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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回应:2025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征缴政策提醒
金额
-
项目地址
安徽省
发布时间
2024/11/07
公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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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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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4〕38号)等文件规定,2025年度城乡居民参保征缴政策与往年相比有较大变化,为便于宣传理解,现对参保征缴中不同情形解释如下:
情形一:如果在2024年9月1日—12月31日之间(医保集中征缴期)缴费参保的,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费用可以报销。
情形二:如果在2025年1月1日—2月28日之间缴费参保的,从缴费次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费用可以报销。
情形三:如果在2025年3月1日—12月31日之间缴费参保的,从缴费次日起,往后顺延3个月后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费用可以报销(如5月1日缴费,从8月1日—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费用可以报销,8月份之前发生的费用不予报销)。
情形四:如果2025年未参保,2026年在集中参保期内缴费参保的,2026年4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费用才可以报销;如果不在集中参保期缴费,则从缴费次日起,往后顺延3个月至2026年底发生的费用才可以报销。
情形五:如果2025年—2028年4年均没有参保,2029年在集中参保期内缴费参保的,2029年7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费用才可以报销;如果不在集中参保期缴费,则从缴费次日起,往后顺延6个月至2029年底发生的费用才可以报销。
注:如果在参保当年把之前断缴的费用补缴了,只在缴费当年有待遇等待期;如果不补缴,以后每年都有待遇等待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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