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关于桂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育系学前实训室设备采购(项目编号:GLZC2020-G1-990085-GXJX)质疑答复函
金额
-
项目地址
广西壮族自治区
发布时间
2020/09/15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glzc2020-g1-990085-gxjx
预算金额181.46万元
招标公司桂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招标联系人-
中标公司宏基电脑(上海)有限公司
中标联系人-
中标公司德龙电器(上海)有限公司
中标联系人-
中标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森太电器有限公司
中标联系人-
中标公司广东志高空调有限公司
中标联系人-
中标公司广西诺谱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中标联系人-
中标公司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中标联系人-
中标公司江苏大唐卫士科技有限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质疑供应商:广州新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40-148号2805自编B06
邮编:510000
法定代表人:张玉华 联系电话:13340189333
授权代表:刘洋 联系电话:18218882177
贵公司关于桂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育系学前实训室设备采购(项目编号:GLZC2020-G1-990085-GXJX)的项目采购质疑书,我公司于2020年9月9日上午11时30分以书面送到形式收悉。针对贵公司提出的质疑,我们组织评标委员会对质疑事项协助进行了复核,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评标委员会没有依法评审,对未完全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没有认定无效。
事实依据:
第一,该项目招标文件(见附件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7实质性要求”(见P8)和“11(3)货物采购需求”(见P10)以及第三章货物采购需求“四”(见P19)都明确规定“货物采购需求”中标注★号项的及商务要求均为实质性条款;第二章投标人须知“27(8)”(见P16)也明确规定了“未完全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无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25.2”和“25.4”(均见P15)和第四章评标办法“一、投标文件初步评审”(见P61)都明确要求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等。
招标文件第三章货物采购需求“项号30幼儿园虚拟仿真实训系统”规定:“1.★软件为BS/CS架构,采用3D Unity技术,支持本地局域网和互联网同时使用,使用方无站点用户数量限制”(见P28)。此项技术参数标注★号,为实质性条款。货物采购需求“项号68科学探究综合交互实训系统”规定“★一、太阳系行星认知教学任务”(见P45)、“★二、木工坊教学任务”(见P45)和“★三、植物生长教学任务”(见P46)这三项技术参数均标注★号,均为实质性条款。招标文件第三章货物采购需求“三、现场演示要求”规定对“项号30幼儿园虚拟仿真实训系统”和“项号68科学探究综合交互实训系统”软件参数进行现场操作演示”。演示内容包括了上述四项技术参数均标注★号的实质性条款内容(见P59-60)。
第二,该项目现场演示的事实是:广西慧报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广西南宁印成柠源商贸有限公司两家参与竞标的供应商(见附件2.中标公告)直接放弃,演示没有进行。这显然不满足/不响应上述标注★号的四项实质性内容。中标人广西诺谱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标人)的演示也不满足/不响应上述标注★号的四项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没有依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在符合性审查中对前述供应商作出无效投标的认定和处理是完全违法的。这一事实清楚、确实,核查现场的监控视频即可得到证明。
质疑答复:依据招标文件符合性审查标准要求,经评标委员会复核,广西慧报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西南宁印成柠源商贸有限公司、广西诺谱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的《技术规格偏离表》中已对照“货物采购需求”注明所投产品技术参数的响应情况及偏离情况,其中并无不满足质疑所提出的★号项参数,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本项目招标文件在第三章《货物采购需求》和第四章《评标办法》中已写明现场演示要求为评分项,如果在评标现场无法进行现场演示或未提供现场演示或演示内容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相应的演示分按0分计,现场演示与符合性审查分别为评审过程的不同环节,演示内容不属于符合性审查内容,不作为废标条款,因此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2:中标人提供的不是全部或大部分小微企业产品,不符合法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价格扣除条件,评标委员会对其给予价格扣除不合法,完全错误。
事实依据:
第一,招标文件第一章公开招标公告“5、采购需求: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见P2)和第三章货物采购需求(见P19-P59)证明该项目的采购需求共有118项产品(货物),预算金额:1814680.00元(人民币,下同)。
第二,中标结果公告“附件3.中标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材料》”。中标人在公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见附件3)中虽然声称其“提供其他小型和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但公示的中标人《所投的产品为小微企业生产明细表》(见附件4)却白纸黑字的证明:其所投产品属于小微企业生产的只占采购需求货物118项中的13项,属于小微企业产品合计的价格仅为609650.00元,也只占中标人投标总价1591600.00元的38.3%。如需做价格扣除,也只能是38.3%比例即609650.00元这一部分属于小微企业的产品,而不是全部的100%。
因此,仅以10%多的产品数量和30%多的价格比例就全部享受100%的政府采购小微企业价格优惠,这既不符合政府采购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规定,也完全违背了政府采购法最基本的公平竞争原则和公正原则。
质疑答复:经评标委员会复核,对中标人的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扣除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规定,因此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3:中标人提供的“项号27、项号63和项号103”三项规格型号均为“T8-6602机柜”的产品,制造厂商并没有生产,为虚假响应,中标无效。
事实依据:
第一,招标文件第三章货物采购需求“项号27、项号63和项号103”三项“机柜”产品的主要技术参数均要求“尺寸:约600*1000*1255mm”(分别见P27、P44和P55)。
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9.6”明确了“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并对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见P9);“9.7”又进一步明确“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提供任何虚假材料,其投标无效”(见P9);“27”则再次重申“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编制,或提供虚假或无效材料的”,投标无效(见P16)。
第二,中标结果公告“附件2.中标供应商《投标报价表》(见附件5)。该报价表“项号27、项号63和项号103”三项“机柜”产品的生产厂家均为:“江苏大唐卫士科技有限公司”;品牌均为“大唐卫士”;规格型号均为“T8-6602”。
第三“大唐卫士”品牌的所有者/拥有者江苏大唐卫士科技有限公司给不特定“用户使用方”的《厂家声明》(见附件6)足以证明:无品牌型号为“T8-6602”的机柜。故中标人提供的该三项“机柜”为虚假产品。同时,《厂家声明》证明:该公司的机柜型号为“T8-6620”,参数为“宽600*深600*高1000”,也不能满足该项目招标文件的货物采购需求。
质疑答复:依据招标文件符合性审查标准要求,经评标委员会复核,一致认为本项目对投标产品技术参数的评审以投标文件《技术规格偏离表》中所响应的技术参数为准,中标人(广西诺谱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所投“机柜”产品技术参数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因此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4:中标人提供的“项号30幼儿园虚拟仿真实训系统”不满足/不响应招标文件“一、技术参数1.★”的实质性要求,投标无效。
事实依据:
第一,招标文件第三章货物采购需求“项号30幼儿园虚拟仿真实训系统”规定:“一、技术参数1.★软件为BS/CS架构,采用3D Unity技术,支持本地局域网和互联网同时使用,使用方无站点用户数量限制”(见P28)。
第二,现场演示监控视频资料可以显示,中标人的代理人和工作人员向代理机构人员提出一定要有网络才能进行演示且一定要两人进行配合才能演示。这就足以证明:中标人核心产品软件不是CS架构。因为CS架构为单机无网络使用,其服务器和客户端都在本地,不需要访问外网。因此,中标人的投标无效。
质疑答复:依据招标文件符合性审查标准要求,经评标委员会复核,中标人(广西诺谱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的《技术规格偏离表》中已对照“货物采购需求”注明所投产品技术参数的响应情况及偏离情况,其中并无不满足质疑所提出的★号项参数,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本项目招标文件在第三章《货物采购需求》和第四章《评标办法》中已写明现场演示要求为评分项,如果在评标现场无法进行现场演示或未提供现场演示或演示内容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相应的演示分按0分计,现场演示与符合性审查分别为评审过程的不同环节,演示内容不属于符合性审查内容,不作为废标条款,因此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5:中标人提供的“项号68科学探究综合交互实训系统”不满足/不响应招标文件关于三项标注★号“教学任务”的实质性要求,投标无效。
事实依据:
第一,招标文件第三章货物采购需求“项号68科学探究综合交互实训系统”规定的技术参数是:“★一、太阳系行星认知教学任务:以实际展示物体为主体,通过图像识别技术结合人机交互功能,按照离太阳的距离从近到远展示水星、金星、地球、火星、木星、土星、天王星、海王星的八大行星以及行星运行轨迹运动形式,并交互进行相关知识讲解及问题交互,并做以评价”(见P45)、“★二、木工坊教学任务,以真实物品为主体,通过图像识别技术结合人机交互功能,展示木工坊教学任务常用工具及相关使用说明,包含:10件常用木工工具。通过模拟仿真教学任务制作任务中提示的相关实例,并对相关操作进行评价”(见P45)和“★三、植物生长教学任务,以真实物品为主体,通过图像识别技术结合人机交互功能,展示植物生长教学任务所需要的必要工具及必要条件。如:种子、土壤、水、种植工具等。通过用户的选择及讲解完成植物生长教学任务的相关内容,并且对用户操作进行评价。使用户在有限时间内可进行植物生长周期变化的过程,并可按照客户实际操作,体现植物的生长规律”(见P46)。
第二,现场演示监控视频资料可以证明,关于“项号68科学探究综合交互实训系统”,中标人的系统无法实现通过图像识别技术结合人机交互功能,也无法用笔记本电脑进行图像识别。笔记本电脑如不外接扫码设备则不具备相关扫描识别功能。该项目的演示是在桂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封闭场地进行的,除了演示必须的之外,任何供应商都不可能再携带其它外接设备入场。因此,中标人的投标无效。
质疑答复:依据招标文件符合性审查标准要求,经评标委员会复核,中标人(广西诺谱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的《技术规格偏离表》中已对照“货物采购需求”注明所投产品技术参数的响应情况及偏离情况,其中并无不满足质疑所提出的★号项参数,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本项目招标文件在第三章《货物采购需求》和第四章《评标办法》中已写明现场演示要求为评分项,如果在评标现场无法进行现场演示或未提供现场演示或演示内容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相应的演示分按0分计,现场演示与符合性审查分别为评审过程的不同环节,演示内容不属于符合性审查内容,不作为废标条款,因此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6:中标人提供的“项号3、项号33和项号75”三项“教师电脑”均不满足/不响应招标文件的采购需求和实质性要求,中标无效。
事实依据:
第一,招标文件第三章货物采购需求“项号3、项号33和项号75”三项“教师电脑”产品的主要技术参数均要求“处理器:英特尔第七代酷睿i7 系列或更优”,并且都明确“★8.本项产品为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之一,要求在投标文件中必须提供所投产品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认证证书上的品牌型号须与投标报价表中填写的一致),加盖投标人公章”(分别见P21、P31和P48)。
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7实质性要求”(见P8)、和“11(3)货物采购需求”(见P10)以及第三章货物采购需求“四”(见P19)都明确规定“货物采购需求”中标注★号项的及商务要求均为实质性条款;第二章投标人须知“27(8)”(见P16)也明确规定了“未完全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无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25.2”和“25.4”(均见P15)和第四章评标办法“一、投标文件初步评审”(见P61)都明确要求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等。
第二,中标结果公告“附件2.中标供应商《投标报价表》。该报价表“项号3、项号33和项号75”三项“教师电脑”的生产厂家均为:宏基电脑(上海)有限公司,品牌均为“宏基”,规格型号“Verition D650”。经查询该公司(旗舰店)官网(见附件7)证明:“Verition D650”配置的是英特尔第五代酷睿i5处理器”,不满足/不响应招标文件关于“处理器:英特尔第七代酷睿i7 系列或更优”的采购需求;同时,第五代酷睿i5系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也不满足/不响应招标文件关于“处理器:英特尔第七代酷睿i7 系列或更优”的的实质性要求,中标人的投标无效。
质疑答复:依据招标文件符合性审查标准要求,经评标委员会复核,一致认为本项目对投标产品技术参数的评审以投标文件《技术规格偏离表》中所响应的技术参数为准,中标人(广西诺谱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所投“教师电脑”产品技术参数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因此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7:中标人提供的“项号86镶嵌式电磁炉”的功率不满足/不响应招标文件采购需求的技术参数,其不应该也不可能获得相关的“技术分”和“项目实施方案分”。
事实依据:
第一,招标文件第三章货物采购需求“项号86镶嵌式电磁炉”主要技术参数要求:“功率:2001-3000w”(见P51)。
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的“技术分”和“项目实施方案分”中都有关于“基本分:技术参数及性能配置”、“技术、性能指标或者辅助功能”和“技术方案、技术解决方法、质量保障措施”等的要求(见P62)。
第二,中标结果公告“附件2.中标供应商《投标报价表》。该报价表“项号86镶嵌式电磁炉”的生产厂家为:广东志高空调有限公司,品牌“志高”,规格型号“NL2518”。经查询该公司(旗舰店)官网(见附件8)证明:型号为“NL2518”产品的技术参数“功率3001w以上”,不满足/不响应招标文件技术参数关于“功率:2001-3000w”的采购需求。同时,根据招标文件第四章评分办法中设定的“技术分”(包括“技术参数及性能配置”和“技术、性能指标或者辅助功能”)和“项目实施方案分”(包括“技术方案、技术解决方法、质量保障措施”)的评审标准,中标人的产品不满足/不响应采购需求的技术参数,不应该获得这些评分,更不可能获得较高的分值!
质疑答复:依据招标文件符合性审查标准要求,经评标委员会复核,一致认为本项目对投标产品技术参数的评审以投标文件《技术规格偏离表》中所响应的技术参数为准,中标人(广西诺谱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所投“镶嵌式电磁炉”产品技术参数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因此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8:中标人提供的“项号96抽油烟机”噪声不满足/不响应招标文件采购需求的技术参数,其不应该也不可能获得相关的“技术分”和“项目实施方案分”。
事实依据:
第一,招标文件第三章货物采购需求“项号96抽油烟机”主要技术参数要求:“5.噪声:≤58dB”(见P53)。
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的“技术分”和“项目实施方案分”中都有关于“基本分:技术参数及性能配置”、“技术、性能指标或者辅助功能”和“技术方案、技术解决方法、质量保障措施”等的要求(见P62)。
第二,中标结果公告“附件2.中标供应商《投标报价表》。该报价表“项号96抽油烟机”的生产厂家为:佛山市顺德区森太电器有限公司,“森太”品牌,规格型号“B850QE”。经查询该公司(旗舰店)官网(见附件9)证明:型号为“B850QE”产品的技术参数“噪声:70dB”,不满足/不响应招标文件技术参数关于“噪声:≤58dB”的采购需求。同时,根据招标文件第四章评分办法中设定的“技术分”(包括“技术参数及性能配置”和“技术、性能指标或者辅助功能”)和“项目实施方案分”(包括“技术方案、技术解决方法、质量保障措施”)的评审标准,中标人的产品不满足/不响应采购需求的技术参数,不应该获得这些评分,更不可能获得较高的分值!
质疑答复:依据招标文件符合性审查标准要求,经评标委员会复核,一致认为本项目对投标产品技术参数的评审以投标文件《技术规格偏离表》中所响应的技术参数为准,中标人(广西诺谱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所投“抽油烟机”产品技术参数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因此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9:中标人提供的“项号101全自动咖啡机”咖啡豆仓容量不满足/不响应招标文件采购需求的技术参数,其不应该也不可能获得相关的“技术分”和“项目实施方案分”。
事实依据:
第一,招标文件第三章货物采购需求“项号101全自动咖啡机”主要技术参数要求:“5.咖啡豆仓容量为:250g”(见P55)。
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的“技术分”和“项目实施方案分”中都有关于“基本分:技术参数及性能配置”、“技术、性能指标或者辅助功能”和“技术方案、技术解决方法、质量保障措施”等的要求(见P62)。
第二,中标结果公告“附件2.中标供应商《投标报价表》。该报价表“项号101全自动咖啡机”的生产厂家为:德龙电器(上海)有限公司,品牌“德龙”,规格型号“ESAM3200.S”。经查询该公司(旗舰店)官网(见附件10)证明:型号为“ESAM3200.S”产品的技术参数为“200克容量的咖啡豆仓”,不满足/不响应招标文件技术参数关于“咖啡豆仓容量为:250g”的采购需求。同时,根据招标文件第四章评分办法中设定的“技术分”(包括“技术参数及性能配置”和“技术、性能指标或者辅助功能”)和“项目实施方案分”(包括“技术方案、技术解决方法、质量保障措施”)的评审标准,中标人的产品不满足/不响应采购需求的技术参数,不应该获得这些评分,更不可能获得较高的分值!
质疑答复:依据招标文件符合性审查标准要求,经评标委员会复核,一致认为本项目对投标产品技术参数的评审以投标文件《技术规格偏离表》中所响应的技术参数为准,中标人(广西诺谱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所投“全自动咖啡机”产品技术参数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因此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10:中标人提供的“项号107破壁料理机”转速不满足/不响应招标文件采购需求的技术参数,其不应该也不可能获得相关的“技术分”和“项目实施方案分”。
事实依据:
第一,招标文件第三章货物采购需求“项号107破壁料理机”主要技术参数要求:“转速:不低于58000转/分钟”(见P56)。
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的“技术分”和“项目实施方案分”中都有关于“基本分:技术参数及性能配置”、“技术、性能指标或者辅助功能”和“技术方案、技术解决方法、质量保障措施”等的要求(见P62)。
第二,中标结果公告“附件2.中标供应商《投标报价表》。该报价表“项号107破壁料理机”的生产厂家为:九阳股份有限公司,品牌“九阳”,规格型号“L18-Y66”。经查询该公司(旗舰店)官网(见附件11)证明:型号为“L18-Y66”产品的技术参数“转速:43000转/分钟”,不满足/不响应招标文件技术参数关于“转速:不低于58000转/分钟”的采购需求。同时,根据招标文件第四章评分办法中设定的“技术分”(包括“技术参数及性能配置”和“技术、性能指标或者辅助功能”)和“项目实施方案分”(包括“技术方案、技术解决方法、质量保障措施”)的评审标准,中标人的产品不满足/不响应采购需求的技术参数,不应该获得这些评分,更不可能获得较高的分值!
质疑答复:依据招标文件符合性审查标准要求,经评标委员会复核,一致认为本项目对投标产品技术参数的评审以投标文件《技术规格偏离表》中所响应的技术参数为准,中标人(广西诺谱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所投“破壁料理机”产品技术参数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因此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11:该项目招标文件存在歧义和重大缺陷,评标委员会未停止评标不符合相关规定,依法应当修改招标文件,或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事实依据:
第一,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7实质性要求”(见P8)和“11(3)货物采购需求”(见P10)以及第三章货物采购需求“四”(见P19)都明确规定“货物采购需求”中标注★号项的及商务要求均为实质性条款;第二章投标人须知“27(8)”(见P16)也明确规定了“未完全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无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25.2”和“25.4”(均见P15)和第四章评标办法“一、投标文件初步评审”(见P61)都明确要求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等。
一方面,招标文件第三章货物采购需求“项号30幼儿园虚拟仿真实训系统”规定:“1.★软件为BS/CS架构,采用3D Unity技术,支持本地局域网和互联网同时使用,使用方无站点用户数量限制”(见P28)。此项技术参数标注★号,为实质性条款。货物采购需求“项号68科学探究综合交互实训系统”规定“★一、太阳系行星认知教学任务”(见P45)、“★二、木工坊教学任务”(见P45)和“★三、植物生长教学任务”(见P46)这三项技术参数均标注★号,均为实质性条款。
另一方面,招标文件第三章货物采购需求“三、现场演示要求”(见P59)却将上述相关内容设定“此为评分项”,并规定对“项号30幼儿园虚拟仿真实训系统”和“项号68科学探究综合交互实训系统”软件参数进行现场操作演示”。演示内容项号1(见P60)为采购需求项号30“技术参数第1小点”(见P28),即:“软件为BS/CS架构,采用3D Unity技术,支持本地局域网和互联网同时使用,使用方无站点用户数量限制”;演示内容项号8-10(见P60)则是采购需求项号68的第一条至第三条(见P45-46),即“太阳系行星认知教学任务”、“木工坊教学任务”和“植物生长教学任务”;并规定:“演示内容作为评审时的重要依据”和“未提供现场演示或演示内容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相应的演示分按0分计”(见P59)。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现场演示分”也规定:对“项号30幼儿园虚拟仿真实训系统”和“项号68科学探究综合交互实训系统”软件参数进行演示和“每演示出一个项号中所有功能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得1分。满分10分”(见P63)。
通过对该项目招标文件的这些内容对比,毫无疑问存在歧义和重大缺陷:一方面是将“项号30幼儿园虚拟仿真实训系统”和“项号68科学探究综合交互实训系统”的相关技术参数均标注★号,均作为实质性条款;另一方面却又作为评分项,进行评分(或扣分)。对此,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法“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否则,评审不合法。同时,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质疑答复:招标文件所列“项号30幼儿园虚拟仿真实训系统”和“项号68科学探究综合交互实训系统”的相关技术参数标注★号项为符合性审查内容,审查依据为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响应内容;而现场演示为评委评审的评分内容,此为两个不同评审环节,其评审内容互相不包含,故其设置并无不妥之处,因此质疑事项不成立。
综上所述,贵公司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的规定,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如贵公司认为本答复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桂林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投诉。
广西建信建设项目管理有公司
2020年9月15日
附件信息:
关于桂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育系学前实训室设备采购(项目编号:GLZC2020-G1-990085-GXJX)质疑答复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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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40-148号2805自编B06
邮编:510000
法定代表人:张玉华 联系电话:13340189333
授权代表:刘洋 联系电话:18218882177
贵公司关于桂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育系学前实训室设备采购(项目编号:GLZC2020-G1-990085-GXJX)的项目采购质疑书,我公司于2020年9月9日上午11时30分以书面送到形式收悉。针对贵公司提出的质疑,我们组织评标委员会对质疑事项协助进行了复核,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评标委员会没有依法评审,对未完全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没有认定无效。
事实依据:
第一,该项目招标文件(见附件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7实质性要求”(见P8)和“11(3)货物采购需求”(见P10)以及第三章货物采购需求“四”(见P19)都明确规定“货物采购需求”中标注★号项的及商务要求均为实质性条款;第二章投标人须知“27(8)”(见P16)也明确规定了“未完全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无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25.2”和“25.4”(均见P15)和第四章评标办法“一、投标文件初步评审”(见P61)都明确要求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等。
招标文件第三章货物采购需求“项号30幼儿园虚拟仿真实训系统”规定:“1.★软件为BS/CS架构,采用3D Unity技术,支持本地局域网和互联网同时使用,使用方无站点用户数量限制”(见P28)。此项技术参数标注★号,为实质性条款。货物采购需求“项号68科学探究综合交互实训系统”规定“★一、太阳系行星认知教学任务”(见P45)、“★二、木工坊教学任务”(见P45)和“★三、植物生长教学任务”(见P46)这三项技术参数均标注★号,均为实质性条款。招标文件第三章货物采购需求“三、现场演示要求”规定对“项号30幼儿园虚拟仿真实训系统”和“项号68科学探究综合交互实训系统”软件参数进行现场操作演示”。演示内容包括了上述四项技术参数均标注★号的实质性条款内容(见P59-60)。
第二,该项目现场演示的事实是:广西慧报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广西南宁印成柠源商贸有限公司两家参与竞标的供应商(见附件2.中标公告)直接放弃,演示没有进行。这显然不满足/不响应上述标注★号的四项实质性内容。中标人广西诺谱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标人)的演示也不满足/不响应上述标注★号的四项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没有依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在符合性审查中对前述供应商作出无效投标的认定和处理是完全违法的。这一事实清楚、确实,核查现场的监控视频即可得到证明。
质疑答复:依据招标文件符合性审查标准要求,经评标委员会复核,广西慧报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西南宁印成柠源商贸有限公司、广西诺谱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的《技术规格偏离表》中已对照“货物采购需求”注明所投产品技术参数的响应情况及偏离情况,其中并无不满足质疑所提出的★号项参数,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本项目招标文件在第三章《货物采购需求》和第四章《评标办法》中已写明现场演示要求为评分项,如果在评标现场无法进行现场演示或未提供现场演示或演示内容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相应的演示分按0分计,现场演示与符合性审查分别为评审过程的不同环节,演示内容不属于符合性审查内容,不作为废标条款,因此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2:中标人提供的不是全部或大部分小微企业产品,不符合法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价格扣除条件,评标委员会对其给予价格扣除不合法,完全错误。
事实依据:
第一,招标文件第一章公开招标公告“5、采购需求: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见P2)和第三章货物采购需求(见P19-P59)证明该项目的采购需求共有118项产品(货物),预算金额:1814680.00元(人民币,下同)。
第二,中标结果公告“附件3.中标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材料》”。中标人在公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见附件3)中虽然声称其“提供其他小型和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但公示的中标人《所投的产品为小微企业生产明细表》(见附件4)却白纸黑字的证明:其所投产品属于小微企业生产的只占采购需求货物118项中的13项,属于小微企业产品合计的价格仅为609650.00元,也只占中标人投标总价1591600.00元的38.3%。如需做价格扣除,也只能是38.3%比例即609650.00元这一部分属于小微企业的产品,而不是全部的100%。
因此,仅以10%多的产品数量和30%多的价格比例就全部享受100%的政府采购小微企业价格优惠,这既不符合政府采购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规定,也完全违背了政府采购法最基本的公平竞争原则和公正原则。
质疑答复:经评标委员会复核,对中标人的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扣除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规定,因此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3:中标人提供的“项号27、项号63和项号103”三项规格型号均为“T8-6602机柜”的产品,制造厂商并没有生产,为虚假响应,中标无效。
事实依据:
第一,招标文件第三章货物采购需求“项号27、项号63和项号103”三项“机柜”产品的主要技术参数均要求“尺寸:约600*1000*1255mm”(分别见P27、P44和P55)。
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9.6”明确了“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并对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见P9);“9.7”又进一步明确“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提供任何虚假材料,其投标无效”(见P9);“27”则再次重申“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编制,或提供虚假或无效材料的”,投标无效(见P16)。
第二,中标结果公告“附件2.中标供应商《投标报价表》(见附件5)。该报价表“项号27、项号63和项号103”三项“机柜”产品的生产厂家均为:“江苏大唐卫士科技有限公司”;品牌均为“大唐卫士”;规格型号均为“T8-6602”。
第三“大唐卫士”品牌的所有者/拥有者江苏大唐卫士科技有限公司给不特定“用户使用方”的《厂家声明》(见附件6)足以证明:无品牌型号为“T8-6602”的机柜。故中标人提供的该三项“机柜”为虚假产品。同时,《厂家声明》证明:该公司的机柜型号为“T8-6620”,参数为“宽600*深600*高1000”,也不能满足该项目招标文件的货物采购需求。
质疑答复:依据招标文件符合性审查标准要求,经评标委员会复核,一致认为本项目对投标产品技术参数的评审以投标文件《技术规格偏离表》中所响应的技术参数为准,中标人(广西诺谱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所投“机柜”产品技术参数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因此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4:中标人提供的“项号30幼儿园虚拟仿真实训系统”不满足/不响应招标文件“一、技术参数1.★”的实质性要求,投标无效。
事实依据:
第一,招标文件第三章货物采购需求“项号30幼儿园虚拟仿真实训系统”规定:“一、技术参数1.★软件为BS/CS架构,采用3D Unity技术,支持本地局域网和互联网同时使用,使用方无站点用户数量限制”(见P28)。
第二,现场演示监控视频资料可以显示,中标人的代理人和工作人员向代理机构人员提出一定要有网络才能进行演示且一定要两人进行配合才能演示。这就足以证明:中标人核心产品软件不是CS架构。因为CS架构为单机无网络使用,其服务器和客户端都在本地,不需要访问外网。因此,中标人的投标无效。
质疑答复:依据招标文件符合性审查标准要求,经评标委员会复核,中标人(广西诺谱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的《技术规格偏离表》中已对照“货物采购需求”注明所投产品技术参数的响应情况及偏离情况,其中并无不满足质疑所提出的★号项参数,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本项目招标文件在第三章《货物采购需求》和第四章《评标办法》中已写明现场演示要求为评分项,如果在评标现场无法进行现场演示或未提供现场演示或演示内容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相应的演示分按0分计,现场演示与符合性审查分别为评审过程的不同环节,演示内容不属于符合性审查内容,不作为废标条款,因此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5:中标人提供的“项号68科学探究综合交互实训系统”不满足/不响应招标文件关于三项标注★号“教学任务”的实质性要求,投标无效。
事实依据:
第一,招标文件第三章货物采购需求“项号68科学探究综合交互实训系统”规定的技术参数是:“★一、太阳系行星认知教学任务:以实际展示物体为主体,通过图像识别技术结合人机交互功能,按照离太阳的距离从近到远展示水星、金星、地球、火星、木星、土星、天王星、海王星的八大行星以及行星运行轨迹运动形式,并交互进行相关知识讲解及问题交互,并做以评价”(见P45)、“★二、木工坊教学任务,以真实物品为主体,通过图像识别技术结合人机交互功能,展示木工坊教学任务常用工具及相关使用说明,包含:10件常用木工工具。通过模拟仿真教学任务制作任务中提示的相关实例,并对相关操作进行评价”(见P45)和“★三、植物生长教学任务,以真实物品为主体,通过图像识别技术结合人机交互功能,展示植物生长教学任务所需要的必要工具及必要条件。如:种子、土壤、水、种植工具等。通过用户的选择及讲解完成植物生长教学任务的相关内容,并且对用户操作进行评价。使用户在有限时间内可进行植物生长周期变化的过程,并可按照客户实际操作,体现植物的生长规律”(见P46)。
第二,现场演示监控视频资料可以证明,关于“项号68科学探究综合交互实训系统”,中标人的系统无法实现通过图像识别技术结合人机交互功能,也无法用笔记本电脑进行图像识别。笔记本电脑如不外接扫码设备则不具备相关扫描识别功能。该项目的演示是在桂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封闭场地进行的,除了演示必须的之外,任何供应商都不可能再携带其它外接设备入场。因此,中标人的投标无效。
质疑答复:依据招标文件符合性审查标准要求,经评标委员会复核,中标人(广西诺谱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的《技术规格偏离表》中已对照“货物采购需求”注明所投产品技术参数的响应情况及偏离情况,其中并无不满足质疑所提出的★号项参数,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本项目招标文件在第三章《货物采购需求》和第四章《评标办法》中已写明现场演示要求为评分项,如果在评标现场无法进行现场演示或未提供现场演示或演示内容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相应的演示分按0分计,现场演示与符合性审查分别为评审过程的不同环节,演示内容不属于符合性审查内容,不作为废标条款,因此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6:中标人提供的“项号3、项号33和项号75”三项“教师电脑”均不满足/不响应招标文件的采购需求和实质性要求,中标无效。
事实依据:
第一,招标文件第三章货物采购需求“项号3、项号33和项号75”三项“教师电脑”产品的主要技术参数均要求“处理器:英特尔第七代酷睿i7 系列或更优”,并且都明确“★8.本项产品为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之一,要求在投标文件中必须提供所投产品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认证证书上的品牌型号须与投标报价表中填写的一致),加盖投标人公章”(分别见P21、P31和P48)。
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7实质性要求”(见P8)、和“11(3)货物采购需求”(见P10)以及第三章货物采购需求“四”(见P19)都明确规定“货物采购需求”中标注★号项的及商务要求均为实质性条款;第二章投标人须知“27(8)”(见P16)也明确规定了“未完全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无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25.2”和“25.4”(均见P15)和第四章评标办法“一、投标文件初步评审”(见P61)都明确要求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等。
第二,中标结果公告“附件2.中标供应商《投标报价表》。该报价表“项号3、项号33和项号75”三项“教师电脑”的生产厂家均为:宏基电脑(上海)有限公司,品牌均为“宏基”,规格型号“Verition D650”。经查询该公司(旗舰店)官网(见附件7)证明:“Verition D650”配置的是英特尔第五代酷睿i5处理器”,不满足/不响应招标文件关于“处理器:英特尔第七代酷睿i7 系列或更优”的采购需求;同时,第五代酷睿i5系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也不满足/不响应招标文件关于“处理器:英特尔第七代酷睿i7 系列或更优”的的实质性要求,中标人的投标无效。
质疑答复:依据招标文件符合性审查标准要求,经评标委员会复核,一致认为本项目对投标产品技术参数的评审以投标文件《技术规格偏离表》中所响应的技术参数为准,中标人(广西诺谱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所投“教师电脑”产品技术参数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因此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7:中标人提供的“项号86镶嵌式电磁炉”的功率不满足/不响应招标文件采购需求的技术参数,其不应该也不可能获得相关的“技术分”和“项目实施方案分”。
事实依据:
第一,招标文件第三章货物采购需求“项号86镶嵌式电磁炉”主要技术参数要求:“功率:2001-3000w”(见P51)。
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的“技术分”和“项目实施方案分”中都有关于“基本分:技术参数及性能配置”、“技术、性能指标或者辅助功能”和“技术方案、技术解决方法、质量保障措施”等的要求(见P62)。
第二,中标结果公告“附件2.中标供应商《投标报价表》。该报价表“项号86镶嵌式电磁炉”的生产厂家为:广东志高空调有限公司,品牌“志高”,规格型号“NL2518”。经查询该公司(旗舰店)官网(见附件8)证明:型号为“NL2518”产品的技术参数“功率3001w以上”,不满足/不响应招标文件技术参数关于“功率:2001-3000w”的采购需求。同时,根据招标文件第四章评分办法中设定的“技术分”(包括“技术参数及性能配置”和“技术、性能指标或者辅助功能”)和“项目实施方案分”(包括“技术方案、技术解决方法、质量保障措施”)的评审标准,中标人的产品不满足/不响应采购需求的技术参数,不应该获得这些评分,更不可能获得较高的分值!
质疑答复:依据招标文件符合性审查标准要求,经评标委员会复核,一致认为本项目对投标产品技术参数的评审以投标文件《技术规格偏离表》中所响应的技术参数为准,中标人(广西诺谱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所投“镶嵌式电磁炉”产品技术参数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因此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8:中标人提供的“项号96抽油烟机”噪声不满足/不响应招标文件采购需求的技术参数,其不应该也不可能获得相关的“技术分”和“项目实施方案分”。
事实依据:
第一,招标文件第三章货物采购需求“项号96抽油烟机”主要技术参数要求:“5.噪声:≤58dB”(见P53)。
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的“技术分”和“项目实施方案分”中都有关于“基本分:技术参数及性能配置”、“技术、性能指标或者辅助功能”和“技术方案、技术解决方法、质量保障措施”等的要求(见P62)。
第二,中标结果公告“附件2.中标供应商《投标报价表》。该报价表“项号96抽油烟机”的生产厂家为:佛山市顺德区森太电器有限公司,“森太”品牌,规格型号“B850QE”。经查询该公司(旗舰店)官网(见附件9)证明:型号为“B850QE”产品的技术参数“噪声:70dB”,不满足/不响应招标文件技术参数关于“噪声:≤58dB”的采购需求。同时,根据招标文件第四章评分办法中设定的“技术分”(包括“技术参数及性能配置”和“技术、性能指标或者辅助功能”)和“项目实施方案分”(包括“技术方案、技术解决方法、质量保障措施”)的评审标准,中标人的产品不满足/不响应采购需求的技术参数,不应该获得这些评分,更不可能获得较高的分值!
质疑答复:依据招标文件符合性审查标准要求,经评标委员会复核,一致认为本项目对投标产品技术参数的评审以投标文件《技术规格偏离表》中所响应的技术参数为准,中标人(广西诺谱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所投“抽油烟机”产品技术参数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因此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9:中标人提供的“项号101全自动咖啡机”咖啡豆仓容量不满足/不响应招标文件采购需求的技术参数,其不应该也不可能获得相关的“技术分”和“项目实施方案分”。
事实依据:
第一,招标文件第三章货物采购需求“项号101全自动咖啡机”主要技术参数要求:“5.咖啡豆仓容量为:250g”(见P55)。
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的“技术分”和“项目实施方案分”中都有关于“基本分:技术参数及性能配置”、“技术、性能指标或者辅助功能”和“技术方案、技术解决方法、质量保障措施”等的要求(见P62)。
第二,中标结果公告“附件2.中标供应商《投标报价表》。该报价表“项号101全自动咖啡机”的生产厂家为:德龙电器(上海)有限公司,品牌“德龙”,规格型号“ESAM3200.S”。经查询该公司(旗舰店)官网(见附件10)证明:型号为“ESAM3200.S”产品的技术参数为“200克容量的咖啡豆仓”,不满足/不响应招标文件技术参数关于“咖啡豆仓容量为:250g”的采购需求。同时,根据招标文件第四章评分办法中设定的“技术分”(包括“技术参数及性能配置”和“技术、性能指标或者辅助功能”)和“项目实施方案分”(包括“技术方案、技术解决方法、质量保障措施”)的评审标准,中标人的产品不满足/不响应采购需求的技术参数,不应该获得这些评分,更不可能获得较高的分值!
质疑答复:依据招标文件符合性审查标准要求,经评标委员会复核,一致认为本项目对投标产品技术参数的评审以投标文件《技术规格偏离表》中所响应的技术参数为准,中标人(广西诺谱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所投“全自动咖啡机”产品技术参数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因此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10:中标人提供的“项号107破壁料理机”转速不满足/不响应招标文件采购需求的技术参数,其不应该也不可能获得相关的“技术分”和“项目实施方案分”。
事实依据:
第一,招标文件第三章货物采购需求“项号107破壁料理机”主要技术参数要求:“转速:不低于58000转/分钟”(见P56)。
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的“技术分”和“项目实施方案分”中都有关于“基本分:技术参数及性能配置”、“技术、性能指标或者辅助功能”和“技术方案、技术解决方法、质量保障措施”等的要求(见P62)。
第二,中标结果公告“附件2.中标供应商《投标报价表》。该报价表“项号107破壁料理机”的生产厂家为:九阳股份有限公司,品牌“九阳”,规格型号“L18-Y66”。经查询该公司(旗舰店)官网(见附件11)证明:型号为“L18-Y66”产品的技术参数“转速:43000转/分钟”,不满足/不响应招标文件技术参数关于“转速:不低于58000转/分钟”的采购需求。同时,根据招标文件第四章评分办法中设定的“技术分”(包括“技术参数及性能配置”和“技术、性能指标或者辅助功能”)和“项目实施方案分”(包括“技术方案、技术解决方法、质量保障措施”)的评审标准,中标人的产品不满足/不响应采购需求的技术参数,不应该获得这些评分,更不可能获得较高的分值!
质疑答复:依据招标文件符合性审查标准要求,经评标委员会复核,一致认为本项目对投标产品技术参数的评审以投标文件《技术规格偏离表》中所响应的技术参数为准,中标人(广西诺谱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所投“破壁料理机”产品技术参数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因此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11:该项目招标文件存在歧义和重大缺陷,评标委员会未停止评标不符合相关规定,依法应当修改招标文件,或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事实依据:
第一,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7实质性要求”(见P8)和“11(3)货物采购需求”(见P10)以及第三章货物采购需求“四”(见P19)都明确规定“货物采购需求”中标注★号项的及商务要求均为实质性条款;第二章投标人须知“27(8)”(见P16)也明确规定了“未完全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无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25.2”和“25.4”(均见P15)和第四章评标办法“一、投标文件初步评审”(见P61)都明确要求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等。
一方面,招标文件第三章货物采购需求“项号30幼儿园虚拟仿真实训系统”规定:“1.★软件为BS/CS架构,采用3D Unity技术,支持本地局域网和互联网同时使用,使用方无站点用户数量限制”(见P28)。此项技术参数标注★号,为实质性条款。货物采购需求“项号68科学探究综合交互实训系统”规定“★一、太阳系行星认知教学任务”(见P45)、“★二、木工坊教学任务”(见P45)和“★三、植物生长教学任务”(见P46)这三项技术参数均标注★号,均为实质性条款。
另一方面,招标文件第三章货物采购需求“三、现场演示要求”(见P59)却将上述相关内容设定“此为评分项”,并规定对“项号30幼儿园虚拟仿真实训系统”和“项号68科学探究综合交互实训系统”软件参数进行现场操作演示”。演示内容项号1(见P60)为采购需求项号30“技术参数第1小点”(见P28),即:“软件为BS/CS架构,采用3D Unity技术,支持本地局域网和互联网同时使用,使用方无站点用户数量限制”;演示内容项号8-10(见P60)则是采购需求项号68的第一条至第三条(见P45-46),即“太阳系行星认知教学任务”、“木工坊教学任务”和“植物生长教学任务”;并规定:“演示内容作为评审时的重要依据”和“未提供现场演示或演示内容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相应的演示分按0分计”(见P59)。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现场演示分”也规定:对“项号30幼儿园虚拟仿真实训系统”和“项号68科学探究综合交互实训系统”软件参数进行演示和“每演示出一个项号中所有功能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得1分。满分10分”(见P63)。
通过对该项目招标文件的这些内容对比,毫无疑问存在歧义和重大缺陷:一方面是将“项号30幼儿园虚拟仿真实训系统”和“项号68科学探究综合交互实训系统”的相关技术参数均标注★号,均作为实质性条款;另一方面却又作为评分项,进行评分(或扣分)。对此,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法“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否则,评审不合法。同时,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质疑答复:招标文件所列“项号30幼儿园虚拟仿真实训系统”和“项号68科学探究综合交互实训系统”的相关技术参数标注★号项为符合性审查内容,审查依据为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响应内容;而现场演示为评委评审的评分内容,此为两个不同评审环节,其评审内容互相不包含,故其设置并无不妥之处,因此质疑事项不成立。
综上所述,贵公司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的规定,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如贵公司认为本答复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桂林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投诉。
广西建信建设项目管理有公司
2020年9月15日
附件信息:
关于桂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育系学前实训室设备采购(项目编号:GLZC2020-G1-990085-GXJX)质疑答复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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