的,由发包人书面签证,零星人工费按杭州市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杭州信息价》正刊中建筑工种人工工资信息价计算。
(4)施工图预算基准价编制(审定)口径:
①按照《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及浙江省2018版各专业预算定额、一般计税法计价及有关政策文件进行编制,按照国有项目招标控制价(国标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编制口径进行编制。
②综合费用(管理费、利润)费率按中值计取,风险费用不计取,取费基数为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
③组织措施费仅计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费率按相应施工取费费率中值计取,取费基数为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标化工地增加费、二次搬运费、缩短工期增加费、提前竣工增加费(赶工费)自行在投标费率中考虑,不再计取。
④其他项目费用不计。
⑤技术措施费:大型机械设备进退场及安拆费、脚手架及垂直运输费按2018版定额相应工程量计算规则计取和按规定应计取的技术措施费。(特殊施工技术措施方案需经监理单位批准,确认为确实必要的、可行的技术措施方可计算技术措施费)
⑥规费按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标准费率的计取。取费基数为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
⑦税率按现行国家税收政策执行。
⑧人工、材料价格按照发包人书面确认的投标截止日前28日历天所在月份的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正刊除税信息价(信息价套用正刊发布的价格顺序:杭州造价信息(杭州市市区)、杭州市市区没有套用浙江省信息价、浙江省信息价中没有的按除税市场价执行),机械费按定额机械费计取。
无价材料的确定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单位、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跟踪审计单位按发包人无价材料(设备)定价实施细则执行。
(5)原则上无联系单及变更,若发生变更需发包人认可及签证,由承包人按限额设计原则累计变更费用不得超出不可预见费,如无变更,结算时不可预见费扣回。
(6)本工程合同价最终以结算审计定案为准。
14.1.2 关于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除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外,合同价格不做调整。
14.1.3 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支付工程价款的计量方法、估价方法:无 。
14.2 预付款
14.2.1 预付款支付
预付款的金额或比例为:合同签订生效后20天内,支付合同价中建安工程费用的5%(含合同价1%工资性工程预付款)。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从第一笔工程进度款开始分五期扣回。
14.2.2预付款担保
提供预付款担保期限:合同签订生效后20天内。
预付款担保形式:银行保函、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或者融资担保公司保函。
14.3 工程进度款
14.3.1 工程进度付款申请
工程进度付款申请方式:按月申请当期工程进度款。
承包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时间:每个月25日前提交当月工程款支付申请表一式三份。
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经总监、跟踪审计及发包人审核同意的工程量完成月报表;
(2)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金额;
(3)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
(4)承包人开出的工程进度款收费发票;
(5)承包人已缴纳相应违约款(包括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等违约款);
(6)民工工资支付明细凭证。
14.3.2 进度付款审核和支付
进度付款的审核方式和支付的约定:
(1)设计费在施工图设计完成并通过图审后7日内支付设计费总额的40%,报送施工图预算后支付至施工图设计费总额的60%,完成各单项竣工验收合格后7日内支付至设计费总额的80%,完成竣工备案并投入使用后支付剩余设计费。
(2)总承包管理及其他费随工程费用进度款同比例支付。
(3)工程进度款由承包人在每个月的25日前提出当月已完成工程量产值支付申请,工程量产值支付申请的核定:工程量及施工内容由监理单位签证确认,价格由跟踪审计单位核定,发包人在接到经审核确认的支付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按当月实际完成工程量产值的80%进行支付(如当期工程款限额设计预算未出具报告的,累计支付工程款不得超过合同相应价款的80%)。
(4)工程移交并将审计资料移交至发包人且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付至实际完成工程量的85%且不得超过中标价中建安工程费用的85%;
(5)工程经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审计确定最终结算价后,付至最终结算价的98.5%;留最终结算价的1.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
(6)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支付按照《建设项目工程款和工资款分账管理协议》执行,承包人保证工资款专款专用,并每月将工资款通过银行打卡形式发放到每位农民工个人银行账户,不挪用他用。
承包人每月将审核盖章后委托银行发放的工资清单及银行代发凭证报发包人备案,并作为下期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
(7)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扣除当期应拨付的工资性工程款后,再拨付剩余工程进度款。每期工程进度款审核时,需同步审核民工工资发放凭证,发现账户资金不足的,总承包单位应及时补足,确保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8)每次付款前,承包人均应向发包人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正式发票;工程经审计确定最终结算价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开具剩余金额的全额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暂缓付款。
(9)承包人清楚本工程为政府投资工程,如因支付审批流程致使逾期支付工程款项的,不视作发包人违约。
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的10工作日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支付违约金。
14.4 付款计划表
14.4.1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要求:承包人在申报当期月度工程进度款时应同时提交下月度工程款付款计划表。
14.4.2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与审批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按通用条款执行。
14.5 竣工结算
本项目竣工结算价最终以竣工结算审计结果为准。竣工结算审计以预算审核报告为基础,竣工结算价由经审计后确定的合同总价及专用条款13.8条约定的材料、人工涨跌变化和变更费用(原则上无变更及联系单)两部分组成,若最终经审计的合同总价部分超过中标价,则以中标价进入结算价;若最终经审定的合同总价部分低于中标价,差额部分作为变更项从中标价中予以扣除,并以审定的合同总价进入结算价。
14.5.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的时间:工程竣工验收达到合格标准后,承包人应在1个月内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竣工结算申请的资料清单和份数:完整的竣工结算审计资料一式两套,包括但不限于:工程结算书(附计算底稿,电子版和算量软件版),限额设计预算报告,完整施工图及竣工图,工程变更联系单,工期签证,图纸会审纪要、图纸交底资料、施工技术资料(开竣工报告、审批资料、竣工验收证书、隐蔽工程验收资料、质量检验资料、项目实施规划、施工记录等)。
竣工结算申请单的内容应包括: / 。
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工程交付使用后,提供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19)和杭州市城建档案馆进档要求整理的竣工图及施工文件,所发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该工程为政府性投资项目,发包人根据国家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发包人委托的审计单位审定的工程结算额,与承包人办理最终工程价款结算手续。审计核减金额超过承包人送审结算造价(不含合同固定总价金额部份)的5%以上部分的审计追加费,由承包人承担支付,审计追加费按审计核减额的5%计取。
上述审计核减费发包人有权从工程结算价款中直接扣除,承包人不得提出异议。
工程结算审计参照《杭州市拱墅区城中村改造工程指挥部建设工程项目结算审计管理办法》执行,资料包括送审资料清单、结算汇总表、各项结算调整的依据、内容及费用、已经发包人工程人员确认的竣工图(一式三份)、已办妥“质量保修书”、已办妥资料归档手续等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在工程结算审核过程中,承包人不得再增加任何结算资料(图纸、签证变更单、价格凭证等)。在结算审核中发现结算资料无效或不完整的,费用将不予计取,审价延误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4.5.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竣工结算审计完成后15天内完成。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竣工结算审计完成后15天内完成。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按通用条款执行。
14.6 质量保证金
14.6.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
(1) 工程质量保证担保,保证金额为: / ;
(2) 1.5%的工程款;
(3) 其他方式: / 。
14.6.2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
(1) 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预留的质量保证金的比例:,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 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预留专用合同条件第14.6.1项第(2)目约定的工程款预留比例的质量保证金;
(3) 其他预留方式:。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工程质量保修金在竣工验收合格,完成竣工备案之日起满1年扣除相应的扣款后(由于承包人维修不及时而发包人自行维修的费用)返还1%,满2年在提供3年保修担保函及扣除相应扣款后再返还0.5%,5年保修期满扣除相应的扣款后退还保修担保,保修款返还均不计利息。
14.7 最终结清
14.7.1 最终结清申请单
当事人双方关于最终结清申请的其他约定:/。
14.7.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当事人双方关于最终结清支付的其他约定:/。
第15条 违约
15.1 发包人违约
15.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发包人未能按时提供真实、准确、齐全的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
(2)发包人未能按13条的约定调整合同价格,未能按14条有关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约定的款项类别、金额、承包人指定的账户和时间支付相应款项;
(3)发包人未能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其它责任和义务。
15.1.3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
15.2 承包人违约
15.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项目经理每月出勤少于24天;
(2)安全、文明施工未达到杭州市有关规定要求,被有关部门处以通报以上处罚的;
(3)开工前承包人提供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须经发包人审核同意。配备的管理力量不得低于投标文件中的承诺,否则视作承包人违约;工程实施中,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视作承包人违约。
(4)安全、文明施工未达到杭州市有关规定要求,被有关部门处以通报以上处罚的,每次支付发包人违约金5000至10000元,直至付至安全文明施工履约保证金的20%。发生两起以上一般事故,发包人扣除安全文明施工履约保证金的30%;发生较大事故,发包人扣除安全文明施工履约保证金的50%;发生重大事故或两起以上较大安全事故,发包人扣除全部安全文明施工履约保证金。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承包人支付发包人违约金50万元并承担赔偿责任:
(1)承包人未能履行第6.2款对其提供的工程物资进行检验的约定、7.5款施工质量与检验的约定,未能修复缺陷;
(2)承包人经三次试验仍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经三次试验仍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导致的工程任何主要部分或整个工程丧失了使用价值、生产价值、使用利益;
(3)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或未经必要的许可、或适用法律不允许分包的,将工程分包给他人;
(4)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其它责任和义务。
承包人应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因上述违约行为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不能减轻或免除合同中约定的由承包人继续履行的其它责任和义务。
15.2.2 通知改正
工程师通知承包人改正的合理期限是: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在接到工程师整改通知书后28天内整改完成,逾期未整改的按承包人违约处理。
15.2.3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第16条 合同解除
16.1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16.1.1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双方约定可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按通用条款执行。
16.2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
16.2.1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双方约定可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按通用条款执行。
第17条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定义
除通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按通用条款执行。
17.6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当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的28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第18条保险
18.1 设计和工程保险
18.1.1 双方当事人关于设计和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为保证工程及双方现场人员、机械设备、原材料的安全,相关一切保险(包含工程强制性保险及为施工现场人员、设备、材料办理的商业保险)由承包人自行投保,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内。承包人须为本工程办理建设工程一切险并支付保险费用。在开工前承包人需提供工程一切险参保的相应凭据,若未能投保,则发包人有权从合同价款中扣除相关费用并向相应保险机构投保,工程其他人员、机械、原材料的相关保险,在工程发生相应事故(自然灾害或其他情况造成现场人员、机械、原材料造成损失的)的情况下,承包人应首先向保险公司办理索赔程序,如承包人未购买相应保险的,不得向发包人提出索赔申请。
18.1.2 双方当事人关于第三方责任险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应按国家地方有关规定和工程建设需要投保。
18.2 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
18.2.3 关于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特别约定:承包人按国家地方有关规定和工程建设需要投保。
18.3 货物保险
关于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材料、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办理财产保险的特别约定:承包人按国家地方有关规定和工程建设需要投保。
18.4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8.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18.5.2 保险凭证
保险单的条件:按通用条款执行。
18.5.4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第20条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否。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人数:/。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选定争议避免/评审组的期限:/。
评审机构:/。
其他事项的约定:/。
争议评审员报酬的承担人:/。
20.3.2 争议的避免
发包人和承包人是否均出席争议避免的非正式讨论:/。
20.3.3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关于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的特别约定:/。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1 本项目其他约定
(1)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及投资效益,发包人与承包人在签订工程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廉政合同》。《廉政合同》作为施工合同协议书的附件,与工期施工合同协议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字立即生效,双方务必认真执行。
(2)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政策、落实管理责任,严防建筑工地和暂空房成为计划外躲生留儿逃生的场所,严禁计划外生育。
(3)本工程为政府投资项目,须设置安装在线监测系统,此项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中。承包人在确保“施工现场在线监测系统”的基础上(在线监测系统是指在施工现场采集视频、音频信号,通过网络传输和信息处理后接入城管行政执法局信息中心建筑工地监控专网及发包人指定办公室),实现对建设工地24小时不间断监控及录像。通过在线监测系统及时反映施工现场基本状况及形象进度、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动态、噪声控制、夜间施工等情况,做到项目现场(施工区、样板区、工程材料主要出入口、材料堆场、民工宿舍等区域)全覆盖无死角,实现相关管理部门、发包人对施工现场多级远程网络监控和管理。所发生的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内。
(4)承包人承诺在发包人使用承包人所有产品时不会因知识产权或产品所有权等问题引起第三方索赔或其他要求,否则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都应由承包人承担。
(5)承包人需购置指纹考勤机一台,用于现场对承包人管理班子的日常考勤工作。考勤机由发包人管理,费用含在投标总价中,不再另行支付。
(6)承包人不允许为监理人提供伙食,如有发现将按1000元/人次处罚。
(7)承包人必须按规定开设民工学校并经考评达标,教室内除应配置必需教学器具外还应配置DVD播放机、投影仪。民工学校的开设要求按当地市相关文件执行。具体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不作调整。
(8)配合发包人组织的现场参观活动,保证现场的安全、整洁、美观,费用已包含在总价中。
(9)承包人有责任为发包人、监理单位、质监单位和设计单位等进行工程检查时提供安全保护用具和各种设施的方便,该项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10)临时设施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当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
(11)要求施工单位做好大风、暴雨等恶劣天气的施工安排,确保大风、暴雨恶劣天气的现场安全工作;做好防台防汛期间的施工安排,确保施工现场安全;相关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12)施工中产生的多余土石方等须及时清运,临时堆放必须作好覆盖工作,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13)本工程在施工中必须保证行人、车辆的通行安全,承包人进场后应在各路口搭设有足够强度的安全防护通道,负责工程影响区域内的交通疏导标示标牌等的制作、安装及日常维护,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网,施工现场附近的人行道和机动车道的设置必须满足施工期间交通组织的要求,保证交通畅通,并承担施工期间管理范围内道路的市政设施及便道的日常养护和维修工作。若由于承包人管理范围内的市政设施及施工便道的维护不力造成后果的,均由承包人负责。费用已考虑在合同总价中。
(14)本工程出入口交通(疏解)便道的施工及施工期间的维护由承包人负责实施,道路面层均采用硬化路面,必须配备标准洒水车。施工场地进出口配置车辆冲洗设备,保证施工现场无扬尘、进出施工车辆不产生扬尘。需在塔吊、围墙、外架等部位设置喷雾设施,做好降尘措施。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结算时不做调整。
(15)工程开工前,承包人须按行政主管部门要求,与拟建工程周边道路保洁、养护管理单位签订保洁协议,相关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16)本工程施工中所有土方、泥浆、材料、生活污水及施工废料的内外运输,必须遵守本市有关交通、环卫、安全、防噪声等行业管理法规的规定,行业管理部门要求办理的渣土准运证、渣土消纳场所、雨污接管、交通通行证等所有手续均应办理,并由承包人自行办理解决。承担渣土运输的企业必须是具备资质且信誉良好的专业运输企业。承包人施工中因违反本市有关规定,引起政府职能部门罚款和停工整改,其发生的费用与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7)承包人应严格按已确认的施工技术方案实施,并应接受发包人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安全、进度、文明施工及投资等的管理,服从发包人在工程管理中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的工程相关管理办法和处罚措施。
(18)承包人须注意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协调和保持好与周边的良好关系,避免产生投诉。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纠纷产生损坏赔偿时,由承包人负责解决并承担相应费用。
(19)本工程必须考虑到施工对周边道路、小区住户生活及安全的影响。需搭设相关围挡、防高空坠物等设施。具体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不再另行支付。
(20)承包人理解并同意,已认真踏勘工程现场,熟悉施工现场及周围的地形、地貌(含场地内地下障碍物)、水文、地质、交通道路、装卸储存条件、场内运输限制,充分考虑场地布置、占用市政道路、租用场地及二次布置等情况,以获得一切可能影响投标报价的直接资料。本合同签订后,承包人不得以不完全了解现场情况为由而提出追加费用或延长工期等要求。对此类要求,发包人将不予任何考虑。场地清理、平整、硬化、临时设施、道路、围墙、排水及完工后的拆除并清运(含破除场地硬化、道路、围墙、临时设施)等相关工作由承包人负责实施,费用在投标总价中综合考虑。
(21)施工用电、用水所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每月按时缴纳至相关部门,因承包人费用缴纳不及时而导致现场停水、停电的,处罚20000元/次。造成工地停工的,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2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被处以罚款的,以实际行为发生之日为罚款缴纳的时间。罚款缴纳方式除合同中约定外,由承包人以现金形式上缴。
(23)关于“拱墅无欠薪”专项行动约定:
a.承包人必须规范劳务分包制,总承包、专业分包、劳务企业组织劳务作业时,依法使用自有劳务工人完成劳务作业,严禁再行分包、转包、承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单位或“包工头”。
b.承包人必须将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发包人有权监督承包人对工人工资的发放,必要时发包人有权直接扣除工程款用于支付工人工资,并视情况罚扣承包人 200000~300000 元。承包人对本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
c.本工程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帐管理制度,承包人须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到本项目所在行政区域内的商业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作为人工费收支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工资专户格式为:总承包企业(全称)+项目(可简称)+民工工资专户。限额设计预算审核及竣工造价审核时应分别计列工资总额,作为分账管理时人工费收支依据。
d.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建设项目工程款和工资款分账管理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关于“拱墅无欠薪”行动专项治理其他未尽事宜,参照杭建市〔2018〕161号、拱政办发[2018]9号、拱住建局[2018]20号及拱住建局〔2018〕114号等现行文件执行。
专用合同条件附件
附件1:发包人要求
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5: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
附件7:廉政责任书
附件8:建设项目工程款和工资款分账管理协议
附件9: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书
附件10:联合体协议书
附件1 发包人要求
发包人要求应尽可能清晰准确,对于可以进行定量评估的工作,发包人要求不仅应明确规定其产能、功能、用途、质量、环境、安全,并且要规定偏离的范围和计算方法,以及检验、试验、试运行的具体要求。对于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有关设备和服务,对发包人人员进行培训和提供一些消耗品等,在发包人要求中应一并明确规定。
发包人要求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功能要求:
和睦未来社区提升改造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总面积约21.63公顷,涉及改造建筑面积约17.8万平方米。从数字化、建筑、景观等方向对和睦社区进行九大场景的整体优化提升,详细内容及功能要求见初步设计文本及批复。
二、工程范围:
包括但不限于数字化展厅及双创办公、体育中心、休闲驿站、便民网点、非机动车棚等项目改造(含装修),电梯井改造,社区景观提升改造及室外工程,与数字化软件建设相衔接改造内容等。
包含建设内容的施工图深化设计(含各专业、各专项)、报批报建、工程相关的设备及材料的采购、工程施工、验收、移交、备案及质保期保修等内容,设计及施工过程中需要满足未来社区验收要求,最终工程交付成果应落实本项目实施方案相关要求。
EPC总承包范围不含室外强弱电、自来水、燃气等行业专属迁改工程,不含电力局专属建设的变配电工程,不含数字化软件建设内容,上述由发包人另行发包内容纳入EPC总承包协调管理,承包人应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临时水、电、场地及其他配合工作,应协助发包人完成数字化软件采购,确保数字化硬件与软件适配运行。
三、工艺安排或要求(如有)
四、时间要求:
EPC总工期365日历天。(其中,中标后60日历天内完成施工图并需达到招标人的要求,施工工期275日历天,完成竣工验收移交 30日历天。)
五、技术要求:
工程设计质量标准: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设计质量评定标准的合格要求。
工程施工质量标准: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合格要求。
六、竣工试验
七、竣工验收
八、竣工后试验(如有)
九、文件要求
十、工程项目管理规定
十一、其他要求
(一)对承包人的主要人员资格要求。
(二)相关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的办理。
(三)对项目业主人员的操作培训。
(四)分包。
(五)设备供应商。
(六)缺陷责任期的服务要求。
(七)标化工地要求。
(八)优质工程要求。
十二、投标报价其他要求:
本项目在居民区内实施,投标人应充分考虑该因素,采取相应措施、发生纠纷或投诉时,承包人应积极协调处理。费用考虑在总价中;
当工程涉及环保、交警、市政、公安、地下管网保护等相关部门手续时,承包人采取相应措施,费用考虑在总价中;
本项目绿化苗木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图纸要求进行采购,进场施工前每颗苗木的品种,规格,树形需建设单位及改造提升的使用方同意后方可实施,否则将不予验收及结算。
本项目数字化建设工程涉及的硬件、智能化等设备需确保与后期数字化软件工程相适配融合,相关硬件、智能化等设备采购前需建设单位及改造提升的使用方确认后方可实施,否则将不予验收及结算。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开展数字化软件采购工作。
十三 、材料品牌要求:
序号 | 材料名称 | 推荐品牌 | 备注 |
1 | 钢材(螺纹、圆钢、型钢镀锌薄钢板) | 鞍钢、中天、宝钢、沙钢、杭钢、永钢、马钢或相当于 | HRB400级,HPB300级,Q345B、Q235。 |
2 | 水泥 | 海螺、钱潮、三狮、尖峰、南方、盾石、金隅或相当于 | 425#普通硅酸盐水泥。 |
3 | 防水涂料、防水卷材 | 德高、东方雨虹、科顺、西卡、汉高百得、马贝或相当于 | |
4 | 防潮、防霉涂料 | 多乐士、立邦、华润或相当于 | |
5 | 保温砂浆 | 杭州泰能、杭州百安居、南阳银通科技或相当于 | |
6 | 挤塑保温材料 | 杭州希尔特、温州乐佳、深圳博恩或相当于 | |
7 | 商品混凝土 | 华威、冠宇、信达、恒力、高强、交工、华立、建工或相当于 | |
8 | 预拌砂浆 | 中煤、天翔、晨宇、久满固或相当于 | |
9 | 内外墙涂料 | 多乐士、立邦、华润、大师漆或相当于 | |
10 | 乳胶漆 | 多乐士、立邦、华润、大师漆或相当于 | |
11 | 防火涂料 | 兰陵、中南、天安普宁、鲸海漆、金山或相当于 | |
12 | 环氧地坪漆 | 秀珀、欧标、华特或相当于 | |
13 | 给排水管 | 中财、公元、伟星、金德或相当于 | |
14 | 抛光砖、墙面砖、防滑地砖 | 冠军、诺贝尔、马可波罗、加西亚或相当于 | |
15 | 玻璃 | 上海耀皮、深圳南玻、台玻(昆山长江厂)、中国南玻、广东信义、福莱特或相当于 | |
16 | 铝型材 | 兴发、凤铝、坚美、中亚或相当于 | |
17 | 五金配件(铝型材) | 和合、立兴、高明、坚朗或相当于 | |
18 | 复合门 | 兔宝宝、千年舟、莫干山或相当于 | |
19 | 铝扣板吊顶及龙骨 | 乐思龙、迪高、林德纳或相当于 | |
20 | 木质防火门 | 杭州灯塔、杜鹃、杭州杭木、钱江或相当于 | |
21 | 人防门、人防设备 | 杭州人防、钱江人防、杭州三益或相当于 | |
22 | 结构胶、耐候胶 | 道康宁、之江、白云、或相当于 | |
23 | 铝板集成吊顶 | 雷士、奇力、友邦或相当于 | |
24 | 停车场管理系统(含出入口控制机、出入口道闸、发卡器、软件等) | 披克、捷顺、红门、道尔、深圳富士、厦门科拓或相当于 | |
25 | 电梯 | 通力、西子奥的斯、上海三菱、广州日立或相当于 | |
26 | 轻钢龙骨 | 杰科、博罗、阿姆斯壮、可耐福、龙牌或相当于 | |
27 | 纸面石膏板 | 拉法基、可耐福、龙牌、阿姆斯壮、杰森或相当于 | |
28 | 细木工板(环保E0级) | 千年舟、兔宝宝、莫干山环保E1级或相当于 | |
29 | 防火板及木饰面板 | 雅美家、西德板、富美家、威盛亚、永威或相当于 | |
30 | PVC卷材地板 | 德嘉、阿姆斯壮、法国洁福(Gerflor)意大利利蒙塔(Limonta)或相当于 | 厚度3mm,耐磨厚度≥0.7mm |
31 | 实木地板(强化地板) | 大自然、圣象、世友、肯帝亚或相当于 | |
32 | 防静电地板 | 华集、沈飞、向利、汇丽、科华或相当于 | |
33 | 送、排风机、风机箱、通风调节阀、防火阀、风口消声器等 | 杭州五星、明新、上虞专风、浙江上风或相当于 | |
34 | 各类水泵 | 上海凯泉、上海熊猫、上海连成、上海东方或相当于 | |
35 | 阀门 | 上海冠龙、上海良工、上海开维喜、杭州春江、埃美柯或相当于 | |
36 | 镀锌管、焊接钢管 | 鞍钢、河钢、首钢、马钢、宝武钢铁或相当于 | |
37 | 不锈钢管 | 永享、铭扬、纯雨或相当于 | |
38 | 钢塑管 | 伟星、联塑、浙江金洲、杭州欣达或相当于 | |
39 | PVC-U塑料排水管、HDPE双壁波纹管 | 中塑、联塑、中财、公元、伟星、长鸿或相当于 | |
40 | 消防接合器、消火栓、试水消火栓、灭火器、消防稳压装置 | 金盾、元安、永安、中消、水力、海湾或相当于 | |
41 | 消防报警设备 | 上海“松江”、秦皇岛“海湾”、北京“利达”、北大“青鸟”或相当于 | |
42 | 电动二通调节阀(风机盘管 用) | 霍尼韦尔、西门子、约克或相当于 | |
43 | 过滤器、软接头 | 九牧、科勒、箭牌、杭特或相当于 | |
44 | 桥架、防火金属线槽 | 卡博菲、欧宝、华鹏、美特、有能或相当于 | 封闭母线 |
45 | 电线、电缆 | 浙江元通线缆制造有限公司“中大元通”线缆、浙江万马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万马神”线缆、远东电缆有限公司“远东”线缆、上海胜华电缆或相当于 | |
46 | 配电箱(柜)、控制箱 | 施耐德、松下、ABB、西门子或相当于 | 成套厂家生产 |
47 | 配电箱(柜)内元器件 | 施耐德、松下、ABB、西门子或相当于 | |
48 | 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 施耐德、霍尼韦尔、盛赛尔或相当于 | |
49 | 喷淋设备 | 浙江金盾、浙江龙威、萧山双鲸或相当于 | |
50 | 应急灯具、光源 | 台谊、敏华、金盾、振辉、劳士、宝思或相当于 | |
51 | 开关、面板、插座 | 鸿雁、正泰、西门子、公牛(BULL)、松下或相当于 | |
52 | 照明灯具、光源 | 雷士、三雄极光、欧普、斯诺华、飞利浦、松下、德力西或相当于 | |
53 | 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 施耐德万高、霍尼韦尔、盛赛尔或相当于 | |
54 | 排气扇 | 鸿雁、松下、欧普、奥普、雷士或相当于 | |
55 | 空调 | 美的、格力、三菱或相当于 | |
56 | 洁具、龙头 | 科勒、摩恩、TOTO或相当于 | |
57 | 虹吸系统 | 慧通、上海铭东、广州伯蒂或相当于 | |
58 | 生活变频供水设备类 | ITT、格兰富、威乐或相当于 | |
59 | 交换机 | H3C、华为、锐捷或相当于 | |
60 | 摄像机 | 海康威视、大华、三星或相当于 | |
61 | 安防视频监控系统(摄像机、硬盘录像机、视频矩阵等 | 海康卫威视、大华、英飞拓或相当于 | |
62 | 监视器(液晶拼接屏60寸) | 三星、LG、夏普、飞利浦、创维或相当于 | |
63 | 周界报警系统 | GE、BOSCH、HONEYWELL或相当于 | |
64 | 电脑 | Dell、HP、Thinkcentre或相当于 | |
65 | UPS | 山特、亚特、APC、德利仕、山特或相当于 | |
66 | 硬盘 | 希捷、西部数据、东芝或相当于 | |
67 | 机柜 | 图腾、建云、华生或相当于 | |
68 | 综合布线 | 康普、美国西蒙、施耐德-梅兰日兰、NENSHI(能士)、Cobinet、杰佳或相当于 | |
69 | 网络线缆 | 康普、斯耐得、安普或相当于 | |
70 | 弱电广播线材 | 秋叶原、金三角、文德、上海天成、凌宇、上海成丰或相当于 | |
71 | 弱电安防线材 | 秋叶原、绿联、文德、上海天成、凌宇、上海成丰或相当于 | |
72 | 电线管 | 中财、亿通、公元或相当于 | |
73 | 计算机网络 | 思科、华三、华为、锐捷、海康威视或相当于 | |
74 | 公共广播系统 | 湖山、ITC、惠威、迪士普、航广科技或相当于 | |
75 | 门禁系统 | 视沃、海康威视、中控智慧、安森、高优或相当于 | |
76 | 信息发布系统 | 网迈、锐同、铠应或相当于 | |
77 | LED电子显示屏 | 三星、LG、夏普或相当于 | |
78 | AR太极大师 | 陆道动美、贝塔、领感或相当于 | |
79 | 睡眠监测带 | 小眠、小米、bxw | |
80 | 运动数据采集站 | 陆道动美、贝塔、领感或相当于 | |
81 | 智慧步道微信小程序及管理系统 | 陆道动美、贝塔、领感或相当于 | |
82 | 运动大屏机 | 陆道动美、贝塔、领感或相当于 | |
83 | 智能闷盖 | 智缤、博威、大华 | |
84 | 消防通道视频监控 | 大华、海康、博观 | |
85 | 视频监控 | 大华、海康、博观 | |
86 | 可燃气体探测器 | 海曼、大华、海康 | |
87 | 智慧用电监测终端 | 安科瑞、曼顿、大华 | |
88 | 巡更设备 | 硕得利、大华、海康 | |
89 | 人脸识别门口机 | 大华、海康、宇视或相当于或相当于 | |
90 | 室内机 | 大华、海康、宇视或相当于或相当于 | |
91 | 数字解码分配器 | 大华、海康、宇视或相当于或相当于 | |
92 | 单门磁力锁 | 大华、海康、宇视或相当于或相当于 | |
93 | 开门按钮 | 大华、海康、宇视或相当于或相当于 | |
94 | 闭门器 | 大华、海康、宇视或相当于或相当于 | |
95 | 管理机 | 大华、海康、宇视或相当于或相当于 | |
96 | 录入仪 | 大华、海康、宇视或相当于或相当于 | |
97 | 闸机-左 | 大华、海康、宇视或相当于或相当于 | |
98 | 闸机-右 | 大华、海康、宇视或相当于或相当于 | |
99 | 人脸闸机头 | 大华、海康、宇视或相当于或相当于 | |
100 | 夜视全彩人脸网络枪型摄像机 | 大华、海康、宇视或相当于或相当于 | |
101 | 65寸智慧屏 | 大华、海康、宇视或相当于或相当于 | |
102 | 屏体支架 | 大华、海康、宇视或相当于或相当于 | |
103 | 无线投屏器 | 大华、海康、宇视或相当于 | |
104 | 智慧屏智能笔 | 大华、海康、宇视或相当于 | |
105 | 双模433地磁 | 大华、海康、宇视或相当于 | |
106 | 交流433以太网网关 | 大华、海康、宇视或相当于 | |
107 | 433网关玻璃钢天线 | 大华、海康、宇视或相当于 | |
108 | 433调试工具 | 大华、海康、宇视或相当于 | |
109 | 直臂道闸 | 大华、海康、宇视或相当于 | |
110 | 防砸雷达(防砸) | 大华、海康、宇视或相当于 | |
111 | 出入口补光抓拍单元 | 大华、海康、宇视或相当于 | |
112 | 诱导屏 | 大华、海康、宇视或相当于 | |
113 | 65寸智慧屏 | 大华、海康、宇视或相当于 | |
114 | 屏体支架 | 大华、海康、宇视或相当于 | |
115 | P1.5室内小间距LED显示屏 | 大华、海康、宇视或相当于 | |
116 | ED全彩屏发送卡 | 大华、海康、宇视或相当于 | |
117 | LED屏支架 | 大华、海康、宇视或相当于 | |
118 | 拼控器 | 大华、海康、宇视或相当于 | |
119 | 配电柜 | 大华、海康、宇视或相当于 | |
120 | 无线网络覆盖 | 华为、华三、信锐或相当于 | |
121 | 无线触摸屏 | 华为、小米、联想或相当于 | |
122 | 中控主机 | itc、森浪、CRX或相当于 | |
123 | 中控编程软件 | itc、森浪、CRX或相当于 | |
124 | 电源控制器 | itc、森浪、CRX或相当于 | |
125 | 无线讲解话筒 | itc、森浪、CRX或相当于 | |
126 | 有源音箱 | itc、森浪、CRX或相当于 | |
127 | 专业功放 | itc、森浪、CRX或相当于 | |
128 | 专业音箱 | itc、森浪、CRX或相当于 | |
129 | 支架 | itc、森浪、CRX或相当于 | |
130 | 调音台 | itc、森浪、CRX或相当于 | |
131 | 音频处理器 | itc、森浪、CRX或相当于 | |
132 | 电源时序器 | itc、森浪、CRX或相当于 | |
133 | 会议机柜 | 图腾、华伟、京峰或相当于 | |
134 | 室外门禁一体主机 | 大华、海康、宇视或相当于 | |
135 | 单门磁力锁 | 大华、海康、宇视或相当于 | |
136 | 闭门器 | 大华、海康、宇视或相当于 | |
137 | 开门按钮 | 大华、海康、宇视或相当于 | |
138 | 机柜 | 图腾、华伟、京峰或相当于 | |
139 | 智慧合杆 | 法马、华美、恒联或相当于 | |
140 | P4户外全彩屏幕 | 法马、华美、恒联或相当于 | |
141 | 无线WIFI | 法马、华美、恒联或相当于 | |
142 | 网关 | 法马、华美、恒联或相当于 | |
143 | 汽车充电桩 | 法马、华美、恒联或相当于 | |
144 | 一键呼叫 | 法马、华美、恒联或相当于 | |
145 | 河道自吸式垃圾桶 | 未来以来、广脉、桥福 | |
146 | 无线紧急按钮 | 大华、海康、宇视或相当于 | |
147 | 物联网报警传输装置 | 大华、海康、宇视或相当于 | |
148 | ups主机 | 施耐德、APC、维谛 或相当于 | |
149 | 电池 | 艾佩克、施耐德、汤浅或相当于 | |
150 | 机房空调 | 美的、海尔、格力或相当于 | |
151 | 16口接入层交换机 | 华三、华为、信锐或相当于 | |
152 | 8口POE接入交换机 | 华三、华为、信锐或相当于 | |
153 | 8口接入交换机 | 华三、华为、信锐或相当于 | |
154 | 24口poe接入交换机 | 华三、华为、信锐或相当于 | |
155 | 16口POE接入交换机 | 华三、华为、信锐或相当于 | |
156 | 千兆模块 | 华三、华为、信锐或相当于 | |
157 | 单元楼楼层汇聚交换机 | 华三、华为、信锐或相当于 | |
158 | 防火墙 | 华三、华为、信锐或相当于 | |
159 | 无线控制模块 | 华三、华为、信锐或相当于 | |
160 | 核心层交换机 | 华三、华为、信锐或相当于 | |
161 | 磁盘阵列 | 大华、海康、宇视或相当于 | |
162 | 存储硬盘 | 大华、海康、宇视或相当于 | |
163 | 显示屏独立主控 | 大华、海康、宇视或相当于 | |
164 | 大屏控制器 | 大华、海康、宇视或相当于 | |
165 | 2400万红外定焦六目拼接网络摄像机 | 大华、海康、宇视或相当于 | |
166 | 智慧消防安全一体机 | 大华、海康、宇视或相当于 | |
167 | 支架 | 大华、海康、宇视或相当于 | |
168 | 无线AP | 华三、华为、信锐或相当于 | |
169 | 室外无线AP | 华三、华为、信锐或相当于 | |
170 | 200万网络枪型摄像机(含支架) | 大华、海康、宇视或相当于 | |
171 | 机柜 | 图腾、华伟、京峰 | |
172 | 200万星光级网络枪型摄像机 | 大华、海康、宇视或相当于 | |
173 | 人脸抓拍声光警戒网络枪型摄像机 | 大华、海康、宇视或相当于 | |
174 | 智慧综合管理平台一体机 | 大华、海康、宇视或相当于 | |
175 | 视频网关对接 | 大华、海康、宇视或相当于 | |
176 | 共享单反 | 佳能、索尼、尼康 | |
177 | 共享扫描仪 | 爱普生、得力、良田 | |
178 | 健康小屋/健康一体机 | 万达信息、平安、微医或相当于 | |
179 | 微检测基础 | 万达信息、平安、微医或相当于 | |
180 | 人体检测仪 | 万达信息、平安、微医或相当于 | |
181 | 超声骨密度检测仪 | 万达信息、平安、微医或相当于 | |
182 | 肺功能检测仪 | 万达信息、平安、微医或相当于 | |
183 | AI眼底相机 | 万达信息、平安、微医或相当于 | |
184 | 微药柜及无人药房信息化管理系统 | 万达信息、平安、微医或相当于 | |
185 | P1.5室内全彩显示屏 | 海康/大华/宇视 | |
186 | LED发送卡 | 海康/大华/宇视 | |
187 | LED辅材配件 | 海康/大华/宇视 | |
188 | 交换机 | 海康/大华/宇视 | |
189 | B21一体机 | 海康/大华/宇视 | |
190 | WIFI感知前端室外型(含爱赛德移动网络测试仪控制软件V2.01) | 爱赛德/康斯瑞/安科讯 | |
191 | 爱赛德路面感知前端 | 爱赛德/康斯瑞/安科讯 | |
192 | WIFI感知前端3年链路费 | 华数/电信/移动 | |
193 | 智能门锁 | 大华、海康、宇视或相当于 |
十四、其他要求 数字化建设工程硬件参数表(包含但不限于)
序号 | 场景 | 点位 | 产品 | 单位 | 参数 | 备注 |
1 | 未来邻里 | 智慧凉亭 | 语音识别机器人 | 台 | 含科大讯飞5年语音包(定制),每年20万次服务数量 | |
2 | 户外广播 | 台 | 1.M功率(100V):15W,30W 2.功率(70V):7.5W, 15W 3.频率响应:120Hz-15KHz 4.灵敏度:95dB 5.喇叭单元:6.5″+1.5″ 6.防护等级:IP66 7.安装尺寸(mm):350mm 8.重量:5.34Kg 9.单位(mm):高:350 10.材料:有机树脂 | |||
3 | AR太极大师 | 套 | 65寸户外触摸一体机 1、外观尺寸:2500*1700*260 2、防水、防尘、防晒、防腐蚀、防爆、防紫外线、防盗 3、采用高亮度65寸显示屏,显示比例:16:9,默认亮度:2500nit,可视角度178° 4、显示屏配置自动感光系统 5、工作频率:120Hz 6、运行内存:16G内存 7、网络支持:以太网 8、触摸类型: 触控精准度:±2mm; 响应时间:<10ms;刷新速率:120FPS 9、工作温度:—30°C - +55°C 10、工作湿度:5% 至 90% 11、输入电压:AC110-240V 12、正常工作功耗:≤450W 13、待机功耗:<3W 14、立体声音效 | |||
4 | 立杆基础 | 套 | 水泥基础,单个基础尺寸500mm*500mm*500mm,含地笼 | |||
5 | 未来健康 | 休养中心 | 睡眠监测带 | 套 | 无感睡眠监测:心率监测、呼吸监测、入睡市场、睡眠质量、睡眠建议 | |
6 | 环形路径 | 运动数据采集站 | 套 | 1、外壳:镀锌板,防护能力10年以上;具有IP55防水等级,防尘、防潮、抗老化。 2、每秒追踪人数≥ 200人、识别并发≥20人 3、支持低照度,逆光准确识别 4、用户无感体验,用户走路、跑步、疾走、冲刺等均可有效识别。1、运动识别算法:人脸算法、运动里程、时间、时速、消耗卡路里等 2、人脸检测、识别、比对 3、支持运动中的人员识别比对肯分析 | ||
7 | 智慧步道微信小程序及管理系统 | 套 | 1、用户拍照上传自动注册,系统自动判断用户的性别和年龄,并填充默认的注册信息 2、具备信息发布和展示功能,信息展示内容包括:新闻、活动、咨询、通知、赛事等信息发布 3、首页面展示用户当天的运动数据,有用户的运动时长、运动里程、消耗热量、跑步速度等 4、用户可查看历史运动记录(图标或数据列表的方式进行展示 5、运动排行榜查询功能,可根据运动里程、跑步速度、消耗热量这三种方式进行排名。同时支持根据日榜、周榜、月榜进行排名切换,支持下拉刷新数据等功能 6、用户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运动计划,运动计划可按照里程、运动时间和消耗热量三种参数进行制定。设定完成后,用户可通过运动日历判定自己的计划是否完成,用户可查询运动计划和完成情况 7、支持消息推送和提醒功能 8、自动计算的BMI指数,根据BMI指数推荐跑步方式 | |||
8 | 运动大屏机 | 套 | 65寸户外触摸一体机 1、外观尺寸:2500*1700*260 2、防水、防尘、防晒、防腐蚀、防爆、防紫外线、防盗 3、采用高亮度65寸显示屏,显示比例:16:9,默认亮度:2500nit,可视角度178° 4、显示屏配置自动感光系统 5、工作频率:120Hz 6、运行内存:16G内存 7、网络支持:以太网 8、触摸类型: 触控精准度:±2mm; 响应时间:<10ms;刷新速率:120FPS 9、工作温度:—30°C - +55°C 10、工作湿度:5% 至 90% 11、输入电压:AC110-240V 12、正常工作功耗:≤450W 13、待机功耗:<3W 14、立体声音效 1、大屏显示本地:日期、星期、天气、温度、湿度、风速、风向、空气质量等信息 2、通过点击人脸识别按钮,进行用户注册或运动数据查询 3、展示步道用户统计情况包含:步道注册总人数、人均运动次数,累计运动里程、累计消耗热量值、累计步数、累计运动总时间、平均速度等 4、个人数据查询:头像、姓名等,用户当天的运动数据:运动时间、当天的运动里程、当天运动的热量消耗、当天跑步的平均速度等,同时可以按周和月通过图表的形式对用户这一段时间的运动情况进行展示 5、软件具备本地识别功能,人脸识别和算法均由排行榜大屏本地识别完成,识别准确率99.9% | |||
9 | 大屏机立杆基础 | 套 | 水泥基础,单个基础尺寸500mm*500mm*500mm,含地笼 | |||
10 | 采集站立杆基础 | 套 | 水泥基础,单个基础尺寸500mm*500mm*500mm,含地笼 | |||
11 | 噪音监测 | 噪音监测仪 | 套 | 噪音监测,含2米立杆,单色屏幕尺寸为102*54cm,网络接口,包含NB卡 | ||
12 | 立杆基础 | 套 | 水泥基础,单个基础尺寸300mm*300mm*300mm,含地笼 | |||
13 | 未来教育 | 共享图书柜 | 智能共享借还书柜 | 套 | 自助借还、广告投放、图书捐赠 | |
14 | 托育中心3楼走廊 | 智慧电子相框 | 套 | 10寸,锂电池供电,8G内存 | ||
15 | 未来服务 | 消防用水 | 智能闷盖 | 套 | 远程监测消防栓状态:开盖报警、碰撞报警、倾斜报警、GPS定位、电池电压检测 | |
16 | 生命通道管理 | 消防通道视频监控 | 套 | 200万星光级1/2.7'CMOS智能筒型网络摄像机 智能侦测:采用深度学习硬件及算法,提供精准的人车分类侦测,支持越界侦测,区域入侵侦测,进入/离开区域侦测。 支持联动白光报警 支持联动声音报警 最小照度:0.002Lux @(F1.2,AGC ON) ,0 Lux with IR 镜头:4mm, 水平视场角81.9°[6mm(50.8°),8mm(38.7°),12mm(24.2°)可选] 宽动态范围:120dB 视频压缩标准:H.265/H.264/ MJPEG 最大图像尺寸:1920 × 1080 存储功能:支持Micro SD(即TF卡)/Micro SDHC/Micro SDXC卡((128GB或者256GB)断网本地存储及断网续传,NAS(NFS,SMB/CIFS均支持),配合海康黑卡支持SD卡加密及SD状态检测功能 通讯接口:1个RJ45 10M / 100M 自适应以太网口 音频接口:内置麦克风和扬声器 音频接口:1对音频输入(Line in)/输出(Line out)外部接口 报警输入:1路 报警输出:1路(报警输出最大支持DC24V/AC24V 1A) 电源输出:支持两线式DC12V 100mA电源输出 工作温度和湿度:-30℃~60℃,湿度小于95%(无凝结) 电源供应:DC12V±25% / PoE(802.3af) 电源接口类型:Φ5.5mm圆头电源接口 功耗:DC12V:9W Max; PoE:10.5W Max 红外照射距离:最远可达50米 防护等级:IP67 尺寸(mm):181.3 x 93.3x87.7 重量:机身重量:670g; 带包装质量:870g | ||
17 | 充电场所管理 | 视频监控 | 套 | |||
18 | 可燃气体管理 | 可燃气体探测器 | 个 | 【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 带NB版】 探测气体种类 甲烷 测量范围 0~20%LEL 报警阈值 8%LEL 接口 1路电磁阀输出接口,1路排风扇输出接口,1路RS-485接口 工作原理 平面半导体型 防护等级 IP30 使用环境 温度:-10 ℃~55 ℃; 湿度:≤93%(40 ℃、无凝结) 外形尺寸 122 mm × 77 mm × 34 mm 执行标准 GB 15322.2-2019 报警音量 70 dB ~ 115 dB @1 m (A计权) 供电电压 AC 220 V 工作电流 ≤250 mA 通讯方式 NB通讯 12V适配器一个 | ||
19 | 电气火灾管理 | 智慧用电监测终端 | 台 | 【组合式电气火灾探测器】 监控报警项目 剩余电流、相线温度、环境温度、故障电弧、相电压、相电流、脱扣联动、故障联动、报警联动、联动输入报警 计量相关监测 过压报警、欠压报警、过流报警、有功功率、无功功率、视在功率、功率因素、有功电能、箱体湿度检测 通讯方式 以太网/NB-IoT 外接端口 3路 相电压 3路 相电流 1路 零线电流 1路 故障电弧 5路 温度探测 1路 剩余电流 1路 RS485 1路 百兆网口 1路 联动输入 3路 联动输出 1路 DC12V输出(带负载短路保护) 状态指示灯 报警、故障、消音、网络、运行 功耗 ≤12W(单机工作) 报警声压 ≥70dB(A),1m 采集误差 剩余电流:0~1000mA 误差<5% 电 流:0~1000A 误差<1% 电 压:0~500V 误差<1% 温 度:0~150℃ 误差<5% 防护等级 IP30 工作电压 AC 220V 50Hz 工作温度 工作温度:‘-20~60℃ 工作湿度 工作湿度:≤95%RH(无凝露) 重量 重量:0.643KG 外形尺寸 198x103.9x60.75 产品执行标准 GB 14287.2-2014、GB 14287.3-2014、GB 14287.4-2014 安装方式 导轨式安装 | ||
20 | 微消管理 | 视频监控 | 台 | 400万 1/1.8'CMOS AI智能人员统计半球型网络摄像机 由变焦半球与高性能GPU模块组成,内嵌深度学习算法,通过海量素材训练学习,准确率高 支持同时运行多种智能功能:人员统计,行为分析,区域关注度,热度图 最大支持9个检测区域(人员统计,行为分析,区域关注度共用8个,热度图支持1个),全屏最多支持128个目标 人员统计:支持实时报警,人数变化报警和拥堵等级变化报警,并支持人数异常和停留时间异常报警 行为分析:支持离岗检测,以及在离岗检测报警 区域关注度:支持区域人数检测、停留时长检测、实时数据上传、定时数据上传,并支持区域人数分析和队列状态分析展示 热度图: 支持设备上报和平台查询方式获取信息,并支持查询伪彩图 支持1个区域的热度图检测功能,并在背景大图叠加热度伪彩图 开启上传中心,设备将定时1小时上传热度图信息,支持数据上传类型配置支持2688 × 1520 @30 fps实时帧率,图像更流畅 支持五码流技术,支持同时20路取流 最低照度:彩色:0.0005 Lux @(F1.2,AGC ON); 黑白:0.0001 Lux @(F1.2,AGC ON),0 Lux with IR 调节角度:水平:0°~355°,垂直:0°~75°,旋转:0°~355° 焦距&视场角:2.8~12 mm @F1.2,水平视场角:114.0°~42.0°,垂直视场角:59.0°~24.0°,对角线视场角:141.0°~48.0° 红外距离 2.8~12 mm:普通监控:30 m,人脸:3 m 最大图像尺寸:2688 × 1520 视频压缩标准:主码流:H.265/H.264; 子码流:H.265/H.264/MJPEG 网络存储:支持Micro SD(即TF卡)/Micro SDHC/Micro SDXC卡(最大256 GB)断网本地存储及断网续传,NAS(NFS,SMB/CIFS均支持),配合海康黑卡支持SD卡加密及SD卡状态检测 图像增强:背光补偿,强光抑制,透雾,电子防抖,畸变校正,3D数字降噪 音频:1路输入:3.5 mm JACK LINE IN; 1路输出:3.5 mm JACK LINE OUT; 支持1个内置麦克风 报警:1路输入,1路输出(报警输出最大支持AC/DC24 V,1 A) RS-485:1个RS-485,采用半双工模式,支持自适应HIKVISION,PELCO-P和PELCO-D协议 视频输出:1 Vp-p Composite Output(75 Ω/CVBS) 复位:支持 网络:1个RJ45 10 M/100 M/1000 M自适应以太网口 电源输出:DC12 V,200 mA 启动及工作温湿度:-30 °C~60 °C,湿度小于95%(无凝结) 供电方式:DC:12 V ± 20%,支持防反接保护; AC:24 V ± 20%; PoE:802.3af,Class 3 电流及功耗:DC:12 V,0.89 A,最大功耗:10.6 W; AC:24 V,0.69 A,最大功耗:11 W; PoE:802.3af,36 V~57 V,0.33A~0.21 A,最大功耗:12 W 电源接口类型:2芯电源接口 | ||
21 | 服务费 | 人工服务费用 | 套 | 线上服务费、流量、维护费 | ||
22 | 网络链路费 | 300M | 年 | 300M | ||
23 | 巡更管理 | 巡更设备 | 套 | 保安巡逻人员专用 | ||
24 | 巡更贴 | 个 | 点位巡查 | |||
25 | 消防设施专用标签 | 个 | 设备巡查 | |||
26 | 巡更系统 | 年 | 系统定制,嵌入智慧消防应急管理系统 | |||
27 | 智慧门禁 | 人脸识别门口机 | 台 | 主处理器:高性能嵌入式处理器;操作系统:嵌入式LINUX操作系统;显示屏:8寸LCD;屏幕分辨率:800(H)×1280(V);安装方式:立柱安装;暗装;外观颜色:银色;外壳材料:金属边框/钢化玻璃;卡片容量:30000张;人脸容量:30000张;RS-485接口:1个 | ||
28 | 室内机 | 台 | 操作方式:触摸屏+5个机械按键;产品形态:室内机;屏幕分辨率:800*480;报警输入:8路,开关量,可设置常开或常闭(出厂默认常开);全数字/半数字:全数字;工作温度和湿度:-10℃~+55℃;10~90%RH;显示屏:7寸 全真彩TFT屏;音效增强:支持回声抑制和数字降噪;网络接口:1路RJ45 10M/100M以太网口;尺寸(高×宽×厚):220*153*22.5mm;材质:PC+ABS;安装方式:86盒;功耗:待机≤1w,工作≤7w;供电方式:DC 12V或大华楼道交换机供电(最大供电距离50米) | |||
29 | 报警按钮 | 个 | ||||
30 | 数字解码分配器 | 台 | 支持信号中继室内机选通支持30级级联支持短路保护功能支持8路RJ4510M/100Mbps以太网口(1路上行接口IN,1路下行接口OUT,6路接数字室内机)使用网线连接室内机,单根网线直接供网供电电气设计,支持DIN导轨安装 | |||
31 | 单门磁力锁 | 套 | 磁力锁(或称电磁锁)的设计和电磁铁一样,是利用电磁的原理,当电流通过硅钢片时,磁力锁会产生强大的吸力紧紧吸住铁板;只要非常小的电流就会让磁力锁产生很大的磁力,从而能有效地控制门的开关。大华磁力锁采用国际领先的生产和封装工艺,不仅让磁力锁表面抗氧化能力达到国际领先水平,还使磁力锁的拉力远高于同类产品达20%以上.280KG(600Lbs)静态直线拉力可自行设定12VDC或24VDC内置反向电流保护装置(MOV)防残磁设计,防磨损材料制造LED指示灯显示门锁状态门锁状态信号输出(NO\NC\COM)铝外壳采用高强度合金材料,阳极硬化处理完全电磁吸力工作,不存在机械故障加大电磁吸力、专业设计、双重锁体绝缘处理适用于木门、玻璃门、金属门、防火门等电源:另配; | |||
32 | 开门按钮 | 个 | 塑料外壳 86*86*25mm 工作温度:-30℃-+60℃, 工作湿度:≤95%; 0.1KG | |||
33 | 闭门器 | 套 | 闭门器是门头上一个类似弹簧的液压器,当门开启后能通过压缩后释放,将门自动关上,有象弹簧门的作用,可以保证门被开启后,准确、及时的关闭到初始位置。 易于使用,操作安全;闭门速度在各种环境温度下保持恒定,闭门力矩,闭门速度及闭锁速度可调;采用进口防冻液压油,产品保用二年;二段速度调节,安装不分左右。可按要求定做90°定位;90度停门功能,开门达到90度时开始,门可保持停止状态(需定制);关门速度和锁门速度可连续可调,从90度起关门速度最快可调到3秒以内.缓慢关门达到40秒以上;缓冲功能,在开门超过65度后,闭门器能产生一定的阻尼力量,避免开门力过大,速度过快导致撞墙,并且其阻尼力量可调 | |||
34 | 管理机 | 台 | 采用10寸全玻璃触摸显示屏,屏幕分辨率1024*600支持远程打开单元门锁(支持监视开锁、对讲开锁)支持和门口机,室内机的双向实时对讲支持同时监视4路门口机、IPC的画面支持SD卡扩展,在门口机对讲和监视时进行录像和抓拍图片支持免提和听筒自由切换。支持桌面安装,支架0~45°可调。支持HDMI输出,最大分辨率1024*600 | |||
35 | 录入仪 | 台 | 采用专业高性能200万像素CMOS图像传感器,支持高达1080P高清视频输出 支持WindowsXPSP2(SP3)/Windows7/Windows8(8.1)或更高版本 支持USB1.1及USB2.0接口,可实现即插即用 支持UVC1.0/1.1/1.5支持YUV/MJPEG/H.264视频输出 支持全高清视频录制(高达1920*1080像素) 支持内置全指向驻极体麦克风 支持数字降噪功能 支持自动白平衡图像色彩还原度高,图像逼真 支持自动电子快门,适应不同场景 支持自动电子增益功能, 支持自适应产品经过-40℃~+60℃高低温冷热循环测试,轻松应对恶劣环境 产品包装经过3维振动(3G)测试,确保运输安全 | |||
36 | 人行道闸 | 闸机-左 | 套 | 产品类型:摆闸;产品尺寸:1500.0mm×200.0mm×970.0mm(长×宽×高);驱动电机:直流无刷电机;MCBF:300万次;通道宽度:不锈钢:600mm~1500mm亚克力:600mm~900mm;红外对射对数:8.0;开门模式:刷卡/人脸识别;功耗:单机芯 :≤5W(待机),≤70W(工作)双机芯 :10W(待机),≤140W(工作);使用环境:室外;室内; | ||
37 | 闸机-右 | 套 | 产品类型:摆闸;产品尺寸:1500.0mm×200.0mm×970.0mm(长×宽×高);驱动电机:直流无刷电机;MCBF:300万次;通道宽度:不锈钢:600mm~1500mm亚克力:600mm~900mm;红外对射对数:8.0;开门模式:刷卡/人脸识别;功耗:单机芯 :≤5W(待机),≤70W(工作)双机芯 :10W(待机),≤140W(工作);使用环境:室外;室内; | |||
38 | 人脸闸机头 | 台 | 主处理器:高性能嵌入式处理器;显示屏:7英寸IPS屏;屏幕类型:电容触摸屏;屏幕分辩率:1024×600;使用环境:室内;摄像头:200万CMOS高清摄像头;外壳材料:PC+ABS;开门模式:支持远程/密码/二维码/人脸识别开门模式支持组合开门模式设置;人脸识别准确率:99.5%;人脸识别速度:0.35s;用户容量:50000个用户;人脸容量:50000张;密码容量:50000个;存储记录数量:100000条刷卡记录;RS-485接口:1个;RS-232接口:1个;韦根接口:1路输入/输出;USB接口:2个USB2.0接口;网络接口:1个10M/100M以太网口;报警输入:1路(开关量);报警输出:1路(继电器);报警联动:支持;开门按钮:2路;门锁控制:2路;供电方式:DC 12V 2A;产品尺寸:416.0mm×130.0mm×106.6mm;工作温度:-10℃~+55℃;安装方式:桌面安装; | |||
39 | 监控设备 | 夜视全彩人脸网络枪型摄像机 | 台 | 传感器类型:1/2.8英寸CMOS;像素:200万;最大分辨率:1920×1080;最低照度:0.001Lux(彩色模式);0.0001Lux(黑白模式);最大补光距离:40m(视频监控距离)15m(人脸检测距离);镜头类型:电动变焦;镜头焦距:2.7mm~13.5mm;通用行为分析:物品遗留;物品搬移;热度图:支持;周界防范:绊线入侵;区域入侵;快速移动(三项均支持人车分类及精准检测);徘徊检测;人员聚集;停车检测;人脸检测:支持人脸检测;支持跟踪;支持优选;支持抓拍;支持上报最优的人脸抓图;支持人脸增强,支持人脸曝光;支持人脸属性提取,支持6种属性8种表情:性别,年龄,眼镜,表情(愤怒,平静,高兴,悲伤,厌恶,惊讶,困惑,害怕),口罩,胡子,支持人脸抠图区域可设:人脸, 单寸照;支持实时抓拍、优选抓拍、质量优先三种抓拍策略;支持人脸角度过滤功能;支持优选时长可设;人数统计:支持绊线人数统计,支持区域内人数统计,并可显示及输出日、月、年统计报表;支持排队管理功能,并可显示及输出日、月统计报表;支持4个绊线人数统计,4个区域内人数统计,4个排队管理功能;视频压缩标准:H.265;H.264;H.264H;H.264B;MJPEG(仅辅码流支持);智能编码:H.264:支持;H.265:支持;宽动态:120dB;透雾功能:支持;报警事件:无SD卡;SD卡空间不足;SD卡出错;网络断开;IP冲突;非法访问;动态检测;视频遮挡;绊线入侵;区域入侵;快速移动;物品遗留;物品搬移;徘徊检测;人员聚集;停车检测;场景变更;音频异常侦测;虚焦侦测;电压检测;外部报警;人脸检测;区域内人数统计;滞留报警;人数统计;人数异常检测;排队人数;排队时间;安全异常;接入标准:ONVIF(Profile S/Profile G/Profile T);CGI;GB/T28181(双国标);GA/T1400;;;最大Micro SD卡:256 GB;音频输入:1路(RCA头);音频输出:1路(RCA头);报警输入:3路(湿节点,支持直流3V~5V电位,5mA电流);报警输出:2路(湿节点,支持直流最大12V电位,0.3A电流);供电方式:DC12V/POE;防护等级:IP67 | ||
40 | 未来治理 | 智慧党建(体育中心5楼) | 65寸智慧屏 | 台 | 机身hitryvision logo,65寸智能平板产品,采用新一代红外触控技术,采用65寸 4K LED背光显示屏,防眩钢化防指纹玻璃材质,表面硬度达莫氏七级,采用直下式超薄设计,支持20点触控,扬声器、触控屏于一体,支持白板书写、会议内容扫码带走、无线传屏、4K高清显示等功能,内置华创云会议。含壁挂架、书写笔,不含移动支架、PC模块、智能笔、无线传屏器。CCC、节能等认证 | |
41 | 屏体支架 | 套 | 国内55/65/75寸智能平板配套移动支架。可应用于政府、公检法司、金融、大中小型企业等各行业客户的平板产品。 | |||
42 | 无线投屏器 | 个 | 配套精英版智能会议平板使用,支持1个USB2.0接口,支持一键传屏 | |||
43 | 智慧屏智能笔 | 只 | 配套精英版智能会议平板使用,采用RF 2.4GHz遥控技术,4个物理按键,支持翻页 | |||
44 | 未来交通 | 智慧停车系统 | 双模433地磁 | 个 | 产品采用24GHz雷达+地磁双模检测方式,主要安装在室外露天停车位上,用于实时检测停车位车辆进出状态,并通过433网络将状态信息上报网关,网关走以太网或者4G对接平台,用于停车场余位统计,停车引导,收费计时等场景,检测准确率可达99%以上。 支持近端和远程OTA升级; 支持电池电量采集和上报; 支持批量安装平台远程批量激活; 支持水覆盖检测,自动切换纯地磁模式; 内外双壳结构设计,支持不破土更换维修; 38Ah大容量锂电池,3~5年超长待机; IP68防护等级。 | |
45 | 交流433以太网网关 | 套 | 本产品采用AC220V供电,433通讯方式收集地磁,超声波车检器,车位灯等433通信的产品的上报数据并进行处理,再将上报数据通过以太网方式上报平台。内置可充电锂电池,当设备以外断电情况下,可续航48~72小时。 铝制外壳,IPx6防水等级; AC220V供电,并内置10Ah锂电池,断电续航2~3天; 以太网通讯,稳定可靠; 通讯覆盖范围半径80~100m; 接入数量最多可到200。 | |||
46 | 433网关玻璃钢天线 | 根 | 本产品为430-440MHz频段通讯的全向玻璃钢天线,配套安装在433网关上,增强信号强度,支持网关与车检器之间无线通讯与数据传输,支持一点对多点通信。 | |||
47 | 433调试工具 | 个 | 调试工具采用433无线通信,电脑USB口供电,在近端与433系列产品通信,支持PC端软件程序对地磁、超声波、车位灯、网关等系列产品进行参数配置和技术调试。 | |||
48 | 直臂道闸 | 套 | 1.适用于日均车流量≤2000辆场景2.左机右向直杆道闸,箱体采用钣金设计;3.支持直臂杆长4米,自带防砸胶条,起杆速度2秒;4.支持防撞功能,栏杆臂与闸机主轴间装有回转装置,在栏杆臂受撞击时可转开;5.断电抬杆功能,停电时,栏杆臂会自动抬起;6.长寿命无刷直流伺服变频电机,寿命500万次以上;7.弹簧寿命,100万次;8.支持外接雷达、线圈、红外防砸功能;9.支持遥控远程控制,最大距离50米;10.工作温度:-40℃ ~ 70℃ ;11.工作电压:AC 186 ~ 264V ;12. 工作功率:75W;13. 防护等级:IP54 | |||
49 | 防砸雷达(防砸) | 套 | 检测目标:人、车;在线调试:支持(RS485上位机软件、手机APP通过蓝牙连接);升级功能:支持(RS485上位机软件、手机APP通过蓝牙连接);检测区域:1~6m(可调);防砸区域:广告杆、栅栏杆:左侧0.7-1.5m(可调),右侧0.7-1.5m(可调)折臂杆、直杆:左侧0.1-1.5m(可调),右侧0.1-1.5m(可调) | |||
50 | 出入口补光抓拍单元 | 套 | 显示屏:LED屏(4行4字,支持红绿黄三色显示);显示屏亮度:≥5000cd/㎡,可调并可根据环境亮度自适应;显示屏分辨率:4096Dots(64x64,4行4字),点间距4.0mm;传感器类型:1/2.8英寸CMOS;镜头:标配2.7~13.5mm电动变焦镜头;补光灯数量:3颗(暖光灯,色温为3000K,亮度可自动调);图像分辨率:1920×1080(不包含OSD黑边);视频压缩标准:MJPEG;H.264H;H.264M;H.264B;H.265;抓拍距离:2.5~8m;二维码显示:支持;语音功能:支持语音播报;屏幕坏点检测:支持;除雾功能:支持自动除雾;触发方式:支持视频检测、I/O线圈、雷达三种触发方式;车辆识别:支持车型、车标、车系、车身颜色、车牌颜色、车牌号码、车牌类型、无牌车、新能源车牌识别车牌识别率≥99.9%,车辆特征识别率≥95%;车辆检测:车辆捕获率≥99.9%;视频结构化:支持;OSD信息叠加:支持叠加时间、地点、车牌、车身颜色、防伪码、车标、触发源、车牌类型、车辆颜色、车辆类型、卡口方向、车系、置信度、车头朝向、自定义信息;防护等级:IP54 | |||
51 | 诱导屏 | 诱导屏 | 套 | 支持四层余位显示;支持高亮显示,满足户外使用需求;支持通过上位机软件修改IP,程序升级。 | ||
52 | 水泥基础 | 套 | 水泥基础,单个基础尺寸2000mm*300mm*300mm | |||
53 | 未来创业 | 涂料厂—双创中心-宣传信息发布显示(智慧白板,可会议投屏操作) | 65寸智慧屏 | 台 | 机身hitryvision logo,65寸智能平板产品,采用新一代红外触控技术,采用65寸 4K LED背光显示屏,防眩钢化防指纹玻璃材质,表面硬度达莫氏七级,采用直下式超薄设计,支持20点触控,扬声器、触控屏于一体,支持白板书写、会议内容扫码带走、无线传屏、4K高清显示等功能,内置华创云会议。含壁挂架、书写笔,不含移动支架、PC模块、智能笔、无线传屏器。CCC、节能等认证 | |
54 | 屏体支架 | 套 | 国内55/65/75寸智能平板配套移动支架。可应用于政府、公检法司、金融、大中小型企业等各行业客户的平板产品。 | |||
55 | 无线投屏器 | 个 | 配套精英版智能会议平板使用,支持1个USB2.0接口,支持一键传屏 | |||
56 | 智慧屏智能笔 | 只 | 配套精英版智能会议平板使用,采用RF 2.4GHz遥控技术,4个物理按键,支持翻页 | |||
57 | 涂料厂—数字化展厅-大屏显示系统 | P1.5室内小间距LED显示屏 | ㎡ | LED发光二极管:表贴三合一LED; 像素间距:≤1.579mm; 像素密度:≥401084 dots/m²; 灰度等级:14bit,刷新率≥2880 Hz; 可视角度:水平≥160°,垂直≥160° 整屏平整度≤0.1mm/m² 内部360°全方位散热设计,散热无死角; 显示单元具备3C认证证书;(提供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出具的证书复印件) 驱动方式为恒流驱动 画面清晰完整,色彩角度完美显示 | ||
58 | ED全彩屏发送卡 | 台 | 1) 一路DVI视频输入 2) 一路音频输入 3) 四个网口输出或四路光纤输出 4) RS232接口控制,可级联多台进行统一控制 5) 最大带载分辨率2048×1152或1920×1200 | |||
59 | LED屏支架 | ㎡ | 定制 | |||
60 | 拼控器 | 台 | 采用H.264或MPEG4视频压缩标准,支持双码流技术,可变码流,支持复合流和视频流编码,且音频和视频同步; 80路高清视频编码能力(满配)或320路标清视频编码能力(满配); 支持4K点对点输出显示; 支持300W/500W/800W/1200W解码; 满配最大支持80路3840*2160@30fps/320路1080p@30fps及以下标清视频解码能力; 支持解码H.265,满配最大支持320路H.265的1080P解码输出; 支持解码SVAC和非标码流; 支持1/4/6/8/9/16/25/36画面分割显示;支持自由分割; 支持鱼眼矫正; 支持60个显示屏的任意拼接; 支持液晶屏/DLP屏/小间距LED屏显示; 支持开窗和漫游功能,单屏支持16个窗口; 单屏和融合窗口都支持1/4/6/8/9/16/25/36分割;支持自由分割; 支持30个预设场景,用户可以自定义每个场景电视墙布局; 支持高清底图显示; 支持高清全景拼接; 支持80路1080P网络视频接入、存储及转发; 支持网络级联; 支持TCP/IP协议,支持RTP/RTSP/RTCP/TCP/UDP/DHCP等网络协议 | |||
61 | 配电柜 | 台 | 30(KW)带漏电保护功能 | |||
62 | 涂料厂—数字化展厅-移动滑轨屏7m | 静音手滑轨 | 套 | 双轴心直线导轨+直线导轨,超静音双导轨结合,确保承重安全长度根据现场环境定制。 | ||
63 | 滑轨屏数据软件系统 | 套 | 1、缓停缓启动系统:设备启动和停止均有缓冲程序,保证设备运行平稳,噪音小。同时减少设备的晃动。 2、开放的点位设置系统:客户可以根据需要,20个播放点位自由添加或者删减感应位置数,支持背景图实时同步。 3、开放二的用户接口协议: 数据通信协议UDP,中控协议:UDP 4、支持滑轨屏接入客户的中控系统。 5、自动轮巡系统:自动往复运动,不停止;单个位置播放停止模式,单个形成模式自由设置。 6、触屏互动系统:访客按屏上的左移或者右移按钮,屏幕即向相应的方向移动一个展示 位。 7、控制方法多样:触摸屏控制,中控控制。 | |||
64 | 滑轨屏数据控制系统 | 套 | 通过控制器获取电机转速与实时位置信息并进行数据转换。 | |||
65 | 50寸滑轨屏一体机 | 套 | 11693.80*700mm,对比度3000:1,亮度400cm/㎡,功耗200w,50寸红外触摸,滑轨屏定制专用结构。电脑配置:i5+8G+128G SSD,双网专工。 | |||
66 | 滑轨辅助加强套件 | 套 | 1、定制机随人走 2、定制固定液晶整机加强结构套件。 3、高度以图纸为准。 4、需木工配合装修。 | |||
67 | 涂料厂—数字化展厅-中控系统 | 无线网络覆盖 | 台 | WIFI6,四核 | ||
68 | 无线触摸屏 | 台 | 全网通/64GB,通过PAD可控制投影机开关, 通过PAD可对现场灯光进行控制 网络化传输: 中控主机之间通过网络,可以实现互联互控。 音视频切换: 通过无线触摸屏控制矩阵的音视频随意切换,实现同一控制和管理 | |||
69 | 中控主机 | 套 | 1.采用标准19英寸机柜设计,面板具有指示灯,可直观反馈串口、红外、设备的工作状态;支持通过IOS平台/安卓平台等移动设备终端进行集中式管控。 2.面板有≥4.3英寸触摸彩屏,可查看IP地址、修改IP地址。具备1路TF卡接口,实现项目中的程序导入或导出。 3.支持不同操作端对中控进行管控,支持操作状态双向反馈功能。支持多台网络中控主机实现级联控制,达到互联、互控的效果。 4.采用可编程控制平台,交互式的控制结构,中英文可编程界面。全面支持第三方设备及控制协议,支持用户自定义编程设置任何控制协议或者控制代码。 5.采用32位Cortex-A8 ARM架构内嵌式处理器(配置不可低于此),处理速度最高可达720MHz。主机内置≥256MDPR及8GEMMC的大容量FLASH 存储器。 6.内嵌智能红外学习功能模块,无须配置专业学习器。可导入各种常用的电器设备的红外代码库到主机,并实现控制。支持串口环出功能,主机的8路串口均可实现任意一个输入都可以从另外一个串口环出。 7.主机具备≥8路独立可编程串口,可收发RS-232,RS-485及RS-422信号,≥8路独立可编程IR红外发射口,≥8路数字I/0输入输出控制口,带保护电路,≥8路弱电继电器控制接口,≥1个NET网络控制接口,可做外部功能扩展使用,可并接256个网络设备。 8.支持双机热备份功能,当一台中控主机出现故障时,可以由另外一台中控主机承担服务,从而在不需要人工干预的情况下,自动保证系统能持续。 9.支持通过微信扫一扫云平台生成的二维码,实现通过微信小程序对中控系统进行控制;支持设置密码权限。 | |||
70 | 中控编程软件 | 套 | 1、支持图形化、语句化两种编程方式。 2、支持自定义宏,可编辑,可导入导出。 3、具有素材封装库功能。 4、支持时间轴设定功能。 5、支持多工程程序切换。 | |||
71 | 电源控制器 | 套 | 1.具有≥8路自动、手动电源控制器,内置8个20A继电器,最大负载能力4400W/单路;配合中控主机使用,用于控制灯光、电动投影幕、电动窗帘等会议室周边设备。 2.每路继电器都有三连接点的接线柱,具有常开与常闭的功能。 3.具有设备运行状态指示灯及8个继电器的开关状态指示灯。 4.具有键盘锁(LOCK)功能。 5.机器具备ID识别,通过中控主机网络控制多台时,可通过ID识别。 | |||
72 | 涂料厂—数字化展厅-扩声系统 | 无线讲解话筒 | 台 | 1.采用UHF超高频段双真分集接收,并采用PLL锁相环多信道频率合成技术;V/A显示屏在任何角度观察字体清晰同时显示信道号与工作频率。红外对频功能,能方便、快捷的使发射机与接收机频率同步,超强的抗干扰能力,能有效抑制由外部带来的噪音干扰及同频干扰。 2.带8级射频电平显示,8级音频电平显示,频道菜单显示,静音显示;具有SCAN 自动扫频功能,使用前按SET功能键自动找一个环境最干净的频点处停下来,此频率作为接收机的使用频率 3.平衡和非平衡两种选择输出端口,适应不同的设备连接需求。 4.频率指标:640-830MHz,调制方式:宽带FM,提供各200个可调频率,共500个信道选择,真正分集式接收,有效避免断频现象和延长接收距离。工作距离约100m;中频丰富,声音具有磁性感和混厚感。 | ||
73 | 有源音箱 | 台 | 1.额定功率:6W 2.输入电压:~220V50Hz 3.灵敏度≥90dB 4.频率响应:110-16KHz 5.喇叭单元:5'x1 | |||
74 | 专业功放 | 只 | 1.输出功率(20Hz-20KHz/THD≤1%):立体声/并联8Ω×2:500W×2、立体声/并联4Ω×2:750W×2 、立体声/并联2Ω×2:1125W×2、桥接8Ω:1500W、桥接4Ω:2200W 2.开机软启动,防止开机时向电网吸收大电流,干扰其它用电设备。 3.智能控制强制散热设计,风机噪音小,散热效率高等特点。 4.内置30Hz/50Hz高通滤波器。 5.多种模式:立体声、桥接、并行。 6.充沛储备功率,可以带2R低阻输出,高保真的音质完美还原音源品质,可让演员发挥淋漓尽致。 7.高品质变压器和低阻大容量电解滤波,保证大动态工作应付自如。 8.连接座:XLR 、TRS接口 | |||
75 | 专业音箱 | 只 | 1.M阻抗:8Ω 2.频响:45Hz-20KHz 3.额定功率:300W 4.灵敏度:98dB/W/M 5.覆盖角度:(H)90°(V)80° 6.高音:1.7'压缩高音单元×1;低音:10'低音×1 | |||
76 | 支架 | 台 | 1.固定面板尺寸(长*宽):240mm*130mm 2.臂杆长度:440mm 3.箱体固定杆长度:165mm | |||
77 | 调音台 | 台 | 1.支持≥10路MIC输入兼容8路线路输入接口,支持≥2组立体声输入接口,≥4路RCA输入,话筒接口幻象电源:+48V。 2.具有≥2组立体主输出、≥4路编组输出、≥4路辅助输出、≥1组立体声监听输出、≥1个耳机监听输出、≥2个效果输出、≥1组主混音断点插入、≥8个断点插入。(提供接口截图佐证) 3.内置24位DSP效果器,提供100种预设效果。 4.具备15个60mm行程的高精密碳膜推子。 5.频率响应:20Hz-20kHz,±2dB;失真度:<0.03% at+0dB,22Hz-22KHz A-weighted;灵敏度:+21dB~-30dB;信噪比:<-100dBr A-weighted | |||
78 | 音频处理器 | 台 | 1.数字音频处理器支持≥4路平衡式话筒/线路输入通道,采用裸线接口端子,平衡接法;支持≥4路平衡式线路输出,采用裸线接口端子,平衡接法。 2、输入通道支持前级放大、信号发生器、扩展器、压缩器、5段参量均衡、AM自动混音功能、AFC自适应反馈消除、AEC回声消除、ANC噪声消除。 3、输出通道支持31段参量均衡器、延时器、分频器、高低通滤波器、限幅器。 4.支持24bit/48KHz卓越的高品质声音,支持输入通道48V幻象供电,频率响应:20Hz-20KHz,总谐波失真<0.002%@1KHz,4dBu,数/模动态范围(A-计权):120dB;最大输出电平≥+24dBu,最大输入电平≥+24dBu。 5.配置双向RS-232接口,可用于控制外部设备;配置RS-485接口,可实现自动摄像跟踪功能。配置8通道可编程GPIO控制接口(可自定义输入输出)。 6.支持断电自动保护记忆功能。支持通道拷贝、粘贴、联控功能。支持通过浏览器访问设备,下载自带管理控制软件;软件界面直观、图形化,可工作在XP/Windows7.8.10等系统环境下。 | |||
79 | 电源时序器 | 台 | 1.JM支持8通道电源时序打开/关闭,支持远程控制(上电+24V直流信号)8通道电源时序打开/关闭—当电源开关锁处于off位置时有效。支持配置CH1和CH2通道为受控或不受控状态。 2.当远程控制有效时同时控制后板ALARM(报警)端口导通—起到级联控制ALARM(报警)功能。 3.单个通道最大负载功率3500W,所有通道负载总功率达6000W,输入连接器:大功率线码式电源连接器。 4.输出连接器:4个16A电源插座和4个10A电源插座。 | |||
80 | 会议机柜 | 套 | 32U | |||
81 | 涂料厂—双创中心-门禁管理系统 | 室外门禁一体主机 | 台 | 主处理器:高性能嵌入式处理器;显示屏:7英寸IPS屏;屏幕类型:电容触摸屏;屏幕分辩率:1024×600;使用环境:室内;摄像头:200万CMOS高清摄像头;外壳材料:PC+ABS;开门模式:支持远程/密码/二维码/人脸识别开门模式支持组合开门模式设置;人脸识别准确率:99.5%;人脸识别速度:0.35s;用户容量:50000个用户;人脸容量:50000张;密码容量:50000个;存储记录数量:100000条刷卡记录;RS-485接口:1个;RS-232接口:1个;韦根接口:1路输入/输出;USB接口:2个USB2.0接口;网络接口:1个10M/100M以太网口;报警输入:1路(开关量);报警输出:1路(继电器);报警联动:支持;开门按钮:2路;门锁控制:2路;供电方式:DC 12V 2A;产品尺寸:416.0mm×130.0mm×106.6mm;工作温度:-10℃~+55℃;安装方式:桌面安装 | ||
82 | 单门磁力锁 | 套 | 磁力锁(或称电磁锁)的设计和电磁铁一样,是利用电磁的原理,当电流通过硅钢片时,磁力锁会产生强大的吸力紧紧吸住铁板;只要非常小的电流就会让磁力锁产生很大的磁力,从而能有效地控制门的开关。大华磁力锁采用国际领先的生产和封装工艺,不仅让磁力锁表面抗氧化能力达到国际领先水平,还使磁力锁的拉力远高于同类产品达20%以上.280KG(600Lbs)静态直线拉力可自行设定12VDC或24VDC内置反向电流保护装置(MOV)防残磁设计,防磨损材料制造LED指示灯显示门锁状态门锁状态信号输出(NO\NC\COM)铝外壳采用高强度合金材料,阳极硬化处理完全电磁吸力工作,不存在机械故障加大电磁吸力、专业设计、双重锁体绝缘处理适用于木门、玻璃门、金属门、防火门等电源:另配 | |||
83 | 双门磁力锁 | 套 | ||||
84 | 闭门器 | 套 | 闭门器是门头上一个类似弹簧的液压器,当门开启后能通过压缩后释放,将门自动关上,有象弹簧门的作用,可以保证门被开启后,准确、及时的关闭到初始位置。 易于使用,操作安全 闭门速度在各种环境温度下保持恒定,闭门力矩,闭门速度及闭锁速度可调 采用进口防冻液压油,产品保用二年 二段速度调节,安装不分左右。可按要求定做90°定位 90度停门功能,开门达到90度时开始,门可保持停止状态(需定制) 关门速度和锁门速度可连续可调,从90度起关门速度最快可调到3秒以内.缓慢关门达到40秒以上 缓冲功能,在开门超过65度后,闭门器能产生一定的阻尼力量,避免开门力过大,速度过快导致撞墙,并且其阻尼力量可调 | |||
85 | 开门按钮 | 个 | 塑料外壳 86*86*25mm 工作温度:-30℃-+60℃, 工作湿度:≤95%; 0.1KG | |||
86 | 访客一体机 | 台 | 高清双屏显示,内置200万高清摄像头、居民身份证阅读器,支持1:1人证比对功能;内置二维码扫描仪,可识别访客单的二维码; | |||
87 | 涂料厂—双创中心-其他 | 机柜 | 套 | 42U | ||
88 | 未来低碳 | 智慧路灯 | 智慧合杆 | 根 | 灯杆总高度5米,含地笼; 灯杆材质Q235优质钢材, 热镀锌,喷塑; 含防雷器,含三眼插座; 含12V工业供电模块; 含电源线、网线及其它辅材; 含LED光源120W; 含MOSO可调光电源150W*1; | |
89 | P4户外全彩屏幕 | 套 | 型号:P4户外全彩屏幕 额定电流:40(mA) 额定电压:5(V)模组尺寸:256*128(mm) 显示尺寸:640*512 使用环境:室外 | |||
90 | 无线WIFI | 套 | 供电:802.3at PoE+供电 电压:-48V DC 最大功耗:18 W 工作温度:-40 ℃~65 ℃ IP防护等级:IP66 工作在2.4 GHz频段 符合IEEE 802.11a、802.11b、802.11g和802.11n标准 支持多种安全加密机制和权限管理功能 | |||
91 | 网关 | 套 | 1、1路AC220V输入 AC220V供电3路AC220V输出提供220V输出供电给相应设备;远程控制开关,可通过外 接485回路控制设备扩展至9路,单路允许通过最大电流10A 1路DC12V接口 提供12V输出给相应设备 2、1路DC24V接口 提供24V输出给相应设备 3、7路RJ45LAN 网络通信,10/100Mbps,4路POE,支持POE+1路RJ45 WAN 外网连接 4、2个SFP光口 因特网连接,10/100/1000Mbps,支持单模、多模光纤、支持环型、链型等网络拓扑结构 5、3路天线接口 SMA吸盘天线,LoRa天线/Zigbee天线/WiFi天线(三选二),4G天线(全网通),WiFi天线 6、2路RS485接口 RS485通信接口,标准Modbus-RTU协议 7、支持WIFI,4G,网口,光口方式接入互联网,多网同时在线 光口具备光纤二层组网能力,灵活适应于环型、链型组网场景。同时通过增加 或删减嵌入式交换通信模块来灵活配置网络端口数量满足不同的业务端口使用 需求 8、稳定的全网通极速体验,全面兼容电信、移动、联通的2G\3G\4G网络 9、有线无线相互备份,保证数据正常稳定传输,多网智能切换备份,断网数据存 储,网络恢复数据续传 10、强大的WIFI功能,支持AP,STA,Repeater多种模式 11、多种无线扩展,支持LoRaWAN协议(支持频段:CN470Mhz(中国)、 EU868MHz (欧洲)、US915MHz (美洲)、AS923MHz (东南亚)、 AU915MHz (澳洲)、RU868MHz (俄罗斯)、IN865MHz (印度)、 KR923MHz(韩国));支持ZigBee(支持频段,2.4GHz全球免费频段) 12、协议丰富,支持透明传输、MODBUS RTU转TCP、MQTT 13、支持主动轮询MODBUS设备,帮助客户省却输入繁琐的SCADA Modbus指令 14、采用工业级高速4G无线通信模块,配置32位高性处理器,前端采集信息传输 更实时更高速 15、下行预留可选多种无线通信,LoRa、ZigBee、蓝牙等,使用更灵活 16、工业设计,金属外壳,在各种室外环境、工业环境及强干扰下稳定7X24小时 无间断工作 | |||
92 | 汽车充电桩 | 套 | 7KW交流充电桩; 输入电压:220/380Vac±15%, 输出电压:220/380Vac±15%, 工作温度:-20℃-+50℃, 防护等级:IP54, 安装方式:落地式/壁挂式 LED指示灯,触摸屏,二维码支付,刷卡支付,智能电表,急停按钮,远端升级,后台监控 | |||
93 | 一键呼叫 | 套 | 1.坚固耐用,高档铝合金面板,防护等级IPX5。 2.内嵌安装,可嵌入墙体和柱体,不影响整体美观度。 3.内置1080P高清、超广角摄像头,对角视场角=160°,全范围覆盖、无死角,采用H.264编码,实现高清监控、可视对讲。 5.终端摄像头自带宽动态,具备强光抑制、弱光补偿功能,弱光、逆光环境下均能正常工作。 6.终端符合国际标准ONVIF接口协议,可直接接入主流NVR等存储设备,实现音视频同步录制,以备溯源。 7、支持兼容SIP协议,可单独接入VOIP电话系统(Asterisk等主流IP-PBX)。 8.内置扬声器和话筒咪头,免提通话和接收广播。 9.支持无服务器情况下的脱机对讲(发起和接收)。 10.终端带1路短路输出, 可控制警灯。 11.带1路短路输入,可外接按钮。 12.有以太网口的地方即可接入,跨网段和跨路由。 13.支持遇忙截图。 14.支持POE供电。 电源、功耗 DC12V/2A, ≤4W 网络通讯协议 TCP/IP、UDP、ARP、ICMP、IGMP、HTTP 网络芯片速率 10/100Mbps 音频采样、位率 8kHz~44.1kHz,16bit,8kbps-320kbps 视频传输位率 128kbps-10Mbps 摄像头 CMOS 接口 接口 1个RJ45网口,1路报警输入,1路报警输出,1路录音输出 工作温度、湿度 -20˚C~55˚C,≤90%RH(无结露) 产品尺寸 100x36x162mm | |||
94 | 立杆基础 | 套 | 水泥基础,单个基础尺寸500mm*500mm*500mm,含地笼 | |||
95 | 和睦公园 | 水质监测设备 | 套 | 【监测数据】:温度、pH、溶解氧、电导率、浊度; 户外型防雨机柜,配置自动采水单元、多通道水质探头流通池、管路、GPRS数采仪及天线等;标配独立式传感器如下(均包含了温度补偿电极): PH/T传感器一支(量程:0~14PH); 溶解氧传感器一支(量程:0~20ppm); 电导率传感器一支(量程:0~5000µS/cm); 浊度传感器一支(量程:0~1000NTU); | ||
96 | 河道自吸式垃圾桶 | 套 | 【自动清洁】 自吸式水上垃圾桶通过底部的抽水泵实时抽水,加上水流重力把塑料袋、可乐瓶、落叶等垃圾吸入到桶中,垃圾被过滤网阻拦收集,水则通过水泵排出。 【GPS定位】 自吸式水上垃圾桶定位模组支持实时定位,便于管理人员通过远程系统界面上实时掌握河道自吸式垃圾桶的当前位置,防止垃圾桶丢失。 定时启停 自吸式水上垃圾桶支持设置定时开启、关闭,用户可以根据以往时段河道垃圾量来设置对应河道的自吸式垃圾桶定时开关,节省用电绿色环保。 【远程启停】 自吸式水上垃圾桶支持远程控制启动、关闭,可以配合周边河岸视频监控系统,当管理人员通过视频监控发现该河段河面出现垃圾、落叶等漂浮,可以远程开启河道自动清洁系统,实现精准清洁河面,该功能通过APP实现。 【增氧曝气】 与自吸式垃圾桶联动,通过潜水泵的高效排水,实现排水曝气系统,使河道获得足够的溶解氧,同时防止池内悬浮体下沉,加强池内有机物与微生物及溶解氧接触,改善河道水质环境,维持河道生态健康发展。 【满溢报警】 自吸式水上垃圾桶支持远程实时查看垃圾桶所处河道河面清洁情况,便于管理人员针对情况远程启停自吸式垃圾桶。 | |||
97 | 排水监测 | 污水监测 | 套 | 【监测数据】:温度、pH、溶解氧、电导率、浊度、氨氮、液位; 防水型井装型水质远程监测箱,配置IP66箱体,GPRS数采仪; 标配独立式传感器如下(均包含了温度补偿电极): PH/T传感器一支(量程:0~14PH); 溶解氧传感器一支(量程:0~20ppm); 电导率传感器一支(量程:0~5000µS/cm); 浊度传感器一支(量程:0~1000NTU); 氨氮在线传感器一支(量程:0~100mg/L); 液位在线传感器一支(量程:0~10米) | ||
98 | 水位监测 | 套 | 【监测数据】:液位; 防水型井装型水质远程监测箱,配置IP66箱体,GPRS数采仪; 单独配置: 液位在线传感器一支(量程:0~10米) | |||
99 | 垃圾分类 | 智能垃圾分类箱 | 套 | 1、用户登录设备系统可选择人脸识别、手机号、小程序扫码、刷卡、扫屏上动态二维码登录系统后选择投递物类别,投口自动打开,投入可回收物,后台自动计算金额或积分至用户账户;2、账户余额积分可直接售卖机兑换或商城兑换;3、监控可对用户投递行为进行抓拍,便于追溯;4、设备满溢后,会通过APP向清运人员推送提醒;5、两侧灯箱,LED单色走字屏,一块块LCD21.5寸触摸屏,可进行广告发布;6、具备灭火和除臭除菌功能;7、可远程对设备进行故障检测和控制。8、内置4G通讯模块,无需外部宽带接线。9、定位功能:设备带有定位模块,产品安装完毕后,开启智能设备,通过系统、APP可自动获取产品位置信息。 | ||
100 | 芯片卡 | 张 | IC卡 | |||
101 | 数据平台 | 套 | 大数据平台:包括分类垃圾投放统计、小区垃圾投放统计、每月垃圾投放统计、小区用户数量统计;所有的统计图表均可多条件组合的多样性准确统计查询,图表丰富、直观。 1)、用户凭IC卡、手机APP二维码扫描等方式进行身份识别; 2)、自动监管垃圾是否分类投放; 3)、投放自动称重,正确投放奖励积分; 4)、投放记录自动传输到云平台; 5)、回收设备状态实时监控(位置监控、投放监控、满载报警、离线报警); 6)、积分余额消费,消费记录自动上传云平台; 7)、收运车辆监控(位置监控、收运路线追踪); 8)、分类垃圾袋发放和追溯; 9)、居民投放过程视频监控; 10)、可回收物品销售跟踪和统计; 11)、居民投放正确率和参与率分析; 12)、自动形成决策图表,为实现生活垃圾减量目标提供数据支撑和依据; 13)、按用户投放的次数、正确率、数量自动将用户分成十个等级,等级越高,可回收物单价越高,有效提高居民参与垃圾分类的积极性。 | |||
102 | 公共区域一键报警(公厕) | 无线紧急按钮 | 个 | 无线紧急报警按钮,采用NB-IoT无线通讯方式,分布在场所人流量较大,且较为显眼的位置,当现场人员发生紧急情况下,按下无线紧急报警按钮,物联网报警传输装置接受到信号,开始进行报警信息推送及其他联动设备。 | ||
103 | 物联网报警传输装置 | 台 | 1.免布线施工,可以快速组建火灾报警系统; 2.最大可接入128个探测器; 3.支持电话报警; 4.支持自检、故障报警、欠压报警、失联提示功能; 5.心跳机制,24小时无人自动值守; 6.支持消防预案,立体复合报警; 7.远程语音报警,准确播报起火位置; 8.内置锂电池,支持12小时断电值守; 9.具有防拆功能,设备被拆除将发出报警信息; 10.外置天线设计,可外接延长天线加强信号接受能力 | |||
104 | 基础场景设备 | 机房监控中心方案-配电 | 防雷接地 | 批 | 用于机房防雷 | |
105 | 静电地板 | ㎡ | 全钢陶瓷静电地板600mm*600mm | |||
106 | ups主机 | 台 | 30KVA 易于维护 使用特殊的磁性前门设计来快速安装或更换滤尘器 于扩展 最多可实现 4 台冗余或增容并机普通电池组,冗余 UPS 可以共享相同的电池 组,从而降低电池成本 配置的防尘滤网,可以使您的进风侧的防护等级达到IP50 设备内部的所有 PCBA板具有三防涂层 双变频模式下效率最高达≥ 96% ECO模式下效率最高达 ≥99% UPS最大限度地降低功率损耗和对制冷的要求, 功率因数≥1 嵌入式防尘滤网 三防涂层 工作温度高达 40℃ 宽泛的输入电压范围304~477V; 超高的过载能力:120%10分钟,150%60秒。 低噪音:满载1M出噪音≤60DB' | |||
107 | 电池 | 节 | 100AH | |||
108 | 直流空开三件套 | 套 | 含160A 直流空开 脱扣线圈 辅助触点 | |||
109 | 电池箱 | 台 | 含电池连接线 | |||
110 | 机房基础建设 | 机房空调 | 批 | 5匹立式空调 | ||
111 | 综合布线工程 | 批 | 定制 | |||
112 | 机柜 | 台 | 42u | |||
113 | 计算机网络系统 | 16口接入层交换机 | 台 | 支持基于端口的VLAN,支持基于协议的VLAN ;支持基于MAC的VLAN;最大VLAN数(不是VLAN ID)>=4094 支持远程镜像、流镜像、端口镜像 支持基于第二层、第三层和第四层的ACL ;整机提供ACl条目数不小于1K条;支持基于端口和VLAN的 ACL;支持IPv6 ACL;支持出方向ACL,以便于灵活实现数据包过滤;支持802.1x认证,支持集中式MAC地址认证; 支持业界领先的10KV业务端口防雷能力,使其在比较恶劣的工作环境中也能极大的降低雷击对设备的损坏率。 支持SNMP V1/V2/V3、RMON、SSHV2 ;支持OAM(802.1AG, 802.3AH)以太网运行、维护和管理标准 。 | ||
114 | 8口POE接入交换机 | 台 | 支持基于端口的VLAN,支持基于协议的VLAN ;支持基于MAC的VLAN;最大VLAN数(不是VLAN ID)>=4094 支持远程镜像、流镜像、端口镜像 支持基于第二层、第三层和第四层的ACL ;整机提供ACl条目数不小于1K条;支持基于端口和VLAN的 ACL;支持IPv6 ACL;支持出方向ACL,以便于灵活实现数据包过滤;支持802.1x认证,支持集中式MAC地址认证; 支持业界领先的10KV业务端口防雷能力,使其在比较恶劣的工作环境中也能极大的降低雷击对设备的损坏率。 支持SNMP V1/V2/V3、RMON、SSHV2 ;支持OAM(802.1AG, 802.3AH)以太网运行、维护和管理标准 。 | |||
115 | 8口接入交换机 | 台 | 固化端口:≥24个10/100/1000M自适应电口,4个1G非复用SFP光口; 交换容量≥336Gbps,包转发率≥126Mpps; 支持横向、纵向虚拟化并提供官方网站截图; 支持IPv4/IPv6静态路由,支持RIP/RIPng,OSPF v2/v3 | |||
116 | 24口poe接入交换机 | 台 | 固化端口:≥24个10/100/1000M自适应电口(POE+),4个1G非复用SFP光口(combo口);整机供电功率≥370W。 交换容量≥336Gbps,包转发率≥126Mpps; 支持横向、纵向虚拟化并提供官方网站截图; 支持IPv4/IPv6静态路由,支持RIP/RIPng,OSPF v2/v3,提供官网截图 | |||
118 | 16口POE接入交换机 | 台 | 支持基于端口的VLAN,支持基于协议的VLAN ;支持基于MAC的VLAN;最大VLAN数(不是VLAN ID)>=4094 支持远程镜像、流镜像、端口镜像 支持基于第二层、第三层和第四层的ACL ;整机提供ACl条目数不小于1K条;支持基于端口和VLAN的 ACL;支持IPv6 ACL;支持出方向ACL,以便于灵活实现数据包过滤;支持802.1x认证,支持集中式MAC地址认证; 支持业界领先的10KV业务端口防雷能力,使其在比较恶劣的工作环境中也能极大的降低雷击对设备的损坏率。 支持SNMP V1/V2/V3、RMON、SSHV2 ;支持OAM(802.1AG, 802.3AH)以太网运行、维护和管理标准 。 | |||
120 | 千兆模块 | 台 | 千兆单模SFP光模块,波长1310n | |||
122 | 单元楼楼层汇聚交换机 | 台 | 支持基于端口的VLAN,支持基于协议的VLAN ;支持基于MAC的VLAN;最大VLAN数(不是VLAN ID)>=4094 支持远程镜像、流镜像、端口镜像 支持基于第二层、第三层和第四层的ACL ;整机提供ACl条目数不小于1K条;支持基于端口和VLAN的 ACL;支持IPv6 ACL;支持出方向ACL,以便于灵活实现数据包过滤;支持802.1x认证,支持集中式MAC地址认证; 支持业界领先的10KV业务端口防雷能力,使其在比较恶劣的工作环境中也能极大的降低雷击对设备的损坏率。 支持SNMP V1/V2/V3、RMON、SSHV2 ;支持OAM(802.1AG, 802.3AH)以太网运行、维护和管理标准 。 | |||
123 | 防火墙 | 台 | 功能:支持路由、透明、混合模式部署,支持AI智能防护、AI智能策略、AI智能分析、AI智能诊断等AI能力,支持WEB安全防护、资产扫描、加密流量检测、应用审计、数据安全、网页过滤、带宽管理、IPS、AV等应用层安全功能,支持链路负载、服务器负载,支持SSL VPN \IPSEC VPN等多种VPN功能,支持国密算法,支持IPV6协议及翻译技术,支持多虚一集群以及一虚多虚拟化功能。。 配套授权:一年AV防病毒,一年应用识别特征库升级授权,15个SLL VPN用户授权,链路负载不限制链路数量。 | |||
124 | 无线控制模块 | 套 | 企业无线控制器; 支持网关特性:支持NAT、PPPoE、DDNS、SSL VPN、IPSEC VPN、静态路由、RIP、GRE;支持本地转发和集中转发模式;支持分层AC;支持无线定位;支持L2/L3层快速漫游、支持802.11k/v/r等快速漫游协议;支持与无线云平台对接,实现多种的应用功能,支持客流分析统计、微信/短信认证以及一键认证、无感知认证和DPI应用识别、URL审计及流量管控功能;220*145*28mm | |||
125 | 核心层交换机 | 台 | 冗余主控、冗余模块化电源,支持主控交换卡、电源、接口模块、风扇、网板等关键部件可热插拔 以太网支持千兆电口,千兆光口,万兆光口、万兆电,25G端口、40G端口、100G端口 支持BFD,能够实现BFD与OSPF/VRRP联动。支持BFD 3ms最小探测间隔测试。 支持sFlow、Netstream流量统计和分析功能 支持基于IRF3.1的有线无线统一管理功能 支持安全业务插卡FW、IPS、ACG、LB、SSL VPN 支持原生无线 AC 功能:无需独立的AC板卡或带AC功能的接口板,即支持无线AP管理功能 不需要额外软件网管,设备本身支持智能网管。可配合上端汇聚交换机设备实现整网拓扑可视,实现在网络设备上对整网交换机的统一管理,无需再额外配置网管平台。提供官网链接及截图证明 支持多业务融合板卡,与设备紧耦合无需外部连线,支持部署Windows Server及ADCampus director,实现方案与设备一体化部署 提供工信部入网证,本次提供产品为市场成熟产品,具有3年以上的入网时间,提供电信设备进网管理网站“http://www.tenaa.com.cn/ ” 查询截图 提供工信部权威第三方测试报告 | |||
126 | 视频监控系统 | 磁盘阵列 | 台 | 操作系统:嵌入式LINUX系统;主处理器:64位高性能多核处理器;控制器:单控制器;高速缓存:标配8GB,可扩展至128GB;电源冗余:1+1冗余电源;网络接口:1个千兆管理电口,4个千兆数据电口;硬盘个数:支持36块企业级硬盘;硬盘兼容性:1TB、2TB、3TB、4TB、5TB、6TB、8TB、10TB、12TB、14TB、16TB,支持SATA盘混插支持SSD硬盘支持2.5、3.5英寸硬盘;视频直存(私有协议):最大支持400路(800Mbps)前端接入、存储、转发,32路(64 Mbps)网络回放 | ||
127 | 存储硬盘 | 块 | 8000G;7200RPM;256M;SATA | |||
128 | 和睦剧院 | p1.5室内小间距LED显示屏 | 平方 | 长1800mm*高1012.5mm; LED发光二极管:表贴三合一LED; 像素间距:≤1.5625mm; 像素密度:≥409600dots/m²; 箱体支持环路备份,控制信号、电源通过连接形成环路,中间一处断开,显示屏能够继续正常工作;(提供封面具备CAL、CMA、CNAS标识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 显示单元具备3C认证证书;(提供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出具的证书复印件) 对比度:≥10000:1;(提供封面具备CAL、CMA、CNAS标识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 刷新率支持420~4800Hz可调;(提供封面具备CAL、CMA、CNAS标识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 支持通过真空吸盘,利用设备与屏体之间形成的压差进行模组拆装;(提供封面具备CAL、CMA、CNAS标识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 箱体模组和套件间使用磁柱吸附功能,点亮后模块间无明显裂缝;(提供封面具备CAL、CMA、CNAS标识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 箱体后盖采用快拆设计,支持无工具拆装;(提供封面具备CAL、CMA、CNAS标识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 | ||
129 | p1.5室内小间距LED显示屏 | 平方 | 长1800mm*高1012.5mm; LED发光二极管:表贴三合一LED; 像素间距:≤1.5625mm; 像素密度:≥409600dots/m²; 箱体支持环路备份,控制信号、电源通过连接形成环路,中间一处断开,显示屏能够继续正常工作;(提供封面具备CAL、CMA、CNAS标识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 显示单元具备3C认证证书;(提供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出具的证书复印件) 对比度:≥10000:1;(提供封面具备CAL、CMA、CNAS标识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 刷新率支持420~4800Hz可调;(提供封面具备CAL、CMA、CNAS标识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 支持通过真空吸盘,利用设备与屏体之间形成的压差进行模组拆装;(提供封面具备CAL、CMA、CNAS标识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 箱体模组和套件间使用磁柱吸附功能,点亮后模块间无明显裂缝;(提供封面具备CAL、CMA、CNAS标识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 箱体后盖采用快拆设计,支持无工具拆装;(提供封面具备CAL、CMA、CNAS标识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 | |||
130 | 显示屏独立主控 | 台 | 1) 一路DVI视频输入 2) 一路音频输入 3) 四个网口输出或四路光纤输出 4) RS232接口控制,可级联多台进行统一控制 5) 最大带载分辨率2048×1152或1920×1200 | |||
131 | 大屏控制器 | 台 | 2路DVI-I输入口,2路HDMI输入口,9路HDMI音视频输出口 支持最大9个屏的任意拼接显示,每屏支持1/4/6/8/9/16/25/36固定分割支持M*N自定义分割,M*N<=36 视频标准MPEG2/MPEG4/H.264/H.265/SVAC/MJPEG;解码能力H.264和H.265解码能力相同。 最大解码支持:108路720P@30fps或48路1080P@30fps或36路300W@25fps或24路500W@30fps或12路800W@30fps或9路1200W@25fps图像解码; 含多屏控制软件:大屏幕设备的设置和日常使用,具备设置预案、开关机、信号切换等功能; 、 | |||
132 | LED屏支架 | 平方 | 定制 | |||
133 | 配电柜 | 套 | 10KW带漏电保护功能 | |||
134 | 高空鹰眼 | 2400万红外定焦六目拼接网络摄像机 | 台 | 传感器类型:1/1.8英寸CMOS;像素:全景:2400万;球机:400万;最大分辨率:8192×2700;最低照度:全景:0.001Lux(彩色模式);0.0001Lux(黑白模式);球机:0. 001Lux(彩色模式);0.0001Lux(黑白模式);0Lux(补光灯开启);最大补光距离:全景:没有;球机:≥400米;;镜头类型:全景:定焦;球机:变焦;镜头焦距:全景:2.8mm;球机:5.5mm~220mm;周界防范:绊线入侵;区域入侵;;视频压缩标准:H.265;H.264;H.264H;H.264B;MJPEG(仅辅码流支持);智能编码:H.264:支持;H.265:支持;宽动态:全景:DWDR;球机:120dB;;透雾功能:全景:不支持;球机:光学透雾;报警事件:无SD卡;SD卡空间不足;SD卡出错;SD卡寿命不足;网络断开;IP冲突;非法访问;动态检测;视频遮挡;绊线入侵;区域入侵;场景变更;音频异常侦测;电压检测;外部报警;安全异常;人群拥堵、车辆拥堵、停车上限;接入标准:ONVIF(Profile S/Profile G/Profile T); CGI;GB/T28181(双国标);GA/35114A;最大Micro SD卡:256 GB;音频输入:2路(接线端子);音频输出:2路(接线端子);报警输入:7路(湿节点,支持直流3V~5V电位,5mA电流);报警输出:3路(干节点,支持直流最大30V电位,1A电流/交流最大50V电位,0.5A电流);模拟输出接口:1路(CVBS输出 BNC接口);供电方式:DC36V;防护等级:IP66;IK10(可定制); | ||
135 | 智慧消防安全一体机 | 套 | ★支持4路烟火检测,包含烟雾、火焰检测 ★2U标准机架式,单电源,8盘位,最大可配16TB硬盘,支持RAID0/1/5/6/10/50/60,支持全局热备盘 ★3路HDMI输出,2路VGA输出,其中HDMI1和VGA1同源输出,HDMI2和VGA2同源输出,可支持4K显示输出 ★支持4个10/100/1000Mbps自适应以太网口(千兆电口) ★支持单通道多智能、智能检索、以图搜图 | |||
136 | 支架 | 套 | 配套定制 | |||
137 | 专线费用 | 条 | 预估价格(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现场勘察后) | |||
138 | 新增无线覆盖 - 街道办公室 | 无线AP | 台 | ★采用双射频四条流设计,可工作在802.11a/b/g/n/ac/ac wave2/ax模式,提供官网截图证明。 ★1个10M/100M/1000M电口,整机协商速率≥1.775Gbps,其中5G射频速率≥1.2G,2.4G速率≥0.575G。提供官网截图。 ★内置蓝牙5.0/RFID,支持通过软件切换,实现对BLE/RFID不同协议的IOT扩展功能,提供官网截图 | ||
139 | 新增无线覆盖 - 公园 | 室外无线AP | 台 | 室外智能型大功率,创新球形AP设计,美观带LED灯,★支持wave2,MU-MIMO;★2GE + 1 IOT口(支持物联网扩展)+1console;★内置蓝牙/GPRS定位功能;支持802.11 /b/g/n/ac,双频4流;无线速率1267Mbps;发射功率27dBm,工作温度-40ºC~65ºC,工作湿度0%~100%(非冷凝),★IP68防护等级;支持多SSID;支持自动信道选择或手动信道选择、支持按百分比设置无线发射功率、支持无线接入客户列表显示,频段自动导航技术,自动引导终端选择最优频段,提升整个无线网络的接入数和性能,功耗最大50W;支持POE供电; | ||
140 | 立杆 | 根 | 含开挖基础地笼,立杆4m | |||
141 | poe供电模块 | 套 | 千兆,24V-2A,poe供电 | |||
142 | 新增无线覆盖 - 总理亭 | 室外无线AP | 台 | 室外智能型大功率,创新球形AP设计,美观带LED灯,★支持wave2,MU-MIMO;★2GE + 1 IOT口(支持物联网扩展)+1console;★内置蓝牙/GPRS定位功能;支持802.11 /b/g/n/ac,双频4流;无线速率1267Mbps;发射功率27dBm,工作温度-40ºC~65ºC,工作湿度0%~100%(非冷凝),★IP68防护等级;支持多SSID;支持自动信道选择或手动信道选择、支持按百分比设置无线发射功率、支持无线接入客户列表显示,频段自动导航技术,自动引导终端选择最优频段,提升整个无线网络的接入数和性能,功耗最大50W;支持POE供电; | ||
143 | 立杆 | 根 | 含开挖基础地笼,立杆4m | |||
144 | poe供电模块 | 套 | 千兆,24V-2A,poe供电 | |||
145 | 5#停车棚监控 | 200万网络枪型摄像机(含支架) | 台 | 传感器类型:1/2.8英寸CMOS;像素:200万;最大分辨率:1920×1080;最低照度:0.002Lux(彩色模式);0.0002Lux(黑白模式);0Lux(补光灯开启);最大补光距离:50m(红外);镜头类型:定焦;镜头焦距:6mm;通用行为分析:绊线入侵;区域入侵;视频压缩标准:H.265;H.264;H.264H;H.264B;MJPEG;智能编码:H.264:支持H.265:支持;宽动态:120dB;报警事件:网络断开;IP冲突;非法访问;动态检测;视频遮挡;绊线入侵;区域入侵;场景变更;电压检测;安全异常;接入标准:ONVIF(Profile S) ;GB/T28181;乐橙;CGI;供电方式:DC12V/POE;防护等级:IP67 | ||
146 | 机柜 | 台 | 600mm*600mm*1200mm | |||
147 | 6#停车棚监控 | 200万网络枪型摄像机(含支架) | 台 | 传感器类型:1/2.8英寸CMOS;像素:200万;最大分辨率:1920×1080;最低照度:0.002Lux(彩色模式);0.0002Lux(黑白模式);0Lux(补光灯开启);最大补光距离:50m(红外);镜头类型:定焦;镜头焦距:6mm;通用行为分析:绊线入侵;区域入侵;视频压缩标准:H.265;H.264;H.264H;H.264B;MJPEG;智能编码:H.264:支持H.265:支持;宽动态:120dB;报警事件:网络断开;IP冲突;非法访问;动态检测;视频遮挡;绊线入侵;区域入侵;场景变更;电压检测;安全异常;接入标准:ONVIF(Profile S) ;GB/T28181;乐橙;CGI;供电方式:DC12V/POE;防护等级:IP67 | ||
148 | 机柜 | 台 | 600mm*600mm*1200mm | |||
149 | 公共空间 | 200万星光级网络枪型摄像机 | 台 | 支持绊线入侵,区域入侵 采用高性能200万像素1/2.8英寸CMOS图像传感器,低照度效果好,图像清晰度高 可输出200万(1920×1080)@25fps 支持H.265编码,压缩比高,实现超低码流传输 内置红外补光灯,最大红外监控距离50米 支持走廊模式,宽动态,3D降噪,强光抑制,背光补偿,数字水印,适用不同监控环境 支持ROI,SMART H.264/H.265,灵活编码,适用不同带宽和存储环境 支持DC12V供电方式,方便工程安装 支持IP67防护等级 | ||
150 | 立杆 | 根 | 含开挖基础地笼,立杆4m | |||
151 | 监控设备 | 人脸抓拍声光警戒网络枪型摄像机 | 台 | 传感器类型:1/2.8英寸CMOS;像素:200万;最大分辨率:1920×1080;最低照度:0.002Lux(彩色模式);0.0002Lux(黑白模式);0Lux(补光灯开启)。;最大补光距离:80m(红外视频监控距离)30m(暖光视频监控距离)10m(暖光人脸检测距离);镜头类型:定焦;镜头焦距:3.6mm;通用行为分析:物品遗留;物品搬移;热度图:支持;周界防范:绊线入侵;区域入侵;快速移动(三项均支持人车分类及精准检测);徘徊检测;人员聚集;停车检测;人脸检测:支持人脸检测;支持跟踪;支持优选;支持抓拍;支持上报最优的人脸抓图;支持人脸增强,支持人脸曝光;支持人脸抠图区域可设:人脸,单寸照;支持实时抓拍;支持优选抓拍;支持质量优先三种抓拍策略;支持人脸角度过滤功能;支持优选时长可设;人数统计:支持对进入、离开以及经过的人员进行数量统计,并可显示及输出日、月、年统计报表支持区域内人员进行数量统计,支持4条规则配置,对限定的区域内人数和滞留时间进行统计并联动报警支持排队管理,支持4条规则配置,对限定的排队人数和排队时间进行统计并联动报警;视频压缩标准:H.265;H.264;H.264H;H.264B;MJPEG(仅辅码流支持);智能编码:H.264:支持;H.265:支持;宽动态:120dB;透雾功能:支持;内置MIC:支持;内置扬声器:支持;报警事件:无SD卡;SD卡空间不足;SD卡出错;网络断开;IP冲突;非法访问;动态检测;视频遮挡;绊线入侵;区域入侵;快速移动;物品遗留;物品搬移;徘徊检测;人员聚集;停车检测;场景变更;音频异常侦测;电压检测;人脸检测;SMD;区域内人数统计;滞留报警;人数统计;人数异常检测;排队人数;排队时间;安全异常;灯光报警;声音报警(内置21种语音可选,支持用户自定义语音导入);接入标准:ONVIF(Profile S/Profile G/Profile T);CGI;GB/T28181(双国标);GA/T1400;乐橙;;最大Micro SD卡:256 GB;供电方式:DC12V/POE;防护等级:IP67 | ||
152 | 智慧设备 数据汇集 | 智慧综合管理平台一体机 | 套 | 海光7151*1/16GB*4/2T 3.5吋 7200转 6Gb SATA硬盘*2/LSI3008 SAS卡/8千兆网口/冗余电源/2U机架式/1、支持人员入住登记信息批量导入,包括人员、人房、人车、人卡、生物特征等,简化数据导入操作; 2、流程化的人员入住信息登记及通行授权,支持批量按房屋授权,提高物业管理员入住登记效率; 3、支持电动车感应联动开闸,无感通行; 4、小程序端业主自助个人登记、通行授权申请、访客预约,提高信息采集效率,业主线上业务办理轻松体验; 5、人员信息、住户入住、通行权限审核为物业管理员提供信息审核安全管控机制;/人脸管理系统业务/300路视频业务/26路门禁业务/2路道闸业务/500路车位检测器业务/180路门禁对讲业务/4000路对讲通道业务 | ||
153 | 视频网关对接 | 套 | AGS8101可基于GB/T28181等联网标准实现视频监控平台间的级联、互联功能,支持多平台多层次级联,实现平台之间的跨域互联互通与资源共享,具备高度的开放性与灵活性,为各行业视频监控业务提供高效易用、可靠灵活的解决方案。 标准1U机身,软硬件一体化设计。 支持加密狗授权机制。 支持Web方式访问、配置、管理网关设备。 支持多平台多层次级联,跨域互联互通与资源共享。 支持联网标准协议GB/T 28181和DB33,具备符合上述协议的快速接入能力。 符合GB/T 28181-2011/GB/T 28181-2016、公安机关视频监控系统联网标准符合性检测要求。 支持平台联网管理基本功能,资源共享与同步、实时预览、云台控制、录像检索/回放/下载、设备控制、报警处理等。 支持至少3级级联部署,最大可支持16个外域的接入。 项目部署中具备高度的开放性与兼容性,支持国内主流厂商(包括海康、科达、宇视、天地伟业等)视频监控系统的接入。 支持2万路视频级联和汇聚 | |||
155 | 和睦大屏主机 | 和睦大屏主机 | 套 | CPU I9 主板:Z590-UD 固态硬盘:2TB 显卡 机箱 电源 显示器等内容 | ||
156 | 专线 | 社区至区政府 | 条 | 预估价格(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现场勘察后) | ||
157 | 其他 | 共享设备 | 共享打印机 | 套 | A3大幅面打印,USB连接/有线网络/无线WIFI连接,黑白文档14.5页/分钟,彩色文档10.4页/分钟 | |
158 | 共享单反 | 套 | 含24-70 F4 USM镜头、32G内存卡 | |||
159 | 共享单反 | 套 | 含18-135镜头、32G内存卡 | |||
160 | 共享扫描仪 | 套 | 自动高速双面扫描,每分钟35张,含100张进纸器 | |||
161 | 施工安装及调试 | 辅材费用 | 辅材费用 | 批 | 含音箱线、电源线、六类网线及其他施工辅材配件 | |
162 | 施工安装调试费 | 施工安装调试费 | 批 | 设备安装过程中涉及的运费、施工、安装、调试及其他费用 | ||
163 | 地磁安装调试费 | 地磁安装调试费 | 套 | |||
164 | 社区光缆铺设 | 社区光缆铺设 | m | 含48芯、8芯、4芯光缆及铺设人工费用 | ||
165 | 光缆熔纤 | 光缆熔纤 | 批 | 光纤熔纤费 | ||
166 | 汇聚箱 | 汇聚箱 | 个 | 不锈钢材质,含空开及插座 | ||
167 | 单元楼汇聚箱 | 单元楼汇聚箱 | 个 | 不锈钢材质,含空开及插座 | ||
168 | VR设备 | VR设备 | VR安全互动体验平台设备 | 套 | VR行走平台:主动型的体验设备,通过一个头盔,两个手柄,还有定位系统给使用者提供沉浸式的体验,使用者戴上头盔之后手柄就会变成一双手,利用定位系统,实现体验中的拿取等操作的动作,能在空间内同时追踪头盔和手柄的定位系统。VR白色平台 平台尺寸:2 . 4 m* 2 . 4 m* 2 . 4 m 设备功率 1 1 0 0 w 设备电压 220V 屏显设备:50英寸高清智能电视 操作系统:W i n d o w s 1 0 主机 CPU:core i5 -7400 四核 显卡:NVIDIA GTX系列显卡1660 内存:配置≥8GB内存 硬盘:配置128G SSD固态硬盘 VR头戴显示器 品牌:HTC vive 分辨率:2160x1200 刷新率:90hz | |
169 | 套装安全软件 | 套 | 家庭火灾逃生: 1、电梯楼道处发生火灾,烟雾通过气流传入家中。 2、即时拨打火警电话,告知火情及火灾地点 3、发生火灾后,关闭电源开关 4、开门逃生时测试门温,门温正常才可出入 5、发生火灾时,下楼严禁乘坐电梯,以免发生坠梯事故 6、按照提示快速找到灭火器,扑灭火源。 多场景灭火: 进入VR校园火灾突发场景 2、根据系统提示关闭教室电源,并正确拨打火警电话 3、测试门温,门温正常才可进入 4、实行自救:将毛巾用饮水机打湿,捂住口鼻 5、从安全出口离开火车,并根据提示拿起灭火器扑灭过道上的火 6、逃离到安全区域 涉及知识点:捂住口鼻避免吸入烟雾,使用灭火器,拨打火警电话。 包含反诈骗场景: 1,戴上VR眼镜画面显示在办公室,现体验者身为室财务人员 2,语音提示被拉入了一个微信群里,群里面显示都是同事在谈合同项目 3,发来一个银行账户,让财务人员打款 4,此时手机屏幕上出现转和不转,点击不打款后财务人员给老板发了 转账消息,老板回复没有此事; 5,财务人员差点上当受骗,然后眼前播放真实诈骗案例视频,介绍并教育体验者警惕此类事件的发生! | |||
170 | VR科普学习体验套装硬件 | 套 | VR科普一体套件 屏显设备:50英寸高清智能电视 操作系统:W i n d o w s 1 0 主机 CPU:core i5 -7400 四核 显卡:NVIDIA GTX系列显卡1650 内存:配置≥8GB内存 硬盘:配置128G SSD固态硬盘 VR头戴显示器 品牌:PICO 4K两台 分辨率:2160x1200 刷新率:90hz | |||
171 | VR科普学习体验套装软件 | 套 | 川核科技VR科普平台V1.0(包含:1.VR看世界包含亚洲、非洲、欧洲、北美洲、南美洲、大洋洲等地区,全球100个国家每个国家不低于10个城市每个城市不低于20个景点的全景内容; 2 包含党建、禁毒、历史、天文、地理、文化艺术内容不低于30个) | |||
172 | 万达健康小屋 | 健康小屋及系统 | 健康小屋/健康一体机 | 台 | 健康小屋提供社区居民自我简单检测、接受健康教育、促进居民积极参与自我健康管理的场所,并有针对性地实施健康干预和健康管理。 健康小屋设备配置围绕健康管理、健康服务、健康促进这一主题选择。“健康小屋”内配置有各种类型的健康采集器,居民可随时进行健康监测,数据实时传输给对应的医疗/健康管理机构,由专业医生给予指导。 | |
173 | 微检测基础 | 套 | 统一配置:医用人体秤、腰围检测仪、全自动血压计、电子血糖仪、中医体质评估、触摸式营养评估等设备,以及配套自助体检管理软件、健康评估一体机、打印机等,实现自助健康检测,体检数据自动导入城乡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在设备选型上,优先选择具有数据输出功能的设备,通过接口方式上传医疗仪器数据,存储。 | |||
174 | 人体检测仪 | 台 | 8点接触式电极,生物电阻抗测量方法(BIA)可测量躯干整体数据及上肢、下肢数据,采用节段分析法,测量精准有效;其中人体成分分析仪高端人体成分分析仪产品可以测量人体的内脏脂肪。专业测试仪主机测量的各项健康指数通过电缆输入到电脑,由减肥健康咨询管理软件进行分析。根据不同年龄层次进行细化,将年龄影响因素亦考虑在内,令测量结果更趋准确。 | |||
175 | 超声骨密度检测仪 | 台 | 超声骨密度仪,是利用超声波通过水或耦合剂,通过被测组织来测量人体跟骨、髋骨、腔骨及指骨等的SOS(超声声速)、BUA(超声频率衰减)和BQI(骨质指数)等一组与骨质量相关的参数,计算和反应人体骨质量值,从而诊断被测者的骨质状况的仪器。 | |||
176 | 肺功能检测仪 | 台 | 肺功能测试仪是用于测量由肺部吸入和呼出的空气体积的一种医疗器械。可以进行肺功能测试并追踪肺部健康情况,可测量包含FVC、FEV1、FEV1/FVC等常用肺功能检测参数。 | |||
177 | AI眼底相机 | 套 | 疗应用全球领先的人工智能技术,联合国内权威医学专家所研发的健康筛查产品,基本适配市面上所有眼底相机;只需拍摄双眼视网膜照片就能在 2 分钟内深度解读藏在你眼底的健康密码,包 括 27 种 眼底视网膜病变(糖尿病视网膜病变、病理性近视、老年黄斑变性等)的筛查以及 7 大类常见全身慢病(糖尿病、高血压等)的风险评估。美沃FC162是便携式 、全自动 、可实现无人值守的眼底相机相对比较适合筛查场景 价格相比台式机也便宜些 缺点就是设备拍摄稳定性比台式机要差些 | |||
178 | 微药柜及无人药房信息化管理系统 | 套 | 一整套无人药房信息化系统开发服务,包含HIS系统对接实现处方识别、处方前置审方系统开发、自费结算和医保结算支付系统开发、出药二次复核功能、用药指导、患者用药关怀和用药提醒功能的开发,实现无人药房从读取处方、审方、缴费、复核、发药、医嘱等全流程的自动化自助服务,提高医院无人药房的自动化、信息化、智慧化管理水平,真正解决医院药房无人化管理的技术问题、用人成本问题、患者用药安全问题。 | |||
179 | 60岁老人福利设备 | NB门磁 | NB门磁 | 个 | NB-IOT通讯,全网通支持移动ONENET,电信TIANYI IOT或AEP,联通艾拉等平台 支持门状态实时上传。 支持电量电量、信号质量等信息上传。 历史记录查询(平台技持可用)。 超低功耗待机电流。 使用CR2电池 | |
180 | NB烟感报警器 | NB烟感报警器 | 个 | 使用NB-IOT全网通模块, 红外光电烟雾传感器; 超低功耗,待机更长久; 声光报警提示; 电池低压报警; 传感器故障报警; 远程静音 可通过PC端和手机端远程消音 使用AA 1.5V电池,方便更换 高温报警 温度超过65℃可触发智慧消防平台的报警机制研究 360°烟雾探测 精密迷宫 全方位检测烟雾 | ||
181 | 操作终端 | 操作终端 | I5配置 | 台 | I5 10400、8G、1T、230W、24寸 | |
182 | 操作终端 | I7配置 | 台 | 8G*2、2T、6G、500W、24寸 | ||
183 | 数据局物理服务器租赁 | 数据局 | 算法服务器租赁费 | 台/年 | 数据局可提供的算法服务器,参数未知,现项目需求为支持240路摄像头算法;CPU368核:支持240路视频流处理+IoT设备接入(1核=1路视频流 CPU使用率约80%) 内存1500G:支持240路视频处理(5G=1路视频 内存使用率约 90%) SSD云盘3T:安装系统使用,并用于图片结构化临时存储使用 高效云盘16T:存储240路临时视频流+算法中间结果临时保存 政务云是否有 T4 16G*32:GPU用于图形加速处理,8卡轮询240个摄像头 | |
184 | 和睦派出所指挥中心大屏改造工程 | 显示产品 | P1.5室内全彩显示屏 | ㎡ | 1)小间距LED全彩显示屏; 2)像素间距:1.56mm; 3)封装品牌:国产铜线; 4)箱体比例:16:9,全封闭压铸铝材质; 5)像素结构:LED表贴三合一; 6)箱体分辨率:384×216,箱体尺寸(mm):600(W)×337.5(H)×50.9(D); 7)像素密度:409600点/㎡ ; 8)光学参数:显示屏亮度≥600cd/㎡,色温3000K—10000K可调,水平、垂直视角160°,亮度均匀性≥97%,色度均匀性±0.003Cx,Cy之内,最大对比度≥3000:1;刷新率:3840Hz 9)电气参数:峰值功耗850W/㎡,平均功耗<280W/㎡,供电要求110~220VAC±15%; 10)工作温度范围0—40℃,存储温度范围-10—50℃,工作湿度范围(RH)无结露10-60%,带包装存储湿度范围(RH)无结露10-70%。 11)功能特性:支持任意方向、任意尺寸、任意造型拼接,画面均匀一致,无黑线,实现真正无缝拼接。 12)维护方式:完全前维护,灯板电源和接收卡前维护。 13)冗余备份:标配单电源,可定制双电源,支持信号备份,但需要发送卡翻倍 | |
185 | LED发送卡 | 台 | LED全彩显示屏控制器,配合全彩LED显示屏使用,可实现任意尺寸大屏无缝拼接显示,适用于会议室、演播厅、体育场、机场车站、银行、广告、家庭影院等多种场合。 4个千兆网口输出,单个网口最大带载65万个像素点; 带载分辨率:2048×1152@60Hz或1920×1200@60Hz; DVI、DP、HDMI多信号输入,支持信源自动检测,无需手动切换信源; 16bit处理深度,低亮高灰,真实还原图像色彩; 3840Hz高刷新率,纳秒级响应时间,视频画面更细腻流畅; 支持屏幕亮度自动调整,自适应环境光亮度(配合多功能卡使用); 图像色温调节,标准、冷、暖三色可调; | |||
186 | LED辅材配件 | ㎡ | 1) 一般用于箱体产品 2)落地安装 3)屏表面离后墙70cm 4)地面需考虑承重 | |||
187 | LED辅材配件 | 台 | 1) 类型:10KW配电柜 2) 控制:欧姆龙PLC控制器,网络远程控制 3)元器件:德力西断路器,施耐德接触器 4) 输入电压:380V 5)输出电压:220V 6)输出回路:3个单向回路 | |||
188 | 传输产品 | 交换机 | 台 | 8百兆电口+1千兆电口 二层非网管 桌面式 | ||
189 | 控制产品 | B21一体机 | 台 | 5U机箱+8路DVI输入(支持转VGA或HDMI)+8路DVI输出+单主控板+单电源;整机支持解码4路2400W@25fps、或8路1200W@25fps、或16路800W@25fps、或32路400W@25fps、或 64路200W@30fps,128路720P@30fps,或128路4CIF@30fps以下分辨率 | ||
190 | 和睦派出所WIFI感知设备建设工程预算 | 感知设备 | WIFI感知前端室外型(含爱赛德移动网络测试仪控制软件V2.01) | 台 | 5代室外全向5.8G+2.4G+2根定向板状天线+1根5DB全向天线+网口回传数量根据实际调整 | |
191 | 爱赛德路面感知前端 | 台 | PC塑料、立杆安装、MTBF>30000 h、定向25米+无线回传 | |||
192 | 安装维护 | 设备辅材 | 批 | |||
193 | 设备维护 | 台 | 3年维护费 | |||
194 | 设备施工 | |||||
195 | 基础 | 按一半新增预估 | ||||
196 | 立杆 | 按一半新增预估 | ||||
197 | 链路 | WIFI感知前端3年链路费 | 3年/路 | 2个点一条线路模式新增,路面感知前端配套链路一对一拉 | ||
198 | 税金(设备费9%) | |||||
198 | NB门磁 | NB门磁 | 个 | NB-IOT通讯,全网通支持移动ONENET,电信TIANYI IOT或AEP,联通艾拉等平台 支持门状态实时上传。 支持电量电量、信号质量等信息上传。 历史记录查询(平台技持可用)。 超低功耗待机电流。 使用CR2电池 | ||
199 | NB烟感报警器 | NB烟感报警器 | 个 | 使用NB-IOT全网通模块, 红外光电烟雾传感器; 超低功耗,待机更长久; 声光报警提示; 电池低压报警; 传感器故障报警; 远程静音 可通过PC端和手机端远程消音 使用AA 1.5V电池,方便更换 360°烟雾探测 精密迷宫 全方位检测烟雾 | ||
200 | 可选设备 | 水侵探测传感器 | 个 | NB-IOT通讯,支持移动ONENET,电信TIANYI IOT或AEP平台。 支持状态实时上传。 支持电量电量、信号质量等信息上传。 历史记录查询(平台技持可用)。 超低功耗待机电流。含5年流量卡 | ||
201 | 可选设备 | 智能门锁 | 套 | 简约时尚的外观设计,材质为高性能304不锈钢,表面采用金属拉丝工艺,颜色为银色,可支持指纹、卡片、密码、钥匙、远程开门五种开门方式,支持433无线联网接入,实现权限在线管理,真插芯锁芯,安全等级达到C级,开门便捷,安全可靠。 功能特点: •优雅设计:端部采用弧面设计,极具美感; •存储容量:100枚指纹、100张卡片、10组密码; •活体指纹:半导体生物指纹,开门安全便捷可靠; •无线联网:通过433无线连接到网关,进而连接到管理终端,实现权限联网管理; •平台管理:通过平台进行人员信息/卡/密码/指纹等管理,开门记录清晰可见; •多重功能:虚位密码、内置门铃等多种科技功能加身,让体验更智能; •简单换向:创新双C结构,180°旋转轻松换向; •锁体锁芯:适配6068机械防盗锁体、霸王锁体和装甲锁体,C级真插芯锁芯; •应急电源:支持外接充电宝,MicroUSB 5V门外直供; | ||
202 | 可选设备 | 血糖仪 | 个 | 优质SOC芯片,结合MCA算法,脱氢酶试纸,含试纸100片,低痛感枕头100支 | ||
203 | 可选设备 | 上臂式血压计 | 个 | 高清背光灯、LED血压警示灯、误动作提醒,60次记忆值,不规则脉波显示,血压水平显示,含4节5号电池供电 |
附件3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杭州拱宸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和睦街道办事处
承包人(全称):浙江工业大学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华和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和睦未来社区提升改造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订立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5 年;
3.装修工程为 2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1)对于保修期外的未移交房屋,无论何时移交,承包人应承担一次免费维修。
(2)消防工程的保修时间自消防验收合格之日起算,保修期二年。
(3)人防工程的保修时间自人防验收合格之日起算,保修期二年。
(4)本工程的智能化、市政、排水、景观工程等自室外工程单独验收合格之日起算,保修期二年。
(5)本工程的绿化工程自单独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养护期二年。
(6)本工程的材料及设备如厂家出厂质保期超过二年的,以厂家出厂质保期为准。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的项目,承包人同意接到发包人或相关主管部门管理,通知后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内派人到现场进行维修。承包人如在接到书面通知后未在期限内派人到现场维修的,视为承包人未履行维修义务。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保修期内发生工程质量问题的,承包人除承担保修责任外,因工程质量给发包人和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先行代承包人向发包人赔偿损失,所需费用从工程质量保修金中扣除。
4.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承包人需制定专门的维修负责人在现场负责维修工作,并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将维修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地址、传真等信息报发包人和物业管理公司记录,该工程维修负责人代表承包人全权处理现场维修工作。
6.承包人派人到现场进行维修的时间:
a.给排水、供电设施及线路出现故障,承包人须在接到通知后 4 小时内派人到现场维修, 12 小时内完成维修工作。
b.其他一般情况,承包人须在接到通知后 24 小时内派人到现场维修,48小时内完成维修工作。
c.对于一时无法彻底修复的大修问题,承包人应在 3 天内以书面形式明确维修方案及维修期限,报发包人代表审核同意后次日起实施。
7.在承包人人员到达之前,发包人可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8.遇下列特殊情况的,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发包人或相关主管部门管理可以对一定金额(材料安装类5000元,土建市政类 10000元)以内的维修项目进行应急处理,先行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维修,所产生的维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a.紧急抢修事故时,为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
b.直接影响到发包人财产安全及正常运转时;
9.发包人或相关主管部门管理认为需召开维保工作协调会时,承包人应当准时参加,会议上提出的问题必须当场确定解决方案,承包人对其派出与会人员的签字确认负全部责任,并应当执行会议决定。否则,视作承包人未履行维修义务。
10.承包人未在指定期限派人维修或发生其他视为承包人未履行维修义务情形的,发包人或相关主管部门管理有权委托第三人进行维修,所产生相关费用包括维修费、对发包人补偿金等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在工程保修金中扣除。
11.因工程质量问题发生工程维修费用或对第三人赔偿损失的,发包人通知承包人应承担的费用或损失金额,承包人收到通知后7日内不提出具体异议的,视为承包人认可并同意承担通知书中确定的金额。
12、工程竣工验收后,本工程移交给相关单位管理,并从移交日起,接管单位有权代为行使发包方在本协议中关于保修养护事宜的权利和责任,即接管单位可直接通知承包人履行保修养护责任。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承包人负责保修的质量,工程保修项目完成后须经发包人代表验收签字方可。工程保修项目应保证在十二个月内不出现同类问题,否则,即使保修期满也应继续维修。对同一工程质量问题承包人维修两次后,再次发生该质量问题的,物业管理公司(或相关主管部门管理)有权安排自行维修、委托其他单位维修,所产生相关费用包括维修费、对发包人的补偿金等均由承包人承担。
五、质量保修金的支付与返还
(1)结算审定价的1.5%作为总的工程质量保修金。工程质量保修金在竣工验收合格,完成竣工备案之日起满1年扣除相应的扣款后(由于承包人维修不及时而发包人自行维修的费用)返还1%,满2年在提供3年保修担保函及扣除相应扣款后再返还0.5%,5年保修期满扣除相应的扣款后退还保修担保,保修款返还均不计利息。
(2)另对于因施工对原房屋结构造成的较明显的质量缺陷,因房屋已使用,难以整改造成永久缺陷的,承包人应与房屋所有人进行友好协商,承担相应的经济补偿。若承包人未能妥善解决的,发包人有权代为处理,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在质量保证金与保修金中予以扣除。
如质量保修金余额不足以支付工程保修及赔偿等费用,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15天内将差额补齐。
六、其他
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工程总承包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承包人(联合体牵头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承包人(联合体成员单位):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2022年2月 16 日
附件5
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
名称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
一、总部人员 | ||||
项目主管 | ||||
其他人员 | ||||
二、现场人员 | ||||
工程总承包 项目经理 | ||||
项目副经理 | ||||
设计负责人 | ||||
采购负责人 | ||||
施工负责人 | ||||
技术负责人 | ||||
造价管理 | ||||
质量管理 | ||||
计划管理 | ||||
安全管理 | ||||
环境管理 | ||||
其他人员 | ||||
附件7
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EPC)
工程项目名称:和睦未来社区提升改造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
工程项目地址: 杭州市拱墅区和睦新村内
建设单位(甲方):杭州拱宸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和睦街道办事处
承包人(联合体牵头人)(乙方):浙江工业大学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承包人(联合体成员单位)(乙方):杭州华和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的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一、甲乙双方的责任
(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设计、建设、施工安装和市场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的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施工安装的规章制度。
(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二、甲方的责任
(一)明确甲方单位项目负责人为本项目廉政工程建设的甲方第一负责人。
(二)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三)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四)不准要求、暗示和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五)不准参加由可能影响工程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和健身、娱乐等活动。
(六)不准向乙方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甲方项目工程EPC总承包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乙方购买项目工程EPC总承包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
三、乙方的责任
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建筑设计、施工安装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
(1)明确乙方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为本项目廉政工程建设的第一责任人。
(2)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3)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4)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5)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健身、娱乐等活动。
四、违约责任
(1)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五、本责任书作为EPC总承包合同的附件,与EPC总承包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六、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七、本合同一式贰拾份,甲方双方各执一半。
发包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承包人(联合体牵头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承包人(联合体成员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2022年2月 16 日
附件8
建设项目工程款和工资款分账管理协议
建设项目工程款和工资款分账管理协议
甲方(建设单位):杭州拱宸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和睦街道办事处
乙方(承包人):浙江工业大学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华和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丙方(银行):
今有乙方承建甲方的工程,承包建设事实清晰明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无欠薪”行动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17〕143号)、《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建筑业开展“浙江无欠薪”行动实施细则》(杭建市发〔2017〕614号)、《杭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无欠薪”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杭建市〔2018〕161号等文件精神,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专户设立及管理
第一条 专户的设立
(一)乙方承建的项目,坐落位置:;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合同造价万元;合同工期:日历天,作为本协议的监管项目。甲方为监管项目的建设单位,乙方为监管项目的实施单位,丙方为监管项目的监管银行。
(二)乙方根据规定,在拱墅区银行开设本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款专用账户,账户名称(施工单位〈全称〉+项目〈可简称〉+工资专户),账户号:。
第二条 专户的管理
(一)新开工项目:甲方跟据《通知》规定,在开工当月(以监理签发的开工报告为准)将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合同价的1%)足额拨付给乙方,由乙方(施工单位)存入开设的工农民工工资款专用账户。
(二)工资性工程款的额度:EPC项目按工程费用的25%的比例确定。
(三)甲方根据EPC总承包合同,每月将核准的月度进度款拨付给乙方,由乙方于每月20日前按照核准的月工程产值的25%存入乙方(施工单位)开设的农民工工资款专用账户且不少于所有民工工资花名册用工人数的月工资总额。当发包人通过测算,当月不足以补足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提前月份予以补足,直至当月补足为止。
(四)合同范围内的所有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乙方须将农民工工资款专用账户补足至工程费用的25%方可支付其他工程款。
(五)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必须每月拔付,不得以工程节点支付、不得以未完成审计等理由延期、拖欠。
(六)乙方保证工资款专款专用,并每月将工资款通过银行打卡形式发放到每位农民工个人银行账户,不挪作他用。
(七)乙方每月将审核盖章后委托银行发放的工资清单,现场公示影像资料(照片)以及当月专户资金使用情况报甲方备案。
(八)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使用由甲方和乙方共同委托丙方监管,工程建设期间,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负责对专户进行管理及支付。该专户资金仅用于该项目工程农民工工资的发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通兑。
(九)甲乙双方应当保证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内资金足以支付农民工工资,工资专用专户资金少于应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甲乙双方应当依相应责任及时补足。
第三条 专户的期限
工程竣工验收后,由丙方根据乙方提交的材料确定专户监管结束。
监管职责
丙方作为受托银行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设立专户,按约定管理专户资金,确保资金安全。
(二)甲方根据《建设项目工程款和工资款分账管理协议》之约定,将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划人本专户后,按本协议自动启动对账户资金履行管理职责。
(三)丙方根据乙方提供的由甲乙签章确认后的农民工工资清单进行支付。
(四)丙方应积极配合向甲、乙双方披露受托资金的相关信息。每月不得晚于12日前向甲、乙双方提供上月受托资金流向信息。
第三章 资金托管应提供的材料
第五条应提供的材料
(一)乙方每月向丙方提供由甲方审核确认后的农民工工资清单。
(二)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须向甲方提供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建设工程工资支付情况报告表。
(三)工程通过五方主体验收6个月后,办理销户手续,乙方须向丙方提供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建设工程工资支付情况报告表和经原备案的人力社保部门及建设行政部门核准盖章后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撤消申请。
材料的齐全性、准确性以及真实性由己方负责,丙方仅承担上述材料的形式审查职能。
第四章 协议生效与终止
第六条 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项目竣工验收6个月后,乙方提供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建设工程工资支付情况报告表和经原备案的人力社保部门及建设行政部门核准盖章后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撤消申请。经丙方审查后,确定本专户监管协议以及两方监管职能结束,专户内剩余款项转入乙方基本账户。
由己方对协议终止和账户销户以及剩余资金划转的合理性、准确性、真实性负责,丙方承担形式审查职能。
第五章 违约责任和免责条件
第七条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甲方未及时按付工资性工程预付数、工资性工程故,乙方提供虚假资料挪用、套用资金的,丙方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 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办理资金支付而形成的直接损失,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专户出现被国家有权机关冻结、划扣的,丙方应及时通知劳动保障部门和住建等行业主管部门。
第九条 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的,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该方的责任。任何一方遭到不可抗力时,应及时通知其他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其他方损失的扩大和保护资金的完整。
第六章 其 他
第十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因本专户资金托管业务的需要和三方特别约定外,未经三方同意,协议任何一方不得向外提供涉及甲、乙、丙方商业秘密的资料。
第十一条 协议的变更。本协议生效后,甲、乙、丙三方中任何一方需要变更协议条款时,应经三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本协议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丙方执 份,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和住建行业主管部门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9
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书
工程名称:和睦未来社区提升改造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 | |
EPC承包单位(联合体牵头人)(责任单位): (公章) 法人代表签名: 2022年 月 日 | EPC承包单位(联合体成员单位)(责任单位): (公章) 法人代表签名: 2022年 月 日 |
项目经理签名: 2022年 月 日 | 安全经理签名: 2022年 月 日 |
监理单位法人代表签名: 2022年 月 日 | 项目总监签名: 2022年 月 日 |
监理单位(责任单位): (公章) 2022年 月 日 | 建设单位: (公章) 2022年 月 日 |
为加强建筑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维护建筑施工现场的正常秩序、确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等制定本安全质量责任书。要求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严格遵守,认真履行责任。
本责任书具体要求如下:
一、要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执行,明确以公司主要负责人为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建立健全生产管理责任制。逐级签定安全责任书、明确各自职责,并付诸实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EPC总承包单位联合体必须做到以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1、EPC总承包单位联合体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工程项目的安全保证体系,做好安全台账。
2、EPC总承包单位联合体负责建立与承建工程相适应的现场安全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项目经理、安全员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3、EPC总承包单位联合体必须按照经审核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4、EPC总承包单位联合体负责组织施工现场开展安全生产活动,按规定对在建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的安全检查,并对工人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
5、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上岗,且至少每年接受一次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特种作业人员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
6、EPC总承包单位联合体在工程开工前应制定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监理备案,发生事故后,应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7、EPC总承包单位联合体在工程开工前,须根据本项目的特点,针对施工过程中危险性较大的施工作业点、施工作业面确定施工安全的重大危险源,并制定监控办法。监控办法应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核批准实施。
8、凡是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摸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在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30日内,持有关资料到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进行登记,并报监理备案。
9、深基坑、大型钢结构吊装、地下暗挖、高大模板等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应按相关规定经专家论证、审查。并严格按经论证、审查合格后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实施,相关资料报监理备案。
10、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和文明施工必须符合“杭州市文明工地创建标准”的相关要求。
三、监理单位应当做到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于不符合安全要求或存在隐患的,须及时函告EPC总承包单位联合体,责令其整改。
2、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EPC总承包单位联合体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EPC总承包单位联合体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EPC总承包单位联合体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汇报。
3、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履行监理职责,监督EPC总承包单位联合体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对是施工方上报的安全台账和各项安全专项方案等资料进行备案,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四、对违反本责任书所规定责任的,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责任书从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工程竣工验收之日结束。
五、责任书份数
约定份数:本协议一式拾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伍份,承包人执伍份,监理人执壹份。
相关公告:
- 【招标公告】 和睦未来社区提升改造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2021-12-13】
- 【中标前公示】 和睦未来社区提升改造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2022-01-29】
- 【答疑文件】 和睦未来社区提升改造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2021-12-21】
- 【中标公告】 和睦未来社区提升改造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2022-02-10】
- 【项目合同】 和睦未来社区提升改造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2022-06-24】
- 【核准信息公告】 和睦未来社区提升改造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2021-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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