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宿松路(南二环-深圳路)快速化改造工程2、5标段绿化工程澄清变更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安徽省
发布时间
2023/03/29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2023bffgz00418
预算金额2369.5万元
招标联系人唐工0551-65188833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张工0551-66223831
中标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宿松路(南二环-深圳路)快速化改造工程2、5标段绿化工程
原项目编号:2023BFFGZ00418
原公告日期:2023年03月14日 00:00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宿松路(南二环-深圳路)快速化改造工程
2标段、5标段绿化项目招标文件补疑2
(项目编号:2023BFFGZ00418)
一、招标文件修改:
1.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4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期限及其他要求“
6.4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期限及其他要求
1.公示媒介:同招标公告发布媒介
2.公示期限:不少于3日(公示期截止时间在法定休息日的应顺延至首个工作日)
3.其他要求:
(1)对于合肥市行政区域内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时同时公开评标委员会的评分情况。包括商务文件、技术文件、报价文件评分,其中技术文件还将公开评标委员会各成员评分(如有最新规定,按照最新规定执行)。

”现变更为“
6.4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期限及其他要求
(1)公示媒介:同招标公告发布媒介
(2)公示期限:不少于3日
(3)其他要求:进入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公示如下内容:
①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投标文件被否决的原因及依据;
②评标委员会的评分情况。包括技术文件、报价文件评分,其中技术文件公开采用编码标注的各评标委员会成员评分;
③中标候选人经评审通过的投标人业绩(如要求)、项目经理名称及项目经理业绩(如要求);
④中标候选人通过银行保函或担保机构担保或保证保险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证明材料;
⑤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内容。

”。
2.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8.1.1履约保证金——(3)其他要求中“④投标人提供的履约担保银行或担保机构需经招标人认可,提供的保函或担保的格式及内容应与附件一致。”表述删除。
3.招标文件第四章12.4.1付款周期现调整为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工程款以实际完成工程量按月支付,具体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经监理单位和发包人驻地代表审核签字认可的已完成合格工程量85%。待工程全部完工后,经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单位、相关绿化主管部门、施工单位验收合格进入管养期后支付至经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审核签字认可的已完成合格工程量价款的90%时,停止拨付。余款待竣工结算审定后,养护期满(无质量问题),移交给相关产权单位后一次性付至审定价格的100%。
(1)承包方提供的保函有效期需至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60日,若承包方提供的银行履约保函在上述规定日期前失效,需在原保函到期日前重新出具与招标文件要求一致的银行履约保函,且新保函有效期必须与原保函前后衔接,不得出现间隔。如承包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有效的银行履约保函,发包方有权停止支付后续工程款项,直至收到有效的银行履约保函为止。
(2)经济签证和设计变更款项暂不支付,待结算后再支付。本工程涉及经济签证或变更必须严格执行《合肥市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合肥市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18]64 号文)。结算核减率超10%以上审计费由中标人承担。
(3)承包人报送工程结算审计资料后,不得补充任何有关追加工程造价的资料。承包人需在收到审计初稿(含电子版形式)后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反馈意见,逾期不反馈意见视为同意审计结果,发包人可依该最终结果价格作为该工程的最终结算价款,承包人不得再提出异议。工程结算审计核减额超过报审金额10%的,其超过10%以上部分的审计咨询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在支付工程结算款时予以代扣。发包人有权对项目实施跟踪审计,承包人需服从发包人管理,配合跟踪审计。如果发包人或发包人的上级单位、政府部门对项目的结算审核进行复审,承包人应同意相关复审要求并予以配合。”
二、投标人疑问:
1.招标公告3.1.3投标人业绩要求:自2018年1月1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须具备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2100万元的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业绩。
请问:我单位提供的单个合同内包含不低于2100万绿化提升工程,该业绩是否予以认可?
回复:投标人提供的业绩中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内容在单个合同中金额不低于2100万元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予以认可。
2.招标公告3.1.3投标人业绩要求:
2标段:自2018年1月1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须具备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2100万元的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业绩。
请问:我公司具有城市湿地工程,主要工程内容包含场地形态塑造及土方工程、绿化工程、改碱工程、园建工程、景观建(构)筑物工程等。该业绩是否被认可为园林绿化工程?
回复:投标人提供的业绩中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内容在单个合同中金额不低于2100万元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予以认可。
3.第一章 招标公告“3.投标人资格要求“中“3.1.4 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5标段:自2018年1月1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投标人拟委任项目负 责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须具备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1100万元的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业绩。”
请问:我公司业绩为“某某某道路绿化工程”业绩,此类道路绿化或者公路绿化业绩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是否予以认可?
回复:投标人提供的项目负责人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业绩为道路工程的绿化业绩或者公路工程中的绿化业绩,同时业绩要求满足招标文件约定的,予以认可。
4.本招标公告要求:自2018年1月1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须具备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2100万元的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业绩。(投标人业绩要求:中标查询网址及查询截图,或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网站公布的施工许可证办理查询截图,或信用评价体系查询截图。无法提供以上截图的,应当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证明材料。)
请问:我单位中标的项目名称为:****区下塘西街旧城改造二期景观工程(垂虹公园),项目于2015年11月12日中标,合同金额2369.5006万元。(工程内容包含:景观铺装、绿化种植、给排水、亮化、公园配套建筑等相关施工),项目竣工验收时间为2018年6月15日。由于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址更新而导致本中标项目无法查询网址和中标截图,目前仅保留了以往的中标截图。为了能充分证明本项目确实为我单位承建,我单位是否可以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网上发布的获奖名单以此来证明业绩确实存在且为我单位承建施工(投标时附查询网址和获奖名单截图)?
回复:不予认可。
5.招标文件中P26页(附录3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投标人业绩要求)。
请问:信用评价体系查询截图具体是指什么?
回复:信用评价体系查询截图包括但不限于全国建筑市场监督公共服务平台的截图。
6.招标文件中P26页(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投标人业绩要求):无法提供以上截图的,应当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证明材料。
请问:针对上述情况是否可以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网上发布的获奖名单以此来证明业绩确实存在且为我单位承建施工(投标时附查询网址和获奖名单截图)。
回复:不予认可。
7.招标公告中3.1.2项目负责人要求:投标人拟委任项目负责人须具有园林绿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
请问:我单位中工职称上从事专业:林业(园林),是否符合园林绿化相关专业的要求?是否予以认可?
回复:不予认可。
三、温馨提示:
1.现对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附录6资格审查条件(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附表2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提示如下:本附表2要求投标人中标后需要配备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数量的最低要求,投标时无需提供。
2.为了避免网络拥堵,建议各投标人做好准备,尽量提前一天上传投标文件。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合肥城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武汉路229号
联系人:唐工
电 话:0551-65188833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
2588 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张工
电 话:0551-66223831;66223212
2023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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