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WCCG-GK-202310270067-1
采购人(全称): 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望城经开区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WCCG-202310270067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望城经开区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项目 其他服务 详见采购需求 1 1995000
 合计金额小写: 1995000 元
 合计金额大写:壹佰玖拾玖万伍仟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项目编号:WCCG-202310270067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分项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
总价
备注
1
劳务费

1
520000.00
520000.00
含编制费
2
差旅费

1
490000.00
490000.00

3
测试费

1
120000.00
120000.00

4
会议费

1
165000.00
165000.00

5
专家咨询费

1
300000.00
300000.00

6
资料购置及办公费用

1
27000.00
27000.00

7
税费及管理费

1
373000.00
373000.00















合计报价
1995000.00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3-12-01 —— 2024-12-30
3.2 履行地点:湖南省长沙市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乙方根据《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河西区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实施方案》,本次望城经开区河西片区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工作,包括:
(1)对望城经开区河西片区开展园区基本情况调查、园区详细调查,了解园区产业发展现状、园区优势、园区环境质量状况、园区清洁生产基础等情况。
(2)对望城经开区河西片区开展重点企业(主要涉 VOCs 企业)进行清洁生产技术水平调查评估。
(3)对望城经开区河西片区园区层面进行清洁生产水平评估、园区清洁生产问题诊断、园区审核目标制定与方案论证等工作。
(4)针对本次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工作,总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工作取得成果、工作主要特色及对清洁生产工作的建议,总结创新工作成果。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5985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合同签订后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百分之30作为前期工作启动经费。其中牵头人239400元,成员湖南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119700元,成员湖南九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239400元,分别汇入乙方牵头人和成员账户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99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0,说明:项目形成初步验收成果后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百分之20。其中牵头人159600元,成员湖南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79800元,成员湖南九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159600元,分别汇入乙方牵头人和成员账户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9975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0,说明:项目通过国家部委评估后支付合同余下的百分之50。其中牵头人399000元,成员湖南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199500元,成员湖南九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399000元,分别汇入乙方牵头人和成员账户,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2 收款账户: 交通银行亚运村支行(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110060210010149012054)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根据生态环境部项目成果评估要求,形成试点项目《望城经开区河西片区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总结》《望城经开区河西片区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及其他创新工作成果。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成果必须符合国家、省、市、县相关政策要求,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长沙市望城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工作指南》规定的要求进行验收。
2、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责任
(1)根据乙方提供的资料清单,向乙方提供所需资料,并保证项目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甲方应安排一名熟悉现场情况的人员配合乙方开展踏勘工作。
(3)本合同项下的委托成果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
2.乙方责任
(1)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推荐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项目的通知》等相关要求,编制《望城经开区河西片区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总结》《望城经开区河西片区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及其他创新工作成果且通过专家评审及生态环境部组织的评估。
(2)乙方负责项目现场勘察和相关资料收集,乙方在现场踏勘中,所有安全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3)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质量完成工作任务。
(4)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数量向甲方提交工作成果。
(5)协助甲方向主管部门申报,并通过主管部门审核。
(6)乙方作为联合体的各方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4%(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1.甲方违约责任
(1)未按合同约定提供项目相关资料和工作条件,影响乙方工作进度和质量,造成乙方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提交工作成果的,甲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工作成果的日期也相应顺延。
(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费用,则每逾期一天,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应付金额的0.3‰作为违约金,但违约金累计不应超过合同总金额的50%。
(3)甲方应确保提供的项目相关信息资料真实、准确,不存在误导、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等情形,如因甲方违反上述承诺导致工作成果无法完成或乙方遭受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违约责任
(1)因乙方原因,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向甲方交付技术咨询成果,则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按合同总金额的0.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累计不应超过合同总金额的50%,但赔偿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除外。
(2)因乙方原因造成提交的工作成果不符合合同约定技术质量的,需要修改、补充、完善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3)因乙方原因无故中途中断咨询的,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累计不超过项目咨询服务费总额的50%。
(4)本项目不允许乙方以任何名义和理由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如有发现,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视为乙方违约,乙方需向甲方支付总服务费用的25%作为赔偿。
3.免责条款
 因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政策及其他非技术原因,致使工作无法正常推进或项目无法通过验收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经甲乙双方盖章后 生效
11.其他条款 1.本项目为联合体中标项目,联合体三方授权由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作为乙方签订本合同,并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2.因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时,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解除本合同。
3.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协商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合同所有有效组成部分中不一致的条款以合同约定解释顺序和生效日期在后的为准。
4.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资料、数据、文稿或其他类似文件等成果的著作权、知识产权归属于甲方所有。
5.本合同一式捌份,甲方执贰份,乙方(牵头人及成员)各执贰 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乙方指定收款账户如下:
牵头人:
户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账号:110060210010149012054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亚运村支行
成员:
户名:湖南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账号:1901009009008812578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长沙东塘支行
成员:
户名:湖南九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账号:2000 0037 6146 0002 2739 032
  开户银行:北京银行长沙侯家塘支行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望城同心路1号经开区管委会 地址: 北京市市辖区朝阳区大羊坊8号

法定代表人: 郑以仁 法定代表人: 李海生

委托代理人: 曾植 委托代理人: 方刚

电话: 0731-89812111 电话: 010-84934256

传真: 0731-88079191 传真:


附件列表:
中标通知书.pdf 授权委托书.docx 联合体协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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