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长沙市开福区教育局2020年开福区清水塘北辰实验小学信息化设备项目合同公告
金额
193.5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0/12/31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货物类合同预览
附件列表:
合同明细.xls
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KFCG-GK-202011020114-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开福区教育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高远合一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2020年开福区清水塘北辰实验小学信息化设备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KFCG-202011020114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按用户要求时间执行 3.2 履行地点:长沙市开福区教育局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乙方负责将产品(及产品清单电子档)送至指定学校并完成安装调试。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74154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90,说明:货到安装验收合格后付合同金额的 90%,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9350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说明:验收合格后产品正常使用一年(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 4.2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解放东路支行(湖南高远合一科技有限公司:800065367205014)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5.2.1乙方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 5.2.2质保期内,系统和设备维护与维修所需的各种零配件,由乙方免费提供; 5.2.3项目整体质保期为叁年,质保期从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 5.2.4质保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由乙方负责全免费(免全部工时费、材料费、管理费、财务费等等)更换或维修。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5.3.1采购人在接收产品时,可随机抽取部分产品,送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如检测不合格,采购人拒绝接收; 5.3.2在验收实施过程中,允许对产品进行使用性测试,及破损性实验。测试过程中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由中标人承担,并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 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5.3.3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6.2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6.3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6.4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享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6.5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6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7.违约责任 逾期交货,则每日按合同金额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 生效 合同签订时间: 双方签章时间 --> 11.其他条款 11.1乙方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 11.2乙方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在制造商或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11.3 乙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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