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职工家属区“两供一业”分离移交维修改造项目设计及造价咨询招标采购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编号:301851)
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职工家属区“两供一业”分离移交维修改造项目设计及造价咨询招标采购的评标工作已经结束,现将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予以公示,公示期3天。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若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请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传真)提出。
序号 |
标段编号 |
标段名称 |
包号 |
分类 |
中标候选人 |
1 |
301851-SJ01 |
设计标段一 |
包1 |
设计 |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新疆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
2 |
301851-SJ01 |
包2 |
设计 |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新疆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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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301851-SJ01 |
包3 |
设计 |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新疆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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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301851-SJ01 |
包4 |
设计 |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新疆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
|
5 |
301851-SJ01 |
包5 |
设计 |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新疆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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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301851-SJ02 |
设计标段二 |
包1 |
设计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建筑规划设计院 |
7 |
301851-SJ02 |
包2 |
设计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建筑规划设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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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301851-SJ02 |
包3 |
设计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建筑规划设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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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301851-SJ02 |
包4 |
设计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建筑规划设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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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301851-SJ03 |
设计标段三 |
包1 |
设计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设计研究院 |
11 |
301851-SJ03 |
包2 |
设计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设计研究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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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301851-SJ03 |
包3 |
设计 |
山东省环能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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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301851-SJ03 |
包4 |
设计 |
阿克苏中远世纪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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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301851-ZJ01 |
造价咨询标段一 |
包1 |
造价咨询 |
新疆国华天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
15 |
301851-ZJ01 |
包2 |
造价咨询 |
新疆国华天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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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301851-ZJ01 |
包3 |
造价咨询 |
新疆国华天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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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301851-ZJ01 |
包4 |
造价咨询 |
北京恒诚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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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301851-ZJ01 |
包5 |
造价咨询 |
北京恒诚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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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301851-ZJ01 |
包6 |
造价咨询 |
北京恒诚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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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根据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规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疑问,有权依法进行质疑和投诉。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质疑、投诉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应当提交质疑、投诉书包括下列内容:1.质疑、投诉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有效联系方式;2.被质疑、被投诉人的名称;3.质疑、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4.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二、法定质疑、投诉人为所投诉项目的投标人和其它利害关系人,具体包括投标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直接参与并且与招投标活动有着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投标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为法人当事人,评标专家为个人当事人。 三、法人当事人质疑、投诉的,质疑、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同时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个人当事人投诉的,质疑、投诉书必须由质疑、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由本人提交。 四、质疑、投诉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效投诉时间截止至中标结果公示结束时。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疑、投诉,不予接收:1.质疑、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2.质疑、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3.质疑、投诉书未署明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质疑、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4.超过投诉时效的;5.已经答复,并且质疑、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六、质疑、投诉人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出现虚假、恶意投诉行为的,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七、投标人对以上结果如有疑义,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日内,向招标人提出并要求答复。 国网新疆电力公司物资部(招投标管理中心)电话:0991-2926234传真:0991-2926396国网新疆电力公司监察部(纪检组办公室)电话:0991-2926275 传真:0991-2926289新疆新能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电话:0991-2929932传真:0991-2929961 |
新疆新能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二零一八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