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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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联系人-
中标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关于《张家界市政府性投资工程招投标
实施操作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率,规范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招投标行为,在现有相关制度的基础上,参照有关市州的先进做法,张家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起草形成了《张家界市政府性投资工程招投标实施操作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全文公示,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请于2023年1月21日前将相关意见反馈至张家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示期:2023年12月20日-2023年1月21日
电子邮箱:zhangjiajieggb@163.com
联系人:吴泽军,联系电话:13707442930
 
 
张家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2月20日
张家界市政府性投资工程招投标实施操作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和招标投标行为,防范工程建设领域的资质挂靠、围标串标、虚增投资及提篮子等腐败突出问题,激励和引导建筑业企业增强核心竞争力,根据《招投标法》《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国家七部委第12号令),《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7〕1号)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投资工程是指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含市本级及县市区)以下单位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施工项目,不含货物、服务等采购:
1.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2. 国有企业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房地产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企业,是指纳入名录库管理的市、县市区所属融资平台公司和国有投融资企业。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除外),应执行“双备案双公告”,即应在同级财政部门申报采购实施计划,并将发布的招标公告、中标公告在湖南省政府采购网同步链接,签订的中标合同到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其采购活动应按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张家界市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评标办法分为经评审的最低价法、综合评估法(1)和综合评估法(2)三种。
1.采用常规通用技术标准的,最高投标限价2000万元以下工程、所有土石方工程和绿化工程原则上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招标,2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工程可选用经评审的最低价法或综合评估法(1)招标,5000万以上的工程原则上采用综合评估法(1)招标。
2.采用非通用技术标准或技术复杂、及招标人对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的,需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采用综合评估法(2)招标。
第四条  采用通用技术标准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实行施工总承包招标。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的须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可采用湖南省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评标办法招标。招标文件须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建安工程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项目需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或同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审审定。
 
第二章  招标前期准备
第五条  招标人应加强项目招标前期工作,严格组织落实限额设计和优化设计要求,加强勘察、设计文件质量(设计完整性及设计深度)的管理,确保设计文件满足施工图及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要求,有关工程和材料设备的质量标准、规格型号、技术参数、性能指标等,应在设计文件中予以详细明确,以满足招标内容完整和标后建设施工的质量控制和验收要求,防止施工中因设计缺陷变更增加投资。
第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因地质勘察不到位、设计质量缺陷或设计深度不够、严重缺漏项等,造成施工过程中变更设计增加投资的,招标人应按《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张政办发〔2022〕40号)和《张家界市投资项目控成本工作指引》规定追究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任,包括扣减相应服务费、记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限制市场准入等,并将该责任条款列入勘察设计合同。
第七条  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招标单位应组织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并确定工期和关键节点工期。最高投标限价应当根据国家、省规定的定额标准和计价规则并结合市场价格编制,经本级财政部门审核确定。除工程服务招投标外不得进行费率招标和模拟清单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漏项或错误,造成变更增加造价及影响工程进度的,应追究造价咨询编制单位的责任。
 
第三章  履约担保
第八条  履约担保是保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和防止投标人恶意低价竞争、约束投标人严格履约、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的根本措施。所有评标方式的招标均采用该办法规定的统一履约担保。招标人应当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履约担保应按下列规定在招标文件及工程合同中约定。
1. 履约担保金额。中标金额低于最高投标限价10%以内的,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金额的10%;中标金额低于最高投标限价10%以上的,履约担保金为最高投标限价减去中标合同金额后的差额。
2. 履约担保的形式。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金额10%的,应接受银行保函、担保保函。履约担保金额超过中标金额10%的,中标金额的10%应以银行保函、担保保函等形式提交,超过10%的部分可以采用银行保函、银行转账等非现金形式提交。银行保函必须是投标人注册地或张家界市域内银行、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不得采用银行附属机构保函;银行保函要求在项目竣工验收前不可撤销、不可转让、见索即付,有效发挥防止恶意低价竞争的作用。履约担保责任至对应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终止。
3. 履约担保意向书。项目招标投标时,投标人应当提供由银行出具的若该投标人中标即为其无条件出具不可撤销和转让、见索即付履约保函的意向书(格式详见本办法附件),防止借资质投标,防止不能按期提供履约保函的单位中标从而影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进程。
4. 履约担保提交的期限。招标文件应设置自中标人领取中标通知书后7个工作日内的期限,期限设置最多不超过14个工作日。
5. 设置关键节点工期全过程保证。招标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实际、并结合工期定额合理设置项目合同工期,明确关键节点工期、履约保证关键措施,便于后期的合同履约管理。招标人不应随意压缩工期。
6. 履约担保的使用。
(1)承包人应当自收到监理单位、或甲方发出的开工令之日起15日内开工,非不可抗力等原因不开工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施工合同,承包人必须在收到合同解除通知书后10日内无条件退场,其全部履约担保不予退还,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应按关键节点工期要求完成相关工程,如出现不合格工程应立即返工,返工耽误的工期和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工期违约超过关键节点工期10日以内处招标文件约定的工期违约金,每延迟一天按履约担保金额的0.5%计;工期违约累计达10至20日的从重处以违约金,每延迟一天按履约担保金额的1%计;工期违约累计超过20日的加重处以违约金,每延迟一天按履约担保金额的2%计取;工期违约累计超过30日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承包人无条件清退出场,其全部履约担保不予退还,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完成的合格工程按序时进度对应的工程量和合同约定的报价和进度款支付比例清算,余款不再结算支付,且不能免除承包人已完成工程的质量责任。承包人违法分包或转包工程以及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按上述规定清退承包人。
(3)承包人关键节点工期或总工期违约超期在20日以内的,发包人不在工程进度款中扣划违约金,也暂时不动用履约保函;工期违约超过20日的,发包人将根据合同约定动用履约保函扣划承包人应付的违约金。承包人积极组织工程施工最终按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了全部工程并达到竣工验收要求的,不计违约金,过程中扣划的违约金全额退还给承包人。承包人提前完工的,甲乙双方可在合同中约定相应奖励。
(4)如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其他违约行为,发包人有权根据工程合同约定从履约保函中扣除承包人应付的违约金,若保函金额不足赔偿违约金,不足部分发包人有权在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履约担保要求、接受本办法规定的违约责任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认定为符合市场定价原则的价格,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不得在评标时予以排除或否决。
 
第四章  招  标
第九条  政府性投资工程招标原则上实行资格后审,工艺复杂有特殊要求的工程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采用合格制资格预审。合格制资格预审是指对投标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合格性审查。
第十条  招标项目的投标人资格要求应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设定,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在投标人资格条件中应设置类似工程业绩要求,且一般不超过招标项目相关指标的50%。类似业绩相关指标应当按如下要求设定。
1. 房屋建筑招标项目按项目本身特点选择采用层数、高度、建筑面积、结构、跨度、单项合同额等指标中的1-2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项目采用道路长度或者面积、桥梁长度或者面积或者跨度或者结构、管道直径或者压力、隧道和地下交通工程断面面积、供水能力、供气能力、供热能力、污水处理能力、垃圾处理能力、园林绿化规模以及单项合同额等指标中的1-2项。
2.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项目按项目本身特点选择采用公路等级,路基长度,路面面积和类型,桥梁长度或者跨径长度和结构类型,隧道长度,交通安全设施长度和工程内容,机电工程长度等指标。
3. 水利工程招标项目按项目本身特点选择采用单项合同额、堤渠长度、堤渠等级、堤防级别、水库等级、坝高、排灌装机容量、泵站总装机容量、水电站总装机容量、水工隧洞洞径、水闸过闸流量等指标中的1~2 项。
4. 其它类型的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确定后实施。
第十一条  政府性投资工程招标,招标人应要求投标人按规定提供投标担保。实行投标人承诺制度。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时一并提交承诺书,承诺在本项目中未参与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近5年无被发包人清退出场历史(以行政监督部门的记录为准)、无非不可抗力原因放弃中标的情形(以行政监督部门的记录为准)。承诺书格式详见本办法附件。
第十二条 政府性投资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2000万以上的项目原则上采用远程异地评标或跨省远程异地评标。
 
第五章  评标和定标
第十三条  评标基本程序包括(1)评标准备;(2)初步评审;(3)详细评审;(4)澄清、说明或补正;(5)推荐中标候选人及提交评标报告。
第十四条  评标准备包括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分工、熟悉文件资料、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工作(以下简称“清标”)。
第十五条  在不改变投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应当进行清标,发现并提取其中可能存在的对招标范围理解的偏差、投标报价的算术性错误、错漏项、投标报价构成不合理、投标报价不符合工程量清单给出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数量等明显异常的问题,并将这些问题整理形成清标成果。评标委员会对清标成果审议后,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第十六条  初步评审包括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第十七条  招标文件应明确在形式评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1. 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的;
2. 同一投标人提交2份以上不同内容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3. 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联合投标协议的。
第十八条  招标文件应明确在资格评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1. 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2. 投标人资质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提供的澄清、说明、补正无法证明其为合格投标人的;
3. 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的配备低于国家或者省有关规定及招标文件要求的;
4. 投标人被列入张家界市政府性投资建设“严重失信企业名单”的;
5. 投标人在“信用中国”中企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第十九条  招标文件应明确在响应性评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1. 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银行出具的若投标人中标即无条件提供履约保函的意向书的;
2. 类似工程业绩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要求的;
3. 没有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提供承诺书的;
4. 投标文件载明的投标范围小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范围的;
5. 投标人报价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
6. 投标报价中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安全责任险、环境保护税没有按照省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的,增值税没有按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费用的;
7. 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要求的期限的;
8. 投标文件载明的质量标准或保修承诺低于招标文件的要求的;
9. 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担保的;
10. 没有按行业标准规定计取并单列安全生产费用的。
除上述否决投标的情形外,不得随意增加其他否决投标的情形,评委和评标委员会不得随意废标,防止随意废标排除有力竞争者。
第二十条  详细评审因素包括施工组织设计、企业资信、纳税信用评价及履约能力、投标报价。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1)的施工组织设计采用合格性评审方式。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投标报价采用评审计分方式,其权重取值分别为5%和95%。综合评估法(2)的施工组织设计、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投标报价均采用评审计分方式,其权重取值分别为7%、33%和60%。
第二十一条  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包括施工方案、安全和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工期计划和保障措施等,具体评审标准详见本办法附件。
第二十二条  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评审包括投标人的奖项、类似工程业绩、现场安全质量管理评价、项目经理奖项、项目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不良行为记录等,具体评审标准详见本办法附件。
第二十三条  招标文件不设置投标报价评审警戒线、重点评审分部和分项工程项目清单与措施项目清单综合单价、重点评审材料(设备)单价。评标委员会不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成本评审。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规定,由投标人对其投标报价符合企业建设运行成本作出承诺(承诺书格式详见本办法附件),并提供履约担保和对其违约责任严格追究来防止恶意低价竞争。
第二十四条  投标文件存在以下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作出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经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1. 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有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的内容;
2. 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十五条  评标活动所需的信息数据采用湖南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张家界市相关行业官方网站公布的信息。
第二十六条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标法(1)和综合评标法(2)均应按照本办法“第三章履约担保”和“第四章招标”设置投标人资格条件、业绩信用要求和履约担保要求,进行资格审查和初步评审。
(一)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第二十七条  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人,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按下列方式确定进入详细评审的投标人。
1.合格投标人在25个以下的,全部进入详细评审;
2.合格投标人超过25个的,按照投标报价由低至高的顺序确定25个投标人进入详细评审,末位投标人报价相同的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进入详细评审的末位投标人。
第二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按照本办法的附件进行详细评审,并按如下原则确定评标结果: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总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投标人评标总得分相同时,按照其投标报价由低至高排序;投标报价也相同时,按照业绩及信用评审得分由高到低确定排序;以上都相同时,由评标委员会投票确定排序。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按招标文件要求,推荐不超过3个排序的中标候选人。
评标专家签署评标报告前,评标委员会主任评委应当组织评标专家并邀请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复核。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二)综合评估法(1)
第三十条  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总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房建和市政项目实行评定分离的,由评标委员会推荐通过评审的合格投标人报价低的前三名确定为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评标专家签署评标报告前,评标委员会主任评委应当组织评标专家并邀请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复核。
第三十一条  房建和市政项目实行评定分离定标的,由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中标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再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其它候选人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则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三)综合评估法(2)
第三十二条  采用非通用技术标准的建设项目适用综合评估法(2)招标,其招标文件须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建安工程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项目需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或同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会审审定。
第三十三条  具体评分方法。
1. 施工组织设计(7分)。其中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2分),质量管理体系与保障措施(1分),安全管理体系与保障措施(1分),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保障措施(1分),工程进度计划和资源配置保障措施(2分)。评审详见附件。
2. 企业资信与履约能力(33分)。其中获得同类项目奖项(6分),类似业绩(5分),质量安全评价(8分),企业信用评价(6分),关键岗位人员(含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8分)。评审详见附件。
3. 报价评分(60分)。其中投标人的有效报价的算术平均值(95%)占60%,招标上限值随机降低(5%—10%)占40%计算评标基准价,按超过评标基准价则减分、低于评标基准价则加分的办法评分。评审详见附件。
第三十四条  房建和市政项目实行评定分离定标的,评委按上述评标办法推荐3个得分高的投标人为不排序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他类型项目按排序选择中标人。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再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其它候选人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则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第六章 标后履约管理
第三十五条  落实建设单位(含代建单位)的主体责任,强化标后项目施工现场管理。按要求组建好建设单位施工现场管理机构,配备相应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建立施工管理的相关制度和流程以及规范文书表格,加强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合同履约和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的管理,及时审签合规的签证和变更,按合同及时计量和支付工程进度款,监督工程资金不被挪用和农民工工资发放。及时收集工程过程资料,建立工程台账和资料档案。及时保障好施工环境,按时组织好建设资金,严格履行合同义务。
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编制好工程结算交承包人审查签认,及时审查承包人提交的结算异议证据资料并确认,按规定在结算文件双方签章确认后两个月内办理好工程结算,并同步报审计或财政部门监督。
第三十六条  中标人无不可抗力放弃中标、不按期提供履约保函签订合同的,为严重失信行为,对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进程造成极大干扰,甚至造成投资增加或损失的,招标文件中应约定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3年内不接受其参与市域内政府性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的投标。
第三十七条  建立不平衡报价预防机制,实行总价、单价双控管理。 签订合同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清标,发现投标人报价出现不平衡报价,招标人应要求投标人修正并经招标人认可,承包人修正报价招标人审核不认可的,所有报价按投标人的投标总价与最高投标限价的降幅同比例修正清单报价作为结算依据,并写入合同。清单外工程按照投标单价、类似工程投标单价、定额标准和计价规则编制单价并按投标总价优惠比例下浮定价的顺序作为结算单价,清单工程实际完成数量超过招标数量5%以上的,超过部分的结算价格不得超过修正清单价格的5%。
第三十八条  除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法规政策调整、地质重大变化等)和因建设单位原因变更之外,工程的结算总价不得违规变更增加投资超过中标总价。积极推行总额包干方式,行业主管部门要研究制定总额包干承包的相关制度规范,维护中标价的合同约束力。
第三十九条  应在合同中明确严格执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将农民工工资打入专户,承包人必须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承包人拖欠或者挪用农民工工资专户资金的,停拨工程进度款,直至改正为止,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或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第四十条  应切实加强施工中的工程质量管理和工期履约管理。强化建设(业主)单位管理、监理单位监理、监督机构监督责任,加强质量责任追究。合同应明确承包人施工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出现质量问题坚决返工至合格为止,因此耽误的工期和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工期违约超过本办法第九条6.(2)规定的最后期限的、或承包人施工运行1个月建设项目无实质性进展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清退承包人,支付承包人已完成建设内容成本,并有权追讨损失。
清退承包人的,可通过谈判选择招标推荐的其他中标候选人签订合同并提交履约保函来完成剩余工程,耽误工期要挽回的可以使用收取的前承包人的保函资金增加赶工措施费来缩短后续工期,确保工程如期完工投入使用和发挥效益。也可以重新组织招标。
被清退的承包人不在规定的时间内退场的,由建设单位(委托管理单位)组织清退,损失由原承包人自负。原承包人阻扰的,属于破坏政府投资建设行为,公安机关要依法加大惩处力度,确保政府投资建设顺利进行。
第四十一条  要积极推进标后施工管理和监督平台的建设和应用。建设集勘察设计文件、合同文件、中标清单和单价表、质量检测检验资料、施工记录、隐蔽工程记录、监理日志、变更签证、完成工程图纸、计量支付、工期履约管理、投资控制、工程管理台账、工程建设统计报表等的管理系统平台,包括差错和违规提醒、监督审查、违规线索推送、工程结算编制、远程实时监督等多种功能,方便工程建设规范管理控制和监督检查。
 
第七章  监  督
第四十二条  招投标投诉和异议处理。投标人、潜在投标人和其他厉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评标及中标结果有异议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有事实和法规依据、且实名书面提出的,招标人应予受理,存在违规的及时依法纠正,并按异议提出人提供的联系方式及时答复。异议提出人不服异议结果的可以向招标行政监督部门进行投诉,由监督部门依法处理。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排斥和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条款、倾向特定投标人的条款的,要依照本办法追究建设单位和代理机构的责任。对恶意诬陷干扰正常招投标秩序的不予受理,并视情节轻重由监督部门依法给予警告等处理。
第四十三条  建设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招投标工作和项目施工阶段的监督和规范管理。要根据办法指导规范招标文件编制;要制定施工现场管理规范,指导和监督建设单位抓好现场管理和资料档案管理;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设计和施工规范施工,落实质量“四方”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监理单位依法按规范履行监理职责;监督设计单位按要求搞好现场设计服务。严防操作招投标和围标串标,严查施工单位违规转包分包、监理单位监理不到位和违规签证、勘察设计单位勘察设计缺陷责任、业主单位违规签证和变更增加投资行为。
第四十四条  财政部门要加强工程预算和招标最高限价的审批,及时拨付项目建设资金,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管,确保政府的诚信,监督项目资金使用依法合规。
第四十五条  审计部门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加强对项目招投标和项目施工阶段的监督,加强合同执行和变更增加投资的审查监督。
第四十六条  建立工程建设管理廉洁纪律规定,严禁建设单位管理人员和受委托进行代建管理、监理、造价审计等单位人员利用工程管理过程中的审查审核、签字审批等权利,索要、接受承包人的请吃请玩、红包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推荐介绍工程分包、设备租赁、材料采购,发生投资和借贷关系。各部门发现违纪违法和腐败行为的,应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处理。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七条  工程勘察设计、工程量清单编制等成果文件出现缺漏项或超出规范允许误差范围等差错,造成变更签证增加投资的,按增加投资比例扣减相关服务单位的服务费,并写入相关服务合同并严格执行。
第四十八条  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加强我市招标投标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建筑市场主体及其执(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标投标中的运用,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联合各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张家界市政府性投资建设“严重失信企业名单”,实现联合惩戒。对在政府性投资建设招投标中和合同履约中违法违规和严重违约失信的企业,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3年内不接受其参与市域内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建设单位要将本条内容写入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违者提交招投标主管部门实行联合惩戒,实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有下列情形企业和个人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
1. 出借资质投标、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中标、围标串标的;
2. 通过行贿等手段谋取中标的;
3. 中标通知发出后中标人不按期提供履约保函、无不可抗力的正当理由放弃中标,造成政府投资增加的损失或影响政府投资建设进程的;
4. 违法违规转包工程的、或采取弄虚作假手段谋取违规签证变更增加投资的;
5. 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并造成群体性阻工、堵门堵路、越级集访等恶果的;
6. 勘察、设计、工程量清单差错导致变更签证增加投资超过3%以上的;
7. 监理违规放松监管,对偷工减料等质量问题又不责令返工改正造成不合格工程的;
8. 中标企业施工中违约被清退、或不及时退出,甚至聚众阻扰清退和项目后期施工的;
9. 招标文件中出现违规限制潜在投标人参与竞争条款、倾向性评审条款或指定品牌的;
10. 工程第三方服务机构利用委托权收受施工承包企业财物违规出具文件和签证帮助其非法谋利的。
第四十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建设单位(含委托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整改、警示谈话、给与党纪政纪处分,属国有企业员工的,给予下岗、绩效扣减、解聘开除等处分。
1. 项目未经规定审批的后期变更超概算金额10%以上;
2. 招标文件审查把关不严,甚至串通代理机构设置违规限制竞争条款、倾向性评审条款或指定品牌的;
3. 对中标企业违约不按时提供履约保函、不在开工令签发后规定的时间内开工而不按约定取消中标资格和解除合同等违约责任处罚的;
4. 对承包企业不按合同关键节点工期履约超过期限,而不按约定启用保函扣款或进行清退等的;
5. 违规签署工程变更文件增加投资的,和不按规定时限签署合规工程变更文件、建设资金滞留账上不按规定时限拨付工程进度款从而导致工程严重延期的;
6. 不按规定进行工程质量管理、出现质量问题不按规定督促返工的;
7. 不按规定建立工程台账并及时收集管理工程建设过程相关资料、不自行编制工程结算文件,导致工程结算虚高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中央省属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进行的招标活动,贷款方、资金提供方与中方达成的协议对招标的具体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一条  政府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本办法出台相关配套操作办法,推进本法落实落地。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2023年   月    日
 
 
 
附件:1.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1)施工组织设计评审表
2. 综合评估法(2)施工组织设计评审表
3.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评审表
4. 综合评估法(2)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评审表
5.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适用投标报价评审
6. 综合评估法(2)投标报价评审表
7. 履约担保意向书
8. 承诺书
 
 
 
附件1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1)施工组织设计评审表
 
序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计分方式
1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施工方案不完整,且缺少关键项目施工技术方案;或者市政项目缺少交通措施(除招标文件明确不需要外)。偏差率×100;
不合格
无不合格内容
合格
2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质量目标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缺少质量保证措施。
不合格
无不合格内容
合格
3
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安全目标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缺少重大危险源识别和控制,缺少施工安全措施。
不合格
无不合格内容
合格
4
工期进度计划与保证措施
工期进度计划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保证措施(资金、人员、材料等资源配置)与进度计划无法保障工期要求
不合格
无不合格内容
合格

注:因施工组织设计缺项或者任意一项评审内容被评标委员会判定为不合格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当判定为不合格。
附件2
综合评估法(2)施工组织设计评审表
 
序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总分
计分
1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施工方案是否完整,且是否缺少关键项目施工技术方案;或者市政项目是否缺少交通措施(除招标文件明确不需要外)。偏差率×100;
2分

2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质量目标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是否缺少质量保证措施。
1分

3
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安全目标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是否缺少重大危险源识别和控制,是否缺少施工安全措施。
1分

4
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保障措施
环境管理目标是否明确,管理制度是否健全,职责是否明确,实施与监控措施是否到位有效。
1分

5
工期进度计划与保证措施
工期进度计划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保证措施(资金、人员、材料等资源配置)与进度计划是否满足工期要求。
2分

6
合  计

7分


注:评分低于75%的,须注明原因和事实依据
 
附件3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评审表
 
评审因素
类别
数量和分值
计分制
最低分
最高分
投标人
类似工
程业绩
业绩
投标人的类似业绩满足本招标项目相关指标100%的计1分;满足100%>相关指标≥80%的计0.8分;满足80%>相关指标≥60%的计0.5分;相关指标<60%的计0分。
加分制
0
1
投标人
信用评价
施工招投标信用评价
信用评价评审得分=投标人信用评价结果/100
加分制
0
1
投标人
安全质量
现场安全质量管理评价
现场安全质量管理评价得分=现场安全质量管理结果/100
加分制
0
1
投标人
奖项
奖项
近三年获得过国家级奖项的计1分;
加分制
0
1
近三年获得过省、市级奖项的计0.8分;

项目经理
奖项
奖项
近十年获得过国家级奖项的计1分;
加分制
0
1
近十年获得过省、市级奖项的计0.8分;

项目管理部主要管理人员
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
不良行为
记录
严重不良行为记录每条扣3.5分;
一般不良行为记录每条扣2分;
列入省公管办或省住建厅发布的黑名单扣5分。
扣分制
-5
0

注:有关认定标准同附件4.
附件4
综合评估法(2)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评审表
 
评审因素
类别
数量和分值
计分制
最低分
最高分
投标人
类似工程
业绩
业绩
投标人的类似业绩满足本招标项目相关指标的第一个计3分;第二个及以后每个计1分
加分制
0
5
投标人
信用评价
施工招投标信用评价
信用评价评审得分=投标人信用评价结果*6/100
加分制
0
6
投标人
安全质量
现场安全质量管理评价
现场安全质量管理评价得分=现场安全质量管理结果*8/100
加分制
0
8
投标人
奖项
奖项
近三年获得过国家级奖项第一个计2分;第二个计1分,第三个计0.5分
加分制
0
6
近三年获得过省级奖项第一个计1.5分;第二个计0.75分,第三个计0.375分
近三年获得市级奖项第一个计1分;第二个计0.5分,第三个计0.25分
项目经理及技术
负责人
奖项
奖项
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符合招标文件资格要求每人计1分
加分制
0
8
近十年获得过国家级奖项的每个计1分;
近十年获得过省级奖项的每个计0.8分;
近十年获得市级奖项的每个计0.6分;
项目管理部主要管理人员
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
不良行为
记录
严重不良行为记录每条扣3.5分;
一般不良行为记录每条扣2分;
列入省公管办或省住建厅发布的黑名单扣5分。
扣分制
-5
0

 
注:1. 类似工程业绩以中标通知书(招标工程提交)、合同和竣工验收资料为准。相关指标不一致时,依次按照中标通知书、合同、竣工验收资料的顺序认定。并提供“湖南省智慧住建云—湖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者“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者相关行业官网平台上体现其作为承包人的项目网页截图。
类似工程业绩考核期限:1095天,按工程竣工验收文件中建设单位签字之日起计算。类似工程业绩考核依据中竣工验收备案表未体现建设单位签字之日的以竣工验收备案表“竣工验收日期”栏中注明的时间为准。
2. 拟任项目经理在建情况以投标截止时在“湖南省建筑工程监管信息平台”或者相关行业官网平台上查询的信息为准,有在其他项目任关键岗位人员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投标截止时,拟任项目经理在“湖南省建筑工程监管信息平台”或者相关行业官网平台上等官网平台之外有在其他项目任关键岗位人员情形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如实注明,并承诺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按期撤离。评标期间,投标文件中注明有在建,但没有承诺能够按期撤离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中标候选公示期间,发现未如实注明有平台之外的在建情况的,招标人提请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规定予以信用评价扣分。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拟任项目经理不能按时到岗履职的(含不能从其他项目按期撤离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并提请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规定予以信用评价扣分。    
3. 信用评价
(1)投标人信用评价情况采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时最新公告的信用评价结果,评标时以在“湖南省智慧住建云—湖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者相关行业官网平台上中查询的结果为准。
(2)以联合体投标的,其中施工单位有两家(含两家)以上的,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联合体信用评价计分。
(3)未参加信用评价的投标人(含联合体各成员方),按照信用评价处于末位的合格投标人的分值计取,其中被列入省公管办或省住建厅或者相关行业官网平台上发布的失信黑名单的投标人,按照信用评价处于末位的合格投标人的分值扣除60分计取。
(4)其它行业的信用等级评价按其行业评价结果参照上述办法制定评分办法。
4. 现场安全质量管理评价
(1)现场安全质量管理评价得分F=[F1+F2]/2;
其中,F1、F2——现场安全、质量管理评价得分;
F1(F2)=[K1+K2+…+ Km]/ m;
K1、K2、Km——投标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项目的安全(质量)考评得分;
m——投标人的安全(质量)考评项目个数。
(2)现场安全质量管理评价情况采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时最新公布的现场安全质量管理评价结果。评标时以在“湖南省智慧住建云—湖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者相关行业官网平台上中查询的结果为准。
(3)以联合体投标的,其中施工单位有两家(含两家)以上的,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联合体现场安全质量管理评价的计分方式。
(4)未参加现场安全质量管理评价的投标人(含联合体各成员方),按照现场安全质量管理评价处于末位的合格投标人的分值计取。
(5)专业工程的施工招标,评标时投标人的现场安全质量管理评价分值统一计100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的现场安全质量管理评价结果按投标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项目的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综合评价考评得分平均值计分,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综合评价结果以本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文为准,结果未发布前统一计满分。未参与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综合评价的投标人,按照得分处于末位的合格投标人分值计取。
(6)其它行业质量安全评价按其行业评价结果参照本办法制定评分办法。
5. 不良行为记录
(1)拟任项目经理不良行为记录扣分有效期为180天,自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列入省公管办或省住建厅或者相关行业官网平台上发布的黑名单扣分有效期为365天,自湖南省公管办或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者相关行业官网平台公布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
(2)不良行为记录包括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市场行为等方面的情况。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湖南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或者相关行业官网平台上发布的不良记录是确认本省行政区域内不良行为记录的依据。
(3)与我省签署了招标投标信息共享备忘录的省区市发布的相关不良行为记录按照备忘录要求执行。
(4)其它行业按其行业不良行为记录结果参照本办法制定评分办法。
6. 投标人奖项
(1)考核依据
奖项名称
颁奖单位
考核依据
鲁班奖
中国建筑业协会
(1)《关于公布〈20XX~20XX年度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名单〉的通知》
(2)《关于表彰〈20XX~20XX年度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的决定》   
国家优质工程奖
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
(1)《20XX-20XX年度第X批国家优质工程奖入选工程名单公告》
(2)《关于表彰20XX-20XX年度国家优质工程奖的决定》
省级奖
XX省建筑业协会
《关于公布20XX-20XX年度第X批XX省建设工程XX奖名单的通知》
市级奖
XX市建筑业协会
《关于公布20XX-20XX年度XX市建设工程XX奖评选结果的通知》

鲁班奖的公布文件和决定文件存在重复项目的,该项目获得鲁班奖的考核期限应当从公布文件发布时间开始计算;国家优质工程奖的入选文件和决定文件存在重复项目的,该项目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的考核期限应当从入选文件发布时间开始计算。
(2)加分规则
①招标项目为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和市政施工总承包工程的:招标项目工程类型与获奖工程的工程类型不一致,则该获奖工程不予计分,以专业资质获得的奖项和以参建单位获得的奖项均不予计分。承建单位有两个及以上的,分别按照计分规则分值的1/2计取。
②招标项目为专业工程的,仅对以同专业资质获得的相应奖项计分。以总承包资质获得的奖项不予计分。
③获奖文件中无法分辨专业类别的,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获奖项目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作为证明材料;无法提供的,不予计分,对与我省签署了招投标信息共享备忘录的省区市发布的相关获奖和标准化工地可以用于我市招投标。
④投标人及其拟任项目经理的获奖均仅按最高奖项(级)计算一次。
(3)其它行业可按其行业奖项参照本办法加分。
附件5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适用投标报价评审 
 
1.评标基准价: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
2.偏差率:偏差率=100%×(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偏差率保留两位小数;
3.其它投标人的价格分按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95-偏差率×100;
4.最终投标报价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百分比亦然),小数点后第3位采取4舍5入。

附件6
 
综合评估法(2)投标报价评审表
 
序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计分方式
备注
1
投标报价
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
按基数为1.5,等差级数每超过1%,公差为0.1递增扣减分。即:
1%2%3%4%5%
L—偏离评标基准值比例=【(投标人投标报价-Y)/Y】*100%。
2
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
60分
3
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
按基数为1.5,等差级数每降价1%公差为负0.1递减加分。即:
-1%>L>-2%加1.5分,
-2%>L>-3%加1.5+1.4=2.9分,
-3%>L>-4%加2.9+1.3=4.2分,
-4%>L>-5%加4.2+1.2=5.4分,
-5%>L>-6%加5.4+1.1=6.5分,
-6%>L>-7%加6.5+1=7.5分,每降低1%加分减少0.1分,以此类推。当降幅超过15%以上时降价加分为0。

Xn—-投标人有效报价(低于招标上限值的所有报价)
X——报价算术平均值=(X1+X2+......+Xn)/n
S——招标上限值
b——开标时随机抽取(5%、5.5%、6%、6.5%、7%、7.5%、8%、8.5%、9%、9.5%、10%)
Y——评标基准价=X*(1-5%)*60%+S*(1-b)*40%
附件7
意  向  书
                     (招标人名称):
 
我方在此声明:
鉴于           (投标人名称)于    年   月   日参加你方作为招标人组织的                  (招标项目及标段)的施工招标投标,若               (投标人名称)中标,我方愿意为              (投标人名称)出具“招标文件-招标公告第      条”约定的不可撤销、不可转让、见索即付的履约保函。
 
(银行单位):(盖单位章)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查询联系人:              
 
        年    月   日
说明:保函出具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增加相关条款,但不得违背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附件8
承  诺  书
 
至                          (项目招标人):
本公司已详细阅读贵单位                 项目的招标文件,现就参加本项目投标有关事项郑重承诺如下:
1. 我公司在本项目中未参与围标串标、行贿谋求中标等违法违规行为,近五年无被发包人清退出场历史(以行政监督部门的记录为准)、无非不可抗力原因放弃中标的情形(以行政监督部门的记录为准)。
2. 不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投标项目成交;不进行虚假、恶意质疑和投诉。
3. 合理投标报价,保证本公司投标报价不低于成本价。
4. 如有违反本承诺书内容的行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法律责任及后果。
特此郑重承诺!
 
承  诺  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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