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质疑供应商:杭州易泊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到质疑函日期:2023年02月08日
质疑项目的名称:杭州城西休闲公园地下停车库及配套服务用房--机械车位项目
质疑项目的编号:LFF-202211-138
二、质疑事项答复具体内容:
质疑事项1:
2.5.1 | 控制系统:PLC系统,必须配置以太网接口。 |
事实依据:对于升降类横移设备,属于半自动立体车库设备,需要配备管理员或操作员,PLC增加以太网接口增加了成本支出,却对智能化停车没有实质帮助 ,以太网接口往往用于智能化立体车库设备,比如PCS垂直升降式立体车库(占地面积50㎡可停50个车位)、PPY平面移动类立体车库、PXD巷道堆垛类立体车库等。
质疑答复1:采购需求设置需要以太网通讯的远程监控功能,主要是为后期的设备维修提供便利,因为一旦遇到比较棘手的故障时,一般的维修人员无法从表面故障情况判断产生故障的原因,从而会导致设备因为无法及时排除故障而不能及时投入使用,给用户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此项,经综合研究“合理性”,可以考虑完善,具体详见本项目的更正公告。
事实依据:1、《采购文件》第三部分 采购需求。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限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2、《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被质疑人应当在收到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对质疑事项作出书面答复”。3、杭财采监【2021】17号 第一条,“采购单位应在质疑回复后5个工作日内,在浙江政府采购网的“其他公告”栏目公开质疑答复,答复内容应当完整。质疑函作为附件上传”。
质疑事项2:招标文件未提及质保金退回时间;招标文件只提及了预付款、到货款的支付,未提及验收款、审计结算款的支付节点;
质疑答复2:本项目不收质保金,请按采购文件中的要求响应投标。
事实依据:1、《采购文件》中付款方式。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限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2、《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被质疑人应当在收到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对质疑事项作出书面答复。3、杭财采监【2021】17号 第一条,采购单位应在质疑回复后5个工作日内,在浙江政府采购网的“其他公告”栏目公开质疑答复,答复内容应当完整。质疑函作为附件上传。
质疑事项3:
事实依据: 本项目招标有5种机型,每种机型的型式试验报告速度不同。
1、基于层数和类型(地面或地下)不同,升降和横移略有区别。请区分不同机型所体现的升降、横移速度。
2、同一份型式试验报告的地上和地下部分升降和横移速度不同。
2.1.因此应区分地上三层升降横移式型式试验报告(涵盖两层升降横移,其升降速度≥4m/min;横移速度≥8m/min),
2.2.正二负二升降横移式型式试验报告(涵盖正二负一和正一负二地下升降速度≥2m/min地上升降速度≥3.5m/min;横移速度≥6.5m/min)。
质疑答复3:据综合研究,正二负二(涵盖正二负一和正一负二)升降横移类机械停车设备的升降和横移速度与地上三层(涵盖两层)的升降和横移速度有所差别,此项内容可以考虑更改,详见本项目的更正公告。
事实依据:1、《采购文件》第三部分 采购需求。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限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2、《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被质疑人应当在收到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对质疑事项作出书面答复。3、杭财采监【2021】17号 第一条,采购单位应在质疑回复后5个工作日内,在浙江政府采购网的“其他公告”栏目公开质疑答复,答复内容应当完整。质疑函作为附件上传。
质疑事项4:图纸附件(现场是否为实际标高还是-15.1m完成后还有回填层)
图名:地下战时二层平面图;图号:建施-05中,正二负二层设备底坑结构标高 -14.6m与图名:1-1剖面图,2-2剖面图,3-3剖面图;图号:建施-08中,正二负二层设备底坑结构标高 -15.1m不相符,请招标单位明确准确标高,实际标高是按-14.6m还是-15.1m。
质疑答复4:建施-05中正二负二设备的底坑结构标高-14.6m的数据有误,以剖面图和建施-08标注的底坑结构标高-15.1m为准,现场底坑的实际标高也为-15.1m。
事实依据:1、《采购文件》附件。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限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2、《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被质疑人应当在收到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对质疑事项作出书面答复。3、杭财采监【2021】17号 第一条,采购单位应在质疑回复后5个工作日内,在浙江政府采购网的“其他公告”栏目公开质疑答复,答复内容应当完整。质疑函作为附件上传。
质疑事项5:P3、15、18页招标文件所述,本项目的特定资格为设备制造商,望明确经销商或者供应商持制造商授权书可否参与投标。
质疑答复4:本项目为货物采购,申请人资格要求满足基本条件的基础上,所投的货物的“制造商”需要满足“特定资格条件”,并不是申请人的资格限定为“制造商”。具有供货能力(含制造商厂家或具有制造商厂家授权的经销商)的供应商均可参加投标。
事实依据:1、《采购文件》第二部分 招标公告。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限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2、《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被质疑人应当在收到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对质疑事项作出书面答复。3、杭财采监【2021】17号 第一条,采购单位应在质疑回复后5个工作日内,在浙江政府采购网的“其他公告”栏目公开质疑答复,答复内容应当完整。质疑函作为附件上传。
质疑答复人1: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中心
质疑答复人2:浙江泛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3年02月14日
附件信息:
易泊-质疑答复函.pdf
3.2 M
(易泊)质疑函.pdf
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