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明珠工贸有限公司综合用房项目工程(合同登记)
金额
218万元
项目地址
-
发布时间
2020/12/09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明珠工贸有限公司综合用房项目工程(合同登记)
明珠工贸有限公司综合用房项目工程(合同登记)
附件:
- 施工合同扫描件.docx施工合同扫描件.docx
(GF—2017—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泗洪明珠工贸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宿迁航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明珠工贸有限公司综合用房项目 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明珠工贸有限公司综合用房项目工程
2.工程地点:泗洪县戚庄工业园区
3.资金来源: 企业自筹 。
5.工程内容:土建安装及施工图纸全部。
详见本项目的招标控制价、发包价及其组成。
6.工程承包范围: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2020年11月18日 。
计划竣工日期: 2021年02月18日 。
工期总日历天数: 90日历天 。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 国家及有关地方规定验收 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2180000.00元
人民币(大写)贰佰壹拾捌万元整
2.合同价格形式: 固定价款 。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刘健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其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招标控制价、发包价及其组成;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此部分采用江苏省建设厅和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执行(GF-2017-0201)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1、招标文件 2、本合同协议书 3、中标通知书 4、招标文件、投标书极其附件(如承诺书等) 5、本合同专用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现行标准、规范极其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 9、招标控制价、发包价及其组成 10、工程进行中的有关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2.5 设计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本工程规划红线之内的占地。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
1.2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按通用条款执行 。
1.3 标准和规范
1.3.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有关其它标准、规范。如在施工期间,相关标准、规范已更新,以最新的版本为准。设计施工图纸的要求高于标准、规范时,按设计施工图纸的要求实施。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招标文件 2、本合同协议书 3、中标通知书 4、招标文件、投标书极其附件(如承诺书等) 5、本合同专用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现行标准、规范极其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 9、招标控制价、发包价及其组成 10、工程进行中的有关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1.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5.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开工前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与本合同工程内容相关的图纸,承包人收到图纸后应认真核对,如发现有明显错误或遗漏,应立即以书面形式报告发包人,否则应承担全部责任。
15.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工程进度计划、材料进场总计划及设备进场计划。进场施工前提供材料计划,材料投标品牌,按发包方及监理方要求提供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已完工程量报表(含工程变更及签证预算、发包人供材料清单、承包人购材料清单、材料进场计划等资料);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 承包人在开工前7日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4份其格式和内容符合监理工程师规定的主体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对于工程关键部位和环节,施工前至少3日内应按监理工程师要求提交专项施工方案,以备审查批准。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上述文件资料不少于一式四份,如提供的份数无法满足需求,承包人需无偿另行提供,承包人需一并提供上述资料的电子版文件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纸质文件(按要求签字、盖章)和电子文件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承包人提交文件(文件需齐全、有效),经监理人上报发包人后7日内 。
1.5.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6 联络
1.6.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3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6.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项目现场发包人办公室内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发包人代表及其授权人 。
1.7 交通运输
1.7.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只有项目施工人员办理许可证才能进入施工现场,其他无关人员一律不能施工现场,如果擅自进入现场,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1.7.2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工程范围内 。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按施工所需。
1.8 知识产权
1.8.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归发包人所有 。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复制,不得向承包人以外的人员泄漏有关图纸内容,不得将本项目图纸挪作他用或提供给第三方,工程竣工后,原图全部收回。 。
1.8.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按通用条款执行 。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不得用于与本工程无关的一切事宜 。
1.8.3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由承包人根据施工情况自行考虑,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
1.9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出现通用条款第(1)、(2)、(3)条款,可予以调整 。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具体调整办法按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相关规定执行 。
2. 发包人
2.1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身份证号:/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按通用条款执行 。
2.2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2.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 。
2.2.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⑴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时间: 提供施工所需的红线内场地,并在计算工期前将施工现场各种障碍物清除;其他料场、办公等用地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⑵将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现场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水、电等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⑶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计算工期前负责公共道路的畅通。施工场地内临时道路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⑷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资料的提供时间:计算工期前提供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等资料。
⑸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计算工期前办妥相关开工手续。
⑹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前提供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按施工图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现场书面交验,交验后,承包人应妥善保护场内水准点与控制点,任意破坏或遗失应由承包人负责恢复的费用。
⑺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现场另行确定。
⑻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督促承包人做好保护工作。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⑼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协商处理 。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后14日内提供完整的竣工图和竣工结算及其资料,否则每延迟一天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按发包人统一要求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含竣工图)及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原件不少于三套、复印件不少于二套,竣工图二套。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竣工验收后14日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书面形式 。
(6)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①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上述手续,费用由承包人负责。施工中建筑垃圾、泥浆(或淤泥)等需运出施工现场外时,承包人需到城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按城管部门制定(或确认后)的地点放置。 ② 承包人应与所有施工人员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明确劳动报酬并报发包人备案,承包人应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对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项,应优先用于支付工人工资;承包人需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③未经发包人确认的分包项目,发包人可拒绝验收此项分包工程或将分包单位清除出场,并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由此造成的各种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④ 施工过程中应采用样板引路,采取挂牌标识,严格质量责任,严密质量管理体系;⑤自觉接受发包人及委托管理、监理的监督管理,参加发包人、管理和监理组织的工程例会,及时报告工程情况,并接受整改要求;⑥协调处理好各种公共关系,承担因承包人责任引发的民事纠纷的损失和处理工作,包括因承包人违反有关规定而导致政府相关部门的处罚;⑦负责发包人提供材料的仓储保管工作;⑧及时办理有关签证和确认手续。 ⑨承包人应为发包人、监理的现场办公提供必要的条件,(办公室各一间,每间约25m2,并配办公家具及相关办公用品)。⑩负责施工期间施工区域内的安全保卫工作,包括在施工区域内提供和维护有利于工程和公众安全和方便的灯光、护板、格栅等警告警示信号和警卫;负责施工期间对施工区域内及周边的所有建筑物进行保护;负责施工期间因施工材料或设备运输对场内道路的日常保洁与及时维护,做到发现污损及时清扫及修复;标识:所有照明开关、插座、配电箱等均需标注回路、用途、箱/柜编号,标识应耐久、可靠、明显、清晰. 电缆/导线的色标应按供电部门的规定执行;⑫承包人应按给定的封闭方案和发包人要求购置临时设施或围挡、、告知、疏导用具等,承包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工程结束后,按相应清单交还发包人。如有损坏、遗失等现象发生,承包人应按价赔偿。施工现场临近的路面、管道、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由于本工程原因导致开裂损坏的均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代表承包人行使合同约定的承包人权利和义务,履行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职责。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投标文件中明确的项目经理必须常驻施工现场,要求其本人每周不少于5日、每天不少于8小时在本工程现场工作,项目经理必须参加每周召开的工程例会,有事必须提前请假。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离开工地需经发包人及总监理工程师同意,若无正当理由且未经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同意不在工地的。
3.2.2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
3.2.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日内 ,向监理人提供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当包含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证书等资料;以及各种技术人员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①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施工员、质检员等)与承包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和承包人为其缴纳社保的证明资料;②项目组主要人员的类似业绩;③特殊工种人员名单及相应的上岗证及资格证明 。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不称职造成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进度管理、文明管理明显无法达到原定计划标准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在7日内撤换或调整其认为不称职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承包人同意向发包人支付 5万元人民币/人的违约金并更换相应的管理人员(更换来的人员必须是承包人企业正式员工并且与原岗位的管理人员具有同等条件,出具半年以上本企业为其缴纳社保的证明、资格、业绩等资料)。承包人在接到更换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由此带来的发包人的一切损失。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1)离开工地需经发包人及总监理工程师同意,若无正当理由且未经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同意不在工地的。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如无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
3.4分包
本项目允许分包
3.5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按通用条款执行。
3.6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施工及工程保修阶段工程质量、进度、造价控制;信息、合同管理;安全监督;现场协调、工程资料管理 。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按本工程监理合同执行 。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未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不得向承包人提出此类要求 。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
职 务: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
4.3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符合现行国家有关验收标准。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无 。
5.2 隐蔽工程检查
5.2.1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时,承包人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48小时前书面通知发包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参加。通知应包含承包人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发包人代表及监理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限定时间内重新验收。承包人不服从质量管理的发包人有权清退其出场,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 。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1 )进入施工现场的各类安全防护承包由人统一协调管理,安全责任由承包人承担,费用含在投标报价中;(2)承包人负责进入施工现场施工人员及财物安全,发生任何伤亡事故与发包人无关,承包人自行解决;(3)承包人应合理安排、安全使用水、电设施,否则引起的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负责保管水、电设施,若发生丢失或损坏,由承包人赔偿。(4)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双方签定的《安全施工协议》。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和安全事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均由承包方承担。由承包人按规范施工并对安全生产负全责,除执行通用条款的相关规定外,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在安全管理方面除正常进行安全学习,安全教育外,同时应高度重视全部施工期间的安全工作,安全措施要落实到位,应急措施要跟上,并配备专职安全人员,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及周边设施的安全和第三方人身安全,并承担所有责任及相应地赔偿费用。(5) 承包人应当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发包人及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安全防护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内。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教育和安全事故责任由承包方承担。在承包人施工范围内发生或因承包人施工活动有关的安全事故由承包人负责处理并承担责任。(6)承包人应合理安全使用水、电设施,否则引起的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6.1.2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必须在进场后或施工合同签署后7日内编写针对本工程的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对治安突发情况的紧急预案,费用包含在合同价中。
6.1.3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1)施工安全: ①承包人报请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代表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有安全施工方案,要有安全施工管理系统,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工程、车辆机械和施工人员的安全工作,将施工安全落到实处。②承包人要认真做好车辆机械的保养维护工作和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车辆机械不得带病作业,不得违规操作,杜绝机械和车辆事故。 (2)施工噪音 :工程施工期间,噪声对环境的影响必须满足国家和泗洪县有关法规要求。施工噪声遵守《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在选择施工设备及施工方法时,承包人必须考虑由此产生的噪声标准及对施工人员和周围单位和居民的影响。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若发生施工噪声超标扰民事件,由承包人负责解决,业主予以配合。 (3)污水排放: 所有的废水、污水应按批准的方法处理后排入排污系统,不得污染环境,由此而引进的后果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所有的施工垃圾应按照批准的方法运往批准的地点进行处理,生活垃圾应按照城市规定每天集中,纳入城市垃圾处理系统。 (4)夜间施工:承包人应按泗洪县有关规定要求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施工单位应充分考虑由于施工可能对周围居民、企事业等单位造成影响,可能由此而引发各种争议,这些争议应由承包人负责协调,发包人尽可能予以协助。 (5)文明施工: 参照建设工程文明工地创建活动的有关文件执行 。
7. 工期和进度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1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无 。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合同工期按本合同相关条款约定的工期,如工期延误,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发包人支付赔偿费,赔偿费支付办法按合同工期延误一天赔偿2000元,此赔偿费的支付不能解除承包方应完成工程的责任和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工期延误的赔偿限额为工程合同价款的5%。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按通用条款执行
7.8 提前竣工的奖励
7.8.2提前竣工的奖励: 无 。
8. 材料与设备
8.1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1.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无 。
8.2 样品
8.2.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发包人及监理人、设计人认为有必要提供样品的其他材料、设备。。
8.3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3.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1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按通用条款执行。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按通用条款执行。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按通用条款执行。
9.2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0.1.1工程设计变更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发包人同意。发包人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获得的收益由发包人专享。
10.1.2工程变更的其他约定:
⑴发包人保留增加、减少工程项目或调整工程量的权力,承包人不得拒绝变更,更不得以变更为由提出不合理的要求,如不执行,则按工程违约处理;
⑵变更导致工期的顺延由监理工程师审核、发包人批准为准。
⑶承包人不得擅自进行变更,提出的工程变更申请必须严格按照发包人规定的工程变更管理流程执行,涉及结构、工艺的变更内容必须经设计单位确认,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所造成的增加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⑷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必须得到发包人的批准。承包人不得直接从设计单位取得设计变更,或者以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影响本工程的设计师进行变更。否则,由此增加的工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⑸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工期延误而提出加快施工速度措施引起的变更,在履行了发包人的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其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⑹由于承包人改变投标时的施工组织设计而发生的变更,在履行发包人审批手续后,费用由承包人自理。
(7)所有工程变更必须严格按照发包人规定的工程变更管理流程执行。
10.2 变更估价
10.2.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工程变更包括经发包人所授权的有关人员或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签字认可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图纸会审和会议纪要;工程变更工程师均应及时签收确定,否则视为该变更费用已被确认。
经确认的工程变更,其价款调整的办法:经确认的工程变更,其价款调整的办法:设计变更、发包方和监理方均认可的签证、招标图纸以外新增加的工程项目调整方法:①增加或减少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的项目,无论增减幅度多大,均按投标时的单价进行增减;②相近或相似的工程项目,仅作主要材料变换的,也仅对变更后业主方指定产品的招标价差部分进行调整后并入结算价(含相关税费);③清单中无此项的增加项:a依据投标报价中相应的人工、材料、机械价格及费用计取标准计算组成新增项目的结算价;b对于投标报价中相关价格、标准混乱或无法鉴别的,则按编制工程预算(招标控制价)相同的标准计算新增项目的预算价,以预算价下浮后确定新增项目的结算价,下浮率(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
10.3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收到合理化建议后7日内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收到经监理人审核通过的合理化建议后7日内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无 。
10.4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
10.5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由发包人自行决定是否使用,与承包人无关。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本工程除人工费用按政策性文件调整外,其他价格均不作调整 。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 。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 。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本工程的签约合同价是承包人依据招标文件所规定的工作要求、施工图纸、招标控制价、发包价、现场踏勘及自身的实力和管理水平,已将总价措施项目费用、施工期间各类建材的市场价格风险、机械费用的风险综合考虑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内,除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条款中另有约定,上述风险费用均不作调整。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已含在合同价内,不予调整。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人工工资基准单价执行苏建函价〔2015〕133号文,人工工资单价发生变化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应按省级或行业主管部门或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最新发布的人工成本文件调整工程价款。
(3)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超过6个月以上时:材料价格按苏建价【2008】67号文进行调整。
(4)由发包人签发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图纸会审纪要和会议纪要中有关牵涉到工程造价变化的部分,均按工程变更考虑,统一执行专用条款中有关工程变更价款调整的计算方法。该部分引起的工程造价的变化,应由承包单位在收到有关书面确认单的28天内提交费用调整计算书,由发包人派出的工程师在接到承包单位提交的费用调整计算书后28天内完成审核。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相关文件执行 。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1)承包人每月应向监理人提交当月已完合格工程量的计量; (2)经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代表确认合格的工作项目,每周五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代表提交上周实际完成工作内容、工程量报表及累计完成工作内容、工程量报表;(3)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代表根据有关计算规则、合同及附言条文约定审核各类工程量报表,确认后的工程量作为支付、结算的依据;(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代表提交本项目合同范围内工程量结算报告、报表,否则每延迟一天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正负零出土付10%、一层完工支付至总造价的20%、二层完工支付至总造价的30%、主体封顶支付至总造价的50%、粉刷和外墙保温结束支付至总造价的60%,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总造价的80%,装修完成后付至总造价90%,余款10%一年后付清(此款作为质量保证金)。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无 。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无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延迟一天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13.4 竣工退场
13.4.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竣工验收合格后3日内 。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工程竣工后一个月 。
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 。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要求承包人一个月内递交审计资料,若半年内未出审计结果,进度款按照合同价款支付。。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按通用条款执行 。
承包人同意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发包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本合同项下工程造价进行审计,并以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承包人提供的结算资料不符合审计要求的,必须及时补充提供,责任由承包人自负,且不能因此推断发包人同意该结算。审计期间的长短与发包人无关,承包人承诺不因此向发包人主张损失赔偿权利。
14.3 最终结清
14.3.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3份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4.3.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1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竣工验收合格后 12个月 。
15.3保修
15.3.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 一年 。
15.3.2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承包人接到发包人通知后3小时内予以响应,24小时之内到达现场,48小时内开始修复工作; 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无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承包方应向发包方及明索赔工期,相应工期顺延。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双方协商 。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执行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执行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7)其他:按通用条款执行。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14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1)承包人在施工中对规定现场的已完工工程的成品造成损毁及污染的;(2)经查实,承包人在本工程上有出借资质或挂靠施工现象,视为承包人违约;(3)在施工期间由于承包人原因发生安全及质量事故;(4)承包人未能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清理垃圾、平整场地的;(5)承包人原因,导致周边住户和单位投诉或被新闻媒体给予负面曝光的;(6)承包人原因发生保险事故给发包人造成影响的;(7)承包人现场施工人员未佩戴安全帽及违规操作的; (8)承包人用电安全、泥浆排放未按规定要求执行的;(9)承包方自检资料完整、规范,数据真实、准确,检查频率达不到规范设计和相关要求。(10)进场的原材料检测频率不符合要求 ;(11)工程相关试验频率不符合要求,未能全面反映工程总体质量状况,实验数据虚假或错误较多、偏差较大。(12)承包人未能采取有效措施来控制、降低施工现场的扬尘、噪音等环境污染,或因环境污染造成被相关部门责令停工的。(13)承包人进场施工前未按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14)对于发包人提供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等资料,承包人应进行详细核实,遇见资料与现场情况不一致时没有立即向监理单位和发包人报告,由于承包人野蛮施工或未认真核实而引起的相关责任事故的;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双方协商 。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在本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必须在5日内无条件退场并完成清理工作。发包人将按承包人已完成合格工程量的60%给予结算,承包人并承担由此而给发包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无 。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按通用条款执行 。 。
17.2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28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承包人承担合同履行期间所有按规定由甲乙双方投保的内容。
承包人须对进入施工现场人员的意外或伤亡负全部责任。发包人对包括但不限于任何雇员的意外或伤亡,不论该人是受雇于承包人或其分包人,皆不负任何法律上的赔偿责任,承包人须保障发包人免负任何有关的索偿、要求、诉讼、成本、费用和支出。
承包人须对与本工程有关或本工程进行期间发生或本工程引致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坏负费用、损失、索偿或诉讼等法律责任,并须保障发包人免负该等责任,除非有关伤亡是发包人所引致的 。
承包人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第三方人身险以及国家其他相关文件规定的必须要办理的保险。
18.2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 。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承包人须为其施工设备办理保险,其他财产保险由投标人自行考虑 。
18.3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
19. 争议解决
19.1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否 。
19.1.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19.1.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
19.2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种方式解决:
(1)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泗洪县人民法院起诉。
20、补充条款
20.1串通投标行为合同管理实施细则:
(一)承包人被举报或经核查发现其存在法律法规所列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情形的,发包人应书面告知承包人。
(二)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书面告知后7 日内,向发包人提供相关举证材料。如承包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举证或其举证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行为的,均视同承包人存在违约責任,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不低于合同金额 %的违约金。
(三)承包人存在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行为,被行政监管部门查处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不影响本合同违约责任履行,承包人仍须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四)承包人应按照投标承诺和备案合同约定派驻现场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并确保项目管理机构主要成员常驻施工现场,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需经发包人同意。发包人应在进场施工前严格核对进场施工队伍,承包人擅自改变项目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的,一律不得进场施工。
(五)实行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主要成员现场签到考勤制度。项目管理机构主要成员每月出勤率不低于80%,否则,应向发包人支付不少于合同金额 %的违约金。
(六)承包人存在合同违约行为的,应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发包人应通过工程款结算方式,将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扣除,不得从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发包人应同时将承包人违约处理情况及时报送相关行政监管部门。
20.2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合同管理实施细则,主要内容包括:
(一)施工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下同)按照《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二)施工企业应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三)施工企业保证不克扣和拖欠工资,不以发包人拖欠工程款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
(四)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推动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建设方(发包人)须按时足额按合同约定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存入工资款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五)施工方(承包人)应主动将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表报建设方(发包人)审定。建设方(发包人)应对施工方(承包人)实际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审查。
(六)施工方(承包人)未按上述(一)(二)(三)款规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承担合同违约责任,并向建设方(发包人)支付实际拖欠农民工工资总额 2倍的违约金。建设方(发包人)未按上述(四)款规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承担合同违约责任,并向施工方(承包人)支付实际拖欠农民工工资总额 2倍的违约金。
20.3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合同管理实施细则:
(一)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二)转包、违法分包违约贵任。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经核查,发现承包人存在法律法规及《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第七条、第九条规定的转包、违法分包情形的,发包人应书面告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在接到书面告知后7日内,向发包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承包人未能在规定时问内举证或其证明材料不足以排除承包人存在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视同承包人存在违约责任,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不低于合同金额 2%的违约金,并视情况制止分包行为。承包人存在转包、违法分包行为,被行政监管部门查处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合同违约责任履行,承包人仍须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承包人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
20.4环境污染行为合同管理实施细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开工前,施工方(承包人)主动履行污染物排放申报制度,积极完善各项申报手续。
(二)禁止违法夜间施工,杜绝噪声扰民现象发生。
(三)施工、作业现场采取隔离洒水、围挡、场地硬化、料场遮盖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四)商品混凝土、建筑物料、垃圾、渣土运输车辆密闭、进出施工现场进行冲洗,严防沿途抛洒、扬散。
(五)项目建设方(发包人)在履行环境保护责任的同时,应督促施工方(承包人)采取环境保护各项措施;施工方(承包人)应主动积极配合建设方(发包人)依法完善各项环保手续并规范施工,杜绝环境污染及扰民现象发生。施工方(承包人)违反本条规定情形的,每发生一次应向建设方(发包人)支付 1万元至5万元违约金。
项目建筑物料供应、渣土运输等服务方在物料供应、运输服务过程中,违反本条规定情形,导致建筑物料、渣土等沿途抛洒、扬散的,每发生一次,应由施工方(承包人)向建设方(发包人)支付 1万元至5 万元违约金。
附件: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泗洪明珠贸易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宿迁航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 明珠工贸有限公司综合用房项目工程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 年;
3.装修工程为 1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1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1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1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本工程质保期为1年,设备、材料等产品自身质量保修期长于1年的,按产品自身的质量保修期计算质保期 。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12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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